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佛教伦理学观点论--堕胎

传法、空寂

一、绪论

堕胎是当代应用伦理学的一个热门话题,赞成与反对双方各有种种的理由与论据支持其立论,我们可以在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与判决案例当中,看到堕胎的正反两造互相角力而各有输赢,其“战况”之热烈与结合之压力团体,甚至逼使美国共和党与民主党之总统候选人,得于选战中清楚表明其政纲——“二中选一”,丝毫暧昧不得。这充分显示堕胎这一个具争议性的问题,可能不是简单的“非A即B”的零和游戏而已,它充满不确定性,败诉的一方所持的理由,可能在另一时空背景之下使其反败为胜。

姑不管堕胎在伦理上是否站得住脚,全球性堕胎行为之泛滥,的确已是个相当严重的事实。一般而言,导致个人堕胎行为之因素包括:一、基于医学或精神健康上的理由,如不明因素或遗传所造成的畸形胎儿、为救母体生命所实施的妊娠中止、强暴所致的非意愿怀孕……等,这是属于难以抗拒的因素,所面临的争议较少;二、基于个人、家庭或社会的理由,诸如家庭经济的负荷、未婚生子的困境、“不要小孩只要性”的顶客族、重男轻女的价值观所导致的胎儿性别争议……等,这多属于道德与价值观方面的因素,也是最遭到卫道人士非议的。另外,胎儿组织移植技术与基因工程的突破,结合“人种优生论”,使得堕胎问题更加雪上加霜。

当此堕胎合法化逐渐成为世界性潮流之时,佛教面对这复杂的伦理课题,不能只停留在从“不杀生”的诫命,来下简单的伦理判断。因为,堕胎除了直接牵涉到“胎儿生命权利”之论辩以外,还牵连到诸如子宫自主权、母亲权益优先、人种优生论,以及生命品质理论等伦理观。并且,堕胎合法化与否,是在为情欲解放、代理孕母、活用胎儿组织甚至复制人等潮流“把关”,其重要性值得吾人审慎对待。由于堕胎所牵涉到的伦理课题可说是盘根错节、错综复杂,本文拟先就堕胎议题的主要诤点,从佛教伦理学的角度一一予以解析,希冀提供世人更深刻且多层面的思考方向,使面临个人与社会的道德混淆或伦理困境时,得以避免人云亦云或角度偏差,能从更宏观的视野周延考虑诸多因缘,作更圆熟无私的伦理判断与实践。

二、生命起点的判定—羯罗蓝

在堕胎合法化的长远争辩史当中,最基本的论辩焦点是,堕胎——拿掉一个受精卵,算不算是杀“人”?到底,要到怀孕的哪个阶段,胎儿才算是一个人,享有一切为人的权利?换言之,这是“堕胎与杀婴”分际之界定,直接冲击到对堕胎行为的道德谴责,以及司法上、医学上允准堕胎的尺度。除了基督教的“生命神圣论”——胎儿从受孕开始就拥有人的所有权利——之外,目前所流行的区别胎儿为人的判准,包括:

1.∵∵∵∵生存能力(viability):若胎儿必须绝对地依赖母体方能存活,它就不算是人。(我国优生保健法第四条即采此认定标准)

2.∵∵∵∵经验:对经验与刺激有反应或拥有记忆,才算是人。

3.∵∵∵∵成人对胎儿的情感(sentiments):要双亲充满对胎儿的情感,才算是人。

4.∵∵∵∵父母对胎儿的感觉(sensations):可以被感觉到、触摸或看到,才算是人。

5.∵∵∵∵社会的可见性(social∵visibility):能为社会所知觉、沟通与互动,才算是人。

本文限于篇幅,在此不拟对这些判准之合理与否作分析或批判,详细内容读者可参阅《生死的抉择》一书。笔者于此仅就根本佛法之义理来探讨“生命的起点”,以辨明怀孕要到哪个阶段,胎儿才算是一个人,堕胎才符合“杀生”要件之一——“对方是有情”。­

有情,是有情爱、有情识的生命,佛法的十二缘起支中,有“识”与“名色”二支,“识缘名色,名色缘识”,彼此辗转相依而有生命的延续,这是缘起法则在生命论方面的重要说明。如《长阿含经》(大缘方便经)所说:

“若识不入母胎者,有名色否?答曰:无也。……若识出胎,婴孩败坏,名色得增长否?答曰:无也。……若无名色,宁有识否?答曰:无也。”[1]

所谓“识”与“名色”二支,名指精神作用,色指生理物质,合而言之,“名色”即是有情的身心自体。识是“有取识”,为执取身心而与自我染爱相应之识,在离欲之前,有取识不会停止执取,一期身心结束,立刻又会重新执取另一身心,展开新一期的生命。如果下一期的生命形态是欲界胎生,在识的执取下,会有父精母卵的结合,梵文名之为“羯罗蓝”(kalala),也就是受精卵。从这以后,赖有取识的执取资益,名色才得以增长广大,也就是唯识学所谓“结生相续”的功能。这在《瑜伽师地论》有很详细的介绍:

“云何和合依托?谓此所出浓厚精血合成一段,与颠倒缘中有俱灭,与灭同时,即由一切种子识功能力故,有余微细根及大种,和合而生,及余有根同分精血和合抟生,于此时中,说识已住,结生相续,即此名为羯罗蓝位。……又此羯罗蓝,识最初托处,即名肉心;如是识于此处最初托,即从此处最后舍。”[2]

原来,“有取识”是核心的生命中枢,它有维持生命延续、帮助身心发展的力量,使成为身心统一而灵活的个体。从入胎以后,胚胎逐渐成形,然后出生、成长到死亡,这期间,它都会牢固地执受根身,共同安危。一但识停止执受的作用,身体中一切的免疫系统、新陈代谢作用就会停止,一期生命才宣告死亡,肉体即成为死尸。由此可知,生命之生与死的界线,就在于有取识执受或放舍身心自体。一期生命的开始,就在这有取识的执取父精母卵,在精卵合成的刹那,成为有机体的生命而展开。

所以,且不论堕胎所牵涉到的其他伦理困扰,单要以生存能力、经验、情感、感觉或社会的可见性等等标准(事实上,这些标准大都是由赞成堕胎的人所提出来的),来界定胎儿“何时才算是个人”,在以“不杀生”为根本五戒之一的佛教来看,都可能犯上“杀婴”或“杀人”的严重罪行。

三、检视“子宫自主权”论

女性主义者积极争取堕胎权力,是基于对抗父权社会对女体子宫之宰制,以及对女性单方面道德要求之不公平,因而强调女性本身拥有对身体的自主权,对于要或不要这个胎儿有充分的选择权。母亲是胎儿来到人间的媒介者,胎儿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组织,似乎是为母亲所属,那么,如果主张妇女对自己的身体拥有绝对的自主权,就表示她对未出生的胎儿生命,亦拥有自由的支配权力。

妇女对自己的身体享有绝对的自主权吗?这其中含有某种吊诡:如果她珍爱她自己的身体,她就不应容许自己遭受堕胎的戕害;如果堕与不堕,于她而言皆是一种负担或伤害,那么她当初就应极力避免怀孕。如果有避孕而意外怀孕,这“意外”不正是对她所谓的“自主权”的一记棒喝吗?又如果能避而不避,这不也显示出她对自己身体的轻忽与不珍惜吗?或者,她对自己身心的摧残、任性而为,目的就是在作“绝对自主权”之宣言?这无异是拿自己与胎儿生命开玩笑,是对自己身体、人格乃至生命尊严的严重轻忽与不负责任。纵容自我践踏,却美其名曰“自主”,掩盖其缺乏自尊自重与自制力低弱之真相。

再者,就佛法来看,“对身体的自主权”乃至所延伸的“对胎儿的支配权”,都是源自“无明”——不能如实了知缘起事相的无常无我性,从这深细的自我感发展为“我我所爱”,以为对我我所的一切能作得主、能自由支配,于是若非“想占有外界以完成自我,结果反成为外界的奴隶”,就是“痛感我所的拘缚,想离弃我所而得自在”[3]。试问,当她强烈地被情欲与烦恼的热恼所驱使奴役,故意或意外地怀孕而导致堕胎,她还能宣称自己对身体有“绝对的自主权”吗?

更何况,怀孕绝非单靠女性可以独自完成,有赖众缘的成就——父缘、母缘与业缘,这是有情结生相续的增上缘,就是父母与受生有情之爱力、宿缘所促成。除此之外,有情在中有位强烈的自体爱,才是最重要的亲因缘。没有它,纵使有父母的爱力驱策,精卵也不会结合;没有它,也无从发业润生。《中阿含经》就如此说:“三事合会入于母胎:父母聚集一处,母满精堪耐,香阴(即中有)已至”[4]。这也就是在前一节所说明的,羯罗蓝是自体爱在结生相续位中,对物质体(父精与母卵)的执取。因此,以为对自己的身体或生育有绝对的自主权,不过是不解缘起而妄自尊大的愚痴相;如果自认拥有对胎儿生杀与夺之大权,那更是自命为“神圣的上帝”了!

四、检视“母亲权益大过胎儿生命”论

问题是,当胎儿生命与母亲权益相冲突时,该如何抉择呢?最常见的情况是未婚生子、为救母体生命所实施的妊娠中止、强暴所致的非意愿怀孕等。赞成堕胎人士所持的观点是,如果胎儿的生存“威胁”到母亲的生命或生活,母亲身为被威胁者,当然可以基于“自卫”而堕掉胎儿除去威胁。也就是说,在必须救母亲的情况之下,堕胎是为人所允许的“自卫杀人”的行为,也是医师或旁人应尽的“义务”而非罪恶。

这样的论点避开了“胎儿何时变成人”的麻烦问题,诉诸人们对强凌弱的正义感,把胎儿形容为对母亲生命的“威胁者”,母亲是该被同情、被保障的“弱者”。可是,胎儿并不具备任何行为能力,也没有任何胁迫之意图,他甚至根本无意识于自己或母亲的存在,这样子的他何来威胁?在此方丝毫不具伤害之意图与行为能力之下,彼方所谓的“自卫”当然不得成立,反而有“防卫过当”之嫌疑呢!因此,把堕胎混同于自卫杀人,在道理上是丝毫站不住脚的。而且,当母亲并非因为不可抗拒因素,而是因为疏忽、放纵或功利性目的而怀孕,让无辜的胎儿面临生命倏忽即逝的处境,到底,谁是强者?谁是弱者?谁是威胁者?谁是受迫害者?

可是,当胎儿与母亲皆是受害者时,又该怎么办呢?强暴,是最典型的例子,也是最受争议的议题之一。贞节被夺、未来幸福断送,社会的讪笑、唾弃与鄙夷,难以抹杀的身心创痛,在在使受害女子对施暴者恨之入骨,转移成对肚中胎儿的瞋恨,必欲除之而后快。再者,当整个社会看待女性的尊严,是建立在她的“清白”之上时,对她受暴行残害的同情,远不敌她“不清白”之事实带来的震撼。这种价值观、被制约的反应,对女性而言,是非常残酷的非理性、不公平待遇,也相当地不人道。更且,受害女性、其家人与社会,普遍在此价值观之制约下,把无辜的胎儿视为施暴者的延伸,他的生命被贴上“耻辱”的标签,不应该存在。堕胎,恶缘的辗转相结,无疑是对受害者再一次的“强暴”!

但是,我们又怎忍让受害女性一辈子背负着这沉重的痛苦负担呢?这对她岂不是延续至终身的不公平待遇?难道这样就符合佛教的“护生”精神?在无法两全其美之下,我们不妨尝试其他的折衷办法,比如胎儿生下后由社福机构收容再交予其他家庭认养,在怀孕期间***给与完整的福利与照顾,包括母亲及其家属的生活、心理辅导,辅以正确的尊重生命的伦理观念等。而且,心念无常,当受害者感受到社会的温情而非鄙夷时,也许她反而更早抚平身心的伤痕;某些坚毅的女性也许更能进一步在佛法缘起智慧的观照下,放下内心的瞋怨,宽恕对她施暴的暴徒,悯念肚中无辜的胎儿生命,让自己从恶业恶缘当中超脱出来,乃至契入菩萨的慈悲心行。

另一个可能面临的两难情况是,当胎儿生命与母亲生命仅能二中选一时,该如何抉择?这的确没有两全其美的答案,任一种选择都是造成另一方永远的遗憾。一般而言,多半还是宁可选择牺牲掉胎儿来保全母亲的性命,一则因为“还可以再生”嘛!再者,未出世的胎儿毕竟与世间结缘未深,不管是情感、人事因缘或是已花费的教育、社会成本,都比不上已存在几十年的母亲,就“机会成本”来看,当然保全母亲较具利益、损失较少。这种心情,把胎儿当做“无特征”的“物品”来看待,这一个与下一个没什么差别;并且,看似以母亲权益为优先,其实是把母子双方的生命,放在“成本/利益”的天枰上衡量得失。这种思维模式,似乎顾全母体之权益,其底里却隐含着将生命“物化”、“量化”的嫌疑与危机。

就佛法来看,这是二选一的“无可避免之恶”,对于世人选择堕胎以保全母亲,也只能抱持着「哀矜而勿喜”的同情,并提醒世人,莫把“母亲生命优先”当作“想当然尔”的伦理判断,忽略其背后隐藏错误的价值观而未察,并应对于为了母亲而放弃的胎儿生命,怀抱深深的感恩、哀悼与忏悔之意!

五、检视“生命品质理论”

生命品质论的原则是——“生命的内涵重于生存本身”,有些生命不值得活下来,换句话说,某些生命比另一些生命更值得活下来。例如不明因素或遗传所造成的畸形儿、某些先天性功能障碍的胎儿,他们即使勉强存活下来,势必遭受终生的病苦或肢体残缺,也带给家人生活、精神与经济上的负担,这样的生命,有何存在的意义与价值可言?确实,对于他们所承受的痛苦,我们不能替代,但是,成人又怎能替未出世的胎儿发言呢?毕竟,每个人对痛苦的承受度不同,生命品质的认知标准不一,随生活的时空与生命的阶段、层次而变。即使此时藉堕胎“消灭”了先天残缺,但人性深固的“趋乐避苦”本能与爱慢烦恼,势必永无止境地争竞追逐更高的生命品质,容许堕胎的“关卡”必如水就下,人类胎儿将面临大量被扑灭的浩劫。

当然,也有人会质疑,如果他们知道自己的命运,他们会想要出生吗?我们又怎能代他们决定?这难道就符合佛法的人道精神?但是,谁知今日医药罔效的病症,未来会不会因医学科技进步,使其生命品质获得大幅度的提升?堕胎,会不会消减了在这方面努力的企图呢?没错,佛法也说世间是苦,但这是娑婆世间的真实,没有人例外的“无奈”,死亡并不能规避这个事实。要求现世来世的福乐——生活品质,要靠种下“正因”而来,即布施、持戒、禅定三福业,靠堕胎或自杀来“趋乐避苦”,不异痴心妄想,徒增杀业的果报。但是,佛法也不是冷酷地无视于其痛苦,毕竟众生因缘各个不同,对于父母不忍胎儿的生命苦境而选择堕胎,仍抱持深刻的同情,但距“支持堕胎合法化”是仍有一大段距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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