寅二、破斥彼说:

【相违此之理论与,量论旨趣非应理。】能差别法之火前行,欲许了知彼生之相属烟,欲许不知此相属境之能差别法相属性等之理论相违。若设立因之法「能」、「所」差别法之相属,则摄属比测因法之故,非九种情况之旨趣,若了解「能」、「所」差别法之相系性,则为极成过。「能」、「所」差别之共许性,某一谓趣入於能立,归摄於彼生相属因,前已陈述之故。法称论师亦云除二相属外,遮除其余之说故。

【能、所差别相属力,非了知於所立宗,彼体性余义相属。终究了解所立宗。】谓之届中之偈颂。

癸二、相似因有二:

子一、定义:

【凡因未具因三式。】谓之。

子二、分类有三:

丑一、不成因

丑二、不定因

丑三、相违因

丑一、不成因又分三种:

寅一、定义:

【无「宗」与「因」不成因。】不成因之定义,依设立「因相」、「宗法」不存在。

寅二、分类有三:

卯一、义不成立

卯二、觉不成立

卯三、观察立论者不成立

卯一、「义」不成立有三:

辰一、有法体性不成立

辰二、因体性不成立

辰三、观待彼诸之一方不成立

辰一、有法不成立又分为二:

巳一、有法体性非有而不成立

喻如:神我法者,是遍一切相,或真义谛之声法者,为无常谓之设立。

巳二、虽有有法体性然於诤事不成立

如谓:声法者,为所闻性或非所闻性。

辰二、因体性不成立有二:

巳一、因非有之不成立

喻:此士夫法者,是俱神我,以其俱神我之功德故,或谓兔角所刺之故。

巳二、虽有因相,然不成立与欲知有法之相属有二:

午一:

非因相体性不成立,声法者为无常,以其眼所见故。

午二:因相虚体无相异不成立有二:

未一、「诤事」、「因相」二者无相异:

如设立声法者,为无常,以其是声之故。

未二、「所立法」、「因相」二者无相异

如声法者,为无常性,能立—无常因故。此二者所立之义故,观待一方不成立。此又有一说:因体性不成立,不能表示因不成立,以其事相非有故。谓之说法,仅限於无了知遣余方式遮无之理论,若非如是,声法者,非所闻性之所立,剔除所闻性,将不能表剔除之别相。

辰三、观待彼诸一方因相不成立有二:

巳一、因相观待於有法一方不成立

巳二、观待因相之一方有法不成立

巳一、因相观待於有法一方不成立

午一、总类和总聚置於有法二种

首先裸体外道云:树法者,俱有心识,以其卷叶之故。卷缩诠谓卷叶观待於彼树之一方—(树叶)不成立,或若「卷叶」谓「睡着」,则因相体性不成立或观待於宗派之见解—敌辩—(佛弟子)不成立,如若勤勇所发之声成立无常,则观待声之一方—水声无勤勇所发,此虽然观待有法之一方不成立亦无过。总聚作为有法,喻如:以因三式表示因相,若设立以总聚能表示因相,则支分不成立,此非宗法之过。

巳二:观待因相一方有法不成立

总类之实事作为因相和总聚之实事作为因相之际二者相似a.首先相似「成立」「不成立」,唯「声」之总相:若设「常」为因相不成立。常若设立所作性为因相,亦是不成立。相似成立,声若设立所作性为因相,则虽成立声之所作性,既不成立非声(成立所作性),且如成立唯「所作」无过。唯「声」之一方成立勤勇所发,观待於另一方(水声)不成立相似。b.现二月之觉识,若设立「离分别无错乱为因相,则其支分「离分别」虽成立,然不成立无错乱故,如离分别、无错乱之总聚不成立,总聚义若设立因三式之聚义为有法,设立唯「此」能表徵因相,则彼因相观待聚义之一方,单独宗法不成立故,相似聚义之体性不成立。唯限止於诸畅谈者之自识,不再详述。

卯二、觉识不成立有三:

辰一、有法

辰二、因相

辰三、怀疑「有法」、「因相」二者之相属不成立

辰一、有法有二:

巳一、不容决定而怀疑,如「鬼之瓶」隐秘义之有法。

巳二、虽存在容许决定然尚怀疑,如珠宝光或灯光不确定而设立珠宝光为有法。

辰二:因相亦有二:

巳一、不许决定而怀疑,如离贪欲性为因欲成立所作性之故。

巳二、虽存在容许决定无尚怀疑。若存在「烟」或「雾」之怀疑,则设立烟为因相。

辰三、「有法」、「因相」之相属亦分二:

巳一、不容许决定而怀疑,如依现世之福报成立前世之善业

巳二、虽存在容许决定然尚怀疑,如共闻孔雀之声。

成立山谷中有孔雀。以实有孔雀之鸣声故。(如:昔世之善业法者,为有功德,以其是现世福报之因故。)

卯三、观待立论者不成立有二:

辰一、立论者自性不成立:

数论师主张:觉乐(法者)是无心识,若设立「具生」者或「无常之故」为因相。若立论者自性显现,则欲许寂灭而不欲许生灭之立论。生灭之义:前无而新生,与自体成立之第二刹那,不相并存谓灭坏。佛教徒成立实有,数论师不成立。此宗派之共称:虽信许觉乐於有法不成立,思惟觉乐成立之际,设立:因相立论者本身不成立。实际上若成立有法;则信乐二遍相之功过,而非宗法之过。观待於宗派承许者後,如是假立名。

辰二、敌辩者不成立:

无惭外道主张,剥落树皮後树死故。树有法,成立具有心识。观待於佛教徒—(宗派)主张:是树枯乾,而非成立死之体性—(阻遮生命之流故。)谓敌辩者不成立之说。故若成立实体,则立敌二论者虽不成立声亦是因相,若不成立实体,则立敌二论者虽许声亦非因相。

若如是义不成立分为「有法」和「因之体性」不成立二者,细分可为六种,从觉识上不成立三种细分为六种,总共十二种。由观待「法」和「有法」之一方不成立。分析诸支分之过,含摄於因之体性不成立。其余非宗法之过观待於宗派之过。承许宗派之旨趣,若真实义言之:则「有法」或「因之体性」不成立。

【觉识上不住宗法,之义是不成立因,偏一方或二论者,分述诸不成立因。】摄略之偈颂。

丑二、不定因有三:

寅一、定义:

【不决定生犹疑因。】不定之定义:虽宗法成立,不许遮反所立。

寅二、名相之分类有三:

卯一、共不共二分法

卯二、断诤彼之原因

卯三、转成不定之「喻」和「诤事」之法

卯一:共不共二分法

除有法外若不趣入其他是不定不共因,若趣入其他是共不定因。

卯二、断诤—彼之原因:

倘若谓:别「有法」外是其他—其余相异虚体,则所闻性成立无常,亦应转成共不定因。有法:除「声」外,趣入其余虚体鼓声等。若别有法外是相异之余他实物,则「刹那之空性」有法,为有所作义空,以其有所作之空性故。谓之设置亦应转成不共不定因,以其不趣入其余实物之故?云:非依於以上二者之说法,别欲知有法外,於其余能决定与否为同品或异品,设置共不定因与不共不定因。

卯三、转成不定喻与诤事之法分为二:

辰一、相异体性转成不定喻和诤事

辰二、同一体性亦转成摄入遣余法

辰一:相异体性转成不定喻和诤事

若成立「火」和「无常」则转成欲知有法「山」和「声」与「灶」和「瓶」之比喻。

辰二、亦分为二种:

巳一:名言之成立与遮反

遮瓶有法,容许成立遣余之名言,断除实相违後而摄入故。如无常之虚体。有一说同一体为「现前」「隐秘义」转成「喻」和「诤事」谓之说法?曰:信许同一体非有「现前」与「隐秘义」二者;然而决定之难易,唯限於假立「现前」、「隐秘义」。

巳二、总别相亦分为二:

午一、过、未遍相:

唯「所知」(法者),远离一与多之故。若成立无自性,则「无实」之所知转成喻—(未遍),和唯「所知」转成欲知有法—(诤事过遍)。倘若总相和别相,容许为「诤事」和「比喻」,则若所闻性成立无常,亦转成如唯「声」—(诤事)和彼鼓声—(比喻)?彼之缘由何在质问之?喻:「无实之所知」,远离一与多因相故,虽成立空性之周遍,然而不成立唯所知,以其之未周遍离一与多,设立唯一所知之故。若谓於鼓声中虽成立所闻性之遍满无常性,然而应不成立唯「声」遍及无常性,以因相须要「所闻性」,未周遍唯「声」之故?如是缘取唯「声」之量故,当不成立所闻性,於此缘取唯「所知」之量亦承许不成立离一与多故,岂有相似。如鼓声若成立声无常,以声之所作性故,则别相转成喻等等推衍所知。

午二、等遍:

唯「现量」法者,是心识,以其相反於色法之故。喻如:自证现量谓之设置,则如「现量」与「自证」现量是等遍,而且转成喻和欲知有法。故由遣余方式若觉识上「成立」、「不成立」实有差别,则实体与虚体,总、别相或定义与名相任一皆可,任何容易成立觉识上—作为喻,较难成立转成诤事,一切如彼原则而知。

寅三、各个不定因事相之义有二:

卯一、不共不定之事相

卯二、共不定事相

卯一、不共不定之事相有二:

辰一、定义:

【非宗其余不成立,不共不定分为四。】彼之定义,宗法成立,未见同异二品不断决其遮反。具有因然而未明见。

辰二、分类为四种:

巳一、彼因、相无同异二品而未见

喻如:声无常,以其「所闻性」故。

巳二、彼因相虽有同异二品而未见

喻如:此士大夫由天界而转世,以其具有眼之故。

巳三、彼因相虽有同品而未见

喻如:声为无常,以其所作性故。喻:吠陀之声。

巳四、彼因相虽有异品而未见

喻如:凡所作性为无常,异品如吠陀之声为常。虚空有法,是常,为无所作性谓之。

卯二、共不定因亦分为二:

辰一、定义:

【别宗趣余共不定。】彼之定义:宗法成立,同异二品皆可趣入。

辰二、分类:

【分「实」与「有余」二因。】

巳一、实不定因

巳二、有余不定因

巳一、实不定因亦分为二:

午一、定义:

【二品皆见不可遮。】成立宗法虽见同异二品然不可决定遮反。

午二:分四类:

未一:

现见遍及於同异二品(同异品遍转),如声为无常,设立所量为因。

未二:

现见遍及於同品(同品遍转异品一分转),喻如声从勤勇所发,设立无常性为因。

未三:

现见遍及於异品(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喻如声非从勤勇所发,设立无常性为因。

未四:

现见於同异二品任一方(同异二品,俱一分转),喻如:声为常,设立非有质身为因。

巳二、有余不定因有二:

午一、真实有余不定因

午二、相违有余不定因

午一、真实有余不定因亦分二:

未一、定义:

【真实有余见同品,而不现见於异品。】成立宗法现见同品,不现见异品,亦不可决定遮反。

未二、分类有三:

申一、彼因相虽有异品然而不现见:

喻如:彼说话之士夫有法,非遍智,以其言说故。

申二、彼因相虽无异品然而不相违:

喻如:此向外看之士夫有法,非蓝色,以其天授之子故。

申三、彼因相虽相违异品然而不决定

不知所作法与常相违之钝根论者,设立声为无常,以其所作性故。若确定此因相与常相违,则为正因。

【现见异品不现见,同品是相违有余】彼分为二:

未一、定义:

成立宗法,现见异品而不现见同品,亦不可决定遮反。

未二、分类:

申一、因相虽有同品然不现见

喻:(此士夫法者)是遍智,以其言说故。

申二、因相虽无同品然而不相违

喻如:此向外看之士夫法者,是蓝色,以其是天授之子故。

申三、因虽相违同品然而不决定

喻如:所作性,不知相违於常。声是常,以其所作性故,若知相违,则为相违因,此「真实」与「相违」二者非如胜论师所承许之有余不定因,依次从同品、异品二者,若决定遮反之,则除趣行真实因与相违因之外,实有其余怀疑因,谓之有余不定因。

丑三、相违因有三:

寅一、定义:

【因成立遮反相违。】彼之定义:成立宗法後因、宗遍及遮反性。

寅二、详析分类三种:

卯一、从实体方式分析

卯二、随欲说之方式分析

卯三、欲许他宗分析之破斥

卯一、从实体方式又分为二:

辰一、由相属力

辰二、观待结合方式

辰一、由相属力有二:(不可得因与自性因。)

巳一:行使二分法:

【摄属自性不可得因故,是二相违性。】一切不可得因,摄属可现不可得,彼不可得因能依於同体相属故,是自性因。遮反彼诸不可得因故,相违不可得因亦摄属自性相违之相似因故。相违因亦有二种:自性相违因,如声是常,所作性故;果相违因:如声是常,刚造作即生之故。如是云:「为成立自性和果,二因相和二相违。诤故总相之差别,遮反其余是能立」。

巳二、果相违之断诤有二:

午一、立诤

午二、答辩

午一、立诤:

彼因相非相违,(声是常,勤勇所发故,彼果非相违因。)以勤勇所发是常之果故。

午二、答辩有四:

未一、闻识若成立「声无常之果」:

【刚作即生无常果。】闻识法者,是声无常之果,以其刚造作即生(无常)之故。

未二、闻识是常之结果不应理:

【常无变化故相违。】倘若是常之果,於造作之前即当闻声,以其常之故。若谓盖障故不得闻?彼能障性,外境所为之利害或耳根所作利害?依前者而论,若境产生差别作用,则转成无常性,若境不生差别作用,谓盖障之说相违。依後者而论:耳根产生差别作用故,转成声之俱生作用?若如是,彼俱生作用转成声是常,或不转成声是常谓之观察,与前相似。

未三、断除汝宗相似:

【转无常故不相似。】然若依汝主张若谓亦缘取瓶之眼识,於墙壁等遮障相似相违?若承许「瓶」遮障「常」是谛实,然而不承许彼无常之一切刹那为眼识之因,三缘(眼根、色法、眼识)聚义之刹那,承许其他神我因故。

未四、若谓彼不变不相似吾等亦承许如是:

【类彼不变不应理。】汝之常无所差别缘故,由常之体性不变故,转成可缘「常」或不可缘「常」。故刚造作即生之故,根识当成立声无常之结果。先前实有根识:「未必刚造作即生。常必能障碍耳根,无法耳闻一切声,偶然之时无观待,结果不作相违故,如彼耳识偶然间,成立结果是彼因。」

辰二、观待结合分为三种:

【若分三不可得因,遮彼相违亦成三。】以结合方式分析正因为三种—(自性因、果因、不可得因)。遮反彼诸是相违故,亦分为三种相违因,如可现之瓶法者为存在,以其不现前之故。

卯二、随欲诠之方法,分为三种:

辰一、破斥他宗:

【法与有法之分类,某一谓有四相违。】某一因明论师云:「集量论里或以随欲诠之方式,且或以「法」之方式,或「有法」之方式或「彼之差别」方式,而诠释之故,作彼随欲诠之名言」之谓之说法,能依彼之说法,灭除「法和有法」之体性与差别二者,是四相违。灭除有法之体性之定义:有一或说,差别之有法成立宗法,而且相违有法之体性故,妄颠倒於聚义之总相为因相。若以事相为喻诠说,转成实体之虚空有法,是常,以其无所作故,若设立如是差别有法,唯现虚空相,成立宗法,而且有法体性转成「实体之虚空」和「无所作」相违故,是灭除有法体性之相违谓之说法。宗法当不成立,类似真义谛之「声」设置於有法故。法上论师或谓,欲许虚空无所作且实有唯一设立,虚空法者是常,以其无所作之故,如兔角。若相似「兔角」既欲许虚空实有亦成立虚空无实,此若灭除有法之体性,则宗法不成立,若宗法成立而不克除有法,所立虚空为实有,则转成灭除所立法之体性故,此立论不应理,且唯谓无知於法称论师之旨趣。

复次,灭除所立法之体性,声是常,所作性故,如虚空。(眼等有法,必为他用,以其是积聚性故。非积聚性之有境,若结合有法,则为灭除有法差别之相违因。)灭除有法差别之相违因,非积聚性,是转成他利。(眼等有法,非积聚性之有境,是必为他用。非聚集性之有境若结合所立法,则为灭除法差别之相违因。)灭除法差别,非积聚性之有境,是必为他用,谓之作意义分析,不符合量论,非适当。

辰二、自宗主张:

【直间接随欲说势,法与有法是相违。】某一诠说直接相违,某一诠说间接相违,某一唯限於诠说「法」和「有法」而分析,而非结合相异义故而区分。A.诠直接相违:如无常之声谓常之说法。B.诠间接相违:「虚空有法」为常谓是作者之说法。法和有法之相违,吉祥智等之说法。C.诠法差别方式:喻:眼等(有法),必为他用之谓,若颠倒彼後,则谓灭除差别法。D.他用若诠「眼等」,欲许有法方式之诠说,彼之相违亦承许谓灭除有法差别之说法。其二者颠倒性相似。如是因相亦谓「声无常」和「无常之声」之说法,亦虽名言有差别,而无常性同一体。如是:(甲)「无常声之声」,亦所立法之所差别有法之方式诠,说以其别「常之声」外所差别声(无声之声)。(乙)「具有声之无常性」谓有法「声具无常」所差别诠说,以其别「非声之无常」外所差别声。承许彼二者亦了解「声无常性」故,无差别义。彼诸能了解所作性之因相是正因,所谓积聚性之故等不能了解故是相违因。此义之功过,是所诠之自义,名声心识之功过,乐许是他用,观待一方之述说草率之故。

辰三、断诤:

【若谓正因亦相似,微少作用平舍心。】然若正因亦为何不作如是区分?云:若分类亦乐许无过。然而微少作用故不分类,量决定论云:「正因亦如相违因,何以不相异谓之,然分析後剔除谁」。

卯三、他宗承许之分析相违:

【期许与诠说二者,类似所立宗之故,成立他用相违等,第三相违非旨趣。】数论师主张:眼等有法,必为他用—(期许为自用),以积聚性故,如寝俱与毡垫等支分因相。期许彼非积聚,遮反眼等之中必为他用成立(自用)故。谓存在第三相违因?云:「论式诠说」和「期许」二者,无差别所立故,含摄於前之范围。

癸三、决定彼诸因相有二:

子一、决定灭除他因

子二、决定彼诸能力

子一:决定灭除他因

【真实灭除余他因,决定引述四种因。】由因相成立不成立宗法有二:若不成立宗法则为不成之相似因,若成立宗法,则能决定所立,决定能破,二者皆不定三种。首先是正因,其次相违因,第三是不定因。

子二、决定彼诸之能力有二:

丑一、如何确定效力之法:

【设立四种之因相,彼之功能有四相。】不成因,於有法中亦不能产生所立且怀疑。不定因,能产生所立且唯「怀疑」且决定不许相违因。正因是决定产生所立宗。释量论云:「善巧者智珠,宗无尽二意,许不许确立」。

丑二、断诤有二:

寅一、断不成因:

倘若了知因宗不成立,则不引述,且若不知因宗不成立而引述之,不产生唯一分别谓相违思惟之。既了知因宗不成立,亦设置如是因相。终究认持所观察或产生某一分别,然亦无观待於因相故,无过。

寅二、断除相违:

若宗法成立,遮反周遍,不决定为非相违因,若决定相违因,则欲许比测相违为非有?云:虽确定相违因然亦如是承许比测,则耽着或草率之设置,尔後决定相违之时,当成如是诠述不相违。

辛二、了解彼因相之所立有三:

壬一、引述定义

壬二、认定事相

壬三、遮除妨害宗之诠说

壬一、定义又分为三:

癸一、观待否定之定义阐述五点

癸二、观待肯定成立所立

癸三、彼诸断诤:

癸一:观待否定之定义

【论云定义具五义。】如云:「阐明体性与随欲、自我、唯一、不遮除。」谓具五法。A.体性:若认持所立,则不容许忆念成立量。否定体性:唯誓愿性,断决已成立量。B.随欲:虽「言语」未说,然承许隐含性所立。否定随欲:诸外道门主张:虽立论者不诠说,然而敌辩者未以直接听闻,思惟非所立後,云:眼等有法,非摄聚性,必为他用,以其积聚性之故。如寝具和毡毯等设立。观察他用後成立自用,因法之结合非所隐含性期望,断除承许之所立。

倘若无随行「言说」是过失,然而无随行隐含期望非过失?云:非如是。「诠说」与「不诠说」二者之因相无差别所立之故。彼故,若自性诠说为他性之声,则无随行於喻体,世亲论师云:「自若谓他彼不成。」如是结合具「诠说」与「隐含性期许」二者,亦无随行。瓶有法,显现有心者—身之定义「士夫」和「瓶」任一皆可,故是兼俱二者,非青莲花之故,喻如:墙壁谓之。「显现之士夫」无随行於喻体墙壁,遮除「宗」和「同品」任一皆可之故。若设立总聚义因,则无「宗法」和「随行」二者,且若引述「总常」为因则无「任许其一」之故。C.自我:由量论叙述之非所立,而是立论者之随自欲许。否定自我:某一谓:是由量论现见一切之所立故,彼之妨害量是「因相」和「所立」之过,喻:成立「声无常」之理论,叙述虚空之功德相违,断除之。彼亦事势比量力之理论,不观待於圣言量,若转迁於第三处,采取不相违於理论之圣言量故。D.认定唯一:非承许能立、所立二者,唯独承许所立。否定唯一,释量论云:「自性随欲说,了达确认义,能立相系故,断余时谓之」。所表述之声趣入三时时态,於此所表述之声,是神义差别「自性」和「期许」二者故。由随附神我而产生「自性」和「期许」二者而趣知三时,若如是诠说彼不成立之「因相」和不成立之「喻体」二者过宽遍相故,彼二者当转成所立。倘若「噶第」(梵音)之缘趣知现在时式故「期许之声」亦转成现在式。依如是不成立「因相」和「喻体」二者,不期许如是之所立,然而期许能立故无过宽遍相?云:届此之际:宗之定义「期许」之梵音是耶悉札,非彼馁悉札之支分故。若是未来时式则无法断决所表述之声。若实有唯一之声,则不欲许「因相」和「喻体」二者所表述唯一所立,期许表述能立之故。然而理门论(主张)亦须「唯一之声」,期许「所立」是宗;若思惟实有最极能作者—「所立」之声故。期许之辞转成是馁悉札之支分,能断决未来时式故,灭除「因相」和「喻体」二者之不成立。喻如: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喻如瓶。外道伺察派既不成立所作性因,且不承许立论者之「所立」,外道数论师:既不成立喻体;且不欲许所立之故,如彼诸诠释非宗。释量论云:「乐缘此非支,成所乐言等,是支即由彼,破不成因等。」

倘若所表述「宗」之辞非能立故不应理?云:不相违。若依汝欲许「所立」褪色,亦阐述期待不适存於四种遮除相,谓之旨趣。量决定论云:「倘若允许是所阐述」,复次摄集「因相之所表述」之辞不相违。E.不遮除:不适存於四相遮除。否定彼—适存於四相遮除,不容承认所立而断决之。

癸二、观待肯定成立一所立:

【理门论承许所立。】随行於理门论云:「欲许所立是宗」,宗之定义是承许所立,彼亦分直接或间接之承许。

癸三、断诤:

【此类似未遍过遍,和因相无须诤论。】此分为三:

子一、断未遍之诤:

若谓瞬间之比量为未遍,以其无承认之故。有一说欲许瞬间之所立非真实所立,然而容许所立之事相了解聚义故,诠说了解所立,於彼之际虽无直接承认,然亦是瞬间能立,亦是欲许瞬间之所立,如现见瞬间之烟,承认所立之火。

子二、断过遍

不适时机之所立过宽遍相,喻如:若质问声为常或无常?则相异眼所见性摄集声之「总相」和「实义」於同一体,谓声具无常性。或谓「山具有火」之誓立等,亦应成所立,若承许之则彼转成非驳斥?若承许所立则信乐是所立,从其余原因之方式转成驳斥,不相违。

子三、断除相似因相

如必须承许所立,亦为何不需承许因相?云:不相似。若成立因三式,虽不承许因相亦已转成因相,若不成立因三式,即使承许因相亦不转成因相。直接或适时之承许所立後,成立因相之故。然而此「所立」观待於立论者敌辩者那一个而设置?云:观待立、敌二者,一个合理适时之所立,敌论者应专注听闻,除彼外,其余当驳斥之故。

壬二、认取事相有三:

癸一、破斥他宗:

【所立定义分实体,或虚体二成立妄。】所立之事相,为实事之聚义或假立「法」与「有法」之聚义?此有一说:是唯一虚设,若承许所立是一无能立与无能遮除,则声是常之所立,亦当成无过故。云:不应理,成立声义故,唯独成立增益不成立义自相。复有一说,聚义是存在实体,声是常等非所立,以其可能趣入「遮遣量」之故。非因相之效力之境故。此亦不应理,若唯「所立」性之遮遣义,则诠说容许系念遮遣故。若非因相之效力之境故则非「所立」,则「神我之有所为义」和「瓶士夫」二者等当不转成所立之故。法称论师之旨义,亦於声义作「成立」、「破斥」故。复有一说:因相之效力境—所立是实体者,而计量「功」「过」是假有者,彼诸之定义,依次容许了解因相「功」,期许俱怀疑之义「过」为所作境之说法。亦不应理,如是不违越於前述二过之故,与不适於法称论师之旨趣故。

癸二、自宗所许:

【错乱声义为自相,是为所立之事相。】不区别各个「声义」、「自相」之聚义而为所立故,所作能立能破之声义,而了解自相。故所依「实」与「非实」,非所依外义。能依「有」「无」二者之谓等为应理。声无常,山有火等聚合实义,和声是常、实有神我等聚合无实,和无虚空之幻花等等诸唯独破斥,若衡量所量「有」、「无」自相,由遣遮之方式承认与不承认是实体之支分,转趣入「遮无」和「遮非」之择取法。

癸三、断诤:

【有实无实之成立,应无诤论之时机。】有一说:若谓声是无常之聚合义表示所立之法,不应理。未成立聚合体之际,无表示之因由。且成立聚合体之际无定义故?观待於立、敌二论者後,能立立论者自身俱时产生「能立能破」,然而敌辩者不产生「能立能破」不相违成立。复次如:誓立「声」是「常」,应如何表示所立,「声」、「常」各自非所立,且不可能聚合之故?云:不相违,声是「无常」或「常」。觉识上遣余方式认取成立彼实体或无体之亲取因故。如是能立「遮除」「非宗」之有法等为非有,一切现相若了知遣余方式之立论,则远离诤论。

壬三、诠说遮除妨害量之宗有二:

癸一、总之理论

癸二、各个自性

癸一、总之理论有三:

子一、定义:

【遮遣成立宗相违。】彼之定义,若唯「誓立」性,成立能遮遣彼(唯誓立性)之相违。

子二、分摄:

【叙述五者摄集四。】详细分析「遮除」,理门论谓有五。集量论云有四,法称论师旨意属於後者。释量论云:「欲说正决定,自他信同故,将自语与论,合说为一种。」於此亦陈述及。

【比是由境之方式,分成四别相谓之。】比量:因之遍相。分为承许因和事势比量力因二者,首先承许亦分自语信许和共称信许二者,如是云:「比量之分析,彼妨害谓四。」「彼承许果因,共许自性因。」

【现量实势比量力,承许和共称二量,摄属於增益之故。】

「现量」、「比量」二者是实势量力之别相。承许与共称二者,「唯自承许」和「唯共称承许」增益为彼生相属和同体相属後,谓二别相,承许之差别:不相违彼根本实事故,是具能克除之声过,前三者是具能妨害之义过。有一说自信许共信许二者是实势量力?若如是,随欲诠声不结合於彼方,随欲诠义当置於此方,摄属比量性之说法,亦不应理。

子三、断诤有二:

丑一、定义之断诤:

若「誓立」(所立)和「遮遣」非同时,则犹如日月之明暗,「能遮遣」「所剔除」非同时不应理?若同时,则耽执实谛之承许量不应理?云:若誓立之时;虽容许实有遮遣,然而信许无系念彼誓立之根本事故应合理。(後时声是无常),思维趣入承许之相续心亦是应理。

丑二、断除分析与摄集有二:

寅一、断除信许不摄属比量

寅二、断除类似现量

寅一、断除信许不摄属比量有二:

卯一、断除信许不摄入比量:

此妇女,应是母,谓「母」诠说之故。若谓欲知有法之根本实事,无宗法。此有一说:是由声而生之量,亦不欲许彼(母)之名故,云:应不分别由声而生之量,欲许「能诠、所诠」之相属错误为义自相故,於此欲许「显现义相」,和「由彼生之声」是因果相属故是果因相。

卯二:断信许不摄属共称比量

若谓作唯「世间共称」,则神我和常等为共称?彼诸神我与常虽是共称,然而实有妨害量。容许诠说之共称无妨害量故,缘取与「容许」同一义故是自性因。

寅二、断除类似现量:

【现量亦譬如比量,谓趣入二遮遣者。】现量犹如比量「无现见二月」亦承许现量遮遣「见二月」故。如缘取容诠声故—即「现量亦无现见二月」,共称之现量亦有遮遣故,而成为六种?

【别信许无余果因,容许不成立现量。】现见二月非现量,遮遣信许现量,诠说现见二月是现量故。从谓:「是现量」之辞比测义不违越之比量,虽由诠「非现量」之辞比测义,亦不违越於比量,彼因相之宗法摄属信许比量之范畴,亦不应理,「宗法」之辞信许义之遍相,而且由因相而成立故。「究竟」辞承许义之遍相之究竟义故,彼性—亦遮遣共称之现量亦不应理,虽容诠声不成立现量,然而成立自证识是现量之故。彼故若所立是「唯誓立」,则为「义」和「声」之过驳斥立论者之故,而不容许观待「遮遣」一方。

癸二、各个之自性有四:

子一、叙述现量之遮遣分为二:

丑一、定义:

【若誓立性与经验,相违是遮遣现量。】彼之定义,若唯誓立成立与自己实际经验力相违量,喻如声非所闻性谓之誓立(所立)。(声所闻性之经验相违。)

丑二、断诤:

倘若声成立非所闻,无耽着真实义,愚智者反而耽着颠倒名言—(声是所闻),而成立名言故。现量之遮遣为不应理,若声不成立非所闻,亦不成立所闻性故,遮遣不应理?不忆念前者之成立,结合忆念誓立(所立)不相违。

子二、比量之遮遣有二:

丑一、定义:

【因三式实势量力,相违誓立遮遣因。】彼之定义:若唯誓立性,则因三式成立相违於实势比量力之理论,喻如「声是常」谓之誓立。

丑二、彼之断诤:

数论师或谓,虽声是常然亦生灭相。「显现」和「寂静」,非依佛弟子唯由「无」而新生,和「从究竟实有而灭失」。若於「寂灭」之际,则显现寂灭相是无常,若显现不寂灭则相违於寂灭性。彼故欲许既不显相且又实有,和既是短暂性变化又欲许恒常,和欲许「神我」和「凡夫」相异,欲许「自性」和「变化」二者同一体为妨害量。

子三、相信量之遮遣

丑一、定义:

【相信辞和誓立宗,承许相违是遮遣。】彼之定义:若唯「誓立」性,成立与相信之辞相违。

丑二、分类:

彼相信之遮遣,分为信许,自语二者,依理门论云:信许遮遣和自语遮遣二种。

丑三、观察诸义有三:

寅一、圣言量和自语之差别

寅二、若相违彼则坏灭誓立

寅三、转成他利之声过

寅一、亦分为三:

卯一、观察前期因明家之主张:

【谓他圣典与自语。】彼圣言量与自语二者之差别,前期因明学家主张与相信之圣言量相违,和立论者自之语辞相违。

卯二、诠述法称论师之旨趣有二:

辰一、论式分析法:

【师谓论式分析义。】谓「论式分析」之遮遣信许。前者之誓立,与後者之诠说二者相违。喻如:前时「母」之誓立後,後时诠说为「石母」之自辞,比测彼誓立之义为相违,喻如「比量非量」,彼总相:所量为非谛实後,别相:认许自语之所量义故自语之相违。

【集量论於二者亦,阐述同喻。】所量之义「石母」,无正量谓之信许与自语二者同一喻体叙述之。

【理门论,圣典诠说其余喻。】彼之旨趣法称论师主张:「正法临终後非得安乐。」圣典明白叙述。

辰二、测察与圣言量相违差别:

巳一、特殊圣言量含摄於比量

巳二、一般圣言量相似自语:

巳一:特殊圣言量含摄於比量

【二所量有二正量,隐秘义无害自语,世尊言教之经典,摄於比量之述说。】现前之现量,隐秘之比量,极其隐秘分圣典之辞偈互相之间不相违,是世尊十二分教经典,如是圣典,陈那论师摄於比量故,非第三量旨趣,是能妨害量。释量论:「可信语不欺,由总虽不现,无位故此觉,亦说为比量。」

巳二、一般圣言量等同自辞:

【故成立量理圣典,若唯量性不成立,圣典类同自语故,是能破性之旨趣。】诸成立实势比量力之理论—圣典,是比量性。不俱彼事势量力之诸圣典,与自语无差别故。信许彼自语後相违,亦相违於自语,互相间势均立敌故,非能妨害之克除性。

【共称圣言量非量,成立正量是圣典,愚者信许後测察,智者测察後信许。】届中之偈颂,释量论云:「於见不见事,理成及自语,无害所有论,应取,观察转。」

卯三、断诤有二:

辰一、断除类似余圣言量:

【余经相违亦成彼。】然若吠陀外道主张:沐浴洗净罪之说法相违,彼亦形成与圣言相违?

【贪等非法离诸贪,叙述诸非断见法。】贪瞋痴属於非法,和无彼诸「三毒」是正法,除了顺世外道「断见」外,其余一切宗派皆信许。

【洗涤贪等因不违,如是诸论非圣典。】如既不相顺正法,且不妨害於非法「罪行」之因,欲许沐浴洗净罪业,彼主张亦与自语相违,若信许不对治病因之药,能疗养病,当成为笑柄。如相违彼立论之经论,终究不信许是圣言量。

辰二、作障非转成所立之过之断除:

【由自语相克量论,倘若是唯怀疑性,彼非所立宗之过,故谓非宗之瑕疪。】虽克除「自语」与「量论」相违性後,信乐产生怀疑,彼罪所立之过故,岂成妨害於所立?

【克除产生之怀疑,方式非即已离过。彼语不成立所立,方式设置过之处。】克除由自语相互相违,而产生怀疑之方式不计为过失。以克除相违之方式不证成彼所立故,设置过失之处。

寅二、相违彼则坏灭誓立

【誓立叙明自思惟,摄於相违誓立灭。】誓立阐明实有自之思惟,若相信自语与论典之相违,摄属於同一实事,则如腐坏之乳酪,自然而然灭失所期许。

【彼故於诤论之时,诠说过者落败方。】

寅三、转成他利比量之声过

诠说语俱过者,是转成他利比量之质难。

子四、遮除共称亦分二:

丑一、定义:

【若誓立性与世间,相违是遮除共称。】彼之定义,若唯誓立性成立与世间之法相违。

丑二、决定彼「遮除共称」之自性有二:

寅一、摄略叙述:

【初立名欲许声义,实体,相系前已遮。】外道声论派者主张初立名者,思惟声义存在实体相属後,任何存在「能」、「所」诠之相属,彼容许诠说,若诠说彼无「能」、「所」诠之相属性,则是具声过谓之说法,承许实体相属,观察所诠品之际,已遮除之。

【趣知随欲诠量力,彼已立成立共称。】於遣余之际,成立欲许声诠释一切之应用,若彼成立则亦已成立共称。

寅二、叙述遮除共称分析有二:

卯一、首先引述集量论之辞

集量论云:「有兔有法,非月,以其存在之故。」任何不共因之故无比量,若从声而生相违於共称之义,则剔除共称亦非宗。

卯二、抉择彼义有三:

辰一、第一说法

辰二、第二说法

辰三、彼诸旨义

辰一、第一说法有二:

巳一、破斥他宗观察

巳二、诠说自宗合理

巳一、破斥他宗观察亦有二:

午一、因明前期学家之说:

【灭除存在之因相,有兔是月之说法。】声论派者:「有兔有法,不容许诠说「月」之声,以其存在故。」。

午二、破斥彼说法有二:

未一、转成非共因:

【於此诸有无喻体,容诠释一切声故。】存在因相无同品喻故,是非共通因,喻设置任何法,彼亦容许诠说月之声故,彼故,因相之实有主宰,若无随行喻则因相效力丧势,虽舍彼因设置余他因,亦无随行故,转成非共因何须说。诠说「存在」喻是此之果。

未二、转成相违

【声之义之「存在」谓,「容许月故」是相违】分别识上「存在」现相(法者),是相违。一切存在,皆容许诠说月之故。

巳二、诠说自宗应理有二

午一、容许诠说之共称

午二、由声而生之共称

午一、容许诠说之共称又分为三:

未一、认定容许诠说之共称:

【测察世间声而生,彼是共称之意趣。】从世间礼俗行境而生之声,法称论师作为共称之立名,由名言而生之法,诠说为共称之声。

未二、成立共称遍及一切

【彼亦许一切所知,故共称遍及一切。】境、时、相任一皆可,前时所立名或未立名亦可,共称或不共称皆可,容诠声成立一切故,共称亦成立於一切之故,为共通之旨趣。如云:「依彼所出生,欲转故,无遮。已作未作等,种种性皆可。」

未三、彼之断诤

【若谓不共许,共称之声与世俗相违。】信许存在唯「容诠声」,然而前时不共许瓶等,而假立共称之名与世俗相违?

【容诠述一切所知,作共称之声如煮。】虽是无实体然而实有效力故,造作立彼名,如:实有烧煮之效能谓烹煮之名。容许喝之物谓:「饮料」释量论云:「虽无名於事,可性。由彼力,彼系一切声,故於彼彼成。」

午二、由声生之共称有三:

未一、认识由声生之共称

云:「由声生之共称」之旨义,亦

【容许共称成立义,能依「立名」「随诠声」,若成立声谓成立,叙说谓「声生共称」。】

未二:容许一切言声成立一切义

能依「声立名」和「随欲诠立名」後,若成立声亦即成立共称,谓之叙述故,从声而生谓共称之说。如云:「声依止於名,彼复唯依欲,声成非不成,如是说声名」。谓之述说。

未三、彼摄於比量:

【共称比量之成立,相违无误为非有。】当成立共称性,是比量故,若相违比量之境,而不错乱为非有,不需要唯一随欲诠之数目者,前已述及,在此亦不须说。

辰二、第二说法亦有三:

巳一、由比量成立相异共称境

非共通之故谓无比量之义,有兔非月之说法,诠说世俗表明无比量,除实势比量外共称之境相异之说,为何非同一共称之境。

【共称产生实体性,如比量当决定境,结合随欲诠之量,无不趣入任一声。】共称比量若产生实体性,则如所作性和无常或火和烟为决定各自之实境,随欲诠之结合於彼故,一切声趣入一切境,谁能遮除?释量论云:「故诸事有无,随转比量异,彼不自在转,显彼从欲生。」。

巳二、破斥他宗之观点有二:

午一、初立名之因转成非共因

【彼故摄入一切故,唯不趣入共称境,诠说余喻难取得,如所闻性非共因】有兔不容许诠说月之言声,以其存在故,彼说任何存在等等之因相亦不容许诠说月之言声,无同品喻故,如所闻性之因相,非共因。

午二、自宗支派之叙说不应理:

【叙述总相之际故,於有兔作比喻後,表明遍一切所知,「达第」非树亦相似。】量论大疏云:有兔,容许诠说「月之名声」,比测共称性,任何无同品喻,非共因之故。」,云:非如是说,彼虽允许无同品喻,然而所谓「达第」非树之说亦能害故。

巳三:叙述法称论师之旨义有三:

午一:「月之名声」成立共通性

【冰片与水银等物,其余共称「月」之声,彼所作喻谓清凉,成立月声共通因。】配香论云:冰片。取精论云:水银等现见「月之声」,彼作为喻後,於清凉者亦诠说月故,岂转成非共之因相。

午二、转成事势比量力

【趣诸初立名共因,若一成立遍成立,此是事势比量力,若遮共称汝亦灭。】随欲诠之初立名趣知一切故,彼非共因为非有,若成立任一初立名,彼作比喻,成立一切。是为趣入事势比量力。若不信许随欲诠之共称,则汝自信许之有兔等亦灭失故,一切名言皆破灭。

午三、若灭除容诠说,则与共称相违

【随欲结合初立名,如容许趣知一切,若灭坏世俗妨害,与共称相违旨趣。】总之由「具原因初立名」和「随欲诠初立名」二者,首先—(具原因)若测察「清凉者」或「烹煮」等,则可能不趣入一切事物,其次—随欲诠—如成立唯「随欲」名,灭除有兔为月之说法等,则世间习俗之妨害,谓与共称相违之旨意。

辰三、观察彼诸旨意有二:

巳一、破斥他宗

巳二、诠自宗

巳一、破斥他宗又分为三

午一、破斥初立名和名言之分析:

【某某作为二分法,立名和名言共称。】北方***学家,容许耽着唯「名相」是初立名之共称,於觉识上容许耽着决定义虚体之声,谓名言之共称,此不应理。

【此名言时非实义,类彼定义前已遮。】名言之定义,觉识上欲许义虚体之声,无错乱。前章已遮止矣,若於名相作名言,非适值此时之义,若作世间习俗,则趣知身口意之作业,有时是口作业,非「身」、「意」作业。

午二、破斥初立名为实体和耽着作用

【直接与耽着容诠,立名。共称亦谓二。】***诸家主张立名之共称可分「直接」与「「耽着」容诠二者後,直接容诠是总义、耽着容诠以外义作为实事後,有兔之「实相」或「自相」法者,为直接或耽着月之声,应可容诠说,以其实有分别「现相」或「自相」之故。喻如瓶「总相」或「自相」,能结合二者引述之。

【乐许有二种叙述,趣入之际无分别。】若叙述之时信乐总相与自相之分析,而了知则不作「直接所诠」或「耽着所诠」之分析,於观所诠品已述矣。

午三、故应用二种说法错误:

【彼故二种之说法,直接耽着叙述误。】论云:第一种说法耽着容诠之共称,後者—第二种说法直接容诠之共称之叙述非法称论师之旨趣。

巳二、诠自宗:

【前者声起之共称,无比量故不克除,亦或无彼之对立,彼故决定是能害。】从声而生起之共称相违,有二种察验方式,首先:从声而生起之共称法,无比量而无法破斥,谓叙说之故,或是决定「相违比量」无不错乱之故,从声而起之比量叙说为能害量。释量论云:「显比量所成,相违无不谬,如是者即是,共称比量故。」

【後者共称之比量,是表明境之分类。】任何非共同因之故,若彼诠说为世俗之诠声,则无比量之旨义,思惟此比量之境是实事,是增益故之旨义。

【如了知共称遮遣,成立智者之旨趣。】从遣余之方式,若了知能所诠,则善知共称遮遣之旨趣。

第十一章利他比量

庚一、定义:

【利他比量:自所见,叙明他人之论式。】利他之定义:自所现见之因相,叙述予他人之论式。此是比量之识,是论式故,非实体比量,而且自己所了悟之量果,设设为他人了解之因,谓之比量。

庚二、说话者分为三种:

辛一、各自之定义

辛二、彼诸胜败之立论

辛三、仲裁者如何成立裁决之法。

辛一、各自之定义:

【立、敌论者、仲裁三,能立驳斥之立名。】诠说能立之承认者为立论者,诠说驳斥之承认者为敌论者,诠释彼二者之胜败,承许者为仲裁人。诤论云:「诠说真能立或诠说真过失之方式,如理趣入仲裁者直接了知故。」谓之彼亦於大辩论场,若是仲裁者,随诠述立敌二者之言语,而不错乱,辩论各派之争执重点,若以文字纪录下来,则败者不能抵赖,谓之善巧者。

辛二、彼二者胜败之立论:

【二辩论者之功过,趣入缘取与排斥。】立、敌二者任一方诠说具有过论式,则为排斥之处,诠说无过论式则为随而认取之处。

【如是阐述有胜败,否则二者无胜败。】立论者设立真能立,若敌辩者不能揭过,则敌辩者属败方。立论者设立相似能立,若敌辩者揭真正过,则立论者属败方。彼设立相似能立,然而敌辩者不能揭过;或诠说相似过,总之若不知拔除立论者之毒刺,则彼二者无胜败。是有过论式亦不知「能立」或「驳斥」之故。胜败之定义,随附能否降服二辩论者之傲气之故。诤论云:「敌论者了知彼实事,或彼实事转变成其他,虽二者为同一体,而且不变成败或胜。」若立论者诠说有过之似能立,而且敌辩者不揭发过处,则属败方之立论亦不应理,观待彼二者於能力互相制衡後,而设置「胜」与「败」之故。

【妄言狡滑之排斥,彼无胜败之意趣。】妄语、狡诈、离义之欺骗,亦不能维护宗派见,无胜败之分。诤理论云:「维护彼唯一真实义,於诸正法欲许能维护宗派见,无胜败之分。诤理论云:「维护彼唯一真实义,於诸正法欲许得胜故∵,以狡诈等法驳斥作用?」云:应不是,若诠释以拳头、卑劣和枪戟、火等等方法所诠说,为维护此唯一真实性之方法,谓之非正法。

辛三、仲裁者如何成立裁决之方法,有二:

壬一:总相排斥和随取之法:

【世俗者抢夺失势,欲许排斥和随取。】若依世俗者,则以剥夺生命和珠宝等、脸涂灰、施杖棍等方法排斥之,随而剥夺其权势。

【宗派之取舍作用,许正法「随取」、「排斥」。】智者抛舍微细过,随取谛实义,如是辅助性,守护疆域之国王,兼取二法谓之。

壬二、别相—抉择排斥之处,有二:

癸一、合理诠说

癸二、遮止错乱

癸一、合理诠说:

【从二排斥分为四,量理智者之旨意。】立论者根本不诠说任何能立之支分,和诠说非能立之支分二种。敌论者亦分为不揭发根本过和诠说非过二种,如是诤理论云:「不诠释能立之支分,诠释非过二种,是为排斥之处,其他不应理故不许。」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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