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州龙兴寺白草院史和尚因缘记

和尚俗姓史氏,法号增忍。以(与)节度李公度尚书立难刺血写经[一]。尚书难曰:“教有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文(闻)儒(汝)刺血写经[二],实思(恐)非善[三],恶伤风教,必坏坟典[四],幸请明宣,以诫来者[五]。”

史和尚答曰[六]:“此难前后虽繁,然道门未至[七]。今已逆访三教[八],以政(正)群言,小或差殊[九],伏垂再诘。窃以夫子谈经[一○],志趣垂训,择积善之余庆[一一],去小[恶]而无伤[一二],何则拥(唯)佛教门[一三],辄关异义[一四]?子不闻古者以求聪废目,奄致之(文)分(身)[一五],干将之或非,角哀之墓谁赞,此儒教之毁伤也;又有羽客,致尸林野,游戏舟(丹)霄[一六],群仙挂骨蓬莱,飞腾碧落,此则道教之毁伤也;我《华严》有一句投火,《涅盘》有半偈舍身,至于慈力剜灯,尸毗救鸽,此则佛教之毁伤也。伏缘彼文[一七],不该三教,圣迹偏在五刑,今则权掩释门[一八],略开儒术。[昔]先贤以悬头刺股[一九],明载于典坟;常(当)今有割股奉亲[二○],必彰[于]旌表[二一];别有直臣烈士,致死亡躯[二二];不然者,谬五(立)礼官[二三],错封太史。比干之虐,焉合重陈;弁(卞)子遭辜,宁容再献?韩朋初闻截耳,何不逃刑?苏武既被髡头,便合设拜。且傅说虚陈,高祖曾不流行;韦题虽奏[二四],玄宗全无中的。黄河东注,谁置能回?大教将行,请绝斯义。谨答[二五]。”

说明

此件首尾完整,仅一纸。据陈祚龙先生考证,释增忍在《宋高僧传》卷二六中有传,据该传,李公度劝谕增忍停止刺血写经在唐大中七年,增忍遂撰《三教毁伤论》以明志。这个《三教毁伤论》,应该就是此件中“史和尚答曰”以后的内容。故此“因缘记”当作于大中七年以后。此件系抄件。

除此件外,现知在敦煌文献斯二七六背、伯二六八○、伯三五七○背及伯三七二七等号中都保存了内容相同的抄件。以上的释文是以斯五二八作底本,用斯二七六背(称其为甲本)、伯二六八○(称其为乙本)、伯三五七○背(称其为丙本)和伯三七二七(称其为丁本)参校。

校记

[一]“节度”,甲、乙本同,乙丁本作“节度使”;“写”,甲、丙本同,乙、丁本作“书”;“经”,甲本同,乙丙本作“经义”,丁本作“经义记”。

[二]“写”,丙本同,甲、乙、丁本作“书”。

[三]“思”,疑当作“恐”,据甲、乙、丙本改;“善”,丙本脱。

[四]“坟典”,甲、乙、丙、丁本作“典坟”。

[五]“诫”,甲、丙本作“戒”,乙、丁本作“解”。

[六]“史”,甲、乙、丙本同,丁本无;“曰”,甲、丙本同,乙、丁本作“言”。

[七]“然”,甲、丙、丁本同,乙本“然后”,衍“后”字。

[八]“已”,甲、乙、丙本同,丁本作“则”。

[九]“小或”,甲、丙本同,乙、丁本作“或小”。

[一○]“窃”,甲、丙、丁本同,乙本“切”,“切”通“窃”。

[一一]“择”,甲本脱。

[一二]“恶”,据甲、乙、丙、丁本补。

[一三]“拥”,甲、乙、丙本同,丁本作“维(唯)”,近是。

[一四]“义”,甲、乙、丁本同,丙本作“语”。

[一五]“之”,甲本作“大”,当作“文”,据乙、丙、丁本改;“分”当作“身”,据甲、乙、丙、丁本改。

[一六]“舟”,当作“丹”,据诸校本改

[一七]“彼”,甲、乙、丙本同,丁本脱。

[一八]“权”,甲本同,乙、丁本作“摧”,误。

[一九]“昔”,据乙、丙、丁本补;“头”,甲、乙、丙本同,丁本作“投”。

[二○]“常(当)今有”,∵丁本同,乙本作“今有”。

[二一]“于”,据甲、乙、丁本补。

[二二]甲、乙、丁本此句作“别有直臣致死,烈士亡躯”。

[二三]“五”,当作“立”,据甲、乙、丁本改。

[二四]“奏”,乙、丁本同,甲本作“陈”。

[二五]“答”,乙、丁本同,甲本作“谷”,误。

参考文献

《敦煌学海探珠》三○九至三一六页[录];JA,∵cclxix,1-2,P93-98[R];《敦煌宝藏》四册,三○一页[图];《敦煌文学》二七七至二七八页[录];《英藏敦煌文献》二卷,六页[图];《归义军史研究》一七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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