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本文将通过分析孔子所说的“仁”来考察道德情感问题,以及情感、意志和道德法则以何种方式结成关系。同时,通过“安”和“不安”的问题试图分析“仁”所强调的道德情感的意义。最后,试图通过孔子的最高哲学境界“心所欲不踰矩”来讨论孔子所说的情感和道德法则合一的观点。

二、道德情感的意义

一般来讲,所谓感情是指人对周围世界、外界的诸多现象和他人的行动以及对自身反应的内心状态,是对周围实在事物的精神活动的特殊形态。它是在社会里形成的,在人的行动,即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中起到很大作用。尽管因感情里有各种格调而复杂,但是首先可以区分为“快”和“不快”。[1]其辞典意义被规定为“对某种现象或事情产生的心态或感受的心情”。情感作为心的状态的表现,其辞典意义被规定为“引起情调和感兴的感觉”。情调相当于面对真理、美、善行、神圣的时候所感受到的高尚的价值感情,感兴意味着内心深处受到感动而引起的兴趣。一般来说,人的行为始于自身的情感。行为者无意识地追求自身的快乐,这紧接着发展为欲望的满足。欲求是自身的情感表现,其形式以行为者的自发性为基础。始于孔子的儒家在对始于这种自发性的情感欲求和情感评价里开始其心性学。[2]即因为在人的本性里寻找情感行为的标准,所以这意味着行为的普遍性标准存在于内心。

三、作为道德情感的仁

孔子哲学的核心就在于“仁”,这对后代的许多儒家们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因此,儒家干脆也被规定为仁学。那么,孔子所提出的“仁”始于何处?即孔子所说的“仁”具有那种哲学性格和内容的背景或哲学根据是什么的疑问。简而言之,“仁”决不是始于自然或思辨性的纯粹理性的。离开人的情理,即情感问题,是无法谈及仁的。因此,仁是情感,更确切地讲,与道德情感问题直接相关。当把儒学称为仁学[3]时,将作为仁学的儒学称为谈论情感的学问倒也无妨。这是由于仁从原始的亲情开始到“仁民”,逐渐地扩大到“爱物”,强调到达天地万物的一体境界,所谓情感的哲学深化和扩大过程就是儒学史的缘故。要想对该问题进行更具体分析的话,首要的是分析孔子提出“仁”的哲学背景。即应该在礼的哲学补充或礼的扬弃观点上分析该问题。实际上,有关孔子所说的仁的问题为什么与礼的问题相关并经常被谈及的疑问同时也将得到解决。

强调血缘纽带正说明了孔子将之作为构成仁的一个重要基础。构成社会最小单位的父母和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自然情感表现的孝悌是所有成员都可以具有的共通情感。孔子试图以这种亲近的人之间的共通情感为基础,使之具有普遍而悠久的社会含意和作用。在礼排除人的自发性或主体性决断而无意识地盲从的他律形式上,孔子通过仁对礼进行再解释,礼获得了普遍的必然性根据。仁的哪个层面使之成为可能呢?为了分析该问题,首先应该想到的是,如果仁是孔子所说的最高德性的话,那么它所根据的客观法则是什么?这是因为只有先解决该问题,礼才能成为不但不是单纯的仪礼形式,而且能够成为不再是外在的强制性政治或伦理规范的自觉的道德行为。孔子通过何种观点来解决该问题呢?在孔子哲学里,对于人的最高德性的仁成立于何种客观法则的问题并没有具体涉及。相比之下,孔子更明确地说明了仁这种最高德性成立于人的情感之上。

仁是既可能喜欢也可能讨厌别人的情感。如果仁把爱作为主要内容的话,那么“仁爱”与一般的“情爱”有何区别呢?即儒家所说的爱与现代人所理解的爱有何不同。儒家所说的爱是普遍的道德情感,现代人所理解的爱是个人的情感。仁爱是共通的或公共的,反之,情爱是私人的。前者具有明显的道德意义,而后者与其说意味着道德意义,倒不如说意味着感性的关系。然而,仁这种道德情感也是起源于血缘亲情,并以孝悌为根本来出发的。即通过“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人之本与!”[4]来看,孔子分明是想从日常的亲爱和孝悌的情感心理出发引出仁,并对此加以扩张,使之具有普遍的必然性。由此,礼因为获得了仁这种血缘情感的心理本源,所以成为具有普遍合理性的道德规范。作为道德规范的礼以社会成员的共同道德情感为基础。

孔子所说的“克己复礼为仁”[5]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克服个人的私欲而强调仁的客观普遍性。作为客观的社会规范,礼具有理性特征。孔子通过这种讨论说明了仁的理性特征。但是决不是要把仁归结为社会规范。这不是简单地说礼不重要,更不是说不要礼。礼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把仁作为其内在基础的缘故。仁不是别的,而是产生于人的内在情感。

四、通过“从心所欲不踰矩”看情感和道德法则的合一

“从心所欲不踰矩”按照一般的理解,也许会被看作是按照心所指向而行动,是没有任何规则的随意行动。但是孔子的这句话是他通过一生的修养试图达到的终极理想。因此,孔子认为这是通过至难的人生艰苦奋斗过程,只有到了连死亡都可以坦然接受的70岁的人生几乎最后阶段,才勉强能够到达的境界。也有人把它当作通过一生的修养到达的自由境界。

特别是在“从心所欲不踰矩”中,我们应该关注的是自由意志和道德法则合一的观点。如前所述,孔子所说的欲,与其说是从单纯的感性欲望角度使用的,倒不如说意味着要实现仁的内心的要求或意志。决不是与自身欲求毫不相关的,不得不努力追随的、单方面的强制性或他律的欲求,而是根据自身的意志或情感安心地行动也不会违背法道。朱子对此注释为“从,随也;矩,法度之器。所以为方者也,随其心之所欲,而自不过于法度,安而行之,不勉而中也。”[6]即使随心所欲,也不会与法道相违背;即使安心行动而不勉强努力,也能自然地符合道。因此,在这里能够体会到自由甚至愉悦。这就是因意志活动符合道德法则而能够体会到的愉快或喜悦。孟子更具体地谈到这种观点。

五、结论

孔子对人追求愉悦舒适的欲求的肯定,紧接着发展为对情感的肯定。孔子在肯定人的情感的同时,把如何不抵触道德法则而维持一致状态的问题作为终极关心或目标。孔子通过基于血缘纽带的情感引出道德情感的仁,又以此赋予自觉的道德行为的当为性和普遍性。在孔子看来,仁就是喜欢或讨厌别人的情感,其核心在于对人的爱。这时的爱不是私人的爱,而是公共的爱,具有道德意义。这作为社会成员们共同的道德情感,成为礼的基础。道德情感只有在与始于对道德行动的行为者自发欲求的心理情感一致的时候才有可能形成。

想把道德情感看成仁的时候,这意味着自发欲求与道德行为的一致。因此,它始于人的内在情感。孔子所关注的部分就在于此。自发欲求如何能与道德行为一致?孔子对此通过“安”和“不安”的基本感情,联系对道德行为的人的心理状态,认为任何人都可以具有自发的道德情感。如果感觉不到这种心理状态的话,那么此人的道德感觉是麻木的,与道德上死亡是一样的。在道德情感上最成问题的是如何把情感自然地转换成道德情感。这种境地就是孔子所说的到了70岁时所到达的“从心所欲不踰矩”的境界。这就是指自由意志或行为主体的欲望和道德法则合一的状态,这时的欲望和意志意味着要实现仁的心的内在欲求或意志的直接表现。这是指即使根据自己的意志“安而行之”也绝不会与道德法则相背,而且甚至就像吃美味的鱼一样愉快的境地。这就使人联想到不是人的神所具有的神圣意志。为了到达与此相同的境界,行为主体的哲学境界的变化成为必需。∵“至于道”不是指单纯追随外在规范的人生,而是指始于内在德性的人的行为的完美的自主行为。这种行为即意味着情感意志的表现。

[1]∵林锡珍等编著,《哲学词典》,中原文化,首尔,2009年。

[2]∵蒙培元着,李尚善译,《中国心性论》,法人文化社,1996年,第29页。

[3]∵参见蒙培元,《情感与理性》,第7页。

[4]∵《论语·学而》。

[5]∵《论语·颜渊》。

[6]∵《论语集注》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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