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灵山弘福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弘福寺管理,保障正常开放,保护国家文物,维护寺庙庄严,特根据国务院宗教局(37)宗发字79号文件的通知,参照外地有关寺庙管理试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地佛教实际情况,拟定弘福寺管理试行办法,从事寺务各项管理工作,使弘福寺在接管后很快走上佛教活动正常化的道路,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第二条:弘福寺原是十方丛林,接管后实行民主管理,逐步扩充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小组,在市***宗教事务部门领导下,实行自主管理,管理小组同时受上级佛教协会的指导。

第三条:管理小组的组织和职责范围:

1.弘福寺管理小组,在接管期间,由慧海、性定、觉明、续才4个负责。接管后,可以从四个方面吸收人才:接纳省内外各地愿意来山修学的中青年僧侣安单试用;招收愿出家的青年,经考验合格者,加以培训使用,目前暂定20人;目前内部吸收部分青年作合同工以备工作急需;动员部分居士轮流上山服务,长期者,可以付适当报酬。

2.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广大佛教徒维护寺庙合法权益。

3.协助***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等政策。

4.安排处理寺庙日常寺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5.本寺为全国重点开放寺庙,应组织僧人学习政治、佛学等知识,条件成熟时举办僧人培训班,以利指导全省佛教正常化工作。

6.保护和维修寺庙建筑文物,接待好内外宾客。

7.及时培训英语、日语僧才,负责外事接待,目前由明照、慧海、觉明负责。

8.开展各项生产,服务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实现以寺养僧的基本原则。

9.定期召开会议,向全寺报告工作,讨论处理寺庙重大问题。

第四条:接管小组在充实管理人才后,在建设过程中,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十方丛林规制,使用传统职称,设方丈、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并通过民主协商,建立由僧人组成的民主管理组织,其详细办法将来另定。

第五条:僧人管理规则:

1.住寺僧人应认真修学行持,朝暮课诵,严肃威仪礼节,僧装整洁,做到僧要像僧,以戒律为根本。

2.住持僧人应安心定居,以寺为家,如法依止,以戒为师,尊师爱徒,忠于职守,管好寺庙。主动与公园和睦相处,团结互助。

3.凡招收徒众,须年满18周岁,本人自愿,家庭同意,身体健康,六根具足。对佛教有一定认识,动机纯正,有坚定心,并持有当地乡以上的证明,经寺庙民主管理小组同意,试用1年以上,考查合格,报市宗教事务局批准,经正式披剃,按有关规定办理户籍等手续。

4.收皈依弟子,要严格审查,谢绝党员皈依,不许傍门外道的骨干皈依,作风不正,行为恶劣者不许皈依。皈依时要如法如律认真举行仪式。对年高有病不能来寺而诚恳请求皈依者,可以方便代替,以慰其皈依之志愿。同时本寺认定一人传授皈依。

5.住持僧人如违犯戒规,威仪不具;不尊爱徒∵;不服从管教;不假多日外出;任意恶口骂人;捏造罪名诽谤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经管理小组批准,报主管部门审定后,迁单或革除。

6.住寺僧人如学习进步,品行端正,志求上进,经考核合格者,通过管理小组,报请主管部门批准,由寺补助送去外地佛学院学习。毕业后回本寺服务,不回者追回学费。

7.寺僧因事请假或想自费外出学习,或朝山参访,须经寺管小组同意,出具定期证明,方可外出,逾期不返者,酌情处理。在外有不轨行为,被处分者不准回寺。

8.本寺不许收留不明身份无证明手续的外地僧人居住,一切客僧不许干预寺庙内部事务,对往来挂单者,须经客堂登记,凭证明安单,暂住三天为限;无证明者不挂单;如想长住本寺,要经寺管小组同意,可以安单,经考核有品学者量才派任职务。

第六条:佛事规定

1.一切佛事活动必须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而且要在本寺举行(对其他小庙僧、尼死亡及多年信教居士死亡,其居住条件清静,可以去协助念佛,做系念等少量佛事)。大型佛事活动,须报请市宗教领导部门批准。

2.弘福寺为国家开放寺庙,凡烧香拜佛、晨钟暮鼓、上殿过堂、讲经说法、诵经坐禅、受戒、过佛教节日、放焰口、念普佛、供天拜忏等正当的宗教活动应受法律保护。

3.本寺暂时不做信众的经忏佛事。佛事活动,不得妨害参观游览,做到佛事旅游两不误。

4.本寺一切佛事活动,由本寺僧人主持。通过主管部门,可以接受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在本寺过宗教生活,但不传教和散发宣传品,不得主持本寺的宗教仪式。

5.本寺僧人,不得在外借教敛财,化缘修庙,乱塑佛像等。

6.本寺允许四众弟子在殿堂佛菩萨前如法供香、花、水果、灯油供品,可以接受国内外信徒和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按宗教习惯自愿给予的香金和布施,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索要财物。信徒发心供献彩、帐等法器,应先征得本寺同意,根据需要合理制作。

7.殿堂随时有人经管,照拂一切,接待各种朝拜参观客人。

8.本寺严禁神汉巫婆,傍门外道,乱搞请神降仙,驱病赶鬼,书符划水,看相算命,风水阴阳,测字卜卦,烧胎,画蛋、求签、烧钱化帛,焚幽冥券等非法活动,更不得假借佛教,说什么“菩萨显灵”、“菩萨托梦”、“石头、大树显灵”等谣言,迷惑人心,扰乱社会治安,情节严重者报告公安部门查处。

第七条:财务管理

1.本寺财务收支,实行民主理财,配备财务人员管理财务,会计、出纳、采购,严格财务制度,手续完全,避免漏洞,并应遵守国家税务、工商、行政等规定。

2.本寺一切经济收入,都应纳入会计帐目,归寺庙集体所有,要做到日清月结。

3.财会人员,要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主管监督,合理开支,并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本寺应及早开办社会服务如饮料、素食、香烛、经书、法物、宗教艺术品等。营利收入,除自养僧人及工作人员开支外,一律用于培修寺宇,不许乱花。

第八条:文物物资管理

1.本寺一切物资及文物,法器、经书等,设专人保管,设库房厨柜,严格保护。随时添购书籍,随时登记入册,损失者追究责任。弘福寺应成为佛教文物的宝库。

2.寺庙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都要登记上册,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及时维修。

第九条∵∵治安卫生及其他

1.本寺邻居人员少,又属佛教旅游重点,因此治安工作特别重要。防火、防盗∵、防特,都要随时注意,尤其夜间要人值班,守护一切设施。

2.环境卫生及寺内各殿卫生,都要有专人员负责,随时清扫,不许乱吐痰,不乱丢纸屑烟头、果皮等污物,凡墙壁门窗不许乱刻、乱画。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寺内搞商业性摊子或兴办陈列展览等活动,如情况特殊,必须在寺展出者,要征得本寺管理小组同意才能办理。

4.本办法有未尽处,在实践过程中随时修改补充完善。务使达到事事有章可循,有条不乱。

∵∵

点赞(0)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立即
投稿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