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关于“法身”的思想

佛教对有关佛陀生身的殊胜(三十二相、八十种好)、能力(十力、四无畏)及其实身成就的种种考察,称为佛身论,是佛教的重要教义之一。由于当机不同,经论所说不一。大小乘,显密教,都有各自不同的说法,有说一身、二身、三身……乃至十身,有说开真合应,有说合真开应,且往往联系佛土、修证而论,很是复杂。一般来说,佛教讲佛身,通常是讲法身、报身、应(化)身,叫做“三身”。身是聚集的意思,聚集诸法而成身。把佛陀理法的聚集称为法身,智法的聚集称为报身,功德法的聚集称为应身。佛是觉悟的人,法身是他的觉性,报身是他的觉相,应身是他的觉用。通俗地说,我们现实的人身是由物质的肉体和精神的智慧聚集而成,就叫应(化)身。如释迦佛应众生之机而示现的人身即是。这个人身根据自身的各种条件去适应自然和社会的各种变化,也叫做应(化)身。譬如这个人对其父母来说是儿子之身,对其师长来说是弟子之身,但对其子女来说却是父母之身,对其弟子来说又是师长之身。如果这个人能聚集无量戒定慧功德,那么他适应变化的范围和作用就非常大了,像佛教讲的观世音菩萨三十二应身就是。菩萨在因位时所立之愿与修行,其结果显现受乐之佛,就是报身,如阿弥陀佛就是聚集四十八大愿的功德修行而成。报身以大悲、大定、大慧为体,具足无量的色相、功德与乐相,佛的净土就以报身为因而成立。报身就是指悟真理而有功德的具体普遍之身,它既非永远真理之身,亦非无常的人格人身。比如由这个人的行为品德、事业成就所形成的一定形相,如政治家、教育家、军事家、企业家等形相,就是这个人的报身。这个人如果觉悟了宇宙万法的真相,即缘起性空的法理,由此法理聚集所成之身,叫做法身。因为法理本身的自性就是空的,所以法身是无形无相的,它随同法理,犹如虚空一样,遍一切处。这是体现万法本质的一种理念,实际是对佛陀所说根本教法的人格化抽象,乃佛之所以为佛的根本处,即非肉眼所能见之理佛,既无形象,更无数量的区别。它的特点在于以常住真实普遍平等理体的真如法性为法身,所以又叫法性身、自性身、真身。比如佛教说人人都有佛性,体现佛性这个理念的就是法身。法报应(化)三身的关系,如月之体、光、影,称为“一月三身”。具体来说,法身的理体是唯一,常住不变,如月之体;报身的智慧由法身之理体所生,能照明一切,如月之光;应身具变化之作用,如映现水面之月影。

佛教关于“业力”的理论

业力是佛教的根本教义之一,是佛学思想的一个基石。造作名业,业就是造作,力就是力量、力用,由造作而产生的力量和作用,就叫作业力。这是佛教为解释宇宙人生一切因果现象而使用的一个中性名词。在早期和上座部佛教中,用的是狭义解释,把业力和因果现象加以区别,认为一种果必由多种因而成,业力不过是因的一种。此后佛教则广泛使用广义的解释,把造作之体、造作之用、造作之果都叫做业,那持其体、显其用、种其因、产其果的力用就是力。因此“业”字便是指宇宙间一切因果现象中的一切事物,“力”字便是宇宙间一切事物的一切因果现象。“业力”二字,便是指宇宙间一切事物和一切因果现象而言,也就是控制自然界和社会界现象的因果规律。因为业的涵义很多,用这个名词的地方,要分别解释。如有时指业的基本,就应当作基本上的“身口意”三业解释;有时指业的行相,就应当作行相上的“善恶无记”等解释;有时指业的体量,就应当作体量上的“共业不共业”等解释;有时指业的时期,就应当作时期上的“定业不定业”等解释。还有指业的德性、能力、趣生、效用、领受、感报、果地等,应当分别其意义而作解释。佛教讲缘起,其中最重要、最复杂、最难讲且最易误解的便是业感缘起。佛教认为,宇宙就是一个业力之网,它的体用便是一个“因果之环”。讲业力之网事理的,便是“四谛”;讲因果之环事理的,便是“十二因缘”。十二因缘讲重重因果关系,因必有果,果必有因,因果相续,如环无端,谓为“因果之环”。这个环的体是坚固不破的,这个环的用是连续不绝的。从空间的“宇”上分析,可以得着空间的最小单位——一极微;从时间的“宙”上分析,可以得着时间最小的单位——一刹那。三界九居,三祗四劫,由此而起,由此可见业力之网的根源。业力的体便是四大四相,业力的用便是六因五果。业力体上的四大,即地大、水大、火大、风大,为空间单位之本,因有四大种性,便成四大种元子。业力体上的四相,即生相、住相、异相、灭相,为时间单位之本,因有四相环流,便能显现四大种元子的变化。业力用上的六因,即能作因、俱有因、同类因、相应因、遍行因、异熟因。业力用上的五果,即异熟果、等流果、士用果、增上果、离系果。这便是业力理论的一个大纲,确非三言两语所能说明。但从基本上说,人的造作是通过人的身体、语言、意识的一切活动来体现的,所以人的“身口意”三业的活动都叫做业。下面可从几个不同角度通俗地加以阐释。

一、业力是一种力量。人的“身口意”三业活动造成行为,而任何行为都会自然产生一种力量,此力量又迫使人去作新的行为,此新行为又产生新的力量……如此行为产生力量,力量又产生行为,辗转相生而形成螺旋式的业力推动圈。行为不但产生力量,而且会产生一种压迫人和约束人的力量,使人不得不接受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或约束力。每人所作的业,皆产生一种力量,百千万人之业就产生百千万人之力量,万亿人心聚起来就成为一股巨大无边的力量,就是“共业”。个人所作之业,名为“别业”。共业是指许多众生所作的集体行为所产生、所汇聚的业力大流,比如群众的生产力,它就是推动人生、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

二、业力意味着命运的必然性。人依赖社会和自然的条件而存在,受自然和社会条件的约束,不能自由自在,从这方面说,人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但人又可以改造(造作)自然和社会条件,掌握规律,发展自己,从这方面说,人又可以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合着这两方面来说,支配人们命运的必然性规律就是业力。所以业力不是宿命论,不是命定论,因为业由人造,自己造成的东西或局面虽有其约束性,也有可变性。在人文和生命现象中,有定和不定即“定业”和“不定业”两种因素存在。佛教认为,对空间的宇和时间的宙,对自然界和社会界的因果关系,认为是自然、偶然或神使之然的,都是邪见邪说。

三、业力是一种关系。人与自然和社会形成各自不同的关系圈。如人为生物之一种,需阳光及水,这个生物圈是极共业圈;人有运用语言、使用工具能力,与其他生物不共,这人类共业圈是大共业圈;人受自己所属国家、民族约束限制,各国各民族之间情况不一,这是国家民族的共业圈;如机关、学校社团不同而又形成各别共业圈。家庭形成家庭不共业圈;夫妇关系则形成极不共业圈;单独个人世界,独有自我,是最极不共业圈。以上几层圈,一圈比一圈大,一圈比一圈复杂。最小的圈,譬如个人,一般来说较易改变,圈越大,改变就越难。人的意识即主观能动性是可转变环境(业力)的,人是有意志自由的。但人受着许多圈圈条件约束,又是有很大局限性的。

四、业力是道德的公正自然法律。业力遵守同类相应原则,如是因生如是果,若是这样,就必会这样。在自然界,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在道德界,善因善报,恶因恶报。玩火者必自焚,多行不义必自毙。有同类不相应事实,一是时机尚未成熟,二是条件尚未具备,不是不报,而是时候未到。但同类相应原则不会改变,时候一到,必然全报。这个同类相应原则便是业力。

业力的涵义太广太复杂,举上数例,可见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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