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二、因常无常难(分二科)巳一、总征

又汝何所欲?所作事因常无常耶?

「又汝何所欲?所作事因常无常耶?若无常者,此所作因,体是变异,执我有作,不应道理。若是常者,即无变异,无变有作,不应道理」。这「计有我论」,大科一共有十六,十六段,「计有我论」是第四段。「计有我论」里面分三科,第一科是「标计」,第二科是「叙因」,第三科是「理破」。现在就是第三科,是本论的作者破这个「有我论」。破有我论第一科是「别征诘」,第二科是「诘略义」。「别征诘」里面先是「诘二因」,第二科是「破所计」。「诘二因」里面第一科是「不觉为先而起我觉难」,这一科讲完了。第二科「思觉为先得有所作难」,这一科里面分五段,第一科是「觉我为因难」,这一科也讲过了,现在是第二科「因常无常难」。

「又汝何所欲?」这是本论作者问这个计我论作者。「所作事因常无常耶?」这是总问。「所作事因」这句话怎么讲呢?就是做事的时候,做种种事的时候,这个眼耳鼻舌身意面对色声香味触法有所行动,做种种事的时候。这做种种事是谁来做这种种事呢?有一个因的,这个因就是能作者,能做种种事的那一个,那个能作者那个因,它是常住的呢?是不常住的呢?这是提出来这个问。也就是说这个我是常住的?是无常住的呢?是无常的呢?这样问。

这是总问,下面是「别诘」,别诘中先「无常难」,先难问他是无常的。

巳二、别诘(分二科)午一、无常难

若无常者,此所作因,体是变异,执我有作,不应道理。

如果说你同意做事的因,他不是常住的。你若是同意是无常的话,「此所作因,体是变异」,这个做事之因的这个作者,他的体性是有变化的,不是不变化的,他是有变化的。他若是有变化的,你认为所执着的我会做种种事,那就是不合道理。

「是执我有作,不应道理」,你执着这常住的我,没有变化的我,他会做种种事,就不合道理。因为你认为这所作之因是无常的,那就是无常的东西会做种种事,你现在执着我有所作就不对了。因为我是常住的,他不是无常,那么就是有点矛盾。这是自己的想法自相矛盾。这是「无常难」。

午二、常难

若是常者,即无变异,无变有作,不应道理。

「若是常者,即无变异」,如果说你改变了主意,你认为这个做事的那个因者,能做事那个是常恒住不变异的,常恒住的,「即无变异」,那么那个作者他就没有变化了,前后是一致的,前后是一致的,那么他就不应该有所作为。

「无变有作,不应道理」,这个无变异的我,他会有作为,做这个事做那个事,他若做他就是有变化了。你说这我「作者」是没有变异的,没有变异就不应该有作,而你认为这个我有作,这「不应道理」,这是也不合道理。这个难问的事情,就是若是有所作为,他一定是无常的,他是有变化的。他在做种种事的时候,就是要种种分别,应该这样做应该那样做,那么这就是有变化,而你执着我是常住不变化的,不变化就不能有所作,而你认为我有所作,这不合道理了。

这是这一科「因常无常难」这一科说完了。

辰三、我动无动难(分二科)巳一、总征

又汝何所欲?为有动作之我,能有所作?为无动作之我,有所作耶?

这是第三科「我动无动难」,先「总征」。

「又汝何所欲?为有动作之我」。这个我,他是有动作的,他不是个死的东西,他是一个活动的、活活泼泼的有种种动作的。如果你同意这样说法的话,那么这个有动作的我,他能有所作为,这样没有自语相违的过失。

「为无动作之我,有所作耶?」你的主张是不是无动作的我,这个我是静态的,没有动作。这个我本身是无动作的,但是他能有所作为呢?这是两种见解,你是主张那一种呢?这样问。

这是总问。底下是「别诘」,分二科,先是「有动我难」。

巳二、别诘(分二科)午一、有动我难

若有动作之我,能有所作者,是即常作,不应复作。

假设你同意第一个见解,这个我是有动作的,他有所作为。若是这样的话,这样的话你是执着我是常住的了,那么他本身就是动作的,他若做事的时候他应该长时的做种种事情、做种种工作。不应该有时不做,不工作,然后又工作了,「不应复作」不应该这样了。若是这样子,那就和事实不符合了。事实上,我们人做种种事情,都是有的时候做,有的时候不做,不做以后又做,都是「复作」的这种状态,而不是不间断的一直的做,所以你若是这样子主张还是有问题。

午二、无动我难

若无动作之我,有所作者,无动作性,而有所作,不应道理。

「若无动作之我」,若是你执着这个常恒住不变异的我,他本身是静态的、是没有动作的。这个静态的我,他会有所作为的话,「无动作性,而有所作,不应道理」。若这样说,你说这我是无动作的、是静态的,然后又说他去做种种工作,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说是「不应道理」不合道理的。有动作我也是不合道理,无动作我也是不合道理。这是这一科也讲完了。

辰四、作因有无难(分二科)巳一、总征

又汝何所欲?为有因故,我有所作?为无因耶?

这是第四科,一共是分五科,现在是第四科「作因有无难」,先是总问「总征」。

「又汝何所欲?为有因故,我有所作?」这个「我」他是有作用的,能做种种事,但是做事的时候要有种种的因缘,这我才能做事。我有种种因,我才能做事呢?「为无因耶?」不假藉种种因缘,我就能做事呢?

这是有因无因,这是总问。底下「别诘」,先说「有因难」。

巳二、别诘(分二科)午一、有因难

若有因者,此我应由余因策发,方有所作,不应道理。

「若有因者」,若这个我做事的时候不是单独我能做事,他要凭借种种因缘,是要有因。若这样的话,「此我应由余因策发方有所作」,那这样说这个我,他做事的时候应该假藉「由余」,假藉其他的,在我以外有其他的种种的因缘,来「策发」这个我,来鞭策他、来发动他,然后我才有所作。若这样的话,就不是我有所作,而是种种的因有所作了,而你执着我有所作,「不应道理」,那就不对了,那是不合道理。

午二、无因难

若无因者,应一切时作一切事,不应道理。

如果说这我,如果是有所凭借、有所待、有所依赖,然后又是做,还是有不对。说有我是做,这个理由不充足,那么还是无因,不须要假藉其他的因缘,我就能够有所做。这样说,不待因缘,你这个我就应该一切时做一切事,很容易吗,不须要假藉因缘。比如说我们这个眼睛看见一切物须要有光明的因缘,若没有明的时候眼就不能见,那这个眼要见就不是那么容易,有时能见有时不能见。那么我不用凭借种种因缘就能做一切事,那么所有的事情都很容易做的,那么他就应该一切时来做一切的事情。

「不应道理」,事实是这样子的吗?不是的。不用凭借因缘是不可以,无因缘是不能有所作。所以「若无因者,应一切时作一切事」,那这是更不对,与事实不相符合。那么认为我是常住的,不须要假藉因缘就有所作为,我应该一切时一直一直的有所作为,事实上也不是这样子,这是「有因无因难」。

现在是第五科「作依自他难」。

辰五、作依自他难(分二科)巳一、总征

又汝何所欲?此我为依自故,能有所作?为依他故,能有所作?

这和前面的因有相同意思,但是字样不同。而这理由在本论作者这方面是更充足了,更明显知道「有我论」是错误了。

「又汝何所欲?此我为依自故,能有所作?」这个我有所作为,他只靠自己就能有所作为呢?「为依他故,能有所作?」为是要靠其他的因缘,才能所作呢?

这是总问。底下是别问,先说「依自难」。

巳二、别诘(分二科)午一、依自难

若依自者,此我自作老病死苦杂染等事,不应道理。

「若依自者」,若是唯独靠自己,就能有所作为。这样的话,「此我自作老病死苦杂染等事,不应道理」。就靠自己,他自己就能有所作,那我们很明显的,人这一生会做一些有老、有病、有死的苦恼。有老苦、有病苦、有死苦,还有爱别离苦、怨憎会苦,很多的苦恼的事情,很多污秽的事情。自己给自己做一些受苦的事情,做一些污染、污秽的事情,还有这种事情吗?这是不合道理的,「不应道理」。因为我们是自己都不愿意老,也不愿意病,也不愿意死,也不愿意有些不名誉的事情,那么自己不愿意的事情,自己怎么还会去做呢?自己为自己制造苦恼,这是不合道理。这是「依自难」。

午二、依他难

若依他者,计我所作,不应道理。

「若依他者,计我所作,不应道理」。若是说做事情不是他自己的力量,还要靠其他的因缘,靠其他因缘自己不能作得主的,所以就有老病死,不受也要受。若是这样的话,「若依他者,计我所作,不应道理」。那你不能说这是我所做的,这句话就不合道理了。那么就是他做的,若他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你执着有我所做就不合道理。

这一共是这五科。就是「思觉为先得有所作难」,这一科完了。一共是两科「不觉为先而起我觉难」、「思觉为先得有所作难」,这两科解释完了。这是「诘二因」这一科讲完了,底下第二科「破所计」。

寅二、破所计(分八科)卯一、于诸蕴中假施设故(分二科)∵辰一、总征

又我今问汝,随汝意答。为即于蕴施设有我?为于诸蕴中?为蕴外余处?为不属蕴耶?

这是「破所计」分八科,前面是本论论主对「计我论者」提出问题,还没有正式的来破他。这底下正式来破他的有我论。破有我论分八科,第一科「于诸蕴中假施设故」这是第一科,在诸蕴里面就是色受想行识五蕴里面假施设我,用这个道理来破他。第一科是「总征」。

「我今问汝,随汝意答。为即于蕴施设有我?」还是先问他。你说有我,有我这个我是怎么有法呢?「为即蕴」,就是在色受想行识上施设我的名字,名之为有我,是这样子吗?在色受想行识上,这色、受、想、行、识这五法,五法各有各的体相,就在这五蕴的体相上假名为我,这叫做「有我论」,是这样的吗?这是问,这是第一个。

「为于诸蕴中?」那是第一个问,现在第二个问。第二个问是说,我不是,我不是这个色受想行识就是我,不是,不是这个意思。是另外有一个我,离开了色受想行识的体性另外有一个我。另外这个我,这个体性他在什么地方呢?他就在色受想行识里面,他的住处和色受想行识在一起住,这样子,这个我是这样子。

「为蕴外余处?」第三个问,说是色受想行识不是我,另外有一个我。而这个我可不在色想行识里面,是在色受想行识以外在其他的地方住。色受想行识在三藩市,这个我在纽约。是「蕴外余处」是这样子吗?但是虽然不同住,但是有关系,色受想行识是我的,色是我的,受想行识也是我的,是有关系的,是这样子吗?这是第三个问。现在底下是第四个问。

「为不属蕴耶?」你的主意说是色受想行识不是我,另外有一个我。这个我也不在色受想行识里面,在别的地方住。别的地方住和色受想行识不相属,没有关系。他是不属于我,不是说色是我、受想行识是我,不是,和他没有这种关系,是这样子吗?

这一共有四个问。四个问,第一个问「于蕴施设有我」就是「即蕴是我」,底下三个问是「离蕴是我」,离开了五蕴另外有一个我,但是这个我住处有分别。一个在蕴中,一个在蕴外,但是蕴属于我。「为不属蕴」,蕴不属于我。所以合起来是有四个分别。

这是「总征」。底下「别诘」,别诘里面就是分四科,第一科「即蕴难」。

辰二、别诘(分四科)巳一、即蕴难

若即于蕴施设我者,是我与蕴无有差别,而计有我谛实常住,不应道理。

「若即于蕴施设我者」,假设就在无常变化老病死的色受想行识里面施设有个我,这样的话,「是我与蕴无有差别」。那就说是这个我和五蕴是没有差别的,没有别体了。色受想行识就是我,那么就是没有差别。

「而计有我谛实常住」,若是这样五蕴就是我的话,五蕴是不真实的,不是常住的,他是虚妄的、是有变异的、是有老病死的,就不是常住的。那你执着我是有真实的体性,那是常住不坏的,就不对了,就错误了。

「谛」就是不颠倒的意思,是正确的。有真实体性叫「实」,就是常住不坏的。「常住」是在时间上说;「实」是在空间上说,他的体性是真实的。在时间上看,又是常住的,这样子这个我是最好的,是不颠倒的,这样子执着我的体性与色受想行识的体相是不符合的,那你执着色受想行识是我,是不对的。这是第一个执着是被破掉了,不合道理。这个理由是很充足的,很容易可以认可这个道理。

「若于诸蕴中者」,这底下第二科,于诸蕴中执着有我的难,分两科,第一科「总征」。

巳二、于诸蕴中难(分二科)午一、总征

若于诸蕴中者,此我为常?为无常耶?

「若于诸蕴中者,此我为常?为无常耶?」这还是前面说的,这个我是常住的呢?是不常住有变化呢?这样问。

底下「别诘」,第一科是「常难」,分三科,第一「难有损益」。

午二、别诘(分二科)未一、常难(分三科)∵申一、难有损益

若是常者,常住之我,为诸苦乐之所损益,不应道理。

若是在五蕴里面的这个我,说他是常住的,「常住之我,为诸苦乐之所损益,不应道理」。用「损益」来难问他,因为色受想行识他会遭遇到苦恼的境界,很多的苦恼像是老、病这种苦恼,爱别离、怨憎会很多这个的苦恼,很多不如意的事情,苦恼,有苦。另外色受想行识也会有些如意的事情,就是乐,如意的事情。这个苦恼来了的时候,就是有所伤害,就是「损」。快乐的事情来了,就有所增「益」,对他有所利益,是人所欢喜的。

若说这个「我」色受想行识不是我,另外有个我,这个我在色受想行识里面住,色受想行识有苦乐的损益的时候,有苦乐的时候,这个我是受苦乐的损益,是不是?若是受苦乐的损益,「我」就有变化了;我受到伤害,或者我受到利益,就是有变化了,有变化就不是常了!你执着我是常住,不应道理。

这是用「损益」来难问他,这是第一科。第二科「难起法非法」。

申二、难起法非法

若无损益,起法非法,不应道理。

「若无损益」,如果你执着这个我在五蕴里面,这个五蕴有苦有乐的时候,我没受到影响,我没受到伤害,我也没受到什么好处,无损无益。你有这个想法吗?你这样执着吗?若是这样的话,这个我是不受到伤害,也没受到好处。

「起法非法,不应道理」。这个「我」,他会发动有道德的行为、或者是不道德的行为,做些善事或者做恶事,这就不对了,他不应做这种事。事实上,人是这样子,受到苦恼时候,就要想办法排斥这个苦、消灭这个苦。消灭这个苦,就采取道德的行为或不道德的行为,非法的手段来把这苦消除,那么就会采取这种行动。或者说是我感觉到乐非常好,如意的事情对我非常好,但这个如意会有变化,那我不同意,我也采取行动。我采取道德的行为保护我的利益,或者说采取非法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利益。

是「起法非法」,人是这样子,若是这「起法非法」,就表示这个我受到伤害或者受到利益了。你若说苦来了的时候对我没有影响,乐来了对我也没影响,我是不受的,不受一切法。不受一切法,那为什么起法非法的行动呢?你起法非法的行动了,就是你有损益了,有损益了这个我就是不常住,不常住而说是常,不应道理,就是不合道理。

这是第二难,「难起法非法」是不合道理。

申三、难蕴应不起等

若不生起法及非法,应诸蕴身,毕竟不起;又应不由功用,我常解脱。

「若不生起法及非法,应诸蕴身,毕竟不起」。这是第三个难,「难蕴应不起难」,应该不生起诸蕴。

若是说「若不生起法、非法」,有苦恼来了、有安乐的事来了,对我没影响,我也「不生起法、非法」的行动。若是这样子的话,「应诸蕴身毕竟不起」,那么这就是没有造业,不受法非法的损益,不受苦乐损益,就是没有烦恼。「不起法、非法」就是没有业力,没有烦恼,也没有业力。这蕴身、色受想行识这个果报是由惑业招感来的,现在我是不受一切法,没有业力,没有烦恼,也没有业力,那就没有果报可得了。「应诸蕴身毕竟不起」,那决定不生起色受想行识这个果报了。阿罗汉入无余涅盘的时候,前一念灭后一念不生,就没有色受想行识了,那就是毕竟不起,那是涅盘的境界了,是这样子吗?也不是,无量劫来,死了一个果报,又得一个;死掉了一个果报,又得一个;死掉一个皮袋,又有一个皮袋;死掉一个皮袋,又出来一个皮袋,是无间断的受果报,「应诸蕴身毕竟不起」是与事实不合。

如果说决定是…若照你说「不起法非法」,蕴身也不起,若这样的话,「又应不由功用,我常解脱」,那就不须要修梵行了,不须要费多大的辛苦,父母又不允许,还要出家修梵行了,就不须要这件事,那么我常…我就是常住在解脱的境界,自然得涅盘了,就离开了生死苦了,那不是应该这样子嘛!事实上又不是,事实上一直在生死苦里流转。所以这个事情,你这样说是不对的。

「常难」分这么三个难。若是常住的,有损益,不对。起非法,也不对,起法非法,也不对。蕴应不起,应该是这样,但事实上又不是。所以你执着我是常住的,这不合道理。

这下面第二科是「无常难」。

未二、无常难(分二科)申一、离蕴不可得

若无常者,离蕴体外,有生有灭,相续流转,法不可得,故不应理。

点赞(0)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立即
投稿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