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唯识量∵原称“唯识比量”。因明术语。在印度戒日王召开曲女城十八日无遮大会上,唐玄奘作为论主提出这一三支比量。是玄奘运用因明论证唯识理论的典范。窥基《因明大疏》载其论式为:

真故极成色不离一眼识∵宗

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因

犹如眼识∵喻

“真故”为宗体“色不离眼识”的简别语,表示依大乘胜义立宗,不同于世俗和小乘观点,避免世间相违过失。“极成”为宗的前陈“色”的简别语,表示“色”所指的对象为立敌双方共许,排除了双方不共许的对象。宗支的后陈“眼识”其表面意义也为立、敌双方共许,因此宗支是共比量。其逻辑意义是说“色”与“眼识”有不相离的关系。是关系命题而非直言命题。“自许”是因支的简别语。由于小乘正量部不赞成“色”有不被“眼”所摄取的关系,“色为眼所不摄”自许他不许,如不加简别,就有过失,因此因支属于自比量。按因明通则,同喻依“眼识”作为例证与宗支的“眼识”不应指同一对象,否则陷入循环论证。宋僧延寿指出玄奘量中宗后陈与同喻依在言陈上虽相同,但意许却不同,宗后陈为自证分,同喻依为见分。用见分不离自证分来证前陈意许的相分色不离自证分,这符合护法所立比量的先例。不直接立:“相分色不离眼识自证分”,是因为小乘不承认护法的四分学说,恐犯随一等过,故但言“眼识”。这说明宗在言前陈上是以共比量出现,意许上却是自比量,喻支亦然。按照三种比量的标准来衡量,“唯识比量”应为自比量,局于自守,不能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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