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义与利——利益沖突∵

上文讨论了如何建构制度规范(礼)的问题:根据正义原则(义)进行建构。但我们还没有追问:一个社会为什么要建构制度规范?其实,一般来说,社会之所以需要制度规范,是因为群体生活中主体间的利益沖突需要加以调节。这就是说,礼制、正义问题的提出,乃是基于利益问题的存在。这也是一般正义论所要探究的一个基本课题。

因此,就其实质而论,正义的礼制是对利欲的一种节制,有子所谓“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学而》),荀子所谓“内外上下节者,义之情也”(《荀子·强国》)、“礼者,节之準也”(《臣道》),故“礼”亦谓之“节”、谓之“礼节”。在这层意义上,“利”乃是“礼义”的对立面,所以“子罕言利”(《子罕》),而是更多地倡导礼义。孔子说:“放于利而行,多怨。”(《里仁》)假如人们都依据利欲而行事,那么这个社会必定充满怨恨祸乱;所以,必须充分地申明正义的礼制的意义。这就是孔子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里仁》)的意思:小人唯明晓于利欲,君子更明晓于正义。

但是,历史上人们对孔子关于利欲的观点却也长期存在着误解,以为孔子以“义”反“利”,拒斥利欲。为此,这里必须指出:按照孔子的观点,对利欲的节制并非对利欲的消灭。孔子事实上尽管“罕言利”,却并非不言利;孔子甚至未必“罕”言利(“子罕言利”并非孔子的原话),事实上,仅《论语》所记载的孔子言利之处就相当多。这里我们先做一个区分:就其主体而论,利欲可以分为两类:私利(利己)和公利(利人)。这两类利,孔子都有相当充分的言说。

先谈公利或利人。其实,这一点应该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孔子、儒家的全部关怀所在,就是群体的公利,亦即“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修己以安百姓”:

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雍也》)

子路问君子。子曰:“修己以敬。”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人。”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百姓。修己以安百姓,尧、舜其犹病诸!”(《宪问》)

孔子进一步所关注的,乃是如何济众安人,如何达致公利。例如:“子夏为莒父宰,问政。子曰:‘无欲速,无见小利。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子路》)这里是谈的为政,此所谓“利”当然不是子夏为自己谋私利,而是要谋鲁国之邑莒父之利,对于子夏来说,这当然是一种公利。孔子的意思是:公利也是有大、小之分的。“见小利则大事不成”,显然是在讨论如何达致更大的公利的问题。又如:

子张问于孔子曰:“何如斯可以从政矣?”子曰:“尊五美,屏四恶,斯可以从政矣。”子张曰:“何谓五美?”子曰:“君子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择可劳而劳之,又谁怨?欲仁而得仁,又焉贪?君子无众寡,无大小,无敢慢,斯不亦泰而不骄乎!君子正其衣冠,尊其瞻视,俨然人望而畏之,斯不亦威而不猛乎!”……(《尧曰》)

这就是说,君子从政应该“惠而不费”,具体来说就是“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这儿有三层意思:其一、“惠”是仁爱的意思,这里就是爱民;其二、既然爱民,就要利民;其三、利民之方,乃是因民之自利而利之。对于人民来说,这是私利,而这是君子应该给予尊重的;对于君子来说,这是公利,是君子应该谋求的。孔子另一处的说法,也与此相应:

子谓子产:“有君子之道四焉:……∵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公冶长》)

显然,“养民也惠”对应着“惠而不费”,是说的爱民;“使民也义”对应着“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是说的利民。这里,“利”与“义”是一致的。这也就是孔子所说的“务民之义”:

樊迟问知。子曰:“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可谓知矣。”(《雍也》)

显而易见,“务民之义”就是“因民之所利而利之”。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对于孔子、儒家来说,公利与正义是完全一致的。

再说私利或利己。细检《论语》、乃至所有相关的先秦文献,孔子从来没有要求消灭私利。这个道理其实是很简单的:消灭了私利,其实也就取消了礼义问题得以提出的前提。这是因为:礼制、正义问题的提出,恰恰意在解决利益沖突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礼记·礼运》的说法值得参考:大同之世,是不需要什么礼义的,因为那时“天下为公”,人们根本没有私利;礼义之所以是必要的、而且“如此乎礼之急”,恰恰就是因为这是小康之世,人们已有了私利,“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这才需要“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孔子所要求于人们的并非彻底摒除利欲,而是“见利思义”:

子路问成人。……∵曰:“今之成人者何必然?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宪问》)

孔子曰:“君子有九思:……∵见得思义。”(《季氏》)

所谓“见利思义”、“见得思义”并非以义去利,而是以义节利:

子曰:“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述而》)

谋求自己的“富且贵”,当然是一种私利。关于这种私利,那种“不义”而富贵,孔子当然是反对的,这也是孔子正义论的必然要求;但是,假如“义”而富贵呢?孔子是否反对?

子曰:“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述而》)

孔子的意思是:如果富贵是“可求”的,我就会“为之”。所谓“可求”的,就是合乎礼义的。故孔子说:

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里仁》)

这里,孔子并没有否定人们欲富贵、恶贫贱的意思,并没有反对人们追求私利;他所要求的只是:这种私利应该是“以其道得之”。此“道”也就是渊源于仁爱的礼义。这也就是孔子所说的:“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泰伯》)

但凡涉及利益问题,必然存在竞争问题。对此,孔子认为:“君子无所争,必也射乎!揖让而升,下而饮,其争也君子。”(《八佾》)乍看起来,“君子无所争”与“其争也君子”似乎是矛盾的,其实孔子这里所说的是不同意义的“争”:“君子无所争”是对“争”的否定,因为这是无礼义的争;“其争也君子”是对“争”的肯定,因为这是有礼义的争。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另外一个结论:对于孔子、儒家来说,私利与正义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孔子正义论的宗旨所在,正是要解决私利之间的沖突问题;解决之道,就是根据正义原则来建构起一种正当、适宜的制度规范。于是,我们看到,孔子那里有这样一个问题结构:利→义→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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