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学用语。指合作法与离作法。兹分述如次:
(1)合作法:指因明论式中,用同喻的论式,结合宗、因,以确立宗义的作法。例如:
声是无常(宗);
因缘生故(因);
见诸因缘生皆无常(同喻体),喻如瓦器
等(同喻依)。
在这个论式中,同喻的喻体系由“因缘生”(因)、“无常”(宗)结合而成,显示凡有因义之处必有宗义附随,宗义亦常附随因义,所以这是个合作法。
合作法以“先因后宗”为定则,亦即先举因义,后举宗义,以免犯倒合之过。
(2)离作法:指因明论式中,举异喻时,使宗异品、因异品远离宗、因,不令属着。以明无此宗之处必无此因的作法。《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下(大正44·137a):“离者,不相属着义。言诸无常者,即离常宗,见彼质碍,离无碍因,将彼质碍属着无常,返显无碍属着常宗。”盖离作法以“先宗后因”为定则,也就是先举宗义,后举因义,以免犯倒离之过。
附:沈剑英《因明学研究》第四章(摘录)
合作法、离作法
喻分同喻和异喻两种,组成同、异二喻的方法是不同的。组成同喻体的方法是合作法,组成异喻体的方法是离作法。合作法是先说其因同后说其宗同,离作法是先说其宗异后说其因异。例如:
声是无常,(宗)
所作性故,(因)
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同喻体)如瓶
等。(同喻依)
(先因同,后宗同=说因宗所随)
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异喻体)如空
等。(异喻依)
(先宗异,后因异=宗无因不有)
这是陈那新因明所竭力推行的方法。陈那提出合作法和离作法是符合事物间原因与结果或理由与推断之客观关系的。以上例的同、异二喻来说,“所作”是“无常”的充分条件,故凡所作的均是无常的;而“无常”则是“所作”的必要条件,故凡非无常(常住)者,就必然是非所作的。由此可见,同喻先因后宗,正是由因为宗的充分条件所决定的;异喻先宗后因,则由宗为因的必要条件所使然。我们还可以从概念间的关系来考察合、离二法。因明中的因法外延一般小于宗法,二者构成属种关系,如“所作”因就是“无常”宗的种概念。由种概念“所作”的存在,当然可以证知其属概念“无常”之存在;而由属概念“无常”之不存在(非无常),则可推知其种概念“所作”之不存在(非所作)。由是以观,合作法必是先因合而后宗合,离作法则必是先宗离而后因离,而绝不会相反。所以《理门论》云:“由如是说,能显示因,同品定有、异品遍无;非颠倒说。”意思是,按照上面所说的那样用合作法和离作法组织同、异二喻体,才符合同品定有、异品遍无的规定;而决不能颠倒过来说。因为按因明的规定,凡把合作法和离作法颠倒过来说的,就会犯倒合和倒离的错误,使推论违反原来的论旨。故《理门论》云:“应以非作证其常,或以无常成所作,若尔应成非所说,不遍非乐等合离。”
陈那的话说得极其简略,但却概括了丰富的内容。
[参考资料]《因明入正理论》卷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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