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二‧三四六此中「了」者,谓异熟识于自所缘,有了别用,此了别用,见分所摄。

【疏翼】

第一解所缘行相中,第二广解,即料简细解。

【述记‧卷十五】

自下、广解。初、广行相,次、广所缘。初中有三︰初、护法菩萨释其「了」言,申其正义,二、明四分及对小乘明行相等,三、总结。即申正义,解「了」言也。

言「此中」者,是简持义。此解第八识行相,故言「异熟识」。「于自所缘」者,即所变影像,是亲所缘相分所摄。于此,有了别用,非于心外法等。谓于所缘相分之上,有了别用,即行相故,是识见分,非是余分。

然行相有二︰一者、见分:如此文说。即一切识等皆有此行相,于所缘上定有。二者、影像相分名为行相:其一切识或有,或无,所缘不定故。如此论下所缘缘中,出二所缘缘体[1]。

又《瑜伽》等说「同一所缘」[2]是也。今此且约诸识定有者说,或与小乘别体者说。以影像相为行相者,小乘同故。然唯第二,无初解者[3],第八俱时五心所法,如何可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故须二解[4]。以影像相为行相者,出《集量》文[5]。

【论文】

二‧三四七然有漏识,自体生时,皆似所缘、能缘相现。

【疏翼】

第二广所缘中,第二明四分及对小乘明行相等。

【述记‧卷十五】

大段第二、明四分义。即分为四︰初、立二分[6]。于中有二︰初、立二分,后、引教成。立二分中:初、申自义,后、方破他。此出自义[7]。

谓安慧等古大乘师,多说唯有识自证分,无相、见分。护法出已,说见、相有。依《集量论》等,方显发之,故先叙宗。

「自体生时」者,识自体也。「皆似所缘能缘相现」者,依他二分──似遍计所执情计二分现也。「似能缘相」者,大乘见分收,当小乘事摄;似彼行相取所缘故,名「似能缘」。「似所缘相」者,大乘相分收,当小乘行相;似彼所缘心外相分,为见分所缘故,名「似所缘相」,是心外法,此中无故。

【论文】

二‧三四八彼相应法,应知亦尔。

【疏翼】

第一申自义中,第二所如于心。

【述记‧卷十五】

一如于心。今此正义不同安慧,及小乘中正量部等[8],无所缘相,得名所缘。不同萨婆多等[9]许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缘。无心、心所自能缘故。

【论文】

二‧三四九似所缘相,说名相分;似能缘相,说名见分。

【疏翼】

第一申正义中,第三结名二分。

【述记‧卷十五】

此说能似摄于见、相。

【疏翼】

以上第一立见相二分中,第一申自义讫。

【论文】

二‧三五○若心、心所无所缘相应,不能缘自所缘境。

【疏翼】

第一立见相二分中,第二破他。于中有二︰一、破所缘无,二、破无能缘见。初中分三︰一、正破不能缘,二、正破缘一切失,三、举其二喻。

【述记‧卷十五】

自下第二、正破安慧正量部等。

量言︰如缘青时,若心、心所上无所缘相貌,应不能缘当正起时自心所缘之境;此立宗也。许无所缘相故;因也。如余不缘境;喻也,或如余人境[10]。

又量︰我余时缘声等心,亦应缘今色。许无所缘相故。如今缘自青等之心。余人亦尔[11]。

【论文】

二‧三五一或应一一能缘一切。

【疏翼】

第一破所缘无中,第二正破缘一切失。

【述记‧卷十五】

谓除所缘色外诸余法,亦应为此缘色心缘。无所缘相故。如现自所缘色。他人亦尔[12]。

【论文】

二‧三五二自境如余,余如自故。

【疏翼】

第一破所缘无中,第三举其二喻。

【述记‧卷十五】

或自境如余,境亦不缘;或余境如自,境亦应缘。即此二喻各通前量。或论中二量,次第配之──初、属上,后、属下[13]。

此义意言︰缘此自境时,心上必有带境之相,如镜面上似面相生,方名所缘。不尔,便有如前说过。除正量等外,所余部共大乘同。而真如无似境之相,如下所缘缘中自会[14]。

此[15]破所缘无讫。

【论文】

二‧三五三若心、心所无能缘相,应不能缘,如虚空等。

【疏翼】

第二破他中,第二破无能缘见。文分为二︰一、别破正量部等,二、别破安慧等。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五】

次、破无能缘见。

然《佛地论》第三:四智三诤但论相分有无,不论见分,即与此别[16]。下第十[17]中,自当解释[18]。心、心所法,有能缘相,不尔,心等应非能缘,无能缘故,如虚空等。

【论文】

二‧三五四或虚空等,亦是能缘。

【疏翼】

第二破无能缘见中,第二别破清辨。与前文合破安慧等。

【述记‧卷十五】

此返难云︰汝虚空等,应是能缘。无能缘相故。如心、心所。

古大乘师,即安慧等,既如是立二分俱无,论下[19]自说。

清辨亦云︰若约胜义,诸法皆空,唯有虚伪如幻化等[20]。若约世俗,见、相俱有。许有外境[21],故非唯识。识离于境,有何体用?故知诸法有境无心。若言心等有缘作用,许有实作用,便非释子,亦违圣教。

今且违汝:一切唯境。故能缘相,决定是无。小乘诸师,此相皆有。

此义意言︰心、心所生,必有能缘之相,如镜必有能照之相,不尔,便有如前说过。不同外道、小乘有实作用,体仍非无[22]。此中比量,准之可解[23]。

若尔,即镜应名能缘,如下所缘缘中说[24]。

第一别破正量部等,第二别破清辨,合破安慧。

【疏翼】

以上第一立二分中,第一明二分讫。

【论文】

二‧三五五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经说:一切唯有觉,所觉义皆无;能觉、所觉分,各自然而转。

【疏翼】

明四分义第一立二分中,第二引教成。

【述记‧卷十五】

下、引经证。

「故」者,因也,因前义说。引《厚严经》[25]上之二句,明内心有,外境是无。下之二句,明自内心,见、相二分有,即似能、所缘相是。

「各自然而转」者,谓见、相分各各自然从其因缘和合而起,不必须待心外之境,或计大自在天之所作故,方乃得转。今异于彼,说「自然」言。故缘龟毛,心影像起,此证有二分也。

【疏翼】

以上第二明四分义中,第一立二分讫。

【论文】

二‧三五六执有离识所缘境者,彼说外境是所缘,相分名行相;见分名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

【疏翼】

第二明四分义中,第二立三分。于中第一、对十九部辨相差别。初又分二︰一、除正量部余十九部说相分为行相,二、所依所缘同,相分相似,三、相分各异。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五】

下、解三分。于中有二︰初、对十九部辨相差别,后、申三分。此等即初,除大乘正量外,皆是此也。

又大众部心得自[26]缘,见分缘相,与此等同。缘自体者,则不如是。以缘自体,不须别起行相,以能缘见者为行相;所缘、见为所缘及事。

此等取境者,彼执心外之境是所缘。心上有似所缘之相,名行相。体即见分摄故。以大乘相、见分,即彼宗立名,非是彼定许有见、相分名也。

《观所缘》云「带彼相」故[27],即是行相,谓行于相。见分能缘,说名为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是释「事」义。不言自体事,言「自体相」者,简大乘事谓自证分。言「自体事」,便滥彼故。

【论文】

二‧三五七心与心所,同所依、缘,行相相似。

【疏翼】

第一对十九部辨相分差别中,第二明所依所缘同相分相似。

【述记‧卷十五】

心、心所同所依、所缘,俱依一根、缘一境故。「行相相似」,俱有似境相。随是青等行相各别,总相似故。虽受以领纳为相,想以取像为相等,一一心、心所各有青等行相,故名为「相似」。

【论文】

二‧三五八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识、受、想等相各别故。

【疏翼】

第一对十九部辨相分差别中,第三明相分各异。

【述记‧卷十五】

识、受等体,各是一故,而相状别。识、受、想等,体相,相状各各别故。行相言「似」不言「等」者,据相似故。「相似」、「等」义,无有差别。

【疏翼】

以上第二立三分中,第一对小乘十九部辨相分差别讫。

【论文】

二‧三五九达无离识所缘境者,则说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相、见所依自体名事,即自证分。

【疏翼】

第二解三分中,第二申三分。于中有二︰一、申大乘三分义,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初中分三︰一、明自证分为事,二、立自证分所以,三、体别简小乘。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五】

是大乘义,则说相分是所缘故。由无心外法,以小乘行相为所缘,即是相分。彼宗说相分非是所缘,是能缘上所缘之相故。彼之见分,自体事者,大乘名行相──能行于相故,所似[28]即相分[29]。此二所依自体,名事。言「所依」者,是依止义,谓相离见无别条然各别自体。此二若无总所依者,相离见应有。是二法故,如心与所,然无别体,但二功能。故应别有一所依体,起二用时,由有此体。故言「相、见自体名事,即自证分。[30]」

然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为所缘。大乘说无,故以彼小乘行相为大乘相分;大乘心得自缘,别立自体分,即以为事;故以见分名行相。即小乘事,体是见分,不立自证分,无返缘故。大小二乘所说各别。

【论文】

二‧三六○此若无者,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

【疏翼】

第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中,第二立自证分所以。

【述记‧卷十五】

谓无自体分,应不自忆心、心所法。所以者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谓若曾未得之境,必不能忆。心昔、现在,曾不自缘,既过去已,如何能忆?此已灭心,以不曾为相分缘故。我今虽不令为相分缘,然自证分缘故,如曾相分所更境故,今能忆之。

量云︰今所思念过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等余心,一切皆应不能忆,不曾更故,如不曾更色等。却证:故知曾现在缘。《佛地》第三云︰《集量论》说乃至若不尔者,如不曾见,不应忆念[31]。

【论文】

二‧三六一心与心所同所依根,所缘相似,行相各别──了别、领纳等作用,各异故;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识、受等体,有差别故。

【疏翼】

第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中,第三体别简小乘。

【述记‧卷十五】

然心、心所「同所依根」,其所缘相,各各变别,故但「相似」。缘青相分,皆变青故。「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识、受等体,有差别故」。与小乘别。

然《瑜伽》第一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据了别、领纳,各各不同故。相分虽不同,然极相似。如青为境,诸相俱青[32],相似名同。见分各异,虽俱是青,取相各别,故名不同行相。此中有行相与见分,虽各非一,各据义别。境据总故,名之为「一」。见据别故,名为「相似」。此卷论中,据实为言,故与《瑜伽》说不同也。

又彼约疏所缘缘,此约亲所缘缘。此心、心所许时、依同,所缘、事等,亦据所缘各相似义,非是相违。

【疏翼】

以上第二申三分中,第一申大乘三分义讫。

【论文】

二‧三六二然心、心所,一一生时,以理推征,各有三分。

【疏翼】

第二申三分中,第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于中分三︰一、心法各三,二、释三所以,三、引《集量颂》证。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五】

明三分中,次文第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此即陈那菩萨依经立理,诸论共同[33]。

【论文】

二‧三六三所量、能量、量果别故,相、见必有所依体故。

【疏翼】

第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中,第二释三所以。

【述记‧卷十五】

何须说三?相分、见分、自体三种,即所、能量、量果别也,如次配之。如以尺丈量于物时,物为所量,尺为能量,解数之智,名为量果。心等量境,类亦应然,故立三种。若无自证分,相、见二分无所依事故,即成别体心外有境。今言「有所依故」,离心无境,即一体也。

【论文】

二‧三六四如《集量论》伽他中说: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证,即能量及果,此三体无别。

【疏翼】

第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中,第三引《集量颂》证。

【述记‧卷十五】

相,唯所量;见,为能量;自证,为果。此颂意言︰今此三种体是一识,不离识故,说之为「唯」。功能各别,故说言「三」。

「果」是何义?成满因义。见分缘相,既为能量,能量无果,量境何益?如人量物,起量解也。小乘量果,即是见分,行相为能量,外境为所量。与此稍别,然有二[34]师,及叙陈那以前、以后,量及量果体性不同,如《因明》抄说[35]。《佛地论》中,虽说三分,无颂引证,唯有长行[36]。

【疏翼】

以上第二明四分义中,第二立三分讫。

【论文】

二‧三六五又心、心所,若细分别,应有四分:三分如前,复有第四证自证分。

【疏翼】

第二明四分中,第三立四分。

【述记‧卷十五】

明四分中、自下第三说有四分。于中有四︰初、立四理,二、分别之,三、引教成,四、释颂意。下即初也[37]。

护法以后,方始立之。理极须然,如文可解。然诸经论,唯多三分[38]。

【论文】

二‧三六六此若无者,谁证第三?心分既同,应皆证故。

【疏翼】

第一立四分理中,第二谁证第三。如理《义演》作「以比量道理,证有第四」。

【述记‧卷十五】

此、立理也[39]。第三、第二心分既同,应立别有能证自分。

量云︰第三分心应有能照之心。心分摄故。犹如见分[40]。见分返此,或无能证[41]。

【论文】

二‧三六七又自证分,应无有果,诸能量者,必有果故。

【疏翼】

第一立四分道理中,第三自证必有量果。如理《义演》作「举能量证有第四」。

【述记‧卷十五】

见分为能量,第三为量果;若第三能量,立谁为量果?

为量如前[42]。

【论文】

二‧三六八不应见分是第三果,见分或时非量摄故。

【疏翼】

第一立四分道理中,第四破救。

【述记‧卷十五】

彼若救云︰第二见分为第三果!由此,见分或时亦有非量摄故,不证第三[43]。

【论文】

二‧三六九由此,见分不证第三,证自体者,必现量故。

【疏翼】

第二立四分道理中,第五见分不证第三。

【述记‧卷十五】

诸体自缘,皆证自相,果亦唯现。见缘相分,或量、非量,故不应言见分为果,不可非量法为现量果故;不可见分或缘于相是比、非量,返缘自证,复是现量。

难曰︰见分缘相,或量,或非量。一向现量,自证分以为果,何妨自证唯现量;能量,亦比量或非以为果?

解云︰现量心自体,比、非量果可唯现;比、非二种非证体[44],何得能为现量果?现量为比果,比不为现果。问答亦然[45]。

外内难、缘缚难,例亦然︰见缘相为缚,自证应亦尔。是缚无失,然唯现量。如五识境缚,仍是现量收。证自体故,为是烦恼染污相故,如〈末那章〉[46]。

夫证自体,必现量摄,故不可说见分缘相,或量、非量为自证果。不可见分一时之中,为量、非量,以相违故。纵许见分或比、非量,为第三果,亦不定故。现量为果,义即定故。一心之中相违,不可或量、非量。故立第四,义亦如前[47]。

【疏翼】

以上第三说有四分中,第一立四分道理讫。

【论文】

二‧三七○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后二是内。

【疏翼】

第三说有四分中,第二分别之。于中分二︰一、内外分别,二、能缘、所缘及量分别,三、废立或结成。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五】

下、分别之。有三︰初、内外,次、诸量,三、废立。此初也[48]。

此、释见分若时现量,应为第三果难也。但由见分似外[49]、缘外,名故为「外」,非体是外。故此现量[50],亦不缘三。后二,名内──体是内,缘内故。

【论文】

二‧三七一初唯所缘,后三通二。谓第二分但缘第一,或量、非量、或现、或比;第三能缘第二、第四;证自证分唯缘第三,非第二者,以无用故,第三、第四皆现量摄。

【疏翼】

第二分别之中,第二能缘所缘及量分别。

【述记‧卷十五】

其义可知。纵缘于心,以心为相,亦唯所缘。相分之心,不能缘故。

问︰见分缘外,从境缘外,见分缘唯所缘,从唯所缘名所缘?

答曰︰义亦可然。此文影显,故无有失[51]。为色等难,皆应准思。今意欲显由见缘外,不得返缘,立第四分,故立外名,理实非外。

因论生论︰自证缘见,应相分心不能缘虑,所缘心故。

此义不然。自证缘见,一能缘上义别分故。若为相分心,必非一能缘体故,或别人心,或前后心。由此,必非能缘性故。见分等心故能缘虑,相心不然。谓第二分[52]以第三为果,自为能量。第三缘见,以第四为果,能量可知。

缘第四时,以谁为果?

不可即以第四为果!如缘见分,见分非果,此义应思。即以所缘第四为果,第四缘第三为果,例此同故,功能应尔。若更立者,过无穷故。唯尔所者,分限足故。如无色界本识见分缘种子等,更无余相[53],种子抟附识自体分,即以自证为相分缘,缘彼种故。然不缘彼自体分上能缘功能,过如前说[54]。仍以第三自证为果,此例应同[55]。

见分外缘,故量不定。

其第三分,前缘第二,却缘第四。第四前缘第三,何不通缘第二?

「非第二者,以无用故」。设许得缘,涉重缘过。以无用故,或无缘彼之用,不说缘之。如自证分不缘于相,能缘各有分限可得故。然第三分得缘第四,现量等定,复不缘外。佛即不尔[56]。三、四、二分由取自体,故现量摄。

【论文】

二‧三七二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缘,无无穷过,非即非离,唯识理成。

【疏翼】

第二分别之中,第三结成或废立。

【述记‧卷十五】

废立[57]。

具所、能缘,恒但四分不减、不增,无无穷过。

此中有难︰如得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生;何妨见分缘相及自证,不立第四分[58]?

此不应然。此能缘虑,有量定故。彼但成就,生长功能,非缘虑法,无量相违[59]。据功能别,名为「非即」,四用一体,名为「非离」。又说四分能、所缘异,不可言「即」;无别种生,一体用异,故名「非离[60]」。

【疏翼】

以上第三说有四分中,第二分别之讫。

【论文】

二‧三七三是故契经伽他中说:众生心二性,内、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缠,见种种差别。

【疏翼】

第三说有四分中,第三引教成。

【述记‧卷十五】

下、引教成。

《佛地论》[61]有;即《厚严经》[62]谓即内外二性,此内外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缠绕,故有四分。

【论文】

二‧三七四此颂意说:众生心性二分合成,若内、若外,皆有所取、能取缠缚;见有种种或量、非量、或现、或比,多分差别。此中见者,是见分故。

【疏翼】

第三说四分中,第四释颂意。

【述记‧卷十五】

下、释颂意。

此四分中,相、见名外,见缘外故;三、四名内,证自体故。唯见分有种种差别︰或量、非量。既言见分或非、比故,别立第四。此唯众生四分,故言「缠缚」──相及粗重[63]二缚具故。无漏心等虽有四分,而非缠缚。

问︰如诸佛及因五、八识等,唯现量者,应但三分!见分即得为三果故。

答︰此不然。外、内定故。见分缘外,用外也。不得复为缘内果故。一心见分用,不得通缘内外法故。虽缘真如,真如非外。以见分用外故,亦不得缘[64]。

若尔,内心应非外果!此义如量[65],义准可知[66]。

【疏翼】

以上第二明四分义中,第三说四分义讫。

【论文】

二‧三七五如是四分,或摄为三,第四摄入自证分故;或摄为二,后三俱是能缘性故,皆见分摄──此言见者,是能缘义;或摄为一,体无别故。

【疏翼】

大段第二明四分中,第四解立一分。

【述记‧卷十五】

解四分中,自下第四、解立一分,有三︰先、以义摄,次、引颂成,后、总指例[67]。

如《集量颂》,或摄为三。果体一故,摄四入三。如初所引《厚严经》颂能缘体一[68],三摄为见[69]。《摄论》「唯二」[70],亦摄入见。

「此言见者」,能缘境义,通心、心所,非推求义。推求义者,唯慧能故[71]。

【论文】

二‧三七六如《入楞伽》伽他中说:由自心执着,心似外境转;彼所见非有,是故说唯心。

【疏翼】

第四解立一分中,第二引颂成。

【述记‧卷十五】

如第十[72]卷《楞伽经》说。此颂意言︰外境[73]无故,唯有一心。由执着故,似外境转,定无外境。许有自心,不离心故,总名一识。心所与心相应;色法,心之所变;真如,识之实性,四分识义用分。此上四类,各一别义,又皆不离识,故并名「唯」。无漏种子,但具一义,谓不离识,故说名「唯」。

旧颂云︰虚妄取自心,是故心现生[74];外法无可见,是故说唯心。[75]

【论文】

二‧三七七如是,处处说唯一心,此一心言,亦摄心所。

【疏翼】

第四解立一分中,第三总指例。

【述记‧卷十五】

此、指例也。诸师因此执诸有情唯有一识,此义非也,至下[76]当知。

今此即是例《十地》[77]等一心之文[78]。三界唯心尔[79],离一心外,无别法故。此颂非唯一心,如境更无异物,亦有心所。如言「王」者,亦摄臣故。

【疏翼】

以上第一广行相中,第二明四分及对小乘明行相等讫。

【论文】

二‧三七八故识行相,即是了别,了别即是识之见分。

【疏翼】

第一广行相中,第三总结。

【述记‧卷十五】

自下、辨行相中,大文第三、总结。

「故识行相,即是了别」,却结颂中「了」一字也。此了别体,即是第八识之见分,归本所明。

然安慧立唯一分,难陀立二分,陈那立三分[80],护法立四分。今此论文,护法菩萨依四教理,说四差别,俱依他性,非安慧等诸师知见。

此四分相望为所缘,各为自证及行相者,所缘可知。

逐[81]难说者,第四名行相、第三名所缘,亦名自体[82],能缘自体故[83];不可以见分为自体,不缘第四故。如第三为行相,第二名所缘,第四名自体,能缘第三,以能缘法为自体故。又第三分为行相缘第四时,第四为所缘,所缘即自体。如四缘第三,返覆理齐故。

第三为自体,见分为行相,相分为所缘,如前已辨。

又难云︰第二──量、非量;余之二分,是现量。第二──染、非染;余之二分定非染!又量、非量殊,苦、乐、舍应异!又见分──解、非解;余二定皆解。余一切法,准难可知。

又[84]心若自缘,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属,能、所缚,能、所相[85],能、所觉无差别过失。亦不应言二缘生识、三和合生识、识亦生识故[86]。亦不应立有邪见心,以邪见心自知邪故。亦不应言恶心遍体皆是不善,以自知心是不善故,此为正智,非邪恶故。其四念住亦应无别,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87]等故。又四谛智应无差别,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又宿念智亦应不成,知现在故,他心智亦尔。又若知他如知自者,知他应是邪,谓他为自故;知自如他,反难亦尔。又用二故,体应非一,如灯自照,其喻不成;喻[88]无能缘等,心有能缘等故。即有因法自相相违,喻所立不成过。又灯若性照,又何须照?若非明者,应非能照,体应是暗!诸如是等种种妨难,更应思择,次第解之。

然《佛地》第三,有解灯照难[89],余难无解[90]。然他界、无为、无漏缘等,依见分说,非自证分[91]。又以坚执,名非量;非比、非亲证,名非量。自证于境虽是邪见,亲证自体故,不作邪正等解。故前诸难,理皆不成。如五识中贪、瞋等惑虽染,仍现量,由他[92]引,故成染;亲得,故现量摄。[93]

于四分中,八识、三慧、三量、因果诸门分别,皆如〈别章〉[94]。

上来已广解行相讫。

【疏翼】

以上第二广解第八所缘行相中,第一广解行相讫。

【论文】

二‧三七九所言处者,谓异熟识,由共相种成熟力故,变似色等器世间相,即外大种及所造色。

【疏翼】

第二广解即料简细解所缘行相中,第二广解所缘境。

【述记‧卷十六】

下、广所缘[95]。于中有三︰初、外境,次、内境,后、料简。初中有二︰初、总解释[96],后、诸师说。

此义意言︰由自种子为因缘故,本识变为器世间相,唯外非情[97]。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处[98]故,言「外大种」,非心外法。

且诸种子总有二种︰一、是共相,二、不共相。

何者为共相?

多人所感故。虽知人人所变各别,名为唯识,然有相似共受用义,说名共相。实非自变,他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缘心外法故。然我此物为增上缘,令多人可共受用,名「共相」,如山河等。

不共相者,若唯识理,唯自心变,名不共物。一切皆是他变、是他物,自不能用,亦名「不共相」。然今但约自身能用,他不得用,名为不共,如奴婢等。

然依诸教,共不共中,总分为四,且如《瑜伽》六十六卷[99]:共中有二︰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唯一趣用,他趣亦能用。二、共中不共: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见猛火等物人见为水,余趣、余人不能用故。余房、衣等,准此可知,如下广解。

有根身处不共相中,亦有二种︰一、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识依用,非他依用故。二、不共中共:如自扶根尘,他亦受用故,根即不尔[100]。下文难言︰虽亦变他根,由此但名不共中不共。今据正义,不取五根为不共中共[101]。既有此四,即至下文,一一配属。此中「处」言「共相种」者,即共中共。

问曰︰且如色中形影假法,第八缘不?

答曰︰不缘,如所造触。若缘,但缘本实物者,即触处中第八所变,唯能造,非所造,以无体故,但缘着彼[102]俱有四大故。此由四大实不造触处,以果假故,但有造五根、四尘、四大。缘长等时,并不别缘青等外别有长等,非如意识别得缘假。此无别体不可缘故,瓶、盆亦尔。即是若变大小时,但随彼青等大小而缘,非别有长等。若缘本质说,亦得缘长等。由此,准触处亦应作是说。然所造触,是四大种分位差别,缘所造时,即缘四大,假依实故,如长等同。

【疏翼】

此第一总解释中,第一解共相种。

【论文】

二‧三八○虽诸有情所变各别,而相相似,处所无异,如众灯明,各遍似一。

【疏翼】

第一外境总解释中,第二解共相果。

【述记‧卷十六】

此、释共果同在一处,不相障碍。谓外器相,如小室[103]中众多灯明,共在一室,各各遍,一一自别,而相相似,处所无异。此如何知各各别也?一灯去时,其光尚遍。若共为一,是则应将一灯去已,余明不遍。又相涉入,不相隔碍,故见似一。置多灯已,人影亦[104]多故。

问曰︰若尔,且如一人心上木石更互相隔,以是障碍有对法故;何故众多各变山、河及大地等,不相障碍,同在一处?

答︰由业相似、不相似故,亦由自心碍、不碍故。五十四说︰诸有对法同处一处而非无对者,由随顺转,相顺生故。又由如是种类之业增上所感。一切色者,一切色根共受用故,乃至广说[105]。彼虽说四尘等,与此相似,如山河等业,众人并相似,及心于上共用无碍,故不相障。一心上木等所感业各别,及心受用自有碍故,遂令相隔。

问曰︰若尔,多人共感木等,何故亦互相碍?

答︰彼不碍他心上者,但碍自者,如心上灯明百千不碍,与[106]明相违[107]。无始于中,有碍不碍故[108],此义应思。

【疏翼】

以上第一广解外所缘中,第一总解释讫。

【论文】

二‧三八一谁异熟识,变为此相?

【疏翼】

第一广解外所缘中,第二诸师说。

【述记‧卷十六】

下、诸师说。初、问,次、答。此为问也。

虽知处所本识所缘,「谁异熟识,变为此相」?问能变者。《瑜伽》等[109]论说于外器皆无差别[110],于上界等为是谁变[111]?故今问也。为凡?为圣?为此趣?为他趣?为自界?为他界?为自地?为他地?为唯自变?为他亦变?

【论文】

二‧三八二有义:一切。所以者何?如契经说:一切有情,业增上力,共所起故。

【疏翼】

第二诸师说中、第二答。于中有四︰一、假叙月藏﹝亦作「护月」﹞等计,二、假叙别义,三、假叙破前,四、述正义。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六】

自下、护法菩萨假叙三计,初同月藏。

此言「一切」,即通凡圣、五趣有情、自他界地、己及外身。何以知者?即《立世经》[112]。

【论文】

二‧三八三有义:若尔,诸佛菩萨应实变为此杂秽土。

【疏翼】

第二答谁异熟识变中,第二假叙破别义月藏。于中又二︰一、破月藏说失,二、叙其正义。初中分三︰一、佛等应变秽失,二、异生应变他此净土失,三、圣者变下无用。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六】

护法菩萨假为别义,难破月藏,无别师说。

诸佛菩萨若化变为,我所不讳;若实变为,即违理教,杂秽种子久已亡故,螺髻梵王等,亦是此类[113]。举佛菩萨,且论胜者。

【疏翼】

此即《枢要》卷中所说第一「破他」中,第一「圣应变秽难」。

【论文】

二‧三八四诸异生等,应实变为他方、此界诸净妙土。

【疏翼】

第一破说失中,第二异生应变他此净土失。

【述记‧卷十六】

此中言「等」,等取二乘、诸小菩萨。

「他方」者,三千界外。「此界」者,此索[114]诃世界[115]彼应实变为他方、自界诸净妙土!若佛菩萨神力所加,变化所作,我亦无遮。且论实故,然净妙土有别,他方,如极乐等,亦在此界灵鹫山等。有漏净土,外法异生亦不应变,不能用故[116]。

【疏翼】

此即《枢要》卷中所说第一「破他」中,第二「凡应变净难」。

【论文】

二‧三八五又诸圣者,厌离有色,生无色界,必不下生,变为此土,复何所用?

【疏翼】

第一破月藏说失中,第三圣者变下无用。

【述记‧卷十六】

诸圣生上,必不下生,变为下土,亦何所用?以本变土本为身用,定不能用。变之何为?此中且举圣生无色,就显处说;色界地,类此亦然。

【疏翼】

此即《枢要》卷中所说第一「破他」中,第三「无用变下难」。以上第二假叙别义破月藏﹝或护月﹞中,第一破月藏说失讫。

【论文】

二‧三八六是故现居,及当生者,彼异熟识变为此界。

【疏翼】

第二假叙别义破月藏中﹝或护月﹞,第二叙其正义。文分为二︰一、述正,二、会违。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六】

此、述正义。

由此定应现身所居,及当生者本识,变为现所居界及当生界。当生界者,一云︰次生者变,远者不变。二云︰可应生者变,随其凡圣,可生者变。由此,即无成劫之时先器成过。以上界有情当生者变故[117]。

既尔,无色当生下时亦变为下,何《瑜伽论》五十一云彼识不缘下外器相[118]?

彼约不定境,亦不相违。谓缘种子,即是定境。缘外器等,此即不定。以无色圣者,不缘器故,不生下故。

问︰圣定不生无间[119]之处,应不变为彼所居处,长寿天[120]亦尔。

答此问言︰即现所居地界故得。

【论文】

二‧三八七经依少分,说一切言。诸业同者,皆共变故。

【疏翼】

第二叙其正义中,第二会违。

【述记‧卷十六】

若尔,何故说「一切」言[121]?

此会经文。如言一切人共见此物,非他方界亦能见之,约少分故。业不同者,即不变故。若作[122]是说,劫将坏时,既无现居当生者故,是不尽理。此似月藏[123]义,非实月藏计。假[124]为有救,狭于月藏[125]。

【疏翼】

以上第二答谁异熟识变中,第二假叙别义破月藏﹝或护月﹞讫。

【论文】

二‧三八八有义:若尔,器将坏时,既无现居及当生者,谁异熟识变为此界?

【疏翼】

第二答谁异熟识变中,第三护法假叙第三计。于中有二︰一、破前二计,二、述己正义。初中又四︰一、器坏时谁变,二、无色身预变何用,三、粗细悬隔变何益,四、于身有用即变。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六】

第三、破之。

若如前言现所居者变为土者,器将坏时无现当生,此土谁变?即有坏器不变之过。现他欲界变为故者,何故但言现所居者,而不说言一切欲界同此界变?又成器时,他方三禅等有情当生,亦有感得;何故但言此界有情当生者变?此便无用。由汝前说「现所居」言,一三千界成坏同者,故我今破[126]。

【疏翼】

此即《枢要》卷中所说第一「破他」中,第一「器坏无因难」。

【论文】

二‧三八九又诸异生厌离有色,生无色界,现无色身,预变为土,此复何用?

【疏翼】

第一破前二计中,第二无色身预变何用。

【述记‧卷十六】

谓诸异生生无色界,预变无用,现无身故。生有顶天,寿八万劫,不妨欲界数度成坏,变之何用?

【疏翼】

此即《枢要》卷中所说「破他」中,第二「已厌无用难」。

【论文】

二‧三九○设有色身与异地器,粗细悬隔,不相依持,此变为彼,亦何所益?

【疏翼】

第一破前二计中,第三粗细悬隔变何益。

【述记‧卷十六】

设纵汝宗如大众部无色有色身[127],及身生有色上地,既变,无益。粗细悬隔,不相依持,如梵王下别变为地[128]。此异地身不能受用,故变无用。

【疏翼】

此即《枢要》卷中所说第一「破他」中,有身无益难。

【论文】

二‧三九一然所变土,本为色身依持、受用故,若于身可有持用,便变为彼。

【疏翼】

第一破前二计中,第四于身有用即变。

【述记‧卷十六】

变,本为身,身不能用,变之何益?「故若于身可有持用,便变为彼。」

【疏翼】

以上第三护法假叙第三计并破前之中,破前二计讫。

【论文】

二‧三九二由是,设生他方,自地彼识亦得变为此土。

【疏翼】

第三护法假叙第三计并破前计中,第二述己正义。于中分三︰一、居他三千界亦变自地,二、器将坏、初成亦现有,三、共受用中有别受用。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六】

下、述正义。

同现居身他三千界所依之处,名为当地。彼当地一切有情皆能变之,非唯是一三千界变,亦非异地当生者变。欲界欲界同故[129],至上,亦尔。

【论文】

二‧三九三故器世间将坏、初成,虽无有情,而亦现有。

【疏翼】

第二述己正义中,第二器将坏初成亦现有。

【述记‧卷十六】

由自地变,无过失故,器世坏、成,而亦现有。

若尔,圣者于梵宫自地及欲界自地,若诸异生他三千界欲界等中,自地无用,不能持身,变之何益[130]?

今此义言︰现虽无用,身若往彼,可得持身;故须变作。非谓现身即令得持用,言可持用故。且如圣者设往地狱中,岂亦不得依彼而住?异生设往他方欲界,亦得持身,以业同故,以粗细等,不是悬隔。

【论文】

二‧三九四此说一切共受用者,若别受用,准此应知。鬼、人、天等,所见异故。

【疏翼】

第二述己正义中,第三共受用中有别受用。

【述记‧卷十六】

若尔,如人见水,鬼见于火,其火外器,人何故不见,而名共变耶?

答此文言︰即当自界一切有情可共受用,说名为「共」──共中共也。若别受用,随与多少有情同变,说名为「共」──共中不共。以人、鬼等所见异故,如大梵变,及孤[131]地狱,随诸有情多少变之,非谓一切[132]。

问︰何故经说一切共变?

答︰《对法》第五说[133]:此显生无色有未离欲业种随故,无现行也,亦非一切一切。

上解「处」讫。

【疏翼】

以上第二广所缘中,第一广解外境讫。

【论文】

二‧三九五诸种子者,谓异熟识所持一切有漏法种。此识性摄,故是所缘。

【疏翼】

第二广解所缘中,第二解内境或内所缘。于中有二︰先、解种子,后、解有根身。初中又三︰一、有漏种子,二、无漏种子非所缘,三、不相离亦唯识。

【述记‧卷十六】

次、简执受[134]。

执受有二︰先解种子[135]。

谓即三性有漏种子,俱是所缘,此识性摄故。谓「性」者,体也,体即本识,种子是用,如前已说[136],诸法体用,理应尔故,用是体摄。又言「性者」,即是性类,其并有漏,以类同故,不相违背,得为所缘。又「性」者,性也,若住本识,同无记性,故能缘之,然是识之相分所摄,如前已说[137]。

若据前缘器中三说,若言缘种是相分者,第三师正义也。无色界本识,唯缘内种,故不缘器等。若据前二师义,无色亦但约缘种说,以无身故,实亦缘器[138]。今非彼义,不可用之。无色缘种,亦有解云︰即为自体分,见分缘器故,彼据自体分故,言唯缘种[139]。

前师问︰种是识自体,即为相分缘,真如即自证,亦应相分缘!

答︰彼[140]识性故,此非识性;识上功能,为相分缘,不同如也。设佛见分缘于自证,作影像缘。不尔,便无四分之义[141],故下第八唯除见分非相所缘。许见分亦缘自证分等,但不亲证,影变亦得[142]。

【论文】

二‧三九六无漏法种虽依附此识,而非此性摄,故非所缘。

【疏翼】

第一解种子中,第二无漏种子非所缘。

【述记‧卷十六】

难此解云︰有漏种子依自体分,识即缘之;无漏之种亦依自体,识为缘不?对治识故,体性异故,不相顺故,故非所缘。四分之中,依自体分,非即是识自体分收,性相乖故。

【论文】

二‧三九七虽非所缘,而不相离,如真如性,不违唯识。

【疏翼】

第一解种中,第三不相离亦唯识。

【述记‧卷十六】

若尔,本识既不变缘,何名唯识?

由不离识,故名「唯识」。如真如性,识虽不变,离识外无,故名「唯识」,唯识但遮心外法故。

若尔,心所亦不离识[143],应名唯识!

此亦不然。心所不依识之自体,别有行相,不可例同。然识相应,亦不离识,故并唯识[144]。

问︰有漏种中有三界种,如在欲界,上界善等种不离于识体,即名无记性;体不离于识,应名欲界系,此义应思!

答︰不然,系,据缚义。即法体上差别义故,三界系别,然性是体类义,故同无记性。∵

仍未了知[145]。

此中三性种,随识皆无记,亦应烦恼种,随识非烦恼!如是一切,皆如理思[146]。

问︰大乘所缘,本是心变,随心何地系,境亦随之故。如在欲界,命终生上,此润生爱,是上界系。依欲界身,缘欲界身,仍相分中所变。相分是上界系,随见心说。第七缘第八,相分亦然。何故不如此中缘种,境是异界系,心是异界系?

答曰︰不例。如本识缘异地身、异地器。异地身者,在下界起他界、地天眼、耳等,此岂非是缘异地身?异地器者,如缘于彼无色,诸天泪下如雨。此非菩萨生彼、化作,圣说菩萨不生彼故。乃是信有第八教,生彼[147]、入灭定,此是利根,亦缘下地,即利根不还、阿罗汉等[148]。又下菩萨等入彼界,定所变生色,此并得缘,故同种子,相、见、地别。

此同前难,何劳为证[149]?

此若不尔,七识缘境,下[150]文但据由分别心,不是定有实用故变[151],本识必有实用故变。他界地身、器、见、相得别系。七识不尔,故系随相。若不尔者,本识亦但随心变境,即天眼、耳无识持故,应名烂坏!应非有情[152]。若一身中起二界身,俱是实有,第八不持,非此身摄,即众生界有增减过[153]!第十卷云:三性杂生[154],故相、见分不必同性。如二禅以上,起初禅眼、耳、身识,缘上地色,此亦相、见,别地所系[155]。

问︰第七识缘但分别有,无实用者,即五识色等,应无质碍!此中问答,下[156]缘识中,自当分别[157]。

难第[158]一师云︰若本识所变,皆有实用,变他根等,应为识依!有实用故,如自眼根[159]。应设劬劳︰他之实根,心外法故,所变之根,便无实用。若亦为他依,便缘心外法!此缘他法,但似彼根,非实有用。若变自法,即实有用。

问︰如变他色等,似他色等,言有用;变他身根[160]等,似他根等,应有实用!

此亦为例︰变似他色等,实非他有用,变似他根等,亦非他有用。若尔,变似他色等,于己实有用,变似他根时,于己有何用?于己有实用,应为自识依,有实用故,如变自根。

此应思度︰若为自受用,变似他根,他根于己,亦名有用!此义不然。岂于他根,己能受用?以无用故,不变他根,故知下文第二说胜[161]。于不缘心等,由此即无妨。

二执受中,上解种子讫。

【疏翼】

以上第二简执受或内境中,第一解种子讫。

【论文】

二‧三九八有根身者,谓异熟识不共相种成熟力故,变似色根,及根依处,即内大种,及所造色。

【疏翼】

第二简执受或内境中,第二解有根身。于中有二︰一、内变,二、外变。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六】

次、解有根身。

此中所言「不共相种」,若如前说,不共中不共,如即自根。不共中共,如在身色等。今此具二,然依《中边》下一师说,亦变他根,亦是不共中共,如色等故[162]。今此不然,变根不似他实根故,若变色等,似他色故。

【论文】

二‧三九九有共相种成熟力故,于他身处,亦变似彼。不尔,应无受用他义。

【疏翼】

第二解有根身中,第二外变。于中有二︰一、总说于他亦变,二、二差别义。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六】

不共中共,名「共相种」。由受用他[163],故变他身。即前不共[164],今名为共[165]。此即最初,总说本识于他亦变,不论根境。

【论文】

二‧四○○此中有义:亦变似根。

【疏翼】

第一解有根身中,第二外变有二差别义。于中又二︰一、亦变似根,二、唯变依处。初中分二︰一、立宗,二、引证。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六】

于中[166]差别︰非唯似尘,亦似根故[167]。

【论文】

二‧四○一《辩中边》说:似自、他身五根现故。

【疏翼】

第一亦变似根中,第二引证。

【述记‧卷十六】

以何为证?既言亦似他根[168],故许变也。

此有何义?若言受用,不变他根;又本识变,皆有实用;若许变根,全无实用!非他依故,变,何用者?

此亦不然。为欲受用他身依处,故变他根,由根若无时,依处亦无故。如色界系鼻、舌依处,根若无者,依处亦无。不尔,彼界应无二根,唯有依处,庄严身故,由为受用,亦变似根。又本识变,皆有实用,此不能生识,故不能变者,理亦不然。色界鼻、舌根虽不能生识,本识亦变故,生盲等亦尔。故知本识亦变他根,然无实根用。非他识依故。

此即安慧等诸大论师解。

然即彼论旧本第四颂[169]言︰根、尘、我及识,本识[170]生似彼。此不应尔,岂复本识亦起我也?亦缘心乎[171]?

今正翻云︰识生变似义,有情、我及了;此境实非有,境无,故识无。

「识」者,八识「生」、「变似义」,即是五尘。「义」之言境,以依他法似实有故。「变似有情」,即是五根众生数法。「情」即是根[172],名萨埵故。

「变似我」者,是末那缘变。

「及了」者,六识缘之。即第八识缘尘、根二色;第七缘我;六识缘六尘所了法义。

旧论长行义与此同,彼颂翻错,译师[173]存一意识义[174]。彼颂、长行,自违返故。今此论引彼长行文,彼论但言似自他身五根而现,为是谁缘,不定说言第八能缘自他根故[175]。

【疏翼】

以上第二外变有二差别义中,第一师亦变似根讫。

【论文】

二‧四○二有义:唯能变似依处,他根于己非所用故。

【疏翼】

第二外变有二差别义中,第二师唯变依处。于中分三︰一、变依处道理,二、正解《辩中边》,三、余骸可证。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六】

此、护法菩萨等解。

唯变他根依处[176],他根于己,都无用故[177]。

若无用亦变,何不变七识?

无缘虑用,而得缘故。

【论文】

二‧四○三似自、他身五根现者,说自、他识各自变义。

【疏翼】

第二师唯变依处中,第二正解《辩中边》。

【述记‧卷十六】

若尔,彼[178]说自他根现文,如何通?

彼说自他阿赖耶识各自变为根,非自变他根︰一则无用,不变他根。二由彼[179]论不定说言自身本识变他根故,不可为证。

又色界、化生,根无,处可无,欲界不尔[180]。又彼色界不变根者,依处便丑,如木人鼻、舌。由善业殊胜所感,依处极甚光净,故要假根相扶,依处方好。此则不尔,不可为例[181]。

若尔,欲界亦有感得他殊妙身而受用之,何不变根扶助依处,令其光洁?

此理不然。色界诸根自识所变,今则变他,何以为例?又彼色界,只是无识。识若依根,根则有用。今欲界者若变为根,殊无实用。非自他识之所依故,殊不相例,是义应思!

【论文】

二‧四○四故生他地,或般涅盘,彼余尸骸,犹见相续。

【疏翼】

第二师唯变依处中,第三余骸可证。

【述记‧卷十六】

何以得知变他依处?

若生他地或上,或下,或入无余,彼余尸骸,犹见相续。不尔,应无余尸骸义!以不能变他依处故,由此故知变他依处。

如生色界,鼻、舌二根,如何会释?

身为自情变,无根,依亦无。他尘,非己情,何必须根有?此理应思[182]!

【疏翼】

以上第二广解所缘中,第二广解内境或二执受讫。

【论文】

二‧四○五前来且说业力所变外器、内身、界、地差别。

【疏翼】

第二广解所缘中,第三总料简,或总略说缘。于中有二︰一、简前未尽,二、总束义门。初中又三︰一、简业力所变,二、简定力所变,三、简所变恒暂。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六】

虽知根、处,各变自他,然他地者,亦得缘不?

自下第三、即总料简。于中有二︰初、简未尽,显所未明,后、「略说此识」以下,总束以前义门分别。

上来所说界、地差别,唯缘自地,以随识系,能受用故。

【论文】

二‧四○六若定等力,所变器、身、界、地,自、他,则不决定。

【疏翼】

第一简前未尽中,第二简定力所变。

【述记‧卷十六】

言「定等」者,「等」取通力,或借识起,或大愿力,或法威力,此通诸识有五种力。若第八变,唯有定、通[183]。或总四力,大愿即法力,更无别体故。

通力所变,其事云何?

变异地身者,如除如来得有漏通者,身在下界地,起上天眼、耳,及大、扶根尘时,第八识缘彼为境[184]。即自通力,缘异地身。

「身」者,通名,非谓身根。

此有几处?

谓眼、耳、色、触,或亦有声,无文别说。

起身根者,又无用故,亦无上地起下天眼、耳,以无用故,亦无文故。下欣上,可起上;上厌下,不起下。通力所变,余地器者,如以通力,马胜比丘[185]上入色界见梵王等[186],第八识缘彼身中扶根大等;亦由通力,色界诸天佛前听法,令此界生[187]见彼身等。能见之者,虽未得通,色界天等以通力故,变为色身,令彼得见。下地见者,名由通力;上地见下,佛放毫光至色究竟,令此悉见,类亦应然。

又大菩萨以神通力变为五境,令余地生得见变者,可得五尘。虽第八变,其定之力,不见第八能变异地之内身文,不由定力引他地身下界起故。无色界无通,佛边听法令他得见,但是定力,亦非是身,以无根故。或亦名身,有积聚故[188]。八地以去及在佛身,通、定无差,一念俱起变为身者,理即不遮其定、通力。

若作此解,如上界天见下三灾,身在下界以上天眼等见彼地色等,岂第八亦缘耶?彼既不缘,故马胜往色界处,何必此第八即缘彼色等?若相离[189]者,虽见其色,而第八不缘。若近处者,何妨第八亦变?由此故知:天眼、耳境,非必有本质,此义应思。违下论文五识疏所缘缘必有之文[190],应更思审,如《枢要》说[191]。

余地器者,即法处实色。《瑜伽》五十四云︰法处所摄胜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实物有[192]。定心所缘,名「境」,勤求起故,即名为「果」,即通有漏及以无漏。此谓圣者得威德定[193],变为此色,饶益有情[194]。

然第八识:

一、唯缘有漏,不缘无漏,如种子故。虽缘无漏,遂不相似,体仍有漏,非如有漏形状相似[195]。

又解︰以初禅眼、耳识见上地色等,不异系故,由此三识所知,必同初禅系,此义应思。

又解︰异地系,因缘变有用故[196]。

二、此在色界,亦通无色,圣者亦雨泪故。

三、唯变色触,亦变余尘,此通五尘。三十七说通能变为色、香、味、触[197]。又净土中变五尘故[198],五十三说无色界定色,能变一切故[199]。五十四说「胜定果色」、「唯有显色等相」,以「彼香等生因缺故,又无用故」。此约色界异生、波罗蜜多声闻[200],唯能起色、声触,不能起香、味。以无加行心因别起,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201]。若十地菩萨,及色界波罗蜜声闻,即许起之。故《华严》等云:闻无色界宫殿之香。《法华》云︰光音及遍净,初生及退没,闻香悉能知。[202]即菩萨入彼定变[203]。

四、为唯造色,亦变大种?

如《对法》第一卷、疏末[204]解[205],应广如彼五十四解[206]。

五、然与定力有何差别?

二乘、异生若为嬉戏,通果无记,即变化心。可说与彼定境为异──一根本境、一解脱境,一善心境、一无记境,故成差别。

若八地以去,菩萨定之与通,此亦何异?通力由先加行思惟,方乃得生,故心引起变化事等;定力但是任运生故;故二别也。或是根本及果所变[207],此定及通,义分为别。在佛无别故,皆通变及化。通可引起根之与尘,定即不尔,唯起于尘。

六、又依神通变根等不?

九十八说不变四事︰一、根,二、心,三、心所,四、业果[208]。设复变作,似而非真,如下第十,自有二解[209]。由定力变异身、器者,谓即《瑜伽》五十四说:色、无色天变身万亿共立毛端,是平等心[210]。无色既无通,即唯是定力。色界亦说有[211],亦令互相见[212]及器者,《华严经》[213]云:菩萨鼻根闻无色界宫殿之香;《阿含经》云:舍利弗[214]入涅盘时,色、无色天空中泪下,如春细雨;波阇波提入涅盘时,色、无色天佛边侧立;及实色中定境者,是色、无色天皆由通力现身境等;此有何过?

以《瑜伽论》但说通依静虑,无色现色,但定所生[215]。以慧不均,故无通力[216]。无色界变色,已如前辨。应如《瑜伽》五十四等,及《佛地》解[217]。

【论文】

二‧四○七所变身、器,多恒相续;变声、光等,多分暂时,随现缘力击发起故。

【疏翼】

第一简前未尽中,第三简所变恒暂。

【述记‧卷十六】

所变境身为相续?为间断?

内身多续,少分间断,由有生一念,即便命终故;或如蜉蝣等,生已即死故。若变外器,多分长时,《瑜伽》第二[218]说外器定一劫[219]。若变内身,即随寿故,多分相续[220],声光多暂时,少有相续故。「等」者,等取华色、华香等。

何以然者?

由击发故,声等方生,缘力尽时,彼即不续。

有法师云︰第八不缘声,以间断故,如心、心所,断故亦不缘。若作此说,亦应不缘等流色等,以间断故,如电光等。第七末那既恒相续,何故不缘?

问曰︰若尔,第八恒相续,如何缘断法?

答︰如镜恒时明,境至方影起;第八任运起,有境便即缘,此复何妨?

【疏翼】

以上第三总料简中,第一简前未尽显所未明讫。

【论文】

二‧四○八略说此识所变境者,谓有漏种、十有色处,及堕法处所现实色。

【疏翼】

第三总料简即总略说所缘中,第二总束以前义门分别。于中分三︰一、依处分齐,二、废立,三、明三界境别。初中又二︰一、正说,二、问起下文。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六】

下、总略说缘[221]第二段也。于中有三︰

第一、依处分齐者,十色处中五尘通外内,五根唯内,唯缘实境。第八亦缘法处实色,谓威德定所行境色。如《瑜伽论》五十四卷彼极分别[222],应如彼会。

言「堕」者,是摄义,即是「法处摄色」之异名也。种子何处摄,随何处摄。虽唯意缘,以与现行实法不定异故,随现行摄。此中有难,如理应思[223]。

问曰︰本识岂不缘极略等四色[224]?

答曰︰以假故不缘,如不相应法。

问曰︰彼何以假?

无实体故。如《对法》第一、五十四[225]等,极略、极迥,但是第六意识分析为极微故,第八不缘。受所引色中,若定、道共色,即此不缘。唯以现行思为体故。别解表业,此亦不缘,以亦思故;无表色可尔,是思种故,既缘诸种,故得缘之。

若尔,如二无心定等皆依种立,应亦得缘!

由此即是心等种上差别功能,但缘种体,不缘别能。即不缘者,无表亦尔,是思种上差别功能,亦是防色之别能故。故知如彼,亦不得缘。遍计所起色,若说唯是镜像水月,此亦不缘,唯第六识遍计起故。若唯意缘,通根、尘者,此中摄故[226]。第八所缘诸根、尘等,以总从别,以暗从明,皆本处摄,故说不缘遍计所起之色[227]。

又定所生色中,如十一切处观[228],亦此中摄,第八缘不?

答曰︰不缘,假想色故。故此论文,但缘实色,不缘假故。第八所缘,必有用故;彼无实用,第八不缘。

然诸法体:一者、有法,二者、无法。上二法中,第八何故不缘无法?

此任运缘,非分别故,无筹度故。后得智等,有筹度故,诸六识等有分别故,由此故知第八识体不缘我[229]也。第八识变,变必有用,故不缘无,无,无用故;故不缘我等,以无体用故。

于有法中,略有二种︰一者、有为,二者、无为。何故此识不缘无为?若实无为,因未证故。若假无为[230],无体用故,皆不得缘。

【论文】

二‧四○九何故此识不能变似心、心所等,为所缘耶?

【疏翼】

第一依处分齐中,第二问起下文。

【述记‧卷十六】

于有为中色、心、心所、不相应行,如前已辨缘实,非假等,何故不缘心、心所法、不相应行?故外人问。

「等」,即等取不相应行,及诸无为、无法为问。

【疏翼】

以上第二总束以义门分别中,第一依处分齐讫。

【论文】

二‧四一○有漏识变,略有二种:一、随因缘势力故变;二、随分别势力故变。

【疏翼】

第二总束以前义门分别中,第二废立。于中有八︰一、识变有二,二、简别二种识变,三、明异熟所属,四、简须缘亦生,五、成无实用理,六、总结不缘,七、无漏胜慧具二所以,八、有漏异熟所缘分齐。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六】

第二、废立也。

因缘生者,谓由先业及名言实种。即要有力,唯任运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识随其增上异熟因为缘,名言种为因,故变于境。八俱五数,即无胜力,设任运生,境无实用。因缘变法,必有实体,非横计故,非无用故。

谓作意生心,是筹度心。即六、七识随自分别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缘无等时,影像相分无有实体,未必有用,亦非由说分别故变,境体定无,亦缘有故[231]。或初通五、八全,及第六少分;后第七全,通第六少分。此解顺论「有用」等文。

【论文】

二‧四一一初必有用,后但为境。

【疏翼】

第二废立中,第二简别二种识变。

【述记‧卷十六】

初、随因缘变,必有实体用,即五、八等所变之境。后、随分别变,但能为境,非必有体用,即七识等。今正明第八不缘心等,义兼五识等不缘心等,总谈心等缘境道理[232]。

又解︰初唯第八。异熟主故,所熏处故,能持种故,变必有用。后余七识所变色触等,皆无实用,似本质用,如镜中火[233]。

既尔,五识应一向缘假,青等应非实!

问︰若随因缘,变必有用,第八识俱触等五法,境应有用?

答︰非报主故,非自在故,顺第二解。

由此复言随因缘者,此是何义?

随任运义,随种子义,顺第一解。第八、五数、第六识等中报心所缘非必有用。以此见分虽任运生,不随实体种子因缘变境相故,但是影像种子所生。如彼眼根等,无见用故,不能发生眼等识故。

问︰触等所变根,无见用,故非因变。触等所变色,非因变,故无碍用;五识所变,为例亦尔?

答︰理齐,亦无碍用,七识所变并无用故。此依第二解[234]。

此二义,护法等菩萨解。若《瑜伽》释家,亦有许触等与识同实变,即不违此文,然违《成业》多种共生一芽之失[235]。前解为胜,顺下第三卷等文[236]。

又解︰「因缘」者,是诸法真实有用种子。若用此种子故生诸法,心缘变之,变必有用。以能生者,实因缘故。其八,∵俱五数所变之相,非实种生,但假种起,故但为境,分别变摄。

分别变者,心、心所之总名,随心、心所之势力故变,不从真实有用因缘种子所生,彼但为境。无漏亦尔,非必有用。

随其所应,五识相应心、心所,及第八识体、五俱意识,或定心所缘,有实种生者,皆因缘变。余无实用,但名似色、心等,名「随分别势力故变」。此解为正,无诸妨难[237]。

由能缘心任运、有力,彼所变相从实种生,名因缘变。若能缘心不任运起,虽任运起,而无胜力,所变之相,非实种生,名分别变。「初必有用」,无无用者。「后但为境」,当情现故,非必有用。若论依他,假因缘起,亦是「有用」,非是如色有碍等用,称其自相,名为「有用」。若第六报心五识俱者,亦随因缘变,其境或有用。

问︰前所说若随分别变,但为境,定心及五识所变之境,应全无用!

答︰随彼实体种子因生,故境有用。

由此故言随分别者,此是何义?

随加行义,分别变者诸心、心所强筹度义。定心及五识虽有加行生,不皆强筹度,故变必有用。念然一念心,得成二种,如定心缘十八界。返显八、俱,具有二变。性境不随心,因缘变摄;独影、带质,皆分别变。

【论文】

二‧四一二异熟识变,但随因缘,所变色等,必有实用。

【疏翼】

第二废立中,第三明异熟所属。

【述记‧卷十六】

显变色等,从实种生,故所变法有体用。

【论文】

二‧四一三若变心等,便无实用,相分心等,不能缘故。须彼实用,别从此生。

【疏翼】

第二废立中,第四简须缘亦生。

【述记‧卷十六】

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缘之;缘,便无用。《深密经》[238]说诸变化心「无自依心」、「有依他心」。《佛地论》第六卷[239]、此第十亦云:无自缘虑实体之心,有随见分,所变相分似虑之心,如镜中火,乃至广说[240]。

问︰若尔,何故心、心所法从第八生?既不能变,不须生故!

须七识等受用于境,从第八生。非不缘故,即不令起,如无漏心,亦从起故。

【论文】

二‧四一四变无为等,亦无实用。

【疏翼】

第二废立中,第五成无实用理。

【述记‧卷十六】

若有实体,第八即缘;无为有体,应第八缘!若第八缘实无为[241]者,无为无用,此未证故;若似无为,非实无为,故不变也。

论说「等」言。又无为中有「等」字故,亦辨假法不相应行,即前答心及心所法,今解无为,不相应行,亦无有过[242]。此解是本,故前问中「何故此识不能变似心、心所等?」即言「等」者,故取假法及与无为。

【论文】

二‧四一五故异熟识,不缘心等。

【疏翼】

第二废立中,第六总结不缘。

【述记‧卷十六】

此、总结也。

【论文】

二‧四一六至无漏位,胜慧相应,虽无分别,而澄净故,设无实用,亦现彼影。不尔,诸佛应非遍智。

【疏翼】

第二废立中,第七无漏圣智具二所以。

【述记‧卷十六】

问︰若有漏识,因缘有相。分别之相,未必体有。至无漏位,无分别故,应不缘无;因缘生故,皆应缘实?

于无漏位胜慧相应,虽无筹度取相分别,而澄净故,非如有漏体是滓浊。今设无用,亦现彼影。即缘于无,及心等影、无为影等。以亲证故,知无是无,故缘无等。不知无故,非遍智也。由佛第八现诸法影,名一切智,是遍知故。

若尔,诸佛大圆镜智,亦应缘自相应心所?

是遍智故,许亦无失。卷[243]初但遮上座法密亲为所缘,不遮疏故[244]。

若尔,应成心、心所法,不同所缘;自体、见分,不自缘故!

此亦不尔。自自证分与他[245]见分,同一缘故,亦无有失。

又解︰相应心所虽不相缘,亦无有失。自证缘见成遍智故,见分取于相应心故[246],法皆尽故,自证复能缘见分故[247]。但约见分同一所缘,不说自证,斯有何失[248]?

【论文】

二‧四一七故有漏位,此异熟识但缘器、身,及有漏种。

【疏翼】

第二废立中,第八有漏异熟所缘分齐。

【述记‧卷十六】

此第八识不能具缘十八界故,故有漏位与无漏殊︰境有宽狭、胜劣。其六、七识,非必有用,即现、比二量,是有用心,可应分别[249]。

【疏翼】

以上第二总束以前义门分别中,第二废立讫。

【论文】

二‧四一八在欲、色界,具三所缘。无色界中,缘有漏种,厌离色故,无业果色;有定果色,于理无违,彼识亦缘此色为境。

【疏翼】

第二总束以前义门分别中,第三明三界境别。

【述记‧卷十六】

第三、明三界境别。

如护月[250]等,于无色界亦变器身。此中,但有护法正义,总结于前三界缘也。无色无色,厌离色故,无业果故。若定果色,亦得缘之,如前已辨,于理无违。即此中文,若定、通力,同界、同地、异界、异地,缘一切处。五十三云:无色界定,于一切色得自在故[251]。

【疏翼】

以上第二别解行相所缘中,第一解所缘行相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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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论卷七云︰

三、所缘缘:谓若有法是带己相心或相应所虑所托。此体有二︰一、亲,二、疏。若与能缘体不相离,是见分等内所虑托,应知彼是亲所缘缘;若与能缘体虽相离,为质能起内所虑托,应知彼是疏所缘缘。亲所缘缘,能缘皆有,离内所虑托,必不生故;疏所缘缘,能缘或有,离外所虑托,亦得生故。

[2]∵《瑜伽》卷一说:心所有法与心王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

[3]∵本论《述记》原作:

然唯初解无第二者。

智周《演秘》第二解云「《疏》错。」

今依本论《述记》前后文,及《略纂》改正。由大乘以初解为正故,

由以自证分为事故,缘真如时不起影像故。

[4]∵《略纂》卷一云︰

「有行相」者,谓行解相状。唯有为缘,非无为缘。无分别智无相状故,如识自影有二行相︰一、影像相分:取本质境行解相故。二、即见分:取亲相分行解相分﹝两解次第正与本论《述记》相反﹞。若取通义,行境体相,名为行相,通无为缘。有为缘中,准前有二,并自证分等各望所缘,思准应思。若影像名行相,即本质为所缘,体一名「同」;行相体别,故名「不同」。若见分名行相,即亲相分体虽各别,相似名「同」;一见分体,缘各各异,故名「不同」。

《演秘》解云︰

由此故知见﹝分﹞名行相,第八王、所、相分相似,名同所缘;见分各别,名不同行﹝相﹞,若也相分名行相者,即行相同;如何说不同一行﹝相﹞?第八非定缘本质境。复云何说「同一所缘」?若云相分相似名同,若尔,所缘行相是一。如何而说同不同言?由此故知《疏》颠倒也。

[5]∵如《集量论‧现量品》第一﹝德格,∵ce,∵16A.6﹞云︰

若时唯以外义能作所量时,尔时颂曰︰境显现即此。彼时能量虽为诸识自证,然乃能量此以无所观待为境义之显现。何以故耶?颂曰︰由此义能量。如如诸义行相白非白等,于诸识上显现,尔时即是能量具有彼彼自性境界,即许能了别如此众多行相诸识,如是如是安立能量、所量。

《俱舍论光记》卷五云︰

问︰行解、行相,为约何者说名能缘?解云︰据行相说,非据行解。谓彼心等对境之时有影像现;据此义边,名为能缘,境名所缘。以心、心所缘境时,非如灯焰舒光至境,非如钳等﹝原漏「等」字,今依《佛地经论》卷三加﹞押取彼物,据影现义,名能所缘。

问︰清池、明镜,亦有像现,应说彼类亦是能缘。解云︰虽有像现而无行解,非如心等亦不说能缘。

[6]∵明四分义之次、立三分,三、立四分,四、解立一分。

[7]∵初申自义中分三︰一、似能所缘相,二、所如于心,三、结名二分。

此即初立二分中初又初也。

[8]∵如理《义演》云︰

正量部计心直取前境,如灯照物、日等舒光,而无相分。

[9]∵如理《义演》云︰

彼计外境是所缘,相分名行相,见分名事。

[10]∵灵泰《抄》云︰

比量云︰如心正缘青时,其心应不能缘青境;宗也。因云:许无所缘相故。喻:如余所不缘声境,或喻:如余人境。

[11]∵灵泰《抄》云︰

然余人不能缘自我之境,我不能缘余人之境。今立量云︰余人心亦应亲缘自我心所缘之心;宗也。因云:许无所缘相故。喻云:如自我心缘我宗之境。或我心亦得缘余人所缘境。许无所缘相故。喻云:如余人心缘余人境。

[12]∵灵泰《抄》云︰

量云︰应许他境外,余自身所缘之色境,亦应为此他人缘他人境之心缘。因云无所缘相故。喻如他人自缘他人之境。

[13]∵灵泰《抄》云︰

论中「自境如余」,即配前「若心、心所无所缘相,应不能缘自所缘境」也。若「余如自故」,即配前「或应一一能缘一切」也。

[14]∵本论卷七云︰

已转依位,此﹝疏所缘缘﹞非定有。缘真如等无外质故。

[15]∵「此」,谓第二破他中第一。

[16]∵《佛地经论》卷三云︰

相分不定。有义:真实无漏心品无障碍故,亲照前境,无逐心变似前境相。以无漏心说名无相,无分别故,又说缘境不思议故。

有义:真实无漏心品亦有相分。诸心、心法法尔似境显现,名缘。非如钳等动作取物,非如灯等舒光照物,如明镜等现影照物。由似境现,分明照了,名无障碍。不执、不计,说名无相,亦无分别。妙用难测,名不思议,非不现影。若言无相,则无相分;言无分别,应无见分!都无相、见,应如虚空,或兔角等,应不名智!无执计故。言无能取、所取等相,非无似境缘照义用,若无漏心全无相分,诸佛不应现身土等种种影像,如是则违处处经论。转色蕴依,不得色者,转四蕴依,应无识等,则成大过。

有义:无漏无分别智相应心品无分别故,所缘真如不离体故,如﹝证自证分﹞照自体,无别相分。若后得智相应心品有分别故,所缘境界或离体故,如有漏心似境相现,分明缘照。

[17]∵「十」字,原误作「九」。

[18]∵本论卷十云:

如是四智相应心品虽各定有二十二法,能变、所变种现俱生,而智用增,以智名显,故此四品总摄佛地一切有为功德皆尽。此转有漏八、七、六、五识相应品,如次而得。智虽非识,而依识转。识为主故,说转识得。又有漏位智劣识强,无漏位中智强、识劣,为劝有情依智舍识,故说转八识而得此四智。

[19]∵见本论卷十。

[20]∵此意无依他起幻有,全是遍计所执。

[21]∵即许有遍计所执法。

[22]∵即幻有。然与清辨等胜义以依他同遍计所执全无不同。

[23]∵灵泰《抄》云︰

心定有能缘用。以能取境故。如灯。﹝但﹞比量不成,灯喻上无能缘﹝虑﹞用也。

[24]∵如本论卷七云:

亲所缘缘,能缘皆有,离内所虑托,必不生故。

本论《述记》卷四十四云︰

「所虑」,即前所缘义;「所托」,即前缘义。

[25]∵唐不空译《大乘密严经》卷下云︰

心识之所缘,一切外境界;见种种差别,无境、但唯心。瓶、衣等众幻,一切皆无有;心变似彼现,有能取、所取。

[26]∵《续藏》注云:古本作「因」。

[27]∵《观所缘缘论》原文为:

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

[28]∵「似」字,《义蕴》疑《疏》错,应作「行」。

[29]∵道邑《义蕴》解《疏》云︰

谓大乘自证分上有似所缘之相,所似者,即是相分。见分行于此相,故名行相。

[30]∵即相、见二分所依自体,名事,即是自证分。

[31]∵《集量论》原文:

诸心、心法皆证自体,名为现量;若不尔者,如不曾见,不应忆念。

藏文《集量论》﹝德格版,∵ce,∵16B.4﹞云︰

颂曰︰后时亦即依于念,与说二相则相应。若由是故,知余境时,亦生起后时曾更忆念,即由是故,亦当成就识二相性。亦即自证性。何以故耶?若谓犹如色等亦为余识所领受者,则亦非理。颂曰︰若为余识所领受,则无穷。言「无穷」者,谓又由余识能领受。云何耶?颂曰︰此中有念。若由余识领受此识者,则此中亦须能见于后时忆念故。

[32]∵此句谓:如青为本质境,诸所缘相分俱是青。

[33]∵然小乘萨婆多师依变相缘义,破大众部自性能知自性心,有多复次,

于此应辨。

《大毗婆沙论》卷九中云︰

问︰何缘自性不知自性?答︰勿有因果,能作、所作,能成、所成,能引、所引,能生、所生,能属、所属,能转、所转,能相、所相,能觉、所觉,无差别过,是故自性不知自性。﹝其一。﹞

有说︰自性于自性无益、无损、无养、无害、无成、无坏、无增、无减、无聚、无散、无因、无等、无间、无所缘、无增上,诸法自性不观自性,但于他性能作诸缘,是故自性不知自性。﹝其二。﹞

有说︰世间现见指端不自触、刀刃不自割、瞳子不自见、壮士不自负,是故自性不知自性。﹝其三。﹞

***世友说曰︰何故自性不知自性?答︰非境界故。﹝其四。﹞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世尊不应安立二缘生于六识︰谓眼及色为缘生眼识,乃至意及法为缘生意识。﹝其五。﹞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世尊不应安立三和合触︰谓眼及色为缘生眼识,三和合故触,乃至广说。﹝其六。﹞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世尊不应安立邪见。谓彼邪见若能自知我是邪见,便为正见,如说邪见。若能自观是邪见者,应名正见,非谓邪见。﹝其七。﹞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不应建立恶心遍体皆是不善,以了自体,非邪僻故。﹝其八。﹞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不应建立能取、所取,能知、所知,能觉、所觉,境、有境,行相、所缘,根相义等。﹝其九。﹞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则四念住,应无差别,以身念住即法念住,乃至心念住即法念住。﹝其十。﹞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四圣谛智应无差别,以苦智即道智,乃至灭智即道智故。﹝其十一。﹞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则宿住随念智应不说有,以彼即知现世事故。﹝其十二。﹞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则他心智应不说有,以彼亦知自心所故。﹝其十三。﹞

大德说曰︰若自性知自性者,则应不知他性,于自性转故。若自性知他性者,则应不知自性,于他性转故。若知自及他性者,云何而知?如知自性是自性,知他性亦尔耶?如知他性是他性,知自性亦尔耶?若如知自性是自性,知他性亦尔者,则知自性是自性,可是正;知他性是自性应是邪。若如知他性是他性,知自性亦尔者,则知他性是他性可是正;知自性是他性,应是邪。若尔,应无邪正二智体相差别。若一时知自性是自性,知他性是他性者,则应一智有二解用,解用别故,体亦应别。体既各别,应非一智。一有情身二智并起,不应正理。勿有此失,是故自性不知自性。﹝其十四。﹞

问︰若尔,大众部所说喻,云何通?答︰不必须通。彼非素怛缆、毗奈耶、阿毗达磨摄故。

又不可以世俗现喻难贤圣法,贤圣法异,世俗法异故,若必须通,应说喻过。喻既有过,所喻不成。如灯无根,无所缘虑,非有情数,智亦应尔。如灯是色,极微所成,智亦应尔。既不如是,云何为喻?又彼许灯是照性不?若是照性,复何须照?若非照性,体应是暗,不应名灯。破暗名灯,宁非照性?故不应执灯能自照。由此,所喻亦不得成。

《佛地经论》卷三解灯喻云︰

是故四智相应心品一一亦能照知自体。

云何不与世法相违?刀不自割、指端不能触指端故、不见灯等能自照耶?云何得知灯等自照?现见无暗、分明显现。若不自照,应有暗障,应不现见。由此,故知灯等自照。

灯等非暗,何须照耶?如瓶衣等,体虽非暗,无灯等照边,有暗障不得现见。灯等照时,除彼边暗,令得现见,说名为照。灯等亦尔,自体生时边暗障除,令现得见,说名自照。诸心、心法虽有胜劣,皆能外缘、内证自体。犹如光明,既能照他,亦能自照,非如刀等。诸法法尔,不可一类。

[34]∵「二」字,原作「六」,依灵泰《抄》牒释改。今不依《了义灯》

卷九六师说,全依《因明疏》。

[35]∵《因明抄》卷下云:

或除伏难。谓有难云︰如尺秤等为能量,绢布等为所量,记数之智为量果。汝此二量,火无常等为所量,现比量智为能量,何者为量果?或萨婆多等难︰我以境为所量,根为能量。彼以根见等,不许识见,故根为能量;依根所见起心及心所,而为量果。汝大乘中,即智为能量,复何为量果?或诸外道执境为所量,诸智为能量,神我为量果。彼计神我为能受者、知者等故。汝佛法中,既不立我,何为量果?智即能量故。

论主答云︰于二量中,即智名果,即者,不离之义。即用此量智,还为能量果。

彼复问云:何故即智名为果耶?答云︰夫言量果者,能知于彼。即此量智,亲能明证彼二境相,所以名果。彼之境相于心上现,名为显现。假说心之一分,名为能量,故云「如有作用」。既于一心,义分能、所,是故量果亦名为量。或彼所量,即于心现,不离心故,亦名为量。以境亦心,依二分解。

或此中意,约三分明。能量──见分;量果──自证分,体不离用,即智名果,是能证彼见分相故。相谓行相、体相,非相分名相。「如有作用而显现故」者,简异正量部,彼心取境,如日舒光,如钳钳物,亲照执故。今者大乘,依自证分起此见分取境功能,及彼相分为境生识。是缘和合假,如有作用,自证分能起,故云「而显现」,故不同彼执直实取境。此自证分亦名为量,亦彼见分。或此﹝所缘﹞相分亦名为量,如言唯识等。此顺陈那三分义解,故《理门》云︰又于此中无别量果,以即﹝有作「即以」者﹞此体似义生故,似义生故,似有用故,假说为量。

[36]∵《佛地经论》卷三云:

《集量论》中,辨心、心法皆有三分︰一、所取分,二、能取分,三、自证分。如是三分,不一不异。第一、所量,第二、能量,第三、量果。若细分别,要有四分,其义方成。

[37]∵初又分五︰一、立第四分,二、论证第三,三、自证必有量果,四、

破救,五、见分不自证。此即初中初文。

[38]∵如《摄论》及两释等。

[39]∵谓立四分道理也。

[40]∵「见分」,即第二。

[41]∵《枢要》卷中云︰

「心分既同,应皆证故」,此量不定。第四心分应有能证,第三即是,何故无也?立第四分。量云︰心、心所法一刹那中定能自显。如灯、日等。此因,有法差别相违,喻有所立不成。以灯无缘虑,心有缘虑故。

《了义灯》卷九云︰

问︰量云自能自照。性能照故。如灯等。此量岂非法自相相违?因、喻所立不成过?答︰取能照义,以灯为喻,故无有过。

问︰岂本不欲证心自缘?答︰虽言缘自,意取显证。今缘照虽殊,俱自显证义。或但相例,不是立量;取彼为喻,故无有过。

[42]∵灵泰《抄》云︰

量云︰其第三自证分亦应别有果。因云能量﹝原作「缘」,今改﹞摄故。如见分。

[43]∵又见分多时非亲缘体相,变相缘故,有待根增上故,有待相应心所

有法助伴故,不证第三。

[44]∵此意:比量智、非量智二量果即﹝二智﹞各自自证分;比量、非量

二种见分却非自证分体。

[45]∵灵泰《抄》云︰

外难曰︰现量得为比果,比量应为现果!答曰︰自证是内,与外见为果;见分是外,不得与内为果也。

道邑《义蕴》云︰

比量缘共相,现量以为果;现量证自体,不以比为果。前以比、非、与现相对,今但现、比相对,故与前别。

[46]∵〈末那章〉,见真谛译《摄论‧世亲释》卷一。真谛译多分章,此

段明「阿陀那识」,真谛即指末那识,附在〈众名章〉中,玄奘直指

之为如是章,如云︰

独行无明,其相云何?若人未得对治道,能障实慧惑,名独行无明,此无明于五识非有。何以故?若人在于五识,不能为障。何以故?若是对治道生处,则是障处。于染污意识,此亦非有。何以故?但由此惑,心应染污故,与余惑相应共行,「独行」名则不成。若汝说第六识由独行无明染污,则第六识一向不清净;以此无明不暂息,云何施等心成善?以第六识恒与无明相应故。若有人说心与善相应生,此人则有过失。若第六识恒被染污,则不得引对治道生。若有人说染污心相应,有别善心,此善心能生对治道,故染污心即灭。若作此说,则无过失。

本论卷四末云︰

此四﹝我痴、我见、我慢、我爱﹞常起,扰浊内心,令外转识恒成杂染;有情由此生死轮回,不能出离,故名烦恼。

又本论卷五中云︰

谓异生类三性心时,虽外起诸业,而内恒执我。由我执故,令六识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瑜伽》﹝卷五十一﹞:染污末那为识依止。彼未灭时,相了别缚不得解脱。末那灭已,相缚解脱。言「相缚」者,谓于境相不能了达如幻事等,由斯见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缚。

[47]∵如前云:

此﹝自证分﹞若无者,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

[48]∵「有三」等十四字,依日本东大寺本注增。

[49]∵谓似外显现。

[50]∵谓见分现量。

[51]∵见分可从根和境为名。

[52]∵即见分。

[53]∵谓不变相而缘。

[54]∵灵泰《抄》云︰

如种子抟附自证分住,即见分缘自证分上种子功能,其自证分即缘见分之功能。

[55]∵如理《义演》云︰

据实,通缘三界,以下二界兼有根尘等,所以不约下二界说。以无色界无根尘,缘种相彰,所以偏举。

[56]∵灵泰《抄》云︰

如下文有二说︰一云︰佛果上自证分、证自证分,若缘外,于自证、证自证分上,各实起相分缘也。此解杂乱,若别识上,可许变起相分,既一识上其见分、自证、证自证上,各变相分;即一心之上,三重相分,故为不可。由此第二又解云︰其佛果上,唯见分能缘一切境尽,故成遍智。其第三、第四分,亦唯缘内,不缘外也。

[57]∵「废立」二字,《续藏》注云:一本有此二字。

[58]∵智周《演秘》云︰

如彼大得能得本法,复得小得,不立第四。生亦如之。例见﹝分﹞同彼,缘相自证,不须第四。

[59]∵如理《义演》云︰

汝不可将生等为比量相违,难前,言「无量相违」。又分量定故,缘虑非缘虑别故,不可为难也。

[60]∵智周《演秘》云︰

随彼相见同种师释,或约独影,非尽理言。

[61]∵见《佛地经论》卷三所引。

[62]∵唐不空译《大乘密严经》卷中云︰

内外一切物,所见唯自心﹝藏文作「见唯心所思」,非无「见」义﹞;有情﹝藏文作「有身」﹞心二性,能取及所取。

[63]∵灵泰《抄》云︰

若烦恼种子,若无堪任性,皆名「粗重」。

[64]∵《对法》卷四云︰

问︰何故闻思所生慧及彼随法行所摄心、心所等,非外门耶?答︰等流法为因故,由此势力缘涅盘等。等流法者,谓诸佛真证种类教法。

[65]∵「如量」二字,《续藏》注云古本无。

[66]∵道邑《义蕴》云︰

前释云︰比、非量等,不证自体,不得为现果,此亦如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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