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论》教案(四)
●释智德编辑
(7)、所别不极成:(P32)
就是立宗时作为所别(前陈)的宗依不能得到立敌双方共许极成。
【所别,指宗支之前陈(主词);不极成,不成就之义,即非经双方共同认可因而不得成立。此过即宗之前陈不被敌者(问难者)认可所招致之过失。因明之法规定,宗之前陈与后陈两项各别之概念均须为双方所共同认可,方可成立。故若数论外道对佛弟子立“我是思”之宗,其中,“我”为所别,“思”为能别(后陈、宾词),思虽为立(立论者)、敌所共同认可,然所别之“我”并非佛弟子所能接受,此盖因佛弟子仅认可有五蕴和合之假我,而实无“我”之存在,故若胜论师提出“我是思”之宗支在双方尚未进行正式对论时即不能成立。此即所别不极成过。
又,依《因明入正理论疏》所述,所别不极成分有六种。列表如下:
┌───────┬────────────┬────────────┐
│过名│举例│《因明入正理论疏》的说明│
├───────┼────────────┼────────────┤
│自所别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对数论言:我是无│“是无常法”,彼此许有;│
││常。│有法“神我”,自所不成。│
├───────┼────────────┼────────────┤
│他所别不成非自│如数论者立:我是思。││
├───────┼────────────┼────────────┤
│俱所别不成│如萨婆多对大众部立:神我│“实有”可有,“我”两无│
││实有。│故。│
├───────┼────────────┼────────────┤
│自一分所别不成│如佛分子对数论言:我及色│“色”等许有,“我”自无│
│非他│等,皆性是空。│故。│
├───────┼────────────┼────────────┤
│他一分所别不成│如数论师对佛弟子立:我色│佛法不许有“我”体故。│
│非自│等皆并实有。││
├───────┼────────────┼────────────┤
│俱一分所别不成│萨婆多对化地部说:我去来│世可具有,“我”俱无故。│
││皆是实有。││
└───────┴────────────┴────────────┘
以上六种所别不极成都是过失。除俱所别不成和俱一分所别不成外,自、他所别不成如果有所简别即可免过。】
(8)、俱不极成:(P32)
就是立宗时作为前陈、后陈的两个宗依都不能为立敌共许极成的过失。
【能别与所别皆不极成之过失。即宗之前陈(主词)与后陈(宾词)皆使用敌者(问难者)所不同意之名词而招致之过失。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我乃和合因缘者”之宗,其中之“我”为所别,“和合因缘”为能别。然佛弟子素以“我”为假有,故必不承认以“我”作为前陈之作法。又佛弟子虽承认“和合”,亦承认“因缘”,然不承认有所谓之“和合因缘”。如是,所别与能别皆为敌者所不承认,此宗于共比量内即不能成立,称为俱不极成过。
又如有神论者对无神论者说:“上帝是造物主。”无神论者既不承认有所谓的“上帝”,也不承认有什么“造物主”,因此此宗从因明学上来说,是犯了俱不极成的过失。
然若于所别与能别上,各加“我许”之简别语以作自比量,则可免此过。此外,若作他比量,以他有自无体为所别,以他有自无义为能别,各于其上加“汝许”之语,以简别之,亦不能责以此过。
《因明入正理论疏》对俱不极成过也作了划分。例如它以能别、所别,自、他、两俱,以及全分、一分等为标准作多重的划分,认为全分、一分各有五种四句;其实在全分的五种四句中,去掉重复的和凑数的,不过九种而已。一分的五种四句可以从全分类推。现将全分的五种四句列表说明如下:
┌─────┬────────┬─────────────┐
│序数│过名│说明│
├─────┼────────┼─────────────┤
│(一)1│自能别不成他所别│*此过名意为:自能别不成、│
│││他所别不极成,这后面的“│
│││不成”二字省略,下同│
├─────┼────────┼─────────────┤
│2│他能别不成自所别│*│
├─────┼────────┼─────────────┤
│3│俱能别不成自所别│*│
├─────┼────────┼─────────────┤
│4│俱能别不成他所别│*│
├─────┼────────┼─────────────┤
│(二)5│自能别不成俱所别│*│
├─────┼────────┼─────────────┤
│6│他能别不成俱所别│*│
├─────┼────────┼─────────────┤
│7│俱能别不成俱所别│*│
├─────┼────────┼─────────────┤
│8│俱能别不成俱非所│这一句是凑数的,既然只是能│
││别│别不成,就不应放在俱不成过│
│││中│
├─────┼────────┼─────────────┤
│(三)9│自所别不成他能别│以下9至15句与上述1至7│
│││句重覆;这一句即前(一)2│
│││句│
├─────┼────────┼─────────────┤
│10│他所别不成自能别│此句与(一)1句重覆│
├─────┼────────┼─────────────┤
│11│俱所别不成自能别│此句与(二)5句重覆│
├─────┼────────┼─────────────┤
│12│俱所别不成他能别│此句与(二)6句重覆│
├─────┼────────┼─────────────┤
│(四)13│自所别不成俱能别│此句与(一)3句重覆│
├─────┼────────┼─────────────┤
│14│他所别不成俱能别│此句与(一)4句重覆│
├─────┼────────┼─────────────┤
│15│俱所别不成俱能别│此句与(二)7句重覆│
├─────┼────────┼─────────────┤
│16│俱所别不成俱非能│此句是凑数的,既然只是所别│
││别│不成,就不属于俱不成的范围│
├─────┼────────┼─────────────┤
│(五)17│自两俱不成非他│*│
├─────┼────────┼─────────────┤
│18│他两俱不成非自│*│
├─────┼────────┼─────────────┤
│19│俱两俱不成│此句与(二)7和(四)15│
│││重覆│
├─────┼────────┼─────────────┤
│20│俱非自他两俱不成│这一句也是凑数的,即然不是│
│││自他两俱不成,就是无过之宗│
└─────┴────────┴─────────────┘
从表中可以看出,俱不成之过如果要细加划分,实际只有九数,就是第一、二两个四句例中的前七句和第五个四句例中的前二句(有□号者)。在划分上《因明入正理论疏》先是以能别为首组成两个四句例,接着反过来以所别为首再组成两个四句例,然后又从能别所别两俱不成的角度上考虑,组成了一个四句例,这样,一共是五个四句例。这五个四句例虽然胪列了各种可能,但由于反过来倒过去地说,所以就有不少重复,甚至把属于能别不极成(如第八句)和所别不极成(如第十六句)的过失也列入凑数。(沈剑英)】
(9)、相符极成:(P33)
就是立敌双方对于所立之宗竟无异议的过失。
按因明的规定,立宗必须违他顺自,两依极成,方能兴起论端,以利他人。如果宗体也是立敌双方相符无异见而极成,就没有辩论的必要,不能悟他,立宗便徒劳无功,毫无意义和价值。
【又称遍通符合宗。即立宗之时,若立者(立论者)与敌者(问难者)双方皆同意而无异议,则构成立论自体无意义之过失,此时乃须改立宗。
相符,谓立者与敌者双方之看法互相符合;此系特指对于宗之前陈(主词)与后陈(述词)结合而成之意义,双方皆认可。
极成,至极成就之义,意即立、敌共同认可其实有性。
盖于因明三支作法中,规定宗之前陈与后陈两项概念皆须分别为双方共同承认者,始可进行对论。此前陈与后陈为“宗”之所依,故称“宗依”。
然由前陈与后陈二概念结合而成完整之命题,因明称之为“宗体”,意谓命题之主体。宗体之成立,须以立者自己同意而敌者不赞同为条件。如此,可待对论过程中,立者以因(理由)、喻(比喻)之力,使对方承认自己之主张;反之,若宗体为双方皆同意之看法,则构成此过。例如立“声是所闻”之宗,其前陈“声”与后陈“所闻”为双方皆同意之概念,原是符合因明之规定,然其宗体“声是所闻”则为任何人所认可,而不需互诤同异者,故为无意义之命题。又如立“人皆有死”等,众已共同认可之宗,亦违犯此过,此即相符极成之过。
《庄严疏》卷二云:“夫论之兴,为摧邪义,拟破异宗。声之所闻,主宾咸许,所见既一,岂藉言成,故此立宗有符同过。”这就是说,因明立宗的目的,在于“摧邪义”、“破异宗”。立宗如果立敌相符,就违背了立宗的本旨。《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中亦云:“对敌申宗,本诤同异;依宗两顺,枉费成功。”可见相符极成之宗在因明学上是没有存在价值的,是一种似宗。
《因明入正理论疏》对相符极成过按自、他、俱以及全分、一分来划分,列有八种:(1)符他非自,(2)符自非他,(3)俱相符,(4)俱不符,(5)符他一分非自,(6)符自一分非他,(7)俱符一分,(8)俱不符一分。
实际上,相符极成过只有上述第三“俱相符”和第七“俱符一分”两种,其余或不是过失,如第二“符自非他”,这合乎因明立宗的准则;或原系其它过失,如“符他非自”、“俱不符”和“俱不符一分”,都属于自教相违过,而“符他一分非自”和“符自一分非他”则有“所别不成”或“能别不成”的过失。因此《因明入正理论疏》将相符极成过划分为八种不是科学的划分。(沈剑英)】
4、总结似宗:(P34)
“如是多言”:指似宗九过。
(1)“是遣诸法自相门故”:此指五种相的结果。
“遣”:就是相违的意思。
“诸法自相”:就是宗上“有法”。
“门”:指敌论者和证义者的智慧之门,如《俱舍论》的慧毒门。
此句意思是:“立宗如果有法与法有相违的,就不能启发敌论者和证义者的智慧之门,因此这五种相违都是似宗。
(2)“不容成故”:即三种不极成的结果。
此三种过失的性质叫“缺依”,即宗依不极成,故不能成为宗。
(3)“立无果故”:即相符极成的结果。
此种过的性质叫“义顺”,即宗体极成,而丧失了它的作为宗的功能。立宗必须违他顺自,即立许敌不许,方能引起辩论,以达到开悟他人的结果。所立之宗,立敌相符极成,毫无结果(没有结果)。
(二)、似因(P34)
1、玄谈
似因之过,古今说法不一:
(1)、“尼也耶”派划分为五类九种
①不定三种
a共不定:因干同、异品共(均)有。
b不共不定:因于同、异品共无(均没有)。
c不决:宗上有法外延极大,找不出同、异品。
②相违一种
“因”实际成立的命题是与宗相反的。
③不成三种
a所依不成:宗上有法不极成,因无所依。
b因自身不成:因与宗上有法没有关系。
c回转性不成:因与宗法无必然的关系,等于“共不定”过。
④实有违宗一种
因证明宗之成立,恰有另一因证明成立相反的宗,即《入论》中的“相违决定”。
⑤自违一种
因所要成立的宗,是违背感觉经验的,自相矛盾的,即“自语相违”。
(2)、古因明家将似因划分为三类十一种
①不成二种:a两俱不成b值一不成
②不定五种:a共不定b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c俱品一分转d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e相违决定
③相违四种:a法自相相违b法差别相违c有法自相相违d有法差别相违
(3)、陈那大师在古因明家的基础上有所增补
“不成”中增补两种:一是犹豫不成,二是所依不成。
“不定”中增补一种,即“不共不定”。这样一来,便成了三类十四种似因。
(4)、商羯罗主大师继承和阐发了其师陈那大师的三类十四种似因,对后世的影响极大。
(5)、法称论师对因过作了删订
减除了“不定”中的四过:a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b同品遍转、异品一分转c俱品一分转d相违决定
还减除了四相违的后三种。
所以,法称论师的“似因观”便成了三类七种。法称论师的因明传到了***,所以***的因明不是四相违而是一相违;不是六不定而是二不定。在民国时期的一些大因明家,对***以及法称论师的因明作了批判型的检讨。
(6)、似因的产生
本论所讲,就是陈那大师所制订,商羯罗主大师所阐发的三类十四过。三类十四过是怎样产生的呢?就是违反了因三相的原故。具足因三相的因,方为正因;不具因三相的因(任缺一相),便成似因。
徧是宗法性:缺此相,所举之因与宗没有关系,成“不成”之过,有四。
同品定有性:
异品遍无性:此二相中任缺一相,所举之因成“不定”过之似因,以其未能决定是否为因,故名“不定”过,有六。若二相悉缺,所举之因,成相违过,就是适得其反,成立相反的宗故,有四。
(7)、以新因明之因三相考察古因明之九句因
因三相是由九句因演变发展而成熟,要彻底熟悉因三相,考察一番九句因是很有必要的。
九句因是同品、异品各开成三种,每两两结合便成九句:
同品有异品有
同品无异品无
同品俱异品俱
第一句:同品有、异品有如声论师对佛弟子立
宗:声是常住;
因:所量性故;
以虚空为同品,以瓶为异品。
第二句:同品有、异品无如佛弟子对声生论者立
宗:声是无常;
因:所作性故;
以瓶为同品,以虚空为异品。
第三句:同品有、异品俱如胜论者立
宗:声是勤勇无间所发;
因:无常性故;
以瓶等为同品,以电、空等为异品。
第四句:同品无、异品有如声生论者立
宗:声是常住;
因:所作性故;
以虚空为同品,以瓶为异品。
第五句:同品无、异品无如声论师对佛弟子立
宗:声是常住;
因:所闻性故;
以虚空为同品,以瓶为异品。
第六句:同品无、异品俱如声显论者立
宗:声是常住;
因:勤勇无间所发性故;
以虚空为同品,以电、瓶为异品。
第七句:同品俱、异品有如立声生论对声显论
宗:声非勤勇无间所发;
因:无常性故;
以电、空等为同品,以瓶为异品。
第八句:同品俱、异品无如胜论师立
宗:声是无常;
因:勤勇无间所发性故;
以电、瓶为同品,以虚空为异品。
第九句:同品俱、异品俱如声论师对胜论师立
宗:声是常住;
因:无质碍故;
以虚空、极微为同品,以瓶、乐为异品。
九句因为新因明之纲格、三相之基础。
九句因的说法,古来相传为正理派始祖足目所创。然近人吕澄在其《因明纲要》书中,则以为当系创始自陈那。
九句因是为了验证“因”的正与不正而建立的理论。由于概括了“因”对于同品、异品的九种可能的关系,因此称为九句因。兹列表说明如次:
①同品有,异品有。。。。。。。。。。。。。。。不定
②同品有,异品无。。。。。。。。。。。。。。。正确
③同品有,异品俱。。。。。。。。。。。。。。不定
④同品无,异品有。。。。。。。。。。。。。。。相违
⑤同品无,异品无。。。。。。。。。。。。。。不定
⑥同品无,异品俱。。。。。。。。。。。。。。相违
⑦同品俱,异品有。。。。。。。。。。。。。。不定
⑧同品俱,异品无。。。。。。。。。。。。。。正确
⑨同品俱,异品俱。。。。。。。。。。。。。不定
九句因中,“有”指具全分关系者,“无”,即非有,指全分无关者,“俱”,即有、非有,指具一分关系者。
总看上列九种情境,其中有两种②⑧是无过,有两种④⑥是相违过,有五种①③⑤⑦⑨是不定过。
而所谓无过的正因,乃是:(1)第二句“同品有异品非有”;(2)第八句“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我们就此可以知道要因完全无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同品中必须有物具有该因的性质(所谓有物,是可以是“有”──即全体有,也可以是“有非有”──即一部分有)。
②异品中必须绝无一物具有该因的性质。
这是古因明对于检别因的正不正上所贡献的总成绩。但它却繁琐地将正因不正因的种类同时列举了出来,而不曾把正因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直捷了当地告诉我们。陈那以后的新因明就比它简括的多了。新因明说,凡正因都须具备三相:(1)遍是宗法性;(2)同品定有性;(3)异品遍无性。这中间的第二相规定因对于同品的关系,第三相规定因对于异品的关系,都是综合了九句因所已经说到的,不过比九句因为简括。至于第一相遍是宗法性,讲到因对于宗的关系,则完全是新因明所新增。因的研究从此不但简明得多,并且也周到得多。(陈望道)
九句因在《集量论》、《正理门论》也都详细讲述过,是陈那“新因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九句因用排列法,枚举了因与同品、异品九种可能的关系,穷尽了因与同、异二品共同组合的一切可能。它确定第二、第八为正因,第四、第六为相违似因,余五为不定似因。这不仅为正因、似因从形式上下了定义,也明确了同、有、异、无必需合为一体,才有确立因与宗中能别的不相离性。由九句因演为因三相,进而改五支作法为三支作法。
2、定义(P34)
不符合因三相的因,是名似因;有过之因,,带过之因,名似因。
指因明论式中,似是而非之理由。凡因(理由)中具有四不成、六不定、四相违等诸十四过类者,皆为似因。于因明论议之时,提出此类似是而非之理由,不仅不能辅成宗(命题),因之自身亦不能成立。
3、释四不成(P35)
因明论式中,因(理由)须具备三相,方能成正因,缺乏任何一相皆成似因,其中因缺乏第一项而不能证明宗(命题)者,称为不成因。共分四类:(一)两俱不成,(二)随一不成,(三)犹豫不成,(四)所依不成。“因”须遍是宗有法之法,方有证明宗之力量,若非宗法,或虽是宗法而不遍,便不能证宗。其遍是宗法,必须为立(立论者)敌(问难者)所共许(共同同意),且必须为立敌所决定共许(极成)。换言之,因于有法,须依转极成,且其依转极成决定而无疑。故凡不极成或极成犹有疑义,皆谓不成,故所谓“不成”,即遍是宗法之不极成。不成可从二方面说,一者不能成宗,二者自不成因。依第一释,“成”字乃成立之义,着眼于因与宗之关系而立说;依第二释,“成”乃成就之义,着眼于因之本身而立说。此二释,相容且具有因果关系。因支原系用以证明宗体,使宗体成立,故凡无力使宗体成立者,即可称为不成。就因本身言,既无证宗之力,又不克尽因所应尽之责任,自亦不成因。故自不成因,可谓不能成宗之果。又求其不能成宗之故,乃遍是宗法之未能极成。故遍是宗法之不极成,应是不成因之所以不成之根本意义,不能成宗与自不成因二义,皆由此所衍生。
凡所举之因缺因三相中第一相“遍是宗法性”的,即此因与宗没有关闭,此因即犯“不成过”。不成,有两个意义:
第一,是因的自身得不到立敌双方的共许极成,或者是犹豫而无有法可依,故而不能证成宗法。
第二,是因与宗在外延上无属种(或同一)的关系,因此不能成其因法。
(1)、总标(P35)
(2)、别释(P35)
①两俱不成(P35)
就是立敌双方都不同意此因能周遍于宗上有法的过失。如有量云:
宗:人头有作用;
因:可以行路故。【如果改因法为“可以思想故”,便OK,不过此例子也可用于“有法自相相违”。】
按因明的规定,因法必须是立敌共许之法,它在外延上应该周遍于宗上有法,这样才能证成宗体。以立敌共许之因,证成一许一不许之因(立许敌不许,目的利他,使他人接受立者之主张故)。现在立敌都认识到“眼所见性”之因与有法“声”毫无关涉,因此不能证成,是两俱不成之似因。
指立敌双方皆不认可所立之因所招致之过误。如胜论师对声论师立“声无常(宗,命题),所见性故(因)”之量(论式),“所见性”之因于宗之有法(主词)“声”全然无关系,即缺乏因三相中之“遍是宗法性”。“声”非眼所能见,乃众所周知,敌者不认可此因,立者亦不认许此因,故不能成立“声无常”之宗。
②随一不成(P35)
【声论】
古代印度婆罗门哲学中,主张“声常住论”之学派。又称声常住论、声论外道。此说本起源于梵书时代之祈祷,即祈祷有力量左右(支配)神之作用,因而构成祈祷之语言,有无限绝对之神秘力量。此学派极尊重《吠陀》之圣典教权,认为《吠陀》皆是由梵所启示而口授传诵者。此种思想之形成,是先有视“声梵为神圣”的思想兴起,其后乃发展出“声是常住不灭”之学说。又计执声之常住;谓声音为宇宙“实在”之存在,而吾人之语言,系由宇宙实在之声音而发显者,并非人为性之符号。。《成唯识论》卷一云:“有余偏执,明论声常,能为定量,表诠诸法。”《成唯识论述记》卷一(末)释:“明论声常,是婆罗门等计。明论者,先云韦陀论,今云吠陀论。吠陀者,明也,明诸事实故。彼计此论声为能诠定量,表诠诸法,诸法楷量,故是常住。所说是非,皆决定故。余非楷量,故不是常。设有少言称可于法,多不实故,亦名非常。”
(流派)依唯识论有二种:
一为波罗门师之计。崇奉四吠陀论,谓其论之声,为诵诸法实义之梵王声,故是常住,他声不契实义,则为无常者。
另一为学习声论即毗伽罗论者之计。此中有声显论师与声生论师之二派。声之性,本来实有常住,待寻伺等缘为名句文而显于世也。其名句文之音响,谓是无常,声显论师也。谓其非有本来实有之声性,待缘始生,生已,则常住不灭者,是声生论师也。已上二种中,于因明而对论者,后之声显声生声论师也。唯识述记一末曰:“明论声常,是波罗门等计。明论者先云韦陀论,今云吠陀论。吠陀者明也,明诸实事故。彼计此论声为能诠定量表诠诸法,诸法楷量,故是常住,所说是非皆决定故。余非楷量,故不是常。设有少言称可于法多不实故,亦名非常,梵王诵者而本性有。”又曰:“待缘显者声显也,待缘发者声生也,发是生义,声皆是常。”
此谓外道主张《吠陀》之内容系先天常住、绝对真实。因此,诠表《吠陀》之声亦是常住不变者。彼等即以之为认识诸法之准则。
此说夙行于婆罗门之间,尤其是波你尼以后之文法学派,更是盛行此论。后至弥曼差派、吠檀多派等诸学派兴起,乃正式提倡“声常住论”。后又衍生“声显论”、“声生论”两派,乃至主张一切声皆常住。
●声显论谓声之体本有,(即声之显论)则认为声之性本来实有常住,待音响等缘而显现;即谓声为常住,声音则为无常。依因明家、唯识家之说,此两派由计体多、计体一、计全分常(内外声皆常)、计一分常(内声常,外声无常),而各有四派,总计声论有八派之别。此为弥曼差派所说,摄于外道十六宗中之从缘显了宗。
●声生论则主张声之体并非本有,须待音响等缘方生,然生已即能常住;主张此说者,一说是弥曼差,一说谓系一派名不详之学派所立,或说是胜论派所说。此仍未有定论。总之,“声显论”系就声之体而主张常住;“声生论”则就声之用而说常住。
声音声性
声生论:生、非灭(既生即常)本有、常住
声显论:隐、显(非生、非灭)本有、常住
此二派皆曾与胜论、数论、正理派及佛教之声无常论相对抗。佛教中,无著、世亲、陈那、护法等诸大论师皆曾破斥其说。佛教之因明家以“所作性”之因破声生论;而以“勤勇无间所发性”之因破声显论。
此声论之说,对于文法学派之影响颇钜。七世纪左右,文法学家伐呵利即采取此说,并依语言之本体而创出独特的语言哲学。此外,后世佛教中,真言家唱导“声字实相”之义,此恐亦系受“声常住论”之影响所发展出来的理论。
附:吕澄《因明入正理论讲解》(摘录)
(一)正统婆罗门以《吠陀》(《明论》)为圣典。《吠陀》是口传下来的,那么在传诵过程中会不会有错误呢?婆罗门学者认为,《吠陀》既然是圣典,就不会传诵错误。何以证明呢?这就进一步论到声是常或无常的问题。声包括物体发的声和人发的声。他们认为,声在第一次发出后就不会消逝,第二次第三次的重复也还是原来那样,毫不变动,有如现在的录音,所以他们说声是常。承认“声常”,就可以进而为他们认为《吠陀》是绝对权威进行辩护了。婆罗门一系的,如弥曼差派(声论)、吠檀多派以及文典家,都这样主张。但婆罗门系以外的,如数论、胜论、正理以及佛教,则主张声无常。
(二)声论都认为声是常。声论中有两派:声生与声显。印度哲学派别中的弥曼差派就是声显派,声生派属于哪一派还不清楚。据宇井伯寿说:
声生派主张,声在发生之前无有,一旦发生就不会消灭,所以声是常。
声生派认为,一切声音(物声、人声)都包括在声之内。又声音一旦发生,也就成为概念(名言),概念一产生,就不消灭,如说“天”,此词一产生,就永远被人运用,所以是常。宇井认为,声生论的声不是音响,而是指的概念。声显论则主张声本来就有,不过未显现,一旦被说出,就成为显现的了,也是常。声显论说的声是人声,也通于概念。胜论师则认为音响与语言的声都无常,而概念却是常。
就是立敌中有一方不承认此因能周遍于宗上有法的过失。如有量云:
宗:女子不必读书;
因:无才便是德故。【此话已成过去的废话,在过去的时代尚可;现代的青年女子是坚决反对的。】
即在因明对论中,立、敌双方任何一方以对方不承认之因(理由)来立量(论式)时所造成之过失。
盖因明之法规定,宗、因、喻三支之中,“因”必须是立、敌双方共同认可始可成立。今有声显论师,主张声为本有,遇缘即显现,而反对声为“所作性故”之说,故若有胜论师对声显论师立一论式,以“所作性”为因,则犯随一不成过。
又此一过误,复分为两种情形:(一)若立论者自身认可其因,而他方不予承认,称为“他随一不成过”,上例所举,即属此过。(二)若立论者自身不认可其因,而他方予以承认,则称“自随一不成过”。此二过皆可因冠上简别语而免除之,如“他随一不成过”用“我许”之简别语以作自比量,“自随一不成过”用“汝许”之简别语以作他比量,即不犯此过。
此过系于因三相中,缺少遍是宗法性,乃使立敌中之任一方不承认所立之“因”,因而造成因不成的过失。如《因明入正理论》云:“所作性故,对声显论,随一不成。”
这是假设胜论对声显论立声无常,以所作性为因,但是“其声显论说声缘显,不许缘生;所作既生,由斯不许,故成随一,非为共因。”在比量中,因法必须是立敌共许之法。如果因法只为一方所许,就不成其为共因。既非共因,也就不能证成“随一不共许”的宗法,这就有随一不成之失。
附:陈望道《随一不成过》(摘录自《印度论理学》第三篇)
《入正理论》说“所作性故,对声显论,随一不成。”所谓随一不成,就是关于因是否周遍于宗前陈,立敌所见不同的一种似因。或则立者以为它不周遍,或则敌者以为它不周遍,都不免是随一不成。前者叫作自随一不成;后者叫作他随一不成。
③犹豫不成(P36)
就是立敌对于此因能否遍于宗上有法尚有疑惑的过失。如有量云:
宗:草堆中藏有人;宗:水中有鱼;
因:见草堆动故。因:起波浪故。
犹豫不成,又作犹预不成。即于因明对论中,若提出一论式,立论者在心怀疑惑、犹豫时提出未能确定虚实之因(理由)所招致之过失。
《因明入正理论》:“于雾等性起疑惑时,为成大种和合火有而有所说,犹豫不成。”
盖印度为热湿之地,多草丛蚊虫,烟雾亦多。今立论者见远处朦胧有物,依依直上,似烟似雾,不能辨其体是烟是雾。若于此时提出“彼处有火(宗,命题),有烟故(因)”之论式,对方遂问“果是烟否?”立论者于此即无从作答。此即由于论据犹豫不确定而招致“不成”之过失。
印度上古和中古的哲学家把火分为两种:一为性火,一为事火。性火就是蕴含在草木等事物中的极微(原子)“火大”,是随处都有的一种潜热;事火即燃烧之火,是由地、水、火、风四大种结合而成的,所以《因明入正理论》称为“大种和合火”。由于古印度气候湿热,地多丛草,既足蚊虻,又丰烟雾,因此如果几个人在一起远望,“或雾、或尘、或烟、或蚊,皆共疑惑”。这时如果有人竟凭借不能十分肯定的观察立量云:
远处大种和合火是有,(宗)
以现见烟故,(因)
犹如厨等处。(喻)
就有犹豫不成之失;因为“现见烟故”只是一个犹豫因,它或许是错把雾、尘和蚊群当作了烟,当然也可能真的是烟。总之,以不能肯定的现象为依据而遽下断语,因明学是把它作为犹疑不定的似因来看待的。
犹豫不成之因都是有体的,因为无体的因不存在犹疑的问题。所以《因明入正理论疏》对它只是按自、他和全分、一分来划分,成其六种,列表如下:
┌────┬───────────────────────┐
│过名│《大疏》的举例并说明│
├────┼───────────────────────┤
│两俱全分│远处大种和合火有(宗),以现见烟故(因),犹如│
│犹豫不成│厨等处(喻)│
├────┼───────────────────────┤
│两俱一分│如有立敌俱于近处见烟决定,远处雾等疑惑不定,便│
│犹豫不成│立量云:彼近远处定有事火(宗),以有烟等故(因│
││),如厨等中,近处理分见烟决定,远处理分俱说疑│
││故│
├────┼───────────────────────┤
│他随全分│如有立者从远处来,见定是烟,(而)敌者疑惑。(│
│犹豫不成│立者)立初全分比量(即上述第一例)│
├────┼───────────────────────┤
│自随全分│如有敌者从远处来,见烟决定,(然)立者疑惑,立│
│犹豫不成│初全分比量(即上述第一例)│
├────┼───────────────────────┤
│他随一分│如有立者于近远处见烟决定;(而)敌者近定,远处│
│犹豫不成│有疑,立第二一分比量(即上述第二例)│
├────┼───────────────────────┤
│自随一分│如有敌者俱于近远(处)见烟决定,(然)立者近定│
│犹豫不成│,远处有疑,立第二一分比量(即上述第二例)│
└────┴───────────────────────┘
以上六种均是过失。《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中云:“此因(犹豫因)不但立者自惑,不能成宗,亦令敌者于所成宗疑惑不定。夫立共因,成宗不共,欲令敌证决定智生。于宗共有疑,故言于雾等性,起疑惑时,更说疑因,不成宗果,决智不起,是故为过。”这段话清楚地告诉我们,犹疑之因不能成宗,也难以悟他,因此是过。(沈剑英)
因明之目的,在于开悟他人,令其发起确然不疑之正智,今立论者却欲以犹豫之因来证成犹豫之宗,其所启发者亦将成为犹豫不定之智,未能符合因明本旨,故因明列之为过失。此过又可大别为二:若所提出之“因”为立(立论者)、敌(问难者)所共疑,则造成两俱犹豫不成过;若于立、敌双方之中,仅有一方怀疑,则造成随一犹豫不成过。于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中末复将此二类细分为六:(一)两俱全分犹豫不成过,(二)两俱一分犹豫不成过,(三)随他一全分犹豫不成过,(四)随自一全分犹豫不成过,(五)随他一一分犹豫不成过,(六)随自一一分犹豫不成过。
④所依不成(P36)
就是宗上的有法(前陈)不极成,使因失去所依的过失。如有量云:
宗:龟毛有作用;
因:可作毛笔故。【毛笔依毛做成,笔是能依,毛是所依,龟毛不存在,不能制成笔,故叫所依不成。】
指宗上的有法不极成,使因失去所依的过失。所依即宗上有法;能依是因法,是有法的“共许法”。立宗时有法如果不极成,能依之因就失去了所依,故称为所依不成。
换言之,立宗如有所别不成之过,因必随之而有所依不成之失。如《因明入正理论》:“虚空实有,德所依故。对无空论,所依不成。”
这是假设胜论对小乘经部立量。胜论以虚空为实有体,属于实句义(胜论“六句义”之首)。胜论认为虚空有六德(六种属性):数、量、别性、合、离、声,故因云“德所依故”。
但是小乘经部所说的虚空,却是一切皆无的意思,因而是无体,这样,宗上的有法就不极成,对于因来说,必然有所依不成之失。故《因明入正理论疏》云:“凡法、有法,必须极成,不更须成,宗方可立;况诸因者,皆是有法宗之法性。标空实有,有法已不成,更复说因,因依于何立?故对无空论,因所依不成。”
所依不成过即近代正理论所说“不正确推理”中的“出事地不实”,“出事地”即宗上有法。因明学认为有法如果不极成,不真实,又怎么能确定其原因与有法间的联系呢?对此,正理派举例说:
空中莲花香,
以似他莲花故。
“空中莲花”是不存在的东西,既然如此,这因法就无从证成有法是不是“香”的了。
《因明入正理论疏》按有体、无体,全分、一分和两俱、随一对所依不成作了划分,有其九种,列表如下:
┌───────┬────────────┬────────────┐
│过名│举例│《因明入正理论疏》的说明│
├───────┼────────────┼────────────┤
│两俱有体全分所│如萨婆多对大乘师立:我常│所依我无(体),能依因有│
│依不成│住,识所缘故。│(体)│
├───────┼────────────┼────────────┤
│两俱无体全分所│如数论师对佛弟子立:我实││
│依不成│有,德所依故。││
├───────┼────────────┼────────────┤
│两俱有体一分所│如数论师对大乘者立:我业│此于业有,于我无故。│
│依不成│实,有动作故。││
├───────┼────────────┼────────────┤
│他随一有体全分│如数论师对佛弟子立:自性││
│所依不成│有,生死因故。││
├───────┼────────────┼────────────┤
│自随一有体全分│如数论师对大乘者立:藏识││
│所依不成│常,生死因故。││
├───────┼────────────┼────────────┤
│他随一无体全分│如《理门论》举例云:我其│数论虽立,大乘不许,亦如│
│所依不成│体周遍于一切处,生乐等故│此论者说者是。│
├───────┼────────────┼────────────┤
│自随一无体全分│如经部师立此论义。││
│所依不成│││
├───────┼────────────┼────────────┤
│他随一有体一分│如数论师对大乘者立:五大│四大生果,二俱可成;空大│
│所依不成│常,能生果故。│生果,大乘不许故。│
├───────┼────────────┼────────────┤
│自随一有体一分│如大乘者对数论立:五大非││
│所依不成│常,能生果故。││
└───────┴────────────┴────────────┘
上述九种所依不成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两俱,计有三种;二是随一,计有六种(其中□自随一为三种,他随一为三种)。在这九种所依不成中,有体有全分、一分之别,无体则只有全分而无一分;所以在两俱中,无“两俱无体一分所依不成”,在随一中,无“他随一无体一分所依不成”和“自随一无体一分所依不成”。为什么在无体中没有一分过呢?《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中云:“若许自他少分,因于宗有,必非一分随一所依不成。”这就是说,如果承认因对于宗上多种有法有部分联系的话,那就是有体一分了。因此在所依不成中,无体因只有全分过而无一分过。(沈剑英)
4、释六不定(P37)
(1)、总标(P37)
不定过是缺因三相的后二相中的任一相所造成。作为正因来说,必须于同品定有、于异品遍无;如果不是这样,而于同品遍无,于异品遍有、一分有一分无,就犯不定过。六不定,可概括为三类:
第一,缺第二相的,是“不共不定”,即本来应该是同品定有的,但在“不共不定”因中却是同品遍无。
第二,缺第三相的,有“共不定”,“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同品遍转、异品一分转”,“俱品一分转”四种。即本来应该是异品遍无的,但在这四种不定过中却是异品遍有或一分有一分无。
第三,相违决定,这种不定过并不缺因相。
(2)、别释(P39)
①共不定(P39)
共不定就是因之范围太广(过大),竟遍通于同品与异品之过失(把同品、异品全都包括了进去的过失)。
即因用于同品并异品,有全分关系之法之过失也。即共为所量性之因,于同品及异品,共有全分关系故,不能以此因决宗之常无常也。相当于“九句因”中的第一句。
量:即量度、认识。能量的是心心所法;所量的是宇宙森罗万象,世出世间一切法。所量即所知、所识、所取等。
因常、无常皆有所量性,同异双方共有此因。瓶等是无常品、宗异品,而有所量性,则声音既是所量,亦应无常,然空等是常品、宗同品,亦有所量性,则声音既是所量,又应当为常。具有所量性之事物中,包含常与无常,究应以何者为准,不能决定,故此因为不定因。至其所以不定,起于宗同品与宗异品之共有此因(即因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未能完成),故称共不定。
●附论——宗因关系的宽狭问题?
共不定过产生的原故是因的外延太广太宽。其中“所量性”因的外延可谓极广极宽,把宗同品、宗异品都包含进去了,所以才造成共不定的过失。
一般来说,因与宗之间的关系是:因的外延不得大于宗的外延,应小于或等同于(千万不能大于)宗的外延。
因明认为宗有宽宗和狭宗两种,因也有宽因与狭因两种。如《大疏》卷六云:
“所量、所知、所取等名宽,无有一法(事物)非所量等故;勤勇、所作性等名狭,更有余法非勤勇发、非所作故”。
这就是说,象“所量性”一类的概念,由于它概括了一切事物,因此其外延极宽;而象“勤勇”、“所作”之类的概念,外延就较狭,因为在“勤勇”、“所作”之外别有“非勤勇”、“非所作”的东西。
正由于宗因有宽狭之不同,所以就产生了一定的搭配关系,正确的搭配是:
第一,狭因能成立狭宗,也能成立宽宗如有量云
宗:牛是哺乳动物;
因:以是偶蹄故;
同喻:凡偶蹄者均为哺乳动物,如羊;
异喻:凡非哺乳动物均非偶蹄,如鱼。
这就是以狭因(“以是偶蹄故”)成立狭宽(“哺乳动物”)的例子。但“偶蹄动物”这个狭因,也可以成立比“哺乳动物”外延更宽的宗。如图:牛→偶蹄动物→哺乳动物→脊椎动物→动物→生物
第二,宽因能成立宽宗,但不能成立狭宗。如有量云
宗:凡牛皆有死;
因:以是生物故。
这是以宽因(“生物”)成立宽宗(“有死”)。因“生物故”与宗法“有死”在外延上都是比较宽的,且是同一关系;按因明的规定,宗法与因法可以宽狭相等。
但是,如果以宽因去成立狭宗,即因的外延大于宗法的外延,就有不定之过,具体说,就是“共不定”和“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之过。总之,凡共不定过,都是以宽因成立狭宗所造成。
②不共不定(P41)
就是因的外延与宗上有法的外延一样大小(等同),容纳不了同品,也容纳不了异品的过失。因三相中缺第二相,遂致同时不通于同品与异品之过失。相当于九句因中之第五句“同品无,异品无”。
此过与共不定过正好相反,共不成是同异全有,不共不定则是同异全无。
立因既不通于同喻,亦不通于异喻,因而使宗不定,谓之不共不定。如《因明入正理论》中,举声论师对佛弟子提出声为常(宗),以所闻性故(因),如虚空(同喻),如瓶(异喻),是所闻性之因,同喻、异喻俱不通也,宗如何可决。
其中,同喻与异喻二者皆非所闻之性,即同品与异品皆与因隔绝,且声之常、无常二品外,更无余法之所闻性,故此因为犹豫不定之因,既不决定所立之常,亦不成就异品之无常,即成不共不定过。
③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P41)
此过相当于“九句因”中的第七句,即“同分异全”。
④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P42)
此过相当于“九句因”中的第三句,即“同全异分”。
⑤俱品一分转(P43)
此过相当于“九句因”中的第九句,即“同异俱分”。
俱品一分转,又作同异俱分。略称俱分不定过。为因(理由)与同品、异品皆有一分(部分)关系之过失。相当于九句因中之第九句“同品俱、异品俱”,其所以成过,系出于因第三相“异品遍无性”之未能完成。
例如声论师对胜论师立“声是常(宗,命题),无质碍故(因),如虚空、极微(同喻品)、如瓶、乐(异喻品)”之论式,其中,虚空与极微皆有常住性,故为宗同品。又虚空无质碍性,极微则有质碍性,故虚空为因同品,极微为因异品。瓶与乐皆是无常,故为宗异品。无质碍性为乐所有,瓶所无,故乐为因同品,瓶等为因异品。无质碍之因有宗异品之乐为其同品,又有宗同品之虚空为其同品。若以乐为准,声音有无质碍性,应是无常;若以虚空为准,声音同有无质碍性,应同有常住性。然声既是常亦是无常,则实非此因所能证明,故此因为一不定之因,即犯俱品一分转不定之过。
⑥相违决定(P43)
相违决定就是立敌两方各立三支,其因都具“因三相”,各自决定,成立相违之宗,故名相违决定。
相违决定不定过,略称违决。是指立(立论者)与敌(问难者)各立相违之宗(命题),然两者在因(理由)之三相亦各具足而欲决定宗时所招犹豫不定之过。因明论式中,立论者于立宗时,其“因”必须具有三相(三条件),问难者同时亦提出具足三相之因以反对立者之命题。此时立、敌两立,不能产生决定胜负是非之关键,两者之主张互为不定,故立敌双方之因皆称决定相违,是为不定因之一。
不定因者,谓使宗不能决定之因。相违决定者,谓立敌双方之因各决定成立互相矛盾之宗。立敌之因虽各自成立,然却构成相互矛盾冲突之宗,此即为不定之因。
例如立者为胜论师,立量云:
宗:声是无常;
因:所作性故;
喻:譬如瓶等;
而敌者为声生论师,立量云:
宗:声为常住;
因:所闻性故;
喻:譬如声性。
如此,互成相违之宗,而两者之主张唯能确立自宗,却不能破敌宗,两者之因相皆具足,皆能决定,然双方对于声之常或无常,各树其因,结局胜负不能解决,而常与无常二义相违,是为相违决定之过。
声生论所立之三支比量,其因来犯有“不共不定”之过,何以所立比量能与胜论所立比量相抗衡?原因是除声论派外,其它学派只有胜论一派承认有“声性”。如果声生论派对其它学派立此比量,便成不共不定过,以无同异品故,但声生论对胜论立此量,以胜论派承认有“声性”,故声生论立“所闻性因”,便有了同品——“声性”。无异品正好止滥,所以声论与胜论各自所立的三支比量,正好各自成立,以相抗衡,成相违之宗。
相违决定,应该说是“决定相违”,“决定”即因,“相违”在宗,就是由各自所持的因,决定着宗的相违。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