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喻支

前面谈了三支作法的第二支因━━正因条件和似因种类。正因必须三相具足,三相是否具足体现在因与有法、因与宗法的关系上。因与有法有没有关系,是遍还是非遍,可以从宗因二支上直接观察到,从而判定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是否完成。可是因与宗法的关系,涉及到宗的同品是否定有因,宗的异品是否遍无因。而同品是否定有因与异品是否遍无因,又涉及到同法喻依和异法喻依是否举得适当。如果喻依举得适当,同品定有、异品遍无二相都能完成,则因正宗成。倘或喻依举得不恰当,只要同品定有、异品遍无二相之中有一相不能完成,则因似宗不成。由此可知因的正似与喻支也有非常重要的关系。如何才能把喻依举得恰当,使得因正宗成呢?请看下文。因明三支作法的第三支━━喻。

【喻】

∵梵云Drstantah∵(或udaharana),音译达利瑟致案多,∵意译见边(达利瑟致云见,案多云边)。无著《大乘阿毗达磨集论》卷七云:“立喻者,谓以所见边与未所见边和合正说”。师子觉释:所见边者,谓已所显了分;未所见边者,谓未所显了分。以显了分显未显了分,令义平等,有所正说,名为立喻。《因明入正理论疏》卷四云:“喻者,譬也,况也,晓也。由此譬况,晓明所宗,故名为喻”。喻支居于因支(理由)之后,作用在于举出既知之事例以推证未被确定、认可之宗支。前虽举因,亦晓宗义,今由比况,宗义明极,故离因立,独得喻名。古因明五支作法中,喻支仅相当于逻辑学上之类比推理,而另须依合、结二支之辅助才能证明宗支之论点,故证明力十分薄弱。然于新因明中喻支中包含一种相等于逻辑学上大前提之普遍原理,使类比推理变成演绎推理,以增强其证明力,故新因明之喻支已具有逻辑学上大前提之作用。在新因明三支作法里,喻相当于三段论的大前提,但是它的组成远比大前提复杂,它是由喻体和喻依两部分组成的,并且是同喻和异喻的联合。例如:此山有火(宗),以有烟故(因),凡有烟处必有火(同喻体),如灶(同喻依);凡无火处必无烟(异喻体),如湖(异喻依)。喻体即普遍性的命题,作用与大前提相当。喻依即例证,作用与归纳法中的契合,差异二法相似。喻的组成虽然比较复杂,但在表述时常可省略。一般常省去异喻,甚至连同喻中的同喻体亦可省去,而只保留同喻依,如上例可省作下式:此山有火(宗),此有烟故(因),如灶(喻)。新因明中,喻支与因支皆为理由论据之一部分,故若能正确联合两者之作用,即可严密证明宗支之主张,通常喻支可分二类:一为同法喻,一为异法喻;同法喻之作法称为“合作法”,异法喻之作法称为“离作法”。又喻支本身系由“喻体”与“喻依”两部分所构成。此外,喻支之使用若不正确,将造成如下十种过失:(1)能立法不成;(2)所立法不成;(3)俱不成;(4)无合;(5)倒合;(6)所立法不遣;(7)能立法不遣;(8)俱不遣;(9)不离;∵(10)倒离。

因明三支比量中所说之喻,并不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譬喻。普通所谓譬喻,只举出一相类似之事物以比拟另一事物,使人易于了解而已,喻并无证成宗支之力量。如说“光阴如白驹过隙”,即不能以“白驹过隙”以证明光阴之易逝。同理说“人生如朝露”,亦不能用朝露以证明人生之短暂。量论之喻(征引实例)旨在显示归纳之作用。

譬喻为论证道理最不可缺少之一种形式。佛于《法华经》强调“吾从成佛已来,种种因缘,种种譬喻,广演言教。”又曰:“我以无数方便,种种因缘譬喻言辞,演说诸法”,“未来诸佛当出于世,亦以无量无数方便,种种因缘譬喻言辞,而为众生演说诸法”。方便品又曰“诸有智者,以譬喻得解”,足证譬喻于说理上之重要。因其重要,故佛教有《譬喻经》,《杂譬喻经》等。无量无数佛典皆以譬喻而明佛理。

智者曰“譬者比况也,喻者晓训也。托此比彼,寄浅训深”。吉藏谓“譬者类也。喻者晓也,假借近事,以况远理,晓诸未悟也”。譬喻,一定要凡圣同解,若不知者,不得为喻。免除以深喻浅,以远况近等弊。譬喻非论谓道理本身,旨在以事喻理,令人循事实而进入抽象。譬喻,只可由普遍比况特殊,不可举特殊比况普遍。

【喻体喻依】

因明三支作法中,共同构成喻支之两部分。古因明之喻支仅具有例证作用,故并无喻体、喻依之分别。至陈那之新因明,将喻支明确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称为喻体,指示一普遍原理,能有效发挥证宗(命题)之力量,相当于逻辑学之大前提;第二部分称为喻依,即喻体所依以成立者。故喻依为喻体之证据,亦即喻体之实例。喻之作法,有同喻、异喻二种,同喻中之喻体称为“同法喻体”,略称“同喻体”;同法喻中之喻依称为“同法喻依”,略称“同喻依”。例如立“声为无常(宗),所作性故(因)”之论式时,同喻体为“谓若所作,见彼无常”,同喻依为“譬如瓶等”。异喻中提示普遍原则者,称为“异法喻体”,略称“异喻体”;异法喻中为原理提供证据或实例者,称为“异法喻依”,略称“异喻依”。例如于上述相同之论式中,异喻体为“若非无常,见非所作”,异喻依则为“如虚空等”。

凡是所作均为无常,所作之物无有穷尽,绝对不可能一一验明皆为无常。倘有一物在无常之外,大前提为假,一切皆(如小前提,结论)不用讲了。若是所作,见彼无常。见者看见、听见也。亲自经历,无庸置疑。如瓶、碗、盆等例证者,事实如是而非妄语也。等者外等也,等取无数也。由于空间和时间有限不可一一枚举也。故举要明之,有一二即可矣(简单枚举之等与完全归纳)。

【等】

平等、等级、等类之义。等类之等有二种:如于尽列物件之后而置等字者叫向内等;如于应列之数种物件之中,只举二三类取其他而置等字者叫向外等。对于向内等而言向外等,对于向外等而言向内等。如言眼等而于外等取耳、鼻、舌、身,谓之向外等;言眼耳鼻舌身等,向内而示等类,他无所取,谓之向内等。

【同喻】

意指同法(梵Sadharmya)之喻(梵Drstanta),又作同法喻,∵乃“异喻”之对称。即与宗(命题)之后陈(述词)及因(理由)之意义同类均等之例证。《因明入正理论》曰:“……喻有二种:一者同法,一者异法。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

在“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因),譬如瓶等(同喻)”之论式中,“声是无常”之宗乃依“所作性”之因而得成立。为使破者易于明了起见,故又举示与宗后陈“无常”之意义同类均等之物件(即瓶等之实例),使破者(破斥者)更能了知宗义(此为立喻之根本所在)。又此实例之物件,与宗义同类者,称为宗同品;与因同类者,称为因同品。含有此二种同品之事物总称为同喻依;二种同品(喻依)中而不相离之性者,称为同喻体。故若欲举喻,必先举示其喻体以结合宗与因,而以凡有所作性因之处,必有声无常之宗义附随之,以此检验宗及因与喻依之瓶是否具有全部或部分之关系,称为合作法。其不正者,称为似同喻,又作似同法喻,(梵文为Sadharmyena∵Drstantabhasah)。似同法喻有五种:(1)能立法不成;(2)所立法不成;(3)俱不成;(4)无合;(5)倒合。其中,前三项为喻依之过误,后二项为喻体之过误。

【异喻】

梵语Vaidharnya-drstanta),又作异法喻,为因明二喻之一,∵与“同喻”对称。论辩之中,为使破者易于了解,举出与宗(命题)及因(理由)异类之事物(譬喻),从反面止滥,证明宗之成立。例如立“声为无常(宗),所作性故(因)”之论式,则其同喻为“若见诸所作性皆无常,譬如瓶等”,其异喻则为“若见诸非无常者,皆非所作性,譬如虚空等”。二喻之中,同喻乃自正面来直接推断所立之宗,异喻则自反面来间接推断所立之宗,故同喻必为“宗同品”兼“因同品”,异喻则必为“宗异品”兼“因异品”,亦即以同喻来表现因三相中之“同品定有性”,而以异喻来表现“异品遍无性”。《因明入正理论》曰:“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其中“是处”即指喻。“所立”指所立法,“所立法无”乃谓无所立法处,即指宗异品。“因”指能立法,即因同品之略称;“因遍非有”乃谓普遍地不有能立法。因明之法,采用异喻来建立论式之作法,称为离作法,其内容应依照“先宗后因”之规定。如果违背此项规定,将发生五种过失,称为“似异喻五过”:即(1)所立法不遣;(2)能立法不遣;(3)俱不遣;(4)不离;(5)倒离。

【似喻】

梵语Drstantadhasa,因明三似(似宗、似因、似喻)之一,∵指错误之例证,分为似同法喻、似异法喻二类。似同法喻又分五种:(1)能立法不成;(2)所立法不成;(3)俱不成;(4)无合;(5)倒合。所谓不成,系指同品上无所成就,即无同品或非同品之意。其中(1)、(2)、(3)为同喻依之过失,(4)、(5)为同喻体之过失。似异法喻亦分五种:(1)所立法不遣;(2)能立法不遣;(3)俱不遣;(4)不离;(5)倒离。所谓不遣,系指未将同品遣去,即有同品或是同品之意。其中(1)、(2)、(3)为异喻依之过失,(4)、(5∵)为异喻体之过失。

【正喻条件和似喻种类】

∵宗的成立有待于正因,因的正似关涉到喻。喻与宗因一样也有正似之分。同喻合于因宗二法、异喻离于宗因二法,同异喻依共许极成,收悟他之效,做到以上三点即为正喻,违反上讲三条必为似喻。

【同喻五过】

因明喻支中,所举十种过失之前五种。即:(1∵)能立法不成:因明论法中,因(理由)是用来成立宗(命题)的,同喻是助“因”成宗的。不能助成“因”之喻,此称能立法不成。例如“人会死(宗)、动物故(因)、如草木(同喻)”之论式中,草木之死虽与“宗”之人死同品,然草木非动物,故缺乏因同品(同喻必须既是宗同品,又是因同品),此即因为引喻欠妥而至能立不成之过误。(2∵)所立法不成:与能立法不成相反,所举同喻,只是因同品而非宗同品。不同于“所立”,无力助因成宗,故称为所立法不成。例如“彼为南京人(宗)、中国人故(因)、如乡下人(同喻)”之论式中,乡下人虽是因(中国人)之同品,然不是宗(南京人)之同品,故称所立法不成。(3)俱不成:综上二过,称为俱不成。∵分有俱不成,非有俱不成二种:①例如声论师对胜论师立“声常(宗)、无质碍故(因)、如瓶(喻)”之论式,其中,瓶之存在性为立(立论者),破(破斥者)双方所共同承认者,然其是无常性,不是宗同品,非无质碍性,不是因同品。所举之同喻既不同于能立,又不同于所立称为“有俱不成”。②另如声论师对主张无空论之经部师立“声无常、质碍故、如虚空”之论式,其中破者之经部师不同意虚空为实有之物,即不承认虚空(同喻依)的存在性,且此同喻依同时不合于能立法与所立法,称为非有(无)俱不成。(4)无合:如“声无常(宗),所作性故(因),∵诸所作性者无常也(同喻体),如瓶(同喻依)”之论式中,若仅举出同喻依,而不举出同喻体,称为无合。⑤倒合:颠倒合作法之意。合作法以“先因后宗”为原则,若先宗后因,即犯此过。如立“人会死”宗,以“动物故”为因,理应以“凡动物皆会死”顺成“人会死”之宗,今反说成“凡会死者皆是动物(如狗等)”而反成人是动物,以未知之宗为先即成颠倒之论式,故称倒合。以上似同喻五过,前三过为喻依过,后二为喻体过。

【能立法不成】

梵语Sadhara-dharrnaSiddha。因明三十三过中,似同法喻五过之一。∵如立宗曰“声是无常”,因“所作性故”,同喻“如电”。同法喻依“如电”是所立法无常的同品,但未能具能立法因的所作性,亦即不是因同品。同法喻依应当是因同品兼宗同品,现在只是宗同品而不是因同品,未能满足同法喻依的条件,故犯“能立法不成”之过失。能立法不成,就是同法喻依虽与所立法即宗法相合,却与能立法即因法不合,从而失去助成作用的过失(喻依之过)。

【所立法不成】

梵语Sadhya-dharmasiddha。因明三十三过中,似同法喻五过之二。∵因明对论中,宗支确立与否,有赖于因支与喻支之证成。就喻支而言,同喻之功能乃在由正面来积极结合宗支与因支,故所举示之实例,其语意之范畴应同于宗之宾词。若引用一同喻,其语意范畴虽合于能立之因,然不合于所立之宗法,则同喻之功能不成立,即犯所立法不成过。如立宗曰:“声是所作”,因“无常性故”,同喻“如电”。同法喻依“如电”是能立法无常的同品即因同品,但不具有所立法所作性亦即不是宗同品。同法喻依必须既是因同品又是宗同品,若只是因同品而不是宗同品,对于同法喻依的条件未能全部满足,故犯“所立法不成”的过失。“所立法不成”,就是同法喻依虽与能立法即因法相合,而与所立法即宗法不合,从而失去助成作用的过失(喻依之过)。

【俱不成】

梵语UbhayaSiddha。因明三十三过中,似同法喻五过之三。“俱”指“能立法”与“所立法”,“俱不成”就是同喻与能立法即因法和所立法即宗法都不相合,从而失去助成作用的过失。如立宗曰:“声是常住”,因“无质碍故”,同喻“如瓶”。同法喻依“如瓶”既不是能立法无质碍的同品即因同品,又不是所立法常住的同品即宗同品。同法喻依对于能立所立二法有一不成已是过失,现在两俱不成,与同法喻依所欲具备的条件完全相反,故犯“俱不成”之过失(喻依之过)。

【无合】

梵语ananvaya,因明三十三过中,似同法喻五过之四。无合,指的是喻支中仅有一特殊的例证,而缺乏同法喻体,无法将宗同品与因同品结合起来,致使彼此不相联接所犯之过失。例如于“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因),犹如瓶等(喻)“之论式中,仅具有同法喻依之“瓶等”,以见其兼具能立法之“所作性”及所立法之“无常性”。虽然“瓶等”双现能立、所立二法,仍不能证明声之所作性必定是无常,以明白表示“所作性”与“无常性”两者间所应具有相属不离之关系。同法喻体须将事物间的因果关系表达出来(联合因同品与宗同品),以显示两者间具有属着不离的关系,从而证知个别性的事物,都具有一类事物的共同性质,以作证宗的普遍原理。有了这条普遍原理,才使古因明的类比推理变成新因明的演绎推理,故同法喻体在比量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功用。例证中之“如(于)瓶等(见所作及无常)”,仅具同法喻依,而未举示同法喻体,未能显示因同品与宗同品属着不离的关系,故称无合。若于“犹如瓶等”之同法喻依上,加“诸所作者见彼无常”之同法喻体,使宗与因之间,关系明确,便不致产生无合之谬误。无合虽为过失,然此过仅系就比量之法式而言,至于实际立量(论式)时,常省略同法喻体,乃因明之通例(喻体之过误)。

【倒合】

梵语Viparitanvaya,因明三十三过中,似同法喻五过之五。∵同喻用合用法,即先因同后宗同,倒合则是先宗同后因同。即于应用“合作法”之时,而颠倒“先因后宗”之顺序。盖同法喻体之任务,在于顺成,以能立法(能诠之言词)助成所立法(所诠之义理),故必须先举示因(理由)而后证成宗(命题),即“因同品”在前,“宗同品”在后,以示因同品之后必有宗同品之随逐。若颠倒其法,先宗后因,其结果则为以所立法助成能立法,成其所不欲成,不成其所欲成,故成过失。例如佛弟子对声论师立“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因)”之论式,此一比量之同法喻体,依先因后宗之规定,应作“诸所作者皆是无常”方能顺成“声是无常”之宗。今若倒合,先宗后因,作“诸无常者皆是所作”,则其所顺成将为“声是所作”,而非∵“声是无常”。声音具有所作性,乃立者(立论者)与破者(破斥者)所共同认可,无需再行论证之必要。故倒合之结果,必造成证所不必证,而不证所待证之过失。倒合的错误不仅仅是词序上颠倒,更是一种因果关系的倒置(宗体之过失)。

【合作法】

离作法之对称,又作随伴,略称合。因明论式中,举示同喻之体时,结合宗(命题)与因(理由),以确立宗义之作法。《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中:“母牛去处,犊子必随;因有之处,宗必随逐,此为合也”。例如于“声无常(宗),所作性故(因),诸所作(因同品)皆无常(宗同品)犹如瓶等(同喻)”之论式中,同法喻体,结合因之“所作性”与宗之“无常”,凡有因义之处,必有宗义附随。此合作法以“先因后宗”为定则(异喻则是先宗后因),即以既知之因,证成未知之宗,以为推论之顺序。

【先因后宗】

因明论式中,对因同品、宗同品二者在同喻体当中所在位置的规定。即同喻体之因同品必须为前陈(主词),宗同品必须为后陈(宾词),二者之位置不得颠倒。例如立“声是无常”宗(命题),以“所闻性故”为因(理由),其同喻体为“若是所闻,见彼无常”,不得颠倒而说“若是无常,见彼所闻”或“一切无常都是所闻”。规定先因后宗之理由有二:(1)因同品与宗同品之范围若宽狭相等,∵则顺说逆说皆无妨。例如“无常”与“所作性”之范围宽狭相等,故既可说“一切所作性,均为无常”,亦可说“一切无常,均为所作性”。若因同品之范围狭于宗同品,则仅可顺说,不可逆说。例如“勤勇无间所发性”与“无常性”,只能顺说,一经逆说便与事实不符。因明正因之法式既有此两种,为了总括且令其同喻体得以普遍适用,乃立先因后宗之规定。(2∵)因明比量系以共许法(共同认可之事物)来证成不共许法(非共同认可之事物)。同喻体之任务在于能证、所证之间建立起相属不离之关系,即所作性之后必有无常性随逐而来。因明家称同喻体此一作用为“顺成”,故必先因后宗。说“一切所作皆为无常”,其所顺成始为“声是无常”之宗。若说“一切无常皆是所作”,则其顺成而为“声是所作”并非“声是无常”,故同喻体必须符合先因后宗之规定。

【异喻五过】

因明喻支之中,所举十种过失之后五种。(1)所立法不遣:所立,宗(命题)后陈;不遣,不遮遣之意。因明论式中,“异喻”须与宗之后陈(述词)及因(理由)无关。异喻若不能遮遣,而与其所立之宗有关时,即失去其遮遣所立之效力。例如“彼为中国人(宗)、南京人故(因)、如乡下人(异喻)”之论式中,异喻与宗之后陈有关(当立一无关之异喻),故犯此过。(2)能立法不遣:宗为所立,因为能立,异喻对因无遮遣效力者,称为能立法不遣。例如“声常(宗)、无质碍故(因)、如业(异喻)”之论式中,声论师与胜论师均许“业”为无质碍,故犯能立(宗)不遣之过。(3)俱不遣:指对宗支后陈及因均无遮遣效力者。∵例如“声常(宗)、无质碍故(因)、如虚空(异喻)”之论式中,“虚空”具有“常住”与“无质碍”二性均为立者(立论者)、破者(破斥者)所共同承认者,故无遮遣之效力。(4)不离:因明之规则为“同喻者合、异喻者离”。例如于“声常(宗)、无质碍故(因)、诸无质碍者皆常,如虚空(同),诸无常者皆质碍,如瓶等(异)”之论式中,如缺“诸无常者皆质碍”之离作法,即犯不离之过。(5)倒离:异法喻体须以“先宗后因”为原则,若颠倒此一关系而成“先因后宗”,则犯此过。例如于“声常(宗)、无质碍故(因)、凡无常者皆有质碍,如瓶等(异喻)”之论式中,异法喻体若改为“凡有质碍者皆无常”即成倒离之过。

【所立不遣】

梵语Sadhya-avyavrtta。因明三十三过中,似法异喻五过之一。所举异法喻依虽能遮遣能立之因(理由),然不能遮遣所立宗(命题)之过失。如声论师对胜论师立“声常”宗、以“无质碍故”为因、“诸无常者见彼质碍”为异法喻体、“极微”为异法喻依。然声论师与胜论师皆承认“极微”为常住、有质碍性,故虽能遮遣因(能立法)之无质碍性,然以其不遣于常性(即非为宗异品),遂成过失(喻依之误)。异法喻依必须是宗异品兼因异品,即必须既遣所立法又遣能立法。异喻必须首先远离宗法即与宗法不发生任何关系。如果异喻不能远离宗法,这个异喻本身就站不住脚,故有“所立不遣”之过。既然不能远离宗法,当然就不能从反面来制止因的滥用了(喻依之过)。

【能立不遣】

梵语Sadhanavyavrtta。因明三十三过中,似异法喻五过之二。所举异法喻依,仅能遮遣所立之宗(命题),而不能遮遣能立之因(理由),称为能立不遣。例如声论师立“声为常、无质碍故、、如业(异喻)”之论式。此时作为异喻之业,乃善恶所作,则是无常。然属于无质碍,不能遣去能立之义,故犯能立不遣之过。异法喻依必须是宗异品兼因异品,今若不遣能立法则成了因同品,不是因异品。异法喻依只是宗异品━━远离所立法,而不是因异品━━未能远离能立法,只满足了异法喻依条件的一半故是过失(喻依之过)。

【俱不遣】

梵语Ubhayavyavrtta。因明三十三过中,似异法喻五过之三。“俱”指所立与能立,“俱不遣”即是异法喻依不能远离所立、能立二法的过失。这就是说,立者用作的异喻,与宗(命题)及因(理由)皆有关系,实际上是同喻,因而不能遣除所立与能立。异法喻依须兼具宗异品与因异品,亦即须遮“所立法”及“能立法”。若所用之“异喻”不俱遣所立之宗与能立之因,则犯此过。如声论师对萨婆多(说一切有部)论师立“声为常(宗)、无质碍故(因)、如虚空(异喻)”之论式。立者(立论者)与破者(破斥者)皆承认虚空具有常住性,亦具有无质碍性。此一异喻与所立“常”之宗与能立“无质碍故”之因,皆不相违,称为俱不遣(喻依之过)。

【不离】

梵语Avyavrtta。因明三十三过中,似法异喻五过之四。离,∵不相属着之义。不离,即是缺少离异止滥(异法喻体)之义。如声论师说“声常,无质碍故”,其离作法即“诸无常者,皆有质碍性,譬如瓶等(异喻)”。“诸无常者”离常宗,“皆有质碍性”离无质碍之因。。若缺少离异止滥之义,单论“如瓶为无常性,有质碍性”,则喻体无属着,不能成立声常之宗,故称不离。异法喻体必须从反面将事物的因果关系表示出来,概括出结果消失其原因也必然消失的不离关系,揭示出“宗无因不有”的普遍命题。而犯有不离过的喻支即是未能反映这种关系,未能把宗异品与因同品分离隔绝,以示有宗异品处一定没有因同品。异喻支中只举示某一具体事物,没有列出带有普遍性的命题,不能把离绝作用明白地显示出来,故犯“不离”之过。然而不离之过,亦是专就法式说的,实际上立量时亦尽可省略不语(喻体之过)。

【倒离】

梵语Viparita-vyatirekaL。因明三十三过中,似异法喻五过之五。∵即于运用论证之“离作法”时,颠倒“先宗后因”之顺序。如声论师对胜论师立“声是常(宗,命题)、无质碍故(因,理由)”之论式,其离作法应为“诸无常者,见彼质碍”,如是才符合先宗后因之定则,称为顺离。今若先因后宗,则成“诸质碍者,皆是无常”。因明论式于使用离作法时,必以“先宗后因”为定则。以宗异为正、因异为助。倒离则是与此相反,先因异后宗异,以因异为正宗异为助。“离作法”的任务在于返显同法喻之普遍命题,因此必须先宗异后因异,尔后始能返显先因同后宗同的同法喻之普遍原理。倒离返显所得不是该比量同法喻的普遍原理,返显的作用亦将随之湮没了。倒离不仅仅是词序上倒置,而且也是因果关系的颠倒(喻体之过)。

【离作法】

梵语Vyatireka,“合作法”之对称,又作离、遮遣。因明论式中,∵异法喻体离异止滥之谓。其规则为“先宗后因”,先说与宗(命题)之宾词相反之属性,后说与因(理由)相反之属性。《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下末曰:“离者,不相属着义。言诸无常者,即离常宗,见彼质碍,离无碍因,将彼质碍属着无常,返显无质碍属着常宗。”其意概谓,举异喻时,使宗异品及因异品从宗与因隔离,令不属着;盖用异喻作离作法时的“先宗后因”之规定,即是以因属着宗之作法,令知无宗处定无因。例如声论师对胜论师立“声是常(宗),无质碍故(因)”之论式,其离作法为“见诸无常者皆是质碍性”,譬如瓶等(异喻)”,即以“质碍”之因,令属着“无常”之宗,而反显“无质碍”属着“常”宗,如是则得以成立声无质碍必为常住之理。然若不用此作法,而说:“如瓶无常性,质碍性”,则无喻体之属着,因此不能成立“声常”之宗,如是即犯不离之过,或违反先宗后因之法则,而说“见非所作者是常,如瓶等”,则以“非所作”之因成立“常”之宗,不能返显“所作”之因,固不滥于“常”宗,如是即犯倒离之过失。

总上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同喻必须用合作法,先合因后合宗,这样才能符合“说因宗所随”的规定;异喻用离作法,必须离于宗因二法,先离宗后离因,如此方能合于“宗无因不有”的法则;并且同异二喻依共许极成则喻支为正,离此条件即为似喻。

【先宗后因】

因明论式中,对宗异品、因异品二者在异法喻体当中的位置规定。即异法喻体之宗异品必须为前陈(主词),因异品必须为后陈(宾词),二者之位置不可颠倒。异法喻体之目的非独自立一原理,而系在于辅助同法喻体,令其所立之原理益臻巩固。因明家称此异喻体之功用为返显,意即从反面来显示同法喻体。例如说“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其目的在从反面显示“凡属所作,皆是无常”。异喻体之所以能返显同喻体,乃因异喻体经过易位与变质后,即可转成同喻体。例如“一切常皆非所作”,易位则成“一切所作皆非常”,变质则成“一切所作皆是无常”之同喻体。同喻体须先因后宗,方能成立宗体“声是无常”,此称顺成。反之,异喻体则须先宗后因,说“一切常皆非所作”,方能返显“一切所作皆为无常”。若先因后宗,说“一切所作皆非常”,则易位变质后成“一切无常,皆为所作”。其结果或使异喻体自身丧失返显之功用,或使同喻体证成所不欲证,而无法证其所欲证者,故异喻体必须符合先宗后因之规定。

【五蕴喻】

据《大庄严经》卷十二载,众生皆由色、受、想、行、识五法积聚而成身,故佛为频婆娑罗王说世间诸法皆非坚实,而以喻说之。即:(1)色如聚沫喻:色指众生色身,沫即水沫,谓沫因风吹水成聚,虚有相状,体本不实;以譬众生色身亦如聚沫,虚假不实。(2)受如水泡喻:谓水因风动,或因物击,忽尔成泡,∵须臾即没;以譬众生所受苦乐之事亦如水泡,起灭无常。(3)想如阳焰喻:阳焰指日光。谓远望旷野,日光发焰,如水荡漾,而实非水,以渴者想为水故;以譬众生妄想亦如阳焰,本无实体,因念成想,皆为虚妄。(4)行如芭蕉喻:行即造作之义。谓芭蕉体为危脆之物,无有坚实;以譬众生造作诸行,亦如芭蕉之虚脆而无坚实。(5)识如幻事喻:识即分别之义。谓如幻巾为马,幻草木为人,皆由幻觉所成,本无实体;以譬众生识心分别诸法,皆随境生灭,亦无有实。

【十喻】

教示诸法皆空与人身无常之十种譬喻:

(1)以十种譬喻解释诸法为空之理:

①幻喻(梵Maya-upama):如魔术师幻化象马及种种诸相,明知其伪,而声色可见,其虽为空,但与六情相对而不相错乱,诸法亦如是。

②焰喻(梵Marici-rpama):日光之下,风动尘土,如见旷野中之野马,又如见男相女相等,此系执着于行尘之烦恼。由于烦恼缠缚,众生乃流转于生死旷野之中。

③水中月喻(梵Udaka-Candra-upama):月在虚空,影现于水,实相之月,犹如法性,实在于虚空之中。凡夫局囿于我、我所之相而以妄为实,如见水中月影而执着为实有。

④虚空喻(梵Akasa-upama):如虚空一词,但有其名而无实体;∵又如远视青天,如有实色,而飞上极高远处则无所见,诸法亦如是。

⑤响喻(梵Pratisrutka):如深山幽谷及绝涧中,∵随语声或击物声而相应和者谓之响,是声乃声触而诳耳根之故。非为实有,是诸法皆空唯诳相而已。

⑥犍达婆城喻(梵Gandharva-nagara-upama):谓犍达婆神所示现之城楼。日初出时,得见城楼宫殿行人出入,日转高而转灭,此城但可眼见而无有实,无智之人见我及诸法,淫嗔心起,四方狂走,求乐自满,颠倒懊悔。若以智慧了知无我无实法者,则颠倒想息。

⑦梦喻(梵Svapnaupama):梦中本无实事,妄执为实,觉还自笑,∵一切诸法亦复如是。

⑧影喻(梵Pratibhasa-upama):光映而影现,可见而不可捉,诸法亦如是。

⑨镜中像喻(梵Pratibimba-upama):镜中之像非镜所作,非面作,非执镜者作,非自然作,亦非无因缘作,是诸法皆空,不生不灭,诳惑凡夫人眼而已。

⑩化喻(梵Nirmita-upama):如诸神通之人因神力之故,∵能变化诸物,天龙鬼神辈得生报生故,能变化诸物。然彼等虽能变化男女等相,而无生老病死苦乐之实,诸法亦如是,无有生灭。如化而成,亦无实有,故说诸法皆空。

(2)比喻人身空、无常之十种事象:∵∵

①是身如聚沫,不可撮摩。

②是身如泡,不得久立。

③是身如炎,从渴爱生。

④是身如芭蕉,中无有坚。

⑤是身如幻,从颠倒起。

⑥是身如梦,为虚妄见。

⑦是身如影,从业缘现。

⑧是身如响,属诸因缘。

⑨是身如浮云,须臾变灭。

⑩是身如电,念念不住。

此外,诸经论尚有各种譬喻之说,说法不一。

喻支证成

陈那菩萨新因明,由宗因喻三支组成。其中喻支有两部分:喻体与喻依。第一部分喻体是喻支本体、主体。第二部分喻依,是喻体所依资料。喻体在喻支最为重要,在三支比量中,也是关键所在。三支比量,能否成立,在于因能否支持宗,此种支持情况,于喻体中呈现出来。它具有一项普遍原理(喻体组成规定先因后宗):

(一):假言命题若有因法处,则有所立法。

(二):肯定命题一切因同品,必是宗同品。

比量具有三支为支圆,如少喻支,则成残缺。人类推论,传统模式,不出此因明三支,或逻辑三段。喻支相当大前提,大前提势不能少。三段论法,一定要有三个命题,不得多,亦不得少。三支作法,必须涵有三支,不得多,亦不得少。

因有三相,其后二相,恰当二喻,喻支于此似为赘出,其实不然。因后二相,既具有同异论定,然未见诸语文。因后二相为隐,隐藏在喻支中,于推论型式上看不到。喻支则显,具完整推论型式,语句结构。因后二相,俟喻体出现,始有因义。故言:因成喻立,喻立始现因义。

三支比量,运用因后二相,搜集资料归纳,得出二种结论,是为喻体。此二喻如能成立,始克保证因支之正确,故喻体为演绎推论之大前提。由此可知,喻体关系着归纳之终与演绎之始,何等重要。喻支若无喻体,单举搜集之同异喻依,何能穷举。展转亦成无穷无了之局,自无完整功能。喻体总括宗法宗义相类,遍尽一切,将无穷之枚举,变成普遍原理,具有决定功能。

同异喻体二种,各合离同类异类因宗,揽纳定同,剪除不同。乃智人陈那菩萨巧妙创思。若喻支无喻体,仅举喻依(如声胜诸师),便为拙说。

前段言,声胜诸师立量,无喻体,判为拙说。然其重大缺点在覆藏瑕疵。有意避开不正确理由,或无理由,无能支持宗支。若有喻体,结构因宗,其过失将曝露无遗。

大疏解析喻支

研究因明,不能离开大疏。今分条录其原文对喻支之解释,并略加说明。

一、释名

梵云:达利瑟致案多,达利瑟致云见,案多云边。由此比况,令宗成立,究竟名边。他智解起,照此宗极,名之为见。含义较中文喻宽深,效用在比度过程上。如此发生比度作用之心,称为见。鉴照宗义究竟无误,名边。

二、引证

故无著云:“立喻者,谓以所见边,与未所见边,和合正说。”

师子觉言:“所见边者,谓已显了分。未所见边者,谓未显了分。以显了分,显未显了分,令义平等,有所正说,是名立喻。”

今顺方言,名之为喻。喻者,譬也、况也、晓也。由此譬况,晓明所宗,故名为喻。前虽举因,亦晓宗义,未举譬况,令极明了。今由此况,宗义明极,故离因立,独得喻名。

所见边,指因支,立破共许意见。未见边,指宗支,立破共诤意见。到此喻支,结合一起,透过喻支和合,显出宗支成立,令义平等。

三、种类

同者相似,法谓差别。共许自性,名为有法。此上差别,所立名法。今与彼所立差别相似,名同法。无彼差别,名为异法。异者,别也。喻支有二种:同法喻支与异法喻支。

四、问答品法

问:何故,宗同异名品,因同异名法?

答:若同异总宗,不相离性,种类名品。若不同异于总宗,亦不同异于宗有法。但同异于有法之上所作义者,名之为法。

又此所作,非总所立,不得名品,名之为法。宗总所立,遂与品名。能所异故。

又因宗二同异名法,别同异名品。此同异二,故名为法。次下二因同异,及上宗同异,并别同异,故皆名品。

回答分别同法、异法、同品、异品,共有三种:

第一种,同品异品,是“同异总宗不相离性种类”。同法异法只仅“同异于有法之上所作义者”。

第二种,同异法、同异品,以能所区分。因方同异品,喻言同异法。盖因望宗陈所立,取有法论因同异,故因言品。喻望能立,以悟类生解,故喻云法。

第三种,同异品是单独同异所作或无常,能立或所立。同异法是双同异宗因所作与无常,能立与所立。

五、引证

理门论云:“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此二名譬喻,余皆此相似。”

“说因宗所随”,即构成同法喻支喻体型式,明因第二相,同品定有性。

“宗无因不有”,即构成异法喻支喻体型式,明因第三相,异品遍无性。

“此二名譬喻”,喻支型式,由此同法喻体,与异法喻体为组成重要部分。

“余皆此相似”,如非依上组成,悉成似喻。

六、同喻体

同法牒名,余文总显。处谓处所,即是一切除宗以外,有无法处。显者,说也。若有无法,说与前陈,因相似品,便决定有宗法。此有无处,即名同法。

因者,即是有法之上共许之法。若处有此,名因同品。所立之法,是有法上不共许法。若处有共因,决定有此不共许法,名定有性。以共许法成不共故。理门论云:“说因宗所随”,是名同喻。除宗以外,有无聚中,有此共许、不共许法,即是同故。以法同故,能所同故,二合同故。此中正取因之同品,由有此故,宗法必随,故亦兼取宗之同品,合名同法。

此前段解释入论:“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后段详言同喻体所发生之功效。

因何能证明宗支成立,借因是有法上遍宗法性,及宗随逐此“共许之法”因也。证明效力在“以共许法,成不共许故”。在“共许与不共许法,即是同故”下,有三项贯通:

一、“以法同故”,同异因法,则同异宗法。

二、“能所同故”,望因能立,同于望宗所立。

三、“二合同故”,法与有法,不相离性。

七、问答第二相

问:显因同品,宗法必随,何须复言决定有性?言决定有性,因必在宗,何须复说显因同品?

答:唯言因同品,不说定有性,即九句中,诸异品有,除二五八,余六句是。相违不定,亦二过摄。异喻亦犯能立不遣。

若言定有性,不说因同品,亦即是九句中,同品非有,四五六是。相违不定,亦二过摄。同喻亦犯能立不成。

若非因同品,亦非定有性,即九句中,异品非有,二五八是。正因不定,二种所摄。同喻亦犯俱不成过。

若显因同品,亦决定有性,即九句中,同品亦有句,除四五六,余六句是。正因不定,二种所摄。异品无过,正因所摄。异品有过,不定所摄。异喻或有一分全分能立不遣。

此同异喻,所犯诸过,或自或他,或全或一,随其所应,皆应思惟。为遮前三句,及第四少分,所说过失。显第四句,少分为正,必须双言:“显因同品,决定有性”。

在同喻体上,呈现出之因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应具足二条件:一显因同品,二决定有性,缺一不可。现以四句分别,配合九句因方式分析:

第一句,“唯言因同品,不说定有性”,则犯相违(第四六句),不定(第一三七九句)

第二句,“若言定有性,不说因同品”,则犯相违(第四六句),不定(第五句)。

第三句,“若非因同品,亦非定有性”。前记说:此句属喻过,非因同品,即同喻能立不成过,非定有性,即同喻中所立不成过。

第四句,“若显因同品,亦决定有性”。九句因中,初后三句,同品有,或同品有非有。正误取决于异品。

综言之,若仅标显因同品,第一句为准。若仅标决定有性,第二句为准。第三句无宗因。第四俱句,正误关键在异品。

八、指法(举例)

如立:声无常宗

所作性因

瓶为同喻

此中指法以相明故,合结总陈。若所作者:即前总显因之同品。见彼无常,亦则先显t皮决定有性。诸有生处,决定有灭。母牛去处,犊子必随。因有之处,宗必随逐。此为合也。若有所作,其立敌证等,见彼无常。如瓶等者,举其喻依,有法结也。

合结本五分作法中两支名称,于三支比量皆归融于喻支。即喻支含有喻、合、结三支为一支。此陈那菩萨在型式逻辑上最大之贡献。合结并成喻支型式,如举例为:

宗:声无常

因:所作性故

同喻:“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

若分开,喻支为如瓶。合支为:声既是所作,故知亦是无常。结支是“到究竟趣,所有正说,由此道理,极善成就”。结即结论,义形同于宗。

如依陈那菩萨形式架构,充分发挥以“所见边”,引导至“未所见边”功能。

九、内籀

前宗以声为有法,无常所作为法。今喻以瓶等为有法,所作无常为法。正以所作无常为喻,兼举瓶等喻依,合方具矣。等者,等取盆罂等。

以归纳法方式进行搜集资料:

瓶因所作是无常。

盆因所作是无常。

罂因所作是无常。……

得一结论:凡是所作,皆是无常。在此一原理涵盖内,声既是所作,故知声亦无常。

此为完整枚举归纳法。依逻辑原则,一种类所包含一一事实,已尽明了,一一列举,再予合结,成一普遍命题,涵盖归纳演绎二法,是为最周全之推论形式。

十、校量古今

(一)举外

理门论云:“若尔,喻言应非异分,显因义故。”

古因明论,有外有喻。如胜论云:

声无常宗

所作性因

同喻如瓶

异喻如空

不举诸所作者,皆无常等。贯于二处。故因非喻,瓶为同喻体,空为异喻体。陈那菩萨既改五分为三支,不但如前将合结二支并入喻,更取消审察支等骈蔓。如今设想,执古因明形式者,固守旧则,定有妨难。现以问答方式,比较古今型式。先引正理门论上设问语以非难,再举古式之范例,强调同中定有,异中遍无为依据。如古因明中胜论师所惯用者,喻支仅有喻依,因喻二支隔离,无有合结。

(二)举今续难

陈那已后,即说因三相即摄二喻。二喻即因,俱显宗故。所作性等,贯二处故。

古师难云:若喻亦是因所摄者,“喻言应非因外异分,显因义故”。应唯二支,何须二喻?

前段“说因三相,即摄二喻,二喻即因,俱显宗故”。此四句为新因明特色所在,极为重要。指点出二喻内涵是因后二相,具体纳入推论形式中。巧妙周延,惟具逻辑头脑之陈那菩萨能之。

后半段假设古师所难,更具非常意义。论主疏主为进一层发挥剖解,高此妨难,而予合理答案。今日治因明者,应当覃研此大疏。否则,以此计为后贤胜解,而不知陈那菩萨早已解决。

(三)释难

陈那释云:“事虽实尔,然此因言,唯为显了是宗法性,非为显了同品异品,有性无性。故须别说同异喻言。”

意答:喻体实是因尔,不应别说。然立因言,正唯为显宗家法性是宗之因,非正为显同有异无,顺返成于所立宗义,故于因外,别说二喻。显因有处,宗必随逐。并返成故,令宗义成。

因虽具备三相,但有轻重。因支重点在“显了是宗法性”第一相。在第一思惟层次上和型态上,看不出“显了同品异品”,故须另立喻支。尤其在因宗关系,实须要喻体结构命题。喻支功能有二:一重要部分,“显因有处,宗必随逐”。二次要部分,“显同有异无”。假如推理归纳,不能达到此步骤。宗因各自独立一命题。究竟有无关系,至少在型式上看不出。

(四)续难校量

彼复难言:“若唯因言,所诠有义,说名为因,斯有何失?”

此难意说:如所作言,所诠表义,唯名为因。瓶同空异,名喻非因,斯有何失?

复问彼言:“复有何德?”

彼古答言:“别说喻分,是名为德。”

陈那菩萨从广义范围因,因支为正成,喻支为助成,分表三相,皆属证宗理由,他方以分离立场,截成二支,造成实质不同。二问一答中,在古因明师立场,认为因喻各独立,形态分明清楚。

(五)古喻缺失

陈那复难:“应如世间,所说方便,与其因义,都不相应。”

此难意云:如世间外道,亦说因外,别有二喻,汝于因外,说喻亦尔。遍宗法性,既是正因,所说二喻,非是正因,但为方便,助成因义。此喻方便,既与因别,则与因义,都不相应。

古师复云:“若尔何失?”纵同外道,亦何过耶!如外道说有五根识,佛法亦有,非为失故。

三支为一完整推论系统,相互配合,连成一贯。此古今因明不同处,古因明二喻,仅举喻依,单独事物。如瓶如空,只是概念,不是命题,无“相应”力量,未能发生宗因结合效果。陈那菩萨创制新因明,具有佛教逻辑特色。佛教古因明师与外道因明相类似。古因明师意:如系正理,纵与外道相同,也无过失。

(六)古喻无功

陈那难云:“此说但应类所立义,无有功能,非能立义。由彼但说所作性故所类同法,不说能立所成立义。”

此中难意:我亦不说:同于外道,说极成义,名之为失。由同彼说,不极成义,有过失故。谓诸古师,同外道说,声无常宗,所作性因,同喻如瓶,异喻如空,不极成义。

仅举“同喻如瓶,异喻如空”,有如紧缩类比推理。类比推理,以类似为推理基础,由特殊推知特殊,无有普遍性,所得结论,亦仅具盖然性。譬喻最大功能是帮助说明,故其结论,盖然性甚低。只靠譬喻,不易判别是非,故陈那菩萨指为“无有功能”。

(七)事物局限

陈那难云(意):若说瓶体空体为喻,但应以瓶类于所立无常之义。既喻不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举瓶证声,无有功能,其喻便非能立之义。由彼举因,但说所作性,举瓶类声同无常。不说能立诸所作者及与所立皆是无常,故无功能,非能立义。

此比较古今因明喻支优劣,与否能够发挥功效。以古因明“既喻不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依三段论法言,犯有缺少大前提过失。三段论法第一条规则:“三命题、三概念、不得多、不得少”。若仅有因支(小前提),宗支(结论),缺少喻体(大前提),宗亦不成宗。

(八)理可贯通

又若以瓶,即为喻体,瓶即四尘,可烧可见,声亦应尔。若我如说所作性者,皆是无常,譬如瓶等。所作既为宗正同法,无常随之,亦决定转。举瓶喻依,以显其事,便无一切皆相类失。汝既不然,故有前过。

更进一步指出,古因明以瓶等喻依,误做喻体,存有具体、特殊、变化等特性,难以持为理由。而原则原理才具有普遍、永恒、抽象等特性,始可范畴一切。故同类异类,以原理有普遍性。枚举归纳,至极仅有盖然性。

(九)无功能

陈那又难:“又因喻别,此有所立,同法异法,终不能显,因与所立,不相离性。是故,但有类所立义,然无功能。”

此意难言:因喻既别,同喻但有所立无常,异喻无此,汝同喻不说:诸所作者皆是无常,异喻不双无。终不能显:所作性因,与所立无常,不相离性。

总结之云:“是故,但有类所立义,然无功能”,非能立义。

再次强调,事物(如瓶)仅有执持义,无生他解力量,无功能贯穿因与所立。甚至演成“同法异”,(指声瓶同法,有不同处。)

三支一体,有其连环相扣性质,为铸造成一整体构架。外计因喻独立,已是碎乱松散。偶举一事例做譬喻,至大功效为一概念,指明各个特殊事象一些性质,无判断功能。故言“但有类(似)所立义”,仅此而已。未能有效进一步发挥出因宗不相离性。故不具有决定性、普遍性相类功能。

(十)拙与巧

古师复问:“何故无能?”

陈那难云:“以同喻中,不必宗法宗义相类。此复余譬,所成立故,应成无穷。”

意说:因喻无能所以。既汝不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故彼同喻,不必以因宗法,及无常宗义相类。

但云:“如瓶”。

他若有问:瓶复如何无常?

复言:如灯。……

如是展转,“应成无穷”,是无能义。

我若喻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譬如瓶等。”既以宗法宗义相类,总遍一切瓶灯等尽,不须更问。故非无穷,还成有能。

譬喻功能,限度低微,佛经已备述其缺点。如大经盲者问乳喻,足可证知喻解限度。古师及外道喻中,未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此一原理,生二缺点:

一拙说:举“如瓶,仅此,因喻无能与宗发生关系,正理无由推知,故是拙言。

二覆瑕:未做出宗法宗义必定相类命题,考察不出因宗关系,可能伏藏论证推演过程上瑕疵。

如瓶、如灯、如盆、如…、系初步资料搜集,准备工作,以供给归纳演绎材料。其瓶灯本身,并无能发挥逻辑上意义。

“如是展转无穷”,搜举无穷,是指事实上,无法举尽。未完成一则原理,又无应用价值,诚属拙说。形成一条“若有所作,皆是无常”假设命题原则,转化成涵盖完整命题,诚为巧妙。

(十一)喻依生过

复难彼言:“又不必定有诸品类。”

若但瓶体,为同喻者,非烧见等,一切皆类,便成过失。

若如我说:彼喻依中,但所作无常等类,便无彼过。

喻支中,举喻依如瓶等具体事物,缺喻体原理,易滋“有诸品类”,无全同过失。以瓶类声,两者性质,相同甚少,相异甚多。

如何列为同类,可知为同类者,仅“所作无常等类”。故必须以此为主述。否则,若以声“非烧见等”性质为准,则瓶等恰为反面,“便生过失”。

(十二)喻不离因

彼又难言:“若唯宗法,是因性者,其有不定,应亦成因。”

此意难言:唯以所作,遍宗法性,是其因性。同有异无,但喻非因。是故,瓶空喻非因者,即不定因,应亦成因。但有遍宗法,无后二相故。

仅以因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为因支,缺少第二相同品定有性,不具第三相异品遍无性。而喻支“但喻非因”。因支缺第二三相内容。虽勉强称因,却不稳定、不决定。盖喻体是因后二相所证明者,因后二相是用以证明喻体。归纳结果成喻体,喻体又演绎成大前提。故喻不能离因独举。

(十三)古师又意

古师难言:“云何具有所立能立,及异品法,二种譬喻,而有此失?”

彼意难言:云何同品瓶上,具有所立无常,能立所作,及异品法。此二喻中,有不定失?

古师不悉,显义概念,成分单纯明显决定。显境概念,含义复杂,不易决定。致生出此诘难:同品瓶,顺遂所立能立,应具有宗同品兼因同品。又以异简异,何致抑成不定过失!

(十四)九句厘定

陈那难云:“若于尔时,所立异品,非一种类,便有此失。如初后三,各最后喻。”

谓立量时,所立异品,亦有非有,非一种类。汝既但指瓶为同品,空为异类,虽具二喻,喻若非因,便此不定。

陈那菩萨持九句因为称量正误戥秤。形成不定,病在异品,容有二类,“非一种类”。一类“有”因,一类“非有”因。九句因中,初三第三句,同品有异品有非有。后三第三句,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此二句合于古师之言:“同品瓶上,具有所立无常,能立所作,及异品法。”

(十五)初后后三

如初三最后喻者,谓九句中,初三第三句,同品有异品有非有。

后三最后喻者,谓九句中,后三第三句,同品有非有异品亦有非有。

此二喻中,若同取有义,异取无义,同喻亦具所立能立,及异法喻。

然由异品一分有故,因成不定。

以汝同喻如瓶,异喻如空,喻非因故,不别简言: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便有不定。

若别简别,喻即是因,便无彼失。简彼两三,非正因故。要异遍无,是正因故。

九句因中,初三第三句,同品有异品有非有,系因过中,同品遍转,异品一分转,简称“同全异分”。如因轮决择论中:“声勤发、无常故,如瓶、如电空、同有、异俱、是共不定。”

后三第三句,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系因过中,俱品一分转。如因轮抉择论中:“声常,无触对故,如空微、如业瓶、同异皆俱、是共不定。”

是中何以出现不定,病出自是喻非因,因喻隔离。如“喻即是因,便无此失。”枚举一一事例,一事一物,非单纯一性质,甚难具有“定有”,或“遍无”。要“定有”或“遍无”,必须订出一条原理始可。订出异喻体原理如:“谓若是常,见非所作。”

此一普遍原理,汰尽异法。在异类中,无一丝毫滋生同品,便可具决定性。

(十六)二喻即因

彼复结云:“故定三相,唯为显因。由是道理,虽一切分,皆能为因,显了所立,然唯一分,且说为因。”

此中“故定”,“唯为”之声,彰因三相,显了于宗,二喻即因。虽俱是因,显了宗义,于三相中,遍宗法性,唯此一分,且说为因,余二名喻。据胜偏明,非尽理说,故名为“且”。前文依此,显了宗义,说因之三相,亦不相违。

构成演绎形式,有主要理由因,及次要理由喻。究其实,因喻二支皆系一体,关系密切,不外理由。在三相显现分配上,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分配在因支。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分配趋附同喻支。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分配趋附异喻支。然因二三相,非全同于同异喻支。如同喻体法式为M是P,第二相法式为P是M,命题形式主谓恰好相反。由此亦证明喻支重要,非任意可以废除。

“既一切分,皆能为因”。因支喻支,一切都是理由,同一目的,在“显了所立”。构架巧妙,各负任务,分配均衡。结成一巩固有效证论型态。

(十七)三支分合

问:何故共许法,不共许法,分为宗因,同喻上二,合为一支?

答:对敌申宗,不共而为所立。由因成此,共许别立能成。同喻令义见边,二俱助成前立。故因宗别说,同喻合故。

此问答分合,讨论妙巧安排。宗支特质在违他顺自,为不共许法,又为必要建立之主张。因正能立,为共许法,支持主张之理由。故宗因各独立。同喻令未见边到已见边,助成理由,令义如天衣无缝,契合无间。

(十八)显喻体

问:因陈所作,已贯瓶中,同喻再申,岂非郑重?

答:因虽总说,宗义未明,指事明前,非为郑重。古师合云:“瓶有所作性,瓶是无常;声有所作性,声亦无常。”今陈那云:“诸所作者皆是无常。”显略除繁,喻宗双贯,何劳长议,故改前师。

古师结云:“是故得知”:“声是无常。”今陈那云:“譬如瓶等。”显义已成,何劳重述!故于喻中,双陈因宗二种明矣。至后当知。

此讨论喻支存废,足见中国古德早已及之。今人藉番籍重提,“岂非郑重?”

比较古师五分合结,与陈那菩萨三支同喻。以三段论法言,喻体“诸所作者皆是无常”,完全符合大前提形式,包括大词无常与中词所作。

古师合支,仅具类比,所言者皆事物个体,不及陈那菩萨以事物属性为准确。

此喻体犹较大前提为圆满。大前提是突降骤断,喻体则依循搜集资料考察而得普遍原理之结论。

综上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同法喻体必须用合作法,合于因宗二法,先合因后合宗,这样才符合因明“说因宗所随”的规定;异法喻体用离作法,必须离于宗因二法,先离宗后离因。如此方合于“宗无因不有”的因明规则,同时同异喻依共许极成则喻支为正,离此条件即为似喻。现把正喻条件、似喻种类列表如下:

∵┏━∵喻依共许极成

正喻条件∵━╋━∵同法喻体合于因宗二法

∵┗━∵异法喻体离于宗因二法

∵∵∵┏━∵1∵能立法不成

∵┏━∵喻依过━╋━∵2∵所立法不成

∵┏━∵同喻五过━┫∵∵┗━∵3∵俱不成

∵┃∵┃∵∵┏━∵4∵无合

∵┃∵┗━∵喻体过━┫∵

∵┃∵∵┗━∵5∵倒合

似喻种类∵━┫∵

∵┃∵∵┏━∵6∵所立法不遣

∵┃∵∵∵∵┏━∵喻依过━╋━∵7∵能立法不遣

∵∵┗━∵异喻五过━┫∵∵┗━∵8∵俱不遣

∵┃∵∵┏━∵9∵不离

∵┗━∵喻体过━┫∵∵

∵┗━∵10∵倒离

宗者所立之主张也(立主张);因者成宗之理由也(讲道理);喻者助因成宗例证也(摆事实)。宗的成立有待于因,因的成立有待于喻。喻是铁的事实,因是普遍原理。一切普遍原理均自现实之具体事物高度概括而来,因此之故,喻之重要,不亚于因。

正喻条件

似喻种类(喻十过)

喻体喻依

同喻(同法喻)

异喻(异法喻)

同法喻体

同法喻依

异法喻体

异法喻依

因同喻依

宗同喻依

因异喻依

宗异喻依

能立法不成

所立法不成

俱不成

无合

倒合

所立不遣

能立不遣

俱不遣

不离

倒离

合作法

离作法

先因后宗

先宗后因

小结

一言以蔽之:宗的正似依赖于因,因的正似看三相是否完成。三相完成与否∵(准确地说因的后二相)在喻支中体现出来。所以一个命题的建立,必须宗因喻三支俱正,才有成立的可能。因明讲的就是宗因喻如何为正、如何为似,正的条件、似的种类,既然正了用以悟他,倘若似了怎样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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