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经部说业熏习余处

说到这里,经部学者出来讲话道:地狱之中诸狱卒等,是由罪人恶业所感,这是佛教各派学者所共同承认的,但在这里有个重要问题不得不注意的,就是:造业是在过去,受果是在未来,在时间上有段相当距离,因果不能衔接,如何由因感果?经部学者解决这个问题说:造业虽说是在过去,然正当在造业之时,就已熏成了一种业种,由彼业力种子相续不断的潜流下去,到了后时业力种子成熟,就招感新的果报,所以这在我们是不成问题的。

不错,能为因性的种子,是熏习所成的,在所依的相续转变中潜流的,但是在此问题又来了,就是业力的熏习,究竟熏习在什么地方?如没有恰当的熏习之处,所谓熏习之时熏习成种,仍然难以成立。说到受熏处,在经部诸师,本有多种说法不同,现在姑且说为两种:一、六根是所熏习性,特别是前五色根,为主要的熏习处,因为几受熏者,必定要有相当的安定性,但在欲色界中,由于六识活动,有时有所间断,不能接受熏习,所以业力的熏习,只有熏习在色根中。二、前后识类受熏,这是约无色界有情说的,因为无色界中无色,所以业力的熏习,只有熏习在识类中。所谓识类,就是后念识为前念识的同类,在时间上虽不俱有,由于前识后识同是识,其类相同,所以是可受熏的。此外,还有六识展转互熏说,前念熏习后念说,现在姑且不论。在经部看,受熏之处,既然有了,所谓熏习的成立,自然没有问题,由此熏习而成的业种,于当来世招感果报,业果的建立也就解决。

业种熏习,在唯识学上是承认的,但受熏处,唯识家与经部师的看法,有着很大出入。现特再对经部师的妄计,举颂子以破斥:

业熏习余处∵∵执余处有果∵∵所熏识有果∵∵不许有何因

什么东西可以受熏,在唯识家的立场,其所选择的条件,是相当严格的,合乎受熏条件的,才承认其为受熏。唯识学者种种推论的结果,认为唯有递通三界的阿赖耶识,才是真正的所熏习处,除此阿赖耶识,没有另外一样东西,可以成为熏习之处的。

如经部说的色根、识类,在唯识家看来,根本没有受熏的资格。假定认为前后心识同类就可受熏,“那圣者的净识和几夫的染识,也同是识之一类;五色根和意根,同是根之一类;也都应该互相受熏了!其它如色蕴与受蕴行蕴,同是蕴之一类;眼处与法处,同是处之一类;色界与法界,同是界之一类,这一切相类的,都应该互相受熏了。这样的推例其余,就成很大的过失,经部师既不承认这些同类法可以互相受熏,那么前后识的同类受熏,当然也不能成立”。识类尚且不能受熏,六根是所熏性,自更成为问题,所以唯识家在所熏四义中,于第一坚住性中,就简别了前七转识及色根,不是受熏之处。、

然则什么是所熏处?上面说过,唯有第八阿赖耶识,是真正的受熏处。吾人造业之时,其“业熏习”在“余处”——阿赖耶识当中,不熏习在色根、识类等的余处,因为这些其余的地方,根本不能接受熏习的,不接受熏习的余处,你们反而“执”着该“余处,有”其所感受的“果”报,真正彼“所”受“熏”的第八阿赖耶“识”,本来是“有”狱卒等“果”转变现起的,你们反而不承认,不知是什么道理,所以问道:“不许有何因”?

颂中的“余处”,约识内识外互望说的。站在唯识家的立场看,以色法、心所法、识类等为余处,站在其他学派的立场看,以第八阿赖耶识为余处。就是除了本身之外,其他都可说为余处。因此,初句的余处,是以其他学派的观点来看,专指第八阿赖耶识;次句的余处,是以唯识学派的观点来看,乃指色根、识类等。业所熏处,本来是有果的,你们不承认,业所不熏习处,根本没有果的,你们反执有果,怎么说得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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