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一‧二○九有余遍执:《明论》声常,能为定量,表诠诸法。

【疏翼】

第三外道小乘别问别破所取非有之初,外道别问别破中,今第五合破二声论师。文分为二:一、叙二计,二、正破。初又分二,一、执《明论》声常,二、执一切声常。此即初文。

【述记‧卷六】

「《明论》声常」者,是婆罗门等计。《明论》[1]者,先云《韦陀论》,今云《吠陀论》。

「吠陀」者,明也[2]。明诸实事故。彼计此论声为能诠定量,表诠诸法。诸法[3]楷量,故是常住。所说是非皆决定故。余非楷量,故不是常。设有少言称可于法,多不实故,亦名非常。梵王诵者,而本性有。

然声性非能诠,下破之中,彼无同喻,为不定过[4]。

【论文】

一‧二一○有执:一切声皆是常,待缘显发,方有诠表。

【疏翼】

第五合破二声论师,叙二计中,第二执一切声常。

【述记‧卷六】

「待缘显」者,声显也。「待缘发」者,声生也[5]。「发」是生义。声皆是常,然有时闻及不闻者,待缘助[6]故,方乃显发[7]。

此有二类︰一、计常声:如萨婆多无为,于一一物上,有一常声[8]。由寻、伺等所发音,显;此音响是无常。二、计一切物上共一常声:由寻、伺等所发音,显;音亦无常。如大乘真如万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诠声。其音但是显声之缘,非能诠体。

然[9]此通破声显声生。计内、计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叙,今不繁述[10]。今破计一切,少分亦自[11]破。或少分、一切,摄诸计尽。

【疏翼】

前计明论声常,亦即少分。以上叙二声论计讫。

【论文】

一‧二一一彼俱非理。

【疏翼】

第五合破二声论师中,第二正破。文分为三︰一、总非,二、返征,三、别破二计。此即初文。

【述记‧卷六】

总非他失。

【论文】

一‧二一二所以者何?

【疏翼】

第二正破二声论中,第二返征。

【述记‧卷六】

他还[12]返征。

【论文】

一‧二一三且《明论》,声许能诠故,应非常住,如所余声。

【疏翼】

第二正破二声论中,第三别破二计。如次有二︰初、破明论声常,次、破一切声常。此即初文。

【述记‧卷六】

破初婆罗门等计。

量云︰汝《明论》声,应非常住。许能诠故。如所余声。

「余声」即是非《明论》外,余一切声。以彼声性,非是能诠,故无不定[13]。

【论文】

一‧二一四余声亦应非常声,体如瓶、衣等,待众缘故。

【疏翼】

第三别破二声论计中,第二破一切声常。

【述记‧卷六】

破第二师也。

此言「余」者,有二义︰一、计余:是前《明论》者计之余也。二、声余:前计少分,今计全故。又前破明论声计,今破彼声外之常声。故云︰余声亦应非常声体。待众缘故。如瓶、盆等。

然彼所计声性与声别,声性即是所发音响声之体故。今总言「非常声体」。若破所发音声,言「非常声」;若破声性,言「非常声体」。声及声性,合名「声体」。若但言「非常声」,他以声性例所发音,为不定过;若言「非声」,即违自宗。故但总言「非常声体」。

又简真如。虽待缘显,非常声体故。因云「待众缘」者,若言待缘显,即声显成、自生俱不成。若言待缘生,即自生成,显不成。为对二宗,自无有过,故但总言「待众缘故」。若言「待众缘故生显故」,文繁无用,故不具述。

【疏翼】

以上第五合破二声论师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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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论」,梵文为「veda」。

[2]∵「明也」二字,《金藏》无。

[3]∵「诸法」二字,《金藏》无。

[4]∵道邑《义蕴》云:

彼计声性既不能诠,故下破中,彼不可用声性以为同喻,与我为不定过也。

[5]∵「也」字,《金藏》误作「九」。

[6]∵《金藏》作「助」,余作「诠」。

[7]∵《瑜伽》卷六云:

外声论师起如是见、立如是论:声相常住、无生、无灭,然由宣吐方得显了。

《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上云:

声论师中,总有二种:一、声从缘生,即常不灭。二、声本常住,从缘所显,今方可闻。缘响若息,还不可闻。声生亦尔,缘息不闻,缘在故闻。

《枢要》卷上末云:

声论中「有执一切声皆是常」,有二释:一云:一切一切,即内外皆计常。二云:少分一切,唯内一切声常。虽有二解,前解为胜。外物虽复不诠,显生声之缘亦有一切物共,亦有各别,随应有之。

[8]∵道邑《义蕴》云︰

彼计一一法,缘缺不生,皆有一非择灭无为。故引为例。……萨婆多无为皆实,故遍引之。

[9]∵「然」字,《金藏》有,余无。

[10]∵如《因明疏》云︰

此二师皆有一分、一切,内、外异性,一体、多体。能诠别故。

[11]∵「自」字,《金藏》作「同」。

[12]∵「还」字,《金藏》作「遂」。

[13]∵如理《义演》云︰

谓彼自许声性虽常,而不能诠表,故无不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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