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观行品
(本品藏文原意为“观真如品”或者“观行品”。)
丁十三、(观行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诸比丘,胜义谛乃唯一真如,无欺之法即为涅盘,诸行乃为欺惑之法”等宣说了诸行皆为空性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倘若象前面那样进行观察,则可以断定:因诸法远离了四边生的缘故,所以其自性也就不存在。但是,在被无明眼翳将其智慧之眼遮障的人们面前,却显现以自性而生的本体。如同不了知幻术的人们,被幻化的马象等所欺惑一样。
因此,照见一切所知,远离一切眼翳垢障的佛陀在经中云:“诸比丘,有为欺惑之诸法皆为虚妄,无欺涅盘之诸法乃为胜义谛。”
欺惑之法不但引诱诓骗,并且颠倒而显现,犹如旋火轮一般。下面将就此内容详细进行宣说:
此品分四:一、宣说教义;二、破承许其他立宗;三、驳斥其他争辩;四、宣说空性之必要。
己一、(宣说教义):
如佛经所说,虚诳妄取相。
诸行妄取故,是名为虚诳。
佛陀云:“欺惑之诸法皆为虚妄。”因此,诸行是并非其自性的欺惑之法,其显现分也是颠倒的。所以,诸行的安立也或者是空性,或者是虚诳,或者是世俗,犹如阳焰之水。
如果对方提出争议:“‘虚诳’与‘欺惑’二者的内在含义,就是指不存在。那么,又怎么能以欺惑之法而成立为虚诳呢?倘若诸行皆为虚诳与无有,则在任何条件下,具有作用的法都不可能存在,(然而,具有作用的法在名言中是存在的),所以,这种见解就成为损减一切名言法的邪见”。
前面所引述的经教,也是声闻乘共许的经典内容,然而彼等之人却将其中的虚诳理解为犹如兔角一般原本不存在。将在以本性不成立同时的诸法之显现也安立为虚诳,并对仅现之法如同幻觉般在名言中能起作用的道理一无所知。
因此,针对你们以及如你们一般之辈认定诸法是以自性而存在,并为这些(假相)所蒙蔽欺惑的情况,才将这些法安立为“欺惑之法”的。
虚诳妄取者,是中何所取?
如果某法是以欺惑性的能立,而安立为“虚诳与自性不存在”的所立,那么此法又怎么可能为欺惑性的呢?诸法本身不存在的所谓损减又怎么可能成立呢?如果自性存在,而宣说为不存在并具欺惑性,就可称其为损减。然而,我们在任何时候都没有承认过诸法以自性而成立,又怎么会存在对诸法现象的损减呢?因为其自性就是欺惑性或者可以说是不成立的缘故。
还有,区分所谓“虚诳”与“非虚诳”,如果是建立在某法真实存在的基础之上,却认为(该法的本性)是与其相背离的、虚诳的违品,才有可能出现损减的情况。如同认为(已经真实存在眼睛的s天授没有眼睛一样。
如果是建立在认为某法的自性根本不存在的基础之上,也即在诸法已经以自性而成立为虚诳法性的情况下,而安立该法为虚诳,又怎么会成为损减呢?如同“影像不成立色法自性”的说法一样。
佛说如是事,欲以示空义。
如果对方又提出:倘若(刚才所引用的经教)不是为了表明诸法不存在,那么又是为了表达什么样的观点呢?
佛陀所宣说的:“欺惑诸行,皆为虚诳”所要表达的观点不是为了表达“不存在”的概念,而是为了阐释自性为空性的观念。
因此,对这些世俗欺惑诸法的诠释,根本不存在损减其自身的问题,而是抉择了其自身的情形是远离一切增损的观点。
尔等之辈一口咬定:所谓“欺惑”,就是不存在的意思。(如果欺惑就是不存在),欺惑又怎么会存在呢?不会存在。既然如此,那么谁又会被欺惑呢?(欺惑的法)根本不成立。
因此,此经所要申明的道理,是现空二聚,或者其自身在此两方面的破立。欺惑在这里的含义,不是承许为无有,而是承许为存在欺惑之法。如同不能承认幻化的马象不存在,却可以承认因为马象的自性不成立,所以具欺惑性一样。
己二、(破承许其他立宗)分二:一、宣说他宗;二、破其立论。
庚一、(宣说他宗):
诸法有异故,知皆是无性。
无性法亦无,一切法空故。
如果对方认为:佛陀宣说诸行皆为欺惑所要表达的观点,并不是你们所承许的自性空性。而是为了表达具有自性的诸法在自身成立的第二刹那,不可驻留而毁灭,所以称之为“欺惑”。因为此经中还说:“此法行欺惑,即为殒灭法”的缘故。
如果不是这样,就不合理。因为,如果诸法不存在,则不成立在驻留之时成为他法,以及诸法以补特伽罗我所空。因为建立这两种立论所依靠的基础都不存在,如同“蓝色的石女儿子”的说法一样。
考虑到以上理由,所以对方提出:诸法并非如外道所承许的“其自身的自性具有恒常以及驻留的本体”,因为彼等在驻留之时成为异体的他法,且为无常的情形是现量可见的。
不仅仅如此,诸法自身无有本体的情况,也是一丝一毫也不可能存在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必须承许诸法以补特伽罗我所空。
(原译“诸法若无性,云何说婴儿,乃至于老年,而有种种异?”在藏文版中无有)
若诸法无性,云何而有异?
(此颂的藏文版与原译中的“若诸法有性,云何而得异?”顺序颠倒,此处按照藏文解释的次第进行了调换。)
对方继续说道:如果诸法的体性不存在,则如同虚空的鲜花一般,那么,又以什么法来成立所谓“成为异体的他法”呢?简直不符合道理!
庚二、(破其立论):
若诸法有性,云何而得异?
如果按照你们所说,以“往异体他法的迁变”作为能立是不合理的。假如诸法的体性以自性而存在,所谓“成为异体的他法”又怎么会合理呢?如同火不可能与暖热的性质两相分离一般。如果诸法的自性存在,则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成为异体的他法。
是法则无异,异法亦无异。
如壮不作老,老亦不作老。
诸法本身在驻留的时候,这个驻留的法不存在往异体他法的变异。因为其本身的性质(就是驻留)而不是变异的缘故。
如果该法已经成为异体的他法,也不存在(往异体他法的变异),因为已经成为异体他法的缘故。我们可以打一个比喻来说明这个问题:如果正处于壮年阶段,就不会存在衰老的情况,因为壮年与老年二者相违的缘故;如果一开始就已经衰老,也不会再衰老,因为(已经衰老)而再次衰老毫无意义的缘故。
若是法即异,乳应即是酪。
离乳有何法,而能作于酪?
如果认为是以前该法的同时,即为异体的他法,则必须要求在不舍弃前法的同时而成为异体的他法,也即正是牛奶的同时,又变成了酸奶。
除此之外的其他法也不可能变成(这种异体的他法),正如在牛奶之外,类似水等之类的其他什么法,又怎么能变成酸奶呢?可以变成酸奶的其他法根本不存在的缘故。
(既然没有任何法可以变成酸奶,往他法酸奶的变异又怎么可能成立呢?不可能成立。)
己三、(驳斥其他争辩):
若有不空法,则应有空法。
实无不空法,何得有空法?
如果对方提出:所依的法是存在的,因为能依的空性存在的缘故。空性也是存在的,因为它是轮回的对治,作为中观派的你们难道不承认这个道理吗?连佛陀也曾说过:“涅盘乃真实胜妙之法。”所以,如果空性成立,则其违品或者空基(空性所依,据以论证抉择空性之处,即事物)也应该能成立。
如果所谓的“空性”能够成立,则(空基)可以成立。然而,空性也是不成立的。如果有稍许的不空之法,则与其相观待的稍许空法也可以存在。然而,在所知的法当中,不空的法一星半点也不存在,所谓的“空”又怎么可能以本体而存在呢?根本不存在。
说事实的论师们承许,空基以及存在于空基之上的空性二者是分别各自而成立的。如此一来,则在诸法当中只有一些法是空性,如果有少许永远不空的法存在,因为该法是在空性之外的异体,则不空或者存在之法的对治必须以空性而空,因为对治之法是存在观待关系的,所以也有少许的空法存在。
如同某法存在生,也就存在灭,如果有稍许的生法,则有稍许的灭法。如同(已经出生的)天授有死亡,(已经产生的)瓶子有毁灭一样。没有生也就没有灭,如同石女的儿子没有死亡一般。
因此,空性是一切法的总相,任何存在并显现的法,都遍是空性。此时,又怎么能以此空而空呢?如同空中的花鬘一样,空性也是不能以自性而成立的。
所谓空性只不过是首先依靠存在有的执着,从而对其进行遮止的一种执着状态而已。诸法的实相以这种空性又怎么能空呢?连所破都不存在的缘故。不存在所破的空性又怎么能存在呢?
己四、(宣说空性之必要):
大圣说空法,为离诸见故。
若复见有空,诸佛所不化。
如果对方认为:佛陀也说:“善逝之不共法门,乃为三解脱门。”你们竟敢大肆损减,声称甚深空性“不存在”,这简直是在阻断善趣与菩提解脱之道。
大药王佛陀所说的:“外空、内空以及空性空”等说法,是为了令世人能够从有实无实等一切见解中出离或者超越的对治之方。如果有谁对已经遮破的空性法,自以为其体性存在。则对于这些人,无论采用什么方法,都真正不可调化、无计可施了,这种见解简直是如同于治疗疾病所不容的泻药一般的邪见。
为什么呢?正如《宝积经》所云:“以空性不可令诸法空,诸法本为空性;以无相不可令诸法无相,诸法本为无相;以无愿不可令诸法无愿,诸法本为无愿。何人可如是善妙观察,迦叶,此人堪称真实善妙观察中观道之诸法者;迦叶,何人以缘空性而耽执空性,吾言此人已于吾之教法中退失;迦叶,宁可住于如山之补特伽罗见,不可落于真实我慢之空性见。其意云何?迦叶,自诸见中之出离者,乃空性也;迦叶,何人唯执空性之见,吾言此人不可救药;迦叶,此见乃如医者于患者施与药物,此药反令诸病丛生,复于腹内存积,不可出泄。迦叶,汝作何想?此人可出脱于该病否?世尊,此人不可出脱于该病。此药令诸病丛生,复于腹内存积,不可出泄,此人实已病入膏肓。佛言迦叶:同于此喻,自诸见中之出离者,唯空性也;迦叶,何人唯执空性之见,吾言此人实乃不可救治。”
(经中的内容说明,)就像针对胆病患者,采用药物进行治疗,虽然该药本来可以驱除病痛,但在服用之后,药物本身却变成了病痛,而留在身体之内不可排出一样。空性的见解也如同这种药物,如果对其一味执持,也就无法证达空性,该补特伽罗的对治之方最终也就变成了食物肿瘤(大致可分为十八种,食物糟粕不运,精华不化,在身体内表结成坚硬的块状病变)。
任何有实与无实,空与不空的一切法,除了仅仅能够互相观待而成立以外,根本不成立其本身的体性。所谓“空性”,也只不过是摧毁相的一种执着方式,所以对其自身也万万不可产生耽执。
就像某人告诉他人:“我没有什么东西可给的。”结果别人却回答说:“那你就把没有的什么东西给我吧”,要消除他人对无的执着,实在是难乎其难的事情一样。(执着空性的见解,也是难以遣除的。)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十三观行品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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