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因明论式中的概念∵

徐东来

内容提要:因明是佛学“五明”之一,向被学人视为难治。而要研究因明,首先就要弄通它其中的概念。由于因明主要涉及佛学领域,其概念多与佛教相关,但其中又有很多概念与佛学中一般的含义不同,这是学因明者要多加注意的。本文旨在对因明学中的主要概念作阐释,并对若干概念间的关系作一概要性的说明。以使欲研习因明者有一个初步的入门阶梯。

关键词:因明?∵概念?∵佛学

作者简介:徐东来,男,1965年6月生。1991年7月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硕士研究生。现为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在读博士生,华东师范大学副编审、华东师范大学校史党史办公室副主任。师从国内着名因明学研究专家沈剑英先生,长期从事逻辑学的教学与研究,着有《陈那大师传》并《论法称与陈那逻辑思想之差别》等数十篇论文。

任何判断和推理都是依据概念来进行的,作为印度佛家逻辑的因明学也是如此。但由于因明本身的特殊性,概念在其中的作用及其相互间的关系与别的逻辑体系不同,很多与佛学的内容相关,并有很多涉及的是非逻辑的内容。本文仅以因明研究盛期的陈那、天主时代为主,联系传统逻辑来探讨因明论式中的概念。

常有人将因明论式与亚里斯多德的三段论作比较。从论式的结构上来看,这两种论式有相近之处,但两种论式无论是在起源、目的,还是在论证过程、论证规则、结论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现以具体的论式来说明两者在概念上的区别:

声是无常,(宗)

所作性故,(因)

若是所作,见彼无常,犹如瓶等;(同喻)

若是其常,见非所作,犹如虚空。(异喻)

这个论式是因明论着中常见的胜论派对声生派立的量式,把它改写成现代三段论如下:

凡是人工造作的都不能永久长存的,(大前提)

声音是人工造作的,(小前提)

所以,声音是不能永久长存的。(结论)

我们都知道,三段论有三个概念,通过概念间的蕴涵关系推出必然性的结论。这三个概念是大词,小词和中词。而从因明论式中看有五个概念,它们分别是宗主词(“声音”),又名宗有法;宗宾词(“无常”),又名法;因(“所作性”);同喻依(“瓶”);异喻依(“虚空”)。准确地说,因明论式是不能用三段论精确表示的。三段论不能表现出同喻依,而在因明论式中同喻依是证宗时必不可少的内容;同时,在同一个论式中,三段论也不能表现出异喻,并且异喻也是证成宗不可缺少的条件。同时,同喻与异喻之间不能相互推出,否则就会违犯因三相中各相相互独立的陈那本义。

在因明论式中所使用的概念有一个特别的要求,就是必须“共许极成”(必须论敌双方认可),只有论敌双方共同认可的概念才能用来进行论辩,否则就可能犯错误。这种认可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受各学派教义的限制。

因明学称“共许极成”的概念为“有体”概念,不共许之概念为“无体”概念(佛学中之“有体”“无体”尚有更多的含义)。它们都有“两俱”(双方都认可或都不认可)和“随一”(只有一方认可或不认可)之分。“两俱无体”的概念由于双方都不认可,所以是不能用来作为证宗的概念的。然而,在古代印度有众多不同的哲学派别,由于它们的观点或教义不同,必然会在所使用的概念、术语上产生差别,甚至有的对同一概念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如果非得每个概念都认可,这样一来,各派之间的论争不就只能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了吗?事实并非如此。因明有其独特的明确概念的方法¾¾简别。通过简别,可以扩大各派争论的范围。

简别是因明特有的概念限制的方法,它通过对“随一”的概念添加简别语达到双方共同认可,从而进行论诤。这种简别语有很多,表示立方认可的有“自许”“我”“如我所言”等;表示敌方认可的有“汝”“汝执”“所言”“许”等;强调立敌双方共同认可的有“真故”“极成”“胜义”等。因明论式也依此可分为自比量,他比量(这两对概念与“为自比量”和“为他比量”有原则性的区别)和共比量。遇上两派对同一概念有不同的理解时,也要进行简别。如对“虚空”一词,小乘经部认为它是一切皆无的意思,而胜论派则认为它是实有其体的,两派如果在论辩中遇到此概念,也必须加以简别,“若有简别,便无过失”[1]。

像三段论一样,因明论式也是利用概念的外延关系来进行推论的,但这种关系比三段论中概念间的关系复杂得多得多。用前面讲过的式子为例,以S代替“声音”,以M代替“人工造作的”,以P代替“不是永久长存的”,上述三段论式可用图(一)明晰地表示。但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用这个图来表示的因明论式是错误的,因为它抹杀了因明论式的特殊性。

(图一)

首先,我们来看宗“声(S)是无常(P)”,它是立敌双方要得到的结论,即要证明两宗依(宗有法和宗法)之间具有“不相离”的必然联系,此“不相离”是为立者所许而敌论者不许的,要证明S包含在P中,具有P的那种属性(法)。“声音”还具有“所作(M)”的属性(法),这样S就具有了两重属性(法),即宗法和因法。关于因法,因明中有两种意思,一是指省略了主词S的因支命题,一是指因法概念。对于因法概念M是要求立敌双方都认可的,同时,对因支命题也是要求认可的,即双方都应承认因法M是主词S的一个法,承认S跟M外延间的包含关系。只有这样,因才能起到证成宗的“能立”作用。

同喻体是个假言命题,“若是所作,见彼无常”(M→P),同喻依(K)是概念“瓶”。同喻依K和异喻依T(“虚空”)都是共许的概念,并且符合因三相的要求。K一定得是同品,而T一定得是异品。同品(Q)和异品(R)也是在建立因明论式时必须明确的一对概念。同品是指“具有与所立法由共通性而相似的那种法的”[2],异品是指不具有所立法P的特性。同品要求是宗、因双同,既要是宗法同品,又要是因法同品。有人说同品必须是体、义双陈,这似有不妥之处。作为那种“与所立法由共通性而相似的那种法”是经过多种事物进行概括后所得出的,就像是从香蕉、苹果、梨等具体的食物中得出“水果”一词一样。虽找不出某个具体的“水果”,“水果”却还是存在的。所以把体、义双陈作为同品的要求就会混淆同品与同喻依,只有对同喻依才能要求体、义双现。而同品只是人们在立量式时首先要在内心明确的概念,就像明确“水果”概念然后取食香蕉、苹果等一样。

关于同喻体,有人把它视为“诸所作者,皆是无常”的全称肯定命题。而据吕澂先生考证,按梵文原意是“若是所作,见彼无常”这样一个条件命题,这两种译法是有区别的[3]。按前者解释,图(一)可说是对的。但是根据因明立量的规则,其相当于大前提的喻是不能包含主词S在内的,因为S是否具有P的属性正是要通过论证得出的。而如果说喻支包含了S,则此推理是必然推理,根本不用另立喻依,这与因明推论规则相违。可如果说全称命题的喻不含S,则此归纳而得的命题是无效的,也就不能用图(一)表示。只有当其前提是条件命题时,有条件地断定M与P的关系,才能从喻中把S剔除出去,才能保证同喻依的存在。但是以假言命题作大前提的三段论是不好用图(一)来表示的,所以我们说用图(一)是不能精确地刻划因明论式的。通过同喻依,以近似于类比的方法,用一个以假言命题作大前提的三段论推出结论,这可说是因明论式的特殊之处。这样的结论在形式上当然是不大可靠的。为了增强这种可靠性,因明论式在立同喻之后又立异喻,用以“止滥”。异喻体是根据因的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按“宗无因不有”的“离作法”作成的(同喻体是按“说因宗所随”的“合作法”作成)。在因明学看来,同异喻双陈,可以保障其证宗的可靠性。

因明论式中的概念如果要能证成宗,必须符合下面的两个条件:一,它必须是“共许极成”的;二,它必须符合因三相的要求。如果违背其中之一,就会有错误。违背了第一个条件对宗而言就会有所别(宗有法)不极成,能别(宗法)不极成和俱不极成的过失。并且这种过失还会引起别的过失,如宗的所别不极成会引起因的所依不成的过失(使因失去所依的过失)。对因概念和喻依概念而言也会有不极成的过失。

违反第二个条件对宗来讲,看不出它在概念上有什么过失。但对因概念来说,却可能会产生因的所有三类十四种过失。不成因是指违反因的第一相,认为因概念在外延上不能包括宗有法或对其是否包括有疑问;不定因是指立因违反因的第二相或是第三相,使因概念在外延上与同品没有任何相通的部分、与异品不能相离而成为似因;相违因是指由于同时违背因的第二相和第三相,使因概念在外延上不仅和同品相离,而且和异品有共通的部分。从喻依概念来看,它们只能有违背因的后二相的过失。同喻依如果违背了因的第二相,它就会与同喻体的所述不符,从而产生同喻的过失;异喻依如果违背了因的第三相,它就会与异喻体的所述不符,产生异喻的过失。

因明概念使用的错误如上所述,然概念错误还能引起其它形式的错误,各种过失之间又是相互有牵连的,慈恩大师的《大疏》对因明的过失论按自、他、共、有体、无体和遮诠、表诠等划分得很详细,很值得对它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作为佛家逻辑的因明学的发展是与佛教的发展息息相关的。在它的第二故乡中国,也只是在唐朝时盛行了几十年,但“隋唐佛学有如戏剧的顶点,是高潮的一刻,也正是下落的一刻”[4],加上在中国哲学史上历来占主导地位的儒学的竭力排挤,因明研究开始衰落下去,落得今日人们连“因明”是人名还是地名也分不清楚的地步[5]。以上只是从佛学或逻辑学的发展历史的角度来解释其衰落的原因的,这点还可以从因明论式中所使用的概念来说明。可以这样说,与佛教紧密联系既是因明自身形成、发展的原因,也是它日渐衰落的原因。由于与佛教相联系,它使用的概念多是佛学中的专门术语,如“我”、“思”、“积聚”、“空”、“常”、“无常”等等,一般的人难以很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加上佛教活动范围的限制,所以对它有所造诣的人很少。在因明学说的衰落中,概念在其中的作用也是很大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说过:“一个新词犹如在讨论园地里播下的一粒新种”[6],它蕴涵着强大的生命力。这种“新词”在佛教中是少有的,即使有也难为世人所知,这就大大影响了因明学说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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