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识二十论述记讲记(第十八讲)

戊三∵后一颂正破外道,设破小乘…&helli

一应无次行,俱时至未至,

及多有间事,并难见细物。(续第十七讲)

复习(提纲)

《唯识二十论》(世亲菩萨造∵大唐三藏法师玄奘奉∵诏译)

安立大乘三界唯识,以契经说三界唯心。心意识了,名之差别。

此中说心,意兼心所;唯遮外境,不遣相应。内识生时似外境现,

如有眩翳,见发蝇等,此中都无少分实义。即于此义,有设难言。

颂曰:若识无实境,则处时决定,相续不决定,作用不应成。…&helli

hellip;………非事全无,然不应理。

颂曰:

若许由业力,有异大种生,起如是转变,于识何不许?

论曰:何缘不许识由业力如是转变,而执大种?

(23B)我们讲了三个难,破外道执的“一”。这几个难,有人提了一些问题,我们还是要把这几个难大概地再重复一下。

外道问说,你把极微讲了很多,把极微破掉了,我们也没有办法再挽救,极微的事情就不谈了,但是你不要尽在极微上纠缠不休,你还没有把我们外边的这个色等相遮掉,外色等相还是实在有的,你还遮不掉。

论主就返问他们,你所谓的外色等相是指什么相?因为一般说,能造的是极微,所造的才是色等相,你这个外色等相除了极微以外,还有什么相?对方就说,我们说的色等相,就是眼睛、耳朵等等所看到的青黄赤白,色声香味触等等这些东西,这是实在有的。论主再追问他们,你说的这些东西,它的性是一还是多?这个问很突然,他们不知所答,就说,是一、是多,有什么关系?有什么过失?论主就说,说一、说多,都有过失。多的过失,前面讲了很多;一的过失,前面讲得很略,论主就说一个颂,再跟他们广讲。

“颂曰:一应无次行,俱时至未至,及多有间事,并难见细物。”假使你执着那些色法是一的话,那就有五个过失:第一个是没有次第行,第二个是同一个时间没有到不到,第三个是没有“多有间事”,第四个没有“有间”,第五个是没有看不到的细小东西,小的东西也应当看到,假使是一的话,不容易看的东西应当也看得到。

这个“一”就是外道所执着的“一”。你说是“一”,我们就破“一”了,你这个“一”到底指什么?“若无隔别,所有青等眼所行境,执为一物”,以眼识来作喻,“其声香等,类色亦然”,至于声香味触,那类推就行了,所以不用重复说了。眼根所对的境是色,这个色就是显色、形色,显色即青黄赤白等等,形色即长短方圆等等,这些你们都执为是实在有的,“执为一物”。

什么是“一”的东西?“无隔别”,没有隔开的、那么一块的东西,假使说一块广场,中间没有东西可分开的,那就叫“无隔别”。有人问什么叫“无隔别”?就是这个东西了,看过去是一块的,就叫无隔别。中间没有划分,没有什么界线,也没有什么墙遮住,里边也没有分了小的沟把它隔开,等等,都没有,就叫无隔别。“青等眼所行境”,眼睛所看到的是青(色境),耳朵听到的是声音(声境),各式各样的,只要是没有隔别的,都叫“一”,就是那么一个东西。先把你执的“一”、什么叫“一物”,把这个搞清楚了,然后说你执的这个“一物”有很多的过失。

接着论主就说第一个难,若执是“一”,青等眼所行境,这些外境是“一”,就有这个过失:“应无渐次行大地理。”假使一个广场,你说是一的话,是没有东西隔开的、整的一块,那么走路的时候,就没有慢慢地、一步步地从这里走到那里,这个事情就不成立了。为什么?你说这个地是一块的,一脚下去,碰到一个地方,就是碰到全部地方,那就不要再走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一脚下去,整个地全部都到,不要再走了!这当然是不可能的了。第二个过失:“又应俱时,于此于彼,无至未至。”既然一脚踩下去就全部都到,那在同一时候,也没有这个地方已经到了、那个地方还没到,这个事情就不成立了,因为一下子就全部到位。第一、第二个过失是连起来的,这两个难有连带关系。

还有一个问题,在第三、第四个难的中间,有一个“及”,就是颂里边“及有多间事,并难见细物”,这个“及”跟“并”是哪里来的?那是印度话——“遮”,“西域言遮”,他翻的时候,就翻作“及”,也可以翻“等”,他说了很多,这里是相违释。

相违释,昨天我们讲过了,两个东西是相违关系的,父子,君臣,南北,东西,山河,这些都是相违释。两者之间是相违关系的,把它合在一起,在六离合释里边叫相违释。相违释中间加个“及”字,父及子、君及臣、南及北或者是南并北,这个“并”、“及”,都是表示相违释中间的那个字。把这个字摆进去,就是这两个东西是分开的,也没有什么特殊的联系的。

第二个问题,“如业道等”?这个业道等不是连在下边的,应当是连在上边。“今合第三‘多有间事’、第四‘有间’为第三句,言‘多有间事’”,它是第三难“多有间事”与第四难“有间”两个合作一句,就是颂第三句“及‘多有间事’”,“多有间事”、“有间”两个合起来说,是不是可以这样子合起来说呢?可以的,“如‘业道’等”,就举“业道”作例子。意的三个业,它是业道。意是思心所,能造业,道就是思心所所跑的地方,意里边的贪瞋痴邪见就是意所行的道,叫业道。身三、口四,本身就是业,又是思所行的道,又是业,又是业道,业、业之道,两个合拢来,都叫业道。也就是这里的“多有间事”,“多有间事”、“有间”这两个合拢来,可以用一个词(多有间事)来代替。业道就是这样代替的,举这个喻,“∵如业道等∵”。这样子的语句结构,佛教里是有的,所以第三、第四难这样子合在一起说是没有问题的。

这是解释这个名词的问题,跟后边的相违释不相联系。这个标点点在中间,有点不大恰当,“∵如业道等∵”,该点完了,这个句子该完了;“西域言遮”是另外开头,是解释“及”的问题了。

[文献资料]业道《俱舍论颂疏》卷一七〈分别根品〉:从此大文第二,释业道名。论云:如是已辨十业道相,依何义名业道?颂曰:此中三唯道,七业亦道故。释曰:此中三唯道者,此十业道中,贪等三唯道也。业之道故,立业道名。谓贪等相应思,说名为业,以彼贪等转故思转,彼贪等行故思行,如彼贪等势力,而思有造作故,故贪等三,与思为道。七业亦道故者,前七是业,身语业故,亦业之道,思所游故,由等起思,托身语转,故身语七,思所游履,亦业之道,故前七业,业之道故,立业道名。上业身语业,下业等起思,故名业业。故业道者,具显业道、业业道义。虽不同类,业道名同,而一业为余业,一道为余道。犹如世间,车牛名同,而一车牛名为余车牛故。于典籍中,如言识住。虽四识住,性类不同,识住名同,而一识住名为余识住故。离杀等七,无贪等三,立业道名,类前应释。

第三个问题,“又一方处,应不得有多象马等有间隙事”,一个地方,假使有很多的马、很多的象,把它们放进来……。这句话的意思是:“若执境一,于无隔障一方处所,多象马等皆集其中,应不得有象马等物多间隙事”。“有‘间隙事’”就是这个地方该没有空处了,而现在还有空处,“象马二物,自不相到,名‘间隙事’”。地方是一个,一匹马进去,或者一个象进去,它一踩了这个地,整个地应该踩完,亦即前面说的“下一足即至一切处”,一个象进去就把地踩完,这个地方就没有空处了;一匹马进来也一样,它要踩到地的话,也全踩完,没有空间了。即是说,一个象进去就全部占完,其它象、马就进不去了。而现在我们看,马、象都能进去;都能进去,这个地又是马占,又是象占,马跟象两个就混起来了,分不清楚哪是马、哪是象。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所以者何?若处有一,亦即有余”,不但这个地方没有空处了,象进去有个象,马进去也有个马,亦即“所依之处,体既是一,若有一象,亦有余马”,就在一个地方,又有象、又有马,那么哪个是马、哪个是象?“云何此彼,可辨差别(云何此象及彼马等,可辨差别)?”怎么分辨它们的差别?成了一个混合体、不可分的东西了。所以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但是有人说,“芥子纳须弥”,这话怎么说?正因为一切法空,才能够芥子纳须弥;如果是像你所执的,外境是实在的,那就僵掉了,不能纳了。一切佛教里边,因为有空,才能有缘起,各式各样的变化才能有。如果没有空,缘起也缘不了,就死掉了,一切东西就停在那里,一块硬的,其它东西就格格不入;你这个存在之后,就不能动了,其它东西缘也缘不出来了。所以说,真正讲中观,只有性空,缘起才能够起来;如果没有性空的话,缘起也不成立了。比如讲黑板,正因为黑板上是没有东西的,才能写字,如果字都写满了,每个字又是硬梆梆地不能动的,那你写什么黑板?什么缘起都搞不成了。所以说这个地方没有矛盾。有人说有矛盾,实际是没有矛盾!因为如果你真正地能够理解一切法自性空的话,外边东西都是虚妄的、不实在的,那么“芥子纳须弥”是可以的。如果你说法是实在的,那一个地方,一个象进去都占满了,其它象、马进去就不能并住,你还怎么容纳?容纳不了!所以这是不可能的。这个不要忘记,他是执着识外实在有法的,所以错了;如果说识外没有实在法的,那就不会犯错误了。

这就是第三个,没有“间隙事”,一占就占完,没有空处了,象进去也占完,马进去也占完,象跟马就合在一起,分不清楚了。

论:或二如何可于一处,有至不至、中间见空?

述曰:此第四难。若执境一,如何可有象马二物,此是所至、中间不至,见有空处?应立量云:无隔一处,象马二居,应不得有中间空处,执是一故,如手握珠。

前第三难,约所依一,能依象等,多有间事,难应非有;此第四难,约能依二,所依地一,中间应无空缺之处,是二别故。

前‘多有间事’,及此‘有间’,合释于前第三句颂‘多有间事’,旧论颂但言‘及别类多事’,此第四难,彼颂不摄,故今勘此,善恶易明。

“或二如何可于一处,有至不至、中间见空?”这是第四难,意思跟第三差不多。或者“二”——象、马进去之后,同在一处,马与象不是粘在一起,中间还有一些空间,你看到它们之间还有空隙;既然是一处,怎么还有空处?中间没有空隙了,一个象或马就该占完,怎么还能见到两个物体之间有空的地方?

“若执境一,如何可有,象马二物,此是所至、中间不至,见有空处?”假使境是一块,象、马两个东西在里边站着,这是象踩的地方,那是马踩的地方,马跟象中间还有一个空隙,不相触到,“见有空处”,中间没有到的地方,有一个空隙。那你执一也不成立了,因为一块嘛,怎么会有空处?

“应立量言”,这是因明的量又来了,这些好懂的我们就念一道,里边牵涉到因明的技术性问题的,就不要念了,以后学因明的时候再说。

假使“无隔一处”,你所执着的一块的东西,是“一”的,在这样的“一处”,“象马二居,应不得有中间空处”,象住的地方跟马住的地方,这两个地方中间不应当有空处,因为你说是一块的。一块的,象占了,中间不会空,一站就占一切;马站了,一站也已占一切,怎么中间还有空处?不应当有空处了。“执是一故”,为什么不能有空处?你执着是一个,一个中间还怎么空?一站就占完了。“如手握珠”,假使你把念珠全部抓在手里,全部抓完,整个念珠在手里边了,不会一个在外边、一个在里边,中间有空处不会有。

第三、第四两个难,它们字也基本相同,意思也就混淆,所以把它们再简别一下。

“前第三难,约所依一”,前面第三个难,所依的地方是一块,“能依象等,多有间事”,能依的象,它没有把地方占完,中间还有空处;象应当一脚进去就把地占完了,或者马一脚进去也占完了,怎么还留地方给马(或余象等)进去站?“难应非有”,这个是不应当的事情。“此第四难,约能依二”,这里第四难是从能依的象、马二物来说了,“所依地一”,依的地还是一个,有象、马两个东西进去,“中间应无空缺之处”,象马之间不应当有空缺之处,“是二别故”,因为这两个是有差别的,一个是象,一个是马,进去之后,象跟马之间怎么会有空的地方?所依的地是一块的,并没有两块地,你怎么中间多出一块空隙的地方来了?这是简别第三、第四两个难的差别:一个是约所依的地来说,一个是约能依的象马来说,里边有一点差别,意思是有联系的。

“前‘多有间事’,及此‘有间’,合释于前第三句颂‘多有间事’”,第三个难是“应无多有间事”,第四个难是“应无有间”,里边的“多有间事”及“有间”这两个合在一起说,合在“多有间事”一句里边了。第三句颂里边的“多有间事”就是指这两个。

“旧论颂但言‘及别类多事’,此第四难,彼颂不摄”,这也是比较新旧翻译的差异了。旧的论里边只说“及别类多事”,意思即第三难是“应无别类多事”,第四个难它就没有了,“彼颂不摄”,“故今勘此,善恶易明”,所以现在把它校勘一下,哪个翻得好,哪个翻得不好,一看就明白了。说了半天就是旧译不行了,还是新译的好。窥基法师的述文中间很多比较的话,都是认为旧的翻译不太理想。这些我们就不要去执着了,因为旧译跟新译,里边这个唯识,他们的派系本身就有不同的地方,而且翻译的话,印度人(旧译)翻汉语也有一定困难的地方。

论:又亦应无小水虫等难见细物。

述曰:此第五难。若执境一无隔,水中亦应无有小水虫等难见细物。此立宗非,下明所以。

“又亦应无小水虫等难见细物”,这是第五个难。水里边的那些小虫、这个“难见细物”,在古代已经有了,佛已经说过,一滴水里边有八万四千虫,佛的眼——天眼看得到它。佛有五眼,佛的天眼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一滴水里边有八万四千虫。所以这个常识,佛教徒都有;这些小水虫,很小,肉眼是看不到的。假使你说境是一的、不能分的话,这些小水虫等等难见细物肉眼该看到了,那样的话,小的虫、看不到的虫不会有了。为什么?境是一。你这个虫摆进去,它占了一个地方,本来占了很小一点点,但是因为境是一的,这一点点可以占全部,它也不是小小的了,全部占满,那你应该看到它了,不会有小的、看不到的东西不该有了。“此第五难”。

“若执境一无隔”,假使你说境是一、没有隔开的,中间没有隔开来,就是中间不能分的了;不能分的,这个“无隔”就是这一块东西——铁板一块,全部是统一的,是一个东西,那么“水中亦应无有小水虫等难见细物”,既然说是一块的,小的水虫放在这里,等于放了全部一样,那些看不到的东西也不会看不到了,它就扩大了,整个一块的都是小虫,你怎么会看不到?

“此立宗非,下明所以”,这里是立个宗,下边说原因。他这个文都是宗因喻,都是讲因明的。世亲菩萨的因明是极好的,所以他说的话里边都有因明;若窥基法师不说,我们还以为是长行,他一说,就知道他讲的是因明。“亦应无小水虫等难见细物”,这是宗;什么道理?下边讲因。

论:彼与粗物,同一处所,量应等故。

述曰:所依之境,既是一物,能依水虫,应无小者,彼小虫与粗大物,依一所依,遍所依故,能依所依,量皆等故。旧论说言,最细水虫,与大色同,应无不可见。彼言色者,即形量色。若小水虫,不遍所依,量不等故,可见细者,所依不遍,故非是一。如说极微,六方分异,云何成一?应立量云:小水虫等依无隔水,能依应等所依之量,执所依一故,犹如无隔一颇胝迦一所依色。又应量言:小水虫等依无隔水,应不难见,执水一故,如无隔水。

此中如前所说比量,论文既隐,唯强思惟施设安立,于宗因喻,皆遮过失,恐文繁广,不能具明,善因明者,自当详悉。然或不须作其比量,准论但以道理征之,亦不违理。

[名相注释]彼与粗物,同一处所,量应等故粗物细物,量应平等,以粗细物体,俱遍所依境故,如众灯光同满一堂。

颇胝迦宝石名,其状如水晶,光明莹澈,净无暇秽,有紫白黄碧四色。(参见《辞海》)《大论》云:此宝出山石窟中,过千年冰,化为颇梨珠,此或有也。

“彼与粗物,同一处所”,它跟粗的东西,就是水里大的东西,都在一处。这跟前面讲的象一样,象进去,整个地方就占满了,既然占满了,当然看得到。粗的东西进去,占满了,当然粗都能看到;细的东西也占满了,“量应等故”,它们的量都应当相等,同样都占满了这个水,应当也看得到了。

点赞(0)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立即
投稿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