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释喻支
喻有二种:一者同法,二者异法。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如有非有,说名非有。
∵【喻有两种:一者同(法)喻,二者异(法)喻。同(法)喻者,谓于是(同喻)处显因于(宗)同品(定)有。如立声无常(宗),所作性故(因)。以诸所作见彼无常(同法喻体),譬如瓶等(同法喻依)。瓶等集所作、无常二义于一身,同于能立、所立二法。聚类佐证,以诸所作见彼无常,显以“说因宗所随”之理,是名同喻。异法喻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因遍非有。如立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因)。若非无常(是常)见非所作(异法喻体),如虚空等(异法喻依)。虚空等于无常、所作二义均无,异于所立、能立二法。止滥反证,若非无常(是常)见非所作,显以“宗无因不有”(因离宗异品)之理,是名异喻。此中(异喻之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如遮其有,假言非有(无意另立非有之名,实无有故)。】
此节释比量的第三支,共分三大段。第一大段举示喻的种类,第二大段释同法喻,第三大段释异法喻。
“喻有二种:一者同法,二者异法”,是第一大段。“喻有二种”,举示喻的种数,“一者同法,二者异法”,举示两种喻的名称。此中所须解释的,一为喻字,二为法字。喻是什么意义?大疏解释道:“喻者,譬也,况也,晓也。由此譬况,晓明所宗,故名为“喻”。
因明的喻支分为两小支:一为同法喻,二为异法喻。同法喻亦简称同喻,异法喻亦简称异喻。同法与异法中的法字,是总括能立法与所立法而说的。同法,即是同于能立法,又同于所立法,亦即因同品兼宗同品。异法,即是异于能立法,又异于所立法,亦即宗异品兼因异品。
“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是本节的第二大段。总释同法喻,又可分为两小段。“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是第一小段,举示同法喻的原则,亦可说是同法喻的定义。“是处”指喻而言,“显”是显示,“决定”是确定无疑。故全句的意思即言:同(法)喻者,谓于是(同喻)处显因于(宗)同品(定)有。如立声无常(宗),所作性故(因)。以诸所作见彼无常(同法喻体),譬如瓶等(同法喻依)。瓶等集所作、无常二义于一身,同于能立、所立二法。聚类佐证,以诸所作见彼无常,显以“说因宗所随”之理,是名同喻。
“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是释同喻的第二小段,举示同喻的实例。因明的喻支成自两个部分,其第一部分叫做喻体,提示一条普遍原理,相当于理则学上的大前提。喻支之所以能够发挥证宗的力量,完全在于有此喻体之普遍原理。其第二部分叫做喻依,是喻体所依以成立的。故喻依是喻体的证据,亦可说是喻体的实例。同法喻中的喻体,叫做同法喻体,简称同喻体。同法喻中的喻依,叫做同法喻依,简称同喻依。在立“声是无常”宗,以“所作性故”为因时,“若是所作,见彼无常”是同喻体,“譬如瓶等”是同喻依。
同喻体的“若是所作,见彼无常”,正合于同喻定义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所作”是因同品,“见”是显示其决定有,“无常”是定义中略而未说的宗同品。此同喻体的形式,是理则学上的假言判断。谓有所作法处,一定有无常法,亦即有因之处,宗同品一定随之而来。假言判断与定言判断可以互转,故此同喻体亦可转为:所作者必是无常,其普遍法式应为:一切因同品必是宗同品。所以同喻体的任务,在于把因同品与宗同品联合起来,显示两者之间具有属着不离的关系。此一关系,因明学家或取其属着方面的意义而称之为合,或取其不离方面的意义而称之为不相离性。
同喻体是由因同品与宗同品联合而成的,关于此二者在同喻体中所居的位置,因明有一条规则,叫做先因后宗。因是因同品的简语,宗是宗同品的简语。所谓先因后宗(借用宗依的名称来说),即言在同喻体中,因同品必须是前陈,宗同品必须是后陈,不得颠倒。在以“声是无常”为宗,以“所作性故”为因时,其同喻体必须说“若是所作见彼无常”,或说“一切所作的,都是无常的”;不得倒过来说“若是无常见彼所作”,或说“一切无常的,都是所作的”。因明之所以立此规定,有其两层理由。第一层理由,能立法与所立法之间,亦即因同品与宗同品之间,其宽狭关系如上已述,计有二种。因同品的范围与宗同品的范围宽狭相等,例如所作性与无常性,则顺说倒说都无不可。既可以说“一切所作的,都是无常的”;亦可以说“一切无常的,都是所作的”。这两种说法,在实质上其意义相等,绝无差异。故在因同品的范围与宗同品的范围宽狭相等的情形下,原没有严格规定先因后宗的必要。但若因同品的范围狭于宗同品的范围,例如勤勇无间所发性与无常性,便只可顺说而不可倒说。因为顺说才能符合事实,而倒说便与事实有所违背了。如说“一切勤勇无间所发的,都是无常的”,实质上无有错误,但是如果倒说成“一切无常的,都是勤勇无间所发的”,则与事实不全相符,显有实质上的过失。因明同喻体的法式,又必是全称判断,不作特称判断。故在因同品的范围狭于宗同品的范围时,决不可以倒说。因明正因的法式既有二种,为了总括这二种不同的情形,而令其同喻体的法式得以普遍适用起见,不得不定为先因后宗。
第二层理由,因明比量是以共许法证明不共许法,非以不共许法证明共许法。共许法是已经极成了的,无待于证明(并不需要等待谁来证明);不共许法是未极成的,(因此)才有待于证明。在“声是无常,所作性故”此一比量内,声音之为无常,是未共许的,有待于证明;声音之为所作,是已共许的,并不需要谁来证明。故在此一比量内所欲证明的是“声是无常”,其用来证明的则为“所作性故”。同喻体的任务,在于在能证、所证之间,建立一种属着不离的关系,谓所作性之后必有无常性随逐而来。所作性是所随,无常性是能随。必先有所随者,而后才有能随者。若不先有所随者,能随者便失其随逐的对象。故所随者居前,能随者居后,这是自然的顺序,不可改变。同喻体即顺着此一自然的顺序,阐明两者之间有着必然随逐的关系。因明学家称同喻体的此一作用为顺成。故必先因后宗,说“一切所作的都是无常的”,其所顺成的才是“声是无常”之宗。如果倒过来说“一切无常的都是所作的”,则其所顺成的,则是“声是所作”而不是“声是无常”了。另外,声音之为所作本是立敌所共许,无待于证明,且亦不是立此比量时所欲证明的。故倒说的结果,必然导致证所不欲证,而不证其所欲证。依据如上的两层理由,同喻体必须先因后宗,只可说一切因同品都是宗同品,不可倒说一切宗同品都是因同品。
“譬如瓶等”,是同喻依,是同喻的第二部分。瓶之所以得为同喻依,因其具有同喻体中所说及的二法,即一方面具有所作性,另一方面又具有无常性。“瓶等”的等字亦是外等,等取瓶以外一切既所作又无常的事物。意在表示可以作为同喻依的,不仅仅是瓶这一种,此外尚有多种事物。同喻依必须兼具同喻体中所说及的二法,故概括言之,同喻依必须是因同品兼宗同品。在因同品的范围与宗同品的范围宽狭相等时,如所作性与无常性,因同品即是宗同品,宗同品即是因同品,两者没有什么不相同的。故只要是同品,便是同喻依了。但在因同品的范围狭于宗同品的范围时,其情形便不相同。虽然因(其)为异品遍无,因同品必是宗同品,但是又因(其)为同品定有,宗同品之中必有非因同品者。如立“声是无常”之宗,以“勤勇无间所发性故”为因,电仅仅是宗同品,而不是因同品,因此便不是同喻依了。故在同喻依的范围狭于宗同品的范围时,宗同品并不可能全部都是同喻依。合而言之,有是宗同品而非同喻依的,没有是同喻依而非宗同品的。(如此之故,在于同喻依的范围狭,宗同品的范围宽。)
同喻依必须是因同品兼宗同品,有了因同品或宗同品,尚未必有同喻依。故凡缺无同品,不论所缺无的是因同品或宗同品,亦必随而缺无同喻依。
前面解释同品异品时,曾经说过品字既可作体类解,亦可作义类解。因明用此二名,有时(时或)专取义类,有时(时或)兼取义与体。同法喻的体与依,都是因同品兼宗同品,均以同品为其划分的标准。但同喻体所取的是义类,如言“若是所作,见彼无常”,未尝涉及体类。同喻依所取的,是义类兼体类。如言“譬如瓶等”,在字面上似乎只取体类,未尝兼及义类。但若推究瓶等之所以得为同喻依之故,完全因其既具所作义,又具无常义方面看,同喻依所取的既有义类又有体类。
同喻成自同喻体与同喻依,(在法式上)二者必须兼具不可缺一。但在实际立量时,依因明通例,同喻体往往略而不说,同喻依则从不省略。在证宗的功用上,同喻体的重要性决不低于同喻依。同喻体是一条普遍原理,只要此条原理可以成立,无有过失,则所立的宗一定正确。(同喻依是同喻体的证据或实例,自其为实例一点言之,同喻依的重要性实不及同喻体;自其为证据一点言之,当与同喻体同样重要。)然而为什么同喻体可以省略不说,而同喻依却不可省略呢?试为推测,亦非无故。因明用语中,有缺减与缺无两个名称,其界限(原本)并不是十分清晰,为此因明学家往往含混使用。现在不妨依据减字与无字意义的不尽相同,加以分别。凡事实上是有(存在)而仅于言陈上不明说的,即有可举而不举的,称之为缺减,凡事实上是无(不存在),因而言陈上无可说的,即无可举而不举的,则称之为缺无。因明通例之所以只许省略同喻体,而不许省略同喻依,实因同喻体不会缺无,故许其缺减,同喻依可能缺无,故不许其省略。同喻体是义类方面的因同品兼宗同品,所以只要有宗(支)有因(支),亦即只要有所立法与能立法,同喻体便可推而知之。如立量云:“声是无常,所作性故”,有“无常”为所立法,有“所作”为能立法,只要把所作性与无常性联合起来,说“一切所作的都是无常的”,便有了同喻体。即使宗是似宗或者因是似因,在形式上依然可以有同喻体的存在。如说“声是无常,眼所见故”,可把能立法与所立法联合起来,即“一切眼所见的是无常的”,而成同喻体。甚至如九句因中的第四句“声是常,所作性故”,亦可用能立法“所作性故”和所立法“常”组合而成“一切所作的都是常住的”的同喻体。此一同喻体诚然是有过失的,但在形式上并没有缺无。更进一步言之,在体类方面缺无宗同品或因同品时,义类方面的宗同品与因同品并不随之缺无。所以只要有所立法与能立法,即可合为同喻体。如立“声是所闻”之宗,以“所作性故”为因,有法“声”与所立法“所闻”宽狭相等,故在体类方面缺无宗同品;但在义类方面,则有所闻性为宗同品,只要把所作性与所闻性联合起来便成同喻体。又如立“声是无常”之宗,以“所闻性故”为因,亦因为有法“声”与能立法“所闻”宽狭相等,在体类方面缺无因同品;而在义类方面,则有所闻性为因同品,亦得联合所闻性与无常性以为同喻体。所以除了缺无宗支或缺无因支外,同喻体是不会缺无的。正因为事实上不会缺无,所以言陈上不妨许其略而不说。
同喻依则不然,颇多缺无的可能。缺无情形可有二种。一为有宗同品与因同品,而没有兼具所立与能立二法(只具所立法,或只具能立法)的,于是便缺无同喻依了。二为宗同品与因同品两俱缺无,事实上无可用以联合,或缺无其中的一种,少了一端,没有与之联合的对方,于是同喻依亦随以缺无了。同喻依的缺无情形,上面已经详述,此处用不到再说。正因其可能缺无,所以不许其缺减。若缺减了,不免令人怀疑:究竟是无可举而不举?还是有可举而不举?故必须明白说出,以示其并未缺无。同喻依如果缺无,同喻体自不免受到不良的影响。因为同喻依的缺无,显示出同品定有性的未能完成。同品定有性不完成,同喻体便失去其正确性。不过同喻依的缺无,其对于同喻体的不良影响,只涉及到实质上的正正确性,尚不至于影响到言陈上亦无可举的程度。所以同喻依虽然缺无,同喻体并不随之缺无。
同喻体与同喻依,亦必须是立敌共许的,即是极成的。此云极成,兼摄实有极成与依转极成二者。就同喻体“一切所作的都是无常的”而言,先须共许所作性与无常性的实有,次须共许所作性中具有无常性,亦即共许无常性之依转所作性。就同喻依“瓶等”而言,先须共许瓶等及所作性与无常性的实有,次须共许瓶等具有所作性与无常性,亦即共许此二者之依转瓶等。同喻体与同喻依的能否极成,完全依因后二相的能否极成而定。因为同喻体是因后二相归纳所得,同喻依是归纳时所用的资料,所以只要因后二相极成,同喻体与同喻依亦必极成。
“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如有非有,说名非有。”是本节的第三大段,总释异法喻,又可分为三小段。“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是第一小段,举示异法喻的原则,亦可说是异法喻的定义。“是处”指喻而言。“所立”是所立法的简称,“所立无”,意即没有所立法处,亦即指宗异品而言。∵“因遍非有”,意即普遍地没有能立法。故此一小段,可解释为:异法喻是在表明没有所立法处,普遍地没有能立法,亦即宗异品普遍地不是因同品。在此定义中,与异品遍无性同样,用有一个遍字,表示因同品的非有,必须是普遍地非有,不可稍有例外,亦即不可有一二宗异品竟是因同品。
异法喻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因遍非有。如立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因)。若非无常(是常)见非所作(异法喻体),如虚空等(异法喻依)。虚空等,于无常、所作二义均无,异于所立、能立二法。止滥反证,若非无常(是常)见非所作,显以“宗无因不有”(因离宗异品)之理,是名异喻。
“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是释异法喻的第二小段,举示异法喻的实例。异法喻亦成自两个部分,与同法喻相同。其第一部分提示普遍原理的,叫做异法喻体,简称异喻体;其第二部分,为原理提供证据或实例的,叫做异法喻依,简称异喻依。在以“声是无常”为宗,并以“所作性故”为因时,“谓若是常,见非所作”是其异喻体,“如虚空等”是其异喻依。
异喻体中的“谓若是常”,即是定义中的“说所立无”,“见非所作”,即是定义中的“因遍非有”。此一异喻体的形式,亦如同喻体,是理则学上的假言判断,于非无常与非所作之间提示一条普遍原理,谓没有宗同品无常性处,一定也没有因同品所作性。假言判断可以转变为定言判断,故此异喻体亦可作“常的不是所作的”,或概括为“一切宗异品不是因同品”。
“如虚空等”,是异喻依,是异喻的第二部分。虚空之所以能够成为异喻依,因其既不具有所立法的无常性,又不具有能立法的所作性,亦即因其既不是宗同品,又不是因同品。不是宗同品的,必是宗异品,不是因同品的,必是因异品。故亦可说:异喻依是宗异品兼因异品。“如虚空等”的等字,亦是外等,等取虚空以外一切既非无常又非所作的事物。“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如有非有,说名非有。”是释异法喻的第三小段,解释异喻体中所用“常”与“非所作”两个名词。“此中常言,表非无常”,意谓异喻体中所用“常”这个名词,表示着“非无常”的意思,亦即是用以否定“无常”的。“非所作言,表无所作”,谓“非所作”这个名词,表示着“无所作”的意思,亦即用以否定所作性的存在。“常”与“非所作”两个名词,都着重于否定,实系异喻体定义所使然。因为“说所立无”所着重的,是一个无字,“因遍非有”所着重的,是非有二字。“非所作”是一个消极名词,其着重于否定,一看即可了然。“常”在字面上是一个积极名词,其着重于否定的(意义),(不是一下子就轻易能够看出来的)乍然不易看出。因明学家所用的术语中,有表诠与遮诠两个名词,有时亦简称表与遮。表,谓有所显示,意即显示其具有某种意义。遮,谓有所拒绝,意即拒绝其具有某种意义。故表诠与遮诠,大体说来,即是理则学上所说的肯定与否定或积极与消极。但细讲起来,却亦不完全相同。依照因明学家的解释,表诠与诠遮是有关联的,遮诠可不兼表诠,表诠则一定兼遮诠,绝对没有单表而不遮的。例如“声”这一名词,一方面显示其具有声音的各种意义,他方面排斥为色为臭以及一切不属于声音的意义之其他事物。假使只有积极的显示而没有消极的拒绝,其意义仍不免不大明确,有引起误解的可能。所以说到“声”,必把声音以外的一切意义拒绝干净,令其仅仅含有声音所应具的意义,纯净无杂,恰如其分,而后声音与非声音的界限始臻分明,声音的意义方能明确无误。所以必须拒绝声音所不具的意义,才能显示出声音的真义。显示既必借助于拒绝,所以表诠必兼遮诠,肯定没有唯表不遮的。亦有部分名词,只能有所遮,不能有所表。例如“乌有先生”一名,只是遮诠,不兼表诠。因为既称乌有,明是拒绝其为实有,既非实有其人,便无任何形相与性情之可言,虽欲显示,亦无可显示。没有任何形相与性情可显示,即等于拒绝了一切形相与性情。只能有消极的拒绝,不能有积极的显示,所以“乌有先生”是遮而不表的。又如“兔角”,在字面上,虽是积极名词,但因为事实上没有如此的物体,不能具有任何性能,不能具有任何积极的意义,亦只能拒绝,无可显示。所以“兔角”亦是唯遮不表的。综上所述,有体或有义,都是亦表亦遮的,只有无体或无义,才是唯遮不表的。“常”是积极名词,当然是有体或有义,故有所表,亦有所遮。“非所作”,在字面上,可说是消极名词,但在因明看来,还是有体或有义,因为世间有非所作的事物,所以亦是既表且遮的。“常”与“非所作”,虽各是有体或有义,虽各是既表且遮,但用在异喻体中,因明只取其遮诠的作用,不兼取其表诠的作用。所以说“常”,只拒绝其为无常,并不显示其为常住,说“非所作”,只拒绝其为所作,并不表示另有一个“非所作”的东西存在。至于论文“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所用的两个表字,只是通常所谓表示,不能解作表诠。因为说“常”,其意不在显示其具有非无常的性质,说“非所作”,其意不在显示其具有非所作的性质。“表无所作”中用有一个无字,更明白表示其为遮诠而非表诠。
“如有非有,说名非有”,举“有”与“非有”为例,以加强说明异喻体中所说及的宗异品与因异品只取遮诠,不取表诠。“有”是积极名词,显示其为有,“非有”是消极名词,拒绝其为有。论文所说“有”与“非有”,可用“存在”与“不存在”二名作为解释。不存在的,称为“非有”,其意只在遮“有”,并不欲显示于存在的事物以外,别有不存在的事物存于世间。其不显示,亦因为(即使要显示而)实无可显示之事物。故“非有”属于无体或无义,只是遮诠,不兼表诠。论文举此以例“常”与“非所作”,正如“非有”之只遮其“有”,亦只遮“无常”与“所作”,别无所表。此中(∵异喻之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如遮其有,假言非有(无意另立非有之名,实无有故)。
异喻体“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其所表示的,是同喻体的反面,意谓没有无常性处,一定也没有所作性。换句话说,即是没有所立法处,一定没有能立法。同喻体的任务在于联合,异喻体是同喻体的反面,故其任务在于分离(因明称此一作用为离作法)。其言“若是其常”,即是宗异品,其言“见非所作”,即是将因同品隔离,不让其随逐宗异品。总而言之,异喻体分离宗异品与因同品,不令属着。异喻体的任务在于分离,故其普遍法式应为“若是宗异品,则不是因同品”;易作定言判断应为“一切宗异品不是因同品”,是一个全称否定判断。异喻依“如虚空等”,是宗异品兼因异品,则异喻体亦未尝不可解作宗异品兼因异品。若依此解,则其普遍法式应为“一切宗异品都是因异品”,成为一个全称肯定判断了。全称肯定判断与全称否定判断,依理则学的规则,可藉变质以转变。例如“一切常的都是非所作的”,是全称肯定判断,经过变质,把“是非所作的”改为“不是所作的”,便成“一切常的都不是所作的”,而为全称否定判断了。反过来说,全称否定判断同样可藉变质以转成全称肯定判断。这两种判断既然可以互转,似乎任取那一种解释,都无不可。但依因明的理论讲来,必须把异喻体解作否定判断,方为确当。异喻体的任务在于分离。若解作肯定判断,其所表示的,是联合、是属着,不是分离,与异喻体的任务不相符合了。又异喻体(依)的正确保证了异品遍无性的完成。异品遍无性所重,在于一个无字,故亦必解作否定判断,方能与之相应。
同喻体必须先因后宗,异喻体则与之相反,必须先宗后因。所谓先宗后因,即宗异品必居于前陈,因同品必居于后陈,只可说∵“一切常的都不是所作的”,不可说∵“一切所作的都不是常的”。就异喻体本身而论,原没有如此严格规定的必要。因为异喻体是一个全称否定判断,表示主词的范围与谓词的范围完全离绝。说“一切常的都不是所作的”,表示着常性与所作性的不相关涉、不相属着,说“一切所作的都不是常的”,其所表示的,依然是此一两相离绝的情况。因此顺说倒说,都无不可。因明之所以规定异喻体先宗后因,目的是为了与同喻体之先因后宗相互照应。异喻体的目的,并不想自家独创一条原理,只想辅助同喻体,令其所树立的原理得以益臻巩固。因明称异喻体的功用为返显,即指此而言。所谓返显,即是从反面来显示的意思。如说“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其目的并不要在“常”与“非所作”之间新创一条原理,只想从反面来显示“凡属所作,一定无常”。异喻体何以能返显同喻体呢?试把异喻体看作定言判断,并借用理则学的直接推理来演绎,其理甚易明白。异喻体经过易位与变质以后,即可转成同喻体。例如“一切常的都不是所作的”,易位则成“一切所作的都不是常的”,变质则成“一切所作的都是无常的”,如此便转成同喻体了。同喻体必须先因后宗,方能顺成宗体“声是无常”。若倒过来说∵“一切无常的都是所作的”,则其所顺成的,将为“声是所作”而不是“声是无常”。异喻体先宗后因说“一切常的都不是所作的”,方能返显“一切所作的都是无常的”。若先因后宗,说了“一切所作的都不是常的”,则易位变质以后,必成“一切无常的都是所作的”,其结果或使异喻体自身丧失返显的功用,或使同喻体证所不欲证,而不证其所欲证。如果要避免这两种不良的后果,异喻体唯有先宗后因。
异喻体“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分离宗异品与因同品。其所分离的,是常性与所作性之两种义,而不是两种体。故异喻体所取的,是同品、异品的义类,不是其体类。异喻依“如虚空等”,是宗异品兼因异品,在字面上,好像只取异品的体类,未尝兼及其义类。实则虚空之所以能够成为异喻依,非因其为虚空,却因其既不具无常性亦不具所作性。所以异喻依所取的,是义类兼体类,亦即是不具有该义类的体类。
在法式上,喻支成自两个部分;一为同法喻,一为异法喻,应当兼具,不可缺一。但在实际立量时,依因明通例,不仅异喻体可以像同喻体一样略而不说,连异喻依亦往往不明白说出。合而言之,异法喻是法式上所不可缺无,而是立量时所可缺减的。现在试就异喻体与异喻依分别说明其可以缺减的理由。异喻体也像同喻体一样,因其不会缺无,故不妨许其缺减。异喻体是在义类方面分离宗异品与因同品。宗异品是所立法的矛盾概念,所以只要有所立法,一定可以有义类方面的宗异品。至于义类方面的因同品,则只要有了能立法,更不用担心其缺无了。所以有了“声是无常”宗与“所作性故”因,便可以有异喻体“一切常的都不是所作的”。即使在体类方面缺无宗异品或因同品,义类方面的宗异品与因同品,并不受其影响,故异喻体的成立,亦不受其影响。先就体类方面缺无宗异品者而言。假如有人立宗说“声是所量”。有体世界中一切事物,无不可为人们所思量,故都是宗同品。无体世界中的事物,虽非实有,亦无不可为人们所思量,故亦都是宗同品。此一所立法有着无限大的含容力,摄尽了一切有体与无体,所以在体类方面缺无宗异品。但义类方面的宗异品,并不因此缺无。有了所立法“所量”,其矛盾概念“非所量”便是义类方面的宗异品。假使此宗以“实有故”为因,便可成立异喻体“一切非所量的都不是实有的”。如此的异喻体,固有实质上的过失,但非形式上的缺无。再就体类方面缺无因同品者而言。如九句因中的第五句,立“声是常”宗,以“所闻性故”为因。在体类方面,除宗有法的结果,导致缺无因同品。但在义类方面,依然有“所闻的”为其因同品。于是便可分离宗异品的无常性与因同品的所闻性以成异喻体。这是直接就异喻体的构成因素说明其不会缺无。除了直接说明以外,以同喻体的不会缺无为依据,亦可间接说明异喻体的不会缺无。异喻体可由同喻体变质易位而得。例如同喻体“一切所作的都是无常的”,变质则成“一切所作的都不是常的”,易位则成“一切常的都不是所作的”,如此便成了异喻体。所以只要有同喻体,就可以有异喻体。同喻体既不会缺无,异喻体亦随之不会缺无了。
异喻依则不然,是可能缺无的。至于缺无可能的多少,则依取舍的标准而有不同。若专门着眼于有体的异喻依,则缺无的可能是颇不少的。若兼着眼于无体的异喻依,则缺无的可能又是绝无而仅有的。异喻依是宗异品兼因异品。故异喻依之所以缺无,不外两种情形。其一、有宗异品与因异品,而没有一种事物能兼此二者。其二、没有宗异品或因异品,因而没有一种事物兼具二者。先就第一种情形而论,九句因中的第四句与第七句,都仅着眼于有体的宗异品,遂成异品有。如第四句以“声是常”为宗,以“所作性故”为因。在此比量中,有无常的瓶为其宗异品,但瓶是所作的,不兼为因异品。有非所作的虚空为其因异品,但虚空是常住的,不兼为宗异品。宗异品与因异品,没有能相兼的,遂酿成异品的缺无。但因明许可无体的异品(存在),如龟毛兔角,可以此等而为任何宗或任何因的异品。就第四句而言,龟毛或兔角,既不具常住性,又不具所作性,亦即既是宗异品又是因异品。故若异品而兼摄无体,则第四句只是异品有非有,不复是异品有。龟毛或兔角尽可为其异喻依,不会缺无。次就第二种情形而论,宗异品或因异品的缺无,如说异品遍无性时所述,是绝无仅有的事情。必如前述,以“所量性”为所立法,有体世界中的一切事物莫不可为人们所思量,故实际上缺无宗异品;无体世界中的一切事物同样都可为人们所思量,故理论上亦缺无宗异品。实际上与理论上两皆缺无宗异品,则即使有因异品的存在,亦无从兼起,于是异喻依自不得不随以缺无了。或以“所量性”为能立法,亦如前理,实际上与理论上都缺无因异品。既无因异品,则即使有宗异品,亦无从相兼,故异喻依亦必随以缺无。宗异品或因异品的缺无,既属绝无仅有,故随宗异品或因异品的缺无而起的异喻依的缺无,亦必绝无仅有。综上所述,在有体世界中缺无异喻依时,可取无体以补其缺,故在通常情形下异喻依虽不若异喻体之不会缺无,但其缺无究是极少数的例外。因其几乎不会缺无,故亦许其缺减。
异喻体与异喻依,亦必须是立敌共许的。异喻体所须立敌共许的,是义类方面宗异品与因同品两相离绝。异喻依所须立敌共许的,是体类方面的兼为宗异品与因异品。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