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之喻
一、引言
前面谈了三支作法的第二支因∵━━∵正因条件和似因种类。正因必须三相具足,三相是否具足体现在因与有法、因与宗法、因与非宗法的关系上。因与有法有没有关系,是遍还是非遍,可以从宗因二支上直接观察到,从而判定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是否完成。可是因与宗法的关系,涉及到宗的同品是否定有因,因与非宗法的关系,涉及到宗的异品是否遍无因。而同品是否定有因与异品是否遍无因,又涉及到同法喻依和异法喻依是否举得适当。如果喻依举得适当,同品定有、异品遍无二相都能完成,则因正宗成。倘若喻依举得不恰当,只要同品定有、异品遍无二相之中有一相不能完成,则因为似而宗不成。由此可知因的正似与喻支也有非常重要的关系。如何才能把喻依举得恰当,使得因正宗成呢?请看下文。因明三支作法的第三支━━喻。
二、喻的定义
《因明入正理论》曰:“喻有二种:一者同法,二者异法。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若遮其有【非有】,说名非有。”
此节释喻,(总释真能立第四节)共分三大段。第一大段举示喻的种类,第二大段释同法喻,第三大段释异法喻。
“喻有二种:一者同法,二者异法”,是第一大段。“喻有二种”,举示喻的种数,“一者同法,二者异法”,举示两种喻的名称。
“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是本节的第二大段,总释同法喻,又可分为两小段。
“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是第一小段,举示同法喻的原则,亦可说是同法喻的定义。
“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是释同喻的第二小段,举示同喻的实例。
“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如遮其有,说名非有”,是本节的第三大段,总释异法喻,又可分为三小段。
“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是第一小段,举示异法喻的原则,亦可说是异法喻的定义。
“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是释异法喻的第二小段,举示异法喻的实例。
“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如遮其有,说名非有”,是释异法喻的第三小段,解释异喻体中所用“常”与“非所作”两个名词。
三、喻的意义
梵云Drstantah∵(或udaharana),音译达利瑟致案多,∵意译见边(达利瑟致云见,案多云边)。无著《大乘阿毗达磨集论》卷七云:“立喻者,谓以所见边与未所见边和合正说”。师子觉释:所见边者,谓已所显了分;未所见边者,谓未所显了分。以显了分显未显了分,令义平等,有所正说,名为立喻。《因明入正理论疏》卷四云:“喻者,譬也,况也,晓也。由此譬况,晓明所宗,故名为喻”。
智者曰:“譬者比况也,喻者晓训也。托此比彼,寄浅训深”。吉藏谓:“譬者类也。喻者晓也,假借近事,以况远理,晓诸未悟也”。譬喻旨在以事喻理,令人循事实而进入抽象。
喻者,助因成宗之例证也。喻支居于因支(理由)之后,目的是为了通过举出既知之事实,以推证未被确定、认可之宗支。前虽举因,亦晓宗义,今由比况,宗义明极,故离因立,独得喻名。
四、古新因明的喻支比较
在古因明的五支作法中,喻支仅仅相当于逻辑学的类比推理,它必须依靠合、结二支的辅助才能证成宗支。因此,古因明喻支的证宗能力相对要薄弱一些。然而在新因明的三支作法里,喻支中增加了相当于逻辑学大前提的喻体。有了这样一条普遍原理,喻支由过去的类比推理,变成了现在的演绎推理。如此的改革,提高了其证宗的能力,增强了其证宗的力量。
五、喻支的组成
喻(在新因明里)相当于三段论的大前提,但是它的组成远比大前提复杂。它是由喻体和喻依两部分组成的,并且是同喻和异喻的联合体。例如:此山有火(宗),以有烟故(因),凡有烟处必定有火(同喻体),如灶(同喻依);凡无火处必定无烟(异喻体),如湖(异喻依)。喻体即普遍性的原理,作用与大前提相当。喻依即例证,作用与归纳法中的契合,差异二法相似。喻的组成虽然比较复杂,但在表述时可以省略。通常情况下,可以省去异喻不说,有时同喻体亦可省去,而只保留同喻依。如上例,可以省略成下面的样子:此山有火(宗),以有烟故(因),如灶(喻)。
┌─∵同喻体
┌─∵同喻∵─┤∵∵┌─∵宗同喻依(宗同品)
│∵∵∵∵└─∵同喻依∵─┤
喻─┤∵∵└─∵因同喻依(因因品)
│∵∵┌─∵异喻体
└─∵异喻∵─┤∵∵┌─∵宗异喻依(宗异品)
└─∵异喻依∵─┤
└─∵因异喻依(因异品)
六、喻支的过失
在新因明中,喻支分为二类:一为同法喻(合作法),一为异法喻(离作法)。喻支的运用若不正确,将造成如下十种过失:(1)能立法不成;(2)所立法不成;(3)俱不成;(4)无合;(5)倒合;(6)所立法不遣;(7)能立法不遣;(8)俱不遣;(9)不离;(10)倒离。
七、喻支和譬喻的区别
因明三支比量中所说的喻,并不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譬喻。普通所谓譬喻,只是举出某一事物以比拟另一事物,使人易于了解而已,并无证明的力量。如说“光阴如白驹过隙”,即不能以“白驹过隙”以证明光阴之易逝。同理说“人生如朝露”,亦不能用朝露以证明人生之短暂。因明之喻,是因果关系的带例说明。喻体与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大体相当,喻依旨在显示(不完全的)归纳作用。
八、喻支的作用及其地位
宗、因、喻为新因明的三支。宗者,立论之人尊重、崇奉、主张、建立之言论也;因者,原因、理由、推理之依据也;喻者,譬也,况也,事实之例证也。通俗而言,宗即是立主张,因即是讲道理,喻即是摆事实。一个主张的建立,必定欲有成立此一主张的理由;除此理由之外,还要有铁一般的事实依据。
前面讲过,宗是所立,因喻为能立;宗之成立,有待因喻。藉此而言,因喻之重要性,甚于宗支。在因喻二支中,因是原因,理由;喻是事实,证据。一般认为,因为正立,喻为助立;喻是帮助因来成立宗的;故以因为正,喻为助。这从把佛家逻辑定为“因明”、不名“喻明”(宗明)即可看出,是重其因而轻其喻(宗)的。然而笔者以为,我们所陈述之原因、理由,若无事实作依据,其原因、理由又从何而来?没有事实证据为基础,何以概括出其原因和理由?一切的原因和理由,都必须从一一具体之事实高度概括而来。(没有事实为据,从何而谈其原因和理由?)原因和理由与事实相符,才能称其为原因和理由;若与事实不符即无道理,亦不成其为原因和理由。换句话说:喻决定着因的正似。宗的正似取决于因喻,而因的正似取决于喻;由此可知,喻在三支中的地位了。
喻支的重要性,在缺无同品与相违因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立者曰“声是无常”,“所闻性故”;破者曰“声是常住”,“所闻性故”。两宗对立,似不能决。然立者曰“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锅碗盆……”。只要你愿意,有举不尽的同喻依。而破者曰“声是常”,“所作性故”,“若是所作,见彼是常,如???……”。破者找不到(也找不出)可证之例,不能服人。由此可见,喻支(确切地说喻依)是何等的重要。
九、喻体与喻依
因明三支作法中,共同组成喻支的两个部分。古因明的喻支仅仅具有例证作用,并没有喻体和喻依的分别。直至陈那的新因明,才将喻支明确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称为喻体,相当于逻辑学的大前提;第二部分称为喻依,亦即喻体的实例。
十、同喻与异喻
喻有同异之分。同喻中,助因成宗的主体,称为“同法喻体”,略称“同喻体”;同喻中,喻体的依处(证据或实例),称为“同法喻依”,略称“同喻依”。如立“声为无常(宗),所作性故(因)”之论式时,同喻体为“谓若所作,见彼无常”,同喻依为“譬如瓶等”。异喻中,助因成宗的主体,称为“异法喻体”,略称“异喻体”;异喻中,喻体的依处(证据或实例),称为“异法喻依”,略称“异喻依”。如于上述论式之中,异喻体为“若非无常,见非所作”,异喻依为“如虚空等”。
同喻,意指同法(梵Sadharmya)之喻(梵Drstanta),又作同法喻,乃“异喻”之对称。即与宗(命题)之后陈(述词)及因(理由)之意义同类均等之例证(喻依)及其普遍原理(喻体)。《因明入正理论》曰:“……喻有二种:一者同法,一者异法。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
在“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因),譬如瓶等(同喻)”之论式中,“声是无常”乃依“所作性故”而得成立。为使破(斥)者易于明了所立宗义,故又举示是“所作”且“无常”的具体事物(即瓶等之实例),以增强其说服的力度和证明的力量(此为立喻的根本目的所在)。
此实例之事物,即是同喻依。(因明规定,同喻依必须既是宗同品又是因同品。与宗义同类者,称为宗同品;与因义同类者,称为因同品。)而“若是所作,见彼无常”的普遍原理,称为同喻体。同喻,旨在体现因三相中的“同品定有性”。
同(法)喻之不正确者,称为似同喻,又作似同法喻,(梵文为Sadharmyena∵Drstantabhasah)。似同法喻有五种:(1)能立法不成;(2)所立法不成;(3)俱不成;(4)无合;(5)倒合。其中,前三项为喻依之错误,后二项为喻体之错误。
异喻,梵语(Vaidharnya-drstanta),又作异法喻,为因明二喻之一,与“同喻”对称。即不与宗(命题)之后陈(述词)及因(理由)之意义同类均等之例证(喻依)及其普遍原理(喻体)。《因明入正理论》曰:“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其中“是处”即指异喻。“所立”指所立法,“所立无”即指宗异品。“因”指能立法,即因同品之略称;“因遍非有”乃谓普遍地不有能立法。)
在“声为无常(宗),所作性故(因)”之论式中,其同喻“若是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乃自正面(来)直接推断所立之宗;其异喻“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则自反面(来)间接推断所立之宗。
“如虚空等”,即是异喻依。(因明规定,异喻依必须既是宗异品又是因异品。与宗义异类者,称为宗异品;与因义异类者,称为因异品。)而“若是其常,见非所作”的普遍原理,称为异喻体。异喻,旨在体现因三相中的“异品遍无性”。
异(法)喻之不正确者,称为似异喻,又作似异法喻。有其五种:即(1)所立法不遣;(2)能立法不遣;(3)俱不遣;(4)不离;(5)倒离。其中,前三项为喻依之错误,后二项为喻体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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