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误寄之法名,在近处,不几日即寄来。另写寄去今加之名,当不再错。光老矣,目力精神均不给。以後永勿来信,亦勿介绍人皈依。以朝不保夕,死则徒劳,即不死亦不能长支此差事。当以安老为事,不当以役老为事。光自民七以来,日为人忙,现欲再为人忙,而目力已不能为我所用矣。凡诸同志,皆以此语为说。以免彼此徒费心思,了无所益也。(民廿八十二月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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