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回答说:(你们提的这个问题,我作四层解释):

一、(由意识)分别(而起的贪慢,可以说是相违,不得同时俱起,而与末那)俱生(而起的贪慢,彼此相互随顺,所以得相应起)。

二、(由意识缘于)外境(而起的贪慢,贪心是向下的,慢心是高举的,你们说它们违而不俱起是对的,由末那缘于)内境(而起的贪慢,所谓贪着内境而恃我生慢,不特不彼此相违,而且彼此极相顺,所以得相应起)。

三、所陵所恃(的对象不同,而丰收的贪慢自亦有别。如欺陵他人而起的高慢,自然不容有令心卑下的贪起,贪慢相违而不相应,可说是必然的;若因自恃而自以为自己了不起,不但心必高举,且必深所贪着,像这样的贪慢,有什么相违可说?为什么不能俱起)?

四、(同样是贪慢,但它们行相),粗细有(差)殊故:(粗显而猛利的贪慢,可说它们相违而不相应;微细而相续的贪慢,彼此的行相不违,自然可相应俱起)。

与末那相应的贪慢,正是属于俱生、缘内、自恃、微细,所以它们行相无违,得以同时俱起,

(由此)故(知,我们唯识的两论)彼(瑜伽论与)此(三十论论)文(或有异,其)义(并)无(什么)乖返(互相违背)。(可以相互贯通的)!

彼瑜伽论:是指第六意识相应的分别烦恼,贪于外境,陵于外人,行相粗故,不容并起。

此三十论:是指第七识相应的俱生烦恼,贪于内境,恃于内己,行相细故,自不相违。

辛二、余及触等壬一、问答总标

有人问:此(末那)意(所相应的)心所,(难道)唯(独只如上所说的)有四(种)耶?

论主回答说:不尔!----不是唯独只有这四个心所与末那识相应。

为什么?

(因为颂文有说)“及余触等俱”故。

有人问;既然还有其余的心所相应,为什么一开始就说四惑相应?

答:这因末那意在因位中,一向以来是染污不净的,为了说明烦恼的根本,特地先明贪痴见慢的四惑,并不是说没有其余的心所相应。

颂文“余触等”的“余”字,向来有两家解释的不同:

一家说是四惑之余的触等五遍行心所。

一家说是触等之余的随烦恼心所。

壬二、偏正互辨癸一、执唯九所子一、正明执义

有义(是指第一家)(第一家认为),此(末那)意(所相应的)心所唯(独有)九(种,就是)前(面所说的)四(根本烦恼以)及(其)余(的)触等五法,即(就是)触、作意、受、想与思(的五遍行心所。为什么?因为触等五心所,任何一个心王起时,必然与之俱起的,所以末那)意与(五)遍行(心所决)定(是)相应(的)故,(没有不相应的理由)。

前(面)说(到)触等(五遍行与第八)异熟识俱(相应)。(异熟识是无覆无记的,与之相应的遍行,亦是无覆无记的;可是现在与第七识相应的遍行,亦如末那一样,是有覆无记的):恐(怕有人)谓(说)(第七识相应的遍行)同前(说到的异熟识相应的遍行一样),亦是无覆(无记的,为了)显(示)此(末那识所相应的心所)异(不同)(于)彼(异熟所相应的心所),故(所以在颂文中,特别安)置(施设)(一)余言,(以显示它们的差别,免得学者的误会)!

《了义灯》卷四说:“此师解余,有其二义:一遮,二表。今取遮义。五遍行法,前与八俱,亦与七俱。恐同于前是无覆言,故余言遮;后言有覆摄者,是其表义,故无有过”。

(至于颂文当中的)及,(就)是(合)集(的意)义,(就是把)前(面)四(种根本烦恼与)后(面)五(种遍行心所)合(集起来)与末那(识永)恒相应故,(显示此识所相应的心所有此九种,其余心所皆不与末那相应)。

有人问:此(末那)意,何故(为什么)无(有其)余(的别境、善等)心所(相应)?

此明五别境不相应的理由:

答:(所)谓欲(心所,主要是)希望(从来)未(有)遂合(遂合自己心意的)(的乐)事,(能够得到遂合,是为欲的最大胜用。而)此(末那)识,(从无始来,都是)任运缘(于)遂(心)合(意的)境,(根本没有遂合事的希望,正因从来)无所希望,故(所以)无有欲(心所相应)。

遂--------顺、如意、遂心

遂合境--------遂合自己心意的境,名为遂合境。

有人问;第七坚定不移的爱着第八见分为我,岂不是应该说它有欲?

答:不可以这样说,要知所谓希望,是欲未遂合的得以遂合,第七虽然爱着第八,但它们之间的关系,一向是遂合不离的,现在并不希望遂合,所以仍然没有欲的相应。

胜解(心所,是)印持(认可)曾(经)未(决)定(的)境(界,现在对之生起决定解,认为确实是如此的,不再对它有所犹豫,是为胜解的特性。而)此(末那)识,(从)无始(来,都是)恒缘(第八识的见分为我,这是决)定(了的)事,(早已)经所(有)印(证)持(守,并不是先有所犹豫,而后才对它决定),故(所以)无(有)胜解(心所相应)。

持-------持守

印-------印证

念(心所),唯(独在于)记忆(过去)曾所习(染过的)事(而起,可是现在习染的事已经灭为过去,现在时刻的追忆回想,方有念的需要)。此(末那)识恒缘(第八)现(前)所受(的)境(界,根本)无(有什么)所记忆(的,亦就是无须劳烦它的记忆),故(所以)无有念(心所相应)。

定(心所),唯(是)系心专注一境。此(末那)识,任运(而自然的),刹那(刹那前后)别缘,既不(是)专(注)一(境),故(所以)无有定(心所相应)。

慧(心所,这不是别法),即(就是)我见,(有我见一定有邪慧,慧见不是两个东西,第七识既有我见相应),故(所以)不别(再)说(有慧相应)。

见既是慧的一分,有了我见,当然不再有慧,因为慧与我见二者不能并有的。

有人问;此末那识为什么没有十一个善心所相应?

答:(因为诸)善(心所其体)是(清)净(的)故,(而末那性唯是染污的,两者的性质敌体相反,所以善心所并)非(是)此(末那)识(所)俱(相应)(的)。

有人问:此末那识为什么没有随烦恼心所相应?

答:(因为诸)随烦恼(的)生(起,不是靠本身的力量所能做到的),必(须)依(靠根本)烦恼(的)前后分位差别(所)建立(的,离开了根本烦恼,并没有它们的个别自体,所以不能同时并生)。此(末那)识,(自无始来),恒与四烦恼俱(相应)(的。而且)前后一类(既没有什么变化,亦没人什么)分位,(根本)无(有差)别,故(所以)此(末那)识(所)俱(相应)(的心所)无(有)随烦恼。

有人问;此末那识为什么没有不定心所相应?

答:恶作,(是恶所作业,亦就是)追悔先(前)所造(的)业,(而且不论对所造的什么业,都可能有所追悔。但)此(末那)识(是)任运恒缘现(在第八识见分为)境,并不能造作诸业,没有什么先业可追悔的,所以并)非(是追)悔先(前所造的)业,故无(有)恶作。

睡眠(心所,它的生起),必(然是内而)依(于)身心(沉)重(昏)昧,外(而假借)众缘(之)力,(如辛苦勤劳或疾病的压力),有(的)时候)暂起(睡眠)。此(末那)识,(从)无始(以来,都是)一类(相续),内执(第八识的见分为我,根本)不假(借任何)外缘(的,当然谈不上什么身心重昧,那里还有什么睡眠)?故彼(睡眠)非有。

寻(与)伺(二心所),俱(是)依(于)外门而转(起的。如要分别它们的不同:寻是寻求,属于一种)浅(的推度,于意言境而作)粗(俗的发言;伺是伺察,属于一种)深(的)推度,(于意言境而作)细(密)发言。此(末那)识,(从无始以来),唯(是)依(于)内门而转(起的,总是那样)一类(相续,内)执(第八识的见分为)我,故(所以此末那识并)非(与)彼(寻伺二心所)俱(相应)。

子二、牒破余义

有义(第二师)(第二师认为),彼(第一师解)释(的)余(字的意)义,(并)非(是合于)理(的。为什么?因为)颂(文当中有特)别(的)说(到)此(触等五遍行心所,是)有覆(无记所)摄故,------(既然颂文当中已经显示此触等五遍行心所,属于有覆无记所摄,简别不是异熟俱的无覆无记,何必还要一“余”字来简别做什么?况且颂文说的“及余”的“及”字,是相违义,正是指的四惑之余。如再置一余字,岂不是成为多余的?所以余字,不是指的触等,而是指触等之余的随烦恼)。

第二师又反难第一师说:(假若如你们所说,四惑之余,只是指的触等五遍行心所,不包括有其余的,那就)又阙(了末那)意(所)俱(相应)(的)随烦恼故,(要知,与末那意所相应的随烦恼,是绝对不能缺少的。为什么?因为根本)烦恼必(定是)与随烦恼俱(有的),故(所以)此(颂文当中的)余言,(正是)显(显的)随烦恼,(不是指的四惑之余的触等五法)。

关于解释触等之余的随烦恼,有四家不同的说法,有主张五种的;有主张六种的,有主张十种的;有主张八种的。

癸二、执十五所

(在)此(四种不的说法)中,(先举第一家说):

有义(第一家说,随烦恼虽有二十,但只有)五(个)随烦恼,(是)遍(于)与一切染(污)心相应(的)。

有人问:你们这种说法有什么可以证明的呢?

答:如集论(第三卷)说:惛沈、掉举、不信、懈怠、放逸,(这五个随烦恼,在)于一切染污品(法当)中,(是)恒共相应(的)。

有人问:你们有什么理由作这样的说法呢?

答:(如杂集论第六卷说:假)若离(开了)无堪任性(的昏沉)等(烦恼,(等是等于掉举、不信、懈怠、放逸的四种)那第七末那识)染污性(的)成(立,就)无(有)是处故(没有理由可以成为染污性的)。(当)烦恼(生)起时,心既(然成为)染污(性),故(所以在)染心位(当中),必(定)有彼(惛沈、掉举、不信、懈怠、放逸)五(个随烦恼。要知),烦恼(不起则已,假)若(有生)起(的话),必(定是)由无堪任(性的昏沉),嚣动(不寂静性的掉举,心不清净的)不信,(心不策励懒惰性的)懈怠,(心不防护纵荡性的)放逸故。(如一个人没有烦恼的时候,自然没有无堪任性等的种种现象)。

有人这样问道:不信、懈怠、昏沉三者,各皆是属愚痴一分,说它通于染心,自然没有问题,掉举是属贪的一分,怎么可说通与一切染心相应?

第一师回答说:掉举虽(然说)遍(于)一切染心,(甚至在嗔恚心生起时,亦定有掉举的自体,然)而(由于在)贪(心)位(起时,掉举活动力特别)增(多,所以)但(只)说(掉举为)贪分,(而实遍于一切染心的)。

有人又问;为什么说贪心生起的时候,掉举的活动力来得特别增盛?

答:(因当一个人心在贪得无厌的时候,其心来得特别活跃,时而在这个所贪的境上转,时而在那个所贪的境上转,随顺贪欲而有戏笑等等,所以心不寂静而成为掉举,譬)如(睡)眠与(追)悔(二法),虽(然说它们都能)遍(通善、不善、无记的)三性心,(然)而(在)痴(生起)位,(其行相来得特别)增(盛,所以)但(只)说(此二以)为痴分。

外人问:你们为什么以睡眠与追悔为例?

论主答说:因为它们之间有四种相同之处:

一、遍同:悔与眠遍于三性心,掉举遍于染心。

二、增同:悔与眠是痴位增,掉举则贪位增。

三、分同:悔与眠是属疾分,掉举则属贪分。

四、体同:悔与眠是有体的,掉举亦是有体的。

由于有这四同的关系,所以特举它们为例。

有人根据上来所说的五随烦恼遍于染心的说法,特别提出问来问道:

假定如你们所说是对的话,为什么瑜伽论五十五说六惑于染心?又瑜伽论五十八更说十惑遍于染心?

瑜伽论中既这样说,试问你们如何会通?

第一师说:虽(然瑜伽论以及其)余(有)处(论典)说,有随烦恼,或(者有)六(个遍于一切染心),或(者有)十(个)遍(于)诸染心,(你们要知道,然)而彼(瑜伽论的前后两文),俱(是)依(据)别(不同)(意)义说(之为)遍,(并)非(是)彼(六惑、十惑,真真实)实(能够)遍(通)一切染心。(如认为实是遍通一切染心,那是我们错会了论中的文义,不是瑜伽大论之错)!

有人问道:照你这样讲,那是依于什么别义而说的呢!

第一家回答说:关于这问题,得分别说明,关于随烦恼,有两种说法:

一说就通常所说随烦恼有二十个。

一说在通常所说之外,再加邪欲和邪胜解,共有二十二个随烦恼。

(所)谓(假若)依(于)二十随烦恼(说:其)中(能够)解通粗细(的,能通)无记、不善(二性的,能)通障定(及)慧(的,唯有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乱、不正知这六个大随烦恼,其)相(来得特别明)显。(瑜伽论中依此别义,所以)说六(遍诸染心)。

至若忿等十个小随烦恼的行解,以粗细来分别,只能通于粗相,不能通于细相

关于无惭、无愧两个中随烦恼的行解,以三性来分别,只是通于不善,不能通于无记。

还有大随烦恼中的昏沉和掉举,以障定慧分别,昏沉唯障于慧,掉举唯障于定,各不能够通障定慧。

如是十四随烦恼,皆不能够遍于染心。

粗--------指分别惑------指行相极为猛利。从猛利心中生起的烦恼行相,说名为粗。

细--------指俱生惑------指行相极为沉审。从沉审中生起的烦恼行相,说名为细,

(假若)依二十二(个)随烦恼(说:其)中(能够)解通粗细(的,能够通于不善及无记)二性(的),说(有)十(个。就是不信、懈怠等八个大随烦恼,再加邪欲和邪胜解二个,所以瑜伽论依此别义,说十惑遍于一切诸染心)。

至于十个小随烦恼及两个中随烦恼,前者唯通于粗不通于细,后者通不善不通无记,所以不能遍于一切染心。

(依于如上分别),故(知瑜伽论说六说十遍于染心,无非是依这个别义而说,并不是说六惑或十惑,真的都能遍及一切染心,所以)此(集论中唯说五种与)彼(瑜伽论)说(六、或十,彼此所说,各依不同的意义,并)非互相违(背的。既然是这样的),然(可是)此(末那)意(所)俱(相应)(的)心所,(我们敢肯定的说,总共有)十五(个,就是所)谓(的)前(曾说过的五遍行及四根本烦恼)九法,(再加)五(个)随烦恼并(一个)别境(里面的)慧。

有人问:前面所说的慧就是我见,并不是两个东西,末那既有我见,怎么又说有慧?难道二慧可以同时俱起?

第一师回答说:我见虽(然说)是别境(里面的)慧(所)摄,(然)而(在)五十一(个)心所法中,(慧是通于三性的,见唯是属于染污的,它们的意)义,(是)有差别(的,其意义既然是有差别的),故(所以)(特地将之)开为二(种。我们这样所说,试问有什么不可)?

义有差别--------我见唯染污,慧通于三性。

假定不是如此,所谓五别境中,岂不是没有慧?

假若真没有慧,不特五别境要变为四别境,五十一个心所亦将成为五十个心所。这个你们承认吗?当然不会的,所以第七末那识有慧心所相应。

有人问:(以)何(什么样的因)缘(说),此(末那)意,(唯与十五心所相应,而)无(有其)余(的三十六个)心所(法)?

第一师回答说:(所)谓忿等十(个小烦恼的)行相,(极为猛利)粗动,(只要一发作的时候,立刻就会让人感觉到,知他现在是在忿怒或是嫉妒。可是)此(第七)识(的行相,极为)审(察而)细(密,不是一般人所能觉察得到的),故(所以)(第七识并)非(与)彼(十个小随烦恼)俱(相应)。

(至于)无惭无愧(两个中随烦恼,其性质)唯是(属于)不善,(可是)此(末那识,是属于有覆)无记(性的)故,(它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所以第七识并)非(与)彼(中随烦恼)相应。

(大随烦恼当中的)散乱,(能够)令心(奔)驰流(荡取于)外境,(而且是间断非恒常的,是异类非一类的);此(末那识则是一向以来)恒(常)内(缘,妄)执(第八识的见分)一类境(界而)生,(根本是)不(向)外(奔)驰流(荡的),故(所以)彼(散乱并)非(是第七识相应而)有(的)。

(至于大随烦恼中的)不正知者,(就是所)谓起(于)外门(的)身(行)语(行)意行,因为没有得到合理的指导,以致)违越(人生德行的)轨(范法)则,(所行所为不能合乎人生轨则):此(末那识)唯(是)内(缘妄)执(为我,从来不向外门而转的),故(所以)(末那识并)非(与)彼(不正知)俱(相应)。

(至于)无(有其)余(的四不定及十烦恼中的余六)心所(相应,其)义(皆)如前(第一师所)说,(这儿不再重述)。

癸三、执十九所

有义(第二师认为),应(当)说(有)六(个)随烦恼,(普)遍(的)与一切染心相应。

有人问:为什么要作如是说呢?

答:(因为)瑜伽论(五十五卷曾)说: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恶慧(这六个随烦恼,是与)一切染心皆相应(的)故。(既然瑜伽论有作如是说,我们不得不相信圣教所说)。

有人说:不信、懈怠、放逸三种行相不违,如前师说实遍染心,我们自亦无有异义,但为什么要加忘、散乱、恶慧的三法?

第二师回答说:忘念、散乱、恶慧(三法,假)若(真的是)无(无有的话,那在染)心(位中),必(定)不能(够生)起诸烦恼。(为什么?因为众生之所以生起一切烦恼,一定)要缘(过去所)曾(领)受(过的各式各样的)境界,(或者虽还未曾领受过而是曾经领受过的境界)种类,(然后)发起忘念及邪简择,方(得生)起贪等(的)诸烦恼故。(所以忘念及恶慧,皆能遍于一切诸染心)。

邪简择--------是指的恶慧,亦就是不正知。

有人问;如果凡是染心皆为有慧的话,那前五识岂不亦应有执?因前五识亦有慧相应的。

答:不然!要知五识虽有不正知,但它既不能深刻的推求,又没有五见中的我见,怎么可说有执?

有人又问:忘念、恶慧与末那识相应,或如你们所说,但第七识一向以来是内缘第八识的见分,从来不向外奔驰流荡的,怎么会有散乱相应?

第二师答说:(你们这样讲是不对的,因为诸)烦恼(生)起(活动)时,(其)心必(定奔驰)流荡,(不会有一刻的安宁寂静,要知,这)皆(是)由于(外)境(而生)起散乱(的原)故。(假定没有散乱,其心怎会奔驰流荡)?

如上解释,证知忘念、散乱、恶慧三法,确是遍于一切染心的,而且甚至可以说,绝对不能认为没有这三法而心成为染的。

有人又问;如你们所说六法遍诸染心,在遍诸染心中为什么没有昏沉与掉举二者呢?

第二师回答说:(因为)惛沈(与)掉举(二者的)行相,(是)互(相)违(背的),(如掉举的行相是向上高举,昏沉的行相是向下沉没,有了这个生起活动时,那个必然就不得生,有了那个生起活动时,这个必然就不得生,两者不能同时发生活动作用的),(所以此二者并)非(是在一切)诸染心(中),皆能(够)遍起。

有人又问道:你们说六法遍于染心而又没有昏沉、掉举,可是对法论中明说昏沉、掉举等遍于染心,试问你们又作如何会通?

第二师答:(对法)论说五法遍(于)染心者,(我们是知道的,也不是不承认,但那是就四大理由作这样说的):

一、(约它们的行)解通粗细(说)。-----这是简除行相唯通于粗的忿等十惑。

二、(约它们的)违唯善法(说)。----这是简除不是唯违善法的散乱等法,散乱是定的反面,以所障的定通于三性,能障的散乱亦通三性,不是唯违善法的,所以不遍染心。

三、(约它们的)纯随烦恼(说)。----这是简除亦可名为随惑的四不定心所,因为它们不是属纯随惑。

四、(约它们的)通二性(说)故。----这是简除唯通不善的无惭无愧两个中随烦恼。

对法论中本于这个四大理由,所以说五法遍于染心,并不是一切染心皆有这五法。

(至于瑜伽论)说十(个随烦恼)遍(于一切染心之)言,(其)义如前(第一师所)说(是一样的,这里不再重述)。

第二师说:然(而依照我们的意思):此(末那)意(所)俱(相应)(的)心所,(一共是有)十九(个:所)谓(如)前(说的四根本惑及五遍行的)九法,(再加现在所说的)六随烦恼,并(别境中的)念、定、慧(三个),及加(大随烦恼中的一个)惛沈。

有人问;念与忘念是两个不同的心所:念属五别境之一,是通于染净的;忘念属大随烦恼之一,是唯通于染的,二者性质不同,怎么可以相应?

第二师回答说:(当知)此(处)别说(别境中)念,(其义)准(按照)前(师说)慧(那样解)释。------如前师在我见外,又别说一个慧字,其解释的理由,是因在五十一个心所法中,它们的意义是有差别的,所以特地开为二种来说。见、慧有差别不同的二义,既然可以分开说;念与忘念虽说是一体,但在五十一个心所法中,其义也是有差别的,就是念以明记为义,忘念以不明记为义,正因为它们有着这差别义,所以特别说之为二。

外人问:说末那有念相应,固然可以,说末那有定相应,怎么可以呢?

第二师答说:(我们之所说)并有定(相应的这话)者,(是因为第七识始终)专注(于)一类所执(的)我境,(从来不)曾(有一刹那的暂)舍故,(根本没有移到另一个境界上去,这不是定的现象是什么?因为定之所以为定,就是所谓心一境性,此识缘境既然唯一,当然有定与之相应)。

有人问:说末那有定相应,或许不无道理,说末那有昏沉相应,又是什么道理?

第二家答:(我们之所再)加(一个)惛沈(与末那识相应)者,(是所)谓此(末那)识俱(相应)(的不共)无明,(其迷执的过失,来得特别的)尤重,(总是那样的内迷执我,决不顷刻的向外追求,其)心惛(昏)沈(沉的)故,(好像迷糊的一样,所以有昏沉相应)。

有人问:昏沉与掉举向来总是并说的,既然有昏沉相应,为什么没有掉举?

第二师答:(我们之所以说)无(有)掉举(心所与末那识相应的这话)者,(是因为它与)此(昏沉心所的性质)相违(背的)故。-----昏沉与掉举虽常并称,但它们的行相,如前曾经说过,昏沉是下沉的,掉举是高举的,彼此相互违背,有昏沉就不会有掉举,所以掉举不与末那识相应。

有人问:为什么没一五别境中的欲、胜解及染污中的邪欲、邪胜解,并忿等十个小随烦恼,无惭、无愧两个中随烦恼,不定四个诸心所相应?

第二师说:无(有其)余(的)心所(相应),如上(第一师所说),应(当可以了)知,(不必再为解说)。

癸四、二十四所

有义(是指第三师)(第三师)复(又)说(有)十(个)随烦恼,(能普)遍与一切染心相应。

十随烦恼-------就是八个大随烦恼再加邪欲及邪胜解。

第三师说,这不是我的意思,是依瑜伽论说。

(如)瑜伽论(五十八卷)说:放逸.掉举.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胜解.邪念.散乱.不正知,(如是)此十(个随烦恼,在)一切染污心(生)起(的时候,它们是遍)通一切处,(而且为)三界(之所)系(的)故。

昏沉、掉举、不信、懈怠、放逸五法的遍诸染心,如第一师所说。

忘念、恶慧、散乱三法的遍诸染心,同于第二师所说。

至于其余的邪欲、邪胜解二法遍诸染心,下面将说:

有人问:为什么要说邪欲及邪胜解遍诸染心?

第三师说:(假)若无(有)邪欲(及)邪胜解(的)时(候,那凡夫)心必(然)不能(生)起诸烦恼(的。当知这两心所与染心相应,是非常重要而不可缺少的)。

有人问:你们以什么道理来说明在染心中,有此邪欲及邪胜解?

第三家说:(要知吾人对)于(当前)所(领)受(的)境(界,必定)要(藉)乐(欲来决定,始会生起怎样的烦恼。假定所领受的是顺境,就要与之相)合,(假定所领受的是逆境,就要与之远)离,(这可说是必然如此。同时还要以胜解的力量,来)印(可任)持(这些)事相,(认为它们的确是如此的,然后)方(对可爱境及非可爱境生)起贪(嗔)等(一切)诸烦恼故。------由此可知,要有邪欲及邪胜解的印持,方有念等烦恼的生起,证知此二者在染心中不是没有的。反过来说,对于所领受的境界,不乐或合或离及不印持,自然没有烦恼,烦恼没有的话,自亦可说没有邪欲及邪胜解,但在染心中不通报说没有。

有人问道:胜解是决定印持,疑是犹豫不决,二者是互相乖违的,怎么可在一切染心中相应?

第三家说:(不错,疑是对于四谛的道理有所怀疑,但你们要知道,凡是)诸(怀)疑(四谛道)理(的)者,(对)于色(声)等(客观)事(物),必(定)无(有)犹豫。(为什么?因为色声等客观事物,是事实的存在,看得一清二楚的,这样就是这样,那样就是那样,有什么可怀疑的?由此可知,在一心中,缘于事理之境,对理尽管有怀疑,对事不但没有怀疑,而且还给以印证),故(所以)(与)疑相应(的染心),亦(定)有胜解(相应)。

有人问:疑与胜解可以俱时而生,姑且如你上来所说,但若所缘境事理且备,疑缘境中之理,胜解缘境中之事,两者所取的对象不同,岂不有违同一所缘之义?

答:不!我解释给你听:假若疑与胜解均极有所增上,它们确也不可同时俱起的,但若在一境中有事有理,疑在这个时候取理,胜解这个时候取事,那就不妨同时并生。

有人问道:假若对于所缘的色等事上,还有疑惑存在的话,自然没有什么印持,因为印持是决定的意思,疑是犹豫的意思,二者是不能并生的,这末一来,有了疑岂不是就没有了胜解?

第三家说:(并不是像你们所说的那样,要知对)于所缘(的)事(上)亦(有)犹豫(的话)者,(这并)非(如一般所说的)烦恼疑,(而是普通一般的疑),如(怀)疑人(结果是)杌(柱)(一样)。------好像晚上在行走的时候,远远的看到一株椿,因而心上开始就在猜疑:这是人呢?还是什么?像这样的疑,是异熟生无记心摄,不是俱生烦恼所摄。但第七识所疑的,是疑诸法的谛理,不是疑诸法的事相,所以虽有疑仍有胜解生。

有人问:邪欲及邪胜解,如果真的遍于一切染心,为什么在其他的经论中没有说到?

第三师说:(至于其)余(的)处(地方)(经论所以)不说此(邪欲及邪胜解)二(者)遍(于一切染心)者:(一、是因)缘(于)非(所)爱(的)事(物,不但不欲此事,即使是有的话,亦非常的微薄;二、假设与)疑相应心(的邪胜解,对理有所怀疑,就不能有所印持,如是)邪欲(及邪)胜解,(它们的行相)非粗(非)显故,(显而是极微细的,所以不说)。

由此可知,从它们的行相不是粗显,说此二境没有邪欲及邪胜解,但并不是没有它们的实体,从有它们的实体说,所以这里说有邪欲及邪胜解相应。特别是第七缘第八为自内我,是真爱乐没有丝毫的厌恶,是真胜解没有半点的犹豫,所以定与邪欲及邪胜解相应。

(除了上面所说的二十四种心所法,其)余(的心所相)互有无,(其)义如前(面二师所)说。-----(像前第一家说有,第二家说无,或第一家说无,第二家说有,他们已经相互抉择过了,我们要说的也不外如此,因而只要参阅前二师所说就可,这里不必再重述。

上来抉择第七识相应心所的有无

现在显示自己的正义以决定多少

此(末那)意(所相应的)心所,(共)有二十四(个:就是所)谓(如)前(说的四根本烦恼、五遍行的)九法、十(个)随烦恼,(再)加别境五(个,合为二十四个心所)。

有人问:为什么唯有这二十四个心所相应?

第三师说:准(按照)前(面道)理(解)释(可以知道,这里不再重述)。

(至于)无(有其)余(的)心所(相应),如上(面)应(当)知(道,这里不必再说)。

癸五、正十八所

有义(是指护法论师)(第四家说),前(面三师所)说,皆未(详)尽(其)理,(有的讲得实在是很牵强的)。

且(如第三师说)疑(怀疑)他世(未来世)为有为无:(疑他世---------就是对未来世的怀疑,不知未来世是有呢还是没有呢?像这样的心怀犹豫,就是于事上生疑,亦就是可说是烦恼,为什么你们说于事疑不是烦恼?于他世的这件事上起疑,既然是烦恼疑),(试问对)于彼(未来的事境)有何(什么)欲(和)胜解(之)相?-------这是破第三家有欲、胜解的十遍染义。

第三家听到这样破他,就起来挽救自己的理论说:于他世疑为是有是无,虽说是未来的事,但必于现在有所印可。这话怎讲?如对未来生起希望,这就显示有欲;如对未来生起是有是无的犹豫,这就显示有疑。若疑未来没有什么苦而起希望,那他在现在就会无恶不作,因为作了恶横竖没有未来的苦果可以感受的;若疑未来会有很大快乐而起希望,那他在现在就会竭力修福,因为修了福将来可以感受极大的快乐。像这样的想法,不是明显的对现在的罪福有所印可,对未来的果报道理有所希望和疑惑!如此,怎么呆说没有欲、胜解?

护法论师顺着他的救意再予难说:照你这样讲法,那你的疑未来心,应与我见是俱时,亦即疑未来时,于现在起我,虽说它们的行相相违;因此,如疑未来时,那在起胜解,它们的行相亦是相违。两者道理是一样的,当然不可说疑未来时可以现起胜解,疑未来时却不可生我见。可是事实上,我见是推求,疑亦是推求,当疑有所推求的时候,自不容有推求的我见生起。以彼例此,当胜解有所印持决定时,自不容有犹豫不决的疑生起。设若你们说,这不可相例:疑时决定没有我见,因为这时没有我见所缘的境,我见怎么能够生起?如果是这样讲,我亦可同样说:疑时不应有胜解,因为这时没有胜解所缘的决定境,胜解怎么能够生起?又若如你们说,同在一心之中,于他世生起疑惑,于现世有胜解生,所以它们不妨并起。假定真是如此,那在现实世间,当你疑杌为人时,应于这一念心中,亦当有胜解生起,你为什么又不承认?设若你们说,疑理疑事是两回事,所以它们可以俱生,但是疑杌为人,其境只是一个,所以胜解与疑不可同生。假定真的如此,那你就又犯了疑与胜解不是同一所缘的过失!

护法论师说:第二师主张六遍染义,不承认昏沉与掉举遍于染心,这在护法论师看来是不对的,所以破说:

(如一个有情当他们)烦恼(生)起(的阶)位,(假)若无(有)惛沈(相应,那么此染污心就)应(当)不(决)定(是)有无堪任性。(为什么?因为昏沉是以无堪任为性的。没有无堪任性,反过来,就是有堪任性,假若是有堪任性,那就应成为善性,不得说为染污,更不得说为烦恼)。--------假定认为染心是有无堪任性的,与有堪任性的善心不同,就得承认有昏沉与之相应,没有昏沉无堪任性,那染性是不得成的。

(当有情烦恼生起时,应当是有)掉举(相应的,假)若无(有掉举与末那识相应,那么此染污心就)应(当)无(有)嚣动。(为什么?因为掉举是以嚣动为性的。没有嚣动性,反过来,就是有寂静性,假若是有寂静性,那)便如善、(无记)等(一样,并)非(是)染污(之)位。----假定认为染心是有嚣动性的,与有寂静性的善心不同,就得承认有掉举与之相应,没有掉举的嚣动性,那染性是不得成的。

护法论师说:第一师认为唯有五随烦恼遍诸染心,不承认有散乱等遍诸染心,这在护法论师看来是不对的,所以现在破说:

(假)若(在)染心(之)中,无(有)散乱(的话)者。(那么此染污心就)应(当并)非(是)流荡(性的。为什么?因为散乱是以流荡为性的。没有流荡性,反过来,那就是安定的,既然是安定性的,那就应当成为善性,并)非(是)染污心。----假定认为染心是有流荡性的,与有安定的善心不同,就得承认有散乱与之相应。

护法论师说:失念与不正知,亦应是诸染心所相应的,(假)若(染心之中)无(有)失念(及)不正知(的话)者,如何(怎么)能(生)起烦恼现前(呢)?

有人问:为什么要这样讲?

答:当知必先失去正念,没有正念现在前时,然后方会生起烦恼;同样的理由,必先由不正知,不能如实的了知什么是对的,什么是不对的,然后方会生起烦恼;烦恼决不是无缘无故而生起的,是由这些之所促成的。

假若在染心中,没有烦恼生起的话,染心不应成为染心,应当说它是属于善心。这不论从那方面讲,都是不合理的。所以你们第一师不得不承认有这三个随烦恼与诸染相应的。

(如上种种分析,可以知道),故(所以)(在诸)染污心(之中),决定皆与八(个)随烦恼相应而生,(此八个随烦恼,就是所)谓(的)惛沈、掉举、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不正知。

根据这一决定性的说法,护法论师认为:主张五遍染心的第一师,应该加上忘念、散乱、不正知的三大随烦恼;主张六遍染心的第二师,应该加上昏沉、掉举的二大随烦恼;主张十遍染心的第三师,应该除去邪欲及邪胜解的两种随烦恼。

依正义说,只有八大随烦恼遍于染心,既不可多亦不可少。

第四家说:在此所要简别一下的,就是忘念与不正知的遍于染心,要看它们是以什么为性来决定的,并不是不分清黄皂白的缘遍染心。

忘念、不正知(此二者,假若是以五别境当中的)念、慧为(它们的体)性(的话)者,(那就)不(能说它)遍(于)染心。(为什么?因为并)非(是所有的)诸染心皆(能够)缘(过去)曾(经领)受(过的境界,或者对诸法的事理,都)有(所)简择故。(由此故知,别境中的染念、染慧与随烦恼中的忘念、不正知,它们是有所区别的)。

有人问:究竟要怎样的才遍染心?

答:(假)若(它们是)以无明为自性(的忘念、不正知的话)者,(那就)遍(于)染心(的生)起,(至于其中的道理,这)由前面所)说(一样)故,(是可以了知的,这里不再重述)。

此是显正义

然(而)此(末那)意(所)俱(相应)(的)心所(共有)十八(个:就是所)谓(的)前(面所说的四根本烦恼及五遍行的)九法,(再加上)八(个)随烦恼,并(五)别境(中的)慧。

有人问;为什么不多不少只有十八个,而滑其余的诸心所?

答:(第七末那识)无(有其)余(的)心所(相应,以)及(对法论、大论五十五、大论五十八)论三文。准(依照)前(面三师所说义)应(当解)释(可知,这里不再重述。假)若作(如)是说,(那便)不违(背正)理(及圣)教。

所谓无余心所----------民指别境中的四个、十一个善心所、根本烦恼中的六根本烦恼、中随烦恼二、小随烦恼十、不定四、邪欲及邪胜解二。

所谓及论三文----------是指前面论文中,说五遍染、说六遍染、说十遍染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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