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观苦品
丁十二、(观苦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云:“苦以苦而空”等宣说了无有痛苦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人我是存在的,因为与其相关的痛苦存在。而且,佛陀不是也说过:“领受之痛苦五蕴”吗?如果痛苦的所依——人我不存在,则痛苦的存在也就不合理,如同石女儿子的病痛不存在一样。
为了证明其不成立,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宣说他宗;二、阐述能损之理;三、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
己一、(宣说他宗):
自作及他作,共作无因作。
如果对痛苦之因按四边进行划分,则数论外道等一部分人认为:痛苦是由其自身而产生的;佛教内部的大多数人则认为:痛苦是由其他因素产生的;裸形外道认为:痛苦是由自他二者共同产生的;顺世外道则认为:痛苦是无因而产生的。
也就是说,数论外道承许:痛苦是由痛苦自身而产生;有部论师则宣称:痛苦是由补特伽罗人我而产生。包括佛教内部与外道,都有痛苦是由与其本体相异的其他因产生的观点;而裸形外道却声称:痛苦首先是由身体而产生的,因为身体本身也就是痛苦,所以也就包含了自生;其次,痛苦也是由生命而产生的,因为生命是痛苦之外的其他法,所以也就包含了他生云云。
己二、(阐述能损之理)分二:一、略说;二、广说。
庚一、(略说):
如是说诸苦,于果则不然。
无论是痛苦由自生、他生、共生还是无因生的任何立宗,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合理的。
庚二、(广说)分五:一、破痛苦为自生;二、破痛苦为他生;三、以他理破自生与他生;四、破自他共生;五、破无因生。
辛一、(破痛苦为自生)分二:一、破以痛苦而自生;二、破以补特伽罗而自生。
壬一、(破以痛苦而自生):
苦若自作者,则不从缘生。
因有此阴故,而有彼阴生。
如果痛苦是由痛苦自身而产生[作]的,由于是由自身而产生[作]的缘故,则不能依靠之前的痛苦之缘而产生,因为痛苦自身的体性在之前已经成立或者存在的缘故。
认为此立宗不合理,还有另一个原因:即依靠属于毁灭分的死时五蕴,而产生生时五蕴的现象也是有目共睹的。(所以,痛苦不可能是自生。)
壬二、(破以补特伽罗而自生)(此科判的藏文原文位于“破痛苦为他生”中“壬一、破以其他痛苦而生之他生”的内容之后,此处根据科判内容予以了调整,望斟酌):
若人自作苦,离苦何有人?
而谓于彼人,而能自作苦。
(此偈颂与下一偈颂的原文顺序,与原译顺序颠倒,为照顾藏文科判,故略作调整。)
如果对方认为:痛苦既不是由痛苦自己而产生[作]的,也不是由其他的补特伽罗作出而施与他人的。而是由建立这种痛苦的补特伽罗人我,作出了这个人我的痛苦。
如果是由建立痛苦的补特伽罗为前提,而使痛苦产生的。那么请问,谁是除了痛苦五蕴之外的这个补特伽罗呢?(这个补特伽罗根本不成立。)因可现不可得,或者其作者不可成立的缘故。
如果对方还是认为:是由人的痛苦之领受者补特伽罗,而使人的痛苦产生的。
然而,作为人的这个补特伽罗,与人的痛苦是不可能为他体的,我们根本无法截然区分所谓的“作者”、“所作的因”以及“痛苦”,而且自己又怎么能对自己起作用呢?
如果前世作为人的痛苦之领受者补特伽罗,产生了后世天人的痛苦,那么,又怎么会不是他作[生]呢?(如果他生成立,则与你们所许的自生观点相矛盾了。所以,你们的论点根本无法成立。)
如果对方还是认为:(这个产生者)虽然与前后世的近取——痛苦或者五蕴为他体,然而却并不是与补特伽罗为他体的。
然而,在近取或者五蕴之外,根本不存在他体的补特伽罗,(由补特伽罗自生之说又怎么能立足呢?)
辛二、(破痛苦为他生)分二:一、破以其他痛苦而生之他生;二、破以其他补特伽罗而生之他生。
壬一、(破以其他痛苦而生之他生):
若谓此五阴,异彼五阴者。
如是则应言,从他而作苦。
如果由死时五蕴,能产生他体的生时五蕴;并且由生时五蕴,也能产生他体的死时五蕴,则痛苦由其他的法而产生的观点可以成立。然而,这种由他法而产生[作]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佛护论》以及《般若灯论》中的观点都一致认为:“若对方声称:‘因彼生此故,苦由他而生’,若其不具自之体性,则无自生。若具自生,则于缘无须观待,此理于缘起不容。而此等之法皆为缘起,因自前蕴而生后蕴故。若非缘起,则不应理,前已广述故。若异相之体性成立,则因果之关联不可安立,他生之说焉能应理?”此处的所谓痛苦,应理解为近取五蕴而产生痛苦。
壬二、(破以其他补特伽罗而生之他生):
若苦他人作,而与此人者。
若当离于苦,何有此人受?
如果对方认为:因为前后世的补特伽罗并不是同一者,(痛苦的产生),是由其他作为人的补特伽罗所聚集的业,创造了后世天人的痛苦,然后又将其施与天人补特伽罗,而使这个痛苦在天人补特伽罗处诞生,所以,痛苦是由他生[作]的。
如果是由其他的某位施与者,也即作为人的补特伽罗,创造了该痛苦,并将其施与天境的某位天人补特伽罗。那么,在除了这个所施与的痛苦之外,所谓的接受者又怎么可能合理安立呢?这种说法根本不能自圆其说。
总之,在其他补特伽罗没有施与之前,需要没有痛苦的领受者——补特伽罗来证明。然而,这个(补特伽罗)又怎么可能存在呢?
苦若彼人作,持与此人者。
离苦何有人,而能授于此?
如果施与者,也即作为人的其他补特伽罗,创造了后世天人的痛苦。那么请问,作为人的作者补特伽罗,创造了该痛苦,并将其施与其他的天人补特伽罗的又是谁呢?这个其他的补特伽罗,在除开人的痛苦之外,又能在何处安身呢?因为(在痛苦之外),他体的(补特伽罗)是不可能存在的。
有关破斥施与者的论说,在《显句论》中也有很好的教证:“若能施所施之补特伽罗二者,不可存于所施之五蕴抑或痛苦之外,则‘该痛苦乃自他体之补特伽罗所作’之说又焉能安立?因于痛苦之外,他体之作者补特伽罗不可成立故。”
辛三、(以他理破自生与他生):
自作若不成,云何彼作苦?
若彼人作苦,即亦名自作。
如果痛苦为自作的立论能够在前面成立,则他作也就可以成立。如果连痛苦为自作的立论都不能成立,则由其他(补特伽罗)自作的立论又怎么可能成立呢?因为(其他补特伽罗)也需要自作的缘故。
譬如,如果慈氏的衣服是由近藏作的,则这件衣服首先必须建立在近藏自己制作的基础之上。同理,如果由作为人的作者补特伽罗,自己创造人的痛苦之前提都不能成立,则天人的该痛苦,又怎么可能由其他的补特伽罗人来创造呢?决不可能创造出来!
如果其他的补特伽罗人,创造了天人的某个痛苦,则(该痛苦)就已经成了由其他的补特伽罗人自己创造的了。
苦不名自作,法不自作法。
彼无有自体,何有彼作苦?
该五蕴痛苦,也不是由(补特伽罗)人我自己创造的。痛苦的法不可能由自己创造,因为自己对自己起作用相违的缘故。
如果在五蕴之外,(补特伽罗)人我不能以其他的本体而成立,则痛苦由其他(补特伽罗)而作的说法又怎么可能成立呢?不可能成立。
如果对方首先思维道:虽然该痛苦是由补特伽罗自己所创造的,然而该补特伽罗也不是在痛苦之外的他体,并由此创立出“痛苦由痛苦所创造”的学说;然后又思维道:该补特伽罗并不是痛苦,所以继而又认为是他作。
佛护论师的解释主张:“该颂词的前面两个句子,是破斥自生[作]立论的:其中第一个句子,可以采用“在五蕴之外,不存在他体(补特伽罗)人我”的理由,从而破斥痛苦由(补特伽罗)人我自作的观点;而第二个句子,则是驳斥痛苦由痛苦所创造的学说。后面的两个句子,则可以采用“除了痛苦或五蕴之外,(补特伽罗)人我不存在”的理由,对痛苦他作之论进行驳斥。”
也可以解释为,第一个句子说明,痛苦不是由自他的补特伽罗自生[作]的;第二个句子说明,痛苦不是由痛苦自生[作]的;后面两句则为驳斥他生[作]不存在,这种说法与(佛护论师的解释)是完全相同的。
辛四、(破自他共生):
若彼此苦成,应有共作苦。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痛苦由自体或者他体分别各自而作[生]不存在,但由两者共同聚集的作[生]应该存在。
这种想法也是不合理的。如果痛苦可以由自体或者他体二者分别各自而作,则两者的共作可以成立。然而,因为其分别各自的作已经被推翻,所以(两者共同聚集的作)已将两种过失集于一身。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在各个零件上,都不成立马车,但各个零件汇集在一起,马车却能成立(所以,聚集而作的观点是成立的。)
但是,因为它们是相互观待而成立的缘故,所以在此处,像这样理解也是不合理。就像如果每一个人都没有杀生,则“其中的两个人共同杀生”的说法也是不可成立的一样。因为在自他二者之外,其他所谓共同聚集的作者在任何时候都不可成立,所以二者共作也不可成立。
辛五、(破无因生):
此彼尚无作,何况无因作?
既然由自体不能作,由他体不能作,由两者共同也不能作,那么,该痛苦是无因而作的观点又怎么可以成立呢?如同虚空鲜花的芬芳一样。
如果是无因作,则有恒时存在或者恒时无有的过失,所以在任何时候都不可成立。
己三、(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
非但说于苦,四种义不成。
一切外万物,四义亦不成。
不但内有情世间众生相续的五蕴或者痛苦,不存在自作[生]等四种情况。外器世间包括苗芽、瓶子以及氆氇在内的一切万物,也不存在自作[生]等四种情况。
因此,如果以胜义理论进行观察,四边生的能遍[总体]已经破灭,所以痛苦等诸法的自性也是不存在的。在名言中,如同第八品所宣说的一样,应(将一切显现)都理解为缘起。如云:“痛苦之自生,……汝云乃缘起。”
因为四边都不可生,所以一切(显现)都是如幻般以缘起而存在的。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十二观苦品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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