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余法名,另纸书之。丽泽莲社章程,甚好。光目同生盲,籍手眼二镜,勉强能见,故字多不如法。从此以後,祈永勿来信,来决不复。有欲皈依者,令皈依当地僧,或皈依德森法师。若不见谅,即是欲令光永不见天日於朝不保夕之暂时,想诸位必不至如此之不谅人情也。(民廿八年十一月十二)光目乃光之宿业所致,不得於莲社中为光祈祷。及傚法无知俗人祝寿,以败佛门。光一生闻见僧祝寿代为发羞。汝等自己修持,不得拉光名於此无道理之俗派中,令有知见者讥诮,切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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