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逻辑角度看不可得因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石文甲

【内容提要】:法称是印度逻辑史上继陈那之后的又一座高峰,法称论师在其代表着作《正理滴论》中提出了三种正因:自性因、果性因和不可得因。作为其中之一的不可得因,是用来破除对方论点的工具。法称论师在对其论述时分为了十一种,本文试结合逻辑学的知识对这十一种不可得因进行研究,以期揭示其真正涵义及推理思想。

【关键词】:不可得因∵构成形式∵充分条件∵推理

“不可得因”是法称因明术语。根据解释角度的不同又可称其为“能破因”、“未缘到因”和“遮止因”。“能破因”是从其作用的角度来解释的,意为用来破斥对方的论点,而“未缘到因”和“遮止因”则是从其表达的意思来讲的,意为用以论证的对象本来是可以被认识的,但却没有被认识,并作为立宗的理由。这与“能立因”,即法称论师提出的其他两种正因“自性因”以及“果性因”所产生的作用是相反的。

根据不可得因构成形式的不同,法称论师在《正理滴论》中将其分为了十一种,下面将结合逻辑学的知识对其进行分析。

一、自性不可得。喻如说言:“此处无烟。由依成为可得之所觉知,不可得故。”

这种不可得因是说这里没有烟,因为如果有烟的话就会被看到。虞愚先生在《法称<逻辑一滴>的分析》中将其列为了非现量,用“未见同一性”来代替“自性不可得”。这样解释我认为更贴近原着所表达的意思。在这种否定因中,将“能看到”作为了因的结果,从现代逻辑的角度看,似乎理由不是很充分。因为“能看到”并不是由“烟”自身所产生的结果,而是由人所看见的,这样便会产生两个客体:第一个客体是“烟”,第二个客体是“人”,在这里需要人来担当此推理的果,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人的参与,此推理很可能就不会成立,这显然是不符合事实本身的,所以说此推理过程并不严密。同一性是描述其自身的存在情况,用符号表示为A=A。除此之外,我认为还可以从性质命题的角度来看待,即直接表示为﹁P∵,来否定一个事物的存在,将其解释为“非有烟”或“无烟”。

二、果法不可得。喻如说言:“此处无有烟之生气之功能、对碍等,由无烟故。”

这种不可得因是说,这里没有火,因为这里没有烟。“生起之功能,对碍”可以解释为“冒烟的火”,这是从“没有烟”得到的,也就是说要从“无火”来推出“无烟”。从上式可以看出,这相当于一个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其推理规则为:肯定前件就要肯定后件,否定后件就要否定前件。而在上述推理中,正是利用了推理规则的第二条,即从后件不存在推出前件也不存在,从否定“火”从而否定“烟”。刚晓法师在讲解这种不可得因时,特别强调这里的火一定得是“冒烟的火”,即只要有火就必须要冒烟,而且烟的浓度一定要达到能被看见才行,只有在这种前提下才能推出上述结论。如果用P来表示烟,Q表示火,那么这种情况便可用符号表示为:

P→Q,∵∴﹁Q→﹁P。

三、能周遍不可得。喻如说言:“此处无有沉香木,由无树故。”

这种不可得因是说从否定全部来否定个体的,可以解释为这里之所以没有沉香树,是因为这里什么树都没有。其中“树”是属概念,称为“能遍”,而“沉香木”是种概念,称为“所遍”。“能遍概念表示的事物不存在,当然所遍概念表示的事物也不会有。”树是代表一类事物的,是一个整体概念,“沉香木”是树的一种,代表个体。所谓集合词项就是指称的对象是集合体的词项,也就是由同类若干种个体所组成的群体。集合词一般为集合名词,如森林、资产阶级等。“沉香木”只代表一类分子。在这种不可得因中,“沉香木”的外延小,树的外延大。“沉香木”的全部外延都是树的外延,所以它们二者的关系可以用真包含于的关系来解释。

四、自性相违可得。喻如说言:“无有冷触,由此处有火故。”

这种不可得因是说这里不冷,是因为有火。从“有火”推出了“不冷”,也就是从应产生的结果反面的存在,而证明此因不存在。“不冷”和“冷”是一对矛盾关系。也就是说这两个具有全异关系的词项,同时也包含在一个属词项中,并且它们二者的外延之和等于其属词项的外延。有火就会产生光和热,我们设P为有火,Q为不冷,这样便可以用符号表示为:

P→﹁﹁Q→Q

从这种不可得因的解释角度来看,是先从有火推出冷的生起因不存在,从而推出不冷。Q表示不冷的话,﹁Q便代表冷,再将其否定,就会得出﹁﹁Q。这种因主要是从“相违”的角度来论述问题,突出了“不可得因”是被作为“相违”因这一特点,正是由于举出了反例,所以使得原说法不攻自破。

五、相违果法可得。喻如说言:“无有冷触,由此处有烟故。”

这种不可得因是说这里不冷,因为这里有烟。在这种不可得因中,用冷的反面作为结果,用“此处有烟”作为依据,也就是说从有烟推出了不冷,但是我们可以直观看出,不冷与有烟其实并没有必然联系,所以我认为这个推理的条件并不充分,如果要从“有烟”推出“不冷”,那么中间必然隐含了一个条件,那便是“此处有火”。这样法称论师的原意便为“无有冷触,由此处有烟,此处有火故。”也就是说,先从“有烟”推出“有火”,再从“有火”推出“不冷”,这样便符合推理规则了。刚晓法师在《正理滴点论解》中这样说:“虽然没有看见那里有火,但我看见了那里有烟,烟是冷的相违法‘火’的结果,”这是间接相违因。也就是说,结果的出现是分两步来实现的。这便和我们在形式逻辑中所讲的一个例子:“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这句话相类似,只不过将其直接简化为“名不正则事不成”。如果用P来表示烟,Q表示火,R表示不冷的话,那么我们用符号可以将其表示为:

P→Q,Q→R∵∴P→R

很显然,这种不可得因也是通过两步才推出来的。

六、相违周遍不可得。喻如说言:“事体已生起,决定不成为灭。由观侍他因故。”

对这种不可得因的理解,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刚晓法师的观点,他将其理解为:“要想这张桌子没有,就必须得这张桌子坏掉的因缘有才行,现在这张桌子坏掉的因缘还没有,所以说这里有桌子。”第二种是郑伟宏老师的观点:“实体的毁灭必须由各种条件组成,这各种条件是能遍,现在具备了一部分条件即所遍,这所遍与实体的存在是相违的,但还不足以引起毁灭,故表述为不确定。”对比这两种观点,可以发现二者的区别在于:刚晓法师认为桌子坏掉的原因完全没有出现,而郑伟宏老师认为已具备了一部分原因,但还不是全部。而原文是这样表述的:“由观侍他因故”,这里的“他因”应指的是其他的原因,从原文可以看出,已经具备了一部分因。我个人比较赞成郑伟宏老师的观点。在这里我们假设满足桌子毁灭的各种条件为P,桌子毁灭为Q,那么这个相违周遍不可得因就可看作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因为这个推理要遵守的规则是:肯定后件就要肯定前件,肯定前件不能得出结论。我们把已有的因看作P,则P是各种原因所集合起来的总称,但是如果只是肯定部分的话是推不出结果的,即推不出桌子毁灭这个事实。而如果桌子已毁灭,那么桌子毁灭所要求的各种条件是一定要具备的。

七、果法相违可得。喻如说言:“冷之生起因功能,对碍等无有,由此处有火故。”

这种不可得因是说这里不冷是因为有火存在。这种不可得因是从“冷之生起因功能”角度来说明“有火”,这不仅与第四种论证的结果相同,过程也十分相似,都是从事物的反面现象存在的角度来论证的。从“这里有大火”推出了“这里不冷”。刚晓法师提到这个“火”既不能是火柴头那么小,但也不能大到酿成火灾,但至少可以御寒。自性相违可得果法相违可得论证的结果相同,其区别是前一种仅仅是强调“不冷”是由“火”带来的,而后一种是从冷的表现形式入手来说明的。虽然二者论述的角度不同,但是想表达的意思确实完全相同的。

八、能周遍相违可得。喻如说言:“无有霜触,由此处有火故。”

这种不可得因是说因为这里有火,所以就没有霜。法称论师在这里是用“相违能遍”来否定“所遍存在”,我们说,能遍比作全部,所遍可以比作个体,如果能遍存在,那么所遍当然也就无从谈起了。顺着法称论师的思路,这种情况一定得在寒冷的天气才能发生,至少得有霜才行。否则在火堆周围是看不见的。法称论师将这种因称为“能遍”,意思可以理解,但是论据并不充分严密。从有霜可以证明冷,但是并不是唯一能够证明“冷”的。上述如果观点成立那么“有霜”和“冷”便可以互推。也就可以组成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而这样的推理在现在是行不通的。我们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称论师也是人,当然也会有考虑欠妥的地方。如果将“能遍”改为“所遍”似乎会好些。这样改了以后虽然说依旧不能实现“冷”和“无霜”的互推,但至少从逻辑的角度已经能说通了。

九、生起因不可得。喻如说言:“无有烟,由此处无有火故。”

这种不可得因是从否定火的角度来否定烟。从形式逻辑的角度上讲是一个标准的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只不过利用的推理规则是第二条。也就是“否定后件就要否定前件”。既然从“有烟”可以推出“有火”,那么“无火”当然可以推出“无烟”。我们用逻辑符号来表示一下,用P表示烟,Q表示火,那么上述不可得因便可以表示为:

P→Q,∴﹁Q→﹁P

这便是从否定结果的角度来否定原因的,其形式与第二种表述相同。

十、生起因相违可得。喻如说言:“无有所谓毛竖等差别。由临近能炽热之差别故。”

这种不可得因是说没有发抖的情况产生,是因为附近有火源。既然事物的因相违者存在,那么这个事物就肯定不存在了。法称论师的思路是这样的:既然有火,那么便可以推出不冷,进而推出不会发抖。冷与不冷是一对矛盾关系,这种不可得因是通过两步得出来的。我们用P来表示火,Q来表示不冷,R表示“无毛竖”,那么便可表示为:

P→Q→R

在这种不可得因的推出过程中我认为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是在推理的过程中必须要有人来参与,如果没有人的话当然也就没有什么“毛竖”;第二是对已经发生的环境作了预设,那就是在无火的地方是不暖和的,甚至是很冷。所以我们说这第十种不可得因对条件的要求是比较苛刻的。

十一、违反生起因之果法可得。喻如说言:“无有具有能说毛竖等差别之人,由于此有烟故。”

这种不可得因是说,由于有烟,也就是说看到了有烟,便由此推出了没有发抖的人,而要从有烟直接推出没有寒冷的人这一结论肯定是不行的。实际上这句因是通过三步来完成的:第一步,先由“有烟”推出“有火”;第二步,由“有火”推出“不冷”;最后,由“不冷”推出“无毛竖”。也就是有烟→有火→不冷→不发抖。我们依然用P表示有火,Q表示有烟,R表示不冷,S表示不发抖。那么便可以用符号表示为:

P→Q→R→S

从符号表达式可以看出,“有烟”既是“有火”的必要条件又必须是“有火”的充分条件,否则从“有烟”是不能直接推出“不冷”的,这两个词项不能直接建立起因果关系。

法称论师对上述十一种不可得因作了自己的评述,王森先生的译文为:“自第二式果不可得,以下十式,此等皆可摄入第一自体不可得中。谓藉余义,或有或无,复依各别运用方式,次第列为诸式。”杨化群先生的译文为:“由于对他物之存在及否定缘故,所立量式虽异,然由义势之门,果未缘到等未缘到之十种量式,皆摄于自性未缘到之中。”2韩镜清先生的译文为:“虽由有他义及由遮止等随应构成不同,但由间接为门,此果法等一切十种不可得随应构成均当为自性不可得内部所摄。”3比较一下三位老先生的译文,虽然对个别字的理解略有不同,但是总的意思都是一样的,那就是说从第二种到第十一种不可得因,归纳起来只有两种:一种是表现出来的,一种是没有表现出来的,但是这十种不可得因都是从第一种变化而来,也就是说由第一种推出来的。对上述十一种不可得因的分析来看,除了一种以外,第二、三、四、七、九种不可得因没有表现出来的,从可以得到的事物的反面来论证,所以是消极的;剩下的第五、六、八、十、十一种不可得因是表现出来的,从事物产生的正面来论证,所以是积极的。

当我们从逻辑的角度对这十一种不可得因时,一定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就是对其发生的环境进行理解和分析,因为这十一种不可得因的发生是需要有一定条件作为基础;第二是用逻辑符号对其进行刻划时,一定注意要与严格的逻辑推理区分开来,我们只是从逻辑的角度来对其进行看待,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将其定义为严格的逻辑推理。所以说我们在用逻辑这把钥匙来研究因明时,不仅要看到其逻辑的思想,而且依然要保留其原有的味道。

参考文献:

杨百顺.比较逻辑史.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7月

刘培育主编.因明研究.吉林教育出版社.1994年12月

张家龙主编.逻辑学思想史.2004年4月

释刚晓.正理滴点论解.宗教文化出版社.2007年7月

吴家国等编写.普通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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