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我会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常住资金,使我会财务工作遵章有序地进行,根据《四川省佛教寺庙财务管理办法》及“施行细则”,结合我会管理体制和片区寺院的自身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峨眉山佛协与片区寺院实行两级管理,人、财、物由佛协统管统收的原则,其经济收支由佛协统收统支,片区寺院可在佛协规定的银行开设帐户,用于处理日常工作支付结算。

第二条片区寺院报经佛协常务理事会核定的计划内开支,佛协财务部门于每月25日前拨付到片区寺院的帐户上;计划外开支项目专项报佛协财务部门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峨眉山佛协和片区寺院的财务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会计、审计、税务、工商等法规,并严格按照佛协《财务管理制度》管理。

第四条峨眉山佛协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相对稳定的专职会计、出纳和财务稽查审计人员;片区寺院财会人员由佛协审批聘用和指派,在佛协领导下,协助片区寺院民主管理小组依照佛协《财务管理制度》履行本片区寺院的财务工作。

第五条峨眉山各寺院的财产物资属峨眉山佛教协会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调用。

第二章印章、帐册、票证管理

第六条片区寺院的一切经济收支,必须分厘入帐,及时上交佛协,严禁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七条峨眉山佛协和片区寺院开户银行印章设置。佛协银行帐户留存印章:财务专用章、会长印章和出纳印章;片区寺院银行帐户留存印章:财务专用章、片区寺院监院印章、出纳印章。

第八条峨眉山佛协财务印鉴由佛协财务部门指定会计保管,其余印鉴由个人保管。片区寺院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个人印鉴由自己保管。佛协和片区寺院的单据、票证和帐册统由会计保管,出纳帐册于年终决算后交佛协财务部门保管;银行结算的各种票据统由会计保管,出纳凭会计审核凭证支付。

第九条片区寺院必须统一使用峨眉山佛协印制的收、支票据(含乐意捐助簿),不得自行印制和购买任何票证。

第十条香花券(门票)管理。香花券由佛协统一设计印制,片区按规定办理领用和结算手续。香花券使用,按峨眉山佛协《关于香花券(门票)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片区寺院的会计帐册、凭证、已使用的乐意捐助簿等应予年终交由峨眉山佛协财务部门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以上,如要销毁,应登记造册,并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片区寺院各个自养部门和功德款、乐捐款等现金收入,出纳必须当日清收,出具收据,并于当日交会计制单入帐。特殊情况现金不能当日交存入库的,也应由会计先行制单入帐并予注明,监院或其他负责人指定专人暂时代存,事后应及时向出纳交款,并与会计对帐。非经指定人员不得私自收存。

第十三条峨眉山佛协和片区寺院的一切支付,必须先经主管领导签字,会计审核、制单,出纳凭据支出。

第十四条片区寺院的外币收入,应建立外币收入帐,于月终上交佛协,不得自行兑换和买卖。峨眉山佛协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全山外币收入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视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固定资产应登记造册,专人保管,并建立健全领用制度,保管人员调离工作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片区寺院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办理入库手续;领取使用须办理出库手续。

第五章财务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片区寺院实行监院一支笔审批制度。监院外出时,应书面委托专人负责审批(委托书交由会计立存)。

第十八条报销审批程序:

⒈∵经手人签字;

⒉∵验收人签字;

⒊∵主管人审批;

⒋∵会计审核制单;

⒌∵出纳凭据报销。

第十九条片区寺院管理周转金的使用和限额,按具体情况确定:报国寺、万年寺、华藏寺、洗象池等片区寺院为三万元;大佛禅院、伏虎寺等片区寺院为二万元;其余片区寺院为一万元。周转金主要用于寺院日常零星开支,其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峨眉山佛协的财务工作接受峨眉山市民宗局依法监督。

片区寺院的财务工作接受峨眉山佛协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佛协财务部门受峨眉山佛协常务理事会授权,必须定期或不定期依照本制度对片区寺院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审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发现问题,直接向佛协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片区寺院的建修维修、佛像塑造、彩绘贴金、添置固定资产和大宗采购等项目,必须列入年初计划,编制预算,报佛协审批;计划外临时急需开支项目,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先行施工,七日内需补报计划和预算方案。峨眉山佛协财务部门按批准项目拨款。片区寺院必须按月报送项目完成进度情况;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佛协财务部门提供决算报告。

新建、改建项目需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第二十二条会计报表制度。会计报表是综合反映片区经济情况的重要资料,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片区寺院会计报表必须于次月第六日前按会计报表要求报峨眉山佛协财务部门。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峨眉山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峨眉山佛教协会理事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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