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现象学概况和胡塞尔的哲学活动

现象学是当代西方的一个重要的哲学思潮。埃德蒙德·胡塞尔(Edmund∵Husserl∵1859一1938)是现象学的奠基人。现象学对于本世纪初期的德国哲学和本世纪中期的法国哲学产生了重大影响。马克斯·舍勒的《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和实质性价值伦理学》、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1927)、萨特的《存在与虚无》(1943)、梅洛-庞蒂的《知觉现象学》(1945)在某种意义上都属于现象学研究方面的著作,而这些著作已经成为当代西方哲学的经典,可见现象学与当代欧洲大陆哲学的发展是分不开的。

这一章我们主要介绍胡塞尔的现象学。这一方面是因为胡塞尔建立了现象学的基本学说,另一方面因为现象学运动中的其他哲学家的理论可以用现象学这一名称来表示,也可以不用现象学这一名称,而用其他名称,如“存在主义”、“哲学人类学”等等来表示。它们之所以称为现象学,因为这些哲学家多少运用了现象学的方法,多少偏重于意识分析。

要概括出现象学的基本特征,是十分困难的。因为现象学不是一种统一的学说,而是一场“浪推浪”的哲学运动。往往是老的哲学家的问题引起新的哲学家的重视,他们寻求另辟新的途径解决它;或老的哲学家的方法被新的哲学家用到新的领域中去,他们在运用这种方法的同时又发展这种方法。即使胡塞尔本人的哲学也是不断变化的,他自称是一个哲学的“永远的”“探索者”和“漫游者”。

与实证主义、分析哲学的运动相比较而言,现象学与欧洲大陆的思辨哲学的传统比较密切,对经验主义一般持否定态度。实证主义拒斥形而上学,而现象学对形而上学的基本问题──存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般来说是比较关心的。分析哲学重视语言分析,重视形式化的研究,而现象学认为包括逻辑形式在内的语言形式的更深的一个层次是人的意识和实际的生活,因此他们重视意识分析和重视研究“生活世界”。实证主义和分析哲学一般不关心人生的意义问题、价值问题、人类历史的目的问题,而现象学家大都认为它们是哲学探讨的永远不可抛弃的主题。

现象学大师胡塞尔生于当时属于奥匈帝国的摩拉维亚的一座小城——普罗斯理兹,是犹太血统的德国人。他于1876至1878年在莱比锡大学学习物理学、天文学和数学,间或也去听冯特的哲学讲座。接着他去柏林,在弗利得利希·维尔海姆大学继续学习。1881年他去维也纳大学,在那里以有关微积分的变分的论文得博士学位。在1884至1886年间他专心倾听布伦塔诺的有关心理学和哲学的讲课。在布伦但诺的影响下,他决心献身于哲学。他自己谈到:“我是听了布伦塔诺的讲演之后才决心选择哲学为自己的终身事业的,这是因为他的讲演使我树立了这样一种信念:哲学也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它也能以最严格的科学精神来对待,并且必须以这种精神来对待”。[1]∵在布伦塔诺的建议下,他去哈勒大学。在那里他以《关于数的概念——心理学的分析》的论文获取大学开课资格。1887至1901年他是哈勒大学的讲师。1900一1901年他发表两卷本的巨着《逻辑研究》。基于这本书他应邀当哥廷根大学的副教授。1906年当他47岁时被提升为正教授。从1916年起直到1928年他退休止他在德国的弗兰堡大学任教。海德格尔是他在该大学的哲学教职的继承人。1938年4月27日他与世长辞。

当胡塞尔在哥廷根任教时,在他周围形成了一个由他的学生和朋友组成的现象学学派。与此同时在慕尼黑也形成了一个相类似的现象学学派。1913年他联合盖格尔(Moritz∵Geiger)、普凡德尔(Alexander∵pf?nder)、赖那赫(Adolf∵∵Reinach)和舍勒创办《哲学和现象学研究年鉴》。在这年鉴上发表过舍勒、海德格尔等人的重要哲学著作。胡塞尔本人在这上面发表了《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以下而称《观念》I,《观念》的第二卷和第三卷在胡塞尔生前从来没有发表)。随着《观念》I∵的发表,胡塞尔转向明显的先验的主观唯心论。哥廷根现象学学派和慕尼黑现象学学派中的大多数人不愿接受胡塞尔的唯心论,他们宁愿采取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所持的实在论的态度。他们认为《逻辑研究》才是真正的现象学的著作,《逻辑研究》中所使用的本质直觉的方法,是真的现象学的方法,用这种方法所获取的“本质科学”才是真正的现象学。胡塞尔则抱怨他们没有能够理解他在《观念》I∵中所阐述的“先验还原”的方法,以及通过这种方法所达到的先验唯心主义的立场。

胡塞尔在他有生之年所发表的著作并不多。1928年经海德格尔整理发表了胡塞尔的《内在的时间意识的现象学的讲演》,l929年发表《形式的和先验的逻辑》,这一年胡塞尔应邀去法国巴黎作为题为“先验现象学导论”的报告(简称巴黎讲演),这报告在1931年以法文的形式发表。这报告的德文原文以及以此为诱因写下的“笛卡尔的沉思”的遗稿在《胡塞尔全集》第一卷(1950)中出版。1933年希特勒上台,胡塞尔因为是犹太人而被下令禁止在德国发表任何学术著作和参加任何公开的学术活动。但他仍不顾年老体弱和政治风险去维也纳和布拉格作哲学讲演。在这二个讲演的思想基础上胡塞尔写了《欧洲科学的危机和先验现象学》一书(以下简称《危机》)。该书的第一、第二部分于1936年在南斯拉夫出版的一本哲学杂志上发表。在这本书中胡塞尔又发展了一种称之为“目的论的历史的解释方法”的新的现象学方法,并对“生活世界”的问题作了深入的探讨。

胡塞尔的哲学思想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心理主义的阶段;

(二)在批判心理主义的过程中形成一种不明显的,类似于柏拉图式的实在论的本质观和形成作为“描述的心理学”的现象学的阶段;

(三)先验唯心主义的现象学的阶段。

第一阶段以《算术哲学》为代表。第二阶段以《逻辑研究》为代表。第三阶段经历的时间最长,是胡塞尔不断寻求新的途径通往“先验的自我”和“先验的意识”的唯心主义色彩最浓厚的阶段。这一阶段以《观念》I和《危机》这二部书为代表。

胡塞尔为自己提出的根本任务是使哲学成为一门严格的科学。为此他寻求建立一种可靠的方法。用一种可靠的方法来建立一种严格的哲学,是他终身奋斗的目标。他的兴趣开始时集中在数学和逻辑的基础问题上,他试图用心理规律来解释数学的和逻辑的规律。但不久后他发现这将导致怀疑论和相对主义。于是他起来批判心理主义,他认为数学和逻辑的规律是不能归结为心理规律的一种自在地存在的规律,意识只是发现它们,而不是创造它们。这时他倾向于柏拉图式的理念论。他那时所建立的本质直观的方法主要是用于发现自在地存在的数学和逻辑的本质。但是数学和逻辑的规律毕竟是通过人的认识被发现的。在认识论的问题被澄清之前,不能说数学和逻辑规律的确定性已被完全建立。这使他的兴趣转向认识论问题。现象学的方法被发展成为一种研究认识论的方法。这时他逐步驱向康德式的先验主观唯心主义。布伦塔诺的意向性理论在先验唯心论的框架内被加以发展。一切意识的对象被认为都是意识活动的作用的结果。“自在性”这个概念本身被认为是由意识活动构成的。因此不存在完全自在的逻辑和数学的规律,它们归根到底是意识活动的产物。不过这时所说的意识活动不是经验的人的心理的意识活动,而是先验的主体的意识活动。“客观性”被认为等同于“主观际性”,存在和意识在先验论的框架内被统一起来。由此可见,胡塞尔的思想经历了一个马鞍型的发展过程:从经验论的存在与意识的统一观(这主要表现于用心理规律说明数学规律和逻辑规律)演变成一种不明确的柏拉图式的实在论的立场,再演变成为先验论的存在与意识的统一观。

胡塞尔死后留下大量的遗稿。这包括还没交付出版的著作的手稿、在大学讲课的讲稿、和各种有关哲学问题的随笔和札记。从1890年至1938年他日以继夜地共写下45000页有关现象学的基本问题和用现象学的观点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的速记稿。根据这些遗稿1950年开始出版《胡塞尔全集》,至今已出版了24卷。研究胡塞尔的机构主要有二个:一个是1939年在比利时卢汶大学创建的胡塞尔文献馆,另一个是后来在西德科隆大学建立的胡塞尔文献馆。《胡塞尔全集》就是由这二个机构联合出版的。研究现象学的杂志主要有《现象学研究》和《胡塞尔研究》。有关早期现象学的值得推荐的参考书是收集在《海德格尔全集》第20卷中的海德格尔在1925年所作的介绍现象学的讲演稿。

国外对胡塞尔的现象学的研究在50年代和60年代初实际上只是作为研究存在主义等学派的副产品。在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人们对与胡塞尔的现象学有着密切关系的海德格尔的后期哲学的兴趣、对存在主义的兴趣、对伽达默尔的释义学的兴趣退下去,对胡塞尔的现象学的兴趣也随之减弱。那时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后期维特根斯坦及其后继者的语言分析哲学、法国的结构主义、科学理论和科学史成为人们注意的中心。近年来在西方哲学界对胡塞尔的兴趣有增长的趋势,因为胡塞尔的有关生活世界和历史的学说,以及对认识论和心理学的深入的探讨引起人们重视,很多人发现胡塞尔的浩繁的遗着是尚待开发的宝库。

第二节∵∵∵对心理主义的批判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一卷中对心理主义展开了批判。胡塞尔所说的心理主义是指19世纪末所盛行起来的一种哲学思潮。它的主要观点是把逻辑当作一种思维艺术,把逻辑规律归结为经验的心理活动的规律,把真理说成是相对于这些规律而言的,因而只有相对的真理,没有绝对的真理。心理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穆勒、冯特、西格瓦德(C.Sigwart)和里普斯(T·∵Lipps)。胡塞尔早年关心逻辑的基础问题。他在开课资格论文《关于数的概念——心理学的分析》和《算术哲学》中拥护心理主义的观点。他在《逻辑研究》第一卷中的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实际上也是对他自己早期思想的批判。

胡塞尔认为心理主义的根本错误是混淆了自然规律和逻辑规律,自然规律是关于现实的事件之间的联系的规律,而逻辑规律是关于观念之间的联系的规律,现实的事件处于现实的时空世界之中,是随时间地点而变化的;观念不处于现实的时空世界之中,是不随时间地点而变化的;自然规律是从重复发生的事件之中通过归纳得出的,而通过归纳得出的结论充其量也只有盖然的真理性;逻辑规律不是从个别的事件之中通过归纳得出的,逻辑规律具有必然的真理性;自然规律是用来预言在时空中发生的现实的事件的,自然规律是关于现实的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规律;逻辑规律不是用来预言在时空中发生的事件的,逻辑规律不是关于因果关系的规律,而是关于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必然关系的规律。综上所述,胡塞尔认为自然规律是经验的概括,而逻辑规律是先天的原理。当先天的原理和经验的概括发生冲突时,先天的原理始终是胜利者,因为必然真理是不会被盖然的陈述所驳倒的。心理主义主张逻辑的规律从属于心理的规律,这样就把先天的原理跟经验的概括混淆起来了。心理主义企图从只具有偶然的真理性的关于心理过程的经验概括中推导出具有必然的真理性的逻辑规律,这是十分荒唐的。

胡塞尔认为心理主义犯这种错误的原因是把心理活动本身和心理活动所涉及的内容混淆起来了。比如说,计数是一种心理活动,计数所涉及的对象,如“2+2=4”,是心理活动所涉及的内容。心理活动是历时空的活动,是现实的活动,而象“2+2=4这样的心理活动所涉及的内容不是现实的东西,而是观念的东西。心理活动可能会犯错误,可能有人把“2+2”误算成“3”,但是“2+2=4”是观念间的一种必然的联系,决不会因为人的心理活动而变动。心理主义者正是看到了思维活动中总要涉及观念、判断和逻辑推论的式子等,因而产生了一种错觉,把心理活动本身和心理活动所涉及的内容混淆起来,并由此错误地把逻辑规律归结为心理活动的规律。

胡塞尔断定心理主义必然导致怀疑论和相对主义。他认为如果说逻辑是一种思维的艺术,逻辑规律是可以通过心理分析获得的思维的经验的规律,那么每个人的心理活动是有差异的,每个人的思维的结果就会不同,并且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样就会得出跟古希腊普罗塔哥拉一样的结论:“人是万物的尺度”。这样真理就因人而异,对于一个人来说是真的判断,对于另一个人来说就可能成为假的判断。胡塞尔认为,把“对于”这个词用在逻辑真理上去荒谬的,逻辑真理不是“对于”某个东西而言的,而是必然地、普遍地真的。

在今天,计算机被广泛使用,人们比较容易识别心理主义的错误。心理规律好比计算机硬件的物理的、机械的规律,逻辑规律好比计算机软件的规律,把心理规律同逻辑规律混淆起来,好比把存在于计算机硬件中的规律跟存在于计算机软件中的规律混淆起来一样。人们很容易理解,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规律。

当然,存在于计算机的软件中的规律不同于逻辑的规律,计算机的运算活动不等同于人的实际的思维活动。人能理解他的计算对象,而计算机却不能理解它的运算对象。究竟应该怎佯来理解逻辑规律?逻辑规律的本体论的基础究竟是什么?这仍然是悬而未决的问题。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只是指出心理主义的论点是站不住脚的,胡塞尔自己是怎样理解逻辑规律的呢?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主张逻辑规律是“客观的”、“自在的”规律。胡塞尔的这一立场被理解为柏拉图式的实在论的立场。胡塞尔对心理主义批判的功绩被称颂为“拯救了共相的客观性”。然而胡塞尔本人并不深信不疑这种柏拉图式的实在论的立场的正确性,实际上胡塞尔在那时处在动摇和徘徊之中。在1913年他发表《观念》1时最终抛弃了这种柏拉图式的实在论的观点,转向康德式的先验主观唯心论。尽管他仍然坚持逻辑规律是“客观的”、“自在的”,但他在先验主观唯心论的框架内对“客观”和“自在”作了重新解释。当时的哥廷根现象学学派和慕尼黑现象学学派中的大多数人对胡塞尔的这种唯心论表示不理解,他们认为胡塞尔“堕落”为主观唯心主义者,而他们自己仍然坚持实在论的立场。

第三节∵意向性理论

在上一节中我们谈到,早期、中期和晚期的胡塞尔对数(和逻辑)的存在的性质持有不同的看法。早期的胡塞尔认为,数纯粹是心理的表象。当问道数存在于何处的时候,早期的胡塞尔回答,数存在于(经验的)人的心相中。当某人思考数的时候,数就在他的心相中产生出来了;当某人在这方面的思想活动停止的时候,数也就消失了。但是这种认为数依存于心理活动的观点遇到以上提到的心理主义的种种麻烦,如个人间的心理活动是千差万别的,为什么数学的规律具有普遍的有效性。中期的胡塞尔主张数是超时空的观念,这种观点有点类似于柏拉图的理念实在论。但是胡塞尔并没有象柏拉图一样断言数之类的理念存在于天空中的某个地方。对于当时的胡塞尔来说,有关数的存在性质问题是悬而未决的。晚期的胡塞尔仍然主张数是超时空的观念,但他认为数之类的超时空的观念是依存于先验的意识的。这时他严格区分经验的意识和先验的意识。

胡塞尔对数与意识的关系的看法涉及他的意向性理论。随着他晚期转向先验唯心主义,他的意向性学说也经历一个发展过程。我们以下先讨论他在《逻辑研究》(1900-1901)中的意向性理论,后讨论他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1913)中的意向性理论。

一∵、∵《逻辑研究》中的意向性理论

(一)表达的物质外壳和表达的意义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对意向性问题的探讨是从表达入手的,胡塞尔认为表达是有意义的记号。∵表达的物质外壳是字符或语音,表达的内容是意义。表达的意义是我们通过赋予意义的行为加到表达的物质外壳中去的东西。∵当我们说一句话或写下一个句子的时候,我们就把意义加到表达的物质外壳中去。当我们看一行字或听一句话的时候,我们又把意义在意识中再现出来。离开了人的意义意向的行为,∵那么任何记号都不可能

成为有意义的语言。

(二)∵∵对象化的活动的三个环节

胡塞尔认为,当我们表达一个意义的时候,∵我们的意向活动包括三个环节:a)意向行为,b)意义(意向内容),c)对象。“每个表达不仅意味着什么,而且涉及到某种东西;它不仅有意义,而且与某个对象发生关系。∵”[2]“表达通过意义表示(指称)对象。”[3]∵在此对象可以是实在的对象,∵也可以是观念的对象、想象的对象。把表达的意义(意向内容)与对象区分开来十分重要,∵这不仅因为:有时对象相同而意义不同,∵如“依恩纳的战胜者”和“滑铁卢的战败者”具有不同的意义,但同指一个对象,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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