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逻辑是在经典命题逻辑基础上增加了“应当”、“允许”、“禁止”等规范模态词所构成的非标准逻辑,其命题形式的“真”除了可能具有真值性外还具有合理性。这里的“合理性”则是指与现今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相符合。由于对规范逻辑合理性的不同理解,又构成了不同的规范逻辑系统。∵

规范逻辑的发展引发了对一个重要问题的深入讨论,那就是“从单纯的事实判断能否得出价值判断”。事实上,关于这一命题成立与否的争论在哲学史上由来已久。到现在甚至有的哲学家依然认为:从事实判断推不出价值判断。单纯的事实是客观的,而应当如何与人发生联系则是主观的。如果不在客观与主观之间架起联系的桥梁,那么单纯客观的事实就无法走到主观这边来。然而,这个问题远非规范逻辑本身所能解决,因此不得不另辟奚径去寻找并且借鉴一种真正能够在客观与主观之间架起联系桥梁的方法。∵

因明是一门古老的、科学的、系统的论辩方法。但是《因明入正理论》中的“宗过九种”只有“自语相违”是逻辑错误,其他八种的根源不在逻辑论证和推理过程中。这说明因明不是纯形式逻辑,除了通常的推理论证外,还要从根本上考察知识的起源,其判别标准则是当时的现实世界和显而易见的世俗认识,相符合即具有合理性,反之则不然。因此,因明的“真”∵并不仅仅是言辞和逻辑上的,也包括了认识论。∵

在此,我们不难发现因明的判别标准与规范逻辑的“合理性”标准异常类似。而在《因明正理门论》中,我们又可以找出类似于规范模态词“应当”、“允许”、“禁止”的词语。例如,“亦随所应当如是说”中的“应当”∵类似于规范模态词“应当”。“显所立余因,名可得相似”中的“可”∵类似于规范模态词“允许”。“前唯遮诠,后唯止滥”中的“遮”∵类似于规范模态词“禁止”。另外,古因明中贤臂的经典十支论式将“戒除杀生是最大的善”作为第一支。“戒除”也类似于规范模态词“禁止”。∵

我们不妨本着“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精神,将因明作为一门认识论与规范逻辑相互结合,进行架起客观与主观之间联系桥梁的研究,大力发掘因明的逻辑应用功能,将因明的学科特长向规范逻辑拓展开来,力求使因明的工具性和服务性得到更充分的实现。∵

也许有人会问:“因明本身真正具有‘从单纯的事实判断得出价值判断’的意旨吗?”∵

为了更好的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应当先看一段《因明入正理论》的原文:“因明入正理论者盖乃抗辩标宗摧邪显正之闷阈也因谈照实。明彰显理入言趣本。正以离邪。论之者。较言旨归。审明要会也。昔应符道树兹义备焉。”很显然,《因明入正理论》的基本创作目的是在辩论抗衡中把握推理的根据,摧毁、揭露怪异不合理的理论或学说,彰显昭然若揭的大道理。而其基本创作宗旨是使人的行为符合世间规律并且树立书中所阐明的公正合宜的道德观和行为观。在这里,“事实判断”是基本创作目的,“价值判断”是基本创作宗旨。因为创作目的能够推出创作宗旨,所以该“事实判断”能够推出“价值判断”。∵

“佛家的学问不是章句之学,也非唯论辩是鹜之学。即使是因明这样的世间学问,其根本目标也在于引发他人的正智,使其足以安身立命。‘立正破邪’是因明的基本宗旨”①。这里的“正”与“邪”并不仅仅是言辞和逻辑上的,也包括了认识论。《因明入正理论》中的“宗过九种”除“自语相违”是纯粹的形式逻辑错误以外,其他八种“宗过”的根源不在逻辑论证和推理过程中,通过考查我们还可以发现“宗过九种”之中包含了“从事实判断得出价值判断”。同理,规范逻辑的性质除了可能具有真值性外还具有合理性问题。我们可以试着探寻一下“宗过”对规范逻辑在真值性和合理性上的参考作用。∵

“世间相违”指与世俗公认的常识相冲突的(论题)。佛家所言“世间”的意义近似于我们今天所称的世俗界②。这里的“事实判断”当然指世俗公认的常识无疑。因明将“世间相违”列入“宗过九种”,无非想要杜绝奇谈怪论。杜绝“世间相违”的“价值判断”是免掉与安身立命无关的争端。此处的“从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为何这样得出呢?因为佛家学说在于随俗化导,在于诱人入正法,并不是为了惊世骇俗或哗众取宠。作为论辩术的因明旨在“立正破邪”,如果在无关紧要的见解上标新立异,则无益于“启人智慧”,无益于“自悟悟他”③。另外,因明既然已经在命题之前加上了“世间”的字样,就有了顺从世俗大众的意思,而没有想去冒天下之大不韪。与此相类似的是,规范逻辑的“合理性”是指与现今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相符合。因此,规范逻辑也应当远离怪诞不合理的理论或学说,不在无关紧要的见解上标新立异,不去冒天下之大不韪。∵

“世间相违”也反映出了佛教从未想过也不可能于一夜之间革除世间的一切陋俗,使人人都大彻大悟。世俗大众的认识水平不会因为一两个有学问之人的先见之明而提高,而是世代积累才能有进步。只要人本身不愚痴,早晚总会有进步。“因明在讲求世间学问和逻辑科学时也没有忘记,还有应该容忍的非逻辑性知识。所以因明保留了宗教信仰的地位,保留了对真理相对性的默认。前者是‘真’生命的所在;后者是佛教宽容的依据,由这种态度,理当承认世间知识的合理性”④。同样,规范逻辑在经典命题逻辑基础上增加了“应当”、“允许”、“禁止”等规范模态词,无非是号召人们遵从自然界的规律、社会发展的规律、法律、伦理,不要急功近利,而要始终坚持积极态度,并保持宽厚、仁慈、博大的胸怀。∵

再来以“现量相违”为例。凡与感觉知识矛盾的论题一开口便成谬误,根本无须进一步寻找瑕疵⑤。在因明家看来,感性与理性同样是知识的源泉,感性给我们提供对世界的直接了解,其可靠性在于不假思索,不经任何语言的解释,他人无法代为接受和转达。“从陈那到法称,都对谬误的感觉知识,即“似现量”进行了考察。对感觉知识可能犯的错误之剖析,本身就是理性的”⑥。因此,因明始终坚持了感性和理性是唯一可靠的两种知识来源和判别标准,也就是坚持了感觉与推理是认识世界的两大途径。“事实判断”是感性的,来源于感觉。“价值判断”是理性的,来源于推理。“从单纯的事实判断得出价值判断”,依靠的就是一个辩证推理的过程,实现了一个对“世间”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同样,对于规范逻辑而言,实现“从单纯的事实判断得出价值判断”也必须依靠一个辩证推理的过程,否则“价值判断”就成为了空中楼阁。规范逻辑中的辩证推理与因明不同的是据以推理的经验法则,即正义、公平、诚信等法律、伦理意识乃至习惯或法理。辩证推理是一种理性的、逻辑严密的思维活动,作为一个复杂的过程,它不排除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的形式推理方法,但这些方法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或阶段,如果从其中的某个环节或阶段来讲,它们的结论属于局部结论而不是整个辩证推理的全面结论。规范逻辑要想取得真正的全面结论,还必须在参照经验法则的基础上,进行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辩证思维过程。∵

有一些批评因明的人说,以逻辑服从教义,说明了佛教是将宗教信仰置于知识标准之上的。很显然,这种指责是站不住脚的。从“宗过”中,我们可以看到因明对世间学问,世俗见解以及对所信奉的教理的兼顾。佛家学问的出发点不是唯科学主义的,不是自以为是的⑦。尽管该指责不成立,但今天唯科学主义的缺陷,可以说是有目共睹的,人们几乎公认它不能解决社会中的价值观问题。因此,规范逻辑绝对不可以走唯科学主义的老路,而要走一条“科学认识论”发展的新路。显然,因明在认识论上对规范逻辑有积极的启发作用。我们不妨分以下三个方面来讨论一下。∵

首先,因明对“真确认识”这个概念有严格的界定。《因明大疏》中对“真确认识”的定义是“真确无误的新知”。“真确无误”是说主观反映与客观事物必须一致,认识达到准确无误。“新知”是说真确的认识必须是与处于一刻不停地发展变化中的新的情况相符合的认识。任何理论,包括因明学说,都没有也不会故步自封⑧。当今世界飞速发展,日新月异,国际风云变幻无常,“新知”的更新速度已远非因明产生和兴盛之时所能想象,但“新知”中所包含的发展、及时、积极、认真地认知精神是亘古不变的。规范逻辑也同样需要探索“新知”的精神,而不能仅仅满足于在几个已有的系统内部闭门造车,在几个不完善的系统之间打转。否则,规范逻辑就将故步自封,无法拓展自身的研究空间,甚至有跟不上时代发展步伐的危险。∵

其次,整个因明的发展演进史说明了,因明内部从未禁止理论的突破与发展。当然,突破与发展应该言之成理,也要遵守逻辑的严整性和理论的前后一致性⑨。然而在今天,理论的突破与发展之逻辑严整性和理论一致性却在一些研究者中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学者十分强调规范逻辑在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中的具体应用。逻辑应用的确是将逻辑的学科特长向其他学科拓展开来,力求使逻辑学的工具性和服务性得到充分实现的良好途径。但是,我们应当知晓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等学科自身拥有一套独立的价值理论。“逻辑应用却没有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独特的理论体系,它的应用对象是零碎的而非系统的,对逻辑学或具体学科知识具有很强的依赖性,通常情况下既要按照逻辑学的内容去逐一预设与处理,又要联系具体学科知识或实际事例”⑩。在此期间,难免会将具体学科知识或实际事例的价值理论与规范逻辑自身的价值原则相互混杂。因此,在规范逻辑之逻辑应用中,强调遵守规范逻辑的逻辑严整性和理论一致性是十分必要的。∵

再次,因明的“形而上”问题往往涉及到佛教的基本价值原则。因此,因明不是纯粹的形式逻辑,没有在随顺“世间”和讲求学问时放弃对“形而上”问题的关心。同理,规范逻辑也具有对“形而上”问题的关心,并且应当继续建设其基本的价值原则。规范逻辑中的价值原则必然反映当今社会法律制度和道德体系。当今的法律制度是统一的,但道德体系却呈现了多元化和层次性的特点。无论哪一种社会秩序,其产生与巩固都离不开道德与法律两个因素的优化组合和协调发展。因而,规范逻辑提倡树立新的价值原则就会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性。传统的价值原则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它必须也要与时俱进。规范逻辑应当在继承传统优秀道德观基础上,以当代法治观为参照,融合时代精神,树立新的价值原则。∵

综上所述,尽管因明和规范逻辑产生并发展于不同的时代,但是因明可以在解决“从单纯的事实判断得出价值判断”问题上为规范逻辑提供借鉴和指导。从因明和规范逻辑的统合考察可以断定,二者的渗透和结合会使因明成为当今一门更有生命力的学科,并且终将能够发挥巨大的理论功能和应用功能。∵

注∵∵释∵

①∵∵宋立道.《因明入正理论译释》.佛光出版社.∵1997年版.第65页∵

②∵∵宋立道.《因明入正理论译释》.佛光出版社.∵1997年版.第72页∵

③∵∵宋立道.《因明入正理论译释》.佛光出版社.∵1997年版.第74页∵

④∵∵宋立道.《因明入正理论译释》.佛光出版社.∵1997年版.第67页∵

⑤∵∵宋立道.《因明入正理论译释》.佛光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页∵

⑥∵∵宋立道.《因明入正理论译释》.佛光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页∵

⑦∵∵宋立道.《因明入正理论译释》.佛光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页∵

⑧∵∵宋立道.《因明入正理论译释》.佛光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

⑨∵∵宋立道.《因明入正理论译释》.佛光出版社.∵1997年版.第72页∵

⑩∵∵刘邦凡.《教育逻辑学引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参考文献∵

[1]∵∵刘邦凡.《规范逻辑的应用功能》.广西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05期∵

[2]∵∵宋立道.《因明入正理论译释》.佛光出版社.∵1997年版∵

[3]∵∵孙明湘.《规范逻辑简论》.∵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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