“贪心之事者,谓他之财物资具。意乐三中之想者,於彼事作彼想。烦恼者,三种随一。发起者,欲属为我之所有。加行者,於所思事进趣而作。究竟者,想彼财物等,愿当属我也。&rdquo

分如前,(一)事。谓他财物名位等。(二)意乐。中之想,须不错。烦恼,三毒随一。发起,欲属己有。(三)加行。对所贪事起勤勇思惟。(四)究竟。谓对他物起决定得心,或己虽无力,而愿其属己,即为究竟。依摄抉择分,贪有五相,即(1)执护自物。(2)对自物渴欲辗转增长。(3)对他物起细微思惟。(4))对他物起取得心。但取心亦有从瞋恚嫉妒心发动者。(5)为贪所压伏,而不以为过失。具足五相,即为具足贪业。如修长寿法。修财神法。以贪为动机,亦属之。为解脱成佛而发动者,属於正取应行,则不属贪。总之,凡为世间名利而发动,即属贪。

那么上面文字中“意乐中之想者”中的“想”;“发起者,欲属为我之所有”中的“发起者”用白话讲是什么意思呢?“意乐三中之想者,于彼事作彼想”中的“于彼事作彼想”又怎么理解?是不是自己认为的东西与实际没有差别,就是“于彼事作彼想”?假设我贪恋一块红宝石,但实际上这块所谓的红宝石是假的,并不是我自己心里认为的那种价值连城的珠宝,这种情况就不符合“于彼事作彼想”吗?再譬如有个人看到朋友那里收藏了一件古董,非常喜欢,而且心想如果自己有那件古董该多好。但后来他得知朋友找专业人士鉴定之后,那其实只不过是一件非常普通的赝品,那么那个人之前对那件“古董”的执着与贪恋算不算贪业呢?或者这个人自己有件瓷器,他自己认为这个瓷器是非常值钱、非常稀有的,平时也总喜欢去欣赏、擦拭,总之是非常珍惜、爱护的。但是经过鉴定之后,被认定为赝品。那么此人之前对自己物品的珍爱,算是贪业吗?贪业是不是非常容易造?比如逛街的时候,看到一件东西特别好,自己很喜欢,心想“哎呀,真漂亮呀,如果能穿在自己身上多好啊!或者自己要是能有一件该多好呀!”虽然这些念头可能几秒钟都用不了,但却已经造下了贪业?有人说,为解脱成佛而修财神法,心中如何才能生起这样的动机?如果是为了一切众生远离贫穷而修财神法,这个动机比较容易理解。但是为了解脱成佛而修财神法,又怎么理解呢?

想(意乐中分烦恼,发起、想):即认定别人的东西就是别人的这种想法。发起:即发动生起这样的心念之含义。前提是属于他人的财产,加上自己的想法与实际情况没有出入,即认为就是他人的财产的这种想法,就属于“於彼事作彼想。如果还未确定事、意乐、加行、究竟,就不能说自己在贪恋一块红宝石,所以尽管符合”於彼事作彼想“,但不一定是十恶业中的贪业。对自己物品的珍爱,也不属于十不善业中的贪业。要符合事、意乐、加行、究竟四种条件才算十不善业中的贪业。逛街时见到好东西的心念,要仔细分析,不能笼统的认为都是十恶业中的贪业,要加上这些财物本来是他人的,我下定决心要把它拿过来,并以不平等的方式拿过来才算,以平等交换手段得到的则不算。解脱成佛是需要修习布施度,布施度的外财需要钱物,如果可以通过修财神法,增长我们的理财能力,以及财富与舍心,从而更能增长我们的布施能力与心量,那么我们就可以更快的完成成佛的目标,所以是可以修习增长财富法门的。

作为学法者、因为自己的学习以及对佛法的护持;作为佛法的住持者,自己对佛法的修习以及对佛法的弘扬,这一切都需要外财与内财互相增上的。大家都是需要用外财来利益他人,从而集聚我们成佛的资粮。依照传承师长们所教导的教授来说,我们仍修何法之前都必须有如道次第所要求的那样去调节我们的发心动机的,这样我们的学修才不流于世法。

点赞(0)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立即
投稿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