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宗教法人法》管窥(上)

徐玉成

一、缘∵起

基于赵朴老提出的中国、韩国、日本三国佛教黄金纽带关系构想,上一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后,中韩日三国佛教界展开了大规模的友好交流活动。中国佛教协会和日本佛教大学互派访问学者即是其中一个具体交流项目。由此因缘,我于2000年4月至10月赴日从事日本《宗教法人法》专题研究工作。经过半年时间的研究考察,我对日本宗教现状和日本宗教法制的基本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

日本是一个受中国传统儒释道文化影响很深的国家。有不少日本学者认为,中国文化是日本文化的母亲。从日本人的生活习俗、语言文字、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绘画建筑,乃至道德礼仪等等方面,无不渗透着中国传统文化的浓厚气息,处处可以发现中国文化的渊源。例如,日本各地佛教寺院有许多中国唐宋时期建筑风格的佛殿、佛塔,至今保存完好;在日本的语言中,有唐音、吴音和本国的和音,前两种就是从中国传入的;日本正式出版物中,汉字占百分之五十至六十的比例。所以,中国人即使不懂日语,在日本生活、旅游也不会觉得不方便,再复杂的街道和处所,都能循着路牌的指示准确找到。

日本封建主义专制统治的历史悠久,与我国颇为相似。因此,在对待宗教的政策和态度上,两国在历史上也有许多相似之处。当前,我国国情虽然与日本有重大差异,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的原则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共同遵循的普遍原则,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我国也被写入宪法。因此,研究世界各国如何贯彻信仰自由、实行政教分离的法律实践,特别是与中国传统文化有甚深渊源的日本宗教法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研究他们的立法宗旨和运行实践,无疑对我国宗教法制的建立和完善具有开拓思路、吸收借鉴的现实意义。

二、在日本的研究工作

在日本期间,我的研究工作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

第一,收集资料。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从国际互联网上下载日本文化部宗教课和研究《宗教法人法》的学术机构(如爱知大学等)在网上发布的有关宗教法人的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研究资料、宗教判例等;二是购买了部分宗教法制方面的书籍,主要有文化部宗教课编的《宗教年鉴》、《宗教法人法运营手册》、《宗教法人的事务》、《宗教法人的财务》、《宗教法人法逐条解释》等;三是从佛教大学图书馆复印了千余页有关《宗教法人法》的图书资料。

这些资料的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有关日本《宪法》和《宗教法人法》的法律文献;二是日本佛教净土宗和净土真宗的宗规、宗制,如《净土宗宗门法制类纂》、《净土宗檀信徒必携》、《净土真宗西本愿寺派宗门基本法规》等;三是日本学术界对宗教问题的研究资料,对宗教定义的研究、对《宗教法人法》的研究等。

通过以上工作,我收集到从1889年(明治32年)第一部《宗教法律议案》出台至1999年(平成11年)间日本各项宗教法律及其历次增补修订的重要文献,以及日本学者对日本宗教法制一百多年历史的研究和日本佛教宗派内部制度规章等方面的资料,可以说内容是比较丰富的。

第二,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了日本佛教寺院和神道教的神社:访问了净土宗宗务厅;参访了京都的知恩院、比睿山、上善寺、西本愿寺、东本愿寺、大德寺、金阁寺、银阁寺、青莲院、清水寺、建能寺、妙心寺、仁和寺、龙安寺、正传寺,以及神道教的上贺茂神社、上鸭神社、今宫神社、八坂神社;奈良的东大寺、唐招提寺、药师寺、法隆寺;东京的增上寺、东渐寺、净土寺等。

通过上述参访考察活动,我对日本的宗教信仰、日本宗教法制的历史沿革、日本佛教内部制度等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和粗线条的认识。

我认为,在《宗教法人法》的规范下,日本宗教的现状可以概括为:信仰自由,政教分离;法人制度,产权明确;宗派管理,制度严谨;教务兴盛,社会平和。

由于我国对宗教法的研究工作刚刚起步,目前除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外,学术界和普通高校尚未建立研究宗教法的专门机构。因此,无论是高等学府,还是宗教学、法学研究机构,宗教法研究都属于他们的边缘学科,因此极少见到这方面的研究论着面世。而对于日本《宗教法人法》的研究,极少有人涉足,文章、着述更是凤毛麟角。笔者不揣浅陋,在此对日本《宗教法人法》的宗旨、特点和基本原则做一简要介绍,错漏谬误之处在所难免,敬请理论界前辈、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三、日本人对宗教的看法

在介绍日本《宗教法人法》之前,首先要介绍一下日本人对宗教的看法。日本学者金儿晓嗣在《日本人的宗教性》一书中,对“宗教”一词进行了如下阐述:

宗教的产生,标志着人类经过努力已经超越了动物界,由原来被动地适应自然界转变为从自然中独立出来,通过形象思维认识自然界和人类自身。这种抽象思维的产生,使人们想象到,除人类自身之外,还有一个主宰人类的神圣物的存在,这就是宗教的起源,也是人类文明和文化发展的起源。宗教的起源,使人类社会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主要是宗教的神圣机能要素起了作用。同时,宗教经过长期的不断发展和演变,又逐步发展成为相对独立于社会,而又不得不依赖于社会生存的具有实体性的社会组织。因此,宗教的定义应当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说明:所有的宗教,从一开始就具有两种显着相反的属性:一个是宗教的神圣属性,另一个是宗教的世俗属性。因此,宗教的定义可以概括如下:宗教是人们以神圣的信仰为全身心的归依,与世俗社会相分离,并以世俗社会中对某种事物的禁忌作为信念和实践基础,具有统一的信仰理念和宗教仪式,并以此为纽带,以宣传社会公共道德、追求人格完美和终极关怀,以到达彼岸世界为根本精神目标的特殊共同体。

根据上述宗教的定义可知,宗教的作用是将人们联结起来,以宗教的道德及其严密的组织系统,发挥其安定社会、巩固固有的社会制度、风俗习惯和传统道德的机能。同时,宗教又是大多数人解决个人终极关怀的唯一手段和实践体系[1]。

由此可见,宗教既有传播教义、举行宗教仪式活动、教化和培养信徒等宗教活动的神圣性一面,这是宗教区别于其他社会团体的特殊属性;同时,宗教也具有为了维持和进行宗教活动而拥有和运用财产并作为经济社会的一员从事世俗事业活动的世俗性一面。宗教是神圣性和世俗性相统一、宗教信念和世俗实践相统一的社会体系[2]。

上述对宗教的基本认识和理念,对于确立日本社会信仰自由、政教分离的原则是很有意义的,也是日本制订《宗教法人法》的重要理论依据。

日本自五十年代以来,经济上出现了由复苏到腾飞的历史性突变。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在《宗教法人法》确立的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的原则下,日本各宗教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其他团体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因为,在社会向工业化和现代化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传统的生活秩序和思维习惯被迅速打破,人们在享受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也产生了某种精神迷失现象,例如工作高度紧张、生活节奏加快、投资风险增高、城市人口爆涨、环境污染严重、现代疾病无常、亲情友情淡漠等等,无不使人们对现代化产生诸多困惑。为了寻求更多的精神寄托,人们将目光更多地投射到宗教层面,希望从宗教信仰中寻求精神寄托和精神平衡,由此推动了宗教事业的大发展。例如,从1965年到1990年的25年间,日本经济突飞猛进:1965年,日本国民收入只有271千日元,合753美元;到1990年,国民收入达到2786千日元,合19879美元;国民收入净增19123美元,是1965年的26.4倍。又如:1980年日本GDP是9068美元,到1990年达到23829美元,是10年前的2.6倍[3]。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信仰宗教的人数和宗教团体的总数也呈现出同步增长的态势:全日本宗教团体数由1960年的220164个,至1990年增加到230704个,净增10540个,增幅达5%;信教人数由1960年的138403188人次,增加到1999年的217229831人次[4],净增77826643人次,增幅为56%。由于日本社会宗教的充分发展,民众中信仰宗教的人数不断增加,宗教观念、宗教思想几乎覆盖了全社会的人群。根据1999年日本文化部宗教课发表的《宗教年鉴》统计:日本全国有宗教团体法人183349个,日本总人口是121371798人,国土面积是377815平方公里,平均每662个人中就有一个宗教团体法人(寺院、神社或者教堂),平均每2.06平方公里就有一个宗教法人(寺院、神社或者教堂)。另外,日本信仰各宗教的人数总计217229831人,比全国总人口的121371798人超出95858033人,超幅达79%。也就是说,有许多人信仰两种以上宗教。所以,宗教已成为日本普通民众重要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寄托,并构成日本社会公共道德系统、文化教育体系、社会调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在这样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竞争异常激烈、经济风险不断加剧、经济秩序时常动荡的社会里,日本的宗教起到了不可低估的稳定社会、安定人心的重要作用。在当今世界范围内,日本是社会治安比较好的国家之一,并非笔者溢美,有些地区甚至达到了“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程度。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宗教(佛教与神道教)覆盖面如此之大,宗教道德与社会公德深入人心,其潜移默化的作用,不能不说是重要因素之一。与此同时,宗教也具有保存、延续和发展民族文化、风俗习惯和巩固其社会制度的功能。

四、日本《宗教法人法》的基本原则与主要特点

日本的宗教团体如此之多,信仰宗教的人数如此之盛,他们是如何对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进行社会管理的呢?这应当主要归功于《宗教法人法》。

下面介绍一下日本《宗教法人法》的基本情况。

根据宗教具有神圣性和世俗性“两面性”的基本理念,日本《宗教法人法》在立法和执法实践中比较好的贯彻和体现了保护宗教神圣性的一面,规范和制约宗教世俗性的一面;比较成功地保障了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的原则,具有其鲜明的特点。根据我个人的理解,兹将日本《宗教法人法》的特点概括为四句话,即:一个宗旨,两个分离,三个重点,四个原则。现分别叙述如下:

(一)一个宗旨,即信仰自由的宗旨。

1、信仰自由制度法律化的历史进程

日本宪法第二十条规定:“信教的自由对任何人保障之。”根据日本学者的解释,信仰自由是在确立公民“精神的自由权”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公民精神自由权的自然延伸。它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是宗教内心的自由,任何人在思想上、精神上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其次是宗教行为的自由,即信教的人们有参加宗教庆典、举行宗教仪式、参加宗教活动、宣传本宗教教义、进行传教活动的自由权,它是信仰宗教的外在表现形式;第三是宗教结社自由,即信仰宗教的人们有参加、成立宗教组织,结成宗教社团,举行宗教集会的自由权。但是,信仰自由以不危害社会福祉、不损害信徒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不影响社会安全为前提[5]。从事宗教法制研究的日本学者认为,宪法的这一规定,是在封建社会对宗教的长期压迫下孕育和发展出来的,渗透着几代人对信仰自由基本理念的不懈追求和殚精竭虑的奋斗[6]。

日本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多次封建统治者压制和控制各种宗教的事件,如在古代曾发生过灭佛事件。佛教从中国和朝鲜半岛传入初期,日本朝野曾发生过国教与蕃教之争。有些人认为:神道教是国教,而佛教是外来宗教,主张保护神道教、驱除佛教。公元643年,大臣入鹿背着圣德太子推行灭佛行动,一些寺院被毁、僧人被杀。入鹿的倒行逆施,遭到朝野上下的反对,公元645年入鹿被朝廷处死,不久后实行“大化革新”,灭佛事件随之平息。公元681年,天武天皇下令实施唐朝的律令,国教、蕃教的纷争随之消失,佛教终于成为日本合法的宗教。此后,日本历史上又曾出现过多次灭佛、排佛事件。到了近代,随着对外通商的发展,基督教传入日本,同传统的佛教与神道教发生冲突,连续发生过官方镇压基督教的事件,发生了不少教案,引起信教民众的强烈反抗与斗争[7]。这同中国历史上官方对待佛教和基督教的态度有很多相似之处。下面根据日本宗教法制学者井上惠行所着《宗教法人法基础研究》一书简介如下。

随着日本“明治维新”运动的开展,去西方国家留学和从事贸易的人数日益增多,随着商品经济等价交换原则在社会生活中的普遍推行和运用,西方的文化和价值观不断传入,冲击和动摇了日本长期封建社会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的封建思想和专制制度,政治民主开始有限度地发展。在国家政治向民主化渐进的同时,要求以法律的手段保护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在此基础上,要求宗教平等和信仰自由的呼声也随之高涨起来。在民众的压力下,日本***不得不于1889年向国会提出《宗教法案》(即第一次《宗教法律议案》)并获得通过。此部《宗教法案》提出了一些保障日本国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条款,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在封建专制残余思想的影响下,这部法案仍然带有宗教歧视和***控制利用宗教的诸多条款。1928年,在宗教界人士的强烈要求下,***又向国会提出《宗教法修正案》(即第二次《宗教法律议案》),对其中宗教歧视和宗教压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1930年,日本***向国会提出第一个《宗教团体法案》(即第三次《宗教法律议案》),首次将宗教团体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写入该法。1936年,日本***向国会提出《宗教团体法草案》(即第四次《宗教法律议案》),对1930年的《宗教团体法》提出修改。此法律草案经过多次讨论,于1940年获得国会通过。但是由于当时日本***推行对内压迫、对外扩张的军国主义政策,反映到该法中,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形同虚设。天皇拥有国家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等一切权力,是全国军队的最高统帅。在军国主义专制统治下,各种宗教均被利用为侵略战争的工具,所谓宗教信仰自由只是有限的、相对的、有条件的,不可能有任何违背军国主义统治者意志的信仰自由。因此,该法条款中仍然对宗教充满统制、监督色彩,限制信仰自由的内容仍然较多。1945年8月,日本军国主义战败,日本天皇宣布无条件投降,美军随即占领日本。为了根除日本军国主义产生的专制政体,占领军当局开始对日本政治体制进行改造,从而使得日本宗教法制建设有了新的契机。1945年10月,“联合国占领军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下令废止具有官方控制色彩的《宗教团体法》。为了不致引起社会混乱,占领军当局又于同年12月发布了《宗教法人令》(即第五次《宗教法律议案》)。由于此令拟定的制度仍不完备,遭到诸多方面的批评与指摘。为了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占领军当局遂于1952年4月公布施行《日本国宗教法人法》(即第六次《宗教法律议案》),即现行的日本《宗教法人法》[8]。其后该法又迭经增删废改,迄至1999年的47年间,日本国会对该法共进行了16次重大修改,使该法日趋完善。日本宗教法人制度自1889年至1999年,从提出、成型到完善,前后经过了一百多年的曲折历程。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日本宗教界人士、宗教学者、法律研究者和***官员,对日本《宗教法人法》的制订、实施、修订和研究,付出了巨大的心血,有些宗教界人士甚至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由此可见,经过日本各界人士的长期艰苦努力,在冲破封建专制制度对宗教的压制后,才使得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被写入宪法和各项法律中,并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得到认真贯彻。

(待续)

注释:

[1]∵金儿晓嗣:《日本人的宗教性》,第2—5页。

[2∵]矢吹辉夫着、杨笑天译:《新订宗教法制序说》,第6页。

[3]摘自1991年出版的《日本年鉴》。

[4]据1999年文化部宗教课编印的《宗教年鉴》统计,全日本各宗教团体信教人数合计超过全国人口总数九千多万人,原因是有许多人信仰两种以上的宗教。

[5]∵矢吹辉夫着、杨笑天译:《新订宗教法制序说》,第81页。

[6]参见《明治以降宗教制度百年史》,文化厅编,原书房出版。

[7]∵井上惠行:《宗教法人法基础研究》,第一书房出版发行,1982年9月。

[8]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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