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8日

一、“古清规”产生的现实土壤

“古清规”产生于中唐。正如一切事物的发生都具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一样,怀海“古清规”的出现交织着当时社会政治、经济、三教关系以及禅宗自身的各种复杂关系,它是中唐时代社会发展、宗教政策和禅宗自身逻辑发展的综合产物。

隋唐诸皇帝除极个别外,对佛教都有一定程度的信仰并能积极利用。由于隋朝的两代君主大兴佛教,唐初时佛教已经有相当发展,这种发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与封建统治不协调的形式。从初唐到中唐,统治者基本上是维持着三教共同发展而始终以儒家思想作为主导的政策,高祖、太宗、玄宗都对佛道有过“整肃”举措,但没有影响佛教以各种形式的进一步壮大,这种壮大使佛教内部产生了实际上的不合理和混乱,到了唐武宗会昌灭法,佛教与儒道的论争及佛教与封建统治的矛盾以强制的方式解决了,这是唐朝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一方面也是中国佛教历史发展自身的因果和必然。在唐代这一段佛教的发展过程中,南宗禅一般是远离政治中心,经济上自给自足,极少依赖国家的资助和官僚的布施,过着自律自主的劳动和清修生活,禅宗独特的禅林生活方式使禅宗得以自我发发展和远避灾祸。

禅宗的经济生活方式有一个漫长的发展历史。佛教传人之初,僧侣们被认为是方外之人而被免除许多世俗的义务,也由于能逃避赋税、徭役等世俗的义务而使僧侣的阵营不断扩大,僧侣队伍的扩大使得生存问题被提出来,到东晋时僧侣中已经出现经商、做工、行巫等经济活动。初唐时期唐王朝实行均田制,僧人可授田并可以免租免役,加上寺院收受的布施,使寺院经济发展很快;不久唐王朝实行了两税法,除***特许的寺院外都要纳税,但僧人仍可免除徭役。两税法的推行,使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得到了巨大发展,由于两税法规定寺院也要纳税,致使寺院利益受到部分损失,又由于僧侣的持续增多,使得寺院不得不发展自己的经济形式。在佛门诸宗的应对策略中,禅门怀海制订的“古清规”及作为其内容的“普请”法是禅宗适应时代生存发展的典范。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禅宗把世俗社会中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接引到禅修生活中来,在“古清规”引导下的禅宗经历了会昌法难而日益发展,到了九世纪中叶,南方禅林经济繁荣起来。到五代两宋,随着禅林经济的持续发展,禅宗独秀的局面形成,并且修葺了大规模的禅寺,大有禅宗一统天下的气势。

“古清规”的形成还是为了解决佛教寺院面临的自身内外的种种矛盾。寺院经济发达,僧团的不断扩大,成了一种重要的政治和经济力量,形成了与封建王朝和地方***的矛盾以及僧团内部的种种矛盾,需要统一的规范来处理。在佛教与封建统治的关系上,寺院经济的巨大发展使得很大一部分经济和政治力量不在***的控制之下,同时由于寺院土地扩充和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口被免除租税和徭役,就自然加重了世俗地主的负担,而地主又将负担转嫁给农民,贫苦的农民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又部分地把希望寄托在寺院……怎样合理地发展寺院就成了寺院面临的核心问题。在三教关系上,佛教中国化过程中与儒家伦理产生的许多冲突需要调和,特别是佛教的“不忠不孝”与封建统治所依凭的儒家宗法伦理制度严重冲突,佛教必须立规制来解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关系,一方面完成与封建统治思想的调和,另一方面可以将它接引到寺院中来以维系僧团的稳固和脉息的发展。在佛教内部,僧人来自社会的各个行业,具有不同的道德品行和文化素养,内部良莠不齐:有真实的信仰者,有逃避赋税的一般劳动者,有游手好闲的“吃酒糟汉”(1),还有居心不良的人等等,这就亟待立规制来教化和规范。所有这些问题只有靠佛教自身主动进行内部改革来解决,最终以禅宗敏锐的眼光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百丈怀海制定的“古清规”是历史交给禅宗的伟大使命。

“古清规”的产生还与佛教戒律的历史发展有关。原始佛教遵释迦之言,以自觉的德行自律,从而达到自我管理,戒律也都是以自律为基础的;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和人们的思想道德状况的时代变化,特别到了中唐时代,唐王朝政治、经济、文化空前繁荣,文化交往和自由贸易极其发达,这种自由、进取和探索的精神渗透到社会活动和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怎样适应新形式、制定寺院的生存规范便相应地被历史地提出来。怀海制定的“古清规”就是这种新型的“戒律”,它将德治与国家法治结合起来,将个人的道德自律与禅院清规结合起来,一方面要求管理者“具道眼有可尊之德”(2),普通僧众具有自觉自省的能力“惟平惟允,使自悔艾”(3),另一方面一切都是在不违反清规和国家法令法规的前提下的生活和修行。

禅宗自初祖到四祖,多岩居野处,或寄居律寺,处于合法和非法之间,生活和经济状与官寺迥然不同,生活来源很不稳定。自四祖开始谋求稳定的传法基地和经济基础,从而有了禅僧的集居和劳动,但还是没有规范化的禅居、普请制等,算不上自力更生的独立的禅院。到了百丈怀海时,随着禅林僧团的壮大、内部事务的复杂多样化以及与世俗社会的广泛接触,加上封建官府时时刻刻的外部监督,建立一个统一规范化的僧团生活规式就是完全必要和刻不容缓的了。

二、“古清规”与怀海禅法思想的内在联系

“清规”为什么出自禅宗,又出自怀海,这是与禅宗的佛学思想尤其与怀海独特的禅法思想有关,怀海的禅法思想是其禅修实践和生活实践的思想基础。

其一、怀海的“心解脱”思想与“古清规”表现的弃世独立、自给自足的思想有关。“心解脱”要求放舍身心,破除一切知见、执着,由心的解脱而达到最终解脱。他认为一切执着系缚都是“外道”:

若执本清净、本解脱、自是佛、自是禅道解者,即属自然外道;若执因缘修成证得者,即属因缘外道。执有,即属常见外道;执无,即属断见外道;执有亦执无,即属边见外道;执非有非无,即属空见外道,亦云愚痴外道。只如今莫作佛见、涅槊等见,都无一切有无等见,亦无见见,名正见;无一切闻,亦无无闻,名正闻,是名摧伏外道(4)。

对一切“心”都无所执,空得十分彻底。这种禅法思想应用到具体的生活中,做到歇诸缘、息万事、放舍身心,只能是疏远与世俗社会的联系,最大可能地取消社会义务,置身于自足的大自然之中,并且自身是自足自律的自由个体才能达到。

只有“圣地习凡”,深入众生同受众生苦,才能与“众生做筏”,从而起到教化引导的作用。只有回到劳动与众生之中,才能体悟到佛“同渠受苦,无限劳极。”这种无著人、无求人、无依人在世俗社会中很难找到其形象和可能,只有在相对远离世俗红尘、处在自给自足的经济形式中生活的人,才有可能相对地不依、不求于他人和社会,在自我陶冶和自我认识中达到相对的自由和解脱。

其二、中道的禅法和教法是怀海古清规变革的指导思想。怀海认为,说“即心即佛”与“非心非佛”都未尝不可,但于实相来说都有所偏,惟有“割断两头句”、“透过三句外”才能证悟实相,离烦恼而最终获得解脱。百丈认为对一切事物不“爱取”,却住于此境,为初善,属小乘、二乘道;对“不爱取”住境的超越,“既不爱取,亦不依住不爱取”,是中善,为“菩萨缚”;对两者的不依,“既不依住不爱取,亦不作不依住知解”,为后善,“免堕菩萨乘”;而突破“三句”才能达到“最上乘”,才能最终得解脱。(5)这种中道的禅法要应用到具体的禅修生活中,达到知行的统一和圆融,就只能采取既不像印度传统佛教那样律制严格、禁绝食力的“不爱取”,靠行乞、接受布施的方式生存,又不像中国传统佛教寺院接受施化、同时部分地参与自我经营的“既不爱取,亦不依住不爱取”的半自给状况,也不恪守禅宗已经“超越”了的禅林成法,而是超越一切法又回到实实在在的平常生活,在禅居里、在大自然中、在自给自足的劳作中自由领受着宇宙人生的真实。

另一方面,中道的教法对认识人类语言思维的局限性是有积极作用的,它告诉人们只有超越一切常识,进而超越“超越”概念本身,才能达到真正的超越,这是怀海采取禅居生活方式、设立清规的理论基础。社会生活是对自然生存的超越,寺院生活是对世俗生活方式的超越,禅林生活又是对传统寺院生活方式的超越,“百丈清规”集中体现了这种否定之否定所达到的最后超越的程度。

其三、“无情”佛性论是怀海提倡农禅法的思想基础。怀海认为佛性是不能被¨隋’’系的,被情所染则佛性被遮蔽,要如同黄花、翠竹那样的“无情”,不受情爱所染污,方能应机知时。这种佛性哲学应用到现实生活中,就是要使人们的生活态度处于有情无情之间,但“人”是有情人,人在有情中来,在无限多样的有情众生中进入禅林,具有多种执着牵念,这种情执须打破却是难以打破的。远离闹市的禅林生活、以自给自足不求外人的禅居生活样式就有可能做到相对的“无情”:清规之中的禅林,在生活中劳作,与淳朴的自然亲切交流,一边弘法,一边寂然无闻,在黄花翠竹问应时随机,体味着无情佛性的实相真谛。

另外,怀海清规中的禅居、普请思想还与其禅法中的布施的思想有关。怀认为,如果有人“境上都无纤尘取染,亦不依住无知解,”则能消得万两黄金;但如果有人见得“一切有无等法”,“便于六根门头刮削,并当贪爱,”即便是“乞施主一粒米,一缕线,个个披毛带角,牵犁负重,一一须偿他始得。”接受布施的最好条件是心无尘染,这就不是人人可以取乞的了。进一步他还说:“从色界向上布施是病,悭贪是药;从色界向下,悭贪是病,布施是药。”即越有修养、有操守的人越不能受布施,德行低下的人可以受布施。这些都是与传统的布施种福田观相违背的,这种布施观部分地堵住了禅门接受布施的路子,要生存下去就只有自给自足了,继而农禅之路便在实际生活中开辟出来。

三、“古清规”的内容与禅宗的繁兴

据《禅门正统》载:“元和九年,百丈怀海禅师,始立天下丛林规式,谓之清规。”如前所述,怀海所处时代的社会背景中已暗含了建立禅门法规的必要因素,而对怀海本人来说,设立清规还有其特殊理由。《宋高僧传》卷十载:“……海既居之,禅客无远不至,堂室无不隘矣!且日:吾行大乘法,岂宜以诸部阿笈摩教为随行邪!或日:《瑜伽论》、《璎珞经》是大乘戒律,胡不依随乎?海日:吾于大小乘中,博约折中,设规务归于善矣,乃创意不循律制、别立禅居。”怀海所创制的这个“禅门规式”也称“古清规”,宋时就已不存在了,《景德传灯录》卷一阐述了这个清规的主要内容,全文如下:

百丈大智禅师以禅宗肇自少室,至曹溪以来多居律寺。虽别院,然于说法住持,未合规度,故常尔介怀,乃日:祖之道欲诞布化元,冀来际不泯者,岂当与诸部阿笈摩教为随行邪!或日:《瑜伽论》、《璎珞经》是大乘戒律,胡不依随乎?师日:吾所宗非局大小乘,非异大小乘,当博约折中,设于制范,务其宜也。于是创意,别立禅居。凡具道眼,有可尊之德者,号日长老,如西域道高腊长呼须菩提之谓也。既为化主,即处于方丈,同净名之室,非私寝之室也。不立佛殿,唯树"I-堂者,表佛祖亲嘱授,当代为尊也。所裒学众,无多少,无高下,尽入佛堂中,依夏次安排;设长连床,施概架,挂搭道具;卧必斜枕床唇,右胁吉祥睡者,以其坐禅既久,略偃息而已,具四威仪也。除入室请益,任学者勤怠,或上或下不拘常格;其阖院大众,朝参夕聚;长老上堂升坐,主事徒众雁立侧聆,宾主问酬、激扬宗要者,示依法而住也。斋粥随宜,二时均遍者,务于节俭,表法食双运也。行普请法,上下均力也。置十务谓之寮舍,每用首领一人,管多人营事,令各司其局也。或有假号窃行混于清众,并别致喧挠之事,即堂维那检举,抽下本位挂搭,摈令出院者,贵安清众也;或鄙有所范,即以拄杖杖之,集众烧衣钵道具遣逐,从偏门而出者,示耻辱也。详此一条,制有四益:一、不污清众,剩恭信故;二、不毁僧形,循佛制故;三、不扰公门,省狱讼故;四、不泄于外,护宗纲故。禅门独行自百丈之始。今略述大要,遍示后代学者,令不忘本也。其诸轨度,山门备焉。

另外,杨亿《古清规序》嘞等也记录了与此近似的内容,后世在此清规的基础上又有过许多阐扬,有许多版本和别称。怀海确立的“古清规”基本上成为后世禅门清规的中土起源,古清规对后期禅宗、特别是五家七宗的形成和壮大提供了多种重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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