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三‧一此识与几心所相应?

【疏翼】

第一、初二颂半,即第二颂后半颂至第四颂,解初能变十门中,第六相应门。即解第三颂第二句第三字至第四句第二字,即「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十字。

【述记‧卷十七】

若解本识十门义中,上来合二段[1],已解五门讫。自下第三、辨第六义「心所相应门」。于中有五︰一、问起论端,二、举颂正答,三、释「常」字,显五相应所在位次,四、别释五所体性作用,五、释颂中「相应」之义。或分为二︰一、问,二、答。答中有二︰初、举颂,后、广释。广释中有三︰初、释「常」字,五相应位,二、别解五所,三、解相应义。此初问也。

【论文】

三‧二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

【疏翼】

第三辨第六义心所相应门中,第二举颂正答。

【述记‧卷十七】

此、举颂答。

即第二句[2]「相应」之言,亦通五受[3]。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此中既说阿赖耶是识,故而识定与诸心所法相应,故应说一切心所法中,几相应耶?又如是心所有法,是常相应,抑非常耶?是故颂曰︰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

【论文】

三‧三阿赖耶识,无始时来,乃至未转,于一切位,恒与此五心所相应,以是遍行心所摄故。

【疏翼】

第三辨第六义心所相应门中,第三释「常」字,显五相应所在位次。

【述记‧卷十七】

此、释本颂相应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

谓此本识三位名中,举初狭名释识宽体故。「从无始来,乃至未转」,即除成佛,余一切位[4]。此说自体三位通二,恒与五心所相应。以此五种,体是「遍行心所摄故」,决定相应。虽复不增,亦不可减,定俱生灭,名遍行故。此在因位,故亦不与余法相应,此下论中,自当解释。虽复藏识二乘能断,断已,亦但五数相应;故至转位,诸心所俱。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论曰︰言「常」者,谓尽阿赖耶识边际,恒时与五遍行法相应︰即触、作意、受、想及思。

【论文】

三‧四「触」谓三和,分别变异,令心、心所触境为性;受、想、思等所依为业。

【疏翼】

第三辨第六义心所相应门中,第四别解五所体性作用。《枢要》卷中云︰

解触中有三︰一、略标,二、广辨,三、破斥。

【述记‧卷十七】

自下第四、别解五所。于中有二[5]︰初、别解五体性作业,次、总释此得与识俱。别解各有二︰初、总,次、别。总中,体、业二种不同。《显扬论》[6]等文并同。此即出体、显业[7]。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触」者,谓尝受。此中「触」者,谓三和合已,分别根变异,以受依为业。根、境、识三,名「三」。彼三因事、果事,同时依住,名为「三和合」。由此有故,即于此同时,分别与顺生乐受等根上,变异相似乐等,成为领受境界之行相,名之为「触」;根亦由其差别,以为乐、苦等因性;如是即名根上变异。此触,由与根上变异相似,故名根所有触,或由根触所触,是故虽以分别境界变异为性,然亦说为分别根上变异。此以受所依为业,如经说言︰以领纳乐所有触为依故,乐受生起,乃至广说。

【论文】

三‧五谓根、境、识,更相随顺,故名三和。

【疏翼】

第一别解触中,第二广辨。《枢要》卷中云︰

广辨中有二︰初、广前﹝二、会违﹞。「《瑜伽论》﹝论作「但」﹞说与受想思」等者下,会违。广前中有二︰初、广体,后、广业。「既似顺起心」下,是广体。中有二︰初、广「三和」、「分别」、「变异」,后、广「令心、心所触境为性」;「和合一切」以下是。初中又二︰初、散释「三和」、「分别」、「变异」,后、会《集论》,「根变异力」等是。初中复三︰初释「三和」,二、释「变异」,三、释「分别」。由三和、变异、俱非己能,故前别说,后方释「分别」。

初中又二︰一、正三和体,二、和由二义。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七】

次下、别解有二︰初、广前,后、破他。

正三和体,谓根、境、识体异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涉,名为「随顺」。如识不生,根、境或起,名为乖返。又如耳根、眼识、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顺者,三必俱生。既不相违,故名「随顺」。根可为依,境可为取,识二所生,可依于根而取于境,如此交涉,名三和体。

【论文】

三‧六触依彼生,令彼和合,故说为彼。

【疏翼】

第一解三和中,第二和由二义。

【述记‧卷十七】

下、解于触由二义故,亦名「三和」。即由二义,触名「三和」︰

一、「依彼生」:「彼」即根等,是触之因。依三和故,亦名「三和」,故圣教言「三和生触」;《对法》亦云「依三和合」[8]。

二、令彼合:「彼」亦根等,即触之果。谓触能令根等三法合,为依、取、所生了别。此三和合由触故然,故说触能和合三法。

由此二义,触名「三和」,非一触体,可名三故。从触之因及所和果,说触为彼三和合也。

问︰境在未来,根住过去,识居现在,触如何和?

答︰令相随顺,为依、为取、为二所生,即名「三和」。岂是和三令住一处,方名「三和」!或依增上根[9],说「三和」,非等无间触名「三和」,于理无失。根、境、识三常现在世,无一根境住于他世,去来二世非实有故。

问︰境在未来,触在现在,如何说触是彼果耶?

答︰谁言所生即是彼果?未来诸法为现取时,但能为境顺生心等,故现识、触,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彼果。又彼境界体唯现在,似于去、来;触虽所生,亦名为果[10]。

上来解总「触谓三和」。

【疏翼】

以上第二别解体业中,第一解三和中讫。

【论文】

三‧七三和合位,皆有顺生心所功能,说名变异。

【疏翼】

第二别解体业中,第二解「分别变异」。于中有三,第三会违。

【述记‧卷十七】

自下、释前「分别变异」。初、解「变异」,后、释「分别」。

谓根、境、识「三和合位」──除未合时,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顺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为「变异」。谓此三法居种子时,及未合前,皆无顺生心所功能[11]作用。于三合位,功能乃生,既与前殊,说名「变异」。变异,即是三体上用;正解变异,体即三法。

【论文】

三‧八触似彼起,故名分别。

【疏翼】

第二解「分别变异」中,第二解「分别」。

【述记‧卷十七】

次、解「分别」。

分别之用,是触功能。谓触之上有似前三顺生心所变异功能,说名「分别」。「分别」即是领似异名,如子似父,名分别父。此意总显根等三法,有能顺起心所功能,名为「变异」。此触亦有顺生心所功能作用,领似彼三,是故名为「分别变异」。

问︰三和之上有功能顺生于触,名为「变异」,触既似彼有功能,亦自顺生名「分别」。设尔,何失?若自顺生名分别,应说触与[12]触为缘!如顺生受有功能,说触用名分别故。若自不顺,名为分别,何故似生受等,非似生于触耶?

答︰触不似彼生触功能。不自生故,如受等法,不能生余,即无领似,例触应尔[13];又分限故,谓根及境能生于识,亦能生余二种功能,识但生余,无自生用,例触应尔[14]。触不似彼,生识及触二种功能,无势分故。若约见自证分相生,亦有似义。又如受领触,不领作意等。

【疏翼】

以上第一广解「三和」等中,第一散释「三和」、「分别」、「变异」讫。

【论文】

三‧九根变异力引触起时,胜彼识境,故《集论》等但说「分别根之变异」。

【疏翼】

第一广解「三和」等中,第二会《集论》违文。亦即会安慧说。

【述记‧卷十七】

问︰若似三功能,名「分别变异」,何故《集论》第一[15]等云:于[16]根变异分别为体?

为答此问,故次说云[17]。

下、会相违。

谓三和位引触起时,根变异力,胜余二种,故《集论》等[18],但说分别根之变异,不说分别识境变异。今言「等」者,等取《杂集》[19]。

复言「根[20]之」第六转者,显变异是根体之用。《对法论》[21]中以根用胜,但分别根,仍不分别根功能尽[22]。唯能领似顺生三受所有功能,以受是触近所生故。《辨中边论》第一卷云:触能分别根、境、识三,顺三受故。分别生三受,同《对法》文;分别根、境、识,稍宽《对法》,皆有顺生三受用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23],最为尽理。

又彼论中言「分别」者,是分别义。根等有能生三受分位,触、受分别令三位殊──分三位别,故名「分别」。今此解好。

问︰何故三和,唯根独胜?

一、由主故:有殊胜能,名之为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三、由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续故:常[24]相续有,境、识不尔故。境体虽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缺二义,不名为胜;心虽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生,故非遍也,偏缺[25]一义,故非胜;境、识皆不续,识有,境生故,俱缺续义,非得胜名;唯根独胜。

【疏翼】

以上第一广体中,第一广「三和」、「分别」、「变异」讫。

【论文】

三‧一○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触境,是触自性。

【疏翼】

第一广体中,第二广「令心、心所触境为性」。

【述记‧卷十七】

触之功能,如前可解,岂不能与心等同缘?唯此分量名为触耶?更有余能,非独尔所。谓触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不令离散,各别行相同趣一境,是触自性。设无触者,其心、心所各各离散,不能同缘,今不散时,皆有触自性功力。

【疏翼】

以上第一广前中,第一广体讫。

【论文】

三‧一一既似顺起心所功能,故以受等所依为业。

【疏翼】

第一广前中,第二广业。于中分三︰一、举业显体,二、引《起尽经》为证,三、会违。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七】

说自性已,触业如何?前解功能,虽即是业,举业显体,故非业门。即此触数既依三和,有能顺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余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为业。受等心所皆依此生,若无生能,非所依故。

【论文】

三‧一二《起尽经》:说受、想、行蕴,一切皆以触为缘故。由斯,故说识、触、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疏翼】

第二广业中,第二引《起尽经》为证。

【述记‧卷十七】

何以知者?

经明生灭,名《起尽经》,从彼所明,以立经号。若触但能生受,非余者,应余二蕴,不以触为依。无心起时,无诸心所,故诸心所皆触为依。

由前理、教,契经复说「识、触、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如经所说:眼色为缘,能生眼识,说识依根、境二法和合而生。经虽复言:作意力故,识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说。彼能警心,依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说之。

问︰触依三和合生,名「分别变异」,识依二和生,名分别根境?

答︰准于触理,亦可然。又是主故,不同于触,二解并得。契经复说「三和故触」。说触依根、境、识,三和合生。《起尽经》复说:受等皆以触为缘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识、触,四法和合生。

问︰若无自证,可说心是二和合生;既有自证,心亦依心;心体亦是三和合生?

答︰今依见分别体者说。同体为依,非此所说。若亦说者,如次复以三、四、五和合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说亲现依,不说疏、种子[26],若说疏依及种子者,法则有多。

【疏翼】

以上第二广辨触中,第一广前讫。

【论文】

三‧一三《瑜伽》但说与受、想、思为所依者,思于行蕴为主胜故,举此摄余。

【疏翼】

第二广辨中,第二会违。于中分二︰一、会《瑜伽》,二、会《集论》等。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七】

问︰若诸心所皆依触生,何故《瑜伽》第三及五十五说:以受、想、思所依为业,不说所余心所法也?

由此思体为主胜故。一者、思是行蕴主故,《集论》[27]初说:云何行蕴[28]?谓六思身。彼自释言「为导首故」[29]。二者、思能造诸业胜,举思摄余法,非但独取思,故诸心所皆依触生。

【论文】

三‧一四《集论》等说:为受依者,以触生受,近而胜故。谓触所取可意等相,与受所取顺益等相,极相邻近,引发胜故。

【疏翼】

第二会违中,第二会《集论》等。

【述记‧卷十七】

问曰︰何故《集论》[30]、《显扬》第一、《五蕴》等云「受依为业」?

此即总举唯受所由。何者为近,复是胜耶?触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违相,与受所取顺益、损害,及俱相违相,极相邻近。「相邻近」者,是相似义,即可意等相,与顺益等相,行相极相似,故名「相邻」。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极相似──相似、相邻、体一、名异。此解即是约境相近。

又触引发受,胜余心所故。触触苦等触时,受受于苦等受,三受分位,触、受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为「胜」。余不领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论》等不说作依。

问︰触似三和,名「分别变异」,受似于触,名分别触耶?

答︰释此难,至受当知[31]。

【疏翼】

以上第一广解触中,第二会违讫。

【论文】

三‧一五然触自性,是实非假。

【疏翼】

第一广解触中,第三破斥。于中有五︰一、立宗,二、第一因,三、第二因,四、第三因,五、出喻。此即立宗。

【述记‧卷十七】

然今大众,同一切有部,触体是实[32]。唯经部一师,三和成触者,难大乘曰︰说触是三和,何得有实体?

为破彼计,故次说云[33]。

此立宗也。

【论文】

三‧一六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疏翼】

第三破斥中,第二第一因。

【述记‧卷十七】

自下三因、此即初也。

《俱舍》第十、《正理》[34]等云︰谓六内处、六外处、六识身、六触身、六受身、六爱身[35]。今取《界身足论》[36]六六,谓六识、六触、六受、六想、六思、六爱。

经部计爱亦是实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触[37]。

破之量云︰触别有体。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爱等。

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计根、境是假非实。故言心所,意简前三[38],如《顺正理》第十卷中,广破经部[39]。

【论文】

三‧一七是食摄故。

【疏翼】

第三破斥中,第三第二因。

【述记‧卷十七】

此、第二因。

又此触数,定是实有。四食性故。如余三食。段食香、味、触既许是实,故以为喻。四大触实故,于理无违[40]。或应「心所」,亦通于下,简略便尽[41]。

【论文】

三‧一八能为缘故。

【疏翼】

第三破斥中,第四第三因。

【述记‧卷十七】

此、第三因。

又此触数定是实有,缘起支中,心所摄故,如爱缘取,思分位故,彼[42]亦许实,诸心所支,皆是实有。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设但少实,即得为喻。彼全不许触少分实,许少分实,余假不成,无异因故[43]。

【论文】

三‧一九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疏翼】

第三破斥中,第五出喻。

【述记‧卷十七】

言「受等」者,「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爱[44]等心所法。或受可通初、后二喻,但等中喻,即以三因破彼经部。

「非即三和」,亦得说为第二宗法。此为宗法,即无妨也。

此中大乘,触别有体,非即三和。经部一师说「三和成触」,触即三和,是假,非实。又一师说︰三和生触,触非三和。一切有部触虽别有,不能分别变异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为业」,三部不同。

【疏翼】

以上第一别解五体性作业中,第一解触心所讫。

--------------------------------------------------------------------------------

[1]∵「二段」,谓所缘门与行相门。

[2]∵谓第二颂第二句。

[3]∵「五受」,见下文。

[4]∵智周《演秘》云︰

举初阿赖耶﹝识﹞狭名,释异熟识宽体也。

[5]∵谓五数中各有二。

[6]∵见《显扬》卷一。

[7]∵如理《义演》云︰

略释体业,要具三义为触自性︰一者、「三和」,二者、「分别变异」,三者、「令心、心所触境为性」。「与受、想、思等所依为业」,如下广释。

就解触中,大文有三︰初、释体业,次、引证成,三、释违文。释体业中有二︰初、总,次、别。此即总也。

[8]∵《对法》卷一原文:

依三和合,诸根变异,分别为体。

[9]∵智周《演秘》云︰

依大乘义,以第七识俱时有故。

[10]∵「果」字,疑为「因」。

[11]∵「功能」二字,天海本有,余无。

[12]∵「与」字,《义演》作「以」。

[13]∵智周《演秘》云︰

受等心所全不能生余心所故,不名分别﹝或领似﹞。触异受等,得「分别」名。

道邑《义蕴》云︰

此意说如受等法不能生余作意等,即不随受领似三和之上生作意等功能。今触既不能触,亦不似三和之上生触功能。

[14]∵智周《演秘》云︰

识但生余心所,识不能自在,触亦不能自生也。

[15]∵《对法》卷一。

[16]∵「于」字,《集论》原文作「诸」。

[17]∵谓《集论》次说「根变异力引触起时」等。

[18]∵见《集论》卷一、安慧《唯识三十论》,及《大乘五蕴论广释》。

[19]∵即《对法》卷一。

[20]∵「根」字,金陵本误作「于」。

[21]∵见《对法》卷一,及安慧释卷一。

[22]∵「不言生余心所」。

[23]∵「能」,谓功能。

[24]∵「常」字,除《续藏》引古本无重「常」字,余有。

[25]∵「缺偏」,《义演》引智周云「缺偏」应作「缺遍」,即应缺遍义。

[26]∵灵泰《抄》云︰

今说根境等是识亲依,不说余空明等疏依;又不说识种子──种子依是识因依;今说增上缘依。然此中但说亲缘,即不说亲因也。

[27]∵及《对法》卷一。

[28]∵即「云何建立行蕴」?

[29]∵《集论》原文:

然思最胜,与一切行为导首故。

[30]∵见《集论》卷一、《对法》卷一。

[31]∵如本论卷三云︰

若似触生,名领触者,似因之果,应皆受性!

[32]∵《顺正理论》卷十云︰

由根、境、识和合而生,能为爱因,有所触对,说名为触。

又云︰

触体实有,以有用故,如眼等根。谓眼等根,虽非现见,能取境故,知有自体。

《俱舍论光记》卷三十八云︰

说一切有部师言︰根、境、识外别有触体。

[33]∵谓「然触自性是实非假」。

[34]∵见《顺正理论》卷十。

[35]∵《俱舍》、《正理》原文:

谓佛于彼《六六经》中说如是言︰有六内处、六外处、六识身、六触身、六受身、六爱身。

二论「六爱身」均在最后。本论《述记》则置在「六触身」前。

[36]∵见《界身足论》卷一。

[37]∵灵泰《抄》云︰

经部计余心所为思分位,此爱依思,思合是有体假为所依。所依思是实,能依爱亦是实。

智周《演秘》云︰

假实之义,形待不定。如大乘种,真俗相对,种非唯真,即名为假。有无相对,种非全无,复名为实。爱亦同之,为喻何失?对彼所立三和假触,爱得名实,初因无过。

[38]∵即简六内处、六外处、六识身。

[39]∵《顺正理论》卷十有长文辨触心所别有自体。如上所引虽不现见,

亦可知有。

如彼论续云︰

又如思等虽非现行,但由思构知有此法。谓有能成意业等用,由此用故,知有自体。若心所法现可见者,应无有执彼即是心。触亦应然,虽非现行,以有用故,知有自体。又曾未见诸圣教中,于无体法说有别用。唯于有体,说有用言。既于触中,说为有用,故知彼触别有自体。

若言眼等六处差别,即能生受,无别触用。谓即内处与外境俱能发生识,互为因果,和合名触,此即生受。故于此中无别触用。此言非理,先已说故。

又经重言,应无用故。又爱等应有即受等过故,谓先已说。非彼宗中不许俱起互为因果,义可成等。

又经重言三和合触,应成无用。谓经先说眼色为缘生于眼识,由此眼等体及因果,其义已成。复说俱起受、想、思故,即分明证眼等因果和合生彼。是则重言三和合触,定应无用!由先所言眼等因果义已成故,岂不若说眼等因果和合而生别体触者,三和合言,亦成无用?……

[40]∵灵泰《抄》云︰

然经部虽许粗食是假,其香、味、触极微,皆是实故。又触中唯取四大为实触也,不取触中涩滑等触,涩滑等触是假故。

[41]∵灵泰《抄》云︰

又解︰不取段食为喻。或立量云︰触定是实有。四食之中,心所性故。如思食。

[42]∵「彼」,谓经部师。

[43]∵道邑《义蕴》云︰

许爱少实,即余触不成假。俱是心所无异因故。

[44]∵「爱」字,金陵本作「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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