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那的《入正理论》

[印]∵维提布萨那∵∵着

程∵∵娜*∵译

《入正理论》(Nyāya-prave?a)[1],或者“Nyāya-prave?o-nāma∵pramāna-prakarana”(量入正理论)是陈那(Dignāga)另一部杰出的逻辑着作。该论梵文原本已佚。在藏文《丹珠尔经部》第Ce帙的183—188页之间还存有它的一个藏文译本。该译本由伟大的迦湿弥罗班智达一切智吉祥护(Sarvajba-?rī∵Raksita)和萨迦派僧人度语名称憧祥贤(Grags-pa-rgyal-mtshan-dpal-bzan)在***大萨迦寺完成。这部着作在藏语中称为Tshad-ma-rigs-par-hjug-pahi-sgo,意即“入正理门论”(Door∵of∵Entrance∵to∵Logic)。其开篇如下:

“论证和反驳以及它们的谬误是用来与他人辩论的;而感知和推论以及它们的谬误是用来使自己理解的:有鉴于此,我编纂了此论。”[2]

一、三段论——正理支分(Nyāyāvayava)

(一)、三段论的诸部分[3]

这部着作中讨论的一部分主题如下所示:

推理,根据《入正理论》,是由一个小词、一个大词、一个中词和两个例证组成的。小词也被称作主词(梵文:paksa或dharmin,藏文:phyogs或chos-can)。大词则被称作谓词(梵文:sādhya或dharma,藏文:bsgrub-par-bya或chos),中词又被称作理由(reason)或标记(mark)(梵文:hetu、livga或sādhana,藏文:gtan-tshigs或bsgrub-par-byed)。例证(example)(梵文:drstānta,藏文:dpe-brjod)则有两种,即:(1)同类的(梵文:sādharmya,藏文:chos-mthun-pa)和(2)异类的(梵文:vaidharmya,藏文:chos-mi-mthun-pa)。

(二)、三段论的形式

推理的形式如下:

(1)此山是有火的,

(2)因为它有烟,

(3)凡是有烟的都是有火的,如厨房,并且凡不是有火的都没有烟,如湖泊。

这里,“山”是小词,“有火的”是大词,“烟”是中词,“厨房”是一个同类的例证,“湖泊”是一个异类的例证。

二、小词

(一)、论题

一个小词与一个大词联结在一起就组成一个命题,例如:

此山(小词)是有火的(大词)。

一个提出来被证明的命题就是一个论题。

有一些种类的论题经不起证明,因而是谬误的。

(二)、论题的谬误[4]

以下论题是谬误的:

(1)与感知不一致的论题,如:“声是不可闻的。”

(2)与推论不一致的论题,如:“瓶是常的。”(实际上,“瓶是无常的,因为它是所作的。”)

(3)与公众的意见不一致的论题,如:“人头是纯净的,因为它是生物的一部分肢体”。(或者,“金钱是令人憎恶的东西。”我或者某些像我这样的人也许会说:“金钱是令人憎恶的东西,”但世人不是这么认为的。)

(4)与某人自己的信念或教条不一致的论题,如:一位胜论哲学家说:“声是常的。”

(5)与某人自己的陈述不一致的论题,如:“我母亲是不育的”。

(6)带有一个不熟悉的小词的论题,如:佛教徒对数论师说:“声是易灭坏的(perishable)。”(声这个主词对于弥曼差派是熟悉的,而对于数论则否。)

(7)带有一个不熟悉的大词的论题,如:数论对佛教徒说:“神我(soul)是有情识的(animate)。”[5]

(8)其中的小词和大词都不熟悉的论题,如:胜论对佛教徒说:“神我具有如快乐等等的感受。”[6](佛教徒既不讨论神我,也不讨论它的种种感受。)

(9)普遍接受的论题,如:“火是暖的。”(这个论题不能够提出来被证明,因为它为所有人接受。)

*∵程娜(1983—∵∵),女,河南南阳人,复旦大学中国古代文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1]∵我在伦敦印度办公室(India∵Office,∵London)供我使用的藏文《丹珠尔经部》第Ce帙中查到《入正理论》(Nyāya-prave?a)。又从我曾于1907年5月访问过的锡金(Sikkim)拉卜楞寺处购得《入正理论》的一个复本。它与∵“Nyāya-dvāra-tarka-?āstra”(正理门论)很可能就是同一部着作:参见高楠顺次郎(Takakusu)的《义净》(I-tsing),第186页,以及南条文雄(Bunyiu∵Nanjio)的《汉文三藏目录》(Catalogue∵of∵the∵Chinese∵Tripitaka),第1223和1224号。又见杉浦博士(Dr.∵Sugiura)的“保存在中国和日本的印度逻辑”(Hindu∵Logic∵as∵preserved∵in∵China∵and∵Japan),第36、60页,其中提到了商羯罗主(?avkara∵Svāmin)的Nyāya-prave?a-tarka-?āstra(入正理论)。

[2]∵玄奘的汉译为:“能立与能破,及似唯悟他,现量与比量,及似唯自悟。如是总摄诸论要义。”见吕澂,《因明入正理论讲解》(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6—8页。——译注

[3]∵藏文:Rigs-pahi-yan-lag,梵文:Nyāyāvayava。

[4]∵藏文:phyogs-ltar-snan;梵文:paksābhāsa。

[5]∵第5、6两过《入论》的原文玄奘汉译为:“能别不极成者,如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灭坏。所别不极成者,如数论师对佛弟子说我是思。”见吕澂,《因明入正理论讲解》,第20—21页。“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灭坏”中不极成的是大词(能别)“灭坏”,“数论师对佛弟子说我是思”中不极成的是小词(所别)“我”。所以,这里的“声灭坏”是“带有一个不熟悉的大词的论题”(能别不极成),“我是思”是“带有一个不熟悉的小词的论题”(所别不极成),维氏的举例则适为颠倒。——译注

[6]∵此过《入论》的原文玄奘汉译为:“俱不极成者,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我以为和合因缘。”∵见吕澂,《因明入正理论讲解》,第21页。——译注

三、中词与大词

(一)、中词的三个特征(Three∵Characteristics∵of∵the∵Middle∵Term)[1]

中词(hetu)必须具备三个特征,即:

(1)小词(paksa)的全体都要与中词相联系(The∵whole∵of∵the∵minor∵term∵must∵be∵connected∵with∵the∵middle∵term),如:

声是无常的,

因为它是所作的,

如瓶,但是和虚空(ether)不同。

在这个推理中,中词“所作的”包含了小词“声”的全体。

(2)中词所表示的事物的全体都要是大词所表示的事物的同类(All∵things∵denoted∵by∵the∵middle∵term∵must∵be∵homogeneous∵with∵things∵denoted∵by∵the∵major∵term),如:

凡是所作的都是无常的,如瓶。

(3)没有任何一个是大词的异类的事物可以是中词所表示的事物(None∵of∵the∵things∵heterogeneous∵from∵the∵major∵term∵must∵be∵a∵thing∵denoted∵by∵the∵middle∵term),如:

没有任何一个非无常的(即无常的)是所作的,如虚空。[2]

假如我们设小词或主词为“S”,中词或理由为“R”,以及大词或谓词为“P”,那么,上面所提到的中词的三个特征就可以用符号表示如下:

(1)凡S是R。

(2)凡R是P。∵

(3)没有R是非P。

可见,中词的否定方面,即没有R是非P,仅仅是确认了它的肯定方面之一,即凡R是P所传达的真理。因此,我们可以忽略这一否定的方面,而将肯定的方面展示如下:

(1)凡S是R。

(2)凡R是P。

进而,在上例中的“R”和“P”可以取它们的全部外延,也可以取它们的一部分。因此,上面提到的两个肯定方面就可以完全地展示如下:

(1)(a)所有S是所有R。

(b)所有S是有的R。

(2)(a)所有R是所有P。

(b)所有R是有的P。

将方面(1)与方面(2)结合在一起,我们就看到,一个三段论可以是如下形式中的任何一种:

(1)所有S是所有P(结论):

因为∵∵所有S是所有R,

所有R是所有P。

(2)所有S是有的P(结论):

因为∵∵所有S是有的R,

所有R是所有P。

(3)所有S是有的P(结论):

因为∵∵所有S是有的R,

所有R是所有P。

(4)所有S是有的P(结论):

因为∵∵所有S是有的R,

所有R是有的P。

因此,我们看到,陈那只承认两种结论,即:

所有S是所有P,和

所有S是有的P。

(二)、中词与大词的相对外延(Relative∵extension)

上面提到的第二个与第三个特征揭示了中词与大词的相对外延。它们表明,中词是普遍地、恒常地或不相离地与大词相联系的。二者之间的这种普遍的、恒常的或不相离的联系在梵文中被称为Vyāpti(遍充),在藏文中被称为Khyab,而据我所知,这种联系是陈那首先发现的。

假定中词或理由是R,以及大词或谓词是P,二者之间的联系就可以用符号表示如下:

(1)所有R是所有P,和

(2)所有R是有的P。

[1]∵藏文中称为:Ctan-tshigs-ni-tshul-gsum,梵文中称为:Livgasya∵trairūpyam。

[2]∵这里的因三相英文表述与虞愚先生在1936年出版的《因明学》一书中所引的英文完全相同,见虞愚,《因明学》(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2页;且该书的参考书目中有维氏的《印度中世逻辑学派史》(History∵of∵the∵Medieval∵School∵of∵Indian∵Logic)一书,前揭,第114页。虽然我们没有见过《印度中世逻辑学派史》一书,但我们猜想虞愚先生的因三相英文表述当是引自维氏。——译注

四、十四种谬误

(一)、中词的谬误[1]

由于违反上述三个特征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就产生了中词的谬误,可有如下十四种:

A.∵不成(unproved)(梵文:Asiddha,藏文:Ma-grub),它出现在:

(1)双方都认为中词不真的时候,如:

声是无常的,

因为它是可见的。

(双方都不承认声是可见的。)

(2)只有一方认为中词不真的时候,如:

声是渐次产生的(evolved),

因为它是所作的。

(弥曼差派不承认声是所作的。)

(3)中词的真还成问题的时候,如:

此山是有火的,

因为那儿有雾气(vapour)。

(雾气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火的结果,因而既可能与它相联系,也可能不与它相联系。)

(4)中词是否可以作为小词的谓词还成问题的时候,如:

虚空是实体(substance),

因为它具有种种性质(qualities)。

(虚空是否具有种种性质还是成问题的。)

B.∵不定(uncertain)(梵文:Ani?cita,藏文:Ma-nes-pa),它出现在:

(5)中词过于宽泛,在大词和大词的反面中都同样存在的时候,如:

声是常的,

因为它是可知的。

(这里,“可知的”过于宽泛,因为它不仅在常中存在,而且在无常中也存在。这是一个由于过于宽泛而产生的谬误,在梵文中称为:Sādhārana,在藏文中称为:Thun-mon。)

(6)中词不够宽泛,在大词和大词的反面中都不存在的时候,如:

声是常的,

因为它是可闻的。

(这是一个由于不够宽泛而产生的谬误,在梵文中称为:Asādhārana,藏文中称为:Thun-mon-ma-yin。)

(7)中词在与大词同类的一部分事物中存在,又在与大词异类的所有事物中存在的时候,如:

声是非力所发的(not∵a∵product∵of∵effort),

因为它是无常的。

(这里,无常既在一部分非力所发的事物中存在,如闪电,又在所有不是非力所发的事物中存在。)

(8)中词在与大词异类的一部分事物中存在,又在与大词同类的所有事物中存在的时候,如:

声是力所发的,

因为它是无常的。

(这里,无常既在一部分非力所发的事物中存在,如闪电,又在所有是力所发的事物中存在。)

(9)中词在与大词同类的一部分事物中存在,又在与大词异类的一部分事物中存在的时候,如:

声是常的,

因为它是无形的(incorporeal)。

(一部分无形的事物是常的,如虚空,但是另一部分无形的事物则否,如智力[intelligence]。)

(10)存在一对无过错的矛盾的时候,就是说,一个论题与它的矛盾命题都具备看似有效的理由支持的时候,如:

胜论对弥曼差派说:

“声是无常的,

因为它是所作的。”

弥曼差派对胜论说:

“声是常的,

因为它总是可闻的。”

(两个推理都是正确的,但由于它们导致了相互矛盾的结论,所以它们被归为不定。)

C.∵矛盾(contradictory)(梵文:Viruddha,藏文:Hgal-wa),它出现在:

(11)中词与大词相互矛盾的时候,如:

声是常的,

因为它是所作的。

(所作的与常的不一致。)

(12)中词与隐含的大词相互矛盾的时候,如:

眼睛等等是对某个存在有用的(serviceable∵to∵some∵being),

因为它们是积聚而成的(made∵of∵particles),

如床、座位等。[2]

(这里,大词“对某个存在有用的”是模棱两可的,因为,“某个存在”的表面意义是“身体”[body],但是它的隐含意义却是“神我”[soul]。尽管“积聚而成的”事物是对身体有用的,但是根据数论,它们是对神我无用的,神我是没有属性的[attributeless]。因此,中词与隐含的大词相互矛盾。)

(13)中词与小词不一致的时候,如:

Sāmānya(同性[generality])既不是实体(substance),也不是性质(quality),也不是行为(action),

因为它以某一个实体为所依,并且具备性质和行为。

如同异性(generality-particularity)。[3]——(Sāmānya或者同性并不以某一个实体等等为所依。)

(14)中词与隐含的小词不一致的时候,如:

Objects是行为的动因(stimuli),

因为它们是为感觉所认识到的。

(“Objects”的意义模棱两可,可以是[1]事物[things],也可以是[2]目标[purposes]。中词与第二个意义上的小词不一致。)[4]

[1]∵藏文:Ctan-tshigs-ltar-snan,梵文:Hetvābhāsa。

[2]∵这一实例可以使我们假设,《入正理论》的作者知道自在黑(I?vara∵Krsna)的《数论颂》(Sāmkhya-kārikā),它是现存最早的数论哲学的着作。

[3]∵此过《入论》的原文玄奘汉译为:“有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有性非实、非德、非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同异性。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决定故。”见吕澂,《因明入正理论讲解》,第39页。——译注

[4]∵这里,维氏是以英文中“object”兼有物体和目标二义来说明的。目标是抽象的东西,不为感觉所认识,所以说:“中词与第二个意义上的小词不一致。”值得注意的是,维氏在说第11、12过时用的是“相互矛盾”(contradictory)一词,在说第13、14过时用的则是“不一致”(inconsistent)一词。——译注

五、例证

(一)陈那的例证理论:改个别例证为普遍命题(universal∵proposition)

在陈那时期之前,一个例证仅仅是作为一个熟悉的实例被举出来,以帮助听者理解的,如:

此山是有火的,

因为它有烟,

如厨房(例证)。

陈那将一个例证改为一个普遍命题,就是说,一个表达中词与大词之间普遍的、恒常的或不相离的联系的命题,[1]中词与大词正是在因果关系或内在关系(relation∵of∵inherence)中相互联系的,如:

此山是有火的,

因为它有烟,

凡是有烟的都是有火的,如厨房(同类的例证)。

以上是同类的例证。异类的例证则如下所示:

凡不是有火的都没有烟,如湖泊。

(二)、同类例证的谬误[2]

例证已经说过有两种,即:(1)同类的和(2)异类的。二者分别在一定的条件下成为谬误的。同类例证的谬误如下:

(1)不与中词同类的例证,如:

声是常的,

因为它是无形的,

凡是无形的都是常的,如极微(atoms)。

(极微不能用作例证,因为它们不是无形的。这被称为中词被排除的谬误[fallacy∵of∵the∵Excluded∵Middle∵Term]。)

(2)不与大词同类的例证,如:

声是常的,

因为它是无形的,

凡是无形的都是常的,如智力。

(智力不能用作例证,因为它不是常的。这被称为大词被排除的谬误[fallacy∵of∵the∵Excluded∵Major∵Term]。)

(3)既不与中词同类、也不与大词同类的例证,如:

声是常的,

因为它是无形的,

凡是无形的都是常的,如瓶。

(瓶不能用作例证,因为它既不是无形的,也不是常的。这被称为中词与大词都被排除的谬误[fallacy∵of∵the∵Excluded∵Middle∵and∵Major∵Terms]。)

(4)没有显示出中词与大词之间普遍联系的同类例证,如:

此人是多情的,

因为他是一个演说家,

凡是演说家都是多情的,如摩揭陀(Magadha)的某一个人。

(尽管摩揭陀的某一个人可能既是一个演说家,又是多情的,然而,是一个演说家与是多情的之间并没有普遍的联系。这是联系缺乏的谬误[fallacy∵of∵Absence∵of∵Connection],梵文中称为:Ananvaya,藏文中称为:Rjes-su-hgro-wa-med。)

(5)显示出中词与大词之间颠倒的联系的同类例证,如:

声是无常的,

因为它是力所发的,

凡是无常的都是力所发的,如瓶。

(瓶不能用作例证,因为,尽管它既是无常的又是力所发的,但是中词与大词之间的联系却被颠倒了,即:凡是力所发的都是无常的,但不是凡是无常的都是力所发的。这是联系颠倒的谬误[fallacy∵of∵Inverse∵Connection],梵文中称为:Viparītānvaya,藏文中称为:Rjes-su-hgro-wa-phyin-ci-log-pa。)

(三)、异类例证的谬误[3]

同类例证的谬误如下:

(6)不与中词的反面异类的例证,如:

声是常的,

因为它是无形的,

凡是无常的都不是无形的,如智力。

(智力是无常的,然而也是无形的。这是中词被包含在异类例证中的谬误[fallacy∵of∵Included∵Middle∵Term∵in∵a∵heterogeneous∵example]。)

(7)不与大词的反面异类的例证,如:

声是常的,

因为它是无形的,

凡是无常的都不是无形的,如极微。

(极微不是无形的,然而它们却是常的。这是大词被包含在异类例证中的谬误[fallacy∵of∵Included∵Major∵Term∵in∵a∵heterogeneous∵example]。)

(8)既不与中词的反面异类、也不与大词的反面异类的例证,如:

声是常的,

因为它是无形的,

凡是无常的都不是无形的,如瓶。

(瓶既不是常的,也不是无形的。这被称为中词与大词都被包含在异类例证中的谬误[fallacy∵of∵Included∵Middle∵and∵Major∵Terms∵in∵a∵heterogeneous∵example]。)[4]

(9)没有显示出中词与大词之间相离关系(disconnection)的异类例证,如:

此人是多情的,

因为他是一个演说家,

凡是不多情的都不是演说家,如一块石头。

(这被称为异类例证缺乏相离关系的谬误[fallacy∵of∵Absence∵of∵Disconnection∵of∵a∵heterogeneous∵example]。)

(10)没有显示出中词与大词之间相反的相离关系的异类例证,如:

声是无常的,

因为它是所作的,

凡不是所作的都不是无常的,如虚空。

这个例证应当倒过来,说成:

凡是非无常的,即常的,都不是所作的,如虚空。这被称为异类例证被颠倒否定的谬误[fallacy∵of∵Inverted∵Negation∵of∵a∵heterogeneous∵example]。

所有这三类谬误——论题的谬误、中词的谬误和例证的谬误——都是推理的谬误。反驳(梵文中称为:Dūsana,藏文中称为:Sun-hbyin)就是在论敌的推理中找出任何一个如上所述的谬误。反驳的谬误(梵文中称为:Dūsanābhāsa,藏文中称为:Sun-hbyin-ltar-snan-wa)则是在完全没有谬误的地方断言存在谬误。

[1]∵普遍命题,即表达中词与大词之间普遍关系的命题,在名闻遐迩的希腊逻辑学家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中是起到大前提的作用。它在印度则长期以来未被知晓。陈那对于普遍命题的发现就标示出印度逻辑史上的一个新纪元,还表现了归纳原理(principle∵of∵induction)的巨大发展。

[2]∵藏文中称为:Chos-mthun-dpe-ltar-snan-wa,梵文中称为:Sādharmya-drstāntābhāsa。

[3]∵藏文中称为:Chos-mi-mthun-dpe-ltar-snan-wa,梵文中称为:Vaidharmya-drstāntābhāsa。

[4]∵既然瓶不是常的,又不是无形的,与大词异类,又与中词异类,那么它作为异类的例证(异喻依)恰恰是正确的。此过《入论》的原文举例为“虚空”,宗、因则与此处相同,见吕澂,《因明入正理论讲解》,第49页。进一步,“不与中词的反面异类”就是与中词异类,这与“中词被包含在异类例证中”恰恰自相矛盾;“不与大词的反面异类”就是与大词异类,这与“大词被包含在异类例证中”也恰恰自相矛盾。其实,正确的异类的例证(异喻依)要求既与中词异类,又与大词异类,缺乏二者之一都是错误的异类例证。由此可见,维氏在说第6过的时候,“不与中词的反面异类”云云是错误的,而“中词被包含在异类例证中”云云则是正确的。维氏对7、8∵两过解释的得失类此可知。——译注

六、感知与推论

(一)、感知与推论及它们的谬误

感知和推论是两种为自己的有效的知识。感知(梵文中称为:Pratyaksa,藏文中称为:Mnon-sum)是通过感觉得到的知识。它不受虚幻的经验的影响,而且与名称(name)和种类(genus)等等都没有关联。推论(梵文中称为:Anumāna,藏文中称为:Rjes-su-dpag)则是通过一个具备三个特征的标记(藏文:Rtags)或者中词得到的对象的知识。存在推论的谬误,同样也存在感知的谬误(梵文中分别称为:Pratyaksābhāsa和Anumānābhāsa,藏文中称为:Mnon-sum-ltar-snan和Rjes-dpag-ltar-snan)。

[译者跋]∵此篇“陈那的《入正理论》”译自印度着名学者维提布萨那的《印度逻辑史》(Satis∵Chandra∵Vidyabhusana,∵‘Dignāga’s∵Nyāya-prave?a’∵in∵A∵History∵of∵Indian∵Logic,∵Calcutta:∵Motilal∵Banarsidass,∵1970,∵pp.∵289-298)。维氏将《入正理论》放在整个印度逻辑史中讲解,其讲解的要点有:入论的初颂、三支作法的结构及性质、似宗九过、因三相、似因十四过和似喻十过等。以上几要点实为了解研究《入论》之要义,然维氏的讲解却有不尽妥当之处。

在《印度逻辑史》中,维氏认为《因明入正理论》为陈那所着。然而,陈那有关因明的着作流传下来的仅《因明正理门论》、《集量论》、《观所缘缘论》等。《因明入正理论》是陈那弟子商羯罗主(?ańkarasvāmin,天主)的着作。在《入论》中天主秉承师说,对陈那因明学说进行通俗发挥,并有所增补。

在译文中我们可以看到,维氏以三段论来诠释因明三支作法。他以三段论的结构(parts∵of∵syllogism)来分析《入论》中三支的结构,把它们等同起来。并用三段论中的小词(minor∵term)来指称宗有法,中词(middle∵term)指称因,大词(major∵term)指称宗法。维氏以三段论注解三支作法,不失为一种研究方法,但此种处理方式忽视了三支的特性,未能恰当地界定三支作法的性质。

我们知道因三相理论是陈那新因明的核心要义,正确地解读因三相是把握新因明的关键。关于因的第二相,维氏如是言:“中词所表示的事物的全体都要是大词所表示的事物的同类。”照此说法,中词的外延包含于大词之中。这一见解显然不符合陈那、商羯罗主大、小二论关于同品定有性的本意。维氏的表述在上世纪三十年代为我国学者转述。

因明源于印度,作为印度学者,维提布萨那对《入论》的解说有其可取的地方,但其处理不当之处却扭曲了因明的本来面目,不利于我们认清陈那新因明的本来面目。因此,我们在学习借鉴的同时,不能不指出其中的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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