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是合成九种宗法,随其次第略辨其相:谓立“声常,所量性故”;或立“无常,所作性故”;或立“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或立为“常,所作性故”;或立为“常,所闻性故”;或立为“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或“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或立“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或立为“常,无触对故”。
这是对九句因的举例说明。“如是合成九种宗法,随其次第略辨其相”,如上说的九种宗法,我按照次序略略地加以辨析说明。下边儿看第一句同品有异品有。“谓立声常,所量性故”。这个式子呢,是有毛病的,“声常,所量性故”,“量”就是思量,或者说是认识,就是说声音是常的,因为它是可以思量的,可以认识的。这里的所立法是“常”,凡具有常性的事物,都是同品,象虚空。凡不具常性的事物,象瓶,就是异品。虚空等具有常性的事物,是思量的对象,就是同品有,瓶等不具常性的事物,也是思量的对象,就是异品有。这样一来,“所量性”既贯通于常,又贯通于无常,所以,根据“所量性”这个因根本不能断定“声”到底是常还是无常。这个情况呢,就是符合同品定有性,但违反了异品遍无性,这样的式子什么作用也起不了,是不正确的。
第二句是同品有异品非有。就是“或立无常,所作性故。”“无常”是所立法,凡具无常的事物就是同品,象瓶。凡不具无常的事物就是异品,象虚空。瓶等具有无常性的事物,都有“所作性”,就是同品有,虚空等不具无常性的事物都没有“所作性”,就是异品无。声音是不是具有无常性呢?这是争论的焦点,结论还没有出来,所以,声音不能算在同品中,也不能算在异品中,既然除声音以外的宗的同品有因--所作性,而除声音外宗的异品全部没有因--所作性,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除声音外,凡是所作皆无常”,又因为声音都具有“所作性”,所以,这种情况是正确的。这儿还有一个特殊情况,是同品定有与遍有的不同,遍有是定有的特例,因为在因三相中只要求“同品定有”,在“声无常,所作性故”中,若以雷、电为同品,瓶是人造作的,而雷电却不是人造作的,这不一样。沈剑英先生举过一个例子,“树均有死,生物故,同品如草、鸟、兽,异品如石、铁、铜”,这个就是同品遍有。
第三句是同品有异品有非有。“或立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就是说“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这个式子的所立法是“勤勇无间所发”,则瓶、盆等就是同品,闪电、虚空等是异品。无常性的外延大于宗法勤勇无间所发性的外延,瓶、盆等同品都有因法无常性,因此,凡是具有勤勇无间所发性的事物,全包括在无常性的事物之内,就是同品遍有,因三相只是要求同品定有就行了,就是说只要有一个就可以了,现在有很多当然行了;而异品中一部分有因法,象闪电,而另一部分没有因法,象虚空。所以,一部分非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包括在无常性之内,而还有一部分非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不包括在无常性之内。所以,无常性的事物,可以分做两类,一类是全部的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另一类是部分的非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无常”这个因虽然把声归到了无常类中,但到底是无常类中的哪一小类呢?无法确定,故,这不是正因。“勤勇无间所发”有人解释成人工造作,有人解释成意志的不断努力,韩廷杰老师说的最形象了,他说就是不停地使劲儿。
第四句是同品非有异品有。“或立为常,所作性故。”就是“声常,所作性故”,在这个式子中,“常”是所立法,凡具有常性的事物就是同品,如虚空,凡不具常性的事物就是异品,如瓶。虚空等具有常性的事物都不具所作性,就是同品无,除宗上的有法“声”以外,所有常性的事物都没有“所作性”因,除了宗上的有法“声”以外,所有的无常性事物都有“所作性”因,就是异品有。沈剑英先生说这个“异品有”有定有与遍有的不同,又给另立了一例,“树皆非有死,生物故,同品如石,异品如草”,他立的这个式子生物与有死的外延相同。这也不是正因。
第五句是同品非有异品非有。“或立为常,所闻性故”。就是“声常,所闻性故”,在这个式子中,“常”是所立法,凡具有常性的事物就是同品,如虚空。凡不具常性的事物就是异品,如瓶。除了声,凡是常性的事物都没有所闻性,除了声,凡是无常性的事物也都没有所闻性。这个论式很明显的不成立。曾经有人说,按照一般的情况,若同品没有,则异品会有,若异品没有,则同品就有,怎么可能出现同品、异品都没有的情况呢?这是因为陈那论师的因明是除宗有法的,同品、异品都得除去宗有法,这就会出现同品、异品都没有的情况。
第六句是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或立为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就是“声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这个式子的所立法是“常”,凡是“常”的,就是同品,如虚空,凡是无常的就是异品,如瓶、闪电。虚空等常性事物,都不是勤勇无间所发的,就是同品非有。异品具有无常性的事物中,瓶等是有勤勇无间所发性的,但闪电没有勤勇无间所发性,就是有的异品有因法,有的异品没有因法。这样的论式也很明显,不成立。
第七句是同品有非有异品有。“或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就是“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这个式子的所立法是“非勤勇无间所发”,虚空、闪电等非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就是同品,瓶等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是异品。在同品非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中,闪电具有无常性,但虚空具有常性,这就是同品有非有。在异品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中,象瓶等,都具有无常性,这就是异品有。这个也是不对的。
第八句是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或立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就是“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在窥基法师的《因明大疏》中,把这个式子改为了“内声无常”,窥基法师说,声有内声、外声、内外声的不同,要分清楚。这个式子的所立法是“无常”,凡具无常性的事物就是同品,如瓶、闪电等,凡具有常性的事物就是异品,如虚空。同品中的瓶等,是勤勇无间所发的,而闪电不是勤勇无间所发的,这就是同品有非有;异品都不是勤勇无间所作的,这就是异品非有。除宗外,有的同品有因,有的同品没有因,而所有的异品都没有因,换句话说,就是,除宗外,因与一部分同品贯通,与一部分同品不贯通,与全部异品都不贯通。这个是对的。
第九句是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或立为常,无触对故”,就是“声常,无触对故”,无触对就是无质碍。这个式子的所立法是“常”,凡具有常性的事物就是同品,象虚空、极微等,凡不具常性的事物就是异品,象瓶、高兴等。同品中,虚空是无质碍的,而极微是有质碍的,这是同品有非有。异品中,瓶是有质碍的,高兴是无质碍的,这就是异品有非有。无质碍的既然不一定是常的,所以,这个就不对。
这是九句因的实例。
如是九种,二颂所摄:
常、无常、勤勇恒、住、坚牢性
非勤、迁、不变由所量等九
所量、作、无常作性、闻、勇发
无常、勇、无触依常性等九
这一段好说,是把上边儿的九句因用颂子形式说了一下,便于记忆。第一颂是列出九个宗,当然,说是九个宗,其实是重复,只列出了四个:常、无常、勤勇无间所发、非勤勇无间所发,什么恒、住、坚牢性、不变都是常的意思,是常的另一个名字;迁是迁流变化,是无常的异名。第二个颂子是列出了九个因,其实只说了六个因:所量、作、无常、闻、勤勇无间所发、无触对,其他的几个是重复的。第一个颂子的最后一句是“由所量等九”,因为第一个颂子是说的宗,所以这最后一句就是说这九个宗相对应的因是所量等九个。第二颂子是说的因,所以其最后一句“依常性等九”就是说这九个因对应的是常等九个宗。
这两个颂子其实只是为了方便我们记忆而已,并没有什么深义,沈剑英先生说这两个颂子“近乎文字游戏,令人徒费猜详而无实际意义”。这么贬人好象也没必要。
另外,我们得知道,佛教是只承认无常,根本不承认常,这里说的常,严格来说应该是“非无常”,就是对无常的否定,只有无常,对无常进行否定以后是什么呢?佛教中没有法子表示,就借用了世间、外道的一个词“常”。这个大家得知道。在商羯罗主菩萨的《因明入正理论》中,对这个意思有一句话,“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如有非有,说名非有。”这一句话就是说,我们说的常实际上是对“无常”的否定,我们说的所作实际上是对“无所作”的否定。
如是分别说名为因、相违、不定,故本颂言:
于同有及二在异无是因
翻此名相违所余皆不定
“如是分别说名为因、相违、不定”,就是说,根据以上九句因的阐说,可以分出正因、相违因和不定因三种情况。颂子的前两句“于同有及二,在异无是因”是正因,“同有”是“同品有”,“及二”是有非有,“异无”就是异品无,合起来就是,同品有异品无和同品有非有异品无这两种情况是正因,同品有异品无是九句因的第二句,同品有非有异品无是九句因的第八句。就是说第二句、第八句是正因。
颂子的第三句是“翻此名相违”,“翻”是颠倒过来,把同品有异品无和同品有非有异品无颠倒过来,把同品有异品无颠倒过来就成了同品无异品有,把同品有非有异品无颠倒过来就是同品无异品有非有,同品无异品有是九句因的第四句,同品无异品有非有是九句因的第六句。就是说第四句和第六句是相违因。
颂子的第三句是“所余皆不定”,就是说除了正因、相违因,剩下来的都是不定因。
此中唯有二种名因:谓于同品一切遍有、异品遍无,及于同品通有非有、异品遍无。于初、后三各取中一。
这一段是解释正因的。“此中唯有二种名因”,在九句因中只有两种是正因。“同品一切遍有、异品遍无”,就是同品有异品无。“同品通有非有、异品遍无”,就是同品有非有异品无。“于初、后三各取中一”,在第一个三句和第三个三句中各抽取中间的一句,第一个三句是同品有异品有、同品有异品非有、同品有异品有非有,抽取中间的一句就是同品有异品非有;第三个三句是同品有非有异品有、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抽取中间的一句就是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同品有异品非有在九句因中是第二句,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在九句因中是第八句。
复唯二种说名相违,能倒立故。谓于异品有及二种,于其同品一切遍无。第二三中取初、后二。
这是说相违因。“复唯二种说名相违”,还有两种相违因,“能倒立故”,按神泰法师《述记》是说法,这个倒立有两种解释法,一个是说此因与正因相反,就是说本来应该同品定有、异品遍无,可你却弄成了同品无、异品有。另一个是说此因能证成与所立宗相违的宗,就是说你的因与宗反了个儿,你的宗是“声无常”,可你的因却恰恰证成了“声常”。“谓于异品有及二种”,就是异品有及有非有,“二种”就是有非有,“于其同品一切遍无”,同品没有,合起来就是同品无异品有、同品无异品有非有,同品无异品有是九句因的第四句,同品无异品有非有是九句因的第六句。“第二三”就是同品非有异品有、同品非有异品非有、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第二三中取初、后二”,在“同品非有异品有、同品非有异品非有、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这三种情况中取同品非有异品有和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两种情况,这两种是相违因,就是九句因的第四句和第六句是相违因。
所余五种,因及相违,皆不决定,是疑因义。
这是不定因。“所余五种”,九句因中还剩下的五句,“因及相违,皆不决定”,是正因还是相违因,不能够确定,“是疑因义”其因义是疑惑不定的。这一句话我们猛然间不觉得有啥,但仔细体会一下,会觉得陈那论师是给一般人不一样。这九句因要是叫我来分类的话,我想我会先把它分成两类,正因和似因,然后把似因分成相违因和不定因,想来这种划分法也说得过去,而且我想绝大多数人会这样划分,但陈那论师的思维方法就不是这样的,他不这样划分的,他是把九句因按决定不决定来分的,决定的有正因和相违因,正因是正确的,它可以证成自己所立的宗,相违因也是决定的,它可以证成与自己所立的宗相违的宗。还有的是不决定因,不决定因既不能证成本宗也不能证成相违宗,所以就叫不定因。
又于一切因等相中,皆说所说一数同类。
这是说把九句因分成三类,并且各自取了一个名称。“一切因等相”就是九句因,“皆说所说一数同类”,把九种情况分了分类,是分成了三类,每一类数目各不相同,正因这一类有两种,相违因这一类也是有两种,而不定因这一类有五种,虽然数目各不相同,但统一地各取了一个名字。
勿说二相更互相违,共集一处,犹为因等。
这是说了一个应该注意的情况,当甲与乙两人辩论,甲举了一个三相皆合的论式,乙接着也举了一个三相皆合的论式,两个论式都符合因三相,但两个论式的结果却是截然相反的。这其实就是咱们在《因明入正理论》中说的相违决定。胜论师与声生派辩论,胜论师立“声无常,所作性故,如瓶”,声生派就立“声常,所闻性故,如声性”,“声性”按窥基法师的说法,就是“同异性”。窥基法师说的,胜论师的声性就是声的同异性,怎么理解呢?凡是声都有所闻性和常住性,这个就是声的同性,而声与其它东西,如色、味等,声与它们都有差别,这个叫声的异性,用现代的术语来说,声的同异性就是声的内涵和外延。胜论师这样,声生论师呢?声生论师说的声性是“别有本常,不缘不觉,新生缘具,方始可闻”。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声性是本常的,当缘具的时候,就可以听见声音了。这样呢,咱们就发现,胜论师和声生论师对这个概念的解释是不同的,但是,虽然解释不同,可他们都承认声的性质是所闻和常住。
“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和“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这两个论式本身都是没有毛病的,但是,宗支明明是截然相反的,既然两个论式都没有毛病,那么,究竟声是常还是无常?通过这两个论式咱们还是没法子判定!这两个论式要是不碰头的话,都是正因,但一碰头,就坏事儿了。
这一句就是说,两个不同的正因各自证成了相矛盾的宗,当它们被立论者和论对者同时拿出来时,都不能说它们是正因,也不能说双方各自所组成的论式是正确的。陈那论师就是说在因明论辨时不要让两个虽然互相矛盾但单看上去却是正因的论式碰在一起,若碰在一起的话,你就没有法子判断了。不过在古因明师那儿是有法判断的,他们说,“如杀迟棋,后下为胜”,就是说,后立宗的赢。到陈那论师这儿不行了。为什么呢?因为在以前,他们只讲究斗口,只要辩论赢就行了,所以,可以有输赢,但陈那论师说因明不是争强斗胜的,不能启发正智,赢什么赢?即使说你赢了又有什么用?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不判输赢。
或于一相同作事故,成不遍因。
这是第二个要注意的情况,上一句是说因明论辩中第一个应该注意的情况:千万不要让单看是正因,两个一碰面却证成了相互违背的观点的情况出现。而这一句是对因三相中关于同品的一相的强调,“一相”就是指因三相中的同品定有性,“同作事故”,共同来作一件事,一起来完成一个工作,就是起同一个作用,既然是“同”,就肯定不是一个人、一件事物,比如说要想证明一个观点儿,因支就要合于因三相,三相共同来确定这个因是正确的;再比如说要说同品,既然是同,就肯定不只是有一个事物,象“声无常”,凡是具无常性的都是同品,瓶、闪电都是,就是说瓶、闪电等一块儿来构成同品。《因明正理门论》中的这句“或于一相同作事故,成不遍因”就是要强调同品定有性的,就是瓶、闪电共同来构成同品,那么又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呢?“不遍”,就是一部分同品有因法,一部分同品没有因法,这算什么特殊呢?就是特殊,在因三相中,第一相“遍是宗法性”说的是“遍”,第三相“异品遍无性”说的还是“遍”,只有你第二相不是“遍”。是不是特殊?!
这一句是强调第八句正因不是“遍”。陈那论师关于第八句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的例子是“内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其所立法是“无常”,同品是瓶、闪电等,异品是虚空,同品中的瓶是勤勇无间所作的,而闪电不是勤勇无间所作的,也就是说同品中有的有因法有的没有因法。九句因的第二句也是正因,第二句是同品有异品非有,这就显出了这两句正因的不同,第二句是同品遍有,第八句是同品不一定遍有,不一定遍有就是《因明正理门论》中这一句原文中的“不遍”。
神泰法师在《述记》上对这句话没有解释,现在人给做了好几种解释,也都各有道理。丘檗的《因明正理门论斠疏》中说,这一句是“或于(非眼所见及现量性括为独)一(因)相,同作(声)事故,(如胜论说‘声非实、非业’宗,意许德句声,以‘非眼所见及现量性’为因,此因唯于宗有法有,不能决定宗法),成不遍因。”这种解释其实就是《因明入正理论》中的不共不定。郑伟宏先生说这种解释不大妥当,因为除声以外,香、味也是“非眼所见及现量性”,所以把此因说成同无、异无的不共不定是不对的。还有沈剑英老先生对这句话的解释,我看也不大妥当,就不说了。
理应四种名不定因,二俱有故。所闻云何?由不共故。以若不共,所成立法,所有差别,遍摄一切,皆是疑因。唯彼有性,彼所摄故,一向离故。
这是陈那论师和古因明师的一个对话。先是古因明师的一个问难:“理应四种名不定因,二俱有故。所闻云何?”就是说,九句因中你说其他五种是不定因,我看你陈那的说法有问题,应该只有四种不定,就是第一句同品有异品有、第三句同品有异品有非有、第七句同品有非有异品有、第九句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这四种是不定,因为这四种不定因的外延通于同异二品,同品有因是对的,但异品有因是不行的。然而第五句同品非有异品非有能是不定因吗?你看你陈那举的例子,“声常,所闻性故”,因法“所闻”的外延与有法“声”的外延是一样的,既没有同品又没有异品,别的是既有同品又有异品,而第五句是既没有同品又没有异品,区别这么大,怎么能放在一起说都是不定因呢?神泰法师还举了两个因明论式来说外人的这个问难,“所闻性因非不定摄,异品无故,如正因”,另一个论式是,“所闻性因非不定摄,同品无故,如俱违因”。陈那论师回答,“由不共故。以若不共,所成立法所有差别,遍摄一切,皆是疑因。唯彼有性彼所摄故,一向离故。”“不共”就是都没有,都没有就是同品也没有异品也没有。陈那论师说,我把“所闻性”作为不定因就是因为同品、异品都没有“所闻性”因。为什么没有同品异品就给叫不定呢?神泰法师举了个比喻来说,“谓如山中树木,无的摄属,然有或属此人彼人之义,故是不定”,这个比喻就是说,比如说山上的树,这是谁的?谁的也不是,是无主物,但正因为它是无主物,所以也就可以说是任何人的,就是说是公共的,可公共是个抽象的词,也就是说,公共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一个个的人,你、我、他,所以说,山中的树是你的、我的、大家的,但到底是你的还是我的?不定!这就象我们常说的为人民服务一样,其实人民是抽象的、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一个个的人,我只是一个人,所以不给我服务我也没有办法,所以,大家以后到商店买东西售货员态度不好你也别生气。如果同品、异品都没有的话,会出现什么情况呢?“所成立法所有差别,遍摄一切,皆是疑因”,“所成立法”就是宗后陈,“所有差别”是一切含义,“遍摄一切”,“遍”是普遍,“摄”是含摄、包括,“一切”,神泰法师说,这个“一切”不但包括佛法,还包括卫世、僧佉、尼犍子等外道,卫世就是胜论派,窥基法师说,“古云鞞世师、卫世师皆讹也”,主要思想就是六句义,这说过很多次了。僧佉就是数论派,主要思想是二十五谛,也不用多说了。尼犍子指耆那教,佛教称它为无惭外道、裸体外道--因为耆那教在后来分成了两派,一派叫白衣派,一派叫天衣派,就是不穿衣服。尼犍子是耆那教的创始人,尼犍子把宇宙万有分为灵魂和非灵魂两类,非灵魂包括运动因、静止因、虚空、物质,运动因、静止因、虚空、物质加上灵魂,就是五个实在体。耆那教有九谛:灵魂、非灵魂、善业、恶业、漏入、系缚、制御、止灭、解脱。耆那教的主要特色就是或然论,比如时间,耆那教就说,时间或者是常的或者无常的,这不可确定,因为它或者这样或者那样什么都不确定,所以说是或然论。耆那教还有有命、无命两句义,有命就是“有动摇增长之者”,无命是“不动摇无增长之者”,“动摇”就是可以动弹的,象人可以来回走,就是“动摇者”,牛马猪羊等也都是。
问:汽车是不是?
那时候没有汽车,所以根本不考虑汽车。
“增长”就是可以长的,象人,刚生下来才九斤,才一尺多长,后来成了五尺五的大小伙子,树木也是有增长。人、树都是“有命”。“不动摇”、“不增长”的主要是指山河大地。
陈那论师在这儿就是说,因为同品没有异品也没有,所以不管任何人立任何所立法,都是疑惑不定之因。“疑因”就是疑惑不定之因。象神泰法师举的例子,佛教徒立“声无常”也好,立“声常”也罢,以“所闻性”为因的话,就是疑惑不定之因,当然了,佛教徒是不会立“声常”的。《因明正理门论》这句原文“所有差别”就包括常和无常。胜论师立“声是实”也好,“声是和合”也好,以“所闻性”为因,照样是疑惑不定之因。数论派立“声是自性”、“声是神我”同样,尼犍子立“声是有命”、“声是无命”还是犯的一样的毛病。当然了,这都是陈那论师的假设,陈那论师不过是想说明你只要以“声”为有法,以“所闻性”为因法,不管你的宗法是什么,都是疑惑不定之因。
“唯彼有性彼所摄故”,“彼”指宗有法“声”,“性”是指“所闻性”。这一句就是说,因为“所闻性”只有“声”有。“一向离故”缺少一相,缺少哪一相呢?缺少“同品定有性”,“一向”就是一相、一面、一边,我记得窥基法师解说因三相时就说,“相者,向也”,“又此向着,面也,边也”。“一向离故”的“离”就是缺少、没有。
这一段是说,外人问,应该只有四种不定才对,因为这四种是同品、异品都有,而第五句却是同品异品都没有,这咋能说它是不定呢?陈那论师说,正因为同品异品都没有此因所以我才说它也是不定的,为什么呢?因为这个因同品异品都没有,所以不管你的所立法是什么,此因都是疑惑不定的,“所闻性”因只唯有“声”所有,缺少同品定有性这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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