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图书馆馆讯∵第七期∵85年∵9月∵

图书馆行政法个案:

快乐的傻瓜所引发的问题

国立阳明大学图书馆馆长廖又生

【摘要】:义工为图书馆经营最主要的辅助人力来源,其对化解图书馆人员的缺憾,具有不可磨灭之功,本案例旨在探讨义工管理所引发的问题,期望经由实务与理论的印证得使义工制度的规划愈形完整,效用更能彰显。∵

关键词:义工;管理

Volunteer;Management∵

案由∵

义工朋友散播心中的光热和爱,让社教机构充满温馨的气氛,故有学者将义工朋友称作“快乐的傻瓜”(注1)。图书馆引进义工制度确实能为馆务发挥正面的效益,但尺有所长、寸有所短;义工在图书馆服务时亦可能带来一些负面的功能,某公共图书馆于采行义工制度后产生以下几项困扰:1.∵甲义工曾患有心脏疾病,下班后至图书馆服勤务,身体渐感不适而晕迷,馆员即刻联络救护车,送医途中,甲不治死亡。2.∵义工服勤务时,因地震使墙上电灯掉落,乙义工由于躲避不及而遭击伤。3.∵丙义工清洁窗户后,未将其装妥,致窗户掉落击中读者,该被害人骨折受伤。4.∵丁义工假借馆方之名对外索取资料,做不当利用;戊义工趁执行公务之便盗取资料;己义工以图书馆之名义对外筹募购书经费,供己花费。目睹以上义工事件接二连三出现,该图书馆正积极的检讨其义工运用之得失。试问:∵

(一)义工、志工与社工有何区别?∵

(二)义工与图书馆之法律关系为何?∵

(三)甲之死亡,图书馆有无责任?∵

(四)乙义工之受伤,图书馆有无责任?∵

(五)丙义工之疏忽致读者骨折,丙有无责任?∵

(六)丁、戊、己应负何责任?∵

(七)图书馆应如何防范义工之意外事件产生?∵

解析∵

义工系参与馆务运作而未收受报酬之人,在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员额紧缩、人力不足的情境下,其不失为辅助人力(Supporting∵Staff)的最大来源,义工制度对图书馆经营有樽节经费、精简职缺、增加服务项目、加强公共关系、提供服务品质、带动组织朝气等正功能(Eufunctions)(注2)。然无可否认的经由实务经验,其仍有不可或免的缺失存在。兹依题意,说明如下:∵

(一)“义工”指义务性的从事工作的人,似有强迫性服务(Compulsory∵Service)

的色彩;而“志工(Volunteers)”则是自动自发,志愿奉献者的简称;“社

工(Social∵Worker)”乃是社会工作师的别称,经过专业训练并于机构中有

正式职称之人员。众所周知,图书馆是一个开放的有机体,亦是一个“自主性

组织(Voluntary∵Organization)”,志愿参与馆务推动者应以“志工”称之

,较为贴切。∵

(二)义工不占机构职缺,其亦无官职等及职称(公务人员任用法施行细则第二条可

资参照),系纯属“荣誉职”人员,义工与图书馆之关系,视图书馆性质的不

同有:1.∵无偿委任关系──依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条所定:“称委任者,谓当

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为处理之契约。”义工乃扮演受任

人角色,而图书馆则充当委任人一方,也因义工不支领俸给,于处理委任事务

,应以馆方之指示,并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同法第五百二十九条、第

五百三十五条前段可资参照)。因之,私立图书馆与义工之关系应定位于无偿

委任契约,适用民法债篇各论有关委任诸规定。2.∵行政助手地位──从公法

上营造物利用关系审视,义工志愿提供时间与专长替馆方服劳务,犹如义警、

义消与警察局关系,皆是机关的手足。换言之,义工以图书馆馆方名义从事馆

务推动,而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图书馆,此种关系乃委托行政下之“行政辅助

人”角色的履行,义工从属于图书馆,无独立的法律人格,这种委托行政关系

表彰于公立图书馆经营,故公立图书馆义工制度应适用行政法有关法理。∵

(三)义工志愿服勤务就佛教观点系培福行为,然培福应先惜福,培福更非陪命。甲

义工心脏不好,加以责任感驱使,乐于助人,任劳任怨的推展图书馆馆务,致

使宿疾复发,药物罔效,甲之亡故,依刑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非出于故意

或过失者,不罚。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就刑法责任条件

以观,馆方并无直接、间接故意(同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亦无不认

识过失或认识过失(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简言之,执行馆务与甲

之死亡二者之间缺“相当因果关系”,馆方应无刑事责任可言。为避免类似甲

之家属控告的干扰,图书馆在遴选义工时,对义工所需具备的条件中宜规定附

具“身体检查报告表”等书面资料,俾使馆方能进用身心健康的义工来协助发

展馆务。∵

(四)乙义工在图书馆工作时,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致墙壁上电灯掉落,击中其身体,

馆方应否负损害赔偿责任,须视其设置或保管有无欠缺而定(五十年台上字第

一四六四号判例可资参照),若为私立图书馆,可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

项规定:“土地上之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因设置或保管有欠缺,致损害他人

之权利者,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负赔偿责任。但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

注意者,不在此限。”倘为公立图书馆,依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所载:“公有公

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有损害者,国家应负

损害赔偿责任。前项情形,就损害原因有应负责任之人时,赔偿义务机关对之

有求偿权。”准此以观,苟馆方具备可归责性,乙应可依上开二法条主张损害

赔偿请求权。但揆诸题旨既为地震震动引发的意外伤害,图书馆对不可抗力导

致乙受伤害,似乎负道义责任的成份较大。∵

(五)义工于私立图书馆居受任人地位,须就重大过失负其责任,民法第五百四十四

条第二项载有明文;另公立图书馆义工如有怠疏职责致生侵权行为,馆方依国

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二项亦对之有求偿权。本例丙义工清洁窗户后,未将窗户装

妥,不慎掉落打伤读者,若读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或国家赔偿之诉,图书馆于

赔偿骨折受伤读者之后(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对渎职

之义工有内部求偿权。∵

(六)俗谚:“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义工绝大部分是具有高尚情操与服务热忱的

人,然人心不同、各如其面,义工群中少数不知洁身自爱者,如有违法或不当

行为,常会导致图书馆名誉受损,本例中丁之“假公济私”、戊之“监守自盗

”、己之“巧立名目”等行为,如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及有责性三者兼备

,丁、戊、己三位义工便须负相关之刑事责任。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

“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损害本人利益,而违背

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此谓之背信罪。丁、戊、己三人皆违背

委任契约规定,故咸有背信之事实,然因发生法条竞合情形,应依次处断如

下:∵

丁假馆方之名,对外索取资料,做不当利用,如达于剥夺原持有人之持有关系而另外建立新的持有关系者,便有背信罪与窃盗罪(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两法条竞合情况,依吸收关系原则中之“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法理,丁应负第三百四十二条罪责。∵

戊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发生侵占罪与背信罪竞合状况,依择一关系原则,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将馆内资料盗取如已合于侵占罪之具体规定,只能选择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处罚为是。∵

己假借馆方名义对外化缘图书经费,该当于刑法诈欺罪与背信罪要件,依吸收关系原则中之“狭义法优于广义法”法理,己之不法行为应论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项诈欺取财罪。∵

设若上述三人服务于公立图书馆,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公务员图利罪,盖刑法第十条第二项公务员采广义解释,义工依法令从事公务亦受渎职罪规范应为当然解释;馆方若拟维护权利,确保声誉,宜于签订委任契约之初,课予受任人一方(即义工)觅寻保证人(人保、店保均可)保证,并在契约内载明保证人愿意放弃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条之先诉抗辩权,始能避免财物损失,藉收亡羊补牢之效果。∵

(七)社会制度有其正功能,也必然附带诸多反功能(Dysfunctions),图书馆学家

彭其托(Verna∵L.∵Pungitore)即指出义工有流动性大、缺乏制约、迟到早退

或缺席、零星工作缺乏挑战性等潜在不利因素(注3)。加以义工良莠不齐,

图书馆进行人力罗致(Personnel∵Acquisitions)后,须从事制度的全盘性规

划,以求防范意外事件层出不穷。笔者以为下列环节乃义工管理所亟需,兹申

论如下:∵

1.∵界定角色:∵

馆务琳琅满目,义工人格亦呈现个别差异,图书馆须先加区划(Segmentation),务求达到人人有定事,事事有定人的效果。∵

2.∵订定契约:∵

义工与馆方间签署委任契约,载明工作条件、服务内容、权利义务事项及职务保证人等,俾作为定分止争之准绳。∵

3.∵进用面谈:∵

义工签立委任契约书后,馆方应安排时程进行面谈(Interview),使其更深一层的了解工作特性,馆方亦可藉资洞悉应征者之动机、性向及身心状况。∵

4.∵职前训练:∵

透过始业式(Orientation)或讲习会(Workshop),让有志于参与馆务的义工同伴们,了解勤务的内容、组织的权责及服务的技巧等,以便未来顺利接掌任务。∵

5.∵内滋报偿:∵

义工不支薪俸,馆方应在适当时日以非货币性激励因子,例如奖状、贵宾卡、徽章、车马费、餐费等边缘福利(Fringe∵Benefits)措施回馈义工,让他们有贡献与满足平衡的我群感(We-feeling)(注4)。∵

6.∵纪律管理:∵

综核名实、信赏必罚是组织内部控制(Internal∵Control)重要的关卡,对不适任或违背纲纪之义工,馆方握有最终考核权,以避免产生“善善不能留、恶恶不能去”的弊端(注5)。∵

“预防胜于治疗”,欲使义工彻底彰显它的正面价值,透过规划、组织、控制的管理程序,是每个馆必走的一条路。∵

【附注】∵

注1:郭为藩,<散播心中的光热和爱>,《台北市立图书馆馆讯》,8卷1期(民79

∵年9月),页1。

注2:林胜义,<公共图书馆义工制度调查报告>,《台北市立图书馆馆讯》,8卷1

∵期(民79年9月),页6-9。

注3:Verna∵L.∵Pungitore,∵Public∵Librarianship∵(New∵York∵:∵Greenwood∵Press,1989)

∵,∵pp.71-72.

注4:Loriene∵Roy,∵"The∵Use∵of∵Volunteers∵in∵Public∵Libraries,"∵Public∵Library∵Quarterly

∵8:1/2(1987/1988),∵p.127.

注5:陈聪民,<谈图书馆义工制度的规划>,《社教资料杂志》,第196期(民83年

∵11月),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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