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识二十论述记讲记(第十七讲)

戊二∵次三颂正破小乘∵分二

己一∵初二颂破极微有合无合不成∵分二(见第十六讲)

己二∵后一颂破极微有分无分不成…&helli

极微有方分,理应不成一;

无应影障无,聚不异无二。

戊三∵后一颂正破外道,设破小乘…&helli

一应无次行,俱时至未至,

及多有间事,并难见细物。

有几个问题,他们讨论小组递上来的,先回答一下。

第一,什么叫实聚色?这是胜论师的说法,原文在“如胜论者执有分色”下。“此师本计有六句义”,哪六句?“六句者,一实,二德,三业,四有,五同异,六和合”。第一句是实,实句里边有九个,“谓地、水、火、风、空、时、方、我、意”,这九个里边,地水火风四个是色法,就是极微。这个实聚的色就是指这四个东西,地水火风,它们是极微。这是胜论师的主张。

另外,还是这里的文,他问,“有众多法,体非是一”指什么?这个还是说极微。这些极微是不灭的,是常的;假使劫坏了,这个世界坏掉、没有了,这些极微(地水火风)就到处遍布流散,散得各处都有,“散在处处,体无生灭”,它们是没有生灭的,是常住的,“说为常住”。这些极微“有众多法”,极微极多,“体非是一”,它体不是一个,各自各的体。那说的还是极微。

第二,新萨婆多正理师,他们说的“和集相”?这个我们写有一个笔记(名相注释),你们看一看,这一段我们再讲一下。

众贤论师,他是新萨婆多部的,因为旧的萨婆多部,他们说的一切法,都是很多极微,看到的是极微,这个给大乘唯识驳掉了。极微很小,眼识不能缘它为境,不能取,没有它的相,所以不成立。经部就修改说,极微是很小,但是极微和合起来成一个假相,这个和合相是大的、粗的,我们缘它的眼识、耳识,所缘的是极微的和合相。这个说法也被破掉了。因为和合相是假的,前五识不能缘假的法。这个作所缘缘的,一定要是实法作缘,才能够作所缘缘,既然它是假法,那就不能缘,所以也破掉了。

最后,是新的萨婆多顺正理师,他再修正说,五识上极微的相,这个相并不是经部那样的假相,它们是和在一起,但不是合成一个假相。这个相,“一处相近名和”,各别极微相近,它们站得很近,叫和,不是各是各的,而是站在一起;“不为一体名集”,但是没有合拢来,叫集,就是很多还是很多,不是合了一个假相。很多极微和在一起,很近,但是没有合成一个东西,这个体还是各是各的,各别的,分别的。“此诸极微,共和集时,展转相资,各有粗相生”,它们各是各的极微和拢来,互相地资助,都有一个粗的相。“此相相资,各别极微,能生五识”,这个粗相,五识能缘,“有力生识,以相粗故,识有此相”;每一个极微,又都是实法,“即是相近,体各别故,是实法故”,这样子可以满足所缘缘的要求,“故所缘缘理具足有”。

既为实法,能生五识,又是和集成一个粗的相、大的相,不是假相。这个粗的相,每一个极微上,都有它的相,那么还是缘的极微。相是粗了,五识能取它的相,它又是实在的体,又能生起识,这样就符合所缘缘的条件。但是正理师这样子的说法,还是给论主破掉了。

他是如何破的?原文在“一实极微理不成故”下。他说,“色等极微诸和集相,理亦应尔”,前面破了经部的和合相,然后说,你们正理师说的和集相,同样也不能成立。“彼俱执为极微相故”,不管是和合相也好,还是和集相也好,都还执着极微相;既然是极微,极微是看不到的,那么你这个和集也好,原来的极微的相也好,都是看不到的。

他立个量:“极微和集相,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设”是纵使,纵使允许你这个极微和集相是有的,它在眼等识里边只能“是缘”,你说它是实在的,那么可以作个缘,但是“非所缘”,眼等识不能取它的相。“许极微相故”,因为你这个和集相还是极微的相,极微的相是缘不到的,那么你这个和集相还是缘不到,所以不能作所缘。“犹如坚湿等”,坚湿暖动这些东西,眼识是缘不到的,它也是极微相。坚湿等就是地水火风四大,是极微的相,这些东西眼识缘不到;你这个和集相,也是极微相,还是也缘不到。总之你没有脱开极微,那是不能缘的。

他们新有部师就再来一个转救,“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生瓶瓯等觉相”,这还是他们的执着了。他们说,眼等识,能够缘极微的和集相,极微本身、原来的相是不能缘,而和集相是能缘,不但是能缘,还会生出各式各样的感觉,如瓶、瓯(杯子)等等。

“瓶瓯等觉相,彼执应无别”,论主就破他们,说,你执着它们有瓶的相、杯的相,那是不合理的、不应当有的。“非形别故别”,这个“形别”就是形状、差别,就是瓶、杯子等它们的形状差别,这些形状差别在识里边是不应当有的,为什么?因为这个瓶瓯等是假法。“形别非实故”,这些形状,瓶、瓯等等那些东西,都是假法,极微上边没有这个相的。五识只能缘实法,你这个假法上边的相,五识还是缘不到。所以你说能够生出瓶、瓯的相,是不应当有差别的,因为它们是假法。不是因为这个瓶、杯子它们的形状别,五识里边就可以产生差别相,因为它们是假法。假法,五识是不缘的。这个是有部都承认的,五识不缘假法,要现量境的。你说形别是在瓶、瓯上的,不是在极微上,你瓶瓯是假法,那么你怎么说五识能缘呢?不能缘的!

他又再退一步,说极微也有差别相。论主再破,“又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你说极微应有差别相,也不对,“所以者何”,为什么?因为极微的相,一般都假设是圆的,“极微量等故”,极微都是很小很小的,“形别唯在假”,形状的差别就是在假的瓶、杯子身上,“析彼至极微”,把这些瓶、杯子分析、打烂,一块一块一块地分到极微的时候,根本就没有瓶或杯的样子了,“彼觉定舍故”,这个杯子、瓶子的感觉都不会有了。所以说这个形状的差别是在假法上,不是在极微上。这就把他们驳掉了。

另外《成唯识论》里也有同样的话驳斥说,“彼执不然”,他们的执着是不对的,“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极微和集起来跟它没有和集的时候,各别的极微,体还是一个;不能说和集了之后,体就改掉了,那是不可能的。“瓶瓯等物,极微等者”,瓶也好,瓯也好,这些东西的极微,假使说是相等的,“缘彼相识,应无别故”,假使我们做一个瓶、做一个杯子,它们两个东西是以同样数字的极微造成的,那么他们之间绝对不会有差别的相,瓶有瓶的相、杯有杯的相,这个情况根本不能产生。极微的数字相同,极微的形状也相同,怎么会产生差别相呢?不会!“缘彼相识”,缘它的相的五识,“应无别故”,应当没有差别!“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相故”,假使你说能看它的话,极微本来是圆的了,共和集位的时候它把圆的本相都舍掉了,那是不可能的。一般说极微是最小的点子,他们认为是圆的,一个小点子一样的、没有体积的。你说把圆相都改变成了个茶壶的样子、成了个杯的样子,那就是太闹笑话了,把极微的样子都改掉了。所以说是不可能的。

接着是说,根据他们的逻辑,产生的很多矛盾。“非粗相识缘细相境,勿余境识缘余境故”,缘粗的识是不能缘细的,如果你说能缘的话,眼识可以缘声、耳识可以缘香,两个矛盾的识就可以缘矛盾的境了。再推过去,“一识应缘一切境故”,一个眼睛(眼识),既能看又能听又能尝又能碰东西,那就乱套了。所以这里边,照你们的逻辑,把一切世间的规律全部破坏掉了,那是不合理了。

第三,……这个问题不大。在十一页后第一行,“世友说,极微相触,即应住至后念”,世友***说,极微假使相碰到的话,那要“住至后念”,第一念碰上了,第二念要等流下去的;如果你碰了之后,又散开,那就不成一个大的粗色,它就散掉了。这个没有什么大问题。

第四,问三性的问题:唯识家所谈三性中,圆成实性是有的,假使有的,怎么说法空?这个话我们早就讲好了,在第二卷,讲唯识的时候就有这个话。大家看第二卷的第十九页后面(校注:江西刻经处刊本,大正则在上卷末),他说:“非知诸法一切种无,乃得名为入法无我”,并不是说一切法什么都没有了,叫法无我;法无我的意思并不是什么都没有。那怎么叫法无我呢?“然达愚夫遍计所执自性差别诸法无我,如是乃名入法无我”,愚夫的遍计所执,就是二乘、凡夫,他们不能了达空性,他们所执着的遍计所执,这个所执的法的自性也好、差别也好,这些都没有了,这个叫作入法无我。“非诸佛境离言法性亦都无故名法无我”,这个佛的境,也是菩萨的境了,就是佛、菩萨他们证到的离言法性,并不是没有,并不是连佛菩萨所证到的离言法性——圆成实性也没有了才叫法无我。那就是说圆成实性是有的了。

“诸佛正体、后得二智所知诸法,谓依他性、圆成实性,二性非无。此之二性,性离言说戏论所执,非谓知此二性亦无入法无我。即于三性,但知初无,余二性有,名为唯识入诸法空。亦菩萨境,但言佛者,从胜人说”,这里都讲了,所谓法无我,是遍计所执的法的自性差别没有,并不是圆成实性、依他起性的那些也没有了。这个道理都讲过了的。这是唯识宗的说法,当然中观还有中观说法,至于它们的比较研究,那是以后的事情。

好,我们接下去。上一次讲到“聚有方分亦不许合”,粗的色,它有方分,东南西北上下,有长短、大小,也不能合,前面讲过了,已经驳掉了。“故极微无合,不由无方分”,所以极微的不能合,也不能说是由于它没有方分,不能说因为没有方分就不能合,这个话就不能这么说了。这是他们执着的,说极微太小了,没有方分的,它是不能合的;粗的色有方分,可以合。结果论主证明说,粗色有方分,也不能合,所以也不能说极微是由于没有方分而不能合。而他们开始说的时候,就主张极微是没有方分的,这里论主就给他们证明,没有方分的极微,是不存在的:“是故一实极微不成。”这样子推论起来,你们所说的这么“一个的、实在的极微”,不能成立。极微若有方分,决定还能分,你说极微是没有方分的,但是我们证明这个有方分的聚色不能合,那么极微不能合,并不是它没有方分。那反过来说,极微还是有方分的;既然有方分,那就还可以再分,你说最后的小点子是极微,就不能成立了。

己二∵后一颂破极微有分无分不成…&helli

极微有方分,理应不成一;

无应影障无,聚不异无二。

论:又许极微,合与不合,其过且尔。

述曰:上来二颂,破诸极微有合无合二俱不成。自下一颂,破外极微有分无分二俱不成。于中有三:初发论端,生不成理,次外返征,后举颂下,正显不成。发论端中,初结于前有合无合,后正生下有无分失。此结于前合无合也。汝宗所许一实极微,汝许相合及不相合,其过且如我所说尔。结上所明,舍不论也。

“自下一颂,破外极微有分无分”,前面是“有合无合”,破掉了,那么“有分无分”,他们还有执着,还得要破,“二俱不成”。

“于中有三”,分三科来讲。“初发论端,生不成理”,开始把它开个端,说它不能成立的道理。“次外返征”,外面的人反问。“后举颂下,正显不成”,外人来反问,他就举一个颂,正面地告诉你,是怎样地不能成立。第一科“发论端中,初结于前有合无合,后正生下有无分失”,就是承前启后了。

“又许极微合与不合,其过且尔”,这个极微,你说它能合或者说不能合,它的过失,我们前面讲过了,“此结于前合无合也”。就是“汝宗所许一实极微,汝许相合及不相合,其过且如我所说尔。结上所明,舍不论也”。

论:若许极微有分无分,俱为大失。

述曰:此正生下有无分失。谓说极微更有方分,及无方分,俱有大失。

论:所以者何?

述曰:此外人问。有何所以,俱有大失?

“若许极微有分无分,俱为大失”,你说极微有分或者没有分,这还是一个大的过失。

“此正生下有无分失”,这个就是论主开一个端了,生起下面的一段文章,说有分、说无分,都有过失。“谓说极微更有方分,及无方分,俱有大失”,说极微还有方分,或者没有方分,都有大的过失。

“所以者何”,外人就问:“有何所以,俱有大失?”你说都有大过失,是什么过失?有什么缘由、怎么会有过失?

论:颂曰: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无应影障无,聚不异无二。

述曰:上二句显有分失,下二句明无分过。初之二句,文意可知。下二句中总有三破。若无方分,应无发影,应无为障,颂第三句,有此二难,破无方分;颂第四句,破外救义:若诸聚色不异极微,极微无二,其诸聚色应无影障,重成前义,至下当知。然旧论颂,乃分为三,初二句为一,下二句各一。

“颂曰”,这是要正式地给他们打开讲了。“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假使极微有方分的话,那就不能成一个。“无应影障无”,没有方分的话,影子也不能有了,你照了东就是照西。本来一个东西是东西南北有方分的,东边晒太阳,西边就出现影子。现在你没有方分的,东就是西,西即是东,东边晒着太阳了,西边不应当有影子,你东边就是西边嘛。一个东西,我们的手碰到桌子,就障住,就推不过去。你说这个极微,东西是一样的,那我碰到东就是碰到西了,那就障不住了。所以“影”也不能有,“障”也不能有,“聚不异无二”。这个下面都要说,“上二句显有分失,下二句明无分过”,我们看下去就知道。

(22A)“初之二句,文意可知”,开头两句,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很好懂,有方分的话,那还好分,不能说是一个;不能分才叫一个了。“下二句中,总有三破”,后两句就麻烦一些,有三个破。

“若无方分,应无发影,应无为障”,假使没有方分的话,第一个破不能生影子,第二个破不能为障。“颂第三句”,无应影障无,这句颂,“有此二难,破无方分”。

“颂第四句破外救义”,聚不异无二,是第三个破外道的救。“若诸聚色不异极微”,“聚不异”就是说聚色(粗的色)跟极微不是有差别的,聚色跟极微是相同的,“极微无二,其诸聚色应无影障”,跟极微一样的话,极微是没有方分、没有影子、没有障的,那么聚色也应当是没有影子、没有障的了,“重成前义,至下当知”,下边要说。

“然旧论颂,乃分为三,初二句为一,下二句各一”,旧论里分了三个,那是分法不一样,不要去管它了。

论:以一极微六方分异,多分为体,云何成一?

述曰:此释上半颂,难有方分,正破经部,亦设遮萨婆多师。今以理逼,合有方分,非彼本计。如阿拿色,中间一微所对六方,诸分各异,此一能对,体既成多,云何成一?以可分故,如前已难。与六微合,令成六分,故此破一,有分为因。

“以一极微六方分异,多分为体,云何成一”,假使你说极微是有方分的,东南西北上下,六个方分,分六个地方。既然有东西,中间还会分;既然有南北,南北之间还能分;既然有上下,上下之间还可以分,“多分为体”,还有好多分,不是一个了,“云何成一”,它还可以分,怎么叫一个?

“此释上半颂,难有方分,正破经部,亦设遮萨婆多师”,正面是破经部,也兼带地对有部而说。“今以理通,合有方分”,这个“有方分”,“非彼本计”,他们原来的说法是没有方分的。

“如阿拿色,中间一微所对六方,诸分各异,……故此破一,有分为因。”这个前面好象讲过的。

这个阿拿色,就是最初的粗色。极微是细色,极微合拢来,第一个粗色,他们叫阿拿色。先是中间一个极微,再四边、上下各一个极微,六个极微这么合拢来,合成一个有七个极微的色,这个色粗一些了,叫阿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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