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论·喻十过》讲解
已说似因,当说似喻。似同法喻有其五种,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无合,五倒合。似异法喻亦有五种,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离,五倒离。
似喻有十种,总分为二,即似同法喻和似异法喻。似同法喻五种中,前三种是同喻依上的过失,后二种是同喻体上的过失。不成,或者是宗同品不共许、或者是因同品不共许。似异法喻五种中,前三种是异喻依上的过失,后二种是异喻体上的过失。不遣,是异喻依或者未把宗同品遣去、或者未把因同品遣去的意思。
对于似同法喻五种,《大疏》卷七解释说:
因名能立,宗法名所立。同喻之法必须具此二。因贯宗喻,喻必有能立,令宗义方成;喻必有所立,令因义方显。今偏或双,于喻非有,故有初三。
同喻体是由能立法和所立法共同组成的,同喻依也应是因同品和宗同品。似同法喻的前三种不成就是指或者缺因同品,或者缺宗同品。
《大疏》接着说:
喻以显宗,令义见其边极。不相连合,所立宗义不明,照智不生,故有第四。
喻之所以能够证宗,是因为喻体建立了因法与所立法之间的不相离关系。“令义见其边极”就是说:除宗以外,凡因法都是所立法。如果喻体没有说明这种关系就不能说明宗义,不能开启敌、证的正智,这种过失就是“无合”。
关于第五种“倒合”,《大疏》又说:
初标能以所逐,有因,宗必定随逐。初宗以后因,乃有宗以因随逐,返覆能所,令心颠倒,共许不成,他智翻生,故有第五。
同喻体应当先因后宗,即“说因宗所随”,因法是所随,所立法是能随。如果同喻体颠倒能、所,先宗后因,这种过失就是“倒合”。
异法喻体则必须先离所立法,后离因法,异喻依必须既是宗异品又是因异品。似异法喻的前三种“不遣”是指异喻依不是宗异品或不是因异品,即没有遣去宗同品、或没有遣去因同品的过失。“不离”是没有表示出无宗之处因定非有,本来异喻体是无宗之处定离其因,现在只是双现宗、因二无,不能起到返显“说因宗必随逐”这一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上转的普遍关系。“倒离”则是颠倒了异喻体“宗无因不有”的次序。
能立法不成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然彼极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无质碍无,以诸极微质碍性故。
“能立法不成”指同喻依不具有能立法,即不具有因法。同喻依应当宗、因双同,如果仅仅是宗同品而非因同品,便有过失。
“声常,无质碍故,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是能立法不成的实例,此量为声论对胜论所立。“声常”是宗,“无质碍故”是因,“诸无质碍,见彼是常”是同法喻体,“极微”是同法喻依。
“然彼极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无质碍无,以诸极微质碍性故”是说极微作为同法喻依为什么会有过失。极微具有常住性,是宗同品,但是极微有质碍性,不是无质碍因的同品,因此有能立法不成过。
所立法不成者,谓说如觉。然一切觉能成立法无质碍有,所成立法常住性无,以一切觉皆无常故。
“所立法不成”指同喻依不具有所立法的过失。同喻依应当宗因双同,如果仅仅是因同品而非宗同品,也无法成为正确的同喻依。
《入论》对这一过的实例只举出同喻依“谓说如觉”,而没有举出宗、因和同喻体,是由于紧接着前一过,宗、因和同喻体便不再重复。
“然一切觉能成立法无质碍有,所成立法常住性无,以一切觉皆无常故”是说觉作为同喻依所以成过的原因。“觉”是心、心所法的总名,即一切心理活动的总名。心理活动是没有质碍的,具有因法,是因同品。但心理活动生灭无常,缺少所立法常住性。所以“觉”不是合格的同喻依。
俱不成者,复有二种,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说如空,对非有论,无俱不成。
“俱不成”是指同喻依既不是宗同品、又不是因同品的过失。“俱”指能立法和所立法,“俱不成”即既有能立法不成过,又有所立法不成过。∵
俱不成过又分为二种:(1)、有体俱不成,即《论》文所说的“有”、“有俱不成”;(2)、无体俱不成,即《论》文所说的“非有”、“无俱不成”。
“有”指两俱有体不成,即同喻依虽然有体,但既不是宗同品又不是因同品。“非有”指两俱无体或随一无体俱不成。
瓶是两俱有体,但瓶是无常,有所立法不成过;瓶又有质碍性,有能立法不成过。所以说:“若言如瓶,有俱不成。”
对无空论者以“空”为同喻依,“空”本身就是无体,当然不会有无质碍性和常性。所以说:“若说如空,对非有论,无俱不成”。
如果立、敌双方都是无空论,则是两俱无体俱不成,如果立、敌仅有一方是无空论,就是随一无体俱不成,如上例所示。
无合者,谓於是处无有配合,但於瓶等双现能立所立二法,如言於瓶见所作性及无常性。
“无合”即没有在喻支上使因法和所立法相联合,因而没有组成同喻体。同喻体起着联结因法和所立法的作用,同喻体是新因明不同于古因明的标志,它出现在三支中,就避免了古因明无穷类推的弊病。“无合”就使三支作法倒退到古因明。
“但于瓶等双现能立所立二法,如言于瓶见所作性及无常性”是无合过的实例。宗、因虽未明举,但考能、所二法即可知其整个比量为:
宗:声是无常宗,
因:所作性故因,
同喻:如于瓶见所作及无常。
这个比量的同喻没有同喻体,只有同喻依瓶,只说瓶上有因法和所立法,却没有表明因法和所立法之间的不相离关系,即:除声以外,凡所作皆无常。正确的同法喻体应为“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在新因明的省略形式里,喻支通常只列出同喻依,这又是另一回事,不能算作“无合”。
倒合者,谓应说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而倒说言,诸无常者,皆是所作。
本来,同喻体应表述为“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而现在却倒说为“诸无常者,皆是所作”,本来是以共许法所作证不共许法无常,现在却反以不共许法无常证共许法所作,成其所不欲成,不成其所欲成,违背了立量的初衷。∵
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品”即种类,以上就是似同法喻的种类。这一句总结似同法喻,下面讲似异法喻。
似异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诸无常者,见彼质碍,譬如极微。由於极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极微是常性故,能成立法无质碍无。
“所立不遣”中的“所立”是所立法的简称。“不遣”即没有离去,指异喻依没有离去所立宗法。异喻依应当宗、因双离,犯有“所立不遣”的异喻依则单离能立因法,不离所立宗法。
“诸无常者,见彼质碍,譬如极微”是此过的实例,这里只举出异法喻,省略了宗、因和同法喻,完整的论式应为:
宗:声常,
因:无质碍故,
同喻:诸无质碍,皆见是常,如虚空,
异喻:诸无常者,见彼质碍,如极微。
极微是常,所以对所立法常没有遮遣;极微又有质碍,所以说“能成立法(因)无质碍无”,即遮遣了因法。此异喻依虽然遮遣了因法,但没有遮遣所立法,所以是“所立不遣”。
能立不遣者,谓说如业,但遣所立,不遣能立,彼说诸业,无质碍故。
“能立不遣”指异喻只遣除所立宗法,而未遣除能立因法的过失。
“谓说如业”是此过的实例,这里沿用前过的比量,异喻依改为“业”。
“但遣所立,不遣能立,彼说诸业,无质碍故”:作为异喻依的业(行动),虽然是无常,遮遣了常性;但业有无质碍性,这样,异喻依有无质碍因,即没有将能立因法遮遣,因而此异喻依有“能立不遣”过。
俱不遣者,对彼有论说如虚空,由彼虚空不遣常性、无质碍性,以说虚空是常性故、无质碍故。
“俱不遣”是指异喻依既不是宗异品、又不是因异品的过失。“俱”指能立法和所立法,“俱不遣”即既有所立不遣过,又有能立不遣过。
“对彼有论说如虚空”是此过的实例,此例仍为前二过中所举的比量。《入论》特别说明敌方为“有论”。有论就是有空论,主张虚空实有。
“由彼虚空不遣常性、无质碍性,以说虚空是常性故、无质碍故”:有空论的虚空不同于无空论的虚空,无空论的虚空是无体的,当然就不具有常性和无质碍性,可以充当正确的同喻依。有空论的虚空有常住性和无质碍性,因而对有空论以虚空为异喻依既不遣常性,又不遣无质碍性,有“俱不遣”过。
不离者,谓说,如瓶,见无常性,有质碍性。
异法喻体应为宗异品和因异品的结合,以表明除宗以外,宗同品无处,因同品必无,以此返显同喻体“说因宗所随”。“不离”就是指异喻体没有将“除宗以外,宗同品无处,因同品必无”这一情况显示出来。
“谓说如瓶,见无常性,有质碍性”:此过的实例仍用前三过的宗、因。异喻没有喻体,仅仅是在瓶上双陈无常性和有质碍性,而没有将无常性在除声以外的一切有法上与无质碍性相离绝这一情况显示出来,所以有“不离”的过失。
倒离者,谓如说言诸质碍者,皆是无常。
异法喻体的次序应为“宗无因不有”,所立法无处,因法必不随逐,即先无所立法、后无因法,“倒离”的过失就在于先陈“因不有”,后陈“宗无”。
“谓如说言诸质碍者,皆是无常”:此过仍以前过的比量为例,异喻体应当为“诸无常者,皆有质碍”,此例却颠倒成“诸质碍者,皆是无常”。极微虽有质碍,但却是常。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这是似能立一门的结语。一个真能立,必须宗、因、喻俱正,倘宗、因、喻之一有过就非真能立而是似能立,即“非正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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