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宗以忏法为修行规范的僧制建设

心皓

佛教的学修次第不出戒定慧、闻思修和信解行证,僧人通过修行来改造自己的凡性,完善自我到成佛,“始从凡夫,终至极圣”。“极圣”就是佛,佛是天台智者一生极力鼓励、教化众生去追寻成就的人格模式。禅观实践,是培养完美人格、僧格的最好方法,它是由于内发的自觉,而达到人格升华的目的。这种内发的自觉正如定共戒、道共戒[1]的获得一样,无需教条律制来施予任何压力限制,自觉地达到僧团自治的目的。

鉴于南北朝时期佛教僧团势力的长足发展,隋王朝不断地强化僧团的管理,隋文帝开皇十五年(595)曾敕令有司辑录大小乘经典中禁约沙门之法语而成《众经法要》10卷。除了担心沙门聚众谋乱或随意流动,卷入世俗社会的政治斗争外,也是隋朝对南北朝以来逐渐趋于猥滥的僧团提高道德修证水平的要求。

隋王朝虽不是明显地排斥佛教,但总想采取有效的措施,把僧团纳入国家权力可以触及的领域,监督他们的宗教生活。天台忏法的制订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对僧团素质建设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

法门修行是一切佛弟子慧命所寄,从经论提取可操作、可传承的禅法,成为僧团止观运心的依据。智者一生讲了一系列的止观法门,为了加强弟子们在修证上的功夫,他又制定了以中道第一义空思想为指导的行仪详备的忏法,兼有理忏和事忏结合的特点,使他们无论是哪种根机[2]的人均有法可修,不至于盲目无所依从。人人修习止观,必然三业清净,最终达到僧团自治的目的,也使佛法宗脉得以延续。

除了天台忏法外,智者还在日常生活中重视僧众的修习,比如观心食法、观心诵经法、随自意三昧等,这些是教导学人在日常饮食、诵经、行事时,将空、假、中三观中道之旨趣运用于其中,念念无间地修习止观。

一、从印度僧团布萨忏摩到汉地忏仪

中国佛教的教团制度经过历史的变迁逐渐从印度僧团以布萨忏摩为主转变为中土以忏仪修习为主的形式。

忏悔在佛教僧团的应用,首先与戒律有关。释尊“依法摄僧”,将出家人组合起来,使出家众过着和、乐、清净的僧团生活。维持僧伽大众的清净,就是佛所制戒律的目的,戒律也是随着僧团的不断扩大而日渐完善的。至后来成形,比丘为二百五十戒及比丘尼之三百四十八戒,归类为五篇七聚[3]。僧人若犯戒,则以忏悔形式向僧众发露过错,表示改往修来之意。所以佛为比丘(尼)制定的忏悔法,是在道德感化中,作的法律处分,犯戒者通过忏悔,得以除罪而清净。

忏悔方法主要有布萨与自恣两种。布萨即同住的比丘(比丘尼)每半个月一次(阴历十四或十五以及二十九或三十日)共聚一处,读诵戒本,逐条反省过去半个月内的行为是否有违犯,若有犯戒者,除了犯四重罪外,其余均可如法忏悔,使大众均能住于净戒,长养善法。若犯戒未被发觉,也不表白、忏悔,则障碍禅定与体证道果。布萨忏悔在诸部律藏中随处可见,如《四分律》卷6说:

胡跪合掌,当作是语:“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故畜尔所长衣十日,犯舍堕,我今舍与僧。”彼舍衣竟,当忏悔。受忏悔人当作白,然后受忏。如是白:“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畜尔所长衣,犯舍堕,今舍与僧,若僧时到僧忍听,我受某甲比丘忏悔,白如是。”作此白已,然后受忏悔。[4]

此一用例,是关于比丘忏悔舍堕罪的告白。羯磨法[5]中规定,僧人犯戒,如不自行发露,见他犯戒的人,应该劝他发露忏悔,要是三谏不听,便在大众于羯磨之际,为之举罪,使得大众以会议的方式来处罚他。依《四分律》忏六聚法篇,羯磨分为二种,即:一、治罪羯磨,谓比丘犯罪,则大众作法,以定其罪。二、成善羯磨,谓比丘有犯戒之罪,准以对众僧发露忏悔,则灭其罪而成就善根。

在诸多戒律中,除了波罗夷外,其它律条的违反,若自己明白所犯,可以通过忏悔获得清净,从而继续僧团的生活。若自己违反了戒律,而不知晓,由僧团指出时,亦当忏悔。如果比丘犯罪而不忏悔,则有另外两种羯磨法来治理,即:一、永摈羯磨,指佛陀在世时,有比丘犯罪,而不见自过,且性刚强,永无悔改,则作法白众,随即摈出,尽此一生不复再同僧事。二、调伏羯磨,谓比丘犯法而未曾忏悔,则凡饮食、坐起、言语、一切僧事皆不得与众共之,以调停摄伏犯者,使其知过悔改求僧忏,不复犯罪。

如果犯杀、盗、淫、妄四波罗夷罪之一,则失去比丘的资格,无法忏悔。波罗夷译为极恶,意思是若犯此戒,现世道果无分,不得于说戒羯磨二种僧中共住,死后堕在阿鼻地狱。这三种事对修道者来说是极为严重的事情。《四分律》中更形容犯此戒如断人头不可复生那么严重,所以若犯此波罗夷是不通忏悔的。有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是有僧人犯戒后,当下立刻反省并哀求继续出家的,佛为此特许忏悔,称为学悔[6]比丘,即犯杀、盗、淫、妄四波罗夷罪之一本失去比丘资格,然若乞学悔羯磨,依白四悔法,忏悔得清净,则称为学悔,终身列于比丘之最末。《治禅病经》说应脱僧伽梨,着安陀会,心生惭愧,供养僧侣,行苦役、扫厕、担粪等作为对犯根本戒的忏悔行事。

除了每月二时的布萨忏悔以外,还有一种自恣的方式也属于早期佛教的僧团忏悔法式。自,即自陈己过。恣,即恣他举罪。每年雨期从四月十五日安居至七月十五日夏安居90日是僧众的精进修行期,通过自恣对众忏悔是结束这种特别修行期的仪式。僧众循例住在同一结界内,在90天中,精进于戒定慧的修习。在安居的最后一天,大家集于一堂,就见、闻、疑三事,检讨在过去的90日内,各自的言行有无违反戒律。大家互相指出对方在行为方面的错失,藉以反省修养。结果若有犯戒,则要作忏悔,这便是自恣。举行自恣仪式的这一天,称为“僧自恣日”。如《十诵律》卷23〈自恣法〉云:

从今听夏安居竟,诸比丘一处集,应三事求他说自恣,何等三?若见、若闻、若疑罪。如是应自恣,一心集僧,集僧已,应差能作自恣人,应如是唱,谁能为僧作自恣人,是中若有言我能。佛言:若比丘五恶法成就,不应作自恣人。(中略)比丘成就五善法,应作自恣人。(中略)应如是语,长老忆念,今僧自恣日,我某甲比丘,长老僧自恣语,若见闻疑罪语我,怜悯故,我若见罪,当如法除。[7]

对于安居竟日行自恣举罪之式,选僧众而为自恣举罪之任者,佛陀要求成就五种善法者方可担任。《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四中说到,选任自恣举罪人,必具二种五德:

一不爱,二不恚,三不怖,四不痴,五知自恣与不自恣,此名自恣之五德。又:一知时,二真实,三利益,四柔软,五慈心,此名举罪之五德。[8]

自恣时要求具五德之人有二人以上为僧众出罪。僧众说罪以后,便得戒体清净,善法增长。布萨与自恣的仪式都是戒律中对忏悔原意的运用,亦可见忏悔在佛教教团中的重要性。

律藏中的忏悔规定,主要侧重于对自身性质的反省,清楚认知犯戒的种类、性质,然后忏悔,接受僧团的处分。所谓“有罪当忏悔,忏悔则安乐”,其主要作用是忏悔现在所违犯的,以免障碍圣道的修行。然而五篇中相当于死刑[9]的波罗夷法系不可悔罪,后来的大乘佛教认为波罗夷罪在声闻律中不可忏悔,但可以通过大乘理观来忏灭其罪。

道宣曾会通大小乘戒律,他对忏法作了理忏、事忏、律忏三种分类[10],认为可以通过大乘经典来忏悔灭罪。关于律忏四重罪,他引《涅?经》说:

犯四重者,生报即受。若披法服,犹未舍远,常怀惭愧,恐怖自责,其心改悔,生护法心,建立正法,为人分别。我说是人,不为破戒。若犯四重,心无怖畏惭愧发露,于彼正法,永无护惜建立之心。毁呰轻贱,言多过咎。若复说言,无佛法僧,并名趣向一阐提道。云何是业能得现报,不未来受?谓忏悔发露,供养三宝,常自呵责。以是善业,今世头目等痛,横罗死殃,鞭打饥饿。若不修身戒心慧,反上诸法,增长地狱。[11]

这是引用《涅?经》的说法,认为犯四重之人可以通过戒定慧之修习与护持正法之心来忏悔其罪。通过忏悔尽管现世仍然要受“头目等痛,横罗死殃,鞭打饥饿”等种种现报,但已能免除地狱之果报,这是值得庆幸的事情。

大乘忏法由忏悔现世四波罗夷的重罪,进而演变为忏悔无始以来的三障——烦恼障、业障、报障,也即忏悔无始以来的一切恶业。所谓忏悔无始以来的业障法门,是原始佛法所没有的。即使是违犯八关斋戒的在家居士也由原先的在长老比丘前忏悔演变为向着佛僧二者,而“于三世诸佛、阿罗汉前,和上僧前,至诚发露,忏悔诸罪,是名行布萨法。”[12]这些与大乘佛教的十方三世诸佛相联系的思想都可以理解为大乘忏悔仪的发端,而通过礼佛来消除无始恶业,并成为一种修持方法,则是中国佛教忏法的最大特色。由此导致了佛教律仪制度从印度至中土的演变,中土制定的寺院规制和诸多忏仪代替了印度佛教戒律的功能。

中国佛教的大乘忏法最早源于晋代,至南北朝时更为兴盛,梁陈时代(503~588),由帝王所撰的礼忏文迅速发展传布开来。但“忏悔”成为僧人宗教生活的一部分从佛教传入开始就有了。早在三国时期出现的《牟子理惑论》,里面就有“六斋日”忏悔的说法。刘宋永祚年间(402~423),僧苞做过《普贤斋忏》;北魏释玄高为太子拓跋晃做过《金光明斋忏》[13],但他们的忏悔文非常接近于“发愿文”,没有说明如何举行忏法的仪轨。《广弘明集》卷28“悔罪篇”,也收录了梁陈时期部分皇帝大臣的忏悔文,表露了他们依经忏悔的心情。

在中国佛教忏法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在思想和仪轨方面都曾受到儒家与道教的影响。宋华严宗僧净源曾说:

汉魏以来,崇兹忏法,蔑闻其有人者,实以教源初流,经论未备。西晋弥天法师,尝着四时礼文;观其严供五悔之辞,尊经尚义,多摭其要。故天下学者,悦而习焉。陈、隋之际,天台智者撰《法华忏法》、《光明》、《百录》,具彰逆顺十心。规式颇详,而盛行乎江左矣。[14]

这是说,忏法在中国佛教早期的流行是由于“教源初流,经论未备”,而且当时佛教律典译出也不多,所以东晋道安撰四时礼忏文,使天下僧徒有仪可遵,以利修习。至后来忏法与中国本土的礼仪思想、孝道思想等不相悖逆,于是更进一步盛行起来,然自天台智者以来方具备详细仪轨。他所制定的“十科”成为后代忏法制作的模本[15]。其“十科”分别为:一、严净道场,二、净身,三、三业供养,四、奉请三宝,五、赞叹三宝,六、礼佛,七、五悔法门,八、行道,九、诵经,十、坐禅实相正观。

此外,他将忏法分为作法忏、取相忏、无生忏,并在《次第禅门》中详细解释了这三种忏悔。

一、作法忏:依据佛陀所制之戒律而自说一己罪咎,不敢覆藏之作法。亦即身礼拜瞻敬,口中称唱赞诵,心意观想圣容,三业殷勤,一一依于法度而忏悔过去、现在所作之罪业。

二、取相忏:该忏法乃入禅定清心,在静心中运忏悔之想,以期感取佛、菩萨之奇瑞,而消灭烦恼性罪。亦即若能感得一瑞相,即可灭除一罪业。所谓瑞相,有清凉风、微妙香、光明、宝楼阁、佛之显现等十二种好相。

三、无生忏:观无生忏悔主要是从观罪性本空的究竟义为中心。正心端坐,而观无生之理者,为灭障中道之无明,如《观普贤经》所谓“若欲忏悔者,端坐念实相,众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

智者对忏法的三种分类,体现了忏悔制度从印度僧团布萨忏摩到汉地忏法的一种转变过程。所说三种忏法大体相当于道宣所说的三种忏,然而略有不同。智者所说的作法忏不等于道宣所说的律忏,作法忏是在佛前发露忏悔,另外藉着身口意的礼拜、称诵和观想来忏悔罪业。律忏则是在僧团中依原始戒律行忏悔法。智者主张取相忏必以入禅定为基础,而以感得瑞相为期,作为消除罪业的证明。这一点与道宣的事忏基本相似,但入手方法不同。道宣认为,事忏的具体实践为礼忏、诵经等忏法,通过系列的忏法行事,将所犯诸罪忏悔清净,并“竭诚心缘胜境”,以使罪业转报或轻受。无生忏相当于理忏,皆立足于中道实相正观。

后世佛教各宗忏法的制订基本不超出这三种忏法的范畴,表现出理忏与事忏并重的特色,并以之取代了原始佛教和部派佛教的律仪忏摩制度。原始佛教以律忏为主,部派佛教的律制则以事忏与律仪忏为主。其中的理忏与大乘空观的结合,已经有着明显的大乘律仪的倾向,从部派戒律到大乘律仪的转变,是印度佛教律制一个重要转折点[16]。部派佛教的忏悔表现为事忏多于理忏,大乘佛教的戒律则为理忏多于事忏。崇尚大乘的汉地佛教忏仪则取事理并重的特色,并受王权政治和儒道观念等的影响,成为了佛教中国化的标志之一。

二、智者大师的忏悔观

前文已述及,智者的忏悔思想源于末法观,他认为末法时代众生必须藉由忏悔才能入道。因此,他将原来忏悔的思想加以扩展,形成指导末世众生修行解脱的行门。

忏悔本是原始佛教维护僧团清净的一种戒律制度,至中土智者大师,忏悔的意义有了加深。忏,本是梵语“忏摩”的音略,意义为容忍。即有了过失,请求对方(个人或团体)容忍、宽恕,此是忏的本义。智者在《摩诃止观》卷7说:“忏名陈露先恶,悔名改往修来”。显然,“忏悔”二字成了梵华合璧的创造语[17],且多了一层“修来”之意。不但忏悔涵义有了扩大,在忏悔的方法与性质上,智者不只是停留在传统戒律层面,而更强调在理戒之慧的层面来持戒、忏悔。

智者于《释禅波罗蜜次第法门》将忏悔之方法按戒定慧三学的不同层面分为三种,他说:“今明忏悔方法,教门乃复众多,取要论之,不过三种:一、作法忏悔,此扶戒律以明忏悔。二、观相忏悔,此扶定法以明忏悔。三、观无生忏悔,此扶慧法以明忏悔。[18]

忏悔的层面可涉及戒、定、慧等三方面,天台则在遵守戒律的前提下,更重视以定慧为基础的忏法之修习。由于当时僧团有许多腐败现象,单凭戒律作法已难以在教团内起到依律摄僧的作用,因此必有另一套可行的忏悔之法来取代,并以之提高僧众的素质,那便是事理结合的忏法。

据小乘戒法看来,若犯四重罪,犹如佛法死人,不许忏悔,僧人则永远没有清净戒体的机会。大乘忏法则可通过理观之修持,使任何重罪皆得消灭。如《摩诃止观》云:

若犯事中轻过,律文皆有忏法,忏法若成,悉名清净,戒净障转,止观易明。若犯重者,佛法死人,小乘无忏法,若依大乘许其忏悔……若犯事中重罪,依四种三昧则有忏法,(中略)故知大乘许悔斯罪,罪从重缘生,还从重心忏悔,可得相治。[19]

这是从罪从心生、亦从心灭的角度依四种三昧的修法来忏悔四重罪。《小止观》也有类似的话言及:“受得戒已,不能坚心护持,毁犯四重及诸轻戒。依小乘教无忏四重之法,但若依大乘教犹可除灭。”[20]都是从大乘的立场看待如何忏悔四重罪,显示出大乘法门的宽容。在智者所作的大量忏法中,几乎都说明大乘理忏能灭种种重罪的道理。他在《法华三昧忏仪》中说:

如来灭后,后五百岁浊恶世中,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诵大乘经者,欲修大乘行者,发大乘意者,若有现身犯五逆四重,失比丘法,欲得清净,还具沙门律仪,得如上所说种种胜妙功德者,亦当于三七日中,一心精进修法华三昧。[21]

五逆在佛教中为极重之罪,然而通过法华忏之理观犹可消灭,除了恢复清净戒体以外,并得到《法华经》中所说的种种胜妙功德。而此忏悔已不只限于僧伽,佛弟子七众均可忏悔,扩大了忏悔对象范围。如智者在《方等三昧行法》中说:“现生所犯业障尤重,若不加其功行,灭罪无由。是以世尊哀愍,文殊致问,浊恶世时,救于七众,地狱哀恼,故应别相忏悔。”[22]天台止观著作中还有许多借大乘忏法灭除重罪的说法。

众生妄心念念生灭,若妄心消亡,则罪福无主,罪法无处可住,则心空境灭,罪业亦灭,这是忏悔能灭生死重罪的原因,这也是智者依此究竟空理,制作忏仪为灭罪具体行门的思想依据。大师知道末世众生的根性,奉持戒律必不如佛世正法比丘清净,于重戒多有所毁犯,但并不能因此摒弃他们,而要借助忏法给他们一个重生的机会,不至于在僧团中自暴自弃,愈演愈甚,因而在给他们个人信心的同时,也加强提高了整体僧众的道德素质。

大乘忏法不仅灭声闻戒之所毁犯,还能灭根本无明烦恼,究竟安乐。智者认为,罪不仅指现世所造之业,也涉及其他方面,他在《释禅》中,将罪分为三品:

罪有三:一者违无作起障道罪;二者体性罪;三者无明烦恼根本罪。通称罪者,摧也。现则摧损行人功德智慧,未来之世三涂受报,则能摧折行者色心,故名为罪。[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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