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官卖寺观名额考——兼论金朝的试经度僧与大定新制

作者:冯大北

内容提要:自唐代以后,无敕额寺观一直是封建国家限制和重点打击的对象。金朝在禁断无额寺观的同时也采取了让步措施,即允许非官方寺观通过“纳缗投状”申请敕额,允许未系帐的无额寺观系籍存留。官卖度牒、寺观名额,满足了僧道建寺度僧的要求,客观上起到了普赐名额和度牒的效果。将其置于金代政教关系中去考察,还不能忽视它在佛、道教复兴中的作用。另外,它对缓解财政危机、减轻农民负担以及赈灾备荒、促进钱钞的流通均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寺观名额∵∵钱数∵∵大定新制∵敕牒

所谓敕额,即朝廷颁给寺观的名称。自唐代以后,它是佛寺道观以及民间神庙合法存在的主要标志。封建国家通过敕赐名额、打击无额寺观等措施强化对寺观的控制和管理,并逐渐形成了一套程序复杂的“申额—赐额”制度。一般情况下,寺观名额由僧俗道众向朝廷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的勘验、议定后,以敕牒的形式颁发给寺观,未经朝廷敕赐或私加额号创设寺观,常被视为非法活动而加以禁断。

历史上,寺观获得敕额有多种途径。就金代而言,非官方寺观获得敕额的主要渠道是“纳缗投状”请买名额,这种方式在历史上极为特殊,在“申额—赐额”制度上必然呈现出与前代不同的特征。在前人相关研究成果[①]的基础上,有必要对金代官卖名额活动的起止时间、规模、范围、条件、钱数、程序等问题作进一步的考述。

金世宗朝官卖度牒、紫衣师号和寺观名额,学界较为通行的说法是在大定初年。据《修武县志》卷13《兴国寺碑》载,该寺僧人善深“常患院无名额,介怀不忘,忽于大定二年壬午四月,内官中出榜,备奉都省札付内处分,应无名额寺院,许僧自陈,当与奏乞降赐,乃具状告官,至九月二日奉敕特赐兴国院为额。”由此可确定官卖起始于大定二年四月。至于罢停时间,《金史.食货志》明言是在大定五年二月,前后持续了近三年时间。

以前,研究者以清人胡聘之的立论为依据,认为金朝鬻度牒和寺观名额始于海陵王正隆时期。[②]诚然,胡聘之在《太清观牒》、《修大云院记》后的按语中均指出:“纳钱卖度牒、师号、寺观(名额),金史谓始自世宗,据碑则海陵实先行之。”[③]但胡聘之依据的是李钧大定二十二年所撰的《修大云院记》。原碑说:“荫城村大云寺者,道通大师之首创也。正隆中自本州千佛院拥锡南来,爱雄山之秀气,慕先师之胜迹,遂有结茅之志。未几,遇国家降卖名额,大师笑曰:‘吾雅志遂矣’。以兹诣官,投状纳缗,得赐大云。”碑记中的“国家降卖名额”,实际所指的正是大定初的官卖事件。胡聘之的考证是一种误判,以此立论,自然不能成立。

正隆末大定初,“兵兴岁歉”,“府库空虚”,国家财政一度陷于入不敷出的困难局面。为筹措用兵南宋和契丹所需的浩大军费,金统治者对农民进行超负荷的剥削。除预征三季租税之外,还有各种名目的杂税、摊派,“海陵军兴,为一切之赋,有菜园、房税、养马钱。大定初,军事未息,调度不继,故因仍不改”[④]。“当时征敛无艺,河泺、赁房之外,其杂税尚多也”。同时,金廷还通过鬻爵、进纳等手段广开财源,把聚敛之手伸向社会上的富民以及僧侣阶层。大定二年正月行“纳粟补官法”,该年四月又官卖度牒、紫褐衣、师号和寺观名额,可见它是继纳粟补官法之后,为解决国用不足而实行征敛的又一举措,也是金朝官卖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政策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回应:首先,僧俗道众申买敕额的规模较大。笔者据《金文最》、《全辽金文》以及《山右石刻丛编》、《金石萃编》、《八琼室金石补正》等金石文献,统计到在金世宗、章宗、卫绍王和宣宗四朝至少有两百处寺观申买到敕额。这仅仅是个初步的统计,而实际申买数或许要远超出此数。据修武县《敕赐寂照寺牒》,崇庆元年僧人琮璨与弟子文悟购买到羔字第83号空名敕牒,说明在此之前仅河东南路转运司就已卖出了80多个院额。

其次是范围广。申买活动主要集中在河东南、北两路,山东东、西两路,河北东、西两路和京兆府路,尤以河东南路的潞州、泽州、解州、沁州、怀州和京兆府的长安县、泾阳县为最盛。在南京路所属的河南府、单州、汝州、陕州、许州、钧州、嵩州,大名府的鄄城县,凤翔府的郿县和中都路的易州涞水县、涿州固安县以及大兴府安次县、永清县等地,也有僧俗道众申买名额的活动。《金史.食货志》明言官卖的施行范围是“东、南两京以外”,实际上却并非如此。以上所举十一路均属原北宋统治区域,似非偶然。金廷为鬻寺观名额活动显然设置了一定的地域限制。

金代非官方寺观申额的主要渠道是“投状纳缗”申买敕额,勿需进纳而获得朝廷敕额的现象极为少见,那些“恩例赐额”是否属于这一情况呢?大安末,赵天锡入粟佐军,补修武校尉,监洺水县酒,金人元好问《冠氏赵侯先茔碑》[⑤]说赵氏“以恩例补官”,将鬻卖视为“恩例”。元氏《怀州清真观记》亦说修武清真观于“大安初,以恩例赐今名”[⑥],实际上是丘处机与刘志敏购买空名观额所致。《洪法寺额牒》云汝州鲁山县应惠院“依奉恩例选作兴国洪法寺”[⑦],其实是该寺僧崇光“纳钞买院作寺额”。据此推断,《兴复禅院功德记》、《通仙观记》[⑧]、《鄠县秦渡镇重修志道观碑》、《邓州重阳观记》[⑨]等诸多碑记中所谓“恩例得名”的寺观,应是纳赀购买所得。

在尚书礼部牒的“申状”部分,僧道均要注明“自来别无名额”。大定十四年乔扆所撰的《太清观记》云:“大定中,诏天下佛老之居未列通籍者,听纳赀请名。”[⑩]《行香院碑》又云:“至大定二载,以边戍未靖,□勤戒□,而兆民方承正隆之弊,天子不忍复取于民,乃诏有司:凡天下之都邑山川,若寺若院,而名籍未正,额非旧赐者,悉许佐助县官,皆得锡以新命。乃四众之人,愿祝发求度者,亦如之。”[11]可见申买名额的前提条件是“未系帐的无额寺观”。

未经朝廷赐额的寺观,一般称之为无额寺观,在宋代,私加额号和未经本朝赐予名额的寺观均被视作无额寺观,但金代的情况略有不同。从石刻文献来看,金代寺观沿用前朝敕额的现象较为普遍,也有不少的寺观重新刊刻前朝的敕牒,朝廷对此是默认的。《敕赐宁国院碑》中“苟有佛宇而无名称者,皆得上请爰赐之额”[12]的说法未必尽然。大定初,令那些“名籍未正,额非旧赐”的寺观申买敕额,进一步说,有前朝敕额的则不需,但未有诸如敕黄、赐额碑记等文字凭据的寺观还须纳钱购买名额[13]。大定三年《涞水大明寺碑》还指出申买名额的是那些“非官建及无旧据所授名”[14]的寺观,该碑由朝奉大夫李构撰文、刑部员外郎杨邦基书、礼部尚书王兢篆额,当为可信。

另外,金廷在鬻紫衣、师号和各级僧道官职的活动中也设置了条件限制。《马鞍山慧聚寺僧圆拱碑铭》说:“大定格行,凡经业得度者,许改受服号。”僧人圆拱于北宋宣和年间“以明经受具戒”,于大定初,“故人宾客同请命于有司,得‘通妙’师名,且制紫方袍奉之。”[15]由此表明,大定初许买师号、紫衣的基本条件是“经业得度者”,那些经由试经剃度的僧道才允许进买师号。金朝对僧服还规定,“有师号者赐紫,无者如常僧服”[16],具有师号的可进一步乞买紫衣。宣宗时期,在僧道已具师号的前提下,“许补买本司官”。

宋金对峙攻伐期间,两国竞相鬻卖以资国用,但在策略、效果上却各有不同。两国统治者对佛道的态度,均标榜所谓的“中道”,即“不毁除,不崇奉”,故宋高宗、孝宗多次行停榻、住卖之令,巧妙地利用了市场调节和国家调控相结合的办法来控制度牒数量,稳定度牒价格,使其不致于过低或过高,既保证了国家利益,也兼顾了购买人实际的经济承受能力。这是极高明之处。金朝鬻卖的条目虽多,但出于限制佛道的目的,设置了诸如条件、时间、地域上的限制,在钱数上也有很硬性的规定,反而影响到鬻卖政策的实际效果。

在官卖寺观名额的条件下,僧道纳足钱数是获得敕额的关键所在。大定初,朝廷规定的钱数究竟是多少呢?尽管大多数敕额碑记只云“纳赀”,或“进纳承卖”,但仍有一些碑记实着钱数。如下:

昌乐县《宝泉院碑记》:“告诸有司,出钱十万,乞申上给付名额。越四年二月,终获命,赐名宝泉院”。

铜鞮县《修建昭庆院记》:“幸遇皇朝大定三年鬻寺观名额,本村大户孙庚等办施钱十万,赎得昭庆院额”。

嘉祥县《洪福院碑》:“得青铜十万而进焉,朝廷因赐名曰洪福”。

芮城县《福智院记》:“纳钱一百贯文承买”。

潞城县《集仙观牒》:“折纳迄粟金一百贯,乞立集仙观”。

平定州《元融和尚塔记》:“官鬻寺、院额,师入钱一百千,其□建之院,特赐名洪济”[17]。

芮城县《龙岩禅院功德记》:大定四年,该院住持福诠“罄其己有,齐钱一百余贯,诣于所□□□官中纳迄,后降到敕牒一道,特赐龙岩之名额”。

另外,晋城县《广福院尚书礼部牒》[18]、武功县《吉祥院额牒》[19]、泾阳县《洪福院牒并助缘题名》[20]、平阴县《清凉院碑》[21]、澄城县《普济院牒并题名》[22]等敕牒碑亦明言钱数系一百贯。以上各碑有的出自河东南、北路,有的出自山东东、西路,还有的出自京兆府路。因此可断定,大定初观、院额统一的官方标价是100贯文。

除法定的卖价100贯之外,碑刻中还有纳钱150贯、300贯之说。大定四年,凤翔府郿县惠济院申买院额,纳钱150贯,而京兆府清凉禅院也是在纳钱150贯后才得到敕额,均超出了朝廷规定的钱数100贯。清代一些学者对此不解,说:“逾时未久,牒价悬殊,不能知其故也”。

据宋人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五载,熙宁元年宋廷鬻度牒,该年七月始在民间出售,每道立价130贯,这是官方核定的统一价格,但在1083年,夔州路转运司却增价至三百千。之后牒价出现了大幅度的波动起伏,减价少至20贯,最高增价至800贯。牒价的变动尽管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但与宋代各路转运司拥有较大事权有很大关系。金代僧道申买名额,投递申状仅仅是在履行朝廷赐额的一般手续,而重心却在纳缗环节。僧道与之直接打交道的先后有发卖所、各路转运司、司农司,它们经办着钱粮的缴纳,是否也有类似宋代增价、减价的可能呢?

查《金史.食货志》,原来,金世宗于大定初,“命陕西路参用宋旧铁钱”,大定四年罢停,其原因是“民间用钱,名与铁钱兼用,其实不为准数,公私不便”。同一时期,在乾州武功县、京兆府的泾阳县和同州的澄城县,僧众所纳钱数均为100贯,而郿县惠济院和泾阳清凉禅院缴纳的150贯钱,显然不是增价所致。它可能是使用了铁钱,或者是铜、铁钱兼用。由于铜、铁之价不等,才出现了钱数上的悬殊。

三百贯之数与增价也无任何关系。据赵安上《龙岩寺记》,大定三年该寺“经诣本郡军资库输钱三十万,兼经藏堂承买,得赐曰龙岩寺”[23],又大定四年《建大云寺额记》载,该寺僧人光惠“聚本庄善友递相共议,上下允从,入钱三十余万,请到敕黄,书填作大云寺”[24],两碑均言纳钱三百贯,而非一百贯文。以前有学者对此曾经作过错误的推断,认为“在确定寺观名额价格前,先要查验一下寺院的建筑实体,即寺院的规模及寺产。估计寺院的建筑实体可能就是核定牒价的物质因素。”[25]僧道在“申状”中列出堂殿院宇和僧舍数,其实是一种历史惯例。唐宋时期请额的“文状”除殿宇房廊以外,还必须开列功德佛像以及僧尼数目,以备有司的勘验。

实际上,正是由于朝廷出售名额时视其等级的不同,才出现了牒价的不同和悬殊。如昌乐宝泉院、芮城福智院和铜鞮县昭庆院等纳钱申买的敕额名称大多是“某某院”,而大云寺、龙岩寺纳钱三百贯后,则授以“某某寺”额。在“尚书礼部牒”的申状部分,僧道必须特别注明他们所要奏请的是院额还是寺额。大定十二年蓟州《大天宫寺碑》云:“穷乡陋邑,间有僧居,仅能以院自名而已,是独能名动朝廷,得锡大寺之号,与京师一二名刹争衡,此威光□□之因缘也”[26],又滕县大圣院在大定初“以旧大圣院根因,恭请到‘敕赐兴国寺’大额”,两则材料分别提到“大寺之号”和“大额”,说明金代“寺”与“院”有名额级别的区分,其沽价自然不一样。《涞水大明寺碑》说的就再清楚不过了,“计立屋楹数若干以为院,若干以为寺,许等第输镪以给新额”[27]。

原先是“某某院”称谓的可申买寺额,但也有本来称“某某寺”的寺庙购买院额的情况。购买院额还是寺额,完全取决于僧众的意愿以及能否缴足相应的钱数。也即是说,纳钱一百贯得到的是院额,缴钱三百贯得到的是寺额。《长清县灵岩寺宝公禅师塔铭》中说磁州僧人法宝“将己俸三千(误。应为十)万持买大明寺额”[28];泰安《重修法云寺碑》亦说僧人法润“与善知识数□□大发□意,裒集钱三百贯,依奉上畔经本军军资库纳迄钱数,乞示额,伏蒙朝廷特赐法云禅寺”[29];大定四年,京兆府高陵县庆安乡幡干村僧人法淳等状告“见住本院,自来别无名额,已纳迄合着钱三百贯文,乞立庄严禅寺名额”[30],均可佐证之。

大定初朝廷鬻卖名额的计价办法是以铜钱为本位,但僧道既可交钱,又可纳粟、米以代钱。在金代尚书礼部牒中,频繁出现“折纳”、“纳迄合着钱数”、“省钱”等用语,但未曾明言输纳的形态。这一百贯的钱数是如何来“合着”的呢?实际上,它仅仅是一个“粮食折纳成钱数”的问题。清人胡聘之早就指出:“盖金寺观纳钱赐额,略如今捐例。其纳钱者,如实银捐例;其云折纳粟金者,如同治中米捐折银例。”[31]这一说法是有道理的。今山西吕梁地区的两道“尚书礼部牒”均有重要提示。石州定胡县普照禅院大定四年《尚书礼部牒》说“本村院自来别无名额,已纳迄合着钱,折粟七十二石三斗五升,准省钱一百贯文”[32];石州临泉县慈云院大定三年《尚书礼部牒》云“已纳迄合着钱,内见钱五十五贯,粟米二十八石五斗一升,准省钱四十五贯,计钱一百贯文”[33]。据前牒,一百贯钱折合成粟,为72石3斗5升,而慈云院“承买院额僧”显京先缴纳了55贯的现钱,剩余的部分是用粮食来代替的,缴纳的粟米石数是28石5斗5升,一百贯如全部折合成粟米石数约为62石。由于前者缴纳的粮食是粟,后者是粟、米掺杂,虽有一定差距,但基本上相吻合。

僧俗道众购买观院额所花费的100贯,显然不是一笔很小的数目,而购买寺额所缴纳的300贯,耗费就更大了。据经济史家的估算,唐代平均亩产量大约是一石半,宋代农业比唐代又有所发展,亦不过每亩一石五六斗。而金代北方地区,粮食作物以粟、麦为主,一般亩产,上田一石五斗,中田一石,下田八斗,平均亩产一石左右。推论之,一百贯文相当于当时六、七十亩中田年产粟米的总价,或计银五十两左右。金廷为寺观申买名额设置了相当高的门槛,僧道能交足钱粮实属不易。尽管金廷的鬻卖活动是以“入粟补官”为重头戏,但官卖度牒、紫褐衣、师德号和寺观名额,也给朝廷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入,暂时缓解了财政危机,对减轻民户负担、赈灾备荒和促进钱钞的流通[34]均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由此亦显示出寺观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研究金代寺院经济,它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

蓟州《大天宫寺碑》云:“国朝故事,凡寺名皆请于有司,给授敕额。其异恩者,特加‘大’字以冠之,所以别余寺也。”[35]在官卖寺观名额的条件下,金代在赐额制度上仍然沿袭着唐宋时期“凡牒必由状告”和“颁授敕牒”的传统作法,但在寺观纳钱请赐名额的具体操作程序上,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金代“寺额下颁,多鬻于官”。表现在请额方式上,僧道须通过“纳缗投状”来申请敕额。所谓“纳缗投状”,即僧道向朝廷缴纳钱粮并向朝廷呈递请额奏状。唐宋时期的请额奏文须陈告寺观的具体情况,如置建年代、建筑数、僧尼数和功德佛像数等,朝廷在勘验如实后,胜任赐额条件的才给授敕牒。金代则有所不同,陈请到敕额的关键并不在于寺观本身的条件,而在于僧道能否交足规定的钱数,寺观的建筑数、僧道数、功德佛像数并不作为必要的参考。在尚书礼部牒中,只有极少数申状开列寺观建筑数,没有一例申状列出所在寺观的僧道数和功德佛像数目。

据石刻文字,申买敕额的寺观大多是一些小型佛寺庵堂或道院,规制甚小。《普照禅院尚书礼部牒》云“晋城县北巴公村佛堂计一十二间”,《洪济院牒》云该寺“有屋共十五间”,《敕赐法明寺碑》称该院有住屋九间,《兴国寺碑》云该寺在买额之前有佛殿三间,法堂六楹,《灵岩院敕黄记》称该院的厨舍佛殿共计十二间。这些寺院的建筑数大多不及三十间,一百间以上的绝少。有的属于草创,有的根本没有宗教场所,买额之前或临时置买,或以民庙、村庙为根因。更有甚者,据《定州创建圆教院碑》称,大定二年崇教院僧人定善购买到该院额,之后十多年间,圆教院竟出现了“虽有名额,殊无圣像”[36]的奇怪现象。即便是在两宋普赐名额的前提下,它们获得敕额的机率也不会太大,但在官卖条件下,道院庵堂却可抛开朝廷赐额时对寺观本身的严格限制,通过缴纳钱粮直接获得敕额。胡聘之对此评价说:“宋时,凡天下名胜寺观等奉敕行查,给赐牒额;或州县陈请,求给勘合。至金则纳钱百贯,方准给牒,斯为滥矣”[37],不无道理。

唐高宗时下诏“改尚书省制敕用黄纸”[38],敕额牒也习惯上称作敕黄、诏黄,或有“省牒”之简称。在发牒机构上,唐代、北宋初均由中书门下省颁出,元丰改制后转归尚书省,至金代,则由尚书省的礼部负责给牒。从敕牒的形制格式来看,金代敕额牒包括发牒机构、本事(申状)、议定的名额、发牒时间和签署人等内容,与唐宋敕牒并无根本的不同。金代敕额牒虽称“尚书礼部牒”,但敕牒末尾的列衔者均为礼部官员,有礼部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以及主事、令史。其中,主事和令史虽“列于正班”,但品秩较低。在唐代宗大历七年颁出的一道“中书门下省牒”[39]中,列衔的有平章事和中书令;再据《敕赐余庆禅院》[40]碑,北宋元丰八年的尚书省牒由左右丞,左右仆射签书;南宋隆兴二年临安府《六和塔尚书省牒》则由平章事和参知政事签书。按此惯例,金代尚书礼部牒应由宰相、副相即尚书省的主要官员而非礼部来签书,但金朝所颁出的敕额牒,均由令史、主事、员外郎或郎中署押,其它礼部官员并不亲押。敕牒钤印,亦加盖尚书礼部印而非尚书省之印。对于这种变化,清代学者钱大昕的解释是:“凡寺观赐额,宋初由中书门下给牒,元丰改官制以后,由尚书省给牒,皆宰执亲押字,金则仅委之礼部,而尚书侍郎并不书押,惟郎官一人押行而已。但宋时寺观皆由守臣陈请方得赐额,金则纳钱百贯便可得之,盖朝廷视之益轻而礼数亦替矣”[41]。

空名敕牒的出现,使金代“申额—赐额”程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白文固先生曾经对此作过这样的论断:

从发卖程序说,若官卖实名敕牒,尚书礼部只要一次性颁出一道“敕赐”名额敕牒,鬻卖程序就告圆满。若鬻卖空名敕牒,官府得第一次卖出空名牒,第二次还要由礼部颁出对空名牒的认可牒或寺观名额的确定牒,鬻卖程序才告完结。[42]

又说:

从乞买者的角度说,原来乞买实名牒,经一次性投状纳钱,就可以买到一个寺观名额。现在乞买空名牒,第一次纳钱买得的仅是一个官方承诺,只有二次投状赐额后,才会实现乞买寺观名额的社会效果。

事实果真如此吗?金代鬻空名敕牒的主要目的是“以免陈诉之劳”,也即是说金廷要简化赐额的程序,这样以来,如果要通过两道手续才能完成赐额,那么鬻卖程序不但没有简化,反而是更复杂了。

目前所见的金代尚书礼部牒全是经过书填了的敕牒,未经书填的空名敕牒并没有保留下来,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推断空名敕牒的形制格式。为便于论证,引录两道敕牒:

其一《敕赐寂照寺牒》

尚书礼部封。尚书礼部河东南路运司院额羔字号八十三

据怀州録事司崇寿院僧琮璨与徒弟僧文悟状告,本州修武县中于村有大佛堂一所,有塑像并院地,给到大定年间合同存留公据,系本村李辛看管,后李辛所将公据逐热,不知所往。有村众请僧文悟住持,为自来别无名额,今给到本管僧正司文解,于本州买到羔字第八十三号空名敕牒一道,乞书填作寂照禅院。本州照过籍簿相同,合行出给者。

牒奉敕,可赐寂照禅院。牒至准敕,故牒。

崇庆元年十一月∵∵日

令史∵石林(以下礼部官员省略)[43]

其二《崇仙观牒》

尚书礼部□□□河东南路运司观额

潞州天宁观道士赵仲文告,先有潞城县合室村有玉皇庙一所,看庙弟子张守桂,自来别无名额,今折纳迄银钞买到空名观额一道,请书填崇仙观。本所照勘相同,合行给赐者。

牒奉敕,可特赐崇仙观,牒至准敕,故牒。

崇庆元年十月∵∵日

令史∵李瓛∵∵主事∵侯利建(以下礼部官员省略)[44]

乍看之下,这两道崇庆年间颁出的敕牒在牒式上与金代其它赐额牒并无不同。仅从敕牒后礼部官员的题衔来看,也似乎可以说该牒是由礼部直接颁出的。但细读牒文,发现其正文中诸如“本州”、“本村”、“本管僧正司”、“本所”等用语值得反复推敲。[45]如果按照以前的理解,它们是由尚书礼部颁出的一道对空名牒的认可牒,那么申状部分应由礼部来誊写书填,无论是实名牒还是空名牒,站在礼部的立场上说,使用上述用语显然是不确当的。唯一的解释是,这两道空名敕牒的书填分别是怀州、潞州官府而不是由礼部经手完成的。由此亦可断定,这两道敕牒本身就是已经书填了的空名敕牒。以前实名牒中的“须合给赐者”,也就变换成了该牒中“合行出给者”的用语。

除了寺观名称,空名敕牒须书填的还有敕牒的正文即“本事”部分,两者应同时书填。若完全空出这两个部分,就是原空名敕牒的格式。金廷所颁出的空名敕牒,已有礼部官员的签名署押,并加盖了尚书礼部印。所以,在经过一次性书填后,空名敕牒也就具备了与实名牒同等的法律效力,礼部再另发一牒对其进行再次确认或认可,实无必要。书填后的空名敕牒与实名牒,若在牒文未有明示的情况下,很难加以区分开来,但上引怀州、潞州两牒中,地方胥吏在书填时未特别注意用词和立场,才留下了代行书填的痕迹。

据《福智院记》[46]可知大定初寺观纳钱请额的一般程序。解州芮城县尼福志与妙能先将乞买意愿告知都纲司,经州衙照验后,将规定的钱数(或相应的粮食石数)交付解州军资库,再向该州的“出卖所”呈递申状,出卖所经过勘验以后,将申状转呈京师,礼部再按照法定的程序颁出敕牒。如此则不免饱受舟车劳顿、来往奔波之苦。鬻卖空名敕牒,使得赐额程序化繁为简。礼部事先将已签署加印的空名敕牒交付转运司或地方州府。地方专司衙门在寺观完纳钱粮后,勿须再将其申状呈递礼部,而是根据僧道的状告随事书填,因此地方官府部分代行了礼部的职权。除空名敕牒外,金朝还鬻卖空名度牒、空名宣敕,这种风气在金中后期的官卖活动中极为盛行,牒文先签署后书填的方式为官方所认可。

承安泰和年间、大安崇庆年间、宣宗贞佑年间鬻出的多是空名敕牒,开启此先例的却是世宗朝。胡聘之认为“金大定、承安累卖空名敕牒”[47]是有根据的。《续武陟县志》、《修武县志》卷13所录大定三年《洪济院牒》、《敕赐法明寺牒》两道尚书礼部牒,均说用钱买得空头敕,说明金朝空名敕牒之制始于世宗。

大定初鬻空头敕的情况,正史不载。仅从怀州两道书填后的空头敕牒文来看,我们尚不能断定谁来负责空头敕的书填,大定四年潞城县集仙观尚书礼部牒给出了重要提示。在敕牒末尾,除礼部官员外,署名的还有“忠显校尉行潞州录事尚书户部差委发卖度牒名额李伯杰,节度判官,管勾发卖名额等本司裴裕,书填名额人裴亨”[48]。在这个专司官卖度牒和寺观名额的“发卖所”中,每个成员均有相应的职掌,裴亨此人则负责书填名额。这意味着在大定四年前后,设在一些州府的发卖所,其职掌权限已发生了较大变化,除负责对乞买行为的勘验外,还负责对空名敕牒的书填。

清代一些金石学家还注意到大定初所颁出的敕牒“文式不一”,但未给出合理解释。牒式不一主要表现在,有的牒文一开头便称“据某人状告”或“某发卖所据某人状告”,而大多数则直接称“某人状告”。敕牒文式的变化,显然与空名敕牒的书填有内在的关系。在正常程序下,礼部在接受僧道呈递或转运司、发卖所转呈的申状后,将申状誊写在敕牒中,然后书填名额,署押加印后直接签发,故牒文不称“据”。而空名敕牒的书填是由地方某些专司书填的官吏来完成的,按照法定手续,他们毕竟无接受和处理申状之权,在代行书填时只应称“据”。

除允许未系帐的非官方寺观通过纳缗申请敕额,金朝还允许无额寺观系籍存留,这一政策与大定新制的实行有关。

大定五年鬻卖结束后,金世宗对佛、道教的态度趋于紧缩。大定二十年颁行的“新制”,是金世宗限制佛、道教所采取的重要举措之一。新制的出现并不是偶然,它有一定的针对性,也有一个渐次递进的过程。大定十四年,世宗对宰臣说:“闻愚民祈福,多建佛寺,虽已条禁,尚多犯者,宜申约束,无令徒费财用。”又据《崇福禅院敕牒碑》,在大定十五年前后就开始了甄别寺观的具体工作。十八年三月,世宗又下诏“禁民间无得创兴寺观”[49]。大定二十年颁布的“新制”,可能就是前一禁令的制度完善和具体实施。大定新制的内容,可参见大定二十年《太阴寺尚书礼部符》。该碑现存于山西绛县张上村太阴寺。全文抄录如下:

绛州公据重字号第三,会验于大定二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准奉尚书礼部符,奉奏圣旨:据新制以后创造到无名额寺观者,然是尽合断罪,仍令除去。缘其间有已绘塑咒神佛容像者,不忍除毁,特许存留,其创造罪犯亦与免放。若今后有犯,本人科违制。司县官知而不科,依制断罪,仍并解见,任余准奏,行札付礼部,恭依遍诣应有观、神祠、寺处,躬亲点检。如系自来已有塑绘讫神佛容像者,从所委官保结,申覆所属州府,令司县并僧道司及州府各分郎附历,仍从各州府排立字号,出给圆签印署合同,公据责任住持人收执照,用使衙寻施行,却据管下随司县申到数目于内。绛县张上村佛堂舍三间一十椽,看管人王行者须议出给者。右具如前,使衙今给帖付王行者,仰收执准。此□远照,使无致颓毁,别有违错。大定二十年十一月日,给王行者。

观察判官蒲察

节度副使

同知

同知转运使事(权)郑

节度使[50]

该碑称“尚书礼部符”,但从末尾官员题衔来看,它实际上是绛州官府承礼部之令而颁给太阴寺的一道“存留公据”。公据详细地道出了大定新制的内容。要点有:一、禁止私创寺观以及相应的惩处措施。“诸道、州、府、县、镇、村、坊应有敕额者,一切仍旧,无则便抑停废。”[51]对新制以后创建的无名额寺观,科创建人违制之罪,并随时毁拆,或易与他人居住;司县官知而不纠者,依制断罪。二、对新制之前所创建的无额寺观,免其罪罚,并允许存留。三、州府出给公据的具体操作和程序。明昌二年京兆府《三官宫存留公据碑》[52]包括“公据”和“碑记”两个部分,虽脱字甚多,但公据部分所言与《太阴寺尚书礼部符》基本相同[53]。

另外,金朝在不同时期先后实行过试经、恩度和进纳度僧制。熙宗皇统年间的普度,影响非常大。皇统二年,金熙宗“赦,令燕、云、汴三台普度”。普济寺僧人法律在燕京左街净垢寺“奉宣开启普度坛,度僧尼二众,约十万余人”[54],宋人李心传、洪皓等人说有三十万人得度,基本可信。试经制始于何时,史无明言,但据石刻文献称,法宝禅师和元融法师分别于1140、1141年“试经得度”[55],说明金初曾实行过此制。大定五年鬻度僧道结束之后,世宗又恢复了试经度僧。据元好问记载,道士李大方于1170年左右“以诵经通,得度”[56]。《勍公和尚塔铭》载,僧人洪勍于大定十三年,试经中选,蒙授具戒。大定十六年,朝廷普试僧道,萧志冲诵经中选,度为道士。[57]大定二十七年,僧人兴崇“诵法华经中选”。章宗继位初,重申了世宗私度僧尼的禁令,又积极推行由国家组织定期、定额的试经度僧制度,并严格限定各级僧人蓄徒的数额。大体上,金朝试经之制承袭唐宋旧制,但章宗朝又有所完善。僧道三年一试,八十而取一。对于童僧,一般以《法华经》、《心地观经》、《金光明经》、《报恩经》、《华严经》等五部八帙的课诵为试课,尼童分量减半。道士、女冠童行念《道德》、《救苦》、《玉京山》、《消灾》、《灵宝度人》等经,中选者试官给据。又规定僧人蓄度弟子的限额,即长老、大师得度弟子三人,大德度二人,戒僧年满四十以上者度一人,而“大定十五年附籍沙弥年六十以上,并令戒仍不许度弟子”。

大定新制以及试经度僧制的恢复、完善,标志着世宗、章宗时期宗教政策和管理渐至成熟,但不可否认它在僧团整治、寺观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据《太一三代度师萧公墓表》,二祖萧道熙“将退席,密语(萧)道宗曰:吾门徒数万,而试经具戒者,完颜志宁及王某而已。”[58]笔者认为,“三年一试,八十取一”的试经制过于苛严,反而不利于国家对道团的掌控和从根本上遏制私度现象。新制实施得也不彻底,新制的目的是限制和打击无额寺观,但金廷亦采取了让步措施,即对新制以前所修建且有功德佛像的寺观,经地方官司逐一勘查后附籍并发给存留公据,交由寺观住持收执。存留公据使无额寺观获得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从崇庆年间怀州《敕赐寂照寺牒》、沁州《大云禅院碑》两碑来看,那些即便是获得了存留公据的寺观,其后又不得不购买名额。这两项举措始终贯穿着限制佛道、打击私度和无额寺观的宗旨,对金代后期官卖活动的开展又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章宗朝以“北边调度颇多”,于承安二年恢复了世宗朝业已罢停的鬻卖政策。之后又有泰和年间、大安崇庆年间和宣宗贞佑、兴定年间以及哀宗正大年间的鬻卖。与世宗朝相比,这一时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进纳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大定初以铜钱为本位,亦可缴纳粟米以代钱,某些地区甚至一度使用了铁钱。由于金朝滥发纸币,屡更钞法,交钞贬值,滞于流通,金后期还采用了以银、钞、粟米相间的进纳方式,以利于钱钞的互通流转。

二、大定初实行过空名敕牒,但规模不大,金后期颁出的多是空名敕牒,交付各路转运司或者是某些地方官员使用。手续更为简化,鬻卖寺观名额的特征更为突出。

三、针对特定区域而实行局部的官卖。如承安三年西京饥,“诏卖度牒以济之”。泰和六年,山东路安抚使张万公上奏,“乞将僧道度牒、师德号、观院名额并盐引付山东行部”[59],于沂、密、莱、莒、潍五州给卖。贞佑三年,时任河东南路兵马都总管的胥鼎“乞降空名宣敕一千,紫衣、师德(号)、度牒三千,以补军储。”[60]兴定三年,金廷以“岁颇丰稔”,在河南诸州府出售僧道官,师、德号,度牒和寺、观、院额。章宗朝以后,确实出现了官卖事权下放的现象。

四、官卖范围进一步扩大,连各级僧道官也一并立价出售。贞佑四年,耀州僧广惠上言鬻卖各级僧道官,诏从之。高琪为相时,“僧道入粟,始自度牒,终至德号、纲副威仪、寺观主席亦量其赀而鬻之。甚而丁忧鬻以求仕,监户鬻以从良,进士出身鬻至及第”[61]。

五、总体上看,申买活动呈明显下降趋势,但道众的热情仍然不减。太一道徒侯澄在沃州和真定府分别建太一堂,“奉持香火,以符药济人”。金廷实行鬻卖后,“公遂投牒,以在州道院为太清观,而在府者为迎祥”。其后又买到度牒一道。崇庆间,清虚大师侯元仙“用进补军储,恩改授今号”[62]。全真教的态度更为积极。明昌六年,金廷省罢无敕额庵院,终南山祖庭因“无敕额,例没于官”,“自是门庭萧索,道侣散佚”[63]。承安三年,王处一被召至京师,买全真祖庭为“灵虚观”,保授吕道安、毕知常师号,使掌敕牒,令主观事。数年间,灵虚观主吕道安购买了数十道观额和三百张度牒,“先生西归祖庭,因缘复振。不数载,买度为道者,皆以先生为师,仅三百人,买额为观在陕右者数十区。”[64]泰安洞真观,泰和八年“益都府君卖名额,邱君遂令同道王玖前来,买山□并白鹤□为洞真观。”[65]修武清真观,“全真诸人为丘尊师之所建者”,大安元年,丘处机和刘志敏“于东平府纳米,请买到日字号空名观额一道”。陕州灵虚观为全真道徒辛希声所建,崇庆间咸平人李拯“费钱买额赞成之”[66]。此外,冠氏县紫微观、王屋县通仙观、五台山明阳观、泰山洞真观、鄠县志道观、邓州重阳观,通过购买也获得了朝廷敕额。全真教无疑成为金后期最大的买家。

[本文系忻州师范学院院级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批准号:200601]

[①]清代一些学者和金石学家,如王昶、钱大昕、毕阮、陆增祥、胡聘之、施国祁等人利用石刻资料,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梳理和考证,有可信之处,也有考订失实的地方。白文固先生曾着专文进行系统的探讨,使笔者颇受启发,但在钱数、空名敕牒以及请额程序等问题上作出了错误的推断。日本学者今井秀周《金朝寺观名额的出售》(《东方宗教》第45期)、野上俊静《金帝室和佛教》(载《辽金的佛教》,日本平乐寺书店1953年版)也有论及。

[②]白文固:《金代官卖寺观名额和僧道官政策探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1期,第110页。

[③]胡聘之:《山右石刻丛编》卷21,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下引《丛编》版本同。

[④]脱脱等撰:《金史》卷73,列传第11《宗尹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675页。下引《金史》版本同。

[⑤]元好问:《遗山集》卷30,《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9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337页。下引《四库全书》版本同。

[⑥]李道谦:《甘水仙源录》卷9,《道藏》第19册,上海:上海书店,北京:文物出版社,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797页。下引《道藏》版本同。

[⑦]陆增祥:《八琼室金石补正》卷128,《续修四库全书》,第898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第637页。

[⑧]元好问:《遗山集》卷35《兴复禅院功德记》,第404页;同卷《通仙观记》,第413页。

[⑨]李道谦:《甘水仙源录》卷9《鄠县秦渡镇重修志道观碑》,《道藏》,第19册,795页;同卷《邓州重阳观记》,第800页。

[⑩]胡聘之:《山右石刻丛编》卷21《太清观记》。

[11]张金吾辑:《金文最》卷35《齐东镇行香院碑》,第10册,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据清光绪刊本影印,1988年,第9页。下引《金文最》版本同。

[12]陆继辉:《八琼室金石补正续编》卷62《宁国院牒并记》,《续四库全书》,第901册,第68页。

[13]参见施国祁:《金史详校》卷四《寿峰寺牒》,《续四库全书》,第293册,第139页。

[14]陆继辉:《八琼室金石补正续编》卷62,《续四库全书》第901册,第70页。

[15]陆继辉:《八琼室金石补正续编》卷62,《续四库全书》,第901册,第75页。

[16]宇文懋昭:《大金国志》卷3,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517页。

[17]胡聘之:《山右石刻丛编》卷20《元融和尚塔记》。

[18]钱大昕:《潜研堂金石文跋尾又续》卷第6,《续四库全书》,第891册,第552页。

[19]陆增祥:《八琼室金石补正》卷124,《续四库全书》,第898册,第563页。

[20]陆增祥:《八琼室金石补正》卷124,《续四库全书》,第898册,第570页。

[21]陆增祥:《八琼室金石补正》卷125,《续四库全书》,第898册,第570页。

[22]陆继辉:《八琼室金石补正续编》卷62,《续四库全书》,第901册,第79页。

[23]胡聘之:《山右石刻丛编》卷20《龙岩寺记》。

[24]阎凤梧主编:《全辽金文》,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4036页。下引版本同。

[25]白文固:《金代官卖寺观名额和僧道官政策探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1期,第115页。

[26]张金吾:《金文最》卷36,第10册,第4页。

[27]《八琼室金石补正续编》卷62,《续四库全书》,第901册,第70页。

[28]张金吾:《金文最》卷56,第15册,第4页。

[29]张金吾:《金文最》卷36《重修法云寺碑》,第10册,第11页。

[30]王昶:《金石萃编》卷155《庄严禅寺牒》,《续四库全书》,第891册,第12页。

[31]胡聘之:《山右石刻丛编》卷20《集仙观牒》按语。

[32]胡聘之:《山右石刻丛编》卷20《普照禅院碑》。

[33]胡聘之:《山右石刻丛编》卷21《慈云院碑》。

[34]脱脱:《金史》卷48,志第29《食货三》“钱币”,第1076—1077页。

[35]张金吾:《金文最》卷36,第10册,第3页。

[36]张金吾:《金文最》卷39,第11册,第15页。

[37]胡聘之:《山右石刻丛编》卷21《修大云院记》按语。

[38]董诰等编:《全唐文》卷13,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59页。王溥《唐会要》卷54《省号上》又云:“开元十三年十月,始用黄麻纸写诏。至上元三年闰三月,诏、制、勅并用黄麻纸”(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087页)。

[39]圆照:《代宗朝赠司空大辨正广智三藏和上表制集》卷3《敕赐汾州西河县西苑房佛堂寺额》,《大正藏》,第52册,第840页。

[40]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山西碑碣》,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10页。

[41]钱大昕:《潜研堂金石文跋尾续》卷6《广福院尚书礼部牒》,《续四库全书》,第891册,第552页。

[42]白文固:《金代官卖寺观名额和僧道官政策探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1期,第117页。

[43]阎凤梧:《全辽金文》,下册,第3956页。

[44]胡聘之:《山右石刻丛编》卷23《崇仙观牒》。

[45]《山右石刻丛编》卷23《大云禅院碑》和民国21年《重修滑县志》卷6《崇福禅院敕牒碑》两道尚书礼部牒中也有类似的现象。两牒中分别出现了“本村”、“本所”,“本州”等字样,说明它们与《崇仙观牒》、《敕赐寂照寺牒》的性质完全一样,都是由地方官府书填了的空名敕牒。

[46]胡聘之:《山右石刻丛编》卷20。

[47]胡聘之:《山右石刻丛编》卷23《崇仙观牒》按语。

[48]胡聘之:《山右石刻丛编》卷20《集仙观牒》。

[49]脱脱:《金史》卷7,本纪第7《世宗中》,第170页。

[50]阎凤梧:《全辽金文》,下册,第4008页。

[51]关昭素:《重修陕州故硖石县大通寺碑记》,阎凤梧:《全辽金文》,第2686页。

[52]王昶:《金石萃编》卷157《三官宫存留公据碑》,《续四库全书》,第891册,第37—38页。《金文最》卷38亦收录此碑(第11册,第18—19页)。

[53]《金文最》卷33所录滕阳军《大圣院存留公据碑》,颁于天眷元年。说明金朝出给寺观存留公据的做法,并非世宗朝的发明,它最早可追溯到金初。除所引的两道公据碑外,《八琼室金石补正续编》和《山左金石志》还收录《蓟州三泉院公据暨四至题名》、《灌城疃弥陀庵公据》、《地藏院公据碑》等存留公据,均给于大定二十年。所不同的是,前者是地方官府承尚书礼部符文出给公据,而后者称奉尚书刑部之令,是罪无额寺观的真实体现。

[54]张金吾:《金文最》卷55《甘泉普济寺赐紫严肃大师塔铭》,第15册,第16页。

[55]张金吾:《金文最》卷56《长清县灵岩寺宝公禅师塔铭》,第15册,第4页;胡聘之:《山右石刻丛编》卷20《元融和尚塔记》,第4册。

[56]元好问:《遗山集》卷31《通玄大师李君墓碑》,《四库全书》,第1191册,第352页。

[57]王若虚:《滹南集》卷42《太一三代度师萧公墓表》,《四库全书》,第1190册,第492页。

[58]王若虚:《滹南集》卷42《太一三代度师萧公墓表》,《四库全书》,第1190册,第492页。

[59]脱脱:《金史》卷95,列传第33《张万公传》,第2105页。

[60]脱脱:《金史》卷108,列传第46《胥鼎传》,第2374页。

[61]脱脱:《金史》卷46,志第27《食货一》,第1030页。

[62]王若虚:《滹南集》卷42《清虚大师侯公墓碣》,《四库全书》,第1190册,第494—495页。

[63]李道谦:《终南山祖庭仙真内传》卷中《吕道安》,《道藏》第19册,第531页。

[64]李道谦:《终南山祖庭仙真内传》卷中《吕道安》,《道藏》,第19册,第531页。

[65]张金吾:《金文最》卷40《洞真观碑》,第11册,第19页。

[66]李道谦:《甘水仙源录》卷9《大金陕州修灵虚观记》,《道藏》第19册,第8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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