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与法律推理

张忠义

[摘要]因明是一个体系庞大、内容丰富的学科,其中关于推理的知识有很多,本文通过两个在法律推理中的例子说明,因明中的因三相、合离规则等均可在法律推理中得到相应的应用。

[关键词]因明;法律推理;说因宗所随

[中图分类号]B8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57(X)(2010)01-0093-03

因明是世界三大逻辑渊源之一,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时至今日,仍有许多国内外学者投身于它的理论研究之中。但是,当今世界学科的发展都十分重视其自身理论在社会科学领域特别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应用问题,因明的研究也不能例外。我们应在继续理论研究的同时,加强对因明应用的研究,以理论指导应用的开展,以应用促进理论的深化。当下,我们生活在一个不断法制化的国家,法律推理可以说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如何正确进行法律推理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而在因明中,“因”指推理论证的依据,“明”就是学问,“因明”意即关于推理论证的知识或学问。可见,因明在法律推理中是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对于指导人们正确进行法律推理会有很大的帮助。

“因明一学,本印度教人以辨真似之学也”,最初产生于论辩,用于驳倒对方而证明己方理论的正确性,以大师陈那改造因明论式为界,有新古之分。古因明采用五支论式,侧重对论辩结果的研究与分析,而新因明侧重思维结构的研究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改古因明五支论式为三支论式。7世纪的法称作了更为彻底的改造,尤其是把适用于论辩的三支论式的顺序作了调整,变成了喻、因、宗的顺序,这与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的顺序正好相同,并且删去了因明体系中很多非逻辑因素,使因明学说更具有了普遍的适用意义。我们再来看法律推理,它是指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或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论证的思维过程。法律推理作为人类理性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必须遵守理性思维的一般形式规律,这是保证法律推理形式有效性的充分必要条件。因明,特别是陈那之后的新因明就特别关注思维结构,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思维规律,都很值得法律推理借鉴。下面,我们就通过具体的法律推理实例来表述因明在法律推理中的应用。

因明三支中,宗的特性在于立敌对诤,顺自违他,立者已然,敌者未然,以待因、喻的证明。在法律推理中,宗就相当于待证的事实,因则相当于有关联的证据,而喻则相当于进行推理所依据的背景知识,如果宗与因有因果关系,就说明二者之间具有关联性,在因明中,喻就起到了一个判定这种因果关系的标准作用。在《因明正理门论》中论述喻的一些内容时,曾出现过“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两句话,它们又被称为喻的“颂言”,用来规范喻。我们将前者称为“合作法”,后者称为“离作法”,并用因明的例子加以说明:

声是无常(宗)

所作性故(因)

若是所作,见彼无常

(同喻体)

若是常,见非所作

(异喻体)

这里的同喻体就是所谓的“合”,先说与因同,再说宗与因随;而异喻体就是指“离”,先说宗无(或非宗),接着才能说因无(或非因)。否则,不按此顺序就为“倒合”或“倒离”错误,这是因明所不允许的。

法律推理实例一: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经过侦察人员调查后,所了解的相关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的头部曾经遭受过锐器猛击,而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经验告诉我们,任何被锐器猛击后的物体表面都会形成一些既小又深的伤口,据此我们可以断定,被害人头部应该有类似的伤口。根据上述案例,可构成如下推理:

背景知识:被锐器猛击后会形成既小又深的伤口

有证人证明被害人的头部曾经受到过锐器猛击

因为被害人头部应该有既小又深的伤口

结合因明中喻的两句颂言来看因明在法律推理中的应用。将因明三支与上述推理的三句判断相联系,宗就是指“被害人头上有既小又深的伤口”,因就是指“有证人证明被害人头部曾经受到过锐器猛击”,喻则指“被锐器猛击后会形成既小又深的伤口”。将因明中的例子按照同喻体、因、宗的顺序排列,就与上例法律推理的结构完全相同。

同喻体“说因宗所随”表明,在因与宗之间,当因出现或存在的时候,宗就必然伴随着出现或存在,即有“因”必然有“宗”,在形式逻辑中我们就将因称为宗的充分条件,宗就是因的逻辑后承,用符号表示就是“A(因)→B(宗)”,如果某种与因的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情形出现,那么与宗相同或相似的情形就必然出现,用公式表示就是“((A→B)∧A)→B”。上述法律推理中,我们根据已有的背景知识了解到:如果用锐器猛击(A)就会形成既小又深的伤口(B),现有证人证明他看到过某人用羊角锤(一种锐器)朝被害人头部猛击过几次,那么我们就应推出,被害人头部应该有一些既小又深的伤口。接着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医检验等方法来查证被害人头部是否有这样的伤口,若有,则可依此寻找作案工具羊角锤,若无就如前面所说另找破案线索。

异喻体的规则“宗无因不有”,表明在因与宗之间,宗不出现或不存在时,因就必然不出现或不存在,亦即无“宗”必然无“因”,这里宗就成为制约因出现或存在的必要条件。“离”这一规则用公式表示就是(→B→A),而运用异喻的推理形式就是形式逻辑中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否定后件式,用公式表示就是“((→B→A)∧A)→B”。实质上,根据形式逻辑假言易位规则(A→B)←→(→B→A),即因明中的异喻体与同喻体在本质上具有相同的逻辑性质,二者是等值的,异喻体是以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形式来表现实质上的必要条件。因明要求论证者从正(同喻)反(异喻)两方面断定“因”与“宗”之间具有充分条件的因果关系,保证这种因果关系的可靠性,就可必然的推出(断定)后件(宗)B。法律推理的结果往往关乎人们的财产、自由甚至是生命,因明同喻体、异喻体从正反两个方面保证推理结果的可靠性,这一点也是我们在法律推理中应积极采用的。

同喻体、异喻体所构成的两种推理形式,只有在保证因(这里的因是广义的,即整个前提,包括因支和喻,像窥基所说的“二喻”即因)正确的前提下,才能得出真的结论,也就是说,它们只能保证法律推理的形式有效性,这正是有效的演绎推理的本质。但在实际的应用中,有时我们虽然保证了推理形式的正确,却未必能够得到正确的结果,这是因为充当推理前提的因是假的,进而导致该推理成为一个没有根据的推理。因明为了保证因的真,又总结出了因的三个特性,即“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只有符合这三个特征的因,才是真正的因,由此才能进行正确的推理,我们又将其称为“因三相”。

法律推理实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查明身为某市大型国有啤酒厂财务处副处长的李某,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将本单位银行存款12万元划到其朋友的账户上提出。法官据此形成如下推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李某的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因为李某构成贪污罪。

因明中以同喻体构成的三支式在某种程度上和三段论的第一格AAA式结构相似,这个形式又被称为“审判格”,可见,它在法官审理案件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将简化后的因明例子颠倒顺序后形成如下推理:

M是P(同喻体)

S是M(因)

S是P(宗)

这一形式与实例二的形式相同。对因明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三支式只是论式,而推理论证的规则是因三相,要保证宗的正确性,作为前提的因就必须满足因三相的要求。因三相所要解决的实质上是具有宗法属性的事物P(大词)与因法M(中词)、宗有法S(小词)之间的包含关系。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指的是宗有法S必须真包含于因法M之中,后两相“同品定有性”与“异品遍无性”是要确定具有宗法属性的事物P和因法M的关系,即M与P有不相离关系。我们结合因三相的规定来判断法律推理实例二是否具有有效性。

在实例二这个法律推理中,具有宗法属性的事物P是“贪污罪”,因法M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宗有法S是“某市大型国有啤酒厂财务处副处长李某”。在推理过程中,三个词必须满足“因三相”的规则,第一相“遍是宗法性”要求宗有法S必须具有因法M所表示的性质,就是说必须有证据证明李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并且在任职之时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一相分三点说明:(1)李某的职务是国有啤酒厂财务处副处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2)李某是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将单位银行存款12万元划到其朋友的账户上取走的,属于侵吞、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李某实施上述行为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这三点就充分说明作为小词的宗有法S完全具有作为中词的因法M所表示的所有性质。第二相“同品定有性”要求作为宗有法s的同品(这里用PA~S表示)要具有因法M的性质,用公式表示即是(P∧~S)IM,具体到本例中,就是说所有和李某一样犯了贪污罪的人都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的第三相“异品遍无性”要求宗有法S的异品(用~P表示)都不具有因法M所表示的性质,用公式表示为~PEM,在本例中就要求,没有犯贪污罪的人一定是没有做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样的行为。经过分析,上述法律推理实例二是完全符合因三相的规定的,因此,它就是一个有效的法律推理。法官据此就可以以贪污罪对李某定罪量刑。

关于因明在法律推理中的应用,我们的研究还比较浅显,前文中也仅仅是将因明中的两个比较基础性的东西拿来在法律推理中加以说明。我们应该看到,因明是一个体系庞大、内容丰富的学科,其中关于推理的知识有很多,它在法律推理中的应用空间也应该很大,相信随着这一研究的不断深入,一定还能够挖掘出更多更具有实际应用效力的东西,使因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本文责任编辑黄维忠]

出自:∵《中国藏学∵》∵2010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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