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如一盏灯←产生「燃烧之灯心」和「遮除昏闇」二结果,一把槌子击破瓶子成「无」和「陶片实体」二者同时产生?一盏灯俱时作用之分析故,虽产生诸多结果。然而击破瓶成「无」和陶片之实体二者,岂有相似之所作境?若除「槌子」或「陶片」外,有一他击破作用?则其他之作用性,瓶不转成无常。复次,若谓是槌子击碎瓶,间接产生陶片应成火之所烧毁?若如是陶师亦搅碎泥块,瓶非成所作性等极成过,彼故欲许瓶坏灭有内外两种情况。不需坏灭因成立量,证成无观待於灭因。如是云:「以无果住故,说灭待因者,一切能灭因,说皆成错误。」之述说。彼理论性於释量论云:谓树之坏灭因是火,是吠陀论师所承许。彼树坏灭若与树是同一体,则树已产生坏灭故,又何需要火之作用。若树坏灭与树相异,则树转成不毁灭,若承许如是,应恒常见到树,以其不灭之故。倘若产生彼火性是毁树故,不现见树?若实体由他生性由他灭极成过。若树是常,则虽火自生亦须火自灭。若树是无常,亦树自身毁灭故不需火。若谓产生彼火性掩盖树而不现?树应非燃烧,唯掩盖後成无故谓遮除之。如云:「由火生余义,其坏无实故,薪应犹可见,若彼由此坏,如何余坏余。」

【坏灭无实因作用,间接成立谓无待。】诸俱坏灭因之说者,谓「坏灭」思维无实之体性之作用後,谓「无实因作用」,承许彼说应成立无观待。

【无实灭因之作用,因无少许之能作,义相似。喻於无实,犹如无「见」与「见因」。】若结合法称论师之旨意。释量论云:「彼因亦无能」故。彼之论疏:至於「亦」之名辞,遮阻无实作用之事物,谓:「亦」之义,基於此原理。若承许彼毁灭之因无实之作用,则间接转成谓:「无能作」。若如是坏灭因灭除自性之事实,依此承许「灭因无少许作用」。因此,此坏灭因远离能所故。实事之坏灭性,无少许所作故,成立无观待坏灭因之旨趣,喻如:无实—无见和无见因,虚空无禅修与无修习因,或修习不作意和不作修习意等等是同义。

卯二、断未定因:

【具全组合如苗芽,此无观待亦未定。】有一说:种子、水、肥料之组合具全後,已无观待於他因。若谓:「现见不生苗芽故,彼因相未定。」云:应非如是。

【若观待彼诸组合,所转成故未定。】观待彼诸圆满组合之故,不适用於无观待之因相。

【谓所作亦待时间。】然若谓:所作性既已存在坏灭,且观待其他时间?

【若待他时彼所作,「转变」坏灭成无待,「不变」如前无灭住。】所作性之坏灭,若等待时间之中转变,则成立无观待坏灭。若等待时间中不转变,则如同前时,体性无差别之故。且後时应不坏灭,彼故,从观待於时间。後时坏灭性,无观待於「最先」成立性,证成刹那之坏灭,如庄严经云:「最先不灭终不变」。

【聚合不变是一体,不成立此之因相。】若思惟泥土、种子等各自之体性是不变之自体故,观待形成「相续因」不成立。

【如聚合性後时生,同一故转前时生。】如泥土、种子等等聚合之最後刹那生长苗芽,若先时唯「聚合性」应生长苗芽,以其是同一自体故。

【若同自体有碍故,不决定生长苗芽。】倘若虽同一自体性,然而最先聚合之时,可能有障碍故,未决定生长苗芽。

【障与无障相异故,欲许同一转成二。】前後之聚合二者应相异,以其是障碍聚合与无障碍之聚合故。

【青稞聚因,虽无待,稻谷之苗芽生长,不生稻谷之苗芽故,此之因相为不定。】倘若谓青稞之种子等亦观待稻苗之生长後,而适用无观待之因相,彼因相由於不生稻苗故,致使彼为不定因。

【观待稻谷种子故,是不成立无待因。】观待稻谷种子之体性故,当不成立彼是无观待之因相。

【实所作非刹那灭,若谓观待坏灭因。】倘若「实有」或「所作性」,亦非各自刹那灭,观待槌子等坏灭因之故,谓无观待之因相不成立?彼二应不相似。

【观待苗芽各自因,无待余实事灭因,无需无实坏灭因,故不需余能灭因。】生与不生稻谷与青稞等等果实之自性,是观待各自体之因,而非观待互相之因,彼故,非彼因→即非彼之自性,倘若「大种」与「大种所造色」无差别,则「因」与「非因」之差别不应理?曰:应无相违。一切「相异」与「无异」之差别,「因相异」与「因无相异」之作用故。一切境、时相皆相异,若无观待其相异因,则不生成立现比二量故。彼「所作性」或「实有」之坏灭,若是实事,则从自灭因而生坏灭故,不需要余他灭因。若坏灭是无实,则亦无产生灭因之故,不需要余他灭因。彼故外道主张任一瓶柱……等皆可,欲许坏灭因与否皆可,承许坏灭性依前时,亦成立坏灭之自性,倘若不成立坏灭之自性,则後时亦应不成立,自性无差别之故,彼故产生无灭因,或欲许无坏灭(作义)功能;彼恒时不坏灭,或一切时不造作,须承许其一种。彼承许应非有,瓶等後时之坏灭或现见坏灭功能之故。彼故成立无观待因。

卯三、断极成过:

【实相违成同一物,彼性待他不应理,有无质碍相似之,三过於此不灭除。】

辰一、吠陀论师或谓:

若无坏灭因,则彼坏灭转成无实,若是无实则转成为常,若如是瓶—「无常」和无坏灭因—「常」二者实质相违,於瓶中成同一实物谓诡辩之,引述释量论云:「坏虽是无因,常故有事坏,同时俱有者。」此不应理,於已坏灭无因故,既是无实应不转成「常」。吾等承许无实为无体性,观察常、无常亦摄入实事而言,而非摄属无事,前已述及。彼故远离「常」、「无常」是同一体性之过。释量论:「无岂是常性」。然则已坏灭无效能是无实,故彼坏灭当不破灭实事故。若欲许此主张,谓实事转成常?曰:应非如是,转成他义之坏灭,不欲许无实之坏灭实事故。释量论云:「於无则不犯,事不坏过失,不许诸有事,由坏而坏故。」若谓:云何坏灭?不欲许彼已破坏成为无实体,是坏灭,然而从自因第一刹那生起唯「不住」至第二刹那之後,谓坏灭之说法,不承许谓「毁灭」实质法。释量论云:「为知有事坏,不观待余故,心增益彼异,说彼住无因。」

辰二、断除观察自他坏因之不合理:

胜比外道或谓,设若坏灭无因,则如前述所设立神我,彼坏灭若是彼实事性,则坏灭是实事之故。认为:坏灭应非已坏灭,是别实事外之余他,则应现见树性或瓶性坏灭之过咎相似?云:已坏灭若欲许是实事,则观察实事是一或异,摄属不违於此二者,於此坏灭无体性,不产生与实事一或异之过失。释量论云:「无彼少许过,仅是成为无,有则此分别,成与事系故。」「说言是无者,亦是非有事。」

辰三、断除有无质碍相似:

若所作性或实有相似,非有「常」「无常」二者,同是实事於自境能作碍产生余实事。具有质碍之瓶等和不能作障的「觉识」和「现相」等等之无质碍,二者不可能相似?曰:不相似。「所作性」或「实有」唯「产生」性是无常。彼作「无常」和「常」之因无异而生,然而有质碍无质碍二者成立从相异因而生故,岂有相似。如是释量论亦云:「如有具生者,则许有碍性,如是诸有者,有是可坏性。」如是设立「有非生则生」之答辩,由因性决定,果性则决定无诸异因故,无常性无异。」

丑二、妨害量之因相亦有二:

寅一、因明:前期学者之主张:

【如乌鸦许是白色,谓实事不相违常。】外道自在派有一说:如现见大多数乌鸦为黑色,然可能百中有一是白色,实事之功能错杂故,虽瓶等大多数是无常,然而,自在等产生唯一常。彼故观见瓶等最後相续坏灭故,这些虽成立无观待因,自在等是自然而生故,所作性之因不成立是常因,以其不现见最後相续坏灭之故。不成立无观待因之无常故,虽成立实有之因相,亦当不成立无常之所立宗,彼故,适用於异品因故是未定因之说法。

寅二、破斥前期说法有三:

卯一、观前期说法不应理:

【彼因若非能作义,是无实故义相顺,彼能转变常丧势,若无转化违能作。】自在派等欲许「常」彼为何?若是非能作义,则常虽假设「实有」,然「无实」之名故是无须诤论。倘若「常」是能作义,则彼能作业之时,从前「常」之自性转化,则转成无常,丧失「常」之势力,若不转变,则相违能作义,别「不能作义」之外,无转变之故。

卯二、成立妨害量因有三:

辰一、设立因相:

【任何无作彼无实,如虚空常能作空。】任何彼能作义性空,应存在性空,如虚空。自在派等常亦能作义,性空谓之。於异品「常」破除「所作性」「实有」为因相故,是妨害量之因。

辰二、认定结合义有三:

巳一、有法

巳二、所立

巳三、因相

巳一、有法有二:

午一、自宗:

【有法是常之遣余】有法:承许彼自在常等名声,认定义自相。

午二、破斥他宗有二:

未一、欲许自相为有法之破斥

***某些学者,唯「住於所知,克除坏灭」—即实义,谓是有法,曰:成立常之自相,为所知之说法,非法称论师之旨意,前已述及。

未二、欲许声义为有法之破斥

有一说:声义是有法,应不应理。单独「声义」无相属能立能破所作之自相之故。

巳二、所立宗:

【遮实事性所立法】所立法,虽乐许了知非所摒除之颜色之义,「所作性」或「实有性」之空是遮无性。

巳三、因相之义有二:

午一、宗法

午二、成立遍相

午一、宗法有三:

未一、破斥他宗

未二、诠自宗

未三、断诤

未一、破斥他宗有二:

申一、破斥现量之成立:

【谓宗法现量证成】有一说:常顿时渐次之能作义性空,欲许成立宗法现量。破斥根本实事「常」为不变之分别和所破事转成作义者之分别,认定二分别相违。间接从自证识之领验力,成立二境相违,谓「常」克制能作义之说法。云:此不应理。

【缘所破生量不需】於能破者缘持所破斥事物产生正量不需要遍相之故。

申二、欲许成立唯一自证识之破斥:

【某谓经验知是一】有一说:常「能作义性空」之宗法,经验了知常「不变」,自证识之证成彼常之境不变之相故。若唯「转变」克除之,则亦克除顿渐之能作义故谓证成唯一自证识。曰:不应理。

【非变成邪知见性】经验上认知常「不变」之分别,成立自证识故。若克除顿渐之能作义者,应不可能产生外道所主张常是作用者之邪见,唯一自证识克除「常」为能义者之故。

未二、诠自宗:

【彼故刹那之性空,灭能作义成立因。】彼有二:

申一、设立因相:

任何不变性为无顿渐之作义者,喻如虚空,自在派等主张之「常」亦属不变性,谓能遍不可得因。

申二、成立法有二:

酉一、宗法

是敌论者承许「常」为不变性。

酉二、不变性(即常)

周遍於无顿渐之作义者,应成立遮阻他一方,如是常—不变;若是俱时作义则为同时,若作业後而设置(常),则「作用」与「设置」之际二者存在差别则应成无常以变化之故。复次,若一次之作用即一切事物皆作,则未来之一切事物应呈现於现在,以其同时所作故。然若亦可(许)後时作用,则丧失同时作用之效力。倘若常性是渐次能作义,则从先时不作之时际乃至後时作用,其间若是变化性应成无常;若是不变性,则後时亦应不能作用,从先时迄不变性故。法称论师云:「云何能作义,於此真实有,彼渐次与否,违故为刹那。」

未三、断诤有二:

申一、遮阻(能作义)断金「常」之际不剔除作义:

【诸自性常既暂时变故,谓作义应理。】虽「常之自性」不变性,然而暂时变化故,谓能作义。云:不应理。

【二者相同违二法,若是相异违作用。】常之自性与常之暂时相二者,若为同一体,则相违变化与否二分法,若是相异则暂时(变化相)为无常性,虽是能作义,然而自性常故当不能作义。

申二、断除—「常自性」与「能作义」不相克:

【若谓虽无刹那灭,转成粗相为实有。】「常」虽无刹那灭,然而转成粗相,能作实有之故。

【首先若无刹那灭,岂有粗相之转成。】若从最初无刹那灭,则後时亦转成粗相应相违,彼第一刹那生,第二刹那住,第三刹那不住之自性;若於第二刹那丧失势力,则阻碍住於第二刹那之自性,而成立刹那灭之道理。若第二刹那不丧失势力,则从住於第二刹那之第二刹那,转成住於第三刹那。以其不住於第三刹那之故,则非住於第二刹那。从彼之旨趣刹那「安住为非有,最先不灭终不变。」经庄严论之说,余诸多断诤,若了知刹那灭真实成立,自行解脱故不须断除。

午二、成立遍相:

能作义性空故周遍所作性或实有唯空。

【经由遮除能作义,成立周遍无实性。】实体之定义是能作义,彼克除常故,当成立常遍满无实体,喻如:虚空。

辰三、认定之因类有二:

巳一、云何因类?

巳二、断「无观待」、「妨害量」二种。

巳一、云何因类

若灭除「实有」或「所作性」之定义则是灭除其实义。若灭除其名相则是灭除名言。

巳二、若谓「无观待」或「妨害量」任一当成立遍相故,且二种无实义。

【净除妨害量之道,诠述无待非旨趣。】有一说:「无待」解脱为净除妨害量之道。非法称论师之旨意。

【邪见之二相对治,彼故亦有二相因。】关於「无待」,某些外道,欲许诸实体若与「灭因」相会合则坏灭,若不相会合则不坏灭,若承许坏灭则不观待因,当成立自灭因。「妨害量」,自在派与吠陀师等欲许是「实体」,虽与坏灭缘相会合,而不坏灭。彼实体无灭性,谓观察「能作义」与「不能作义」後而破灭之。彼故,於承许坏灭不摄入妨害量,与欲许不坏灭不摄入无待因故,是相异境。

壬二、确定彼生相属关系有三:

癸一、驳斥他宗

【谓因果立五渐次,极成过故不应理。】某些学者认为:因果现量能确立五渐次,首先不缘取因果二者,其後缘取因,其後缘取果,彼後颠倒因故,不缘取因,尔後,颠倒果故,不缘取果等五渐次。唯「此说」应不确定,暂时性之随行遮阻,如:鼓声与日光亦有之。若确定自性之随行遮阻,则摄集於三渐次性。然而某些学者,若谓从现见因果二者,其後,不现见因,其後,不现见果谓确定三量之说法。因果二者不可能於同一时现见。若渐次地现见因果,则现见二者,与不现见二者,形成四种。复次:彼非唯「暂时性」随行、随遮,若确定自性随行、随遮,则应无相违。法称论师亦云:「常无待因故,能力难了达。」若实有,则当不成唯「实有之随行」之名。若遮反所立法则须遮反因相之虚体性。有一说:此应未定。以确立虚体之三量,不能立产生烟,当不成立从火而生。唯「克除非彼而生」名,当不成立从彼而生。如烟之声义,克除「从非火而生」,故当不成立从火而生。云:不应理。烟之声义是无实性,譬喻岂能相似?若是一实体克除从非彼而生,则是成立从彼而生,如所作性克除常故,则成立无常。有一说:烟从火而生,成立现量故,不需要余他一能立因果谓之说法。亦不应理;现见火烟同时非因果,从现见前後确立因果亦不违越三渐次。关於「现见烟生」是唯独「烟」,不需观待於火。

癸二、诠自宗有三:

子一、因果总相之定义

子二、能确定因果量

子三、彼诸断诤

子一、因果总相之定义

【因果是能所饶益,亦作近取俱生因。】因果二者,无总相,若各自分析:因之定义「是饶益他法」。果之定义,「他法之饶益」因亦分为二:

A:近取因:是饶益於果之体性。

B:俱生因:饶益於果之差别。彼故,种子之定义,亦若与缘件相遇,则能生果,***学者有—说:谓「能产生果作用」为不应理,以其唯独种子,无功能故。释量论云:「故各别无能,合则有功能,谓彼诸是因」之说。

子二、能确定因果之量:

【彼亦随行随遮之,方式三渐次二相。】

A:不可得之前行三渐次具差别,首先:於净地由火烟二者,可现不可得於现见火之分别心时认取火之遣余。尔後,现见烟随生之分别心认取烟之遣余後,此现时之烟若无先前之火则不生,俱分别觉识心能确立因果相属。

B::复次:可得之前行三渐次。首先:不现见产生果(烟)尔後不现见能生之因—火,其後不现见产生之果烟三者。「此」是前际不定因,关於「前者」摄入後际不定因,依「前」「後」二者亦是三渐次。法称论师云:「任一若见、见不见,若彼不见为不见,至於是彼结果性,无开示士夫亦知。」等故叙说,随行、随遮二者,是二者之旨趣。心和树或境与意识等等诸不能确定因果三渐次者。某些乐许谓:观待前後故,成立因果三渐次,然而应以遣余性方式能确定彼诸因果关系。释量论云:「何类从何成,无别如火薪,余未见因者,正知由彼成。」

若如是,前时不可得因,既克除从余因生,成立不可得果之虚体。前时「无」和後时「生」二可得因之克除「根本不生」与「从无因生」後,而成立果之随行故,克除三种边见因果之定义;成立随行、随遮二者故,当成立随行果之三渐次和随遮果之三渐次。

子三、断诤有三:

【不成定义极成过,余错觉故不害此。】

丑一、前时不可得故,不成立果虚体,可能不适於如是果。

若谓虽现见产生唯「彼果」,然而应不克除从不可现前後世之其他因而生,於痛苦和快乐产生业或病苦之感受,犹如魔和佛?虽不克除於不可现之火烟,如是设立等等,然而在此成立以自性非隐蔽之火烟因果故,无过。

丑二、极成过

若谓:非因果之根茎变化和昏闇或果之总相和因之别相,既从相异相而作随行、随遮之故,应成因果?昏闇:不作根茎之变化,和不能随行随遮作根茎变化虚体现相及随行、随遮,现见如彼昏闇及作随行、随遮,果总相和因别相,应无过份遍相,从「所知之烟」和唯仅「所知」名二虚体,首先所知之烟是果性,第二唯「所知」无虚体故,不适於定义。

丑三、断除余颠倒有二:

寅一、从非因不生

寅二、若从非因生则成立前後之因果

寅一、从非因不生有二:

卯一、破斥欲许从非因生

现见从非火蚁蛭顶生烟,或非种性牛粪生青莲花,或从绵羊角生茅草等等未确定。

【任何从非因而生,是彼则非彼之果,外相相似之颠倒,唯止彼名之虚设。】凡非因,彼不生彼之果,彼故,彼蚁蛭顶,若是烟,则应从火而生,若不从火生,则应成非烟,谓之乐许成立唯名。法称论师云:「若帝释顶上,是火性即火,然非彼火性,岂由彼生烟,烟因自性火,具彼能差别,若烟由非烟,因生则无因。」烟於「火」和「非火」二者,错乱虚体故。应非彼二者之果,与不由因生且从非因生故,应成无火因和非「火」和「非火」之果故,应「非烟」性等三者。如是於火义中,有三过。於蚁蛭顶之上有三过,亦容许组成九过。彼故,蚁蛭之烟和牛粪之青莲花相等,虽虚构彼名,然颜色效力和味道等等,若各个分析则不相同故非青莲花之性,极尽详析各项诸果,谓无颠倒因,此为果因相之妨害量之因相。

卯二、遮阻从非因而生不应理之断除

倘若成立从非因而生,非彼(非因)之果,则石熨斗之火变成非火,火之因不从薪柴而生。然若是火,则蚁蛭顶(烟)亦不由火因而生,烟亦相似。若彼蚁蛭顶不从火因而生故「非烟」。则石熨斗亦不从树因而生故「非火」。若谓彼名熨斗是实火,则前者蚁蛭顶亦是烟。云:不相似。

【石与树等非火因,火因是火之微尘,微尘摄集一体因,是石、树等,如五根。】欲许石、薪柴等为火之近取因,若是一谛实义吾等犹如从一切物质而生。欲许色、触、香、味之聚集微尘。不欲许,单独微尘显现粗相,火之近取因是火之微尘性,「组聚各相因,是具聚合性。」关於石和树是观待能聚合「火之微尘」之一方是增上缘,不适宜於火近取因,喻如:眼识之近取因非前五识,是增上缘之眼根。彼故非实火者即火之近取因和意识,为意识之近取因不应理。然若烟之因亦是土之微尘,若谓「火」和「蚁蛭顶」亦是摄属土之微尘是增上缘?云:不相似。若唯「摄集土之微尘」转成烟,则山和房屋等等(摄属土之微尘)亦变成烟。若谓摄集火之微尘变成火,则马面山之火亦变成实火?如是承许岂相同?

倘若谓:非唯「摄集土之微尘」名,然而「火」和「蚁蛭顶」二者,能作为摄属於烟?云:应非如是,关於烟是火和薪柴产生灰色物是属别相,彼烟岂能成立为蚁蛭顶,彼故,所谓「烟」如「树」之声非灰色物之总声。如沈香树。从火而生实物之别相是名言。倘若,谓於「蚁蛭顶」之名称,亦共许为「烟」其外相和烟相似。云:「不相似是增益性。」外相唯「冒青烟」相似,然嗅味刺鼻和青质色相,与冒喷动态不相同。若谓:虽然体性不相似於觉识上不能够明察秋毫?曰:尚可容许体性不同,然而不明察秋毫是觉识之过。而非实义之过,若举凡诸觉识之过,结合於实义,则金和合金,与人和假人等等不明察秋毫之愚人亦有故,不能确定於一切人。如是云:「相异事极成,声同故无异。比测应非理,如灰物比火。」彼故名称虽相同,然而实义非一无惭外道乐许「死」之名声,趣属树木枯乾。火烬、牛奶腐酸亦谓死。佛弟子们谓「死」之实相,遮除所依「识」和寿命等而不谓之乾枯。量理庄严疏云:「遮除意识死,内道之悟知,树具识不成,别彼如彼死。」

寅二、若从非因生则成立前後之因果

【或谓前时与後时之因果实有相异,烟和火所生之果,犹如差别之烟果。】前时产生之因果,与後时产生之因果不同。先前之烟因是火,後时烟之因是烟性;或者前时芭蕉树之因是种子,後时芭蕉树之因是树茎不同;或者前时百节草之因为绵羊角,後时百节草之因为其种子;前时之瓶因,陶土与陶师,後时之因为瓶性,一切莲花等等应如是知。因滴论云:「若谓虽由异类现见稍微产生。譬如,从牛粪等相中,岂非莲花等相?云:虽从异类者而产生,如是与「唯彼」相同之前因故,非相异因。「若相续而生,则从泥丸生。」彼故!若是莲花等体性,则是前後因果。至於非体性唯仅「相似色相」,如「烟」和「蚁蛭顶」虽同一名称,然而是错乱义。

辛二、认定彼诸相属之事相,有三:

壬一、破斥他宗:

【自相与声义二者,相系之事相非理。】依***学者们欲许「相系」为实有义,则事相亦需计量各个「境」、「时」、「确定之实物」,若欲如是主张则自相无随行故非能立。前面已述及。某一「烟」和「所作性」等之声义,计量为相系属关系。云:亦不应理。声义为无实之相属性—「所作性」,应不能了知自相。自相(实体)无相属无实性之故,如瓶之相属性—所作性,不知牛—自相。

壬二、立自宗:

【声义错觉为自相,是唯一真实遣余。】分别识於声义误为自相,而以遣余方式「烟」和「火」,「所作性」和「无常」等等虚体,应认取同一体性,如:「时能了随行,通连总体性。」

壬三、断诤:

若谓承许虚体为同一体,则观察实物之总相,存在相似之过?云:虚体无实故。远离同异之过,於遣余之际已述及。有一说:「虚体非同一体,是相似」谓之说法亦不应理。一切虚体自性皆遍相似或少遍相似,无论如何,认定唯「相似」故,亦不成立遍相,前已述及。

辛三、彼诸以何决定方式有三:

壬一、确立观待一方之他宗

壬二、引述二者之自宗

壬三、断彼不应理

壬一、确立观待一方之他宗有二:

癸一、确定考验:

【谓能确立喜作乐,考验之相属共许。】克什米尔之大因明学者,庆喜作乐或谓虽能确定暂时之相属量,然而必需考验「体性之相属」。彼考验之定义,能依於根本之相违相属於先时不了知总相。剔除执着其余他边之疑虑。如是云:「无量之定义,不确知趣境,依根本相连,灭疑立信因。」之解说。

彼可分为:

子一、声义之考验

子二、实体之考验

子一、声义之考验

能依於所裁决之相属後剔除观察义之怀疑,犹如棋目和棋子之相属。

子二、实体之考验

能依实体之相属後,剔除总义之疑虑,犹如树和沈香树之相属关系,若谓以彼如考验之方式如何趣入?云:犹如现见俱有枝、叶之实体,认定事相之量,尔後,从遮反「同类实体」与「他类实体」能区别相异虚体之觉识,随後产生伺察之觉识。凡诸任何一法不形成余相,与彼相属容许设立与余他不相违。例如:彼沈香树之外相,从唯「具有枝叶之树」,不形成余他相故,相系与唯「树」名关系,决定与「非树」相违。复次:凡诸任何一法变成余相与彼相属,且应与余他不相违。唯「树」名别沈香树外,形成余他树相与彼(树)相属,且与非彼(沈香树)不相违。诸承许此考验者们,或谓:「自之定义有境故,不能立遍相是量,关於比量,不比测境时总相,云何总相非有境,如何成立彼遍相。」应未确定量之相属,彼之所取境是确定各个自相故。彼故,谓:能确定总相属之考验故之说法,亦不确认有法之错乱,了知同一实体。不确认自相故非现量,不观待因相故非比量,且存在唯「现见义」故谓「考验」明悉为假设。

癸二、量之决定:

【尼哦巴诸量学家,许能确定量相属。】印度诸班哲达主张相顺如前述,确定随行随遮遍相之量故,应能决定相属,於喻上能立因之事相:缘持同品与破除彼异品二量,若同品有则实有随行,若遮反则成立遮反之虚体故,当成立总之遍相:「由随行与随遮,任一见随行。」彼亦同品喻须成立品喻,异品喻不需成立量。「故於异品法不许立此事,无彼诸无彼,由说了彼故。」故若实有「烟」或「所作性」,则谓实有火之无常之说法。若遮反之火或无常,则决定「烟」或「所作性」之虚体。

壬二、自宗:

【正量势力之产生,确定遣余自主者,误为同一实体性,确定彼妄测相属。】吾等之主张:无观待於正量之测察,亦未必是颠倒遣余,若现量亦未确定性,则将不成立进取退舍之名言。若正量确定,不超越分别之测察,即使比量之克除异品,然而若无分别之测察,则当不成立同品相属故。随正量後产生之决定,是决定分别测察之体性之相属。由此之旨趣「妄故之同体」谓之,「测察」谓:容许能作义之有境故。

壬三、断彼不应理:

若谓「测察」转成为「伺意」或「断决识」,而若非如是则形成第四个非量?云:不可能是伺意,而是断决议,然当不形成第四个非量。断决识从外观之—邪识,从内观之—是自证识,故虽然错觉亦可获得自相不相违,前已述及。彼故,无测察则未能决定取舍,若无「正量」则测察可能错乱,故於决定相属则须伺意与断决智二者。

【实体之义无相属,相属二者是增益,名声之义於自相,妄故生相属思惟。】谓之摄略之颂偈。

第七章观相违

己二、决定相违义,分为二

庚一、总相违之定义

庚二、详析事相

庚一、总相违之定义

【「任一法」能害「他法」,彼是彼之对立者】相违之定义:任何一法能妨害其他法谓之。某些学者或谓:任何一法掩蔽其他法之说法,曰:不应道理。若如是「烟与火」、「所作性与无常」等等一切相异法变成相违。若承许如是,则火和烟,所作性与无常变成彼此破灭。量决定论云:「彼故於所立宗唯一能妨害是相违」之述说。

庚二、详析相违事相:

【对立观待实体境,与非实境之分类。诸不相并存相违,互绝相违二旨趣。】彼相违亦由境之方式可分为:

辛一、不并存相违

辛二、互绝相违

辛一、不并存相违又分为四:

壬一、不并存之定义

壬二、存在相违境

壬三、遮除所害之时际

壬四、能决定相违量

壬一、定义又分为三:

癸一、破斥他宗

【许不并存为能害,若测察之不应理】。不并存相违之定义,存在於二实体之法,谓为能害所害之说法。曰:不应理。能害所害不可能聚合於总一实体。而且若设立支分,则犹如因果之定义,未成立遍满相。复次,所谓能害量谓为能坏灭之说法,曰:不应理,缘於坏灭不需他余灭因之故。

癸二、自宗:

【故能害所害二者,犹如因果之相异,任一使所害产生,无能之因谓能害】所害之定义:若实有余未接触因而生者则产生无效能。能害之定义:彼未接触因而生者,能生丧失效能作用。如是云:若实有未接触因而生余者,无故。了知相违。

癸三:断诤有二:

子一、断未遍满相

倘若谓产生无效能,首先须相合遇之条件,然而明暗二者无相合遇之情况,曰:应不相违。昏暗之前一刹那接近於光明,昏暗之後一刹那未生之际;光明之前一刹那接近於昏暗,後一刹那产生光明,尔後接近於光明之昏暗产生无效能。後时遮除昏暗无势性以是产生光明相故,应同时生灭,犹如天平杆高低同时。

子二、断过宽遍相

若谓致使余法产生丧势是能害,则近取因过宽遍相。喻如:稻谷之种子致使产生青稞之苗芽丧势等等一切因产生他果,以是无势作之故。曰:非唯仅产生无能,且欲许未接触因而生余他因致使丧失势力。此是不具足自因无过宽遍满相。复次,与能害量俱时之近取因,是过宽遍相。与热触相遇之冷触,产生後一冷触虽与彼同一实物之无势能,然若不产生後一冷触,则前冷触应成能生所生之支分。若产生後一冷触则与热触相遇之冷触,与後一冷触转成能害所害,曰:无过失。与热触相遇之冷触为其近取因,与热触之俱生作缘共同作用,产生冷触无势能故,因此,与热触相遇势力致使冷触产生无能。若不与热触相遇,亦不生无能性之故,前後刹那之冷触岂变成能害所害。

壬二、相违境有二:

癸一、认定相违:

【尽所有不并存因,摄入二能害实体,亦非相续非刹那,是能生所生之故。】所谓不相并存,是不容许二相续互相裨益,彼是一实体和另一支不摄入无体,意谓二实体法,彼能害所害亦是能生所生故。彼不并存於一刹那间不应理故,二相续是相违性。

癸二、(非实有之)断诤有二:

子一、断除观察相违境之不应理:

【刹那不违续不成,故此相违不应理】若谓刹那间非有相违,相续不成立实有性,则二相违(能害所害)境非有,曰:无过。

【从前一前一刹那,前无後一後一生,於彼增益为相续,能遮反之为无过。】遮止所害事物,诸多刹那持续而产生,喻如若实有诸多刹那之火,则虽刹那产生寒触亦如火之所破除之有法。

子二、断除观察实物不应理

丑一、设置诤论:

【相违微尘於俱时,存在不并存相违,若不并存破同体,谓转成因果同时。】倘若热触寒触二微尘同时相融合,若不摧破寒触之微粒,则转成俱时并存。若摧破寒触於相遇时摧毁寒触,则转成俱时之因果。若增益之则为不并存相违。

丑二、答辩有二:

寅一、破斥他宗:

【某某欲许近寂灭,某许相遇成相属,某许相遇转成无,彼诸常见是错乱。】数论师谓:寒触之微尘犹如白昼之星星,若置於热触之领域,则近於寂灭。外道食脐派之随行者有一说:既是摄集寒触之相属,且实物彼此不相害而为常性。胜论师有一说:彼寒触之微粒转化为热触之微粒。声闻有一说,寒触之微粒围绕状实无相触(隐含欲许相遇而成无实)。热触阻碍余寒触之微粒涌来之途径故,无法摧破寒触粗相。

【若并存相违丧势,若转化许常相违。】若於热触之范畴内,则寒触之微粒近於寂灭等等主张,无论如何既实有性又不并存是相违。若是并存(情况),则丧失相违势作。寒触之微粒若转化成热触,则丧失永恒之常势力。

寅二、自宗之答辩:

【彼故从微粒至微粒,产生无能无相违。】二相对立之微粒,若从前一刹那灭後,产生後一刹那,则任一占多数微粒产生效能,占少数微粒丧失效能故无过。

壬三、遮除所害之际有三:

癸一、破斥他宗:

【某某成事三刹那,谓唯一恒常裨助。】有一说遮反,所断和对治二者成事刹那之三刹那。有一说从现时起至金刚喻定之间,无量劫间能害所害之互相裨助之说法,曰不应理。

【彼恒久裨助同时,且不并存极稀有。】无数阿僧劫间之裨助,又是不并存情况;除非汝之智慧等同虚空外,余谁能了知极其稀有。

癸二、立自宗:

【相会产生无效能,三刹那遮相违义,产生真实增益故,不生真实是觉识。】热触寒触等等诸实义法容许摄集於一时,於第一刹那相遇,第二刹那产生无效能,第三刹那产生能害和遮除所害事物二者同时,增益和真实等之觉识法,诸观待於时间,於第一刹那非有相遇故。若实有对治,则未能产生所断性谓为不相并存之诠述。

癸三、断诤有二:

子一、实义相违之断诤

子二、觉识相违之断诤

子一、实义相违断诤有二

丑一、断除「有」、「无」支分之不应理:

【一刹那若无支分,诸粗相续转成无,若有支分无穷故,谓难遮反三刹那。】倘若遮除三刹那,於第一刹那性内。若无三刹那,则不可能创造相续,若有三刹那,於彼各个刹那亦生三刹那,若承许之,则形成无穷尽故。

若谓难遮止於三刹那。

【至於刹那无支分,相续亦唯生刹那,刹那不似微尘故,三刹那性是虚体。】刹那观待於时分性是无支分,且微粒观待於方位性是俱支分前已述及。彼故,从刹那无分产生余刹那性,遮反第三刹那,无论如何,如承许法称论师之理论,承许刹那俱支分,是超越量论之范畴。

丑二、断除观察无碍力不应理:

【彼无碍力之寒触,产生俱力或无力,此二者依於热触,变成无所需谓之。】倘若与热触同时之寒触,若彼寒触产生效能,是无碍寒触,则以热触未能遮反寒触,释量论云:「彼无未具因,何果能遮反。」

若谓产生无效能之无碍力寒触,应无须热触,以其寒触自行寂灭故。

【彼寒触无碍效能,第二刹那之近取,相遇任何俱生缘,能拔除彼之结果。】彼与热触同时之寒触,不欲许俱「效能」之无质碍力和「无效能」之无质碍力二者之遮除。寒触之第二刹那产生之无质碍力是近取因,彼寒触之结果转成俱生作缘;若热触之助缘势力强盛,则产生无效能寒触。若寒触助缘势力强盛,则产生俱效能之寒触。例如:泥泞若土势力强盛则为浓泥,若水势力强盛则产生稀泥。

子二、觉识相违之断诤:

【所断体性或种性,谓断此二不应理。】断除增益亦唯「体性」无作,虽意专注於其他性亦遮反之,不需要量,若谓摧破种性效能量亦无实。

【断除种性之对治,非「决定实有」「增益」。】乐许金刚喻定等等实有断除种性之对治,於此从量而生之决定,乃至於实有量之间,是增益不生性。

壬四、能确定相违量有三:

癸一、破斥相违义。

【犹如相属,相违亦不成立实体之义,分别见故由增益,建立相违性立论。】犹如相属关系,相违亦不成立实体义,若实有所害事物则无能害量。若产生能害量则灭除所害事物,喻如相异境俱时之热触寒触非「相违」和「相属」二者之故。

癸二、成立觉识之量:

【除非「可现」「不可现」,余无能「确定相违」。】如能确定因果,所害事物无效能和能害量俱势力二者不可得,尔後可缘取能害量俱势力,其次可缘取所害量无效能而确定量。

癸三、量成立之断诤:

【灭除寒触立唯「火」,未必俱势不成立。】有一说:若灭除寒触安立唯「火」,则未必无有寒触。若安立俱实有火因,彼时若可现寒触相,则剔除寒触可现不可得性。而且,若不可现寒触则当不成立彼火势力强盛之宗法。

【某谓设立俱势力,自之体性是唯「火」。】有一说设立俱势力因,「火」比所破之「寒触」势大或势力均衡,剔除寒触可现不可得,然则若彼火势弱小,虽然实有寒触不可现故。以结合唯「火」灭除彼寒触为因。曰此不应理。若是一具有势力寒触,则无热触;若是寒热势均立故,则二者应变成无,以其二者不相并存之故。故以火现相即成立彼之对立寒触实为无,当成立唯「火」之因。然或谓:寒触和热触唯「刹那」相遇之同时并存故。谓灭除彼对立之见解是错误。谓刹那不灭性,为灭除相续之辅助性前已述及。

辛二、互绝相违有二:

壬一、破斥他宗:

【以他法掩蔽一法,谓是互绝相违因。】

癸一:承许他宗

***大多数学者如是主张。欲许不并存相违,亦为互绝相违之别相。有一说:虽不遮除相续,他法掩蔽任何一法谓之说法,所谓:「不遮反相续」,欲许断除不并存相违。

【分析直、间接相违,间接相违许有二。】直接相违:否定所破除之事物,适用唯「遮反」。间接相违有二:直接相违之「差别」所作和「无差别」所作。

【实、虚体相违方式,所取二二共为四。】一、法自性相违因:实体之直接相违,如「常」和「无常」。二、法差别相违因:於实体直接相违之所差别,如「非青」和「青莲花」。三、法无差别相违因:无所差别犹如:「青、黄」「有为」与「常」等三相违。四、有法自性相违因虚体直接相违,「是遮无、非遮无」;「是所立、非所立」;「是因、非因」等等於一个根本虚体,遮阻一个虚体是彼之虚体故。五、有法差别相违因:虚体直接相违之所差别,「遮无」之虚体和「所知」之虚体,「非因」和「所作性」为因相等等。六、有法无差别相违因:虚体无差别,「所作性」之虚体和「无常」之虚体等等相异之虚体。

癸二、他宗不应理有三:

子一、极成过:

【掩蔽他法是相违,诸相属亦成相违。】任何一法被他法唯「掩蔽」,若承许互绝相违,则相异一切法皆成相违,若欲许如是,火、烟等等一切相异实物和所作性和无常等等一切相属关系,「说者」与「遍一切智」等等相异虚体,亦皆转成相违。

【若欲许灭除相违,成立相属理论失。】结合相违因,当证成所立,若「遍一切智」与「说者」二者亦相违,则法称论师谓:「说者」与「遍一切智」二者无任何相违之旨趣相违。

子二、破斥–断过之答辩:

【若相异相属无系,谓灭除是同体性。】容许实物或相异虚体,青、黄等等无相属,容许火、烟或所作性、无常等等相属,彼此之间相异是灭除同体性。彼性是相违量力性,若思惟相违再相违,相属又相属故亦无过。

【灭除相违可得故,无能转成不可得。】前面地上实有瓶,青黄和火烟等是相互对待,不剔除可现不可得故,相异之虚体是相互观念,不剔除遣余方式一切当须结合相违可得。

子三、相异虚体谓相违之旨趣:

【相异虚体谓相违,是假有性如相属。】某些因明论者谓青黄、火烟等等彼此相违陈述之。与白色相属之黄色,或与马相属谓牛,俱同聚集一处。如假设具有相属关系,相异虚体虚设为相违,而非实相违者。

壬二、自宗所许有二:

癸一、一与异之立论:

【原因和识之分析,能设相异非相异】。因产生相异和非相异,或现起相异识和同一识之方式,诸实体能作同体和相异体之名言。

癸二、相异虚体设置相违相属之方式:

【相异损益违与系,若非二者唯「异」名】。彼诸相异法,「饶益则相属」,「能害则相违」,若非上述二者则唯「相异」之立论。

壬三、叙述互绝相违性有三:

癸一、直接相违:

【灭除「非自」实相违。】谓之定义而运用,喻如:「常、无常」和「青、非青」、「遮无、非遮无」等等,然若谓非青、白、黄等其余实体,皆是成立对立实体?非青之虚体—遮无是无实,遮非是实体,非所破斥事物故无过。

癸二、彼所差别之间接相违:

【间违灭非自能遍。】谓之定义,喻如有为、常、俱分别、确实、我、五蕴、实体、实谛等等相互破灭。

癸三、断诤:

【青等非二违不除,谓之。断除非相违】。有一说若谓青黄瓶毡等等成立一体故,应不剔除一体,非「直接相违」与彼所差别之「间接相违」二者之故,曰:彼诸是互相断除,然非互绝相违因。彼故可现这些互相断除「有」或「是」条件下,剔除「可现不可得」性。「互绝相违」:所破斥事物为可现或不可现之差别,结合相违可得因故破除之。

【互绝相违遮同体,彼是彼非之灭除,互相断绝二实体,是剔除非可现故。】摄略之偈颂。

第八章∵∵详观定义

丙二、确定能知量之自性有二:

丁一、定义之立论

丁二、抉择各个事相之义

丁一、定义之立论有三:

戊一、总相—三事相之自性

戊二、别相—确定量之定义

戊三、抉择定义所表明之义

戊一、总相—三事相之自性可分为三:

己一、所知成立遍及三法

己二、确定能遍三法之自性

己三、三法各个立论。

己一、所知成立遍及三法:

【一切所知由三法,遍满故述彼理论。】一切所知遍满定义、名相、事相三相而成立自证识,若所知之相显现於觉识,与余他不相同之相和彼名声,盼望觉识上无误与俱根本所知同显现故。

己二、确定能遍三法之自性有三:

庚一、认定体性:

【能知定义是义法,所知名相是心法,所知事相所依法,是设置彼诸理论。】定义:设置此俱能知之因,如脊峰垂胡为实义法。名相:设置此所知之果,如牛之名相是觉识之法。事相:此所知之依止,如花白。此三者亦不转成义自相之支分,而是遣余性。

庚二、设置彼之三法应理:

【三法亦需依缘由,否则一切皆错乱。】花白表示牛之名相,唯一脊峰垂胡设置为「定义」其原因为何?虽无原因诠谓「定义」,则为何不诠说余二者为定义。如是「牛之名言」和「花白」,分别设置为「名相」和「事相」之原因为何?须详细观察之。

注:脊峰垂胡即牛背置放牛轭之凸峰,垂胡是牛颈下垂之皮肉。

庚三、各个之定义:

辛一、定义

辛二、名相

辛三、事相

辛一、定义有三:

壬一、破斥定义不需要加以定义之思维

壬二、设立需要定义之立论

壬三、详析彼之所遮除之过

壬一、破斥定义不需要加以定义之思维

癸一、破斥他宗:

【实有定义不重覆,若须定义成无穷。】有一说:定义不需余他定义加以解说,以其遮义是实有之故。若需要(定义)则转成无穷尽之说法。

【某谓义虽不需要,然名言需要定义,他谓义亦需要说,名相类彼因无穷。】***前期因明诸学者主张:青色虽现前成立实义,然不认知「名言」之愚昧者。「青色」法者,应容许结合现前之名言,以其经验得了达之故,谓之说法如诸因明论者所承许。定义亦分定义之「意义」与「名言」二者,意义上来说,虽不需余定义,然而彼义设置於事相。定义之名言:设置於所表之定义,谓:彼不成立实有之因相之说法。某些学者主张定义虽需要余定义,而且应无过,第二名言之定义於「牛之名言」,如需要设立脊峰垂胡之定义。若谓牛之名言,为何是第二名言之定义?脊峰垂胡亦云何为牛之定义?彼是牛之所着境故。牛之名言亦是二名言之所着境故。然而脊峰垂胡不需其余定义解说故,当不变成无穷谓之旨趣。如是欲许於名相亦实有其余名相之诠说。若如是则定义之实义,虽然有止尽;然定义之名言当致成无穷。彼定义和名相二者设立根本後,容许作为「定义」之名言和「名相」之名言。若谓需要其余定义故转成无穷尽?如是请问汝?若谓成立山具有火,设置烟之因相时,云何是烟因相之缘由?具足三因式之故。然则若为成立烟因,须因三式,则彼性—(烟因)成立因相,尚须余因相故,当变成无穷尽。

於彼如是答辩:愚昧者成立烟因相,唯「因相」之(总相)和「别相」成立因相二法。别相之因应有无穷尽,喻如︰「烟」法者,容许成立「山具有火」作为因相之名言,以其观待成立山具有火,具足因三式之故。具足因三式法者,容许成立烟因相作为因相之名言,以其观待於成立烟因相後,具足第二因三式之故。第二因三式法者,观待成立第一因三式之因相後,容许作为因相之名言,以其观待第一因三式而成立因相後,具足第三因三式之故。谓之等觉识明察秋毫,若以名声诠说而不错乱,则虽劫数诠说亦不能说尽。因此若谓:声「性」等用成立声。曰:若「成立声」变成有二成立法,若谓因三式亦变成如是,应承许之有法之因三式,是烟之因三式,至於因相之因三式,是因相自体实有因三式故,以其虚体相异之故。声亦若观待後而处置之,则转成非真实者。因三式欲许非真实故不类同。

若谓如是,不知後际无穷故,当不知前际无穷?曰:应不然。所立(声无常)成立因之事相(所作性)之故。若如是,须设置因相之名言致无穷。谓适住於颠倒见则须如此。成立唯「因相」之名言,欲许判定是「一虚体」和「相似一虚体」二种说法。首先:唯「因相」之名言第三结合之时应有止尽,如是「因三式」法者,容许作为因相之名言,以其具足因三式之故。若如是设立则如声法者,为无常,以其是声之故,谓之为事相和因相无异不成立因之说法。此有一说:彼不应理。若因三式不具足因三式,则彼因三式是因相与否?若非因相则不能成立烟因相,若是因相则是自虚体因相,不可能不具足因三式。复次;因三式若不具足因三式,则烟因亦不具足因三式二者相似。

若谓烟成立诤事故,宗法和同品摄属具有火,於异品无火不趣入,具备随行随遮故是因三式?此亦於诤事中成立烟法之故,趣入宗法、同品具有因相之名言。不趣入异品—不具有因相之名言故。具备随行随遮之故,为何不具备因三式?彼故相似一虚体故,成立唯「因相」之名言之时,亦应欲许无穷尽,以其观待於前者前者唯「因三式」名之虚体有法,是观待於後者後者唯「因三式」名之虚体因相。因此若谓因三式之差别相是唯「虚体相异」名,近似於无相异虚体?曰:别相—唯「依於彼」名虚体相异者性,虚体亦转成相异故。谓因相存在无穷尽。此亦唯「垂胡」设置为事相後,表示定义之名言,亦唯「定义」之名言,表示「别相」之定义二者,若表示别相之定义。则存在无穷如前之方式。表示唯「定义」名言之时,亦欲许判定同一虚体和相似虚体二种。首先:欲许第三结合之时有限度,应不应理。於因三式若不具备因三式,则变成非自虚体定义脊峰垂胡亦不具足因三式谓之相似。彼故诸欲许相似虚体,表示唯「定义」之名言时,亦欲许无穷尽。观待於尽前际三法为事相,观待尽後际三法是定义之故。彼故,欲许定义之定义应成无穷谓之说法,此不应理。

【不确定设立之因,而确定设立之果,定义当成无目的,若不确定「无穷」灭。】不确定「设立之因」—即定义,若确定彼设立之果—即名相,则虽无「定义」亦当了知名相。若不确定名相,则於後际无穷确定定义为非有故。终究不确定根本之定义。

【因之事相所立义,成立故无穷无过】若谓虽不知无穷之尽後际,亦无过,以其因之事相成立所立之故。

【虽未定三式垂胡,唯「确定」所作花白,能了悟无常和牛。】由「因之事相」或「定义之事相」得了知所立,则虽不确定「因三式」或「垂胡」,然亦若现见「因之事相」—所作性或「牛之事相」—花白等等,则能确立「声无常」或「牛」。若欲许於现见声所作性,应不生增益之常。否则於无垂胡之余凸物亦能确定为牛。

别相—欲许名言为定义不应理:

【某谓名言若非许,所着则彼非所知,若亦许是一所着,彼是後时之定义。】有一说:牛之名言性是「第二名言」之定义,依此说明彼牛之名言。容许「名声」在觉识上不错乱之一所着境,若无此「所着境」则违越诠说所知事物,若存在於彼耽着境,从牛之名言遮反其余非牛,类推於容许耽着垂胡之牛,亦除垂胡性外非余他物谓之。若是彼之所着境是彼牛之定义,或是脊峰垂胡。若依第一情况「余他之名言」成立定义,若依第二种情况以一定义表示诸多名相,彼应非有。彼故最前际是定义,彼「声」於觉识上容许所着境之诸後际名言是名相故。「所知」不容许为「定义」之法非有。

破斥此说:

【若如是亦於树枝,若无树枝则非树,若有树枝亦於树,定义形成无穷尽。】承许树之定义,对於树枝若无第二树枝,则树枝转为非树,若有第二树枝,则彼亦须第三和第四树枝等故,树之定义亦有无穷尽,如是说法岂能形成?

【树枝虽无余树枝,然而彼树枝成立,檀香树无二体性,成立故不致无穷。】檀香(树)成立是树,设置树枝为因之时,树枝虽无余树枝,然而树枝不变成非树,彼树枝与树具相异不成立,证成无分别体性故,若谓即使树枝性亦成立树?

【虽无第二名言然,彼「名言」性以定义,成立所知体性故,岂需名言致无穷。】就「名言」而言,虽无第二名言,然而不违越於所诠说了知前时名言。脊峰垂胡等等之定义,具牛等之彼名言,不成立相异,而成立无二体性故。「脊峰垂胡」若成立所诠知,则与彼无二之名言亦成立所诠知。如同「檀香」成立树,则彼之树枝成立树,比照此理论欲许定义致无穷,则是同分之对比。值此之际是超越性之对比。若比照同分,则前名言无後一名言,则当违越於所诠知前名言,若如是说。於前檀香若无後檀香则远离前之香味。若谓虽无後者(檀香)成立「前檀香」性,与香味无关?虽无後名言,然不超越所诠知成立前名言。如是於火之定义—暖热若无第二暖热,则前者应成非火。於火若无第二火,则前者应成非火等等一切皆相似。若谓火和树等等绝对实法,和「定义之定义」无穷,「名言之名言」无穷,观待虚法虽词语相似然义不相同?曰:吾等承许声和一切分别(见)为遣余领域,一切能立能破觉识法,是依於虚体故一切皆相似。

复次:如脊峰垂胡是牛之所耽着境,随行於定义。谓第二名言之所耽着境随行於第一名言之定义。三者亦若唯「耽着境」随行於定义,则果因相之耽着境。是火故认为是火定义等极大过,彼故这些定义无穷和名言无穷。如於吃饭时,寻求前时之稻种,实无意义之旨趣,无论如何七支量论未述及。

癸二、自宗:

【名义相属了达时,於彼时成立名言。】因明善巧者唯现见「因相」和「定义」之义成立名言。愚昧者设置彼诸定义为因相。当成立已成立之名言。至於极愚昧者,陈述因三式各个体性,脊峰垂胡之义,脖颈之凸肉和颈子皮肉下垂等需要有名义相关系属。如是诠说彼犹不了解,则非成立名言。然若思维愚昧者如何成立名言?

【因相和定义两者,总与别相各有二,两者限第三结合,第四以後无所需。】质问:烟是因相何以故?总相:成立唯「因相」;别相:此结合因相含摄於成立「名言」二者。首先:彼具备「因三式」应是因相,引述如:所作性。谓烟亦具备因三式,若谓:如是彼具备因三式是因相,何以故?任何具备因三式安立名因相。如於具树枝立名树,名词当成立系念作用故。其次,了悟此运用(凡观待於成立所立後,彼具备因三式,是彼成立任何之因相,如成立无常。烟亦观待於成立具有火後,具备因三式。观待成立山具有火後,彼具备因三式,是成立具有火之因相,何以故?观待於任何成立具有火後,彼具备因三式,立名成立山具有火之因相。犹如於具有树枝立名树)易於了解。如脊峰垂胡是牛之定义,亦了知有总相和结合二者。总相—成立任何断决直接相违之虚体义,应是彼之定义,如腹鼓足底小,脊峰垂胡之聚合,亦成立断决直接相违虚体义,故当成立彼是定义,而且成立凡断决直接相违虚体义,立名定义,如谓具有树枝当成立为树。既了知此结合抉择於别相,得知诠说性。(凡观待於任一所表後,成立断决直接相违虚体义,是彼任何所表之定义,如瓶所表是腹鼓。垂胡观待於花白所表为牛後,成立断决直接相违虚体义。花白观待於所表牛後,成立断决直接相违虚体义。花白是表徵牛之定义。何以故?花白牛观待於所表牛後,成立断决直接相违虚体义。花白所表牛安立名定义,如具有枝叶而立名。)易於了知。

癸三、断诤:

【因三式无具三式,不成因有则无穷。】因三式若不具足三式,则变成非三式之因相,若具有因三式则彼是第二因三式,观待於彼(第二因三式)後,第三因三式和第四因三式等等,汝亦当转成无穷质难之?

【因三式唯烟之法,是无二故无余法。】烟设置於事相後,若於彼烟欲计量有一其他因三式,如汝见解是真实。吾等於「烟」性,除了觉识上所认定因三式外,其余不承许於烟中更立第二与第三因三式等等,岂具有过?

【亦剔除此之定义,应无穷应成之过。】断决直接相违成立虚体义若无定义,则彼转成非定义,若有定义转成无穷谓之说法亦於此删除。项峰垂胡置於事相後,若欲计量有一他成立断决直接相违之虚体义,则转成无穷,然而项峰垂胡性,成立断决直接相违之虚体义故无过失。若非如是,则垂胡若无第二垂胡,垂胡变成非牛,需引述垂胡至无穷尽等极成过。

壬二、设立所需定义之立论有二:

癸一、破斥他宗:

【某某谓设立名相,因相亦相似故非。】若定义之定义是设立名相之缘由,则因相之定义亦能知所立宗,何故非如是。若谓:能知所立宗需因三式,设立名相亦需要设置三法。

【某一欲许具三法。】实有具足三法之名相之虚体义之说。

【待名相故此非理。】若谓了知定义需观待於名相故,不应理。彼所引述定义之体性,若观待自之名相,则转成过错。然此不观待自之名相故,不转成过错。喻如:设立「所作性」为因相,观待自之所立—无常,而不观待於所引述因相之体性—无常,应无过错?谓曰:譬喻不相似,不观待无常当成立所作性虚体(属性)。在此若不成立名相,则不证成名相之虚体义之故。

癸二、立自宗:

【断决事违虚体义。】任何一法成立断决直接相违之虚体义,断决「名相」和「事相」二虚体後,成立彼任何所许之虚体义故。

壬三、详析彼之所遮除之过有三

癸一、破斥他宗

子一、他宗主张

【若摄彼定义之过,***学者许为三。】***後期因明诸论者聚集定义之过:

丑一、定义自虚体不成立实有

丑二、定义转成余虚体义

丑三、定义不适存於事相

丑一、定义自虚体不成立实有

云何定义,从自之名言不能成立自力譬如牛之定义如牛性。设置「自之名言」为定义。如牛头,设置「自之名言」之所差别法二者。另有一说:於彼上设置他之名言和他之名言之所差别法共四种。

丑二:定义转成余虚体义

虽从自之名言成立自力,然非自之名相虚体义。分析有四:

寅一、非有

寅二、未遍(过狭)

寅三、过遍(过宽)

寅四、均等遍,转成余虚体义

寅一、「非有」:具所表徵之事相为非有

(喻:牛法者,是马,以其含摄脊峰垂胡之故。)设立脊峰垂胡所表之马。或是(空性法者,是遮非,以其舍弃所立法之故。)设立弃舍所立法所表之遮非。

寅二、未遍:

观待具表定义一方为无。(花白法者,是牛,以其含摄脊峰垂胡之彩色故。)设立彩色垂胡为因以表徵牛之定义。(空性法者是所知,以其拼弃所立法之故)设立「拼弃所立法」为因,以表示所知之定义。

寅三、过遍:

遍满具表徵之定义,且无所表徵之有法亦适用。(马法者是牛,以其是具有头故。)设置具有头表徵牛之定义。或(瓶法者是遮非,以其所知之故。)如设置所知以表徵遮非之定义。

寅四、均等遍:

於能具表徵定义亦从所表法转成其余虚体。(瓶法者是无常,以其因缘而生故)。喻设置因缘而生为因,以表示无常之定义。或(量法者是空性,以其所知故)。设置所知为因,以表达空性之定义。

丑三、定义不适存於事相

任一定义虽从「自之名言」成立自力,尽管如何设置任何所表徵之事相,皆不成立。喻有四:

寅一、相违事相不存在

寅二、虚体无相异不存在

寅三、无相异虚体义不存在

寅四、观待事相之一方不遍及不存在

寅一、相违事相不存在

(马法者,是牛,以其含摄脊峰垂胡之故。)实法以马表徵牛,设立垂胡为因相。(所知法者,是遮无,以其不弃舍所立法之故。)遮反法所知表徵遮无,设立不弃舍所立法。因三式表徵空性,设置因三式为因相,彼应不形成,差别於虚体阻碍性,具备因三式之故。

寅二、虚体无相异不存在

(脊峰垂胡法者,表示牛,以其是含摄脊峰等性之故。)如於垂胡表牛,设立垂胡性为因相。因三式表因相,而安立因三式为因,彼应不转成,观待事相相异之虚体故。

寅三、无相异虚体义不存在

(牛性法者是牛,以其含摄脊峰之故。)如牛性表牛,安立垂胡为因相。(所知之名言法者,表为所知,以其许存在觉识境故。)所知之名言表所知,安立许存在於觉识。或(遮非之名言法者,是遮非,以其不舍弃所立法之故。)遮非之名言表遮非,设立不弃舍所立法,彼应不转成,观待「事相」「名相」相异虚体之故。

寅四、观待事相之一方不遍及不存在

唯「生物」表牛,安立垂胡为因相,唯「觉识」名表示量,如安立了悟谛义为因相。(所知法者,应是量,以其了悟谛实义之故。)从彼诸除了「相违事相」不存在之外,余三者能依虚体法成立之时为非有,如此彼虚体所表之定义不存在,於彼虚体所表「非彼之定义」存在或不存在思惟之?若存在则「非彼之定义」存在故,而「彼之定义」不存在。彼是相违後不存在,若不存在则不得了知彼虚体,和非彼虚体之事相之故,谓俱戏论之说。

子二、彼诸破斥有二:

丑一、理论之不应理:

【若设置结合计过,无转成余虚体义,若不设置结成过,不住事相成无义。】倘若设置彼诸结合为因相而计量,定义从名相转成余虚体义不应理,空性法者,弃舍所立法而表「遮无」之时,弃舍所立法非有「遮无」之名言故,应成余虚体义,倘若定义可能转成名相与否,诠说外义可能转成事相与否?不承许诠说名相性能依於虚体与否。若谓如是无需要与无利益之故?然则虽承许转成余虚体义,却变成不存在之事相,经由「非有」方式,转成余虚体义之过,亦即设置非有事相之故。质难:倘若不设置结合(事相)而计其过?曰:不需要不存在之事相。若牛之定义设置脊峰垂胡为因。设立遮无之定义弃舍所立法,则为无过故。质问:彼倘若随附处理事相方式,如若设置花白或空性为因相,则是无过。若谓设置马或所知为因相则为具过失?然则不设置结合而其计过丧势,以其需观待於设置三法之过故。关於彼「名相」之过,设置事相与否皆可,唯於名相计过。若谓关於事相之过,具有所表法与否皆可,观待於设置事相後,而计量无过?曰:不应理,若依事相计量,则相违不设置事相,若设置之事相,则相违「非事相之过」。复次,不存在事相之过,具有所表法与否皆可,若观待设置事相後而计量,则马表示牛,既设置自之虚体不成立实有,而且变成不存在事相。若承许彼观点,则一切过皆含摄於不存在之事相故,其他余过均成无意义。

相违自之立论,牛性所表牛,设置垂胡为因,虚体义无相异後,承许为不存在之事相。如第一名言—牛之名言法者,应容许作为牛之名言,以其具脊峰垂胡之故。谓之承许名言无穷相违。

丑二、非量论之旨趣:

【此诸过失若合理,善巧祖师何不述。】此三过错若是定义之过,则善巧祖师智者顶珠—陈那与法称二论师,集量论和七支释量论,何以故不诠述,彼故彼诸名言相离失。

癸二、自宗所许:

【未遍过遍非有三,是定义之总过相。】自虚体不成立实有等三者亦随行过,一切过之支分含摄於此三者,别无余。

【所有否定声与义,别此三者非有余。】定义:由实义之途径存在於三否定,如是一切名声,亦不违越此三否定,如是云:『法辞成相异,「不具之否定」,「具他之否定」,「究竟无否定」,无结合随欲,解悟彼义性。』不具否定,和具他否定,无相属否定三者依次,未遍、过遍、非有三否决语,依如是声作否决,实义亦如彼否决故,不违越定义之三过。法称论师於否决定义之际:合自辞声性,诸具不清晰,遮反作剔除,谓断除太过。欲许声遮未遍,谓断除未遍过。承许「所立」、「宗」「定义」,遮除彼诸无宗性,「妨害」和「其余」,无趣入定义故。谓「非有」之旨趣。故安然地,舍弃法称论师之理论。汝观察无所需之觉识後,此结合事相转成错误。即使无少许错误,诸善巧者不共许而不安适故,犹如蛮族之语言诠说为吠陀声。

子一、未遍之定义及分类:

如是三种过亦分定义与分类,未遍(过窄)之定义:设立任何定义观待事相之一方,不成立;分类:诠实体喻:牛之定义设立彩色脊峰垂胡为因。诠无实喻:遮无之定义,设立兔角为因,或诠兼具二者之法喻如:所知之定义,设立因缘生为因。

子二、过遍之定义及分类:

过遍(过宽)之定义:任何定义,遍满事相能够成立,然而无适於所欲表徵之名相,彼又有三:过遍之实法,如牛之定义,设立「具头」为因,过遍之无实法:如兔角之定义,设立「遮无」为因。兼具二法过遍,如所知之定义,设立容许遍一切智之觉识。

子三、非有之定义及分类:

非有之定义:任何定义,於所欲表达名相,尽如所引述之因,皆不成立。彼有二:

丑一、自虚体不成立之非有

丑二、虽成立自虚体,然而非有所欲表徵名相

丑一、自虚体不成立之非有又分为二:

寅一、不成立实事之自虚体

卯一、自性名言设立定义为因可分为二:

辰一、自之自性名言:喻於牛之定义设立「牛」为因。

辰二、他之自性名言:喻於牛之定义设立「马」为因。

卯二、所差别名言设立定义为因,亦分为二:

辰一、自之所差别名言:喻於牛之定义设立「牛头」为因。

辰二、他之所差别名言:喻於牛之定义设立「马头」为因。

其中他之自性名言、他之所差别名言二者设置此名言之自虚体之支分,若相会合於「马头」之名义,虽成立自虚体,然而事相转成非有。有一说:若设立他之名言为定义,则转成无过谓之说法,不应理前已述及。

寅二、不成立无实之自虚体分有三:

卯一、遮无之定义设立遮无为因。

卯二、遮无之定义设立空性为因。

卯三、遮无定义设立识为因。

丑二、虽成立自虚体,然而非有欲表徵名相有三种:

寅一、相异体性而非有

寅二、无相异自虚体而非有

寅三、无相异义虚体而非有

寅一、相异体性而非有

若以实有法喻诠释分有二相异实物:如马表牛,设立脊峰垂

胡为因。相异虚体,如所作性之定义,设立不住於第二刹那为因。(所作性与第二刹那等遍。)质难:此非有如何形成?曰:所作性与无常。任其一义虚体,了知另其一非有。释量论:「是故某差别,由某法了知,其余则无能,故别异而住」。又云:「尽其增益分,为遣余彼故,其决定与声,亦唯有尔许,彼等境有异。」彼故,马非有垂胡事相,所作性非有不住於第二刹那之名相。

无实法:总义表无实,设立缘持错觉根识为因。

兼二法:如所知表遮无,设立不容许觉识之境为因。因三式之空,设立因三式为因,於彼不转成,以其差别遮阻虚体性具足因三式之故。

寅二、无相异之自虚体非有:

遮反事相後设立定义为因。实体喻之诠说:(摄脊峰等法者,是牛,以其摄脊峰之故)。如垂胡表牛设立垂胡性为因。无实喻之诠说:(遮无法者是兔角,以其遮无之故)。以兔角表无实设立兔角性为因。兼具二者之法,(所知法者,许为觉识之境,以其所知之故)。所知表觉识之境,设立所知为因。

寅三、无相异之义虚体非有:

自之名相作为事相而设立定义为因。彼亦有三:实体喻诠说之:如牛性表牛设立垂胡为因。遮无性法者,是遮无,以其是摒弃所立法之故。无实喻诠说:如常表恒常,设立无灭为因。兼具二者之法:所知性表所知,设立许觉识之境为因。此当不转成,以其观待「事相」「定义」之虚体转成相异故。

癸三、断诤:

【事相之设立与否,非有定义之事相,谓克除名相与否,二诤於此不妨害。】倘若此诸定义之过,於设立事相而计量,则牛之定义,设立彩色脊峰垂胡为因,此未遍应不成立,若设立花白为因,则变成无过且若设立黑驼为因,则当转成非有之故。倘若不设立事相而计量(定义之过),则一切事相之过皆不应理,若谓唯「生灵」名表牛,和马表牛之定义,设立脊峰垂胡为因是真实无过?於设立一切(事相)过而计量。然若谓:牛之定义,若设立彩色垂胡为因,应不形成未遍?曰:非如是,花白置於事相为因,然则若谓以花白所表杂色牛之名言,虽谛实然而表唯「牛」名之际,是未遍。若谓:虽不设立於事相为因,然而牛之定义设立脊峰垂胡为因焉非无过?曰:非如是,虽然烟是火之果,然而若别诤事外设立「余他」为因,依不容许能立因支,牛之定义虽是脊峰垂胡,然若「余事相」设立马等等为因,不能表徵故是具过。彼故首先若问牛之定义是垂胡否?虽乐许是定义,随行於能立与否,需谓随附事相。喻如:烟是火之果,然随行於果因相与否,如:得力於引述之方式。

其次若於事相计量,则非有定义之事相,若不剔除名相,则定义当未遍於名相。若剔除名相,於垂胡作为事相,垂胡虚体无相异非有之故。若谓亦应克除牛之名言,为名相?垂胡不成立自体非有,非有余他之故,承许应非有余他名言。如是:若剔除能遍不剔除所遍,则应能遍之未遍及於所遍。若剔除所遍,则剔除能遍声之故,亦应剔除所闻性之谓应相似。声若不剔除是声,则剔除能遍余声亦剔除余声之所闻性。

辛二、名相亦有三:

壬一、破斥他宗:

【某谓性名同一物,名相许名言之事。】成立名言是自性因之故,性相、名相之义谓同一物?云:此不应理?

【名相名言所差别,故现见定义根识,转成俱分别觉性,成立义亦成实有。】名相—牛之名言,若不作「名」之差别,不许成立名相。若作名之差别,名相与实物同一体故,当转成名与实物同一体,若承许之,则於同一实物无「现」「不现」二支分故,若现定义相,则名不可现故,形成俱分别之根识。若无分别性故不缘取名,则认持定义而不认取名相故,彼二者同一实物丧失势力。若同一实物,则将成立意义,亦成立「名相」之名言。曰:不应理,如所作性成立无常。名相亦不转成假有,以其和「实有」为同一实物之故。

【摄入立名谓名言,故非名相之事相。】复次有一说:名言之定义虚体义,容许所着於声心不错乱故,彼「名言之定义」是名相之事相谓之说法,非「量论」之旨趣,於命名之际,定义作为缘由後而立名。後时名言之际,现见彼定义之名称意念或所作意念後,此刻才趣属名言谓之故。释量论云:「共称名随行,彼随乐说行,名言义所作,如韵名声分」。

壬二、立自宗:

【了知具原由名声,是名相性。彼事相,由原由性作立名。】名相之定义,法称论师云:「成立了知具原由之声」。所谓成立具原由之声、觉识。如不分声义之瓶名,彼之事相立名义虚体。

【如是了知由三门,是趣入彼之名言。】名言有三相:身之名言:趣属牛之取舍。语之名言:诠说是与非。意之名言:测察有无等,如是三种所成立世间事物是成立名言。

【观待外义之名故,是假有。若於实事,不成立故是增益。】彼故声之自相,唯总声和唯「直接立名」非名相,天授等一切名声,亦应成名相之故,以及唯「许能立名」亦非名相,彼一切所知实有之故。「故」之声,观待定义具有原因之总相之名,是名相。容许觉识耽着之法,观待定义趣行觉识是假有,不成立於实义故,觉识之法应是增益。量决定论云:「成立境了知有境,与声和了解名言,或是能立,详析境故,趣属立名之故。」。

壬三、断诤:

【性、名相非同一物,自性因相不应理。】若谓实体定义和虚体名相,互绝相违二者,非同一实物故,相违自性因?

【声之於义同一性,错觉故结合名言,於世间义无欺故,共称比量岂相违。】定义:

垂胡诸相和牛之名相二者,思维性错乱故,执为同一体。以遣余无颠倒方式,分析各个虚体—「性相」、「名相」,成立同一体性。成立名言结合自性因故。遍一切名言之量—(世间共称量)当成立无欺量。

辛三、事相:

【能依定义是事相,真实假立二事相。】事相之定义,能依定义者。彼能立所依之定义性,设立名相。若分析有二:

壬一、真实事相者,如牛之事相—花白。

壬二、假立事相者,变成核计量之功过之事相,如牛之事相—马。

己三:三法各个之立论有三:

庚一、认识自虚体

庚二、如何相属之方式

庚三、与定义相属後,表徵各个之立论

庚一、认识自虚体有二:

辛一、破斥他宗:

【某谓三法自虚体,容许形成自相说。】不区分「现相」和「遮除」之成立,***学者有一说:三法是唯一成立自虚体,承许确定自相自然而形成之说法。

【若如是彼三法者,应成无分别之境。】性、名、事相三法者,自相自然形成之故,不观待於遣余方式,应成无分别之境,若承许之,则一切妄分别和名声谓是俱分别遣余之说法,与之相违。

辛二、许自宗:

【彼故现相之虚体,非三法性。遣除之三法,是自之虚体,兼有立与破二者。】牛之自相是无分别现相之境故,性、名相之名言不应理。三法亦由遣余之支分,若成立实体之支分,则是「遮非」(成立因),若成立无实之支分,则是「遮无」(破斥因)。

庚二、如何相属之方式有二:

辛一、实际相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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