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世时代,佛陀针对弟子所犯的过失,因时因地,随机制定生活的规矩,这就是制戒的动机。当时,有关僧团的事务、大众生活的秩序,包括对于触犯戒律者的处置,完全由僧团自行裁决处分,就是所谓“僧事僧决”的最高原则。在僧团中设有上座及维那、寺主、值日及值月、值岁等职务。他们各有专司,比如:上座,是比丘大众中的长老,备受比丘众尊重,在各种悬而不决的事务,或重大纷争上,有举足轻重的发言份量;寺主,负责堂宇的建造、管理;维那,按照规矩指挥日常生活种种事务。他们分别负起维持僧团秩序的责任,是僧团的重要职事,只是在当时并不属于“官职”的性质。

∵∵∵∵佛教传入中国后,在发展过程中,为适应社会环境,佛教寺院及僧团必然与国家政治、社会、经济形成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此背景因素下,就有“僧官”的设置。僧官,是由国家任命僧众中有德望的高僧,给予官职乃至俸给,从事纠察违戒失职僧尼的统理工作,也就是负责统领全国寺院僧尼以维持教法的官职。僧官不但是僧团的统理者,更是国家的职官,因此佛教与国家政治、社会的关系,产生了互为影响的互动关系,形成中国佛教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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