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与因明中的五支作法
陈道德
“譬”是中国古代名辩学中最重要的一种论辩方式。无论是儒家、墨家,还是名家、法家、道家都善于运用这种方式进行说理或论辩。
一、“譬”的界说及其认识论基础
先秦诸子不仅在实践中能娴熟地运用“譬”这种方式,而且从理论上进行了概括,揭示了它的本质特征。惠施认为:“譬”就是“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说苑·善说》)《墨经》中说:“辟(同譬)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荀子说“譬称以喻之,分别以明之。”(《荀子·非相》)从这些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譬”是论辩说理的一种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方式是这样的:要让对方接受的观点是说者自己所持的观点,要让对方明白的道理是说者已知的道理;但这个观点对于被说服者来说是不赞成的,这个道理对于被说服者来说是不知道的。于是说者就选择和这个观点或道理相类似的又是对方赞同的或已知的形象事例,从而劝服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或明白所要说明的道理。
例如:“来者可知”是墨子所持的观点,但彭轻生子则认为:“往者可知,来者不可知。”墨子就用“譬”这种论辩方式对他说:“‘籍设而亲在百里之外,则遇难焉。期以一日也,及之则生,不及则死。今有固车良马于此,又有驽马四隅之轮于此,使子择焉。子将何乘?’对曰:‘乘良马固车,可以速至。’墨子曰:‘焉在不知来?’”(《墨子·鲁问》)
再如:惠施要使梁王明白“‘譬’在表达中有重要作用”这个道理,也使用了“譬”这种表达方式:“客谓梁王曰:‘惠子之言事也,善譬。王使无譬,则不能言矣。’王曰:‘诺’。明日见,谓惠子曰:‘愿先生言事,则直言而,无譬也。’惠子曰:‘今有人于此而知弹者曰“弹之状何若?”应曰“弹之状如弹。”则谕乎?’王曰:‘未谕也。’于是更应曰:‘弹之状如弓而以竹为弦则知乎?’王曰:‘可知矣。’惠子曰:‘夫说者固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今王曰无譬,则不可矣。’王曰:‘善。’”(《说苑·善说》)
孟子和荀子还分别揭示了“譬”的认识论基础,在他们看来,由于人类的感觉器官是相同的,所以同类的事物可以形成同样的表象,又由于人们的思维器官是相同的,所以同类事物可以形成同样的认识。有了这样一个认识论的基础,人们才可以“以情度情,以类度类”∵(《荀子·非相》)。才可以用“譬”这种论辩方式晓喻他人。
二、“譬”与传统逻辑中的几种推理形式
关于“譬”这种论辩方式,在学术界存在两种比较流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譬”是(或相当于)传统逻辑中的类比推理。(参见温公颐主编《中国逻辑史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7页)第二种观点认为“譬”是一种“演绎推理”,其步骤是:先运用典型归纳法,再运用演绎法。(参见周云之着《墨经校注·今译·研究——墨经逻辑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2页)我个人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一)“譬”与类比推理。传统逻辑中的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在一系列属性上是相同(或相似)的,而且已知其中一个对象还具有其他特定属性,由此推出另一个对象也具有同样的其他特定属性的结论。我认为“譬”与类比推理至少有以下两点区别:第一,在传统逻辑的类比推理中,结论是或然的,结论的真实性有待实践的检验。在“譬”式推论中,结论对于说者来说是已知的,在说者看来结论是必然的。例如在第一部分的例子中,“来者可知”这个结论在墨子看来就是必然的。第二,传统逻辑中的类比推理首先是科学发现的方法,其次才是一种说明的方法。也就是说“类比推理”的主要作用是提出科学假说,为人们探索未知领域提供线索。科学技术史上的许多重大发现和创造发明都与类比推理息息相关。名辩学中的“譬”则没有这种功能,它仅仅是一种论辩方式,是一种表达技巧,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说服对方,让对方赞同或接受自己的观点。
(二)“譬”与演绎推理。有的学者根据“譬”的结论是必然的,由此而认为“譬”是一种演绎类推。其步骤是:先运用(典型)归纳法,再运用演绎法。我认为这种看法有点以偏概全。通过考察,我们可以知道先秦诸子运用的“譬”式推论,至少有以下三种情形:
(1)通过一个或多个形象事例说明一个观点。这是“譬”式推论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例如《墨子·非命上》“子墨子曰‘言必立仪。言而毋仪,譬犹运钧之上而立朝夕者也。是非利害之辨,不可得而明知也。’”墨子这里就是用旋转的陶轮上不能分辨东西来说明如果没有一个标准也不能判别言的是非好坏。以此来说明“言必立仪”的观点。显然这个“譬”式推论并没有归纳或演绎的因素。
(2)通过一个事物来说明另一个事物。例如惠施用“弓之状”说明“弹之状”,这个“譬”式推论既没有归纳的因素也没有演绎的因素。
(3)通过一种行为来说明另一种行为。例如:《墨子·公孟》“子墨子曰:‘执无鬼而学祭礼,是犹无客而学客礼也,是犹无鱼而为鱼罟也。’”这里墨子用“无客而学客礼”、“无鱼而做鱼网”来说明“执无鬼而学祭礼”这种行为是非常荒谬可笑的。显然这个“譬”式推论也没有归纳或演绎的因素。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有些“譬”式推论中的确有归纳和演绎的思想,例如:《吕氏春秋·爱类》篇记载:“惠子曰:‘今有人于此,欲必击其爱子之头,石可以代之。……取代之。子头所重也,石所轻也。击其所轻以免其所重,岂不可哉!……今可以王齐王,而寿黔首之命,免民之死,是以石代爱子头也,何为不为?’”由“以石代爱子之头”归纳出:“击其所轻以免其所重”这个一般性的道理,再推出“尊齐王为王从而免除百姓之死”是“以石代爱子头也”。也就是说:“王齐王而寿黔首之命”这种行为也是“击其所轻以免其所重”,所以是应该这样做的。这其中含有归纳和演绎的因素。但请不要忘记,这是我们今天的分析和引申,原文中是用“以石代爱子头”来譬喻“王齐王而寿黔首之命”。
我们不能因为在先秦诸子着作中有少量这样的例子,就证明“譬”式推论是一种先归纳后演绎的演绎类推。“譬”式推论并非都遵循先归纳后演绎这个范式。先秦诸子当时在理论上也没有认识到“譬”式推论要遵循这个范式,他们仅仅认识到“譬”是“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是“举他物而以明之”。就是用对方所知道的譬喻对方所不知道的,从而使对方明白他原来不知道的东西。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不能说“譬”就是演绎类推。
说“譬”是演绎类推的学者另一层意思就是要为“譬”的结论是必然的,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也就是要说结论的必然性是由推理的形式作保证的。而我个人认为,“譬”的结论的必然性并非由推理的形式作保证,而是靠说者的信念支持的。因为“譬”的结论就是说者自己所持的观点,他在信念上认为这个结论是必然无疑的,他使用“譬”式推论的目的就是要让对方相信这个结论是必然的。
三、“譬”与因明中的五支作法与三支作法
中国古代的名辩学和印度的因明学都是在论辩中发展起来的,都是论辩经验的总结,论辩重在悟他,即让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周谷城先生说:“因明的目的在于悟他,在于使对方懂得立论者所讲的道理;……用宗、因、喻等所组成的形式,说服听者,使听者相信立论者的主张或论点。”(刘培育编:《因明研究——佛家逻辑》,吉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7页)由此可以看出,“譬”与因明在目的与功能上是相同的。
我们先看看古因明的五支作法。
再看看新因明的三支作法。
由前例可以看出,古因明五支作法中的“喻”支列举一个与“宗”类似的事例,“合”支是一个譬喻推论。无著在《阿毗达摩集论》卷七中说:“立喻者,谓以所见边与未所见边和合正说。”如以瓶喻声,瓶是所见边,声是未所见边。从瓶有所作性因而是无常的,推知声有所作性因而必定也是无常的。名辩学中的“譬式推论”与古因明的“五支作法”在精神实质上是一致的,不同的仅是“五支作法”更程式化一些,而“譬式推论”更灵活一些。
新因明的三支作法对古因明的五支作法进行了重要改造,一是删去了“合、”“结”二支,二是在“喻”支中增设了喻体。不要小看这点小小的改动,它在因明发展史上是一个重大进步。它使过去仅有“譬喻”性质的推论具有了归纳与演绎的性质,从喻依到喻体是典型归纳,从喻体到宗是演绎。我国古代名辩学中的“譬”式推论却始终没有走出这重要的一步。
尽管“譬”式推论不是演绎类推,但它仍是一种很有效的论辩方式,直到今天仍没有失去她的魅力,人们在说话写文章时仍然经常运用这种论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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