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类学(五)∵雪歌***

摄∵类∵学∵(五)

雪歌***主讲∵∵2009/1/17∵in∵台北四谛讲修佛学会

(本篇段落中有插入赵俊彦师兄做的重点整理,以【】表示,希望更能帮助大家了解摄类学的概念。)

解释“成事”

今天我们从乙二、“辩论成事”的立自宗部份开始,请各位看一下《理路幻钥》第10页。“由量识所成,为成事之性相”,在(摄类学科判的)表格里,我们看“所知、有、所量、成事、境、法”,这六个名词是“同义”。现在是讲这六个中的成事,它的性相是什么。“同义”的意思,大家知道吗?“所知”是“有(存在)”,也是“所量”,也是“成事”,也是“境”,也是“法”,它们的范围都一样。而成事的性相是,量识所成。或者说存不存在,这要从哪里判断呢?是由一个可量的心识将它辨认出来,说它存在或不存在;若是一个量(心识)无法成立它,那就不算是“成事”,或是“有(存在)”,所以“量识所成”是“成事”的性相。而这“成事”分为二种,谓常和无常(物),就是常法和无常法。

解释“常法”

上次我们有讲过,不可以将常法视为是“长长久久的法”,它的意思是“不是无常”。那在佛典里是怎么说的呢?各位看这里,“法与非刹那性相符者,为常之性相”。这意思是它本身,一是要具足法(的条件),二是要有非刹那的性相,或者是非刹那的体性,必须要这两者都具足,才算是常法。这里“相符”的意思是“交集”,必须是“法”,又是“非刹那性”,所以各位看到这里并没有“长长久久存在”的意思。它的意思是“不是刹那性变化的法”,就是常法。所以,从这里常法的定义,各位就可以看得出来。譬如说灭谛是常法,不可以说灭谛是长长久久一直存在的,不可以这样讲。因为我们都还没有得到灭谛啊!如果灭谛是永远存在的话,那我们的心中应该也能够生起才是啊?所以常法的意思是,“不是无常的法”就是常法,而非长长久久的意思。上次我们说明常法时,举例如虚空,一切有为法的“义共相”,一切有为法的究竟体性,灭谛,还有过去和未来。看看这些,有些是长长久久存在如虚空;但是有些却不一定是长长久久存在的,它们都是常法,所以看到佛典里所讲的常法的性相就会知道了。

【某一法是否为常法,就是以其性相作为衡量标准,避免认为常法是长久不变的。】

常法分为二种--“可成为之是常”及“不可成为是之常”

再来,常法分为二种,“谓可成为是之常及不可成为是之常”。“可成为是之常者,谓所知”,譬如说“所知”是常法。“可成为是”的意思是,是“所知”的有法,“所知”本身是“可成为是”(的法)。譬如说虚空中的东方和南方,两者无交集,所以它们不是“可成为是”,而是“不可成为是”。就是这样的意思!就像这样的,“所知”是“可成为是”。而东边的虚空和西边的虚空,这两者就没有交集,就是“不可成为是”。就是这个意思!

又如常法和无常法,这两者没有交集,所以就是“不可成为是”。而常法和“所知”有交集,就是“可成为是”【常法是“所知”(法)的一部分】。这不一定要有两个法,只有一个法也可以说明,譬如说“所知”也是“可成为是”。而“不可成为是”,这一定要两个法才可以说“不可成为是”,只有一个法就不可以说它是“不可成为是”。但是“可成为是”,可以在两个法之间讨论,也可以在只有一个法时说,譬如说“所知”本身“可成为是”;“所知”和常法,这两者也是“可成为是”。好像你们对于只有一个法的例子较难懂得,不过你们仍要理解,“可成为是”是一个法决定也可以或两个法决定。这样知道了吗?

【若找得到某一常法是A,A就是可成为是之常法;若找不到任一常法是A,A即是不可成为是之常法。】

在这里“可成为是”的常法是“所知”,而“不可成为是”的常法,是“常法和物二者”。常法和物(无常法)二者,是“不可成为是”的常法。这里你们可能不太懂!“事物”本身不是常法,它是无常法。所以常法和事物二者连在一起,讨论其之间的关系时,这就属于常法的范围了。这不懂,是吗?

我先用个比喻,“一和异”这两者是(相)异的,这应该懂了。你们不要想说︰因为“一”不是“异”啊,所以说“一”异于“异”!这意思主要是说“一”与“异”,两者是∵(相)异的。而不会想说︰喔!这里面有个“一”。

【常和物是常法,不能认为两者其中的物是无常法当理由,去反驳常和物是常法,就像是一和异是相异,不会拿两者其中的一去反驳一和异是相异。】

这一样的道理,当这两个连在一起的时候,就会变成什么样子呢?是这个意思。

另外一个比喻,“一与异”二者,是二还是三,还是一?是二。你们不可以想︰其中有个“一”,所以是一不是二,不可以这样想。因此“一与异”二者,是二。又譬如说两个人,明增法师和戒海法师,是两个还是三个?是两个。不可以想说︰因为明增法师不是二,戒海法师不是二,所以不是这二者不是二。不可以这样想,是吧!这样懂吗?所以,当两个连在一起的时候是二,而这里面的一个一个是不是二,那是另外一件事。所以常法与事物二者(连在一起时),就变成另外一个法(讨论的问题)。不可以想说︰因为事物不是常法,所以常法与事物二者(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常法,不可以这样想!里面这一个一个是不是常法,常法当然是常法,而事物不是常法,所以常法与事物二者,不是常法。不可以这样想!刚刚就讲,明增法师和戒海法师二者,是二,虽然明增法师不是二,戒海法师不是二。这二者,也是另外一个体性啊!所以,常法与事物二者,讨论的不是常法如何,事物如何。那要怎么想呢?首先要理解,“常法与事物二者”,这只是分别心的显现境,它不是现量的显现境,所以这是属于常法的范围。它的重点在这里!所以,常法与事物二者,是不是无常?不是。若是无常,那必须是现量的显现境,或者是现前识的显现境。上次我们有没有说,与无常法同义的名词,加了一个“现前识的显现境”?是吧!所以,这里你们要理解,常法与事物二者,不是现前识的显现境,所以这不是无常法!先大概这样理解就可以了。为什么这“分别心的显现境”有点难懂,上次我们有说到“反体”、“义共相”都是“分别心的显现境”,所以这个部份非常广!它怎么会变成为“分别心的显现境”,也不是那么容易懂得的。以后慢慢学习之后,才会渐渐懂得,没有办法马上在这里讲解,但是这个“分别心的显现境”很重要。刚才我们举过的例子,“一与异二者”,是异也是二,但不是将其中的一个一个举出来说。

【***用”是一还是二”来白话表示,”是一还是异”。常和物两者同时只能出现在分别心上,无法出现在外境上,所以是常法。“现前识的显现境”、“分别心的显现境”可以帮助判断此法是无常法或常法。】

讲解“物质”---经部宗用“物质”指称“色法”

再来谈事物的性相,“能表功能”。还有事物分为三种,“谓物质、心识和不相应行”。这里(小理路)的“物质”是指色法,在这个(摄类学科判)表格里是色法、心法和不相应行法。各位要知道这个部份,中观派和唯识宗都不会用这样的名词喔!只有经部宗以下的见解,才会将“色法”等于“物质”。或者是小乘佛教派的教徒才是这样用,而大乘佛教派就不是将两者“等于”。若是这两者(色法与物质)“等于”,那色、声、香、味、触等,都将成为外境,而不是从内心安立的了。而唯识宗及其以上的见解,都认为它们(色声香味触)都是从内心安立的,所以不可以说是“物质”,“色法”不等于“物质”。这样知道了吗?但是现在“小理路”这里是采用经部宗的思想主张,因此用“物质”指称“色法”。再来,“微尘所成”是物质的性相,是由微尘慢慢组成的。所以从这里“物质的性相”,看得出来这是主张有“外境”。所以在佛典里面,用词要准确。我们读佛典时,马上要知道,在这里用这个名词,背后有什么涵义,要能马上理解。用“物质”这个名词时,它的主张是“外境”,而不主张一切法是从内心安立的。有这个意思在!

【物质与色法同义,是经部宗的见解。从这个同义的意义去理解经部宗对于外境的看法。】

【同学问︰听不清楚!】

“微尘所成”是“物质”的性相。“外境”和“物质”这两个,在这里是“等于”。“物质分为二种,谓外物质及内物质”。外物质的性相是,“谓士夫相续所不摄之微尘所成”。譬如说,我们的五根是心相续所摄的,而外面的色声香味触,就是心相续所不摄的。就这样的区分!虽然外面的色声香味触,不是心相续所摄的,但是在我们的心相续之中,也是有色声香味触喔!上次我们上的课程,密集金刚的道次第里面有提到,我们的色声香味触将来就会变成为什么本尊,如色天女,声天女等等,这些将来就会变成为佛菩萨。所以,色声香味触,也有内在心续所摄的。我们一般说的,身语意中的语业,也是色法,也是声音,也是心相续所摄的。我们一般介绍色声香味触时,是将它们放在心相续所不摄的位置上,但是它们也有心相续所摄的。那内五根一定是心相续所摄的,没有一个是心相续所不摄的。在这里说是士夫(人),其实不一定是人,士夫不一定“等于”人,其实这里的“士夫”的范围很大喔!泛指六道众生,也有佛菩萨,其实就是“补特伽罗”,若只有人,其范围很小呢!在这里所举出来的“事例”,如︰瓶、柱、地水火风四大等这些。再来是,“谓由士夫心相续所摄之微尘所成”,为内物质之性相。事例,如“有漏近取色蕴”。无漏的是异生,异生就不是色法,异生身(?)体性是“异”,如菩萨圣者,祂们的身体就不是普通的肉体,祂们的身体就是异生身,所以是“无漏的身体”,不是有漏的。所以祂们的色蕴,就不是色法,这样的解释,有些难!而“有漏的色蕴”,就是肉体,所以这里用“有漏近取色蕴”。而我们一般讲“近取五蕴”,五蕴中的色法就只有色蕴,而其他的受、想、行、识,都不是色法。现在色法的部分,已经讲完了!

心法的性相

那心法的性相是什么呢?“显而了别”。这是说,它有“了别”的能力。譬如说,我们内心中的“疑”、“颠倒识”,这些也是心法。虽然当下它们有没有了解对境呢?没有。但是以它的体性来说,它还是有“了别”的能力。所以这个“了别”指的是,当下也许它并不一定了解,但是有“了别”的能力存在。所以,在这里“了别”的意思是,“了别”的能力,“了别”是它的体性,就这个意思喔!那“显”的意思,就比较容易了解,意思是不管它是什么样子,好的或不好的,正确的还是颠倒的。心本身一定有个显现的境在其中,这个境一定有显现在心里面。所以,“显而了别”。而这在藏文中有两个意思,一个意思是,唯明唯知。和这里所说的,显而了别。有两种道理!所以,有些翻译在这里,就翻译为“唯明唯知”。上次张老师用的名词,好像是“明晰、了别”。我们藏系老师常常讲这个名词,但是中文翻译们所用的名称就有各种各样的呢!例如这里用“显而了别”,还有我经常听到的“唯明、唯知”,就是有各种各样的名词。

所以我就从藏文的意思说给你们听,这名词在藏文中有两个字,本身就可以延伸到很广的范围,因此有不同的解释,也不可以说藏文有问题。其实在佛典中有关心识的定义,它的体性,本身就是有很多内涵,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解释,在这里有这样的意思,而在那里又有那样的解释。而藏文中的这个名词,好像刚刚好,放在什么地方都合适。藏文中的第一个字,有两种意思。一个是它自己非常清净,有的翻译就用“明晰、清晰”,非常清净的意思。而另外一个意思是,显现到这个“境”上面,外面的对境显现到“有境”里面,有“显现”的意思。在这里的“显而了别”是指这个意思。所以,第一个字就有“明晰”和“显”两个意思。当然这两个道理也是有相通,为什么呢?因为“有境”本身清净的缘故,因此这个境才能够显现。譬如说,这一盆水很脏的话,那什么东西都无法在这盆水上面显现。若是这盆水很清晰的话,那其他的东西都可以在这上面显现出来。所以“明晰”和“显现”,这两个道理也是有相关的。所以,藏文中的第一个字,包含了这两种意思在。如果说我们的心中有很多烦恼,有贪、嗔、无明等等,虽然有这些很糟糕的各种各样的烦恼,但它们都是暂时出现而已,实际上心本身还是有“明晰”存在的,它本身(的体性)是清净的。所以是用“明晰”这名词,或是“唯明”,这第一个字,因此也有“显而明晰”的意思。

那藏文中的第二个字,它的意思是“了别”,翻译用的其他名词是“唯知”,“唯明唯知”,就是知道的“知”,这两个“了别”和“知”,没有什么差别。但是我们这里要理解的是它不是“当下就会知道”的意思,这不一定。有的当下就知道这道理,但是颠倒心它当下是“不知道”的,但是它仍然有这样“知”的体性,有“能够了解”的体性存在,有“能了别”的体性存在。我们一般用的比喻是,有一个大镜子,它非常干净的话,外面的什么境都可以显现出来,但这些却不是固定在这镜子里面。这个镜子朝什么方向,就是显现那个方向的东西。“唯明、显现”有这样的意思!我们的心没有固定,它永远会出现各种不同的对境。所以,比喻我们的心,要像一面干净的大镜子一般。不只是从这镜子中“清晰、显现”而已,还要“能够考虑”外面这些对境的道理,所以有“唯知”的能力,这“了别”的智慧,它有能力可以考虑,考量道理(对境)。有这两层意思在!平常说的“唯明、唯知”有这样的意思!所以在这里藏文中这名词,用的翻译为“显而了别”,这就是心(法)识的性相。

那心(法)识的事例,如眼识。这个部份上次我们曾经仔细的说明过,心∵(法)识分为心王和心所;也有分为根心识,和意心识。根心识又分为五个,眼心识、耳心识、鼻心识、舌心识、身心识。还有第六个心识,是意心识。有作过这样不同的分类!再来谈不相应行法,“非物质与识任何一种之有为法”是其行相。只要不是物质与心识的任何一种有为法,就是不相应行法。事例,如物、无常等。这里的“物”是与无常法“等于”的“(事)物”(有为法),而不是指“物质”。上一次我们有讲过,不相应行分为两种,一个是有(性)命的,另一个是非有(性)命的。那这“(事)物”是指非有(性)命的;而有(性)命的就是,如马、牛等等,这些补特伽罗。

解释“成事分二,谓一与异”

再来,“复次,成事分二,谓一与异”。“不是各别法,为一之行相。事例,如所知、常、物。”现在所举的事例是,“所知”、“常法”、“事物”,这一个一个才是“一”,而不是这三个合在一起。再来,“是个别法,为异之性相。”事例如︰“常与物二者”,这后面一定要讲“二者”。还有,“能相与所相二者”,这“能相”就是我们平常讲的“定义”,而这“所相”就是指“名相”。譬如说我们刚才讲的,“能表功能”是“事物”的定义,这“能表功能”就是“能相”,是其定义,能够可以表达“事物”。而“所相”就是它所要表达的,所要表示的,就是“事物”(名相)∵。现在这里,“能相与所相二者”,也是“异”。然后,“柱与瓶二者”,“金瓶与铜瓶二者”也都是“异”。就是这样!

“自相”的定义

再来,“复次,所知分二,自相及共相。”这“自相”和什么同义呢,你们记得吗?“自相”与无常法同义,而“共相”与常法同义。现在这“自相”的定义是,“非由名言分别所假立而由自之性相所成立之法。”这“自相”不是由“名言分别所假立”的。那什么是“由名言分别所假立”的呢?常法就是由“名言分别所假立”的。简单的说,前面有谈过,常法与“分别心的显现境”是同义。所以现在我们要理解,“分别心的显现境”与“由名言分别所假立的”,这两者是“等于”。而“分别心的显现境”与常法是“等于”,是同义。那现在这里(自相的定义),“非由名言分别所假立”,它的意思就是说,这不是“分别心的显现境”,自相不可能是“分别心的显现境”,它不是由分别心来安立的。那它是怎么成立的呢?是“由自之性相所成立的”,是由它自己的性相所成立的。就是这个意思!这样知道了吗?是从“自己的性相”那边来成立的,从自己的体性,应该也可以说是,从自己的方面来成立的。这里自己的“性相”,这个“性相”不是指定义喔!这自己的“性相”,是指自己的体性,从自己的体性来成立的。刚才前面讲的“性相”,大多是定义的意思,只有这里不是喔!这里的“由自之性相所成立”,这“性相”是指“体性”的意思。若是其定义的话,在判断“是不是它呢?”,要有个明确的条件说出来。若是其体性的话,“是不是它呢?”,那就不需要明确说出一个判断的法。譬如说,他的个性是什么样的,他的性格,这性格不是别人给他的,是他自己本来就有的。这体性就是,它自己本来就有的一个部份。那怎么成立呢?就是由它本来就有的体性,从那里成立的,应该是说,由它自己那边成立的。这样可以吗?

【***用自相的性相来思维所有自相的法不会是“分别心的显现境”。】

“共相”的定义

再来是讲“共相”。这里说“共相”,是由“名言分别所假立”的。这两个“名言”和“分别”,一个是心法,另一个不是心法,是吧?“分别”是心法,而“名言”不是心法。“名言”是指我们所说的话这种,但是它和“分别心”,这两个在趣入境时的方式是一样的。它们都没有办法像“现证”那样,整体的趣入。它们在对境时,都只是一部分的趣入对境而已!譬如说,我们讲这个糖果很甜,如果你们都没有吃过,那无论如何的解释说明,都是无法完整的表达其甜的道理,都只能够表达其中的一个部份而已,一直到嘴里吃到糖果之后,对这道理才可能完整通达。所以只运用“名言”,是无法完整表达的。那一样的,只是“分别心”一样的无法完整通达道理(完成表达),“分别心”也无法完整认识整个法,只认识其中的一个部份。所以,“名言”和“分别心”,在趣入对境时的情况是一样的。有些法是可以“现前识”直接接触到的,而有些法就不是“现前识”可以直接接触到的,它是由“分别心”,才能感觉到“喔!这里有一个法”。有的是讲出来就知道,这里有个道理。就是这样,有不同的法的缘故。常法就是“由名言和分别所假(安)立的”;而无常法就不需要这样由“名言和分别心”来安立,它就由自己方面所成立。所以,“自相”的性相(定义)是,“非由名言分别所假立,而由自之性相所成立之法”。所以,这是由这两边互相辅助,一边是“非由名言分别所假立”,而另一边则是“由自之性相(体性)所成立”。再来,“共相”的定义是,“系由名言分别所假立,非由自之性相(体性)所成立”。所以,共相的定义,是和自相的定义相反,不是“由自之性相所成立的”,而是“由名言分别所假立的”,这也是由这两边来说明的。最后这里,并没有谈到自相和共相,这两者的事例。

【***用共相的性相来思维所有共相的法不会是“现前识的显现境”。】

“胜义谛”和“世俗谛”的性相

接下来是讲胜义谛和世俗谛,“胜义(真正)能表功能之法”,是胜义谛的性相。这个我们上次有讲过了,就不需要再讲。这个意思是,真正的实际上有功能的法,才是胜义谛。上次在讲解“义共相”时,我们有以火为例来说明过。这第六意识当中的火的形相,它没有真正的火的功能,所以它是常法,不是真正的胜义谛。而其胜义谛,是指外面的这真正能够燃烧的火。再来就是,“不能胜义(真正)表功能之法”,这就是世俗谛的性相。那这样,这个部份就讲完了!立自宗的部份,大概就是这样!

“诸行无常”之“无常”有大范围和小范围

上次有一个问题,我说明一下。上一次我们说“诸行无常”,有人问说,我在解释这无常时,是与这里的“事物”、“无常法”同义,是可以用这个角度来解释。而另外一个角度呢,四法印之中的“诸行无常”,四圣谛中的苦谛,有四个行相︰无常、苦、空、无我,在这里面的第一个“无常”的意思。也是可以这样说的!如果是苦谛行相中的第一个“无常”,它的范围比较小!而现在这里讲的“无常”,与“事物”“自相”等同义的,它的范围就很大,包括了很多如有漏和无漏的,涅盘和轮回的法等等,什么都在里面呢!若是将这两个无常看成为“等于”,那就不对了。因为讲到苦谛中的无常时,我们的心中要生起一个厌离之心。而后面这个与“事物”同义的“无常”,那连佛的心也是无常的,佛的身语意这些都是无常的,但这却不是“苦谛之中的无常行相”。我们要厌离的“苦谛中的无常”,一般是指死亡魔这样的无常。而佛已经断除死亡魔了!所以,无常的佛的身语意,和苦谛的第一个无常行相,是不一样的。那这两者如何解释呢?“苦谛中的无常”,它的范围比较小,它只有轮回中的法,是不可靠的。不论在轮回中如何圆满,到后来仍将会有完全消灭了的阶段。而佛的身语意,是如何圆满的呢?它们是会一直增长的,没有一个完全消灭的阶段。所以,它们就是不一样的。这与“事物”同义的“无常”,是一刹那一刹那变化的,而不是指完全断除消灭的意思。所以,这刹那变化性在佛的身语意中,也是有的啊!所以这个刹那变化的无常,它的范围是很大。不管是苦谛或集谛也好,是轮回还是涅盘的法也好,或是佛的身语意,都是一刹那一刹那变化的。所以,“诸行无常”,可以用这个范围大的无常来作解释,也可以用范围小的“苦谛行相的无常”来解释。其实后面这“诸行无常”的无常,也可以看这个“行”如何解释,来决定其无常的范围大小。若是这“行”是指一切的有为法,那这无常就是大范围的无常。如果这个诸“行”,只有指称一切轮回中的有为法,那这无常就是小范围的无常了。这两者不一样!

若是大范围的无常,那这个“行”和“有为法”是“等于”。那这“有为法”的定义如何解释呢?有两种解释。“有为法”中的“为”,第一种解释是将很多散乱的东西聚集在一起。另一个解释是,本来一个法已经存在了,然后就一刹那一刹那的变化,最后就收回去了,变成没有了。所以这“有为法”,可以有这样两种不同的解释,一个是有很多因缘聚集在一起才有这个法,这个法是需要有很多的因缘聚集在一起才能形成的有为法。而另一个解释是,这个法它会一刹那一刹那的变化,最后全部都会收回去了。所以,“有为法”有这样两种意思。而这范围大的有为法,是与“事物”、“无常”同义,这时候的“有为法”的解释,可以有两种。虽然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但其范围却是一样的。一个是因缘聚集所形成的法,和另一个是会刹那刹那变化的法,两者的范围是一样的。由因缘具足所产生的法,一定是会刹那刹那变化的。而会刹那刹那变化的法,一定是由因缘聚集所形成的结果。这些是肯定的!所以这两者的范围大小,是一模一样的。这些上次所讲的内容,大家好像不太清楚,所以现在我就再讲解一下!那还有没有问题呢?

【同学问:听不清楚】

相应行法,举例出来说明的话,它们是“受”和“想”之外的一切心所法,就是相应行法。那这“相应”的意思是什么呢?这是六因之中的“相应因”,这个意思。有具足这种“相应因”的特色,有此相应特色的行蕴,就是相应行。那具足这“相应因”特色的,一定是心所或心王。那心法有心王和心所两种,而这心王的部分,并没有在行蕴之中,而是在识蕴的范围内。那剩下来的只有心所,而“受”和“想”已经特别被提出来,成为“受蕴”和“想蕴”。所以相应行是,在受和想之外的一切心所,只有这个范围!

不相应行的意思是,不可以如我们一般人所说的,“我和他这个人有没有相应啊?”不可以从这个角度想。这里的“相应”有其定义。刚才所讲的六因之中的相应因,这相应因要具足五种相应,所缘相应,行相相应,所依相应,时间相应,还有质相应。这我们上次有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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