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二、于不可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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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佛所立不可记法,寻求记别,谓为可记,或安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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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第八科「正教量」,「正教量」里边,在「随释」里边分三大科,第一科是「不违圣言」,第二科「能治杂染」,第三科是「不违法相」。这「不违法相」,就是不违背佛教的教义,不违背教义的意思。这一科在解释里边分六大科,第一科是「于无相有相」解释完了,第二科「于定不定相」。这个定不定相里边,第一科是「于决定」,这一科里有「标」、有「释」,「释」里边第一科是「于一向记法」,第二科「于不可记法」。不可记这句话,就是不加解释的,你提出来这个问题,我不回答你,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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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佛所立不可记法」,就是我们佛教徒,对于佛陀所安立的,已经明白的说了,这些问题是不回答的,不加解释的。但是我们佛教徒「寻求记别」,在这里面还去观察思惟,还是可以解释,可以去说明的。「谓为可记」,这些事情常常的思惟,也就会有可以讲解的地方,「谓为可记」,就认为这些地方,佛说不可记,就认为可以记、可以讲,这是违背佛陀的意思。「或安立记」,可以记,这人就可以安立种种的名言,为人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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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寻记》五五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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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佛所立不可记法等者:谓有问言:世间常耶?此不应记,但言我说此不可记。乃至问言:如来死后有耶?无耶?此不应记,但言我说此不可记。如(决择分)说。(陵本六十四卷七页)如是等类,名佛所立不可记法。于如是事不如理思,谓为可记。或为他说,名安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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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佛所立不可记法等者:谓有问言:世间常耶?此不应记」,这底下举个例子,有人提出个问题,说这个世间是永久常住不变的吗?「此不应记」,有这样的问题,这是不应该回答这个问题。不应该回答,我们就默然了吗?不是,「但言我说此不可记」,你就这样说,佛说了,这个问题是不回答,这样好了。「乃至问言:如来死后有耶?无耶?此不应记」,还有其他的一些问题,是什么呢?「乃至问言」,就提出问题说,「如来死后有耶?」就是佛陀入了涅盘以后,是不是还有呢?还有佛的存在吗?「无耶?」佛不存在了吗?「此不应记」,这件事是不应该回答的,因为这件事太深奥了。「但言我说此不可记」,我们佛教徒若遇见这样问题的时候,就对他说,佛说了,这个问题是不回答的,就这么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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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决择分)说。陵本六十四卷七页」,那里有说这件事,「如是等类,名佛所立不可记法」,这样意思。「于如是事不如理思,谓为可记。或为他说,名安立记」,对于这一类的事情,如果你去思惟的话,就是不合道理,不如理的去思惟这件事,就认为可以解释,或者为他人宣说怎么怎么样,怎么回事,这样子,这就是违背法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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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二、于不定(分二科)玄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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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于不定,建立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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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边是于定、于决定。现在这第二科「于不定」,不决定的事情。分两科,第一科是「标」。「或于不定,建立为定」,这是标。或者说这件事是不肯定的,其中有变化,但是我们学习佛法的这些佛教徒,认为是决定的,就违背佛陀的意思。这是标,底下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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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二、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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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执一切乐受,皆贪所随眠;一切苦受,瞋所随眠;一切不苦不乐受,痴所随眠。一切乐受皆是有漏,一切乐俱故思造业,一向决定受苦异熟,如是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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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执一切乐受,皆贪所随眠」,这底下举个例子。当我们的眼耳鼻舌身意,接触色声香味触法的时候,内心里感到快乐,你感觉到快乐这件事,多数人就爱着这个乐的感觉,这就是贪。「贪所随眠」,这个贪爱心就生起来,这个贪爱心一生起来,就在自已内心里面有熏习的作用,你心一这样动,你心里面这样思惟的时候,就在心里面又熏习了贪爱的种子。本来我们心里面就是有这样的种子,你再这样的去思惟,这个爱着心这么一动,就又加强了原来贪心的种子,这个贪的种子叫做「随眠」。「皆贪所随眠」,就是我们有执着的人,就是认为…就执,「如执一切乐受」,就是固执的认为一切的乐受,都是贪心在活动,增长了贪心的随眠种子的,就这么执着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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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苦受,瞋所随眠」,就是如执一切苦受,瞋所随眠。苦恼的境界来了的时候,不顺心的事情来了的时候,心里面感觉到苦。这苦恼的境界一来了的时候,心里面不欢喜就愤怒,这个愤怒心一动了,又是在心里面熏习,就增长瞋心的种子,瞋心的种子力量又大起来,而这个种子,它一直同你不分开、不舍离,在你心里面随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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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不苦不乐受,痴所随眠」,我们也不是完全是乐受,也不完全是苦受,有的时候还是不苦不乐受,有这个感觉。这个不苦不乐受出现的时候,我们心这样去观察思惟,这样去分别的时候,就在心里面也熏习了这个不苦不乐受的这种随眠的种子。这个不若不乐受,是一个没有贪、没有瞋、没有烦恼吗?不是,有愚痴的烦恼。贪的时候,也有愚痴的烦恼,瞋的时候,也有愚痴的烦恼,但是那个时候,愚痴的烦恼,为贪、为瞋所覆蔽所蒙蔽,不明显。现在也没有起贪心,也没有起瞋心,这个愚痴的现象就出来了。愚痴的现象,就是不知道这都是苦,是无常的、是苦、是无我、是毕竟空的,都是虚妄不真实的,不知道。还是执着是常,执着是乐,执着是清净的,还是有这些执着心的,那这就是愚痴。这个愚痴的心在动,也是熏习了它的种子,可以说这就是无明了,这无明就熏习了种子,这个种子越多,这个无明是越厉害,这样子。这个「执」字都贯下来,执一切乐受皆贪所随眠,执一切苦受瞋所随眠,执一切不苦不乐受痴所随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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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乐受皆是有漏,一切乐俱故思造业,一向决定受苦异熟」,又执着这个「乐受皆是有漏」,这个瞋、痴,当然这都是有漏,这乐受,也执着它都是有漏,都是有烦恼的,「有漏」就是有烦恼。「一切乐俱故思造业,一向决定受苦异熟」,这「一切乐俱」,就是我们在心里面快乐的时候,这个心和乐在一起,这个乐的感觉是心所,这个心和乐在一起。这个时候,「故思造业」,就是主动的,我欢喜怎么样,做一个计划,然后去实践这件事,采取行动做一件事,这样子造了这个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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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决定受苦异熟」,这里说「受苦异熟」,当然这个地方,造了这个生死业,「一向决定受苦异熟」,这「一向」就是「决定」的意思,不会又转变了另一个情况,不是的,决定他会得到一个苦恼的果报。我们有这么多的执着,那么这个意思,在这个文上说,这个众生一切乐受,一切苦受,一切不苦不乐受,是贪瞋痴在随眠,这件事是不决定。怎么不决定呢?就是我们佛教徒不是圣人,还没得圣道,但是佛教徒先学习佛法,若修四念处的时候,这个乐受来了的时候,苦受来了的时候,或者不苦不乐受来了的时候,我们有如理作意。有如理作意的时候,这个贪瞋痴就不随眠,就不去熏习贪瞋痴的烦恼了,我们就学习熏习戒定慧的功德了,所以这地方有个不决定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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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若是不如理作意,这个乐受来了,我们不如理作意,这个贪心就来了;这个苦受来了的时候,我们不如理作意的时候,它就有瞋的随眠;不苦不乐受来了的时候,我们不如理作意的时候,就是愚痴的境界。但是我们佛教徒,虽然是凡夫还没得圣道,得圣道的我们不说,我们是凡夫,但是我们如理作意的时候,乐受来了,贪不生、不起、不动;苦受来了的时候,不如意出现的时候,这个如理作意来了,不愤怒,这个瞋心就不起;不苦不乐受来了的时候,心里面没有这愚痴颠倒的这种寻思,没有。你有如理作意的时候,「凡所有相皆是虚妄,若见诸相非相,即见如来」,你这样去分别的时候,去观察的时候,这就是有正念了,就是没有贪瞋痴的熏习了,所以这个地方是不决定的。你若说决定,乐受是贪所随眠,苦受瞋所随眠,一切不苦不乐受,痴所随眠,那就是搞错了,这个文上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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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乐受皆是有漏」,这个又不决定,就是一般的凡夫,当然那可能多数都是这样糊糊涂涂的,这样去颠倒迷惑了。但是你若修如理作意的话,乐受就可能不起烦恼,「一切乐受皆是有漏」,这句话不决定。「一切乐俱故思造业,一向决定受苦异熟」,这也不决定,就是佛教徒,我们学习戒定慧,学习般若法门的时候,我们能够或者忏悔,或者修学止观,观一切法空无我无我所,那就不是决定受苦报,不是决定的,不一定。虽然以前是造过业,但是不一定,就是那个罪业,由你现在这个正忆念的止观,或者忏悔,它能转变,就转变了,不一定是受苦报的。但是我们有的佛教徒,就是这么样执着,于不定作决定的执着,这是个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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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三、于有差别无差别相(分二科)地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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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于有相法中无差别相,建立差别;有差别相,立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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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第三科,前面是第二科「于定不定」,现在是第三科「于有差别无差别相」。这一科又分两科,第一科是「标」,把这个道理标出来,第二科才是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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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于有相法中无差别相,建立差别」,「有相法中」就是有为法,这有为法都有生、住、异、灭的相貌。原来这个法是没有,由因缘和合了就有,有了以后有住、异、灭的这种情况,就是有相。「无差别相」是怎么讲呢?「无差别相」就是所有的有为法,都是这样的,都是有生、住、异、灭的这件事,都是有差别相的。「建立差别」,但是有的佛教徒,就是不如理作意,就会在这里面说这个有为法不是生、住、异、灭的,就是这样分别。这前面有解释,梵天王是常住不灭的,我们中国的儒家,也有这种话,「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这就是天会有这样的意志,叫你怎么怎么的,所以孔夫子是相信天的。「天将以夫子为木铎」,木铎就是用木头作的铃子,摇铃,学校摇铃上课,就是用木铎做的,是这样子。那么我们佛教徒有的时候说,儒释道都是一样的,儒家和佛教和道家,这都是殊途同归,道理是一样的。我本来也是不知道这件事,后来我有一年回中国大陆去,在一个地方看见一本书,是欧阳竟无写的,欧阳竟无似乎也有这种思想,这个中庸之道就是诸法实相,是胜义谛,他有这样的想法,这也就是有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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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无差别相」,都是有生、住、异、灭的,都是无常相,「建立差别相」,在这个有为法上建立一个常住,无生、住、异、灭相,有这样的事情。这么样说还不是太明白,我们头几天也说过这件事,我们现在是大家在一起学习佛法,只是从佛法的立场去观察这件事,去分析这件事,不是说是我们歧视谁,不是这个意思,就是讨论这件事。譬如说在唯识上说,我们这个心意识有个等无间缘,有个等无间缘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就表示我们这一念心是有生、住、异、灭的,是刹那刹那生住异灭的。但是如果你说心是没有生、住、异、灭的,就是常住,常住真心,没有刹那灭的,这就是这个意思,「于有相法中无差别相,建立差别」,就是这样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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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差别相,立无差别」,这怎么解释呢?有为法和无为法,有为法都是因缘所生,都是有生、住、异、灭的;无为法就是没有生、住、异、灭,那当然就不是因缘所生,这样无为和有为,当然是有差别。现在这个人说,「立无差别」,有为和无为无差别相,无差别。这样也看出来,心本来是有为的,但是你说它是常恒住、不变异、无生灭相,那就变成无为了,有为和无为无差别了,「立无差别相」。那么这就是违背了佛法的教义了,违法相,违背了法相,而不是不违法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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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二、释(分二科)∵∵玄一、举有为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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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于有为有差别相,于无为中亦复建立;于无为法无差别相,于有为法亦复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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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底下第二科解释前面这两句话,这里面分两科,第一科是「举有为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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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于有为有差别相」,譬如说这有为法有生、住、异、灭,有差别相;那么「于无为中亦复建立」,而这个佛教徒,他就偏要唱反调,他说无为法中也有生、住、异、灭,他偏要这么讲。「于无为法无差别相,于有为法亦复建立」,这是第二句。「于无为法」,这个无为法里边是没有生、住、异、灭的差别的,没有,但是在有为法上,也是建立这无为法的相貌,有为法上有无为法的相貌,也是没有生、住、异、灭,这么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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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二、例有色无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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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于有为无为,如是于有色无色、有见无见、有对无对、有漏无漏,随其所应皆当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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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第二科「例有色无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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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于有为无为」,前面有这种违背法相的这种建立,「如是」,是这样子,「于有色无色」,有色法和无色法,也是有色中有无色,无色中有有色,使令这个法相混乱;「有见」中有「无见」,无见中还有有见;「有对」中有「无对」,无对中也有有对;「有漏无漏」,有漏中有无漏,无漏中有有漏。「随其所应皆当了知」,都像前面第一段那句话,都是这样子混乱,使令这法相不清楚,不分明。这些文最好是怎么讲法?不举例,就是这么顺顺这个文,这样比较好。一举例,人的思想就有问题了,容易有争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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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四、于因果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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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于有相,不如正理立因果相,如立妙行,感不爱果;立诸恶行,感可爱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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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第四科,前面是第三,这是第四科「于因果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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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于有相」,就是这些有为法相,「不如正理」的建「立因果」的「相」貌。「如立妙行,感不爱果」,就是这里边举一个例,这样意思,不如正理的建立因果相,是什么样子呢?就是「如立妙行,感不爱果」,就像这个人,他就这样安立,说你修行这个妙行,你会招感不可爱的果报,就是这个颠倒的这种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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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诸恶行,感可爱果」,他会建立一个不合道理的一件事,他说这件事,你这样做,能得到可爱的果报,是这样子。我们现在不要说名字,有一年在一个地方,有人告诉我,就是在打禅七的时候,主持人问他,你在这儿做什么?说我在修无我观,他说不可以,不可以修无我观。那个人告诉我,我在心里想,怎么不可以修无我观呢?那么修什么观呢?你就是看话头才好,修无我观是不对的。这事情真是,人的思想是很怪很怪的。「立诸恶行,感可爱果;立诸妙行,感不爱果」,就会这样子开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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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五、于染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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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恶说法毗奈耶中,习诸邪行,能得清净;于善说法毗奈耶中,修行正行,谓为杂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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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第五科「于染净」,就是执着这个「恶说」的「法」,恶说的「毗奈耶」中,就是不合乎正理的法和律,毗奈耶翻个律。这些恶法、恶律都不是合道理,而这些人就是执着,执着要去修学这样不合道理的「邪行」,「能得清净」,我能够开悟,说这些事情,我能够得清净。「于善说法毗奈耶中,修行正行,谓为杂染」,那个不好,那是不清净的,末法时代的确是这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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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六、于假实相(分二科)∵∵地一、标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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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不实相,以假言说立真实相;于真实相,以假言说种种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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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第六科「于假实相」,分两科,第一科「标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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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不实相,以假言说立真实相」,于那个虚妄的境界,他就是假的言说,不真实的话,说这是真实的,这是第一义谛,这是实相无相微妙法门,「立真实相」,说这是对的。「于真实相,以假言说种种安立」,对于佛所开导的真实相,他种种的言说,种种的安立,就是这样子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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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二、随难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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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于一切离言法中,建立言说,说第一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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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第二科「随难释」,前面是说这个道理,这底下举个例子。「如于一切离言法中」,这一切法里面分两类:一个是可以言说的,一个是没有言说的。「离言」说法中,就是你不能在那里说话,那里面没有名言,你没有办法讲话的,不可以思议分别的。但是他又「建立言说」,来说这个「第一义」怎么怎么地,那也就是这一句话,就是「于真实相,以假言说种种安立」,这个意思。这底下第三科,结束这一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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亥三、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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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等类,名违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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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这么多,本论的作者就是这么说,而没有每一项都去举例,有的举例,有的不举例,这可见佛菩萨的大智慧是这样。但是我们若学习这一段文的时候,你得自己去想,究竟他说什么?「如是等类,名违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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戌二、例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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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相违,当知即是不违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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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面这几段文相违反的,你就应该知道,那就是不违法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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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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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名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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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正教量。现量、比量、正教量,都说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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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问答辨(分二科)寅一、于所成(分二科)∵∵卯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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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若一切法自相成就,各自安立己法性中,复何因缘建立二种所成义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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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第二科「问答辨」。「因明」这个地方,一共是分七大科,这第三科是「论所依」。这个「论所依」里边再分五科,在第四科的解释里边分两科,第一科是「别辨相」,辨「所成立义」、「能成立法」,这两科讲完了。现在第二科是「问答辨」,再假藉问答的方式,再重说明一下,说明这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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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切法自相成就,各自安立己法性中」,若这一切法它本身的相貌,就是那样子。譬如说这光明,光明本身就是这样子;或是飞机飞出的声音,这声音就是那样子;色声香味触法,眼耳鼻舌身意,每一法都有每一法本身的相貌。「各自安立己法性中」,每一法的情况,都在每一法上那里存在,都是那样子。「复何因缘建立二种所成义耶?」为什么还要这样的因缘、那样的困缘,来建立这两种所成立义呢?前面不是建立宗义有自性、有差别吗?建那两种。譬如说声音是无常的,声是无常,发出声音是无常的,这无常就是声音的本身就是这样子。还需要讲什么呢?还用讲什么?讲那么多话做什么?这意思。《披寻记》可以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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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寻记》五五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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