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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正理门论讲记之二

若以有法立余有法,或立其法,如以烟立火,或以火立触,其义云何?

这又是外人提出的一个问题。外人说,能不能以有法为理由来成立有法?就是说能不能以论题的主词为理由来成立论题的主词?有人说,句中前一个“有法”是指宗的主词,宗前陈,“余有法”,“余有”是剩下的。在一个宗里边儿,只有两部分,有法和法,除了宗前陈“有法”还剩下的当然就只有宗后陈“法”了~~就是说“余有法”是指宗的谓词,宗后陈。也有人说这个“以有法立余有法”是以有法来成立有法。那么到底该怎么说呢?咱们来看陈那论师举的例子。陈那论师举的例子“以烟立火”,咱就说说这个例子。∵∵∵∵∵∵

∵∵∵∵∵∵这个“烟有火”的完整式子应该这么写:“烟有火,是烟故,犹如余烟”。关于这个例子,窥基法师在《大疏》中说过,说,看见远处有火,于是立下了“烟有火”这么个宗,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冒烟的那个地方有火”。关于因明的宗支,有四种宗,不顾论宗、遍所许宗、先业禀宗、傍凭义宗,这个“烟有火”算是哪一种宗呢?是不是不顾论宗?也象,不顾论宗就是按照立论者自己的高兴而立的宗,但象不等于是,因为这是外人问的问题,他说,比如说我立“烟有火,是烟故”这样一个式子行不行?既然是问,就是他自己无所谓自己乐不乐,自己也不知道对不对。是不是遍所许宗?遍所许宗是立论者和论对者双方都承认的观点儿,这个式子呢是立论者自己也不知道对不对的观点儿,所以不是。先业禀宗更不是了。只有四种宗,已经排除了三种,仅剩下傍凭义宗了,它就只能是傍凭义宗了。就象人一样,我有一位师兄弟,他给我说过他的出家因缘,说他本来是不信佛教的,不但不信佛教,而且是什么也不信,有一次一个居士对他说:咱是人,人总得叫管,你或者叫神管或者叫佛管都行,这才有个靠山,不然咋弄?(河南方言)于是他就随那个居士到了我们庙里,最后三弄两弄出了家。说人就这么贱,非叫管才行,非得有个去处才行,我还记得以前有人问我,说修弥陀法门的人死后去西方极乐世界,修弥勒法门的人死后去兜率净土,修禅的人死后去哪儿?我说我不知道。其实我不是不知道,它这个问题就是胡闹问题,真贱,非要个去处才行!但这才是人!现在这个宗也是,它非有个位置才行,只有四种宗,其它三种都不是,只能把它放傍凭义宗里边儿了。傍凭义宗就是有话不明说,说的话容易让人产生歧义,我们再看看这个式子,把它放在傍凭义宗里边儿是不是冤枉了它,咱们也别制造冤假错案。

∵∵∵∵∵∵本来我要说“冒烟的那个地方有火”,强调处所,我却说成了“烟有火”。“冒烟的那个地方有火”是说的处所,可一说成“烟有火”成什么了?就成把烟当成有法、主词、宗前陈,把火当成“法”。《西游记》里边儿有红孩儿的一段儿,说孙悟空本不怕火,因为在太上老君的八卦炉中炼过,但在打红孩儿的一段中,却被红孩儿三昧真火中浓烟所败。我小时候看到这儿就奇怪,有火肯定有烟,烟与火能分开吗?孙悟空怎么可能不怕火只怕烟呢?这问题就困绕过我。“烟有火”就是把烟有火理解成了烟与火不可分离。所以,我看把它放在傍凭义宗里边儿一点儿也不冤枉。因为我们把本来说处所的“冒烟的那个地方有火”弄成了“烟有火”,这样呢,就老产生歧义,把它理解成了以有法成立有法!

注意:陈那论师的原文中是“余有法”,这个“余”字儿,到底怎么说才好?是不是真的就是“剩余”?就是说是让“余有法”指“法”,这对不对呢?估计不对,咋说呢,因为接下来的一句话是“或立其法”,在宗支中间,宗前陈是“有法”,宗后陈是“法”。这“或立其法”还是外人说的话。外人问,能不能以“有法”为理由来成立“法”呢?所以说,上边儿的“余有法”指“法”不对,要是指“法”的话就给下一句重复了。那么它指什么?是“其余的有法”!咱们知道,有法和法的关系就是事物与属性的关系。比如说,“玫瑰花是红的”这个命题,“玫瑰花”是有法,“红”是玫瑰花这一事物的属性,是法!再看一个命题,“玫瑰花是植物”,在这里,玫瑰花是“有法”,植物是“法”,植物这个概念把玫瑰花这个概念包括进去了,就是说植物是上位概念,玫瑰花是下位概念。在“玫瑰花是植物”这个命题中,玫瑰花是“有法”,植物是“法”,植物有红的也有兰的、白的等等各种颜色,所以,植物是上位概念、事物,红色、白色等是下位概念、属性,于是,我们就说,植物也是有法,因为我们先说的是“玫瑰花是红的”,所以,植物这个有法就成了“余有法”。咱托住“烟有火”来说,就是玫瑰花这种植物和红色的这种植物,就是说玫瑰花这种植物是红色的。当然这是更啰嗦!“玫瑰花是红色的”人们常说,而“烟有火”这话只是人们不常说,使得不明白了而已,其实这两句话是一样的。神泰法师在《述记》中说,“烟之与火俱是有法”,沈剑英先生说“不知何意”,说穿了就是说把“烟有火”分解成“那个地方在冒烟”、“那个地方在着火”就行了。陈那论师原文“若以有法立余有法”中的前一个“有法”完整来说是“此有法”,就是指“烟有火”的“烟”,就是“冒烟的那个地方”的“烟”;“余有法”是指另一个式子的有法,就是指“着火的那个地方”的“火”。“着火的那个地方”的“火”,就是另一个式子的有法“火”,与简化式子“烟有火”的“火”在字面儿上重复了,这一重复不打紧,我们就糊涂了,说在“烟有火”中,“烟”是有法,“火”明明是“法”呀~~因为“烟”是宗前陈,“火”是宗后陈。但这里恰恰不能这么理解。∵∵∵∵∵∵

接着还有一句“或立其法”,这还得随着前边儿来,说,外人说,能不能以“有法”为因来成立“法”呢?还看例子。“以火立触”,这一句用完整的话说是这样的,“火有触,是火故,犹如余火”。这个“火有触”的“触”做感觉。“以火立触”在神泰法师的《述记》中是恢复成了“此火炉处有热触”,这就很明显了。不必要多说。∵∵∵∵∵∵

问:法师你的这个说法到底敢不敢保证?∵∵∵∵∵∵

怎么不敢?因为接下来陈那论师有回答,我们可以联系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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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于此中非以成立火、触为宗,但为成立此相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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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陈那论师的回答。陈那论师说,关于这两个论式,其实是你把它理解错了,“烟有火”和“火有触”并不是指的烟、火、触,而是说的地方、处所,说的是冒烟的那个地方、有火的那个地方,说的是冒烟的地方与有火的地方、有热触的地方是相应的、不相离的,说的是与烟、火相应的地方,与火、热触相应的地方。所以说,在“烟有火”这个式子中,有法不是“烟”而应该是与烟、火相关的那个处所,在“火有热触”这个式子中,也不是“火”是有法,与火、热触相关的那个地方才是有法。“此中”就是这两个论式,“非以成立火触为宗”,并不是争论火、触的,“但为成立此相应物”,只是要说明烟与火相关的事物(事实)、火与触相关的事物(事实),这个“相应物”,崔清田先生说,山与炉和烟与热义理相顺,就叫“相应物”,山是指冒烟的地方,炉是着火的地方。明白点儿说,就是与全类相应之物叫相应物,全类就是全部,比如所有有烟的地方都有火,没有一个例外,这就叫全类。我们从“有烟处皆有火”这一规则为出发点儿,就可以推出“相应物”——山谷有烟,所以山谷处有火。我们再以有火处必热(即有热触)为出发点儿,就可以推出“相应物”——这个火炉中有火,所以火炉一定热。

∵∵∵∵∵∵陈那论师这句话就是说,这两个论式其实不是争论的,而是要说明冒烟的那个地方着火了,这个着火的火炉是热的,只是要说明这事实而已。这就是说这个所谓的论式其实只是一个陈述而已,就是说有人学了那么一点儿因明就故意卖弄,把一个好端端的陈述句不用陈述表达,而非要用一个因明论式形式来表达。

∵∵∵∵∵∵这就是为了防止有人神经过敏,或者说有人爱卖弄,知道了一点儿因明,可好了,把什么都要用因明来套,这就把因明庸俗化了,因明本来是阳春白雪,不是下里巴人。这是人的习气,我们以前的学校收留学生,有一个澳大利亚的好玩儿得很,他跟我学中文,有一回给我一起上街,他就卖弄,看着街上的字儿就一直念,不认识的字儿他就读成“啥子”,这是我们河南的方言,他读“金啥子商店”,人家是“金鑫商店”。中国的城市大街上的字不规范的太多,他就一直“啥子”,惹得司机直笑。最后他学汉语学得一口河南话。他好玩儿得很,冬天冷,我给他了一件毛衣,他就穿,可他不会穿,他不知道毛衣不能紧挨身子,里边儿要有衬衣,他把毛衣帖身子穿了,毛衣帖身子穿上会发痒的,使得他抓呀抓的。

∵∵∵∵∵∵人都爱卖弄,这不是哪一个人的习气,都有。我记得刚学《几何》,连走路我也得用用三角形定理。据说当初批判孔老二时就是用阶级斗争的理论来批判的。

∵∵∵∵∵∵佛教的人卖弄得更不得了,这举例子就太得罪人了,就不说了。

∵∵∵∵∵∵陈那论师在这儿就是说,不要卖弄了,好好的一句话为啥非要变成因明论式的形式来说,本来是一个事实——那边儿山脚处着火了,正在冒烟,你非要立成“烟有火,是烟故”,这是干啥?多此一举!说对也算,说你又说不对,让人产生误解。手不要碰住火炉,若烫住手就不得了,你这样说有啥不行,还非要卖弄地立个论式:火有触,是火故。按我们河南话说,你有话不好好说,非要立这论式,这就是瘪物。

∵∵∵∵∵∵神泰法师在《述记》中把这个式子给改了一下,说你要真是想卖弄,用因明论式来说,应该这么说——山谷处有火,(山谷中)有烟故,如余有烟处。这是“烟有火”的论式,那么“火有触”的式子对的该怎么说呢?是这样——此火炉处有热触,有火故,如余有火处。在第一个式子中,“山谷”是宗前陈、有法,山谷就是四大和合而成的,“有火”是宗后陈、法,“有烟”是因。第二个给这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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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尔者,依烟立火、依火立触,应成宗义一分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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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尔者”,要是不这么来,“依烟立火、依火立触”,你非要立“烟有火,是烟故”,“火有热触,是火故”,你非要瘪物谁给你咋着,那你就瘪物吧,你这样瘪物的话,“应成宗义一分为因”,什么意思?比如说我们常说的例子“声无常,所作性故”,在这个式子中,因支我们可以这么改,“声是所作性”,则就是说,因为声是所作性,所以我说声无常。你这“烟有火,是烟故”怎么办?因支就是“烟是烟故”,就成了因为烟是烟,所以烟有火,这通吗?这个就叫宗义一分为因!宗由宗前陈和宗后陈组成,在“烟有火,是烟故”这个式子中,是把宗前陈烟作了因支,宗前陈是宗支的一部分,就是“宗义一分”。“火有热触,是火故”给这是一样的。宗是所立,因是能立,宗由二部分组成,所以,根本就不能以所立的一部分来作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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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于此中非欲成立火触有性,共知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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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再者。“非”,不必要。“性”,本性,这里指本来就有的,本来就有的什么?对于“烟有火”来说,就是有烟一定有火,对于“火有热触”来说,就是火一定热。“共知有故”,都知道有烟一定有火,火一定热。

∵∵∵∵∵∵这句话就是说,我们因明可不是要来论证有烟一定有火,火一定热之类的,这是人所共知的,你要立这,就是“相符极成”,完全是废话,用因明来证明有烟一定有火,就是高射炮打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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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于此中观所成故,立法、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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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于此中”,在用因明立论式时,“观”,就是看看、了解,“所成”,对方的主张、观点儿,然后,才立“法、有法”,“法、有法”是宗后陈、宗前陈,指宗,又指代论式。这一句是说,在立论式时,你要有针对性,要对对方的理论有充分的了解,确确实实知道了对方的观点儿之后再立论式,这样才能有的放矢,∵∵∵∵“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就是说对方的观点儿是“声常”,我才立“声无常”,要是说对方的观点儿是“声无常”,这给我的观点儿是一致的,我就不需要再立“声无常”了。回头说“烟有火”、“火有热触”,对方也承认有烟一定有火,火一定是热的,你有必要立论式吗?这根本就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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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德、有德。故无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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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说胜论派的德、有德。胜论派的主张是六句义,实、德、业、同、异、和合,“实”是指诸法的实体,“德”是指诸法的属性,“业”是诸法的业用。陈那论师《因明正理门论》原文中的这个“德”就是指胜论师的德句义,“有德”就是胜论六句义的实句义,因为只有实体才有属性,因为只要是实体,肯定有属性,实体都有属性,所以,“有德”就是六句义的“实”。说胜论派立德、有德,这是胜论哲学的基本范畴,它不需要先看对方的观点然后才立,所以,胜论师立德句义没有过失。《因明正理门论》原文中的“非”是不同。这句话要给上一句“又于此中观所成故,立法有法”放在一起才好。就是说,在立论的时候,要先了解对方的观点儿,然后才立相应的论式,这给胜论师立德句义不一样,因为胜论师立德句义不需要看对方的主张。

∵∵∵∵∵∵下边儿陈那论师对前边儿说的来了一个颂子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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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说颂言:∵∵∵∵∵∵

有法非成于有法∵∵∵∵∵及法此非成有法∵∵∵∵∵∵

但由法故成其法∵∵∵如是成立于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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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颂子要读成“有法非成于有法及法,此非成有法,但由法故成其法,如是成立于有法”。“有法非成于有法及法”就是说,凭宗支的一部分(指颂子中的前一个“有法”),是不能成立“有法”(指颂子中的后一个“有法”)和“法”的,比如“烟有火,是烟故”这个式子,就是以宗支的一部分--有法、烟来成立宗体,这一句的“有法及法”,把有法和法合起来就组成整个宗支。第二句“此非成有法”是说,因法不能直接成立有法,比如说“最胜为有,现见别物有总类故”这个式子,凭因法“二十三谛”是难以证明有法“自性”的。最后两句“但由法故成其法,如是成立于有法”,这是说,凭共许的因法才能成立不共许的宗法,就是说凭共许的因法可以成立不共许的“法”为“有法”所有,也就是说,共许的因法证明了宗后陈是宗前陈的属性。法为有法所有就是说宗后陈是宗前陈的属性,就是说二者不相离。有法和因法的关系是什么呢?有法是所依,因法是能依,所依的有法为能依的因法所有,所以,因法在成立法为有法所有时,也就一并的成立了有法,而不是直接以因法成立有法。

∵∵∵∵∵∵这一个颂子就是说,不能够以宗上有法(如“烟”)为因来成立宗之法(如“火”),也不能以因法(如“二十三谛”)来直接成立宗有法(如“自性”),我们只能以共许的因法来成立不共许的宗法,证明宗法、宗后陈与有法、宗前陈的不相离性,这样也就间接地证明了宗有法。

∵∵∵∵∵∵这个《因明正理门论》读起来确实是费劲得很。

∵∵∵∵∵∵下边儿还是问答。别人对于陈那论师的因明还有些不明白的地方,就提了些问题,咱往下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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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成立“声非是常,业等应常故。”“常应可得故。”如是云何名为宗法。∵∵∵∵∵∵

∵∵∵∵∵∵∵

陈那论师的这一句话很让人费解。以前,胜论师和声论师关于声的常、无常有过争论。声论师说声是常,胜论师说声无常,在神泰法师的《述记》中有说明,“胜论师对声论者立宗云,声非即常。立因云,业等应常故。谓第三业句行来俯仰,等者等取第二德句中者示(《大正藏》注说,‘者示’在校对本甲上是‘苦乐’)法也。此业等应常之因,白(自)是第三业句应常,不世(是)第二德句声上,此即非宗义之法。何得言宗家法故名宗法?又立因云,常应可得故,谓此声应一切时,常应可得闻,如是常应可得义。于其声上,无此因义。此自他俱不许,声一切时中常为耳识可得,自是别明常应别得,非关声事。可得言宗家法,复名宗法耶”。就是说,声论师立“声常”,于是,胜论师就立“声无常”来破。胜论师所立论式的因支是“业等应常故”,“业”就是胜论六句义中的“业”句,是指事物的业用,或者说是行动,或者说是运动形式等。玄奘法师译的《胜宗十句义论》中说“业句义云何?谓五种业名业句义。何者为五?一取业、二舍业、三屈业、四申业、五行业。”下边儿还各有解释。“行来俯仰”,我怀疑是“往来俯仰”,就是说不是常恒不变的,就是说没有任何东西是不变的,一直在变化。“业等应常”是说变化是一直在进行着的。胜论师的这个论式,“声无常,业等应常”就是说,因为任何东西都是一直在变化着的,所以声也应该是无常变化的。有人一下子不明白,说,“业等应常”并不是宗义之法呀,为什么把它作为了因支呢?胜论师就又立一个因,说“常应可得故”,就是说恒常的东西就应该是可以把握的,若说声是常的,则声就该随时可听见,但是事实呢?显然不是这样,不管是胜论师还是声论师都不承认声是随时可听到的,于是人家问:“常应可得”怎么能成为宗法呢?宗法这里是因。就是说,“业等应常”和“常应可得”作为因支是不是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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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说彼过,由宗、因门,以有所立,说应言故。以先立“常,无形碍故”,后但立宗,斥彼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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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陈那论师的解答。“此说彼过”,此指胜论师,彼指声论师,因为先是声论师说“声常”,胜论师就立“声无常”来破,咱们现在是分析胜论师所立的式子的。“由宗、因门”,“由”,从;“门”,门径、下手处。我们知道,驳斥对手,可以直接驳斥对手的观点儿,也可以驳斥对手的理由,从宗入手就是直接驳斥对方的论题,从因入手就是驳斥对方的论据。∵∵∵∵∵∵

“以有所立,说应言故”,因为立论者先立了论题,所以论对者就根据立论者的所立作进一步的推论,这进一步的推论用的是双方都认可的推论方法,过程、步骤双方都认为说得通,但是进一步推论推出的结果确是双方都认为是荒谬的。∵∵∵∵∵∵

这句“以有所立,说应言故”就是说,因为对手先立了一个观点儿,于是我就说,根据对手所立的这个观点儿,就应该出现怎么样的一个结果,这个结果确是双方都承认是荒谬绝伦的。这其实就是归谬反驳。∵∵∵∵∵∵

“以先立‘常,无形碍故’,后但立宗,斥彼因过。”这是说啥哩?说,因为声论师先立了个论式,“声常,无形碍故”,这个式子的喻是“犹如虚空”。咱看胜论师从因上来破怎么破。胜论师说,假如说你声论师的因支“无形碍”是成立的,那么,“业”也是无形碍的,“业”是事物的业用、运动的形式,“业”也是无形碍的,是不是也应该是“常”?难道你声论师承认“业常”?显然,你声论师是不承认的,所以,“无形碍故”这个因是不行的。胜论师的这个反驳就是通过驳论据来反驳声论师。就是前边儿提问时说的“声非是常,业等应常故。”刚才外人说,“业等应常”这个因根本就不是宗义之法,就是说它根本与宗有法“声”没有关系,外人说你胜论师拿一个了不相干的东西作因支怎么能行?通过这么一分析,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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