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问:什么样的宗教活动场所暂缓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暂缓登记:

(一)不完全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但目前当地信教群众尚需要该场所;

(二)具备设立登记条件,但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明显的违法行为;

(三)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很不健全,管理混乱需加以治理的;

(四)要求改变现有名称以教派的名称命名的,恢复或沿用有损于我国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形象旧名称的;

(五)有某些情况和问题尚未弄清或有其他问题不宜当时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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