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9日峨眉山佛教协会理事<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山寺院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保障佛教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遵照佛教的教制教规,结合全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山寺院在峨眉山佛教协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僧众自已管理。并接受峨眉山市人民***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峨眉山市民宗局)依法管理。

发扬农禅并重、注重学术研究和国际友好交流三大优良传统,弘扬佛教文化,做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工作,把全山寺院建成清净庄严、环境优美的道场,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使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三条全山寺院不得以佛教妨碍国家司法行政和教育;不得利用佛教妨碍社会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进行迷信活动。

第四条全山寺院的房产、地产、园林、文物、碑塔等均属峨眉山佛教协会所有,峨眉山僧团享有管理、使用的权利和履行保护的义务,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无偿占用和调拨。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本会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必须征得本会和县级以上人民***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峨眉山佛教协会根据全山寺院分散的特点,实行以佛协统一领导下的分片区寺院管理的两级管理体制。佛协统管全山的教务、人事、经济和财产;片区寺院在佛协领导下,统一管理所属寺院内部事务。

片区寺院的划分:

⒈大佛禅院片区:大佛禅院

⒉报国寺片区:报国寺、萝峰庵

⒊万年寺片区:万年寺、息心所、慈圣庵

⒋华藏寺片区:华藏寺、卧云庵、太子坪寺院、接引殿寺院

⒌洗象池片区:洗象池寺院、雷洞坪寺院、华严顶寺院、

初殿寺院、遇仙寺

⒍仙峰寺片区:仙峰寺

⒎洪椿坪片区:洪椿坪寺院

⒏清音阁片区:清音阁寺院、牛心寺、广福寺、白龙洞寺院

⒐圣水阁片区:圣水阁寺院、纯阳殿寺院、大峨寺

⒑伏虎寺片区:伏虎寺、雷音寺、善觉寺

⒒四川峨眉山佛学院:男众部(中峰寺)

女众部(伏虎寺)

第六条寺院民主管理组织和职责

全山寺院实行民主管理,片区寺院成立民主管理小组。

⒈民管小组成员的条件。拥护党的领导,爱国爱教,有一定佛学知识,具足正知正见,正信正行,严守戒律,办事公道,认真负责,为僧众所拥护。

⒉民管小组成员的组成。民主管理小组由三人以上组成,其候选人须经片区寺院常住僧众民主差额推选;组长、副组长人选,佛协须事先与***宗教事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批复片区寺院,按选举程序进行民主选举,选举结果报峨眉山市民宗局备案。

⒊民主管理小组的职责。

在佛协的领导下,安排处理寺院日常事务,建立健全寺院各项管理制度。管理、保护、建设好寺院;

团结教育僧人和信众,遵纪守法,精进修学。组织僧众学习时事政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学知识;

整理佛教资料,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

有组织地热情接待好国内外宾客;

搞好服务自养事业和自身建设;

定期召开寺务工作会和僧众大会,讨论处理寺院的重要事务、通报情况。定期向佛协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七条寺院丛林执事组成和职责

全山寺院逐步实现丛林寺院管理模式,设置僧团住持(方丈)、序职(班首)和列职(执事)。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⒈重点寺院住持(方丈)的选任、免职,佛协须事先与***宗教事务部门商得一致意见后,再行报上级佛教协会审批,按程序礼请或免职。

⒉寺院列职的任职条件。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戒龄三年以上。

⒊寺院列职的组成。片区寺院设都监、监院、知客、维那和纠察等。

都监和监院的选任,由佛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监院须经上级佛教协会批准后任命,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其余执事由都监和监院提名,佛协常务理事会批准,报***宗教事务部门和上级佛教协会备案。

片区所属寺院负责人由片区寺院民主管理小组提名,报佛协批准。

⒋寺院列职的职责。寺院列职各执事在监院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组织安排僧众修持,严守戒规,整肃僧仪;开展佛事活动,管理好寺院各方面工作。

都监:全面监管、指导寺务,提出合理的建设性意见;

监院:负责管理、监督片区寺院全面工作和执掌行政事务。主持宗教活动。组织僧众学习,安排各职人员工作。调动寺院物资,审批财务开支;

知客:负责宾客参观访问的接待及其它有关事宜;

维那:负责带领全寺僧众修持、早晚殿堂课诵及组织、安排寺院一切佛事活动;

纠察:依照戒律和规制,负责督察僧众威仪教相,监督僧众遵守寺院规制,对违犯规制者,按规制处理。

第八条四川峨眉山佛学院设院长、副院长、教务长;下设教务处和院务处,负责教学组织、教务管理和行政、后勤保障工作。

院长、副院长、教务长由峨眉山佛教协会提名推荐,报四川省佛教协会批准、委任。

教务处和院务处主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报四川省佛教协会和***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章寺院管理

第九条僧众管理

⒈僧众应精进修学行持,如法如律坚持朝暮课诵,二时斋供,半月布萨。发菩提心,勤修戒定慧,息灭贪嗔痴。行六和敬,尊师爱徒,以寺为家,忠于职守,管好寺院。

全山僧众实行常住寺院轮换制度。由佛协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定期轮换。每次轮换不得少于本片区寺院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①监院每届重新任命一次,在同一片区寺院不得连任。

②监院以下僧众每年轮换一次。

僧众因事外出应书面请假;自费外出参学者应经片区寺院监院同意,报佛协批准后方可外出;逾期不归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外出僧众不得干预所到寺院的内部事务;不得在社会上为他人作佛事、化缘、乱修寺院、乱塑佛像和乱收皈依;

住寺僧众如违犯戒规、不服分配、不假外出、威仪不具、不尊师爱徒、任意恶口、诽谤他人等,写检查并向师尊僧众求忏悔,情节严重而教育不改者,上报佛协批准,依照有关规制处理。

⒉各寺院不得收留不明身份,无证件手续的外地游方僧人;

临时挂单僧众,必须持有与本人身份相符的有效证件,在客堂登记后方可留宿,留宿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如因特殊情况需继续留宿者,须经监院或民管小组研究同意,并报佛协批准,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挂单僧须遵守所在寺院寺规和有关规定,随众修持、劳作,不得干预寺院事务,如有违犯,劝说不听者,随时起单。

为体现峨眉山十方丛林的风范,广纳僧才,兴隆峨眉山普贤道场。凡年满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自愿来峨眉山讨单常住的比丘(尼),信仰纯正,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无任何法律纠纷),六根具足,身体健康(包括无生理缺陷及无传染性等严重疾病),具有高中毕业或中级佛学院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凡相关证件、手续齐备,经片区寺院考察合格,报佛协批准,同意讨单。

讨单僧在寺院考察期间,须遵守所在寺院寺规和有关规定,随众修持、劳作,不得干预寺院事务,如有违犯,劝说不听者,随时起单。讨单僧经批准同意,讨单满一定年限后,按峨眉山常住僧人管理。

⒊初发心出家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本人自愿,家庭同意,身体健康(包括无生理缺陷及无传染性等严重疾病),六根具足,爱国守法(无任何法律纠纷),对佛教有一定认识,信仰纯正的未婚者;持有当地镇(乡)以上***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由佛协统一接收、登记、建档;委托四川峨眉山佛学院代为培训佛教基本知识和课诵礼仪,结业后由佛协统一分配到片区寺院进行考察。

考察僧在片区寺院接受考察满一年以上,合格者经片区寺院推荐填表,佛协审定批准后,统一组织剃度。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申请发给《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接受审验,按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⒋僧众收皈依弟子,应郑重如法在片区寺院进行,由片区民管小组选定具足正信正行,戒龄十年以上,堪为人师的常住僧做皈依师和引礼师,在寺院殿堂内如法如律举行皈依仪式,统一发给《皈依证》。任何僧众不得私下乱收皈依。

皈依三宝者,须本人自愿,爱国守法,品行端正,有一定信仰基础,经佛教徒介绍,并填表登记,交寺院保存。

第十条佛事管理

⒈佛事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依法开放的寺院内进行,僧众和信众在寺院内进行正常佛教活动(如烧香拜佛、上殿过堂、讲经说法、诵经坐禅、受戒、过佛教节日、供天、拜忏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⒉寺院应妥善安排好佛事活动,注意安全。国外僧职人员和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可以到开放寺院过佛教生活。未经佛协批准,不得在寺院讲经说法和散发宣传品,不得主持佛教仪式。居士和已还俗的僧人不得主持佛事活动,不得借教敛财。

⒊开放寺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国内外信众按佛教传统习惯自愿捐赠,不附加条件的布施。但僧众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国外僧团和佛教人士索要财物。信众发心供献彩帐等庄严品,应先征得寺院同意,按需要制作,由寺院统一安置;不得擅自在寺内佛殿前挂红、放炮。

⒋寺院的殿堂是僧众及信众进行佛事活动的庄严场所,应保持清洁、安静。任何人不得高声喧哗、打闹等,未经许可严禁在殿堂内拍照、录像和录音。

⒌严禁神汉、巫婆和其它任何人在佛教活动场所内搞请神降仙,驱病赶鬼,书符化水,看相算命,测字卜卦,烧胎画蛋,求签化帛等违法活动,更不得假借“菩萨显灵,菩萨托梦”等谣言,蛊惑人心,扰乱社会治安。对以上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送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僧人培养教育

⒈加强对全山僧众的培养教育,尤其是要加强对中青年僧众的培养教育;组织僧众学习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佛教教规、教仪以及文化、佛学知识,提高整体素质。

⒉努力办好四川峨眉山佛学院。片区寺院须配合佛协有计划地安排青年僧众到佛学院学习,并鼓励品行端正、求学上进的年青僧众毕业后报考高一级的佛学院继续深造,使之成为爱国爱教,有较高佛学修养和文化知识的合格僧才。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

⒈佛协和片区寺院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合理开支。片区寺院在佛协领导下,配备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工作须遵守国家会计、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等法规,并严格按《峨眉山佛教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

⒉寺院的一切经济收入,须纳入财务帐目,做到日清月结。

⒊寺院须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僧众民主监督,服从佛协的领导。

⒋寺院可根据本寺特点,开办自养性服务事业,流通佛教用品及佛教艺术品等。

⒌寺院建修维修、佛像塑造、彩绘贴金、添置固定资产和大宗采购等项目,应纳入年初计划。

第十三条文物及物资管理

⒈严格遵守国家文物《保护法》和《森林法》等有关法规,寺院内的一切经书、文物、史料、字画及法器和文书档案、人事档案、机密图纸等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制定保护措施,寺院的建修维修,文物古建的修缮维护,应接受***文物部门的指导,并按有关程序上报。

⒉寺院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均须登记造册,定期盘点;物资必须入库,由专人管理、采购、发放,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消防、治安工作

⒈寺院须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治安法规,制定消防、治安措施,配备责任心强,有消防、治安经验的专职消防、治安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寺院的安全和稳定。

⒉寺院必须配置消防设施(设备),贮备足够的消防用水;组建义务消防队;加强对专职和义务消防员的培训及消防演练;加强对一切火源、电源及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加强防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四防”宣传工作;建立昼夜巡逻值班制度。

⒊片区寺院专职消防员,须经常检查、处理寺院消防、治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请示汇报。佛协专职消防、治安员须定期深入寺院进行安全检查、监督,防止发生火灾及治安事故。

第十五条寺院环境卫生工作

⒈寺院要大力植树造林,种植花草,搞好绿化。

⒉保护好寺院和寺院的文物,严禁在寺院内乱刻乱画、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等。

⒊寺院要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保证斋堂、茶园、小卖部等出售的食品和饮料的质量,不得出售霉变、过期食品。搞好食品用具的消毒和客房用品的消毒。

第四章其它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另有细则补充。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峨眉山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峨眉山佛教协会理事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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