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戒,是解、界、止的意思。《洞玄灵宝玄门大义》说:能解众恶之缚,能分善恶之界,防止诸恶。其实戒就是禁止的意思,它是道士归真的首要。天真皇人说:既称道士,非道士之模范不行;凡言真人,非真人之规不习。所以戒就是道教约束道士思想言行,防止“恶心邪欲”、“乖言戾行”的条规。

所谓律,是禁止道士某些不当行为的规则,是道士犯戒后惩罚的手段,内容是根据戒条而订立的,所以道士除了遵守戒条外,还必须熟悉律文规则。

有戒就必须授。道教授受戒律,源远流长,自太上降授科仪,即成道教之传统。初期道教戒律简约,主旨为戒贪欲、守清静。魏晋南北朝时期,上清派、灵宝派、新天师道等借鉴儒家名教纲常的一些观念和佛教戒律的某些规定而制定“三皈”、“五戒”、“八戒”、“十戒”和其他戒律。其内容除五戒、八戒与佛教基本相同外,十戒中尚列有“不得违戾父母师长”、“不得杀生屠害”、“不得叛逆君王”、“不得淫乱骨肉”、“不得毁谤道法”、“不得污漫静坛”等。《老君想尔戒》为早期天师道戒,《说十戒》和《思微定志经十戒》为上清、灵宝派的戒律,《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为新天师道的戒律。

南宋道教全真派兴起,随之道教中出现了“传戒”制度,究其宗源,道教全真先期传法,依之古制,口口相传,六耳不谈道,旨在法不传于匪人,目的是神仙修持。重阳祖师向七真传法,口传心授,要义是积功累德、丹法修持、清静清修、长生久视之术,以及作为一位全真道士守持规范禁忌的具体要求,比如《重阳立教十五论》、《教主重阳帝君责罚榜》;七真之首马丹阳真人有《丹阳真人直言》,邱祖则有《长春真人规榜》、《长春真人垂训文》。至邱长春祖师时,全真戒规为传承衣钵时口口相传、单枝相接的形式。正如《太上律派源流》所说:“自昔五祖心传,说尽虚无妙旨;七真演教,备言清静玄宗。”龙门第一代传戒律师赵道坚因辅佐邱祖在白云观率众有功,“于大元至元庚辰十七年(1280)正月望日授初真戒;如法行持,传授中极;妙德无漏,遂传心印天仙大戒。修持凡有三十年,功圆行满”。可见修持全真戒律确是不易。

元明之际,戒律之外又出现清规。戒律为警戒于事前的行为准则,清规则是对犯律道士的惩处条例。《正统道藏》和《道藏辑要》所收《全真清规》与清代北京白云观所订清规,均按道士所犯过失的轻重,分别处以跪香、催单(劝离)、革出(逐出)、杖革(杖责逐出)以及火化(处死)等。

全真戒律公开授受起自第七代传戒律师王常月。王常月撰《初真戒律》,与《中极戒》、《天仙大戒》合称“三堂大戒”。凡从他受此三戒之道士,须经百天戒期。他于顺治乙未(1655)秋到京都,于丙申(1656)三月望日于白云观中传戒,三登戒坛,授弟子千余人,遂使全真传戒制度闻名大江南北。由清以降直至新中国成立前,白云观中已传戒达14次,至二十一代陈明霖律师。另外,四川成都二仙庵和东北沈阳太清宫等均曾设坛传戒,全真戒法于是传布四海,绵延至今。

根据全真派的传统,举办传戒的道观首先须是十方丛林宫观。“十方”意指四方、四隅、天上、地下;“丛林”原指树木生长茂密旺盛的森林,比喻人才济济之处。十方丛林宫观在此即指管理规范、清规戒律已成为固有制度、有资格和实力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道教宫观场所。丛林宫观自古财产公有,常住道士就是主人;宫观是所有常住道士栖身修持之所;用人制度则是民主选举,唯才是用;丛林宫观的人员(常住道士)来自四面八方,所以注重民主公议,制度管理;宫观人员中不得相互拜师授徒,亦不得以师徒相称,宫观常住的道士均为道祖“太上爷”的弟子,所以相互间地位平等,过去北京白云观的老道长相互间均按其姓氏称呼,即是此意。

十方丛林宫观的常住道士都是各地参访的人员,所以宫观在一开始即以制度管理,为传戒打下了规范基础。十方丛林宫观按道教全真派仪范,都应该设常住执事(即各方面的负责人),监院以下称为“三都五主十八头”,也有根据不同情况专设执事名称的。“三都”:即都管、都讲、都厨;“五主”:即堂主、殿主、经主、化主、静主;“十八头”:即库头、庄头、堂头、钟头、鼓头、门头、茶头、水头、火头、饭头、菜头、仓头、磨头、碾头、园头、圊头、槽头、净头等。这其中客、寮、库、账、经、典(点)、堂、号,称作“八大执事”,这在全国各常住宫观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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