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是出家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出家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

本此精神,为加强本堂寺务管理,维护本堂的合法权益,保证佛教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共中央有关宗教的文件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遵照佛教的教制教规及佛教协会章程的有关条款,结合本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一条:本堂寺务委员会接受市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和市佛教协会的教务领导,由本堂常住自己管理,维护佛教徒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爱国爱教,团结佛教徒,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二条:本堂寺务委员会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及中国佛协的汉传寺院管理办法等有关条规。保持本堂清净庄严,树立纯正优良风气,正常开展法务活动,反对和制止迷信活动及用佛教名义形式搞非法活动,保护好本堂财产、文物和名胜古迹,运用其多方面职能,继承传统,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倡导人间佛教思想,兴办。适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性服务事业,积极参与社会慈善公益活动,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秩序的祥和安宁。

第三条:本堂寺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总干事一人,委员若干名。主任须由本堂住持兼任并领导寺务活动和本堂建设,总干事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寺务委员会每年一次例会,主任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成员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住持对外代表本堂,对内综理寺务,住持任免须报请市佛教协会审核认定同意并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备案方为生效。

第四条:本堂寺务委员会成员由本堂常住及个别爱国爱教、作风正派、具足正信、护持三宝、廉洁奉公、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组成,并由住持提名推荐产生,每五年换选一次,连选可连任,寺务委员会成员应出自发心,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协助寺务,长久持续,切实维护本堂正常活动和利益。

第五条:本堂寺务委员会经费来源由本堂海内外各界善信乐缘捐赠及其它合法收入。经费支出分项用于本堂修缮、环境建设和寺务活动及社会慈善福利事业等正当开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调用。本堂常住僧侣的日常生活费用以香资、佛事及诵经做供等收入自理自主自养,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干涉,如生活经费出现困难时,由寺务委员会划补。

第六条:本堂寺务委员会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严格手续,民主理财,合理开支,按照市佛协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办事,适时向信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堂寺务委员会根据国家治安条例及消防部门要求,制定落实消防治保措施,配置消防保卫器材,消除火灾隐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条:本规章在报备市宗教事务部门并由市佛教协会同意后生效,修改时同。

∵∵∵∵∵∵∵∵∵∵∵∵∵∵∵∵∵∵∵∵∵∵∵∵∵∵∵∵∵∵∵∵∵∵∵∵∵∵∵∵∵∵∵∵∵∵∵∵∵∵∵∵∵∵∵∵∵∵∵∵∵∵∵∵∵∵∵∵∵∵∵∵∵∵∵∵∵∵∵∵

点赞(0)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立即
投稿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